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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外保内贷不允许6篇

发布时间:2023-08-10 13:11: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为什么外保内贷不允许

  

  外保内贷业务与风险分析

  外保内贷是境内、外企业获得融资的方式,它对于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据此分析外保内贷正反两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标签:外保内贷;融资;风险

  1外保内贷概述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往往受到资金短缺的限制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扩宽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是当务之急。企业上市可以获得资金,然而由于企业上市门槛极高,限制过多,耗费周期较长等原因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完全没有机会走进证券市场的大门。鉴于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此规定一出立即引发强烈反响。它对于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以外向型经济为主导的中资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起到重要作用。其中外保内贷业务的相关规定突破了以往关于利用外资担保的诸多限制,与此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也获得了良好的保障。但是,外保内贷的风险防范也不得不引起重视。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对之前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很大改革,取消了繁琐的行政审批和一定的额度限制,改为事后登记制度。这对于外保内贷业务的顺利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大大提高了外保内贷业务开展速度与效率。当发生外保内贷时,境内的债务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相关数据。在报送数据时需提供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银监局的相关批复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发生担保履约情形时由境内企业(债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2外保内贷益处

  外保内贷业务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金融行业产生了积极影响,创造出一个多赢的局面。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起到缓解作用,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有助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研发资金投入和提升创新能力。例如,上海的一家大型对外贸易公司为成功融资向国内的一家信托公司提出申请并由在香港的一家外资银行以提供备用信用证的形式作为担保。最终,这家外贸公司成功融资1亿美元用于更换机器设备,扩大生产规模,这有效提高了生产效率并扩大了其在海外市场的占有率。

  另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拓宽了资金的投放范围并取得了良好的收益。例如北京市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是一家具备国家A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本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周转问题需要融资,以一家位于境外的上市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向银行成功借款。借款期

  限为1年。借款期限内这家公司开发的楼盘一经开盘便被抢购一空,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有了大幅提升,不仅提前偿还了银行借款还有力提升了公司的市场影响力。通过这次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合作,银行获得了不错的收益,企业获得了发展所需的资金,公司规模和利润不断扩大。

  与此同时,外保内贷业务也有利打击了社会上的一些非法融资现象,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此前国家相关政策的限制,境内企业利用境外担保获得境内金融机构的贷款相当困难。因此引发了社会上的一些非法融资现象。如通过关联企业举借外债并结汇后给国内企业使用,又或者通过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借款等形式获得资金。这些形式不易被察觉,游离于国家的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外保内贷业务的开展则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它不仅打通并扩宽了境内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且降低了境内企业非法融资的政策风险。

  3外保内贷风险及防范

  (1)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之前可以与境内企业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境内企业按照银行债权人的要求开立指定的账户。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之后要加强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合作,定时报送相关数据,寻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对外保内贷的资金流向进行有力的监管。

  (2)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时刻注意外保内贷业务给本机构带来利益的同时不忘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要有居安思危的意识。通过风险监控系统积极主动的对相关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测,并根据内容的不同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应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与教育,这有利于在开展业务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工作失误。

  (3)对相关行业加强管理力度。由于国家《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对于境内的房地产企业在签约登记和担保履约结汇方面规定尚不完备,故而,房产企业通过外保内贷向银行借款获得大量资金,这不仅会增加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引起通货膨胀,而且会影响国家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管理政策。因此对于房地产等关系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行业应加强管理。

  参考文献

  [1]贺绍奇.国际金融担保法律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

  [2]张磊.涉外担保法律与实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9).

  [3]莫世健.国际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9.

篇二:为什么外保内贷不允许

  

  外保内贷,又一个雷区?

  作者:陈国松

  赵万编辑:王莉

  外保内贷即使有境外担保,境内银行也仍承担着较高的业务风险。境内银行应尽职调查交易背景,切实防范外保内贷业务的履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近年来,内保外贷、转口贸易等业务逐步成为银行和企业竞相追逐的热门产品。从近两年的外汇处罚案例来看,内保外贷等外汇业务逐步成为被监管处罚的重灾区,这使得当前各家银行介入内保外贷业务都比较审慎。今年以来,随着国内流动性的大幅改善,国内融资成本一路走低,而以美元为代表的境外融资成本整体上升明显,境内外利差空间逐渐开始显现,这使得境外担保境内融资的外保内贷业务需求开始进入银行和企业的视野,跨境担保业务类型开始方向逆转。

  业务概述

  外保内贷业务属于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范畴之一,其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通过境外银行向境内有同业额度的银行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境内公司向境内银行贷款;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NRA、OSA等离岸账户,账户内资金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境内银行贷款;三是境外实力较强的跨国公司向境内关联公司出具公司间担保,担保境内银行贷款。这些外保内贷业务形式都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业务情形,对于有真实合理外保内贷需求的企业而言,只要通过银行的尽职审核就可以办理。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在境外境内利差空间明显的情况下,也有一些动机不纯的市场主体,借道外保内贷业务的合法通道进行跨境套利或者非法转移资金入境。

  市场主体借道外保内贷业务非法跨境转移资金或者套利的主要动机有两种:一是利用境外银行或者境外关联公司担保,使得境内主体获得低成本贷款资金,贷款资金经过集团资金池归集或者渠道流转后,最终流向高收益理财或者投资项目,赚取利差收益;二是构造内保外贷交易背景,业务存续期间制造跨境担保履约,将境外非法资金以履约赔偿形式入境,以达到将非法资金洗白的目的。

  对于银行来说,这些出于非真实交易意图的外保内贷业务都具有潜在的业务风险:如果出于套利目的,势必会引起信贷资金的空转;如果是虚构交易背景故意制造违约,达到资金履约入境的目的,则可能沦为非法资金跨境洗钱的通道。由此看来,跨境担保业务看似是一种低风险有保障的高收益业务,实则是一种高危业务品种。一方面其对银行的业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能力要求。对于没有实力把握境内外法律、合规风险的银行来说,盲目介入此类业务则可能因无法跨境索赔造成资金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跨境担保业务比普通外汇业务具有更高的外汇合规风险。在跨境担保履约方面,任何履约行为都将成为监管机构获得业务合规风险线索的来源之一。如果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因尽职审查缺位,可能导致境内银行跨境担保履约率爆表,并将招致外汇监管部门的重点核查,不但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处罚,还会损害自身的市场声誉。

  相关案例背景

  M公司是一家国内从事粮油批发的大型贸易公司。其2017年的财报显示,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1亿元人民币。M公司业务需求如下:拟通过汇丰银行伦敦分行向境内X银行开立一笔金额为4.2亿元人民币的保函,担保M公司在X银行4亿元的人民币贷款(贷款利率基准上浮20%),用于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冻肉货款,货物销售收入将全部回款X银行。从业务表面真实性和合理性来看,不仅有境外银行保函担保,贷款用途真实合理,而且锁定销售回款作为还款来源,对于X银行来说,这似乎是一笔低风险高收益的好业务。

  本笔业务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境外保函由Y公司在汇丰银行伦敦分行理财全额质押开立,担保X银行贷款,境内最终受益人为M公司。M公司所得贷款用于向Y公司境内关联公司S公司支付冻肉货款,M公司与Y公司、S公司均无股权关系,Y公司和S公司实控人为母子关系。S公司再将所得货款全额在A银行质押用于开立进口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为Y公司的境外母公司P公司,信用证再由P公司通过境外银行向巴西著名冻品供应商JBS公司背对背转开,用于冻肉进口。

  案例分析

  仔细分析,本笔业务交易,结构过于复杂且疑点重重:一是S公司和Y公司是关联公司,为什么保函不直接担保S公司向境外采购而是用于向非关联公司担保;二是Y公司在境外拥有大量资金,完全可以直接通过外债方式将资金借给S公司使用,或自行先采购货物,再赊销给M公司,为什么采用这种流程复杂且需要付出大量融资成本的方式;三是M公司是货物销售主体,获得贷款后可以直接向境外开立进口信用证,为什么需要绕道他行开立;四是本笔业务融资金额刚好为M公司净资产的2倍,似乎经过人为精心设计。此外,关于M公司的财务报表的收入与所提供的应税收入和银行流水也严重不符。

  为打消X银行的顾虑,M公司牵头S公司与X银行进行了现场业务洽谈。S公司表示,自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的公司,在海外有大量的矿产和油气资产,但近两年受国际大宗商品不景气的影响开始转做冻肉产品,通过自身海外渠道获得了巴西著名冻品供应商JBS公司的合作。由于国内没有健全的销售网络,通过长期考察,发现M公司是广东市场上一家颇具规模的副食品销售公司,因此拟与M公司合作,货物销售收益由两家公司分成;另一方面,由于自身净资产较小,不符合外保内贷业务准入条件,因此选择M公司作为融资主体。

  关于为什么愿意为无股权关系的公司融资担保而不能赊销给M公司,S公司表示,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没有赊账惯例,并且货物为冷冻易耗品,赊销增加了货物的流转环节,容易造成货物腐败变质;关于为什么不能直接由M公司在X银行开证进口,S公司表示,巴西JBS公司议价能力较强,只认可世界排名前25名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而X银行正好世界排名26名。X银行表示,信用证开立后可以由国内大型银行转开,S公司表示境外不接受国内转开这种方式。关于进口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不直接是JBS公司,而是需要由P公司在境外转开给JBS公司,S公司表示,境外采购合同由P公司与JBS公司签订,为保证贸易背景的一致性,需要由P公司向JBS公司开立背对背信用证。M公司则补充解释称,财务报表收入与所提供的应税收入和银行流水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下游餐饮企业和批发市场多以现金方式交易,因此此部分收入未经过发票确认。M公司表示,所采购的冻鸡爪等产品在广东市场上属于热销产品,这笔业务利润很高且周转回款很快,后续的所有业务机会将给予X银行,以此来进一步打消X银行的顾虑。

  从M公司和S公司的陈述看,相关问题的解释似乎毫无破绽,但如此复杂的交易背景有悖常理。此外,关联交易特征也比较突出,出于职业敏感,X银行放缓了整笔业务的授信审批,但S公司不断通过支行营销人员向授信审批人员催促施压,这也促使X银行加快了调查进程,以弄清楚该笔业务的真实交易意图。

  尽职审查

  对于跨境担保业务而言,境内银行普遍面临着有效审核手段不足的困惑。由于业务还处于授信前期审查阶段,汇丰银行并未向X银行开出保函,这使得X银行难以向汇丰银行函证。X银行能做的就是让M公司进一步补充业务背景资料,包括采购合同、境外反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理财质押证明等资料,以对交易背景作进一步核实。从补充的背景资料来看,境外反担保人Y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只有5600万美元,净利润仅有365万美元,但却出具了在汇丰银行一张2亿美元的现金支票和理财证明。从该企业财务状况刊,并不能支撑这么大的反担保金额,境外反担保资金来源存疑。

  再仔细分析现金支票票面要素,支票开立时间为2017年11月11日(星期六),但汇丰银行周末能否办理公司业务值得怀疑。Y公司出具的理财证明显示,用于购买理财的现金支票是由汇丰银行伦敦分行开立,但X银行却在票面发现SingaporeBranch,地址也为Singapore的字样。此外,整张支票金额数字加粗放大,异常突出显示,没有任何水印痕迹。据此,X银行判断支票虚假的概率极高。为防止误判,X银行最终通过报文向汇丰银行伦敦分行核实支票真伪。汇丰银行表示,确实有部分分支机构周末办理公司业务,但现在很少会用现金支票购买理财,如此大金额的现金支票需要集团很高层级的管理层签发,这在周末来说可能性较低;另一方面,从票面要素来看,汇丰银行认定本笔业务交易背景是虚假的。

  此外,本笔业务还存在诸多疑点,境外不是由Y公司理财质押开

  立保函,而是由理财发行方欧洲PFT公司开立,从合理性角度来看这不符合常理。S公司仍坚称支票是由汇丰伦敦银行委托新加坡分行开立,再通过伦敦分行购买理财,而新加坡分行支票开立时间和伦敦分行理财购买的时间却是同一天,且不论新加坡分行周末不办理公司业务,即使办理业务,银行本票也不可能当天穿梭两个城市,因为银行本票的效力是需要见票才支付的。此外,M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也涉嫌虚假。综合评估这笔业务,不论境外以何种方式开出保函,对于X银行来说,这笔外保内贷业务都难以摆脱虚构背景之嫌。出于对履约风险等因素的考虑,X银行最终拒绝了这笔业务。

  展业启示

  对于境内银行来说,跨境担保业务所涉及的境内外法律、会计准则、行业惯例以及反洗钱等问题,均对银行的业务处理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银行展业难度不断加大。和内保外贷业务相似,外保内贷业务的难点在于境内外信息不队称,交易主体的真实意图很难被真实知晓,境内银行将不得不直面外汇政策合规风险以及保函欺诈下的信用风险。因此,在业务办理时,不能因为有境外银行担保背书而放松对业务合规风险的警惕。

  根据《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有明显不真实或者伪造,或索赔要求和单据所述并非独立保函所规定的付款理由,或从担保的类型和目的可断定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无任何根据,则担保人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拒绝向受益人付款。保函欺诈作为国际惯例公认的付款例外抗辩权的情形,以下三类欺诈形式尤其值得关注:单据欺诈、单据无效、实质性欺诈。回归本案交易背景,这笔明显存在背景瑕疵的外保内贷业务,对于境内银行来说,纵然持有境外银行的保函,也或将面临因欺诈而无法索赔的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会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

  查部门后,方可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保内贷业务如发生跨境担保履约,境内银行将很难摆脱未尽职审查的合规责任,同时根据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的解答,境内企业由于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2倍净资产),不再额外给予其他额度;超出外债额度的,按照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处理。如果境内债务人报表虚假,这笔外保内贷业务也或因外债额度不足问题,发生违规举借外债的政策风险。

  随着境内外利差开始倒挂,外保内贷业务套利空间开始逐渐显现。这或将成为近期银行的业务热点,同时也不排除境外非法资金通过履约入境,规避境内外反洗钱审查的可能。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境内银行应按照内保外贷业务的审核原则,同样要对境内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等进行严格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不得因境外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担保而降低业务审查标准,切实防范资金跨境异常流动的风险。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篇三:为什么外保内贷不允许

  

  外保内贷

  ◆

  产品概念

  银行依照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即之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同意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誉为中介,以备用信誉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忙外资企业在中国取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

  申请条件

  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沛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大体条件;

  4.情愿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

  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记录手续;

  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治理制度。

  ◆

  受理条件

  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形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誉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誉保证(含备用信誉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

  风险操纵

  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2.授信额度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

  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

  业务优势

  1.知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

  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

  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利,被普遍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

  案

  例

  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誉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事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依照A企业情形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内保外贷

  ◆

  产品概念

  该业务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誉保险公司承保为操纵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

  申请条件

  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沛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大体条件;

  4.情愿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记录手续;

  3.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治理制度。

  ◆

  受理条件

  1.凡具有进出口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或其他涉外经营权;

  2.资信良好的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与银行成立了良好业务关系;

  3.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付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内容、业务背景、相关文件和保函格式进行审查;

  4.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付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形,业务背景等;

  5.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老例办理保函业务原那么,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说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它治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治理规定;应遵守联合国制裁决议等有关规定;如在保函中注明依据国际老例,应注意严格遵守老例规那么的相关要求办理保函业务。

  6.依照统一授信规定办理业务的原那么,该业务纳入统一授信治理,应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出具保函;或依照低风险业务要求交纳足额保证金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等质押后办理。

  7.依照申请人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的原那么,银行处置各项保函业务必需严格按客户的书面委托指示行事,严格区分两边责任;

  8.依照规定权限办理业务的原那么,各分支机构应该严格依照总行的授权规定和授权范围办理业务,超过授权范围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办理,不得越权。

  ◆

  风险操纵

  1.申请人应按银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交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的经营许可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格文件,我行据以核实申请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业务资格;

  2.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应严格治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笔保函之间的保证金不得串用;

  3.银行开立的保函原那么上不可转让,如业务需要可建议申请人采取款项让渡的方式;

  4.审核通事后银行向受益人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用途要紧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5.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银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形、被担保人的大体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形。

  6.与境外代理行联系妥当。

  ◆

  业务优势

  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本钱;

  2.减缓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

  业务流程图

  ◆

  案

  例

  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入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方才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银行通过对企业D、公司E资信情形的审核,和企业D向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经审核通过,银行向受益人公司E开具融资性保函1000万美元,境外代理行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对公司E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公司E取得了流动资金的支持,由于境外融资本钱较低,公司E节约了财务费用,境内银行关于企业D的融资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银行承担保函见索即付的义务。

篇四:为什么外保内贷不允许

  

  我国外保内贷的相关法律研究

  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

  ,世界主要经济体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中

  国企业正在逐步走向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国际化大市场中。与此同时

  ,我国银行业

  总资产

  160多万亿元

  ,占中国全部金融资产的90%以上,经济发展高度已经严重依

  赖于银行信贷

  ,企业直接融资严重不足。

  以往针对外保内贷之监管往往选择提高企业外债额度、履约登记等硬性指标

  本文通过对外保内贷的各环节监管进行解析

  ,指出目前监管之不足之处

  ,提出相

  应完善建议

  ,并且对混业监管以及跨行业立法的目标做出了一些的过渡方案的设

  想。在此背景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

  2013年实施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中

  ,从

  流程上进一步简化了关于境外主体为境内的债务人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相

  关流程,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额度以及被担保人资信对境内机构开展境外担保

  的条件开始逐步放宽。

  本文通过研究外保内贷的使用环境、立法现状和监管制度

  ,分析我国当前对

  外保内贷监管制度之优劣

  ,适当学习和借鉴他国的监管经验

  ,考量我国外保内贷

  监管制度完善的可能性。全文一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外保内贷在我国的产生背景以及核心内容

  ,并与其相邻融资方式

  内保外贷进行比较。

  第二章介绍我国外保内贷的发展现状和我国现有的监管立法

  阐述我国现行外资监管制度和新近立法变革及现行的主要监管立法。

  第三章述及在全球经济市场国际化的大环境下

  ,我国外保内贷业务面临的法

  律障碍,分析我国外保内贷相对落后的法律体系及监管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第

  四章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外保内贷监管制度的建议。

篇五:为什么外保内贷不允许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向债权人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四、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

  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四)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五)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五、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或购汇)。

  六、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境外担保人向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分担),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之和。

篇六:为什么外保内贷不允许

  

  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相关法律规范跨境担保《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第?条 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向债权?书?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资?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交易的担保?为。第三条 按照担保当事各?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内保外贷是指担保?注册地在境内、债务?和债权?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是指担保?注册地在境外、债务?和债权?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的各类国际收?交易。第六条 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登记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担保履约的,担保?可??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可??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续。内保外贷《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续。申请?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外国政府或者国际?融组织贷款进?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前款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第?条 担保?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签订内保外贷合同。第九条 担保?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为银?的,由担保?通过数据接?程序或其他?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担保?为?银??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银?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作?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续。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银?机构担保?的登记申请进?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续。第?三条 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付款责任到期、债务?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担保履约后,担保?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续。第?四条 如发?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为银?的,可??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付。

  第?四条 如发?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为银?的,可??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付。担保?为?银?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件直接到银?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付。在境外债务?偿清因担保?履约?对境内担保?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第?五条 内保外贷业务发?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的境内担保?或反担保?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续。外保内贷《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条 国家对外债实?规模管理。借?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七条 境内??融机构从境内?融机构借?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提供的担保,并??签订外保内贷合同:(?)债务?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融机构;(?)债权?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融机构;(三)担保标的为?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的授信额度;(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第??条 境内债务?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第?九条 外保内贷业务发?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偿清其对境外担保?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境内债务?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境内债务?向债权?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第??条 外保内贷业务发?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事后核查。《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3〕19号第??条

  符合规定的债务?向境内?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境内债权?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债权?签订担保合同。发?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第??条

  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审核原则1.属于国家?励?业。2.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3.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4.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例不得低于15%。5.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注意事项4.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发?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中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实际发?的对境外担保?的外债本?余额不占?分局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九、?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1.外保内贷项下发?境外担保?履约,如担保履约资?与担保项下债务签约币种不?致,?融机构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银?债务?办理担保费对外?付1.?银?债务?在境内外融资时,由境外机构或个?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银?债务??付担保费的,应经外汇局核准。法律拓展《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三?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融机构骗购外汇等?法套汇?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法套汇资?予以回兑,处?法套汇?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法套汇?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法结汇资?予以回兑,处违法?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三条 有擅?对外借款、在境外发?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额30%以下的罚款。《刑法》第190条【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四?六条 [逃汇案(刑法第?百九?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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