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洁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外保内贷是什么意思6篇

发布时间:2023-08-03 12:11: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外保内贷是什么意思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第一篇: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即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贷款形式包括普通贷款和授信额度。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额度管理,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逐笔向我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二、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提交如下材料:

  1、被担保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行业性质及特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用途、偿还能力等;(应包含如下内容:我公司承诺,外保内贷项下资金不用于质押类用途或存为保证金,不用于购买理财类产品。)

  2、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银行盖章确认的企业财务报表(新成立企

  业除外);

  4、境内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该笔贷款已经通过银行审贷程序的审批结论或同等证明材料。(结论中应包含如下描述:外保内贷用于实体经济发展,授信项下每笔借款(含信用证、保函等),最短存续期限不少于15天。)

  5、境外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被担保企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行业;

  2、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3、外保内贷项下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

  4、暂不受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自有物业建设的外保内贷;

  5、对发生履约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核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

  四、中资企业“外保内贷”的登记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债权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集中登记。银行应填写《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中资企业)》(格式见附件),并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报送。

  六、中资企业“外保内贷”的履约

  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发生违约的,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65号)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和履约款结汇手续。

  第二篇: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

  产品名称

  外保内贷

  产品说明

  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根据德国企业的担保(存款质押、银行担保、资产抵押等),向中国银行的中国境内分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根据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向德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发放贷款。即以德国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德国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产品特点

  解决德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的融资需要:实力较强的德国企业客户,其中国子公司的实力可能较弱或不具备独立在中国银行境内分行直接取得融资授信的条件,可通过

  “外保内贷”方式,解决中国子公司的融资需要。

  利率

  贷款由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提供给中国境内子公司,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相关费用

  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适用客户

  适用于德中两地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从事商贸等活动需取得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融资的企业客户。

  办理条件

  1.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应是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须经我行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

  3.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认可的存款、银行担保、资产抵押等;5.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

  6.符合中国银行有关贷款政策的其他要求。提交材料

  1.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书;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5.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认可的有效的存单、银行反担保保函、资产证明等;6.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证明等。办理流程

  1.申请人与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公司业务部门联系,提出开立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

  2.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对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与中国银行境内分行联系,了解子公司相关情况;

  4.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申请人的信用等级以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并通过境内

  分行了解子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核实质物、保证人、抵押物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5.为中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开具合格的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6.借款人根据中国银行境内分行相关要求,办理贷款手续,提取贷款。

  图示外保内贷

  第三篇:外保内贷&内保外贷

  外保内贷

  ◆

  产品定义

  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申请条件

  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

  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受理条件

  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况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

  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风险控制

  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2.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

  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业务优势

  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

  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

  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

  案

  例

  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内保外贷

  ◆产品定义

  该业务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申请条件

  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

  定;

  2.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受理条件

  1.凡具有进出口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或其他涉外经营权;

  2.资信良好的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与银行建立了良好业务关系;

  3.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内容、业务背景、相关文件和保函格式进行审查;

  4.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况,业务背景等;

  5.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办理保函业务原则,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它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应遵守联合国制裁决议等有关规定;如在保函中注明依据国际惯例,应注意严格遵守惯例规则的相关要求办理保函业务。

  6.按照统一授信规定办理业务的原则,该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应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出具保函;或按照低风险业务要求交纳足额保证金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等质押后办理。7.按照申请人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的原则,银行处理各项保函业务必须严格按客户的书面委托指示行事,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8.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业务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总行的授权规定和授权范围办理业务,超过授权范围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办理,不得越权。◆风险控制

  1.申请人应按银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交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的经营许可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格文件,我行据以核实申请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业务资格;

  2.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笔保函之间的保证金不得串用;

  3.银行开立的保函原则上不可转让,如业务需要可建议申请人采取款项让渡的方式;

  4.审核通过后银行向受益人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用途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5.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银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6.与境外代理行联系妥当。◆业务优势

  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成本;

  2.缓解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业务流程图

  ◆案

  例

  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银行通过对企业D、公司E资信情况的审核,以及企业D向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经审核通过,银行向受益人公司E开具融资性保函1000万美元,境外代理行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对公司E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公司E获得了流动资金的支持,由于境外融资成本较低,公司E节约了财务费用,境内银行对于企业D的融资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银行承担保函见索即付的义务。

  第四篇: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十、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外债登记管理办法》3.其他相关法规

  提交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需要接受境外担保的,应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1.申请书。2.营业执照。

  3.经审计的上财务报表。4.境内贷款和接受境外担保的意向书。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注意事项:

  1.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1)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

  (2)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

  (3)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

  (4)担保形式为保证,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质押。

  2.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货币政策取向和地区实际需求等因素,为分局核定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分局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额度内,为辖内中资企业核定外保内贷额度。

  3.中资企业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该企业自身及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

  4.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中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而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不占用分局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债权人、境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与其他外债合计超过“投注差”或外债额度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再按照超规模借用外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6.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债权人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项下相关数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地不在同一外汇局辖区的,应当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符合条件的,由所中资企业所在地分局。

  第五篇:内保内贷

  央行叫停内保内贷

  堵塞人民币回流贷款

  “遵从央行要求,从7月中旬开始,我们的内保内贷业务已经暂停了,短期内估计很难重启。”8月1日,某国有行深圳分行中层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随着以香港为代表的境外人民币存款量的增加,境外银行

  从事人民币贷款的动力日益强烈,而内地企业在国内难以获得贷款,也乐于转道境外融资。不过,这势必给央行货币政策调控带来压力,封堵漏洞之举顺应而生。

  据媒体报道,央行7月18日以邮件形式通告,暂停受理境内企业直接从境外银行融入人民币业务,包括有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额度的银行贷款,贸易融资除外。

  某商业银行人士介绍,“内保内贷”即指境内银行开具保函提供担保,境外银行为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与内地人民币贷款相比,境外人民币贷款利率约在3%-5%,融资成本低很多,内地放贷普遍上浮利率,幅度高者可达70%。央行的封杀令在强行堵住境外人民币贷款监管漏洞后,亦给香港人民币资金运用带来困难。“香港人民币本来就缺乏出路,如今更是雪上加霜。”香港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陈明(化名)直言。

  调控重压逼出“封杀令”

  对中国金融

  监管层而言,以往境外人民币贷款体量太小,本不是问题,对国内货币政策影响甚微。然而,随着香港人民币存款的不断增长,以及市场对进口结算占比过大的质疑,境外人民币贷款日益受到关注。

  香港金管局数据显示,香港银行体系的人民币存款在前6个月较快增长,由年初的3150亿元上升至6月底的5500亿元。其中,企业的人民币存款增加了约2000亿元,到6月底超过了3900亿元,占人民币存款总额的71%,成为香港人民币存款增长的主要动力。

  在国内多名商业银行人士看来,照此增速,年底前香港人民币存款超过1万亿元不成问题,这么多资金如何使用是一大难题,为内地

  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将成为一个出口。

  “目前的量估计不大,但确实有一些香港银行在从事内地人民币贷款业务。”陈明告诉记者。

  香港金管局7月28日撰文指出,香港人民币贷款业务虽然起步较慢,但这半年开始逐步开展,银行向客户提供人民币贷款的余额,由今年初少于20亿元人民币,增加了5倍至6月底的110亿元人民币。市场人士不确定其中有多少用于内地企业。

  陈明称,从近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涨势窥探内地企业赴港融资需求的强劲。半年前,香港人民币贷款利率不到2%,而目前利率价格已升至3%以上,高者达5%。

  星展香港企业及机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张建生曾公开透露,未来星展的业务重点会放在人民币结算业务和中小企业人民币贷款。星展执行总裁高博德表示7月28日表示,过去数月因没有投资出路,星展放缓了吸收人民币存款的进度,但由于近期该行可以用人民币购买点心债券、进行人民币结算业务,投资机会增多,此外,下半年人民币贷款增长强劲,约为40亿元。

  陈明曾在香港具有20多年的从业和管理经验,在他看来,由于人民币的升值预期存在,一般内地企业都会优先向境外银行申请美元等外币贷款,但因多家银行美元贷款发放额度几乎到顶,企业退求其次申请人民币贷款。“今后如果量做大了,回流到内地,自然会影响到货币政策和社会融资总量调控,推高通胀。”央行周一发布新闻稿称,7月31日至8月1日举行的分支行行长座谈会研究部署了下半年工作重点,提出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展到全国,稳步推进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试点,放开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市场消息人士指,央行即将出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试点相关文件,以进一步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项目进行人民币融资等相关业务。

  人民币回流的压力

  “以前在跨境人民币贷款上政策并不明确,内地企业本该向境外银行购汇,现在申请人民币贷款多了,购汇少了,国内的外汇储备压

  力和控制通胀的压力更大。”某股份行国际业务部副总对记者称。

  不过,记者咨询多家商业银行获知,考虑到跨境放贷风险管控的难度,与境内银行合作开展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境外银行并不多。“这也要受到整体外债指标量的限制,一般来说,四大行一年也就20亿美元的外债指标。”前述国有行深圳分行中层表示。不过,也不排除部分风险偏好强的机构会扩大此业务。“目前虽只是个苗头,央行的目的可能是及早扼杀,避免国内货币政策调控陷入被动。”陈明认为。

  但一名香港银行管理人士对此颇有微词。监管部门不能堵死贸易融资外的人民币贷款需求,着力点应该放在贷款的真实性审核和贷款用途监控上。部分银行会受利润、盈利指标等利益驱使,放松审核和事后监督,这就给内地企业“包装”项目合同或融资背景提供了温床。“企业设法获得了人民币贷款,不一定会用在香港,千方百计转回内地的情形不少。”数名内地银行和香港银行业人士称,不确定央行此次的封杀令会持续到何时,但人民币国际化应该是一个大方向,如果外币放开短期内难以实现,可尝试先行放开境外人民币,鼓励人民币回流中国,而不该一味堵死。

篇二:外保内贷是什么意思篇三:外保内贷是什么意思

  

  外保内贷新解

  来源:《中国外汇》2015年第16期

  作者:朱玉庚

  中信银行

  银行应在有效识别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和科学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健地开展外保内贷业务。

  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境内融资成本高于境外,所以中国企业通过跨境融资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的需求较为旺盛,银行推出的“内保外贷”、“内保外债”等产品在市场上受到热捧。然而近期市场风向出现了变化,向商业银行咨询外保内贷业务的境内企业日渐增多。

  外保内贷两种形式

  顾名思义,外保内贷指的是“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简而言之,是在境外银行(或企业)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境内银行向境内企业提供贷款或授信额度。外保内贷从提供跨境担保的主体身份来划分,可有以下两种形式:形式一:企业担保下的外保内贷业务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对公司上市的标准要求较高,所以一些有条件的中资企业选择在香港、美国等地上市。如联想集团、神州数码集团的母公司均是香港上市公司,而集团的境内子公司像联想(北京)公司、神州数码(中国)公司的身份,便是外商投资企业了。这些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大多在国内,有境内融资需求。

  虽然境外上市母公司的实力较强,但境内子公司众多,每家子公司资质又各有不同,其中一些轻资产的子公司,较难获得银行授信。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外保内贷,由其母公司与境内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境内子公

  司就可按规定通过自身的投注差及一倍净资产规模,获得银行融资。这种外保内贷业务模式,有效盘活了企业的境外资产,实现了境内公司的融资。

  形式二:银行担保下的外保内贷业务

  目前除上述知名企业的境外上市公司外,境内银行较难接受一般境外企业提供的法人担保。因此,外保内贷更为常见的做法是:境内企业凭一家境外银行开具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境内商业银行申请本外币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即银行担保下的外保内贷业务。

  对于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凭境外银行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但多年来,由于政策限制,仅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因此这类业务的市场规模相对有限。目前对外保内贷业务的境内企业主体资格的限制已经取消,所有的中资企业都可办理外保内贷。这为外保内贷业务需求的增长创造了空间。

  外保内贷需求分析

  在银行担保下的外保内贷业务,企业要承担的总融资成本包括两个部分:境外保函手续费和境内贷款利息。这两部分成本加总后的总成本往往较高。境内企业愿意承担较高的总融资成本而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因此,客户经理必须深入了解客户的实际融资需求和对融资成本的承受能力。

  从市场上看,客户申请外保内贷业务的资金需求可以分为两大类:合理的融资需求和不合理的融资需求。

  第一类是合理的融资需求。这类合理需求的外保内贷业务,能有效地借助跨境担保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东风,盘活境外资产,实现境内融资。(1)境内企业希望在境内申请银行贷款,但无法在境内提供相应的抵/质押担保,而其主要抵/质押资源在境外,因此境外银行在其境外关联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为其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便于境内企业实现境内融资。(2)境内企业在境外拥有大量外币资金,将外币存款质押给境外银行,请境外银行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用于境内企业实现境内融资。(3)商业银行受存贷比和贷款规模限制,无法为境内

  企业提供表内融资,在接受境外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在该授信额度下,为客户提供表外融资(比如开立信用证、叙做间接福费廷业务等)。

  第二类是不合理的融资需求。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授信额度已经占满,也无法进一步提供相应的抵/质押资源,而企业为了获得新增授信,宁愿支付高额的担保费用,获取境外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支持,以便获得境内融资。这种外保内贷业务,突破了企业正常的风险承受能力,很容易导致银行的授信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引起足够警觉。

  外保内贷审查要点

  由于以往外保内贷业务需求不多,所以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还缺少对此类业务的审查经验。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加强外保内贷业务的审查。

  一是要分清部门职责,多部门联动审查。外保内贷业务,从本质上看属于贷款业务。公司银行部门应该承担主要的贷前调查责任,客户经理要认真分析客户真实的资金需求、还款能力和对融资成本的承受能力。但鉴于外保内贷业务又不同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所以国际业务部门也应发挥专业能力,从外汇政策、涉外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文本等角度,提示客户经理把握相关风险。另外,法律部门还应对保函文本中可能涉及的涉外法律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各部门协同完成贷前调查工作。

  二是要严格授信审查,不因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而降低授信标准。对于境内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如果客户能够提供其他银行的融资性保函作为担保,客户经理往往会放松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而将其作为低风险业务来承办。但是,对于外保内贷业务,国际业务部门有必要提示客户经理,虽然此类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但是不能放松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如果境内借款主体资质太差,而仅凭境外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很容易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进而引发保函履约和境外资金入境还款。

  三是要加强额度审查。在外保内贷业务贷前调查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要确保在未来如果出现保函履约时,履约金额不能超过企业

  上年末净资产(中资企业)或者上年末净资产加上外债额度(外资企业)。如果在出现保函履约时,上述额度无法覆盖保函履约金额,商业银行将陷于被动。

  四是要按照“展业三原则”加强贷前审查。目前监管规定虽大幅取消了对跨境担保业务事前审批,基本实现了跨境担保领域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但也特别强调商业银行要严格履行业务审查的职责。所以商业银行必须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履行好对外保内贷业务的审查职责。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贷前审查,将可能违规的风险隐患遏制在贷款发放之前。这些审查主要包括:境内客户的融资需求是否在其正常生产、经营合理范围之内;境内客户与境外保函开立申请人直接的关系;境内企业是否有足够、可靠的还款来源;企业在其他银行开展外保内贷业务已经占用的额度;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开展境外资金反洗钱审查。一旦在这些审查过程中发现疑点,商业银行应该提高警惕性,避免企业将保函履约作为将境外资金流入境内的通道。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在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不仅要提高跨境资金反洗钱审查的自觉性和警惕性,还要提高对此类业务可能存在的境内商业欺诈的警惕性。比如,在与客户讨论备用信用证格式文本的过程中,在境外银行正式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前,不要轻易为国内客户出具贷款意向函或承诺函,以避免此类函件被用于国内企业间商务交易的保证书,引起商务纠纷或更为严重的商务欺诈,使商业银行卷入到不必要的麻烦之中。

  综上,“外保内贷”业务为境内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可选择方案。商业银行应该在有效识别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和科学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健地开展业务,切实帮助境内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篇四:外保内贷是什么意思

  

  外保内贷,又一个雷区?

  作者:陈国松

  赵万编辑:王莉

  外保内贷即使有境外担保,境内银行也仍承担着较高的业务风险。境内银行应尽职调查交易背景,切实防范外保内贷业务的履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近年来,内保外贷、转口贸易等业务逐步成为银行和企业竞相追逐的热门产品。从近两年的外汇处罚案例来看,内保外贷等外汇业务逐步成为被监管处罚的重灾区,这使得当前各家银行介入内保外贷业务都比较审慎。今年以来,随着国内流动性的大幅改善,国内融资成本一路走低,而以美元为代表的境外融资成本整体上升明显,境内外利差空间逐渐开始显现,这使得境外担保境内融资的外保内贷业务需求开始进入银行和企业的视野,跨境担保业务类型开始方向逆转。

  业务概述

  外保内贷业务属于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范畴之一,其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通过境外银行向境内有同业额度的银行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境内公司向境内银行贷款;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NRA、OSA等离岸账户,账户内资金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境内银行贷款;三是境外实力较强的跨国公司向境内关联公司出具公司间担保,担保境内银行贷款。这些外保内贷业务形式都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业务情形,对于有真实合理外保内贷需求的企业而言,只要通过银行的尽职审核就可以办理。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在境外境内利差空间明显的情况下,也有一些动机不纯的市场主体,借道外保内贷业务的合法通道进行跨境套利或者非法转移资金入境。

  市场主体借道外保内贷业务非法跨境转移资金或者套利的主要动机有两种:一是利用境外银行或者境外关联公司担保,使得境内主体获得低成本贷款资金,贷款资金经过集团资金池归集或者渠道流转后,最终流向高收益理财或者投资项目,赚取利差收益;二是构造内保外贷交易背景,业务存续期间制造跨境担保履约,将境外非法资金以履约赔偿形式入境,以达到将非法资金洗白的目的。

  对于银行来说,这些出于非真实交易意图的外保内贷业务都具有潜在的业务风险:如果出于套利目的,势必会引起信贷资金的空转;如果是虚构交易背景故意制造违约,达到资金履约入境的目的,则可能沦为非法资金跨境洗钱的通道。由此看来,跨境担保业务看似是一种低风险有保障的高收益业务,实则是一种高危业务品种。一方面其对银行的业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能力要求。对于没有实力把握境内外法律、合规风险的银行来说,盲目介入此类业务则可能因无法跨境索赔造成资金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跨境担保业务比普通外汇业务具有更高的外汇合规风险。在跨境担保履约方面,任何履约行为都将成为监管机构获得业务合规风险线索的来源之一。如果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因尽职审查缺位,可能导致境内银行跨境担保履约率爆表,并将招致外汇监管部门的重点核查,不但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处罚,还会损害自身的市场声誉。

  相关案例背景

  M公司是一家国内从事粮油批发的大型贸易公司。其2017年的财报显示,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1亿元人民币。M公司业务需求如下:拟通过汇丰银行伦敦分行向境内X银行开立一笔金额为4.2亿元人民币的保函,担保M公司在X银行4亿元的人民币贷款(贷款利率基准上浮20%),用于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冻肉货款,货物销售收入将全部回款X银行。从业务表面真实性和合理性来看,不仅有境外银行保函担保,贷款用途真实合理,而且锁定销售回款作为还款来源,对于X银行来说,这似乎是一笔低风险高收益的好业务。

  本笔业务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境外保函由Y公司在汇丰银行伦敦分行理财全额质押开立,担保X银行贷款,境内最终受益人为M公司。M公司所得贷款用于向Y公司境内关联公司S公司支付冻肉货款,M公司与Y公司、S公司均无股权关系,Y公司和S公司实控人为母子关系。S公司再将所得货款全额在A银行质押用于开立进口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为Y公司的境外母公司P公司,信用证再由P公司通过境外银行向巴西著名冻品供应商JBS公司背对背转开,用于冻肉进口。

  案例分析

  仔细分析,本笔业务交易,结构过于复杂且疑点重重:一是S公司和Y公司是关联公司,为什么保函不直接担保S公司向境外采购而是用于向非关联公司担保;二是Y公司在境外拥有大量资金,完全可以直接通过外债方式将资金借给S公司使用,或自行先采购货物,再赊销给M公司,为什么采用这种流程复杂且需要付出大量融资成本的方式;三是M公司是货物销售主体,获得贷款后可以直接向境外开立进口信用证,为什么需要绕道他行开立;四是本笔业务融资金额刚好为M公司净资产的2倍,似乎经过人为精心设计。此外,关于M公司的财务报表的收入与所提供的应税收入和银行流水也严重不符。

  为打消X银行的顾虑,M公司牵头S公司与X银行进行了现场业务洽谈。S公司表示,自身是一家长期从事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的公司,在海外有大量的矿产和油气资产,但近两年受国际大宗商品不景气的影响开始转做冻肉产品,通过自身海外渠道获得了巴西著名冻品供应商JBS公司的合作。由于国内没有健全的销售网络,通过长期考察,发现M公司是广东市场上一家颇具规模的副食品销售公司,因此拟与M公司合作,货物销售收益由两家公司分成;另一方面,由于自身净资产较小,不符合外保内贷业务准入条件,因此选择M公司作为融资主体。

  关于为什么愿意为无股权关系的公司融资担保而不能赊销给M公司,S公司表示,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没有赊账惯例,并且货物为冷冻易耗品,赊销增加了货物的流转环节,容易造成货物腐败变质;关于为什么不能直接由M公司在X银行开证进口,S公司表示,巴西JBS公司议价能力较强,只认可世界排名前25名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而X银行正好世界排名26名。X银行表示,信用证开立后可以由国内大型银行转开,S公司表示境外不接受国内转开这种方式。关于进口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不直接是JBS公司,而是需要由P公司在境外转开给JBS公司,S公司表示,境外采购合同由P公司与JBS公司签订,为保证贸易背景的一致性,需要由P公司向JBS公司开立背对背信用证。M公司则补充解释称,财务报表收入与所提供的应税收入和银行流水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下游餐饮企业和批发市场多以现金方式交易,因此此部分收入未经过发票确认。M公司表示,所采购的冻鸡爪等产品在广东市场上属于热销产品,这笔业务利润很高且周转回款很快,后续的所有业务机会将给予X银行,以此来进一步打消X银行的顾虑。

  从M公司和S公司的陈述看,相关问题的解释似乎毫无破绽,但如此复杂的交易背景有悖常理。此外,关联交易特征也比较突出,出于职业敏感,X银行放缓了整笔业务的授信审批,但S公司不断通过支行营销人员向授信审批人员催促施压,这也促使X银行加快了调查进程,以弄清楚该笔业务的真实交易意图。

  尽职审查

  对于跨境担保业务而言,境内银行普遍面临着有效审核手段不足的困惑。由于业务还处于授信前期审查阶段,汇丰银行并未向X银行开出保函,这使得X银行难以向汇丰银行函证。X银行能做的就是让M公司进一步补充业务背景资料,包括采购合同、境外反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理财质押证明等资料,以对交易背景作进一步核实。从补充的背景资料来看,境外反担保人Y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只有5600万美元,净利润仅有365万美元,但却出具了在汇丰银行一张2亿美元的现金支票和理财证明。从该企业财务状况刊,并不能支撑这么大的反担保金额,境外反担保资金来源存疑。

  再仔细分析现金支票票面要素,支票开立时间为2017年11月11日(星期六),但汇丰银行周末能否办理公司业务值得怀疑。Y公司出具的理财证明显示,用于购买理财的现金支票是由汇丰银行伦敦分行开立,但X银行却在票面发现SingaporeBranch,地址也为Singapore的字样。此外,整张支票金额数字加粗放大,异常突出显示,没有任何水印痕迹。据此,X银行判断支票虚假的概率极高。为防止误判,X银行最终通过报文向汇丰银行伦敦分行核实支票真伪。汇丰银行表示,确实有部分分支机构周末办理公司业务,但现在很少会用现金支票购买理财,如此大金额的现金支票需要集团很高层级的管理层签发,这在周末来说可能性较低;另一方面,从票面要素来看,汇丰银行认定本笔业务交易背景是虚假的。

  此外,本笔业务还存在诸多疑点,境外不是由Y公司理财质押开

  立保函,而是由理财发行方欧洲PFT公司开立,从合理性角度来看这不符合常理。S公司仍坚称支票是由汇丰伦敦银行委托新加坡分行开立,再通过伦敦分行购买理财,而新加坡分行支票开立时间和伦敦分行理财购买的时间却是同一天,且不论新加坡分行周末不办理公司业务,即使办理业务,银行本票也不可能当天穿梭两个城市,因为银行本票的效力是需要见票才支付的。此外,M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也涉嫌虚假。综合评估这笔业务,不论境外以何种方式开出保函,对于X银行来说,这笔外保内贷业务都难以摆脱虚构背景之嫌。出于对履约风险等因素的考虑,X银行最终拒绝了这笔业务。

  展业启示

  对于境内银行来说,跨境担保业务所涉及的境内外法律、会计准则、行业惯例以及反洗钱等问题,均对银行的业务处理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银行展业难度不断加大。和内保外贷业务相似,外保内贷业务的难点在于境内外信息不队称,交易主体的真实意图很难被真实知晓,境内银行将不得不直面外汇政策合规风险以及保函欺诈下的信用风险。因此,在业务办理时,不能因为有境外银行担保背书而放松对业务合规风险的警惕。

  根据《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有明显不真实或者伪造,或索赔要求和单据所述并非独立保函所规定的付款理由,或从担保的类型和目的可断定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无任何根据,则担保人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欺诈例外抗辩权,拒绝向受益人付款。保函欺诈作为国际惯例公认的付款例外抗辩权的情形,以下三类欺诈形式尤其值得关注:单据欺诈、单据无效、实质性欺诈。回归本案交易背景,这笔明显存在背景瑕疵的外保内贷业务,对于境内银行来说,纵然持有境外银行的保函,也或将面临因欺诈而无法索赔的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会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

  查部门后,方可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保内贷业务如发生跨境担保履约,境内银行将很难摆脱未尽职审查的合规责任,同时根据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的解答,境内企业由于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2倍净资产),不再额外给予其他额度;超出外债额度的,按照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处理。如果境内债务人报表虚假,这笔外保内贷业务也或因外债额度不足问题,发生违规举借外债的政策风险。

  随着境内外利差开始倒挂,外保内贷业务套利空间开始逐渐显现。这或将成为近期银行的业务热点,同时也不排除境外非法资金通过履约入境,规避境内外反洗钱审查的可能。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境内银行应按照内保外贷业务的审核原则,同样要对境内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等进行严格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不得因境外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担保而降低业务审查标准,切实防范资金跨境异常流动的风险。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篇五:外保内贷是什么意思

  

  外保内贷

  ◆

  产品概念

  银行依照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即之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同意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誉为中介,以备用信誉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忙外资企业在中国取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

  申请条件

  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沛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大体条件;

  4.情愿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

  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记录手续;

  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治理制度。

  ◆

  受理条件

  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形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誉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誉保证(含备用信誉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

  风险操纵

  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2.授信额度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

  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

  业务优势

  1.知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

  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

  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利,被普遍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

  案

  例

  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誉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事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依照A企业情形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内保外贷

  ◆

  产品概念

  该业务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誉保险公司承保为操纵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

  申请条件

  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沛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大体条件;

  4.情愿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记录手续;

  3.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治理制度。

  ◆

  受理条件

  1.凡具有进出口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或其他涉外经营权;

  2.资信良好的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与银行成立了良好业务关系;

  3.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付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内容、业务背景、相关文件和保函格式进行审查;

  4.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付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形,业务背景等;

  5.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老例办理保函业务原那么,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说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它治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治理规定;应遵守联合国制裁决议等有关规定;如在保函中注明依据国际老例,应注意严格遵守老例规那么的相关要求办理保函业务。

  6.依照统一授信规定办理业务的原那么,该业务纳入统一授信治理,应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出具保函;或依照低风险业务要求交纳足额保证金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等质押后办理。

  7.依照申请人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的原那么,银行处置各项保函业务必需严格按客户的书面委托指示行事,严格区分两边责任;

  8.依照规定权限办理业务的原那么,各分支机构应该严格依照总行的授权规定和授权范围办理业务,超过授权范围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办理,不得越权。

  ◆

  风险操纵

  1.申请人应按银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交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的经营许可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格文件,我行据以核实申请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业务资格;

  2.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应严格治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笔保函之间的保证金不得串用;

  3.银行开立的保函原那么上不可转让,如业务需要可建议申请人采取款项让渡的方式;

  4.审核通事后银行向受益人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用途要紧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5.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银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形、被担保人的大体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形。

  6.与境外代理行联系妥当。

  ◆

  业务优势

  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本钱;

  2.减缓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

  业务流程图

  ◆

  案

  例

  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入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方才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银行通过对企业D、公司E资信情形的审核,和企业D向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经审核通过,银行向受益人公司E开具融资性保函1000万美元,境外代理行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对公司E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公司E取得了流动资金的支持,由于境外融资本钱较低,公司E节约了财务费用,境内银行关于企业D的融资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银行承担保函见索即付的义务。

篇六:外保内贷是什么意思

  

  跨境金融妙答精选——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和操作模式

  展开全文

  作为一名融资租赁的前线业务人员,如果你只熟练于跑业务和串客户,把客户的脚脖子当鸭脖子嘬,把尽调报告写成后宫妃子求临幸的细腻情感美文,与时俱进的关注各类财经新闻和监管政策,那你还没搞清楚上帝给你的这张牌是什么;高级的租赁业务人员在酒桌上谈笑风生,讨论的是国际汇率的走势,巴黎银行欧元贷款的价格,几十BP的精准套利空间,这年代,还有比玩外汇更高冷的职业吗?

  此类业务的出现,给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一次突飞猛进的机会,高质量高规格的跨境通道类业务给了行业创新发展的黄金机遇,通过引进低成本境外资金扶持境内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不谋而合;这个高规格通道,打通了境内外资金的使用限制,且夹杂着10倍杠杆的高端属性,其自然禀赋已经赢在了起跑线上,是风月楼里的头牌,让各类金融机构充满觊觎之心,唏嘘不已。

  言归正传,此类业务或多或少牵扯到外债,先大概介绍下外债的概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2013〕19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可大致理解为境内主体对境外举借的债务,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贷款、境内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等各种形式。由于国内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外债规模的管理也是有严格的计算方法,防止境外低成本资金或短期套利者对国内经济及人民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想想当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还有近期谣传的外资做空股市,其实根本是无稽之谈。

  下面大俗话讲解开始。

  外保内贷:即境外担保境内贷款,主要适用于境外有钱想境内用的情况。比如A企业境外有一笔资金1亿,可把资金质押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保证金存款等形式),形成存单质押,再由境内银行放款到A企业境内使用,实现间接的资金跨境。存单利息与贷款利率差额大概2-3%左右,还是比较实惠的。且这种业务不计外债,除非发生违约才记。

  内保外贷:即境内担保境外贷款,主要适用于境外主体资信较差,无法境外融资的情况,比如央企去海外修光伏电站,通过央企提供担保来实现境外项目公司融资。

  内保内贷:即境内担保境内贷款,海外的资金通过贷款的形式流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与境内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实现海外资金的跨境使用,也是目前操作较多的业务。由于境外金融机构对国内企业无法授信,因此一般采用境内银行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的方式进行对外担保。

  无保内贷:即海外资金直接回流的业务,该业务简单粗暴,不仅成本上秒杀QFII、RQFII、外保内贷等跨境产品,资金使用上也是毫无限制,直接利用租赁公司外债额度这一宽厚指标,实现境外资金的境内使用,目前报价0.5-1%/年不等。

  综上,作为逼格不辣么高的金融从业人员,没有王功权“痴情傲金,荣华若土,笑揖红尘舞长空。”的洒脱,也没有冯唐那种“很多了不起和钱没关系”的大叔情怀,能更轻松的挣更多的MONEY还是好的,所以高收益的通道业务仍是同业争夺的重点。

  生意场上,正所谓机遇可遇不可求,哪怕你有成吨的勇气和无尽的热情,只要你爹不是李刚,未来的征途仍是星辰大海。就像雨水遇到露珠,是互相成全、互相共舞;就像屌丝遇到女神,你要坚信她是看上了你的笑容,斯人若彩虹,遇上方知有,没准她在三里屯的优衣库等你呢

推荐访问:外保内贷是什么意思 外保内贷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