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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则3篇

发布时间:2023-08-07 18:44: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将责任清单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

  二)完善意识形态工作机制,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制度;

  三)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提高意识形态阵地的宣传力、教育力、引导力;

  四)加强意识形态队伍建设,提高意识形态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报道,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六)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七)其他与意识形态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责任清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意识形态工作做实做好。对于在意识形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和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问责。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成员组成和工作程序,加强领导和协调,确保意识形态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要注重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宣传教育方式的多样性、创新性和互动性,注重宣传教育效果的评估和反馈。

  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注重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公正性,注

  重监督检查的动态性、重点性和创新性,注重监督检查的结果运用和效果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发〔2014〕19号)同时废止。对于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发〔2014〕19号)等文件执行。

  第七条规定了学校党委(党支部)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领域。

  二)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加强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

  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活动的审批监管制度,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文化场馆和社团的管理,强化思想政治导向。

  四)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坚持正面舆论导向,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五)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和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同时,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明确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和审批程序。

  总之,学校党委(党支部)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

  第六条:领导和组织在处理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时,应该明确立场和态度,勇于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大是

  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对于坚持错误思想的人,应加强教育引导,进行转化工作。对于在各种公开场合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散布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第八条: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加强知识分子工作,发展优秀青年师生中的党员,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

  第四章:责任落实

  第八条:学校党委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领导班子成员应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学校党委应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群工作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党群工作处作为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应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校纪委应将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党群工作处和办公室要与其他部门合作,将意识形态工作的履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中,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察干部时,要注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

  任意识和阵地意识,重视那些勇于抓好意识形态工作、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优秀干部,对存在问题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党群工作处还要负责抓好全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识形态工作。

  学生工作处要负责抓好全校学生的意识形态工作。

  各系部和附校党支部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校党委汇报。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本系部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并报党群工作处备案。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校纪委、党群工作处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

  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的情况;意识形态工作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和遵守情况;意识形态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建立健全校园意识形态阵地和重点工作的监管制度。严格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群工作处负责审批,其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由教务处负责审批;各主办部门要强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期间的督查机制,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工作。各部门要负责监管自己所管辖的校内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校园专门宣传栏、各类正式出版物和自办刊物、各类文艺作品等。教务处对校内课堂教学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各系部对校内各类社团负有监管职责,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对校园内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落实XXX、教育部党组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党〔2005〕31号)精神。我们要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一线队伍的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

  导员、班主任等队伍建设,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我们也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人员配备不足、教育培训不足等实际问题,选优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是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规定了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这些情形包括:(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一把手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七)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

  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八)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十)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这些情节包括:(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

  第十八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明确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在追究集体责任时,主要领导责任应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而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则

  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如果某位领导提出了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那么该领导不应承担领导责任。对于个人责任,则应当追究领导干部个人决策或批准错误决策的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了对各系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程序。问责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党群工作处可以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并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备案。

篇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则

  

  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细则

  “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细则”,也称为“意识形态责任制管理办法”,是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它是指要求机关、团体、企业在实施意识形态工作时,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社会公德要求,落实“五个责任”,形成一种正确的意识形态,并以正确的行为来落实。

  实施意识形态责任制的细则,首先要求机关要坚持以党的理论和路线为指导思想,落实党的意识形态责任,充分发挥党的表率作用,认真履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确定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不断弘扬党的理想信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次,机关要积极组织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按照党的意识形态导向,做好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如建立新闻舆论服务平台,发布有关党的意识形态的新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推出各类活动,传播正能量,使党的理想信念得到广泛传播。

  再次,机关要认真落实党的教育制度,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加强基层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做人做事,以身作则,使党的理想信念在全体党员中得到贯彻落实。

  此外,机关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和管理机制,完善考核管理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有关人员的奖惩力度,以此促进全党落实党的理想信念。

  最后,机关要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切实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文化素质的提高,推动基层党员的主动参与,加强各类组织的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文化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意识形态责任制,是要求机关、团体、企业落实“五个责任”,形成一种正确的意识形态,并以正确的行为来落实,以达到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坚定理想信念,促进全民族的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实施意识形态责任制的具体细则,要求机关坚持以党的理论和路线为指导,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认真落实党的教育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和管理机制,积极组织各类活动,等等,以促进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使党的理想信念得到广泛传播和贯彻落实。

篇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则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是重视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激发群众参与思想文化建设的有效方法,其目标是提高主流价值观念的影响力,凝聚社会共识,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针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核:

  一是对情感态度方面的考核。对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人,要求具备正确的思想和价值观,要求在实践中把正确的思想价值观正确引导和传播给群众;

  二是对工作态度方面的考核。要求意识形态责任人具备责任心和积极性,并能够有效地实施意识形态工作;

  三是对工作成果方面的考核。要看具体工作能否达到规定的目标和要求,以及工作成果是否尽职尽责。总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其目的在于建立更完善的社会价值观,提高群众识见,促进社会根本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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