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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5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21:22: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3篇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以及《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泰海委农〔2014〕21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凡镇所辖范围内的村(社区)、组以及村(社区)、组以集体资产或土地为纽带改造而成的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执行本制度。(以下简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留存不超过10000元的备用金(含组级备用金)以供日常开支,其余款项统一纳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备用金不足时,及时报账。

  3、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解缴到镇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不解缴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农经站备案。

  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主理财

  小组审核,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后入账。无时间、无用途、无经办人、无审核人、未理财、未审批的票据不得入账。

  3、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高负债发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镇分工干部组长审核把关,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编制当年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经站审核。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审核通过后的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

  2、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3、预算一经批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需增加支出或者调减收入,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四、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1)财务预算情况。年初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居)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包括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2)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及情况说明。(3)村(居)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村

  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四属”户补助费、计划生育费、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会议费、村干部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离职干部退养费、在职、离职干部慰问费、民主理财人员误工补助、奖励资金、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项目及金额。(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5)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6)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7)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8)村级民主理财及财务审计情况。(9)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及村勤廉督导员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报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4、财务公开时间:村(居)级财务每月公开一次,每次公开时间为次月的15日前,组级财务每半年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1月份与7月份的15日前;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五、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是指村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资源性资产。

  2、村(居)组集体资产要逐项逐件登记,健全明细台账和使用登记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对已形成报废或处置的集体资产应及时清理,并按报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情况要及时登记,对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向全体村(居)民公开,并上报农经站存档一份。

  3、资产、资源评估。一是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或合资联营等,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报经有权部门确认,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或变更的依据;二是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面积在5亩以上的资源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少量资产、资源的评估由镇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估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会议确认,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三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产、资源(含荒地、荒滩、废沟塘、圩堤、水面等),其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案必须经村(居)“两委会”、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交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全体村(居)民公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由相关部门鉴证或公证并报镇农经部门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上述资源性资产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含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以罡政发〔2014〕6号《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文件为准),每亩年租赁费不得低于800元,且应建立租赁费自然增长机制,原则上实行先缴款后承包。

  4、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经营所得要纳入村(居)账务核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招投标制度

  村组集体资产购置、租售、资源性资产发包及租赁、工程项目(除必须到市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外)只要标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都必须到镇履行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标的在3万元以下的由村按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吸纳一定名额的村(居)民代表到场参加,并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派员参与,招标结果及时向村(居)民公开。

  七、票据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据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任何村(居)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2、票据领用实行以旧换新且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同时将票据使用情况在“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中一一记载。

  3、每月村组报账时应将收款票据及“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一并带至农经服务中心,以便审核。

  八、账务结报制度

  村总账会计、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符合规定方可予以付款、转账,并编制记账凭证,每月30日前到农经服务中心报账。中心根据各村上报的账、表、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记账凭证要素是否齐全,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库存现金与日记账是否相符,是否执行备用金限额规定。审核人员对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加盖审核章,对审核中发现的票据手续不全等问题中心记账人员有权退回补办手续。

  九、其他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制度。各村要配置档案柜,建立档案室,对村组所有财务资料、各业合同、工程协议、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统一存档,指定专人保管,以便备查。

  2、离任审计制度。村主要干部离任由镇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审计小组或由镇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3、土地补偿费管理制度。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报酬、支付村组开支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4、合同管理制度。各类合同的签订要做到主体合法,文本统一,责权明确,台账齐全。合同文本、台账经鉴证后,上报镇农经站备查。

  十、责任追究制度

  各村(居)应严格遵守“三资”管理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村总账会计为直接责任人。对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将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成立民主理财组织,不定期公布账务;

  (二)不及时上缴集体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每发现一笔坐收坐支现象,处罚当事人坐支金额的10%,罚没款上缴镇财政,坐收坐支金额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凡截留或挪用集体收入达一定时限或金额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不严格履行开支审批手续,弄虚作假;

  (四)违规签订集体资产使用协议,违规处置集体资产;

  (五)擅自减免应收款项,截留、平调、挪用、私分集

  体资产;

  (六)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其他

  1、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农经站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密切配合;镇纪委、监察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村组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政策和目标。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对于巩固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农民基本权益以及维护农村的稳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本文先从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着手,然后就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改革开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完善研究

  我国目前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了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村从土改后短暂的土地私有制,经过生产合作社,逐步向社会主义改造,实行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归由集体经济所有的人民公社体制。由此看来,无论在改革前或者改革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都是我国党和政府的目标。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改革中的障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不清

  虽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经济组织”,它的职能是“经营”;村委会的职能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是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办理本村的公益事业,并为本村村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从宪法的角度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的分隔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实际中,由于我国现行

  的农村体制是从计划经济时代人民公社体制演变而来,虽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但农村经济组织中的结构并没有什么显著的改变。在农村中,村内一般只设置村委会,没有其他的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在近些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也出现了一些诸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组织的管理人员一般都是村委会中的管理人员兼任或者由村支书代理,那么这样一来,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就与村委会在职能上关系不清,还会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隶属于村委会的局面[1]。这样,人民公社时政社合一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改变,村委会既扮演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又代表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有农村人民的自治职能,又有集体经济的经营职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法人地位无法确定

  从我国目前所行的法律框架来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法人治理机构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实现的。因为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被视为《民法通则》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四类法人类型。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两者内部中的成员结构以及成员资格也不一样[2]。另外,虽然部分地区根据发展要求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证书”制度,但其缺乏法律依据,运行起来较为困难,也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制度内部缺乏规范的设立程序,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法人与村委会或者其他农村社区组织的关系,缺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利益分配机制,并且也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法人的明确定位。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法人地位无法明确确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关系

  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关系的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集体的发展,也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完善。因此,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时,首先就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权关系。在这个方面,虽然《宪法》

  中已经明确了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以及各自的职能,但在实际运行中,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并没有做到政社分离,此时就应该针对这种现象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明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与村委会的职能分离。但在分离两者职能之前,首先就应该在农村地区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单纯由村委会代理,并且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组织中的人员也不应该与村委会中的人员有过多地交集,从而造成两个机构中人员的过分叠加,导致人员双向职权的出现,从而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3]。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人员资格的审查也应在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制度中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构建新的法人类型

  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相关的法人地位,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就目前阶段而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并不属于现存《民法通则》中的四类法人类型,因此,构建新的法人类型,应当成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以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中之重。法人制度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所进行规定的事项,因此,在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法人地位时,首先,可以通过修改《民法通则》中法人分类的局部内容,增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相关内容,其次,可以在《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逐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另外,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此种方法也是目前阶段最具可行性的措施[4]。

  (三)建立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和法律

  除了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权关系以及增添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之外,还应该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具体的法律法规。例如,可以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及经营实体的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职权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条件及设立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

  其成员间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机构、集体财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财务管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利益分配等[5]。除此之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中还应该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相关事项,以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以及保证其经济经营职能的正常发挥。

  (四)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方面,还应该完善与其制度运行相关的其他配套制度,如可以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完善,对村委会的各项职能在明确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对其进行明确限制,避免村委会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人员的相互交叉和叠加,使村委会的职能与其“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真正结合起来;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实施办法”,将相关的制度和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此外,还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税收优惠以及财政扶持政策进行完善,各部门应该在各自的职权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结束语

  近些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呈现逐渐弱化和边缘化的趋势,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进程,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配套制度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蒋传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完善[J].农业经济,2012:6-8.

  [2]关锐捷,黎阳,郑有贵.新时期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践与探索[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28-34+84.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J].调研世界,2015:16-19.

  [4]李洪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与功能发挥的理论思考[J].农村经营管理,2014:19-25.

  [5]黄延信,余葵,师高康,王刚,黎阳,胡顺平,王安琪.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4,04:8-14.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校团委组织部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部门规章:

  1.组织部成员应服从上级安排,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若出现跨级上级安排工作,应第一时间通知直属上级自身的工作变动,便于部门内部工作的正常进行)

  2.工作中应积极进取主动学习,与人相处应谦和礼让。

  3.工作、执勤、例会等正式场合必须佩戴胸卡。

  4.工作实行责任承包制,谁负责谁承担,专人专责。

  5.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一)会议制度

  1.每周召开部门例会,要求部门全体成员参加,进行严格的签到。

  2.每次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于例会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得到批准,会前未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者,迟到十分钟以上均视为缺勤。

  3.会议期间要求严肃纪律,所有参者要做到;

  ①衣冠整齐,举止文明,不得抽烟;

  ②不许大声喧哗,所有手机应调至震动或关机;

  ③尊重他人,当有人发言时,不得私自交谈、讨论;

  ④作好会议笔记(每次开会请带上自己的会议记录本,不能用手机等记录);

  ⑤有意见或建议可示意经批准后提出;

  ⑥部门成员对所安排工作有所疑问或感觉不能胜任者,会议上当面提出,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不可敷衍了事;

  ⑦保持会议场地的清洁(由会议记录者监督)。

  (二)成员基本要求

  1、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值班。值班期间佩戴工作证,不得大声喧哗,看电影,听音乐

  2、服从高年级工作安排,按时反馈工作进度;

  3、团结部门成员,主动与高年级沟通。

  4、部门成员必须团结一致,不得搞小团体,拥护部门荣誉。

  5、积极配合,对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案,不断完善部门建设,增大部门影响力。

  6、部门内部不允许恋爱。

  学生会是大学殿堂中以“服务同学,锻炼自我”为宗旨的先进集体,她由同舟共济,相互协作的各部门组成,任何一个组织都把规章制度作为其生存根本,组织部尤是如此。

  组织部肩负着领导学院团组织建设,协调各部门工作,收缴团费,团籍注册,团组关系转移,制定各项制度等重要工作。一直以来,我部以加强自我建设,服务广大同学为宗旨,树立严谨工作作风,重视创新精神培养,想他人之未想,为他人之所为及。我部本着“尽职尽责,一丝不苟”的态度认真完成每一项任务。基于我部的工作特点,特制定了以下工作制度:

  一部长

  1、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干部调配工作,提出调整建议。

  3、负责做好年度和有关总结工作。

  4、负责完成上级和学校领导交给的各项有关工作,并协调组织部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5、负责检查、督促组织部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关心部内同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负责考核部内同志的岗位职责执行情况,协调部内同志的有关工作。

  二副部长

  1、负责团干的培养.考核及评比。

  2、对本部后备干部提出人选,参与对其培养、考核。

  3、做好本部工作活动的策划和总结.起草我部活动有关文件的通知。

  4、认真调查掌握干事思想状况,并及时反馈给部长。

  5、直接对部长负责,负责传达上级的工作要求,带领本部干事完成分配给自己的工作,并主动提出新的想法和工作计划。

  三干事

  1、干事直接对部长和副部长负责,负责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应有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对工作的各种想法和建议应经常与部长及副部长交流。

  2、遵守组织原则、纪律、听从部门负责人指挥,服从团队工作需要。不断释放热情,不断完善自我,勇于创新,讲求工作技巧。

  3、定期形成总结材料,上交给部长或副部,如在工作中发现内部问题也可向上级组织汇报。

  4、责任新强,细心、耐心、专心,待人诚恳,态度端正,愿意服务同学。

  5、每次开例会时做好记录,部长和副部不定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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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关于银行对工程项目贷前管理的内容表述正确的是()

  A、进行贷款基本调查

  B、进行信用评价分析

  C、对借款人进行财务评价

  D、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

  E、贷款风险预警

  2、职能式组织结构的优点有()

  A、项目团队中各成员无后顾之忧

  B、各职能部门可以在本部门工作与项目工作任务的平衡中去安排力量

  C、项目团队的成员有同一部门专业人员作技术支撑,有利于提高项目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水平

  D、有利于公司项目发展与管理的连续性

  E、有利于不同职能部门的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

  3、在项目团队发展的规范阶段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A、团队工作规则的调整与完善

  B、团队价值取向的倡导

  C、团队文件的培养

  D、团队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坚定

  E、团队精神的奠定

  4、变更令附件一般包括()

  A、产生变更的原因和详细的变更内容说明

  B、变更工作的工程量表

  C、设计资料

  D、设计图纸

  5、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标准中,风险分析情况综合评价应具体包括()情况。

  A、自然风险分析

  B、财务金融风险分析

  C、经营风险分析

  D、管理风险分析

  E、政策风险分析

  6、项目雇员考核的内容有()

  A、工作效率

  B、工作纪律

  C、工作质量

  D、工作成本

  E、工作时间

  A、以更高的效益为目标

  B、以更好地完成客户的委托任务为目标

  C、是对工程项目人力资源进行计划、获取和发展的管理过程

  D、科学合理地分配人力资源,实现人力资源与工作任务之间的.优化配置,调动其积极性

  E、是指工程项目有关参与方为提高项目工作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客户委托任务

  8、属于项目管理组织体系直接管理子系统的是()

  A、综合管理

  B、范围管理

  C、质量管理

  D、运营管理

  E、财务管理

  9、职能式组织结构的优点有()

  A、项目团队中各成员无后顾之忧

  B、各职能部门可以在本部门工作与项目工作任务的平衡中去安排力量

  C、项目团队的成员有同一部门专业人员作技术支撑,有利于提高项目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水平

  D、有利于公司项目发展与管理的连续性

  E、有利于不同职能部门的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

  10、开展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具体包括()

  A、过程评价

  B、绩效评价

  C、持续性评价

  D、在以上评价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发展的对策建议,供委托方与有关方面参考

  E、一定时期的运营管理

  答案:

  1:A、B、C、D、2:A、B、C、D、3:A、B、C、E、4:B、C、D、5:B、C、D、E

  6:A、B、C、D、7:B、C、D、E、8:A、B、C、D、9:A、B、C、D、10:A、B、C、D

  工程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分析论文

  工程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分析论文

  摘要:项目管理组织是个复杂的组织形式,是由合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承包方公司委派临时性的项目组织机构,组织行为代表了这个工程项目组织与企业、客户和其他外部组织的具体行为,本身存在特殊性和复杂性。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论文;组织行为;复杂性

  引述

  项目管理组织的目标是对项目管理目标的完成,在任务分解上就是对成本、合同、资源等管理工作,主体是项目经理和项目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在组织关系上是协调与管理关系。该项目经理部居于项目组织的中心位置,以整个工程项目为对象,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而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影响,直接会导致整个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等,而行为问题是目前客观存在的。

  1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主要影响

  项目管理组织对外,是工程项目组织群体的其中之一,与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供应商、监理单位等相互协调,开展工作,其成员各自完成规定的任务。而各自的规定任务,可能受业主选用的合同形式的决定,产生互相牵制的影响。①项目组织形式的不同会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产生影响,作为个体的人,在不同的项目组织中所产生的作用是不一致的,在组织行为方面肯定会与配套的模式项目组织行为不同。②合同形式会影响项目的组织行为,在合同履约内容的控制下,对于承包商的积极性或者主动性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③项目参与者是直接影响组织行为的重要因素,人员素质、工作能力、时间和精力等,都是参与者会影响组织行为的因素。并且参与者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是否适应该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也

  存在疑问。④项目管理组织受所在单位的企业文化影响,项目管理组织毕竟是企业的派出机构,对于企业文化的影响是深远的,一个企业的组织文化对于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会影响到模式、管理机制、管理风格和价值观等。

  2业主的组织行为影响

  工程项目中业主作为发包方,在项目中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并且拥有最高的权利,虽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直接的参与管理项目,但是在控制、决策和目标实现方面都有其主动权,所以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是重大的。①业主作为发包方,是工程项目合同的甲方单位,有责任支付工程款项,参与或组织验收,甚至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问题。在合同地位方面,是处在主导方的,而因取得合同竞争的激烈,承包方会做出让步或者妥协的事项。那么合同的内容或者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就会受业主的企业制度、公司文化、管理理念甚至主要领导人的喜好等影响。②业主作为投资方,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可能会做出非程序化的干预,会下达工程指令单,对于具体工程施工范围进行修改或调整,甚至越过项目经理,直接指挥分包单位,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带来负面的影响。③业主自身的因素限制。业主不一定都是工程管理方面的专家,在项目管理能力、知识水平、时间和精力方面都可能存在限制性,而这种限制也会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造成影响。④合作的不信任方面。业主作为投资方,需要对工程全面负责,除支付工程款外,质量、安全和进度问题,都会让业主比较谨慎。那么合作的不信任,就会造成业主想做的更完善,但是担心承包商的技术和能力,对于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产生影响。

  3承包商的组织行为问题①

  合同签订的类型、权利和责任都会影响承包商的项目目标控制,例如对工程工期的控制,如果有明确的约定提前工期奖励条款,或者拖延工期的赔偿条款,对于承包商的积极性肯定有影响;另外签订的合同是工程量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不同类型,对于承包商的积极性影响肯定不一样。再有质量安全的约定的处罚条款、奖励比例、保修条款等,也会对承包商的行为产生

  影响。②资源分配影响项目过程,承包商不一定只承包一个项目,在一个项目承建的同时可能有多个项目在建设,那么在资源有限的情况,对每个项目优先级别会有区分。主要看本项目在承包商的重视程度,项目部成员在承包商企业内的地位或者影响力等。③交叉作业或者工作面协调问题。在一个项目建设过程中,会有多个承包商作业,那么直接的协调关系,也会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产生影响。承包商都有各自的利益,外派机构也都代表着各方的利益体,在推卸责任的同时,会干扰到项目的正常进行。④承包商自己利益的考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考虑到自己的利润点,控制成本的上升,压缩工期等目标,那么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时,会不可避免的影响到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变化。

  4项目经理的组织行为影响

  5总结

  根据以上的描述,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减少方式,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种方式。5.1合同内容为基础项目管理组织需要一个公平的、公认的和公开的合同基础,这是项目管理组织的行为准则,各个主体按照这个准则行为遵守,避免纠纷和权利义务的划分。5.2持续加强沟通加强沟通的制度化。项目管理组织内部的项目经理与各方职能人员的沟通、项目经理与业主的沟通、项目多方单位的共同沟通等,都会有助于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一致和目标的分解。5.3项目管理措施共同的应对措施建立。在协商沟通等基础上,由利益各方代表确定建立混乱、纠纷、风气等方面的行为应对措施,可以妥善的处理因利益不同而产生的沟通不畅或者冲突,确定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协调。5.4监督主体多样化除监理单位外,项目管理还应在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甚至要产业园、工业园、区委等政府单位的监督管理。通过外部的监督主体,保证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是正面的,降低负面的影响程度。

  参考文献

  [1]邹庆云,李树丞,陈赟.工程项目管理与组织行为[J].生产力研究,2002(3):201-202.

  [2]利镇有,何继善.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及对项目高效运营的影响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7(19):5-7.

  [3]沈长友,高元威.建设工程现场项目管理与组织行为研究[J].机场工程,2004(2):49-51.

  [4]赵瑞.我过传统文化与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理念的冲突[J].中国工程资讯,2009(6):23-24.

篇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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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组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

  预(决)算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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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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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三章

  投资决策制度

  第七条

  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

  第八条

  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农业承包、贷款、借款,以集体资产赔偿或补偿等发展经济和行政、公益性事项的民主决策活动中,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党员和成员(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

  第十条

  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2---------------------------------------------------------------精品范文

  -------------------------------------------------------------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小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个别特殊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

  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10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

  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招投标。

  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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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投标前15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

  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

  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表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80%。

  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村两委会成员、监事会、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结算支付总工程款为95%,余下5%作为工程的保修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方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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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非招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允许留存现金(过夜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新开立帐户及原有帐户的销户须经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一切现金收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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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由出纳负责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月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并登记好核对清册。

  银行帐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一般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办理领用登记。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发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齐全,即财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财经支委)私章,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村民小组长私章。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成员(股东)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及时入帐,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必须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进行开单,开单员打单后,由出纳负责收付;只有经打单系统开具的单据方能入帐,不打单不能入帐。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统一使用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付款票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以白单入帐。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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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不付款。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10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管。

  第六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保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审批使用权不变、收益分配权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所有经济开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不合理开支,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村书记或村主任)。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予核销入帐;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统一用上级规定的票据进行收取,并要有经手人、收款人、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名。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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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若村书记和村主任为同一人,则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集体签名的书面决议,由村书记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开支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1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3、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控制标准: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纯收入的5%,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结算,往年节余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若费用超支,需作书面报告,经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批,才能开支。

  4、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放会议费。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发放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0元/人·天。

  5、除市镇规定外,不得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私人福利。

  第二十四条

  村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镇关于规范村级干部工作报酬的实施办法(试行)》(**府[20**]61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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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由村两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及补贴不得高于村两委成员。凡村两委成员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经会计复核签名确认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开支的审批制度: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贸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2、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必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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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所有投资,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投资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除须执行1万元-30万元投资的审批手续外,还须由村委会报镇政府相关部门按本条(一)款的第1、第2小款规定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投资必须要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有预算,有实施方案,并按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借贷款的,必须拟出借贷款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单位)、金额、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村两委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根据借贷款用途(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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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坏帐核销审批制度:

  对债务单位撤消,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村两委会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12/2---------------------------------------------------------------精品范文

  -------------------------------------------------------------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防止盲目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村两委会审批。超出以上限额的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帐及台帐,专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入帐。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并向成员(股东)张榜公布,遗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和依据齐全的会计原始资料交由财会人员作帐务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帐。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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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置或建成的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三十五条

  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保管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前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损失、损坏的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第八章

  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给私人或私营企业作抵押。

  第四十条

  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经主管财经领导(村主任)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两位主要领导(村书记和村主任或副书记或副主任,下同)审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借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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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一条

  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二条

  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要全部归还,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和财务自查。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应经村两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冲帐;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收帐款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凡国家征用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或镇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体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帐,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帐。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征用或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管理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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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土地转让收入,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在扣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长租(5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增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收款项,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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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公益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参照“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村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级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组级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收益分配必须按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理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讨论,以及上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核后才可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农户分配。福利费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员(股东)社会保障支出,也可以适当补助村民生活、补贴老人、学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等。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府[20**]123号文)、《**镇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府[20**]101号文)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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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含鱼塘)发包、土地及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或出租)。

  土地(含鱼塘)发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纳入镇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能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或家庭承包经营期限的调整期,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

  经济项目发包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由合同发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项目发包(或出租)的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严禁村组干部和工作人员未经村两委集体决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私自发包集体经济项目和签订(含续签)经济合同。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督招投标工作。在投标前15天张榜公布发包信息(包括发包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期限、底价以及允许经营范围等等),采用押标金进行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中标后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评标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

  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在三天内交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员要按合同内容记帐,并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造册,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到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办理见证手续。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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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合同统一使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制作的条款齐全、格式规范的承包合同书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项目的名称、面积、数量、质量等级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项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承包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履约保证金;⑩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承包合同鉴证的程序是:①由合同发包方(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包括村两委会会议决议、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书面表决决议、承包方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对承包项目进行实地勘查;③对已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给镇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核;④审核通过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鉴证条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鉴证证明,并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所有经济合同以及鉴证书或见证书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布栏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

  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人员,职责是:及时将合同送达会计员,协同会计员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帐;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按《**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执行;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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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项目发包无效:①按规定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的;②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以及相关其他责任。

  第六十条

  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镇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员;村应配备村报帐员(开单员)和出纳员、组会计员和出纳员,村报帐员(开单员)和组会计员可兼任,村出纳员和组出纳员也可兼任。

  第六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记帐、核算。

  第六十三条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好村级核算单位合同的监管工作;开展对村组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分析和评估;做好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职责测评和考核;村组财务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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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村组负责人担任财经主管,负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

  会计员职责: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做好系统软件和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本中心电算化硬件设备保养;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和保密工作,负责保管计算机的移动硬盘、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检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

  报帐员(开单员)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收支单据的开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收支报帐工作,每月或每半个月报帐一次;负责申领、保管本单位的收付专用凭证等票据和保管本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将本单位每月所开立的各项收支报销单据明细,月底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出纳员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管理好银行帐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与会计盘点清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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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银行存款。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帐员)、出纳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村两委干部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村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组织担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

  会计(报帐员)、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七十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先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报告,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交。

  第七十一条

  村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三条

  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工作考核和报酬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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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暂时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编造清册移交村档案室,由村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卷归档保管。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村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七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

  1、由会计或档案主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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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监销。

  5、销毁档案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执行。

  第十四章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七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下同)。监事会由3-7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应在党员、成员(股东)代表中推荐,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2、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3、有群众威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监事会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第八十条

  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成员(股东)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务,村两委成员或理事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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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村委会)成员及时纠正。

  第八十一条

  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民主理财活动日,监事会审查财务收支凭证及出纳帐,收支凭证经审查后才能交由会计入帐。每月10日-15日为财务公布日,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监事会成员签名。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会计、出纳必须参加,全体人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此外,监事会还有如下权利和职责: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6、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听取和反映成员(股东)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5/2---------------------------------------------------------------精品范文

  -------------------------------------------------------------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成员(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投标、验收。

  8、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

  9、参与监督本组织的土地基金开支使用。

  10、参与本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活动。

  第八十二条

  因监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财务收支凭证、财务公布资料等没有监事会成员签字的,由村两委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允许入帐及张榜公布。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的,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撤消,并由村委会重新组织补选或根据当届监事会成员选举得票情况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新任监事会成员,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原因、程序、结果等情况要张榜公布。

  第八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八十四条

  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市镇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农村财务公开软件的公布表格和内容。财务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布时间要求每月10-15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资料,每年年度终了后15-20日内公布上年度财务资料及当年的财务计划。其它需及时公布的项目如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救灾救济等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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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公布。

  第十五章

  罚

  则

  第八十五条

  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并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镇此前制定的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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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村级集体合同管理制度(5篇材料)

  第一篇:村级集体合同管理制度

  XX镇XX村集体合同管理制度

  一、XX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建设工程承包等经济行为,都必须建立书面的合同和协议。

  二、XX村集体合同的建立必须遵循公平、公、公开的原则,杜绝一切权力合同、人情合同、口头合同、会议合同、条款不明合同等。

  三、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租赁和集体工程建设等,标的在3000员以上(含3000元)的,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度进行民主决策;标的在3000员以下的可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报XX镇农经站备案。

  四、XX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合同责任、受益、签约的主体,XX镇农经站是XX村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XX村纪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合同的产生、履行、修订实施全程监督。

  五、XX村要建立健全村合同档案和合同台账,明确专人管理。合同档案不得缺页、少项、私改、漏报。

  六、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直接到合同对方收取、抵扣、冲销合同收入,严禁坐收坐支。

  七、XX村的经济责任人对本村集体合同负总责。对因违规签订合同造成上访、败诉、赔偿等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规操作、逃避管理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XX村合同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XX村纪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对合同进行检查和监督,在会计核算终结时,应由XX村纪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才能上墙公示。

  第二篇: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㈠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㈠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㈢超过医疗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职工月均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请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集体合同的意义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的期限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每日时至时(包括午间小时休息)工作制;每周和周为周休息日。

  第十八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九条公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第二十七条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

  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四条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条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工会应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

  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四条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经济性裁员

  第五十六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十二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

  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㈠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㈢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七十一条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方:(盖章)职工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二〇年月日

  第三篇:集体合同

  集

  体

  合

  同

  (注:本合同系参考文本,可根据单位实际调整、补充)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工会名称:

  经济类型:

  员工总数: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法定代表人

  首席代表职务:工会主席

  其他代表:

  其他代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员工,下同)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程序,促进企业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条

  企业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按月(季)如数转拨工会经费。企业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依法参加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依法招聘员工。招聘员工应按照“先企业内调剂、后企业外招聘”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办理。甲方向社会招工的计划、条件与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第七条

  甲方与员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甲、乙方都有责任指导员工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八条

  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

  2规定执行。甲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

  第九条

  甲方经济性裁员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执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违反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九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方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协商代表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企业确保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在年初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和上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通

  3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企业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分配制度上的同工同酬。甲方在讨论劳动报酬标准及其分配方式时,应有乙方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甲方执行

  的工时制度。

  第十八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九条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乙方和员工本人同意后进行,4并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由于加班加点有可能损害员工身体健康的,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的,乙方应当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交涉或抵制。

  第二十一条

  以下部门和岗位(工种)根据其工作特点,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二条

  甲、乙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职工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甲方应依照政府规定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2)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4)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

  5方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5)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甲方不得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该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经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甲方除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外,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在财力许可得情况下,对职工实行下列补充保险: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休假)制度。职工病假、工伤治疗期间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有关待遇,依照政府规定执行。乙方有权实施监督。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七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

  6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

  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法》要求,乙方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行政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酷暑和严寒季节应分别采取降温和保暖措施,保证员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三十条

  甲方按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类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培训并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甲方应建立各类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提高员工科学文化水平及专业技术素质。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甲方有计划的职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与脱产培训员工应当在培训前签订《脱产培训合同》,明确培训时间、专业、费用支出、为企业服务最低

  7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不脱产经过甲方职业培训的员工,当依法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当事人赔偿培训费。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与员工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员工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期满前90日内双方可协商续订新合同。

  第三十六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商谈。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修订的合同应在修订后的10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解除集体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1、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各推荐

  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以监督检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甲方应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经常性地监督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各自义务;各单位应将履行情况,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及时向甲方领导汇报,甲方以适当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以及时协商处理。

  3、乙方亦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通知甲方。

  4、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甲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通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集体合同履行中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6、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及赔偿。

  乙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由有关责任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工会按工会章程和工会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有关道义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行为,企业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由甲方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应同时将本合同(包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

  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五条

  生效的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副本报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工会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集体合同[范文]集

  体

  合

  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

  集

  体

  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双方应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共商共决。

  第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签字后,报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条

  本合同经第三条规定程序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岗位

  第五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时,应采取调减工资、工时、班次以及轮休、培训等方式,尽最大努力保留职工就业岗位。

  第六条

  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计划、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根据生产实际,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上岗、转岗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综合技能。

  第七条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确需经济性裁员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

  行。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按规定支付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职工:

  (一)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章

  职工工资

  第九条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和补贴。

  第十条

  企业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如遇到节假日可以提前3日,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企业扣除职工工资应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职工因扣除和接受企业经济处罚减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20%;减发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本职工收入调整,本着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水

  平同步的原则,参照市政府工资指导线、CPI(物价上涨指数)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

  (一)企业利润总额比上增加10%,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增加5%;

  (二)企业利润总额与上持平,职工平均工资与上持平;

  (三)企业利润总额比上下降10%,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减少5%;

  (四)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职工放假的,放假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月生活费350元(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章

  保险及福利

  第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职工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企业应当协助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确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待遇,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场所和环境,向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

  品,每2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条

  对于损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劳动,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抵制。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工会应及时协助处理,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医疗费、生活补贴、死亡丧葬费、家属抚恤费,以及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疾病医疗期和相关待遇均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待遇。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强度标准的工作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与女职工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企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履行情况年内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七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

  作方针,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开展“职工与企业风雨同舟”活动,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实现。

  第三十条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我与企业共命运”为主题的技术攻坚、突击会战等岗位建功活动,帮助职工提高职业道德和劳动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

  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引导职工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参与企业事务,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应充分发挥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与企业行政方协调、协商,反映职工合理诉求,提出争议调解意见,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条

  与企业行政方一道,积极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救助,以凝聚职工,发展企业。企业发生严重困难时,应主动与市、区(县)两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作,为困难职工提供有效帮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应在签字后7日内,由企业行政方将本合同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工会同

  时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双方应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为1年。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企业(公章)工会(公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集体合同

  范本

  单位:

  集

  体

  合

  同

  书

  职工方

  首席代表:

  代表:

  记录员:

  双

  年(范本)

  方

  代

  表

  企业方

  首席代表:

  代表:

  记录员:

  月

  日

  集

  体

  合

  同

  书

  本合同由XXX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XXX公司(一下简称企业)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双方的相互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和工会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依法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本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新招收的职工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按《云南省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云劳[1997]29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三种类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

  年以上,或距退休年龄

  年以内,企业与职工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认为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岗位或工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对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如果该职工要求继续订立劳动合同至退休年龄的,企业应当同意。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并向职工讲解劳动合同知识。

  第十六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或职工因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人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到上述期限届满。

  第十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职工工种或工作岗位的,应事先征求职工意见。

  第十八条

  企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一)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

  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十九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处理违纪职工中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可以依法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和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裁员。

  企业在裁员后6个月内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章

  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

  企业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企业应建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制度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设立职能部门,负责职工的岗位、岗前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门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向工会通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文凭的职工,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企业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出资脱产学习半年及以上和被选派出国(出境)学习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服务期。服务期限一般为

  年至

  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到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

  职工未满服务期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企业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赔偿企业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安排特殊岗位或工种的职工接受不少于7天的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坚持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应在听取工

  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资标准和有关制度,并告知全体职工。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目标增长情况,对职工工资给予

  的增长。

  第二十七条

  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本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和夜班、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和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的,职工在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应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非职工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企业须支付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须向工会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采取与工会集体协商的方式,共同制定增资方案。

  第三十一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男职工的生育护理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二条

  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企业应按

  的规定支付其工资。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企业的职工奖惩管理规定赔偿企业损失,企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所领取的月工资的20%。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规定扣除职工工资的,应赔偿职工的损失,并支付扣除部分25%补偿。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不能实行上述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加班)。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第四十条

  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不能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休息的,应视为加班。但在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其他休息日安排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年综合工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其超过部分视为加班。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制度性的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拒绝。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法制定有关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确保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

  职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有权拒绝执行公司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集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特殊工作的职工,应进行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保证工作场所及设备、危险物品等的管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会同企业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工会发现有危及职工身体健康的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的,企业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四十九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与工会共同协商,依法制定企业的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第五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以及患职业病,在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企业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部门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福利待遇。职工死亡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抚恤金。第五十二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职工集体福利、文化、卫生条件。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工会协助和监督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企业应定期向工会提供上述基金的使用报表。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有计划安排职工疗养,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五十六条

  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以享受下列期限的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在企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休假7天;

  (二)职工在企业工作满10年(含10)以上的,休假14天。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五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因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协商与合作

  第六十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履行本合同或其它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友好协商。集体协商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集体协商所形成的决议,企业、工会和职工均应严格履行。第六十一条

  集体协商由企业和工会各派3——11名代表进行,企业方首席代表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双方各另指定1名记录员。

  第六十二条

  工会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三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期满,应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三年届满,职工自愿放弃的除外。

  第十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全下列规章制度,并以各种形式确保每个职工获得相关资料,以保障职工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一)职工守则:

  (二)职工奖惩规定:

  (三)岗位责任制度:

  (四)职工考核办法:

  (五)工资制度:

  (六)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

  (七)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等制度等。第六十四条

  企业研

  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以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六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或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当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十七条

  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企业每年应向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补贴。

  第六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场所、通讯、宣传设施、工作物品等。

  第六十九条

  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或召开会议期间,其参加人员占用的工作时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工会开展活动或组织会议需使用企业的办公设施、会议场所、宣传设施时,企业应无偿提供。

  第七十条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的作有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平等协商等途径和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教育职工履行《劳动法》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与企业协商,帮助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十二条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第七十三条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十四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进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工会应配合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工作,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七十六条

  工会开展活动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与企业协商,尽量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签订。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企业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满前60天,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第八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补充或变更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同意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被其他企业依法兼并的。

  第八十三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违约金,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十五条

  工会违反本合同规定,对上级工会承担纪律责任,对职工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职工违反本合同规定,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企

  业的损失;对有关人员企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职工奖惩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变更,或企业的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十八条

  企业下列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集体协商制度;

  (二)工时暂行规定;

  (三)加班工资审批及交付暂行规定;

  (四)职工休息休假暂行规定;

  (五)劳动争议调解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职工公布,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九十条

  本合同的监督检查由双方互派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九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一份,另分别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备案。

篇四: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1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二、规范财务工作流程。

  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后方可入账。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2023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__元;2023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__元,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核销。对有大宗项目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

  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

  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谁借债谁负责。

  五、全面实行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是村级财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对村级财务要做到每半年公开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好村固定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纸等进行辅助公开。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当前公开的重点是:村组财务收支情

  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农民种粮直补情况等。对于村民小组财务要做到每年公开一次,让群众真正明白。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2一、总则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中具有高度的流动性。

  (二)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安全,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管理工作接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五)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现金管理

  (一)现金亦称库存现金,指存放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

  (二)现金是日常经济活动中一种最重要的支付手段,可以随时购买产品物资,支付费用,偿还债务,存入银行等,具有流动性强、收付频繁两个特点。

  (三)现金的两个特点,决定了现金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差错,比如计算错误或者丢失,甚至被挪用、贪腐等。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的管理和核算,监督现

  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现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包含村、组干部)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技、文艺、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质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五)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了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需要(一般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远离银行或交通不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最多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15天的正常开支需要量来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正常开支需要量不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

  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超

  过,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信用社);库存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提现补足限额。

  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信用社)重新核定。

  (六)现金收支规定。

  1、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信用社),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信用社)确定送存时间。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现金,可以从本村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取,不得从本村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时,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信用社)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内进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的现金都必须入账,定期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报送坐支金额及使用情况。

  3、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取现金时,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核后,予以提取和支付现金。

  4、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时,应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核后,予以提取和支付现金。

  5、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6、不准向开户银行(信用社)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用银行(信用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准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

  9、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

  10、不准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11、禁止非出纳人员保管和经手现金。

  12、不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只收现金,拒收银行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七)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1、原则:

  (1)严格职责分工。不相容职责分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严密的现金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内部牵制制度,以减少和降低现金管理上舞弊的可能性。

  (2)实行交易分开。如果可能的话,现金支出业务和现金收入业务分开进行处理,防止将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的坐支行为。

  (3)实施内部稽核。设置内部稽核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时改进对现金的管理控制。

  (4)实施定期轮岗制度。对涉及现金管理和控制的业务人员实行定期轮

  换岗位,通过轮换岗位,减少现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并及时发现有关人员的舞弊行为。

  现金的内部控制目的并不是在于发现差错,而是要减少发生差错、舞弊、欺诈的机会。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允许由单独一人自始至终地操纵和处理一笔业务的全过程,不允许经管现金的人员兼管现金账册。

  2、现金收入的内部控制要求:

  (1)开票与收款应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做到职责分开。

  (2)控制发票的数量和编号。领用发票时,必须由领用人对领用数量和起迄号码签字确认。

  发票存根由发票保管人签字回收、清点、登记、封存和保管。销毁时必须按规定手续上报审批。

  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要定期检查,防止短缺遗失。

  (3)建立“发票的销号”制度,监督收入的及时入账。即发票存根与发票入账联核对注销(作废的发票应全联粘贴在存根上),确保已开出的发票无一遗漏都收到了款项和入了账。

  (4)一切现金收入都应无一例外地开给收款收据。

  (5)邮政汇款,在收到时应由两人会同拆封,并登记来源、金额、收据情况等。

  (6)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入账,尽可能当天存入银行(信用社),不能当天存入的,应该于次日上午送存银行(信用社)。

  3、现金支出的内部控制要求:

  (1)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

  (2)采购、出纳、记账工作必须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不能职责不清,一人兼管。

  (3)支票的签发和付款必须有两人分别盖章,互相监督。

  (4)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任何一项需要开支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人员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

  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发票,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财务人员等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5)已经付款的发票等凭证,应盖上“银行付讫”或“现金付讫”印章,编好号码,及时登账,妥善保管,以防丢失、遭盗、窜改,甚至重复报销等情况发生。

  (6)存出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应定期清理和核对。

  4、库存现金的内部控制要求:

  (1)正确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严格按规定限额控制库存现金。不违规坐支现金,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办理。

  (2)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日结,确保账款相符。如发现账实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

  (3)内部审计或稽核人员必须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核查,有必要时可以临时抽查。

  (八)现金的明细分类核算。设置“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由村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款发票、单据,和提现时填制的支票存根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

  金收入合计数、支出合计数并结出余额,与现金实存数核对,确保账实相符;每月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要与“现金”总账余额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九)现金清查的核算。现金清查指对库存现金的盘点与核对,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终了进行的现金账实核对,和清查小组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金盘点、核对,达到账实相符的目的。

  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

  清查小组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挪用现金、白条抵库、超限额留存现金的现象,以及账实是否相符等。

  对于现金清查的结果,应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附后),注明现金溢缺的金额,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签字(章)。

  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

  __年_月_日

  实存金额

  账存金额

  盘盈

  盘亏

  备注

  盘点员签字(章):出纳员签字(章):

  如果发生现金溢余,先借记“现金”账户,贷记“内部往来――现金长款”或“应付款――现金长款”账户;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借记“内部往来――现金长款”或“应付款――现金长款”账户,贷记“其他收入”账户。

  如果发生现金短缺,先借记“内部往来――现金短缺”或“应收款――现金短缺”账户,贷记“现金”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借记“其他支出”,必须赔偿的,借记“内部往来――__”或“应收款――__”账户,贷记“内部往来――现金短缺”或“应收款――现金短缺”账户;收到赔偿款后,借记“现金”账户,贷记“内部往来――__”或“应收款――__”账户。

  三、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存款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放在银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在地银行(信用社)开设结算账户时,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带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等印鉴,到当地银行(信用社)开立账户。开立账户必须注意:

  1、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3、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

  4、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

  (三)银行结算方式。银行结算方式包括票据结算(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根据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下面只就支票结算方式作具体规定。

  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领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购买支票。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银行(信用社)注销。平常工作中,作废的支票也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3、支票的种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普通支票(未印“现金”或“转账”字样,可以支现也可以转账,但划线普通支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4、支票的签发。

  (1)转账支票的签发。指由支票存款人开出,委托金融机构见票后无条件从其账户中拨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填写转账支票时,各栏项目必须使用碳素墨水笔填写齐全:①出票日期必须大写;

  ②收款人要填写收款单位全称;

  ③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要填写正确;

  ④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小写金额前加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紧靠“人民币”字样之后,不能留有空白;

  ⑤用途如实填写;

  ⑥支票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现金支票的签发。指由支票存款人开出,委托金融机构从其账户中

  支付一定金额现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现金支票的填制与转账支票的填制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收款人必须在支票背面签章。

  5、支票的背书。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而且可以多次转让,背书方法:

  限于个人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背书转让时,应在“转账支票”背面的指定位置填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填明背书日期。

  6、支票的受理。

  (1)收款人收到付款人开出的转账支票后,应认真审核:

  一是审核支票票面是否整洁,有无涂改。出票日期、收款人、金额有更改的支票无效;

  二是审核支票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自出票日起10日内),收款人是否为本收款人,金额填写是否正确;

  三是审核付款人签章是否清晰,有背书的,背书是否连续。

  支票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填制“银行进账单”连同转账支票一同交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2)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后,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审核,无误后受理。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必须引起重视的是:签发支票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查明银行(信用

  社)存款的实际余额,防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处以罚款)。

  7、支票的挂失。支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票据,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如果已签发的转账支票丢失,银行不办理挂失,可与收款人联系协助防范;如果已签发的现金支票丢失,可到银行办理挂失。挂失前已被冒领的,银行概不负责。

  8、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支票和财务印鉴应由不同人员保管,相互监督,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减少提现舞弊的可能性。

  (四)银行存款的明细分类核算。按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银行存款收、付款单据、支票存根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银行存款存入合计数、支付合计数并结出余额。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确保账款、账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更正处理。

  (五)银行存款清查。银行存款清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其开户行转来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进行核对。

  如果查明双方余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属于记账错误,应立即加以更正。

  如果查明双方余额不一致的原因不是记账错误,而是因为未达账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银行取得有关凭证的时间不同,取得的一方已经登记入账,未取得的尚未登记入账的款项)引起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附后)。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村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

  加:银行已收、村集体未收款

  减:银行已付、村集体未付款

  银行对账单余额

  加:村集体已收、银行未收款

  减:村集体已收、银行未付款

  调节后村账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后银行账银行存款余额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3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兴化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1、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

  2、健全会计账簿。全面实行以合并村统一建账核算。

  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以镇为单位设立资金代管账簿,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账簿。

  代管资金账簿和会计核算账簿均应健全账目,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3、合理设置岗位。代理中心设立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村级资金代管工作;设立审(计)核员、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账务记账、核算、监督、报表编制等工作。村设结报会计和辅助会计,负责本村财务事项结报,协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本村账务审核、核对等工作。

  会计代理中心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管账与管钱严格分开;严禁总账与出纳、审(计)核与记账一人兼任。

  4、规范代理业务程序。全面实行“报账制”结报模式:

  (1)结报业务。村级财务事项实行按月结报与随时结报相结合,当月财务事项,结报会计应在次月初前向代理中心进行集中结报,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结报时,同时填写结报清单,代理中心和村分别留存。

  (2)收款业务。村结报会计收到资金,应在7日内将款项送至代理中心银行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出纳会计凭银行资金解交单,开出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依据代管资金收入凭证记账联入账;村结报会计依据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的记账联和代管资金收款联向代理会计结报。

  (3)付款业务。经办人所经办的开支事项,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的情况下,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核实、自然村负责人审核和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由村结报会计再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向代理中心集中结报。结

  报后所需的付款,经代理会计审核后,填制结算资金打卡表,由结报会计开出代理中心村付出凭证(手续齐全),经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开出代理中心转账支票,由结报会计到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打到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村因工程建设、大额兑付、债务偿还等需要付款的,必须先提供对方出具完备的会计手续,并填制市统一印制的付款凭证,由村审批人批准,再由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办理打卡支付手续。打卡表必须一事一表,打卡对象必须准确。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凭代管资金付出联入账;代理会计凭代管资金记账联、资金用途有关手续和打卡表入账。

  (4)记账和报表。代理会计按照审计员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将会计报表报送代理中心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结报会计。并按季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

  (5)审核和对账。代理中心审计员按月对村结报会计结报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手续进行审计,对合格的票据盖章确认后,代理会计方可入帐。

  每月,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与总账会计核对存款、现金账面余额,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总账会计制订代管资金对账单,与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核对各村交镇代管款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保账账相符。

  村各种有价证券必须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统一交代理中心进行登记、保管。代理中心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

  二、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资金预(决)算管理。年初,各村应按照“以收定支”和“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原则,编制村级集体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编制的预算方案应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审核,并经镇政府批准。审

  批后的预算方案,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村级当年收支要按预算方案执行,代理中心专门负责预算方案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杜绝超预算使用资金。对特殊情况确需超预算使用资金的,须重新修编资金预算方案,经规定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

  每年末,代理中心根据村资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后,进行张榜公布。

  2、村级资金收入管理。村级组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组织收取的任何资金和各个单位部门下达、帮扶的资金均统一纳入会计代理中心账户实行扎口管理,禁止私人收取保管。

  村集体取得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7天)交代理中心,进入资金代管专户。

  3、账户管理。镇会计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账户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并与市设在农村商业银行的“现金池”账户实行联网,便于归集管理,提高利息收入,达到保值增值作用。

  4、资金使用。村级资金实行先交后用,严禁行政干部收款用款,先用后结,公款私结等坐支集体资金的行为发生,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5、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面、及时、规范地进行核算;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范围为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不属于村级经费保障的开支项目,不得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6、代管资金管理。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平调村集体资金。

  7、资金结算管理。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所有费用支出及资金付款,不允许由村结报会计(或村干部)代领代发,统一由会计代理中心直接支付,打卡至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严禁不打卡结算、不根据收款人打卡、打卡表不入村账或不按凭证分表打卡等情况发生。

  会计代理中心要逐步建立短信平台信息库,将打卡情况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收款人手机。

  8、备付金管理。市规定村级原则上取消备付金,但考虑到我镇各村实际情况确定限额,备付金每村不得超过3000元,并实行逐步取消。

  三、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资产资源台账登记管理。村级组织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要建立明细账登记,明确存放地点,落实保管人和保管责任。每年应对财产物资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村集体拥有的资源包括大水面、精养鱼塘、机动地、“三荒”地块、圩堤、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要建立好台账管理。

  代理中心和村共同对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记载。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履行规范程序及时核销。

  2、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均需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先

  申报、审批、立项,后购置、发包或转让。主要包括:

  (1)单件超过2023元的办公用品及设备先申报后购置。

  (2)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单项金额超过5000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新建公用房屋建筑、装饰、绿化、道路、路灯、桥梁、泵站修建、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先申报、招标、评标,后进行建设。

  (3)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实行公开竞标。

  (4)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

  (5)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出售。

  (6)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资金、募捐资金、村级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

  (7)其他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3、产权交易管理。村需要发包、转让的资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等,一律到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程序组织发包,签好合同,招标资金统一解缴会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

  所有申报项目、发包标底价格和时间必须经村两委会充分酝酿,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

  村级资源严禁低价发包,镇党委、镇政府进一步明确村集体鱼池标的指导价,凡鱼池在20亩以下的最低年承包标的不低于400元/亩,20亩以上的不低于600元/亩,承包年限鱼池一般在5年内,河沟一般在6年内,所承包年限租金须一次性交清。

  村级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必须履行申请立项程序,镇招标办和产

  权交易中心要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村级工程建设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税票),工程结束后,经村申请,由招标单位、村主要干部和全体理财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并且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会计代理中心方可入账。对招标后工程增项、变动部分应由招标单位、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或村民议事代表表决意见)、审计单位(经管站、财政所)出具手续,报镇政府批准后由招标办或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增项部分超出本工程10%的,应该另行公开招标。

  4、承包合同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必须对产权交易的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现场记录、招标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统一编号、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扣押、隐藏合同或协议。

  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

  5、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6、凡涉及村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集体投资立项、固定资产出让、出租、买卖、土地流转及村集体所有经济业务等重大事项,履行好相关程序,并经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自然村负责人)批准后,一律使用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否则不得入账,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统一由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

  四、费用管理制度

  (一)费用支出实行定项限额管理制度。

  1、村干部报酬开支。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配备村干部,其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组成,具体依据镇年度目标考评实施办法,通过考核结算后,年终凭经管站工资报销单一票入账;村级不得无依据发放考核奖励、补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集体负担部分一律按镇文件规定列支,集体不得为村干部垫支应由村干部本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2、办公、会务开支。村办公用品、打印费用、电脑耗材、修缮、水费、电费等办公费用,厉行勤俭节约,凭规范票据(税票)实报实支,报支时需有支出的清单附件。

  3、电话费用。每村设一部公用电话,村公用电话费按实报支,每月控制在150元以内(含电信网络费)。村干部个人通讯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每年72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人员不得报支。

  4、差旅费用。本镇以内,公务车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包干标准为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每年60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镇批村干部按每人每年300元补贴;本市以内,只报公务差旅费用,没有出差补贴;本市以外,因公出差,需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出差补贴标准: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公杂费每天补助标准为60元。差旅费用一律凭正式票据报支,并附有会议通知、考察学习等附件。

  5、招待费支出。村级公务招待费实行零支出。杜绝任何形式的招待、接待、协调、来人费用支出,严禁改头换面虚假列支招待费。

  村级商务接待必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与村级集体收入、建设项目多少挂钩,具体标准为:按上年集体经营性收入的2%、其他收入的10%(不含财政补助收入)。接待范围:必须属于商务接待,接待费用用于与集体收入直接关联的人和事。审批程序:由镇蹲点干部签字、挂片领导或片长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支入账。全年额定总额最高不得突破2万元。并且纳入村级年度收支预算,经镇政府批准后,年初一票入账,记入专项应付款,凭票逐笔使用,实行超支不报,由代理中心把关,超用不补,结余全部转入下年度使用。

  报支时必须填制商务接待报销单,并注明招待对象、招待事由、招待时间,实行一事一报,实报实支,并且取得对方合法有效的票据(税票)方可入帐,严禁列支香烟、钓鱼、购买农副产品和高档酒水等。

  6、用工支出。村级日常零星调工,必须公开透明,由村党组织书记和自然村负责人共同审批调工工单,当月月底公布用工情况,用工费用要在次月月初结清,报账时,列具用工清单(注明用工事由、工时、价格、金额),由出工人签字确认,经手派工人、证明人签字,村理财代表审核签章,审批人审批后,实行一月一报,并实行打卡发放到出工人,严禁村干部、用工头代领代发情况发生。村干部对用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工程建设、植树、打捞水上飘浮物等用工量较大的,还需事先拟定用工计划,填写用工评估表,由村民代表对用工量进行评议,工后对项目进

  行验收评估,实行一事一报制。

  7、外出学习考察支出。原则上村级不得自行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镇批准;镇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报镇纪检监察室备案,学习、培训、考察费用由组织单位列支。

  8、捐助、赞助、贺礼支出。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个人)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审核同意。

  9、报刊费用。村级报刊订阅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年控制在2023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党报党刊下达超过标准的,提倡党员干部个人自主订阅;党报党刊报支时,除有规范的票据外,须附有镇党委政府出具的报支证明。严禁公费订阅x电视报、扬子晚报等娱乐性报刊杂志;严禁订阅“人情报”、“关系报”。

  10、计划生育、征兵、党员冬训班等专项工作不再单独提取费用。其误工补助、医药费用、差旅费用等按照相关政策据实逐项报支。其它非生产性开支要求严格控制。

  (二)定期限时报支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村结报会计按月定期结报,特殊情况随时结报。超季报支的,须报经镇分管负责人同意,超过一年的,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报支。

  (三)先理财后入账管理制度。费用支出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每月在规定的结报日内,交民主理财代表和村干部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理财小组组长签

  字(盖章),然后村审批人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票据,每月定期由村结报会计到镇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统一到代理中心进行审核、审计、结报。

  (四)集体审批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和各项付款,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对村发生的支出费用,村理财代表要严把审核关,每一张支出发票,在经手人、证明人齐全的前提下,村理财代表要共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加盖“理财代表审核专用章”。再经村主要干部共同审核后,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审批。村结报会计要将票据先交代理会计审核,再报相关领导审批后,送代理中心审计员审计合格后方可入帐。对301―2023元支出需经镇蹲村干部审核;2023―4000元支出由村填报事先支出申请表,经片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列支;对4001―__元支出必须召开村干部和议事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向镇政府提出事先书面请示,经片长审核、挂片负责人批准后再使用;__元以上重大支出需经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村干部对支出发票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的使用。要规范票据使用,不得串开、混用各种票据,严禁白条支出。收款和收入票据必须使用《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属于农民经济上缴的,一律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对方单位出具的财政、税务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专用票据,同时附材料明细清单并注明具体使用地址;100元以下小额的,可以凭对方单位(章印齐全)出具的收据入账,村发放各种补助应列发放清单(报销单),领款人必须签字(或盖章),严禁拆分报支行为;对于应当取得对方

  法定票据而不取得滥用自制凭证的,报支程序不规范和报支手续不健全的,票据事由、时间不具体含糊不清的都是无效和违规的行为,村结报会计、代理会计、审计员必须拒报。村集体和农户付款统一使用市农办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交纳、支付交镇代管资金,分别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

  2、票据的保管和领用。代理中心明确专人保管票据,由代理会计和村结报会计一并领取,领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签名,经代理会计在收据联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后,交村结报会计使用,一般情况,每个品种每次领用仅限一本,做到先交销存根,再领下册;收入凭证交销存根时,代理会计必须查清收入是否入账,并在存根注明入账凭证号码。《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等连号票据,由村结报会计领取、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会计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使用。代理中心要定期检查票据的领用和使用情况,查看发票存根是否完整,抽查存根与收入联、付款联等是否相符。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加强债权管理。要强化村级组织经济工作考核,及时完成政策规定内各项规费的收取工作,不得让农户拖欠集体资金。因借(付)出资金导致债权新增的,谁同意借付、谁负责收回,确因无法收回的由同意借付人个人负担;对历年形成的往来欠款,有偿还能力的,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常年催缴;农户暂无偿还能力的要签订还款协议,约期归还;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税费尾欠款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减免金额,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债务台账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台账,台账由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负责连续登记,村结报会计负责与债权人核对和解释。

  3、严格控制新债。严格执行资金预算方案,确保当年收支平衡。村级一般情况严禁借款,确需借款的,填好《兴化市村级借款审批表》,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落实好还款资金来源,报镇政府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村民议事和镇审批手续必须随票入账。未办理规范手续擅自借款的,集体不得入账,谁借谁负责偿还。

  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支付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支规费,严禁举债兴办企业。

  要加强借款利息管理,凡超过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一律降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10%),严禁超标准付息,严禁利滚利或预提利息现象发生。

  4、逐步化解陈债。整合集体资产资源,民主确定债务化解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偿还集体债务。

  七、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1、民主议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年初一次议定,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讨论通过,形成书面记录,报镇审批后实施。

  2、限额收取。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政策,按规定标准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

  3、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干部报酬和村行政开支的不足,不得随意预收、透支或追加。

  4、专账核算。代理中心统一分村设立一事一议专账,专门核算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专账核算情况纳入理财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八、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制度

  1、理财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每村一般5―7人,任期与村委会任期同步。现职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组织。

  2、民主理财。全面实行“先理财、后入账”的管理模式。民主理财小组应按月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经民主理财组长签名确认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入账。

  民主理财活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四次,记载和报告理财情况,公布理财结果;开展正常的村级财务审计活动,镇政府组建审计工作组,每2―3年对全镇各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到位,不断提升全镇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3、财务公开。村级财务要定期不定期公开,每年公布不少于四次,有条件的村应每月公开,对专项的、重大的财务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开;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其说明。财务公开要拍照存档,资料须及时整理归档保管。

  九、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电算化岗位设置。代理中心应根据会计代理和电算化工作情况,配备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严禁管理员、审核员、审计员和记账员一人兼任。

  2、机房及电脑设备管理。做好计算机房和设备的防火、防水、防盗工作,配好防盗门、防盗窗,不得将任何易燃易爆物带入机房。机房要配备空调设备,保持室内规定的工作温度。不得随意拆装、移动计算机设备,更不得带电维修、拆装、移动设备。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防止设备损坏。

  3、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管理。按照电算化规定的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和工作权限,系统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要妥善保管操作密码并注意经常更换。凭证录入时,要严格按照市现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和各级子科目录入业务,凭证的各项要素不得缺省。

  4、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及时做好电算化数据备份工作,每次记账后,要将数据导出,保存在硬盘或软盘中;每年,要将电算化数据采用光盘刻录,并归档由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每个季度,记账人员必须将会计报表以书面形式打印输出;年终,除总账、报表外,必须将各科目的明细账进行打印,并分类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员统一保管。

  十、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设施建设。以镇统一建立农村会计档案室,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蛀、防光、防鼠、防震、防高温和防御有害生物、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

  2、档案集中管理。每年年终,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要集中统一按期移交到镇经管站保管,经管站严格按财务档案管理办法强化管理。

  3、档案专人管理。镇经管站要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调阅。

  4、档案调阅管理。查看村集体财务档案,村委会须出具书面申请,经镇经管站站长批准后,由专管人员进行登记,安排进行查阅。严禁会计档案外借;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确保档案完整。

  十一、岗位职责

  1、村级财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2、村级结报会计、代理会计承担村级会计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对会计账目的核算和会计业务的入账把关。

  3、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取得农村会计上岗证书,凭证上岗。

  4、会计人员使用。村结报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任免和调换,先征求镇经管站意见,然后镇党委政府考察批准,村“两委会”不得自配财会人员。镇代理会计实行聘用制,在镇经管站现有人员中选聘。任何个人不得任意随意撤换财会人员。

  5、实行轮换制度。代理会计代理村账要定期进行轮换,代理某一村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市规定年限。

  6、实行回避制度。村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代理会计、结

  报会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代理中心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

  本制度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4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

  3、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村(居)集体在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使用区经管局监制的农村专用收款收据,收据由“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村(居)会计根据需要领取。代管中心对领用人、领用时间、票据号码详细登记,对使用的收据存根收回备案审验。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4、收入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上缴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

  5、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备用金限额原则上每村(居)一般为500―1000元。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5、严格执行开支审批权限制度。500元以下支出由村书记、主任审批;501―1000元的支出由村两委研究审批;1001―5000元的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两委研究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并把审批意见附在原始凭证之后。所有支出单据须经村书记主任审批、经办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乡镇(街道)经管站审计后方可入帐。杜绝白条入帐,对大型项目工程支出,应把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原始凭证之后。

  6、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5)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帐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

  (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七、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镇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

  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居)账核算。

  4、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

  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十一、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镇街每年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

  2、对拖欠的村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镇街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3、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4、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盘

  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凭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受村(居)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

  (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

  转和高效工作;

  (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

  (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5、总会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

  (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

  (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

  (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

  (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6、资金会计职责

  (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类现金收付业务;

  (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

  (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

  (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

  (2)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居)报账员的职责

  (1)积极配合镇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

  (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

  (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代理服务中心账户;

  (5)定期到镇服务中心进行报帐;

  (6)定期向村(居)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7)负责本村(居)的财务公开工作。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5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

  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__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__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一)增加__村集体收入的项目费用;

  (二)__村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费用;

  (三)__村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慰问金;

  (四)其他经帮扶单位“双到”办和村委协商可供开支的项目费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

  第三条__村委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__村委会主任:负责管理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各生产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开使用。

  (二)__村委会委员:根据所管辖生产小组的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三)__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__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

  第四条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对于村民慰问金和只涉及1个生产小组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生产小组的村委委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对于涉及2个生产小组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生产小组的全部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三)对于__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第五条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

  (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需村委会主任及1/2以上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才能通过审批。

  (三)申请费用在2023元(含2023元)以上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由全体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使用申请书需在村公告栏向全村村民公示7天,无收到书面反对意见,才能通过审批。

  第六条资金的支付办法。

  (一)账户内资金支付的票据需有帮扶单位驻村干部私章、__村委主

  任私章、兴宁市黄槐镇__村民委员会公章三个印鉴齐全才能支付使用。

  (二)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村委会委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前向村委会主任提交《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按规定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村委会主任应当根据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支付复核。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项目是否合理、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负责收集和保管相关票据,并及时登记账册。

  第四章资金公示

  第七条申请费用在2023元(含2023元)以上的项目,村委会需向全村村民公示该项目的《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每月5日前__村委会需向全村公示上一个月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情况。

  公示内容为:帐户收支情况表,包括当月和年度收入、当月和年度支出、当月和年度结余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篇五: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规范(五篇范文)

  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不断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镇政府负责全镇所有村庄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镇经管中心承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会计凭证、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资产、负债、损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各种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的预决算及管

  理使用情况;村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经管中心在审计过程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

  有关文件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制止损害集体经济利

  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审计结果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四、审计要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经管中心应根据镇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目的,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2、成立审计工作组。审计组的人数应根据审计的目的要求而定,至少两人,并安排一人为组长,负责审计组的工作。

  3、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各审计组在审计前应首先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经单位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可实施。

  4、下达审计通知书。通常情况下,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5、实施审计。正常情况下,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方式、步骤,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6、编制审计报告。内审外调工作结束后,审计组要向镇党委、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书面意见。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审计组要建议镇党委、政府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签发“审计处理决定”;对审计出的一般性问题,审计组应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意见书”,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纠正。

  7、整理归档。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要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等资料整理归档。

  五、经管中心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要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遗失。要建立“审计档案管理登记簿”,详细记录审计档案种类、页数、审计日期、归档时间等,并由审计人员签字。审计档案归档后,其他人员调用、借阅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财务预决算制度

  为有计划地安排好村庄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保证村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控制,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方案包括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和重大项目的预决算方案两类: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是指对本年度的总收入、总支出做出的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重大项目预决算方案是指对投资5000元以上项目的资金来源、支出做出的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二、年初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方案应包括本年度的收入计划安排、支出计划安排、收益分配计划安排以及重大项目在本年度的收支计划安排等。重大项目预决

  算方案可以跨年度编制,项目建设开工前,由管区牵头,村庄和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预算方案;业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中的监督、检查,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

  完工后,再共同做出决算方案。村庄在付款时,严格按决算数付款。

  三、预算方案的编制要做到清晰、明了、详尽,并充分考虑到实

  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预决算方案由管区人员、村庄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和业务部门负责编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批,由镇代理中心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执行。

  五、预算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但要经村“两委”干部、管区、民主理财小组、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更改。

  六、预决算方案通过后,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预算方案一经通过,要全面、准确地组织执行。每年年底或重大项目结束后,要编制相应的决算方案,对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未结算收支事项报告登记制度

  为规范村庄未结算收支事项的管理,防止由于结算不及时造成村级收支失控、帐目不清现象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未结算事项是指收支事项已经发生,但村庄在向镇代理中心报帐时,因没有与有关单位结算而未在当月报帐的财务事项。

  二、凡在报帐时涉及的未结算事项,必须在每月的民主理财时,向理财人员报告说明,由理财人员进行审查,对违反民主程序或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未结算事项,不予登

  记;审查通过后,要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加盖理财章,经村财务负责人、村会计签字后,于报帐时报代理中心。报告单要按收支项目分别填报,逐笔说明未结算

  事项发生的时间、类别、单位、事由、金额、经手人、审批人及未结算原因等。报告单一式两份,村庄留存一份,报镇代理中心备存一份。

  三、代理中心记帐人员和村会计对上月的未结算事项,在结算后要及时注销。对上月报告的未结算事项,原则上应当在下月报帐时结算清楚;确不能结算清楚的,要说明原因,并在下月的报告单中重新登记说明。未结算事项报告单中,严禁出现招待费、租车费。

  四、报告人要对所报告的事项负责,并保证所报告事项真实、准确。对应报告事项故意隐瞒不报,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控制村庄的各项收入、支出、借贷款项,根据上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庄的一切收入,由代理中心代收,村庄不再保留收款收据。收款时,由村会计带领交款人(或由村会计本人代交)到经管中心集中办理。经管中心使用市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收款凭证。代理中心要建立收款收据管理使用登记簿,用完的收款收据由镇经管中心存档。

  二、搞好合同兑现。对各种发包、租赁收入,各村庄要及时清收。对暂时不能收取的,全部按时纳入账内核算。

  三、村庄的一切开支实行限额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开支审批权限一般为:1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成员共同研究审批;1000--5000元的,由村“两委”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并报管区决定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研究并提交党员会议、村民代表(村民)会议研究通过,管区工作人员要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并报镇政府审批。

  四、村庄的支出要取得税务发票或合法凭证。特殊情况不能取得对方发票或凭证的零星开支(500元

  以内),可使用自制凭证,但工程支出、招待费、汽车维修费不论数额大小,均须使用税务发票。镇、村要严格把关,不合格凭证不得报销入账,对违反规定报销入

  账的,该项开支由入账人员承担。村委向村民发放款项时,可使用“付款凭证”,使用时必须有收款人的签字和经办人及村财务负责人的签章。

  五、村庄从镇经管中心提取款项时,必须注明用途,并经管区书记、镇长签字,不得挪作他用或超额领取。

  六、严格控制村庄的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工资标准要由镇政府统一规定;村庄原则上不得发生招待费、租车费,如因招商引资、党员培训等特殊情况发生的招待

  费、租车费,需写明时间、事由、参加人员,由管区书记严格把关,逐笔签字审批。当月发生的单据要当月报销,严禁赊欠招待费、租车费。严禁出现跨月份招待

  费、租车费,否则由当事人自负,村庄不予负担。

  七、严格开支手续。村庄在支付款项时,凭发票或合法凭证到镇

  经管中心报销,必须做到“三笔会签”、“三审入帐”,即经办人签字并写明事由,村“两委”全体成员共同审核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理盖章,管区书记、镇长签字后经管中心方可付款、入帐。

  八、村庄严禁借出款项,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外借款的,须经村“两委”、党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集体研究通过或村民会议研究通过,报管区批准。未按规定的民主程序通过或未经管区批准的,视为挪用公款处理。严禁村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借(贷)款提供担保。

  九、严格控制村庄借入款项,确需借入时,必须经村“两委”、党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集体研究通过或村民会议研究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批。未按规定的民主程序通过或未经镇政府批准私自借入的款项,用于支出的村集体不得报销,由批准人负责偿还。

  十、村庄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已发生的收支事项要及时入账。对取得的收入要在当日入账,对收入入账不及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要在一个月内结算入账,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对超过3个月未结算入账的支出单据,不予报销。

  十一、坚决杜绝收入不入帐、私设帐外帐现象,一经发现按贪污论处。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维护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精简村干部职

  数和享受误工补贴人数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镇财政所负责村级财政转移支付分配方案的制定、报批和落实;镇代理中心负责按行政村设置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

  二、镇代理中心设立“村级转移支付资金”银行专户,单独设账核算,明细登记用于村庄的干部固定补贴、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基本办公费支出情况。

  三、年初编制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时,重点要向经济薄弱村、小村倾斜,不搞平均分配,确保每个村庄经费收入不低于保障标准。

  四、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用于村干部固定补贴、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村级基本办公费支出(限于报刊费、电话费、水电费、培训费、办公零星支出)。

  五、村干部固定补贴由镇代理中心负责核定发放。村庄用于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办公费等其他支出时,由村庄提出申请,经镇代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镇政府审批后列支。

  六、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管好用好村级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村级财务收支,制

  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财务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将帐务、资金委托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为管理的一种财务管理制度。

  二、代理中心主要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反映、监督。具体职能:

  1、为村庄代理会计记帐业务,编制会计报表;

  2、代管村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3、为村庄管理各种帐簿和凭证;

  4、指导和帮助村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5、定期审查村庄的财务收支凭证,监督村庄的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6、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村集体制定增收节支计划,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三、代理中心统一为各村设置总帐、现金日记帐和各种明细帐;

  村设现金、经营收支、经济往来、固定资产等会计登记簿,设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印鉴管理、统一收据、经济合同、土地承包等记录簿。

  四、代理中心的工作实行“会帐制”,基本程序是:

  1、报帐。村庄理财结束后,由村会计填制报帐单,将审理合格的原始单据报代理中心。

  2、会帐。镇每月定期分片将村会计集中到代理中心会帐,由记帐员负责指导村会计填制记帐凭证,填写村庄相关登记簿。

  3、对帐。在会帐日,由代理中心记帐员将村庄上月的财务情况反馈到村,与村会计相互核对上月各自的帐、簿,核对正确后,相互盖章,做到帐簿相符、帐帐相符。

  4、记帐。由记帐员按照审核后的记帐凭证进行微机录入、输出和备份。记帐凭证、月报表等按月打印,会计帐簿按年度打印。记帐结束后,代理中心将各村的会计报表和镇的汇总表通过网络报市经管中心。

  5、公开。记帐员每月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与村会计逐笔填写财务公开牌,在公开栏张榜公布。

  五、对村集体资金,根据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镇在代理村级资金时,分别设立“土地征用补偿金”、“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集体资金”三个银行专户,按村庄设置明细帐。

  1、“土地征用补偿金”专户核算土地征用时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等收入,按规定用于对农户的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集体公益事业和扩大再生产等支出。

  2、“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专户核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收入和村“四职干部”(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计生主任)工资、误工补贴、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等支出。

  3、“其他集体资金”专户核算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资金收支业务,由镇进行集中管理。

  六、各村庄要认真做好村级日常财务收支工作,按有关制度规定把好单据手续关;按照规定时间到镇代理中心会帐;及时做好各种帐、簿的记录、结算和核对工作;做好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使用等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订立的农业、林业、水利、牧业、渔业等各业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二、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签订的程序

  1、村庄与承包者达成初步意向后,向所在管区汇报有关情况,经管区把关同意后,制定初步工作方案和合同草稿。

  2、召开村“两委”、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管区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确定承包的项目、方式和具体工作方案,形成初步承包合同文书。

  3、工作方案和初步合同文书必须提交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1)与会的党员、村民代表(或村民)必须分别达到2/3以上方能开会。

  (2)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和发表个人意见。

  (3)与会人员要表决自己的意见并在会议记录簿上签名,最后经2/3以上与会人员同意形成最终决议。

  (4)管区书记必须参加会议,监督会议程序。

  4、会后,各村庄将形成的最终决议及会议情况,连同由管区书记签字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并报镇政府审批。涉及群众利益的,必须与群众签订好协议书(或委托书),并将协议书(或委托书)、工作方案和合同文书,一并报镇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与承包者签订合同。

  三、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1、承包合同签订后,必须经镇经管统计审计中心鉴证备案。

  2、村文书是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承包合同的签订、审核、变更登记、纠纷的调解以及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责任追究

  合同未签之前,村庄干部不准向承包者做出任何承诺,更不准接受定金。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必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凡是不按规定程序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农村集体资产购建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在集体资产购建及处置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加集体资产购建及处置的透明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

  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范围: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地、虾池、水面等自然资源;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4、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并的企业资产;

  6、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

  7、国家对农村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9、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10、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产和其它资产。

  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指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变卖等经营形式。

  三、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程序

  1、村“两委”制定初步方案。村级集体资产处置事前必须召开村“两委”会议、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管区工作人员必须列席会议,将处置的对象、处置的方式和价格形成初步方案。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

  一定要公开招标,严禁以“两委”会的名义私定标的和价格搞暗箱操作。

  2、初步方案提交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管区书记必须参加会议,监督会议程序,与会的党员、村民代表必须分别达到2/3以上方能开会,允许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和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要表决自己的意见并在会议记录簿上签名,最后经2/3以上与会人员同意形成最终决议。

  3、会后,各村庄将形成的最终决议及会议情况,连同由管区书记签字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并报镇政府审批。

  4、政府审核批准后,村庄方可根据议定的方案对确定的集体资产进行处置。

  5、对集体资产进行变现处置时,必须由镇经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现场监督,现金由镇经管中心工作人员带回划入村庄帐户,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坐支。

  6、村庄应将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及处置情况,及时通过村庄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集体资产购建程序

  对于农村集体资产投资购建项目,村“两委”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充分讨论后,按以下规定执行:投资1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投资1000-5000元的,由村“两委”、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并报管区审批;投资5000元以上的,其操作程序参照集体资产处置程序进行。

  五、责任追究

  各村庄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履行民主程序。对不经过民主程序私自购建、处置变卖集体资产、外借资金和以集体资产对外提供抵押或担保,其签订的合同、协议视为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由有关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村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规范村庄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庄建设项目范围

  村庄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包括塘坝、水库、新建或改造自来水工程)、主街道建设(包括硬化、绿化、亮化、浆砌等)、出村路建设、家室建设等,投资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建设项目申报程序

  1、村两委形成初步意向后,向管区上报,经审核同意后,召开村“两委”干部、民主理财小组及主管业务部门人员会议,制定拟建设项目预算方案,预算方案要详尽、明了、准确。

  2、初步方案提交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与会的党员、村民代表必须分别达到2/3以上方能开会,与会人员要表决自己的意见并在会议记录簿上签名,最后经2/3以上与会人员同意形成最终决议。管区书记必须参加会议,监督会议程序。

  3、会后,各村庄要将形成的最终预算方案、会议记录复印件等附件经管区书记签字后一并报镇政府审批。

  4、政府审核批准后,村庄按议定的方案实施,镇相关业务部门、民主理财小组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5、项目完工后,村“两委”、理财小组、管区、镇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工程决算后,经管区书记、镇长签字后方可付款。

  三、有关要求

  1、各村庄须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施工。如在预算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但要经管区、村“两委”干部、民主理财小组、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更改。

  2、项目预、决算方案通过后,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篇:规范农村集体资金

  ..擦罗乡关于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既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新举措。近年来,全乡上下不断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拓展管理内容,已经形成了财务管理机制比较健全、民主理财比较规范、财务公开比较全面、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全面深化、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的新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推动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一、基本情况

  擦罗彝族乡距县城17公里,共辖5个行政村,村级财务全部实行委托代理制,统一由乡财政统一监管,并且都实行村务公开,都设立有自己的理财监督小组。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全乡村级资金总额697.8848万元,资产总额1262.0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总额375.18万元,村级资源总面积8.38万亩,其中林地地总面积8.38万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擦罗乡的三资管理开始从单纯抓财务管理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转变,从重点抓资金管理向全面加强“三资”管理转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

  二、推行民主化管理,农村三资管理,容易出现“主体不明、监督缺位”的问题,必须树立全新的民主管理观,采用民主办法来解决。

  (1)转变“上级包办”,强化群众共管。过去农村三资管理,是“上面热,下面冷”上面管而不严,群众想管无力,针对村民自治要求,现在各行政村通过选举产生了各村的理财小组,对各村的账务进行监管,没个季度末负责对本村会计做的账进行监管,对无异议的本季度余额表签字表示无异议,这样很大程度上发挥了群众的监管作用,依靠民主实现了上级监管和群众共管的有机统一。

  (2)转变无序管理,加强规范操作。农村三资管理,是一个具体、负责的过程,要变无序为有序,才能管住管好。我乡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对三资进行规范化管理。各村的三资具体由村会计进行管理,受村民委员会,乡党委政府所及人民群众三层监管,并由乡财政所对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规范性,总之我乡的三资管理正向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3)转变“一言堂、家长制”,加强法规制约。加强源头制腐,关键是管住主要负责人。过去,有的村干部家长制严重,搞一人说了算,村集体三资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对此我们从思想入手,严格落实财经记录,并加强票据规范性和合理性管理,由乡财政对票据进行

  监督管理,支取集体资金时须由村主任和乡长双签才有效,这样农村三资的使用情况有了更好的监督管理作用。

  三、操作程序化,推行制度管理,管好农村“三资”,必须把握重点,大胆创新,用流程图式的办法加强管理。我们坚持分类指导,探索总结了一系列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办法。(1)立足“严”字,强化财务审批。我们在财务审批上,推动各种创新。各村的集体资金由乡财政所统一开设一个专户对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惠农便民政策资金等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拨付。一是“一支笔”。即对每笔由财政核拨的资金,由各村主要负责人审签,并由乡财政所集体资金会计进行票据审核,最后由乡长签字方可支取集体资金,对于高速公路补偿资金的支取还要求一事一议手续完备。二是“两公开”。即对村级财务状况,对村级集体资产收益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到及时公开。

  (2)立足“公”字,强化资产管理。在资产管理上,我们主要是把好三道关口。一是把好登记关。对村级集体资产,及时进行清查核实,界定资产权属,明确产权关系,搞好产权登记,建立管理台帐,每半年将资产状况进行公示。二是把好票决关。处置集体闲置的存量资产,各村委会首先广泛征求村民代表、党员和群众意见,形成初步方案后交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按会议决议执行。三是把好公示关。对处置资产所得及时向村民进行公示,资产收益每半年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进行公示。由于把好了关口,资产管理得到规范,得到了群众认同。

  (3)立足“活”字,加强资源管理。在资源管理上,我们坚持依法管理、积极对接上级部门相结合,做到管而不死,管出效益。在开发利用现有农村土地资源上,我们特别注重突出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控制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存量,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村民建房统一由县国土部门审批,乡政府做好审批前期的对接工作,对群众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乡镇府联合国土、城建等一律予以拆除,并由各村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曝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了建“人情房”,确保了用地管理公开、透明,从

  源头上防止了干部行为不廉洁和办事不公正的现象产生。

  四、监督全程化,推行跟踪管理。农村“三资”管理,群众关注,社会关注,上级关注,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必须加强监控,确保每一个环节不出问题。实践中,我们探索全程跟踪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了农村“三资”管理的全程监控。

  (1)乡财政所代管。为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管,统一由乡财政所统一管理农村集体资金,并及各村的各种账务处理凭据,每季度乡财政所按时组织各村会计到乡上统一进行当季账务处理。一方面,重点加强票据管理。凡不符合财经手续的票据均拒绝入账,基本杜绝了白条入账的现象。另一方面,加强资金监管。在资金管理上实行封闭运行。乡财政所成为所有项

  目征地资金使用的“铁将军”,强化征地补偿资金使用全程跟踪监控,全程反映征地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

  (2)群众监督多层次。我们依靠群众,重点落实了“三项制度”。一是坚持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实行村民代表大会票决制。二是坚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定期列席村两委办公会议,每季度对村级财务进行全面审核一次,每年年终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资产等实物进行清查,并将清查结果进行公示。三是坚持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各村在作出村级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事先公开有关情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做到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财务审计

  由于我乡实行了村账乡管管,乡纪委坚持每季度对各村账目审计一次。对审计出的问题,如手续不全、报账不及时等限其立即改正,从而使各村的财务管理更加更规范。

  六、党务公开

  近年以来擦罗乡积极探索党务公开工作的新机制,采取了“扩大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两项措施强化村级党务公开工作。一是扩

  大公开渠道。坚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采取设立专门的党务公开栏、发放党务公开工作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促使党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多样化的轨道,使党务公开成为村级党支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的窗口,沟通和联系群众的桥梁;二是丰富公开内容。围绕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支部的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决策、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内容进行最大限度的公开,并做到党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相结合。将关系到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定和工作进行公示,争取党员干部及群众的支持和理解,促进村级各项工作的开展。

  七、存在问题

  我们发现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①个别村账务处理不够及时,手续不够齐全,财务公开不够及时;②个别村资产登记不够及时完备,台账建立不够完善,档案资料归档不及时。针对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问题以及没有达到上级要求的,乡领导小组将分片、分组开展督查、指导实行包干到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

  第三篇: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

  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五、财务公开和备案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并将当期公开的内容进行备案。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清查制度。每年12月低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

  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二、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要求每年2月底以前完成登记工作。

  三、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

  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五、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

  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竟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

  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

  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四、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民主理财制度

  一、民主理财小组的建立和成员的产生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民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选举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为5人,随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同步,可连选连任。

  二、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村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受理村民对集体账目的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民主理财基本内容

  1、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

  2、农民负担归户落实以及收缴情况;

  3、集体资源发包、合同签订及兑现情况;

  4、村级收入情况,主要审核三项资金、发包收入、土地征(占)用收入等兑现情况;

  5、村级支出情况,主要审核办公费用、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

  费用、借款利息等支出项目标准和金额是否合乎政策规定,政策性以外的费用开支压缩情况;

  6、村级货币资金情况,主要审核现金是否账实相符、交乡(村)代管款是否账账相符;

  7、集体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审核固定资产和长短期投资是否账实相符、债权关系是否明晰准确;

  8、集体财务情况;

  9、集体积累和收益分配情况;

  10、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四、民主理财活动时间

  对村级收支正常的村,一般每季进行一次审核公开;收支业务多的村,可按月进行审核公开,对专项经济业务,根据需要进行审核公开。每年初,对上的财务状况、资金状况以及相关的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公开。

  五、民主理财工作要求和纪律

  1、民主理财活动必须有2/3以上的理财人员参加,方可开展工作。

  2、民主理财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章办事,对不合法、不合理、不规范的经济事项要及时指出,并加盖“退回”、“作废”等印记。认真做好理财记录,参加理财的人员在记录簿上要签字或盖章。

  3、理财人员要遵守请销假制度,规定的活动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村主要负责人请假。活动期间,要遵守作息时间,集中精力开展工作。

  4、理财人员参加民主理财活动可实行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理财人员如不能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或违法违纪,村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理财资格,并相应追究责任。

  第四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农村集体“三资”即: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

  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经过调研发现,目前农村“三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资产,资源底数不清。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没有定期盘点;二是资产。资源管理不到位。资产,资源地购置,建造或变卖,往往村民不知情;三是经济合同管理不清。大部分村经济合同管理意识不强,合同内容不规范;四是缺乏有效监督。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势在必行,但各类措施应围绕“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总体思路,在村级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保障农村集体“三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公开透明运行。

  加强农村“三资”管理,设立监管机构是必须的:依托镇农经站,在原建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同时依托镇司法所建立农村项目竟标服务中心,形成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协调,“三个中心”为依

  托,“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其意义具体体现在: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农民群众对财务等工作的监督,扩大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民主化管理;促进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使之成为培育现代农民的有效途径,最终提升农村财政管理水平,实现农民增收,使我国的农村建设走向新的里程。设立了农村“三资”监管机构,如何对农村“三资”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呢?

  首先,要确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目标任务: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其次,要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原则

  :

  (一)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集体“三资”,维护村集体和村民涉及“三资”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保障村民以及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反映权和监督权。(三)坚持公开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

  持公开原则,及时将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和收益向全体村民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四)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成员受益原则,通过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再次,有序实施村集体“三资”监管实施步骤

  :

  (一)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镇成立“三资”监管机构,广泛宣传发动。

  (二)清理整顿阶段。主要任务是各村清查摸底,整改发现问题,张榜清查结果,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清查结果,并建立资产、资源台账,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各村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相关账簿。

  (三)建章立制阶段。主要任务是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制度,构筑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长效机制。(四)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的处置程序。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应填制《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及《债务(权)核销申报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后方能执行,执行结果应报送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五)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

  (2)收益分配方案;

  (3)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4)购置和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及重大投资项目;(5)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6)其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涉及各成员切身利益的。如果要使农村“三资”规范化,长期化,制度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农村“三资”规范性文件。出台具体措施要回答农村集体“三资”谁来管,怎么管两个问题。方法是“由民做主”,措施是制度保障,从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保障农村集体“三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公开透明运行。参考文献:

  [1]张春霞.加强集体“三资”管理

  促进农村和谐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0(12).[2]林丽娜.关于莆田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9(21).[3]张亚平,凌志群,姜堰.理顺“三资”管理机制[j].农村经营管理,2011(02).第五篇:农村集体

  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市纪委四届二次全会部署,现就全市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现状,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新机制,实现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进一步提高农村民主管理水平,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为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经营和监督情况,明晰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

  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实现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二、工作对象、范围和内容

  工作对象:全市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企业实体等,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

  工作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三资”,即资金、资产、资源。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对外投资等;集体所有的商业用房、标准厂房、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水面及其他生产性资源。

  工作内容:

  (一)全面清查核实家底。按照“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的原则,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全面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重点摸清集体“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账账、账据、账表相符。对已经纳入账内核算的资产,要以账对物,看账物是否一致;对有账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处理;对有物无账的资产要合理评估价值,及时纳入账内核算;对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资产进行价值重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确认。

  (二)明晰产权界定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三资”形成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界定。重点建立以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为主的“三资”账簿,明确集体“三资”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所处位置、保管人等,并及时记录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收缴情况等。在集体“三资”账簿完备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制度,通过发放产权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规范管理。

  (三)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制度,重点解决人情发包、私下发包、低价发包等暗箱操作行为;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事务管理和民主管理,切实抓好农村集体财务日常收支管理,严格财务收支审批程序,重点解决公款私存、白条入账、不当开支等问题;加大财务公开力度,强化对公开事项真实性的监督检查,推进村民点题公开;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构建监管平台,解决侵占挪用集体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私设“账外账”等问题;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监督,加大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力度,抓好农村“一事一议”、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等专项审计;加强村级债权债务清理,认真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拖欠公款清收工作。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票据使用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经营制度、资源登记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产资源台账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等。建立健全“三资”监督制度,主要包括:民主决策制度、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农村财务审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县(市、区)、乡(镇)、村(居)上下联通的信息化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利用便民服务大厅显示屏、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公开,创新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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