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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危险废物管理制度7篇

发布时间:2023-08-05 13:22: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汽车维修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汽修厂)

  1、废旧金属件、橡胶件和其它固体废料等物资应统一存放在废品库内,并按物资的特性进行分类,整齐地堆放在不同区域,区域之间应有明确的分类标志。

  2、更换的废油、废液应统一存放在专用设施和地点周围应设有围堰,以免废油,废液外溢,保持油灌周围整洁。

  3、废旧物资、油料由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处理。出售废旧物资、油料应努力达到最佳经济效益。

  4、各类废旧物资中的有色金属及有使用价值的废旧物资,应做好回收利用,向外处理,努力收回残值。

  5、联系的回收单位,必须是具有环保价值并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专业废品回收部门,定期回收处理。严禁交给无执照的流动者回收。

  6、物资供应部门对每次处理的废旧物资、油料均应建立处理记录,备查、点内,存放地。

篇二:汽车维修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修理厂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20XX年1月1日

  管理人:XXXXX

  1应急预案简介

  1.1应急预案编制目的(1)应急预案应当着眼于最大限度减低因火灾、爆炸或其他意外的突发或非突发事件导致的危险

  废物或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空气、土壤或水体中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使任何可能引起的紧急情况不扩大,并尽可能地排除险情。

  (3)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4)使承担抢险、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程序、有步骤,使应急处理工作有条

  不紊地迅速展开,达到迅速控制危险源、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的目的。

  1.2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废物库所发生的危险废物泄露事件。

  2.单位基本情况及危险废物处理

  XXXXX维修厂是专业的修理厂,项目建设在XXXXXX号,500平方米,从事汽车维修、汽车拖车、汽车零配件销售等项目。

  在整个公司经营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品废物品种包括:废机油,废油砂及废手套,废机油滤芯,废烤漆房过滤棉,废油漆渣。

  在平日的工作中,所有危险废物全部按照危险品废物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及管理,所有危险废物存

  放于危险废物品库中,定期有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处理。

  3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形明确启动应急原的条件和标准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以下事故时,应当启动

  应急计划:

  (1)危险废物溢出。

  (2)火。

  (3)爆炸。

  4应急组织

  4.1应急组织机构、人员与职责

  4.1.1应急领导组织

  组长

  组员

  副总经理:

  服务经理:

  车间主任:

  备件经理:

  车间工人:

  听取事故汇报,下达事故处理命令,召开会议。

  因此,现场分析会将处理结果向上汇报。

  正确处理责任作业区内发生的事故,并为恢复生

  产作好准备。

  正确处理责任作业区的事故,恢复健康。

  产作好准备。

  组织设备检修力量,做好设备检修工作。

  服从领导指挥,开展抢修工作。治疗原则:

  确保人身安全。

  ②先控制,后搜救。

  先处理,再举报。

  ④迅速、沉着、果断

  4.1.2应急领导小组及成员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全公司重大危险废弃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启动(结束)修理厂重大

  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和重大救援决策;负责监督和指导重大危险废物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火警119急救120匪警110交通1225应急响应程序事故发生及报警(发现紧急状态时)

  5.1事故息报警和通知

  危险废弃物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到:

  (1)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

  (2)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按以下内容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监管、环保、质量技监部门。

篇三:汽车维修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6、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环境保护倡议书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命;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环保责任是企业重要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作为一个企业家,勇于承担保护环境的历史重任,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再次,我们向全县的企业家们发出如下倡议:一、树牢环保意识,维护企业形象。强化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群众健康的社会责任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大力实施污染减排,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认真肩负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切实维护企业形象.二、遵守环保法规,维护环境安全。坚决贯彻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排污缴费制度,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动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到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质量安全和改善。

  三、强化环保管理,确保达标排放.确实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全过程控制污染,切实做到噪声,废气和废水达标排放,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四、落实减排工程,实行总量控制.积极实施污染减排项目工程,主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完成总量消减任务。

  五、树立诚信意识,恪守环保信用。将诚信观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主动处理好厂群关系,及时公开企业环保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做诚信守法的模范企业。

  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诚望全县企业家们积极行动起来,争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环保企业,为建设生态文明的神韵随州做出积极的贡献。

  环境污染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专人负责废气、废水、废物等处理设施、设备和存放管理.第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建立污染防治制度时,应在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中增加污染防治内容.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主要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将台帐报送所在辖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购置、保养、使用台账;

  (二)重要物品的购置、使用、管理台账;

  (三)各种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台账;

  (四)从业人员污染防治知识培训记录,企业污染防治事件记录等。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外省(市)转移的,应到州级环境保护局办理转移联单后方可进行转移.各县(市)维修企业将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危险废弃物收购合同》报县级环保部门和运管部门备案。)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

  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售后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汽车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装卸汽车发电机和起动机时,应将汽车电源总开关断开,切断电源后进行,未装电源总

  开关的,卸下的电线接头应包扎好。

  二、需要起动机检查电路时,应注意车底有无他人在工作,预先打招呼、拉手刹、放空档

  然后发动,不熟练人员及学员不得随便发动.三、汽车内线路接头必须接牢并用胶布包扎好.穿孔而过的线路要加胶护套四、装换蓄电池时,应有用蓄电池攀带。

  五、蓄电池架发现损坏时,应立即移工修理,不得凑合使用。六、装蓄电池时,应在底部垫以橡皮胶料,蓄电池之间以及周围也应用木板塞紧。七、电池头、导线夹应装可靠,不准用铁丝代用。

  八、配制电液时,应将硫酸轻轻加入蒸溜不内,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达到散热迅速的目的。

  严禁将水注入硫酸内,人员应穿戴胶水鞋和橡胶手套,戴防护眼镜。

  九、蓄电池维修、装配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和防火设备,防止人员铅中毒及发生火警。充

  电池工作间空气要流通室内及存放蓄电池地方4米内严禁烟火.十、切实执行电池在新装及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初充电的好坏直接影响蓄电池的寿命。初

  充电后至少应以相当于蓄电池容量的1/10的放电率放电一次,直至单电电压降至1。7V为止.再以初电的充电率充足,充足后安置24小时后方能使用.十一、充电时应将电池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0C。

  十二、蓄电池应用放电叉测量,不可用手钳或其它金属试验,防止发生爆炸。

  十三、工作时,如不慎有电液落在皮肤或衣服上,应立即用5%苏打水擦洗,再用清水冲洗.十四、清洗发电机、起动机及其他电器设备应使用不带添加剂的工业汽油,并注意防火。

  汽车电工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电工安全工作条例.

  二、严格遵守设备仪器仪表技术使用条例。

  三、严格执行用电设备保养保修条例。

  四、严格执行用电设备报批、使用、报废管理规定。

  五、下班后注意车间用电设备是否断电,并拉闸。

  六、充电设备如需连续使用,注意留人值守.

  七、在进行汽车电器设备维修时,需断电检查;如需带点作业,注意防火。

  八、在汽车上作业时,注意自身搭铁,避免静电引起火花。

  九、电工需持证上岗,学徒工不得单独作业.

  十、电控汽车禁止做跳火实验,以免烧坏控制系统原件

  十一、认真按施工单制定项目作业,如需增项,需预先请示前台业务与客户联系,获准后方可实施增项,并予以文字说明

  十二、认真执行工艺质量保证程序,优质完成各项任务.

  十三、服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废旧电池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废旧电池储存,保证相关危险品储存的质量,特制订以下废旧电池管理制度。

  1、所有的废旧电池需设立专门的存放地点,专设废旧电池室做废旧电池专用,同时做相应的废旧电池暂存处标注。

  2、废旧电池必须存放在阴凉通风.3、远离火种,高温处,严禁吸烟。

  4、废旧电池暂存处所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贴上相应的标识。

  5、对废旧电池危险品要随时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6、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及检查安全隐患,及时排查.7、废旧电池必须要由有回收资质得回收单位回收,不得私自处置。

篇四:汽车维修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南充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废弃物收集、贮存、使用、处置行为,建立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机制,有效防止机动车维修废弃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弃物是指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它废弃物。主要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及油泥,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性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废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等),废旧汽车零部件、废轮胎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

  第四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市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企业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企业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是废弃物收集、处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产生的废弃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必要的废弃物收集、贮存设施,运用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因收集、贮存、处置不当而造成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废弃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专人负责废气、废水、废物等处理设施、设备和存放管理。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建立污染防治制度时,应在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中增加污染防治内容。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主要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

  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将台帐报送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购置、保养、使用台账;

  (二)油漆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重要物品的购置、使用、管理台账;

  (三)各种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台账;

  (四)从业人员污染防治知识培训记录,企业污染防治事件记录等。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所属辖区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按程序申领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开展维修从业人员污染防治知识教育,加强对绿色汽车维修先进理念、先进工艺的学习,增强从业人员污染防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制定并落实环保、合理和经济的维修方案,减少因不当诊断、操作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升企业污染防治水平。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环保标准要求,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应记录使用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种类、数量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至少保存5年。

  第十三条调漆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作业应采用高效喷涂设备;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喷枪,应采用密闭洗枪设备或在密闭设施内清洗,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喷(烤)漆房加热装置禁止使用燃煤、废油等作为燃料。所有喷漆(烤)漆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内进行,废气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应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至少保存5年。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建设集中式汽车维修钣金喷漆中心。

  第十五条切割、焊接、干打磨工位应设置单独隔离间或隔离帘,并配备固定式、摇臂式、移动式除尘装置,干打磨工位应配备无尘干磨机。

  第十六条从事发动机及变速箱零部件维修的专项维修业户应采用截油器、油水分离器等除油设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危险废物类别标签。

  (二)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

  (三)贮存房间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弃铅酸蓄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

  (四)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转移、处置并签订转移、处置合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转移、买卖、焚烧或利用。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转移、处置。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规范处理维修废弃物,设置专用封闭区域集中收集存放维修废弃物,危险废物与一般废弃物分区存放,在危险废物存放处设置危险性质的标识,并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丢弃、遗撒废弃物。对于一般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经鉴别确定的危险废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与同级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督促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积极参加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管,督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收集、贮存、处置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的监管和查处过程中,发现机动

  车维修企业有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抄告同级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凡属新建、扩建、改建的汽车维修企业开工建设前,应办理环评手续,同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建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实行雨污管网分离,或通过油水分离池进行隔油、过滤、沉淀处理后排出,禁止将废水直接冲入污水管道或排入河流和土壤中,应在通风不畅的调试车间和调试工位设置汽车尾气收集装置,能够将汽车尾气经过净化后排出车间。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推广运用绿色汽修设备,应加快汽车维修设备的升级换代,积极购买并使用绿色汽修设备(包括节能型烤漆房、洗车水循环利用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静音型空气压缩设备、无尘干磨设备、废油收集机、制动液更换加注器、洗枪机或稀料回收再利用设备、车身整形设备等),设置喷(烤)漆房等场所废气治理设施,避免废气无组织排放,在维修过程中切实减少污染。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量、危害性、突发事件的防护措施等,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并保留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文字记录或影像图片资料)。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年初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年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流向、贮存、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管理计划保存期限为五年以上,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报调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违反《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移交同级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不符合危险废物处置要求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经营许可备案。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南充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五:汽车维修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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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s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4s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4s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按时回收,并建立台账报送主管部门,而很多4s店危废管理负责人面对着已经堆满危险废物的存储库房一筹莫展,再产生危险废物不知道如何处理,也不知该如何向主管的环保部门汇报,甚至有部分企业存在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为有效控制和减少危险废物的污染消除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带来的环境安全隐患就由东方循环网来为您普及一下4S店维修行业内到底哪些是危废,危险废物管理知识以及危废标志。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修订)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废物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修订)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修订)内的4s店危险废物主要有:

  (1)维修或拆解产生的废机油和机油滤清器(HW08)(2)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废机油的抹布手套等(HW08)(3)喷漆过程产生的废漆渣(HW12)(4)制动器衬片更换废石棉(HW36)(5)废油漆桶(HW49)(6)废弃机油桶(HW49)(7)喷漆作业房尾气收集装置中更换的过滤棉或活性炭(HW49)(8)维修或拆解产生的废铅酸电池(HW49)(二)需要鉴别认定的废物主要有:

  (1)废防冻剂

  (2)废空调制冷剂

  (3)废安全气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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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GB15562.2的国标要求4s店需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遵循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建设防雨、防晒、防渗漏、防散失的危废暂存场所,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应严格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存储,做好台账记录备查,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必须遵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填写并做好联单报送留档工作,同时落实危废转运、处理处置责任。

  在了解了4s店有哪些危废,有哪些需要鉴别认定的废物以及如何管理4s店的危废之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各省环保局对全市汽车4S店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重点有哪些:

  1、是否依法申报登记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2、是否在明显位置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及场所是否合理;3、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并做到了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4、是否将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这样的专项行动主要检查汽车4S店有没有涉及油类等废物。对存在环境问题的4S店,依法规范危废处理处置工作,并加强对4S店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危废废物规范处理意识。对未按要求整改的4S店,市环保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理。

  4s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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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

  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

  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

  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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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1、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6、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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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4s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回收,交予有资质的厂商处理。

  2、现场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分类好,存放在指定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现场将危险废物运往危废暂存区时必须使用防滴漏台车,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一起运输时,必须每种废弃物用单独的胶袋装好。

  4、危废暂存区工作人员必须将现场送过来的危险废物,分类装到相应的蝴蝶篓中,由中转站人员用叉车拉走。

  5、危废暂存区人员必须将危废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6、危废暂存区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暂存区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的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

  7、危险废物回收厂商回收危险废物,必须有相关资质,与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且合同报送环保局备案。

  8、危险废物厂商进厂必须符合公司门禁与环安规定,且装车时必须穿好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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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具,设定警戒范围,不允许其它人进入。

  9、厂商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当场开出本次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且出厂时必须具备环境管理课开出的出厂放行单。

篇六:汽车维修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1、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销售、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装卸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装卸环节。

  3、职责

  3.1销售部负责在开具提货单前对提货单位及车辆的各项资质进行查验,装载后对装载质量进行检查核准,并建立查验、销售台帐和客户档案(一户一档)。

  3.2供应部负责在购进危险化学品前对供货单位、运输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向供货企业索取有关规定必需的说明书、标签等。

  3.3化产车间负责装载前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查验,对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进行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和现场考试,负责装卸过程中随车人员及本单位操作人员按要求操作。装载后对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并进行登记,建立相应台帐。

  3.4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状况、人员资质及销售、装卸环节过程中部门、车间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5销售部、化产车间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环节“十严禁”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车查验、核准登记流程。

  4、控制程序

  4.1销售部在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

  销售部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五项资质和要求:

  4.1.1购货单位的资质

  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1.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

  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1.3运输车辆的资质

  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

  (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

  (5)运输车辆罐体检验合格有效报告书

  (6)《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4.1.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

  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4.1.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车辆罐体定期进行检验,符合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13392《道路运输车辆标志》要求,罐体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标志灯,粘贴喷涂反光带等。

  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

  4.2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

  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随车人员和车间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车间工作人员还应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如阻火器、灭火器、三角顶灯、矩形标牌、导静电带、呼吸阀等),运输粗苯车辆充装前必须查验紧急切断阀,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4.3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

  装载过程中,运输车辆发动机必须熄灭,必须有提货(或运输)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装载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4.4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

  装载完毕后,化产车间工作人员必须对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销售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对装载质量进行检查、核准,并为运输车辆依法提供“一书一签”,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单位。

  4.5登记制度

  销售部门、化产车间要以《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详见附表)为基础,结合实际对发货和装载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进行认真登记,流通手续,建立工作台帐,并明确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环节的安全,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4.6装卸作业要求

  (1)装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先用手触摸静电接地装置,消除人体静电,然后连接好静电接地,穿戴好劳保用品,使用铜或铜合金工具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全面了解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静电接地线良好接触,充装、卸料软管、阀门对接良好,槽车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3)在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卸车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静止2分钟后取样卸料。

  (5)夏季充装粗苯时,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17时后进行,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充装。

  (6)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7)充装过程中时刻注意槽车液位、压力,坚守现场,随时处置突发情况。

  (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4.7不适宜装卸的情况。

  凡出现下述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装卸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雷雨天气

  (2)附近有明火

  (3)检测出介质泄漏

  (4)液压异常

  (5)其他不安全因素

  5、工作要求

  5.1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在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装卸现场安全。

  (3)操作人员在装卸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4)装卸硫酸、烧碱时,操作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5)装卸洗油、粗苯、焦油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

  (6)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7)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8)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

  (9)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2对作业驾驶员、押运员的工作要求

  (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阻火器,不准随身携带火种,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装载作业前,驾驶员、押运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现场考试。

  (5)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6)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禁止在作业现场打手机。

  (8)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9)在装卸点作业时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1、目的为了贯彻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及处置活动。

  3、职责

  3.1、各车间负责本车间产生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的统计,及危险废物台账的建立。

  3.2、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车间危险废物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不定期检查。

  3.3、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险废物的协调处理工作。

  3.4、销售部负责确需外协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外协工作。确保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保证按国家规定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方依法运输。

  3.5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由车间提出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储存、回收利用、外协处置申请的批准。还负责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在当地环保局的备案及相关处理的报批工作。

  3.6、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对安全环保部批准工作的审核。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危险废物的生产管理

  4.1.1、生产技术部要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做好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4.1.2、产生危险废物的工序班组长及岗位操作工负责危险废物的初始收集及日常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4.1.2、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的危险废物负责,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1.3、生产区危险废物收集装置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2、危险废物的转运

  4.2.1、各车间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对将达到车间储存临界值需转运处理危险废物的申请。

  4.2.2、经安全环保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运。

  4.2.3、由专人、专车进行转运,车间负责对转运危险废物进行统计上账。

  4.2.4、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醒目的警示标示。

  4.3、危险废物的利用

  4.3.1、可利用为公司生产原料的危险废物,由车间申请,生产技术部协调,安全环保部和分管领导批准分批返回生产系统。

  4.3.2、可利用危险废物返回生产系统的转运工作由专人、专车负责,车间进行统计上账。

  4.3.3、生产技术部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

  4.4、危险废物的处置

  4.3.1、对车间提出的危险废物处理申请,经由安全环保部认为需外协处置的,经由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下一步处置工作。

  4.3.2、经领导批准后,由销售部协调具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

  4.3.2、车间进行统计上帐。

  4.5、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理

  4.5.1、由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联合制定危险废物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并保单地环保局备案,并组织演练。

  4.5.2、发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及处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第一时间处理,必要时由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4.6、其他

  4.6.1、危险废物情况(生产工艺、处理办法、处理计划)发生变化前,安全环保部应先向当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6.2、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先得到当地环保局的`批准。

  4.6.3、禁止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放、混存、混运。

篇七:汽车维修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简洁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

  各机动车维修业户要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健全环境污染防治组织构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废弃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类型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指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等废润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废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吸附漆雾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废弃抹布和劳保用品)等。

  三、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要求

  (一)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业户要强化主

  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手册》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当明确本单位危险废物底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办人、贮存、转移等情况。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并保留10年以上。

  (三)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

  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牌。二是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三是贮存场所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具体可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四)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机动车维修业户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机构转移、利用、处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转移、买卖、焚烧或利用。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转移、处置。动车维修业户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名称、特性、形态、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牌照、接受单位等详细信息,并于转移完成后及时将转移联单纸质件报环保部门备案,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

  (五)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业户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于每年年初开展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定期向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六)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机动车维修业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环保工作是当前的重点工作,各机动车维修业户务必高度重视、紧急行动,全面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做到整洁、规范、有序,达到环保要求。

  (二)完善软件资料。各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预案等必须完备,危险废物管理的各类台账、登记簿填写要规范、准确,产生危险废物的原材料的采购台账、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台账和转移的台账要相吻合。

  (三)规范硬件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要严格按国家《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标准,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采购环保设备,建设废弃暂存间等设施,废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明确责任人,做到进出有台账,使用有记录,符合环保要求。各

  维修业户要推广使用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四)加强督促指导。局各相关股室要及时与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督查,对维修业户危险废物管理的软硬件建设进行督导;对没有履行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汽车维修业户要责令尽快完善;对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要严厉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危险废物类别鉴定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2019年征求意见稿),机动车维修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如下:

  1、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漆渣(HW12,900-252-12);

  2、维修或拆解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HW08,900-214-08);

  3、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废机油的抹布手套等(900-041-49,列入危险废物豁免清单,废弃的含油抹布、劳

  保用品(900-041-49),混入生活垃圾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4、废油漆桶(HW49,900-041-49);

  5、废润滑油桶(HW49,900-041-49);

  6、喷漆工序产生的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中更换下来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HW49,900-051-49);

  7、废电瓶(HW49,900-041-49);

  8、废滤芯(HW49,900-041-49);

  9、洗车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产生的浮渣和污泥(HW08,900-210-08);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需要鉴别认定的固体废物主要有:

  1、废防冻剂;

  2、废空调制剂。

  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整改、处罚规定

  1、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x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禁止擅自弃置、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

  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x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现场危险废物管理

  1、危废暂存间设置:企业需在厂区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专门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堆放仓库,贮存场所必须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地面必须要高于厂房的基准地面,确保雨水无法进入。

  2、危险废物常规管理:所有危险危废必须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堆放处,完善环保标志标识牌,所有危险废物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建立台帐管理制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征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时间、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在危险废物转运的时候必须报请当地环保局批准及填写危险废物转运单。

  四、现场监察主要方面

  1、重点对汽修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准备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2、对操作间、危废暂存间、易燃易爆品储存间等安全生产关键点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严禁企业将拆下来的汽车废旧电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范文本)3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落实全市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严禁违法销售、倾倒、收集或处置。

  二、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单位,以及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台帐,规范设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和经济合作、市场监督等部门将加大综合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xxxxxx;公安机关举报电话:xxxxxx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利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隐患,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包括:

  1、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

  2、废铅蓄电池和废电路板;

  3、未引爆的安全气囊;

  4、废尾气净化催化剂;

  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6、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7、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单独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等。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具体包括:

  1、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

  2、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处置时间、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在“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申报登记;

  4、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现场应做好防渗漏处理,并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实行分类收集、分区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随意贮存、堆放、倾倒、抛洒;

  5、设立危险废物标识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参考《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6、规范危险废物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

  7、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危险废物管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事收集、利用和处置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经营资质,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特别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记录台账。严格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点建设和管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督导与服务

  西丰县环保局将于2021年3月末开始对全县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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