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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侵害的问题分析9篇

发布时间:2023-07-29 11:00:1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儿童被侵害的问题分析

  

  中国儿童性侵害现状之特点分析

  作者:林睦翔

  赵惜玲

  钟晓辉

  刘彩文

  李晓欣

  来源:《海外文摘·学术版》2020年第3期

  林睦翔

  赵惜玲

  钟晓辉

  刘彩文

  李晓欣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

  摘要:近几年来,儿童性侵害问题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从各个组织或个人曝光的案件来看,从2013—2018年之间,被曝光的案件数量呈现一个波浪式的增长态势。分析相关数据可知,儿童性侵害现状呈现的特点是多样化的,不仅是形式上的多样化,还体现在内容上的多样化。曝光的儿童性侵案件也引发我们的思考,在受害儿童中女童占比极高,达到90%以上。而我国目前男女性别比严重失衡,主要集中在90后和00后,等这两代人到了适婚年龄时,过剩的上千万男青年无法找到配偶,那么当他们的生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会不会把这种需求转移到下一代女童身上。换言之,当下我国儿童性侵害的诱发因素除了现实的因素,还有潜在的因素,这些都需要我们寻求解决的对策,在这之前,我们需要对其现状表现出来的特点做进一步的分析,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收集数据,从不同角度分析我国儿童性侵害的特点和我国相关机关和组织针对此类现象的行为表示。

  关键词:儿童;性侵害;特点;多样化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177(2020)03-0001-041研究缘起

  2017年4月,台湾青年女作家林奕含在家中自缢,结束了自己年仅26岁的生命,而在她离世的不久前,她的处女作《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出版便轰动华语界,被多位知名作家力荐。其实这部小说主人翁的原型就是林奕含本人,讲述了一个小女孩年幼时遭中年补习老师诱奸而饱受患精神疾病摧残的故事。林奕含的遭遇也在两岸三地引起了一片哗然,儿童性侵害问题再次进入了公众视野,早在2013年5月海南一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重庆一父亲性侵亲生女儿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事件曝光后,便有许多人呼吁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2013年6月1日,全国各地百名女记者联合京华时报社、凤凰网公益频道、人民网、中国青年报及中青公益频道等媒体单位发起“女童保护”公益项目(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女童保护”以“普及、提高儿童防范意识”为宗旨,自成立以来就致力于推广“性教育”,提升儿童性意识,提高儿童防范性侵、自我保护的能力,“女童保护”还会发布一年一度的儿童性侵案件统计报告和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为社会提供一线的儿童性侵数据报告,本文所用的数据均来自“女童保护。”

  从“女童保护”发布的数据(如图1)来看,从2013到2018年儿童受性侵的数据在波动中上升,其中2014年儿童受性侵案件到达峰值,2016年次之,虽然2018年被曝光的儿童性侵案件数量较之2017年和2016年有所下降,但这并不表示儿童性侵的严峻形势有所缓解,影响2018年曝光的数据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根据传播规律,任何现象在一定周期内关注度较高,之后可能出现一定趋势的衰减;其二,2018年不少地方法院发布了性侵儿童的典型案例,但媒体也报道中只提及案件名称而未描述相关案情基本信息,“女童保护”在统计时未将这类案例收录,由于主要搜索引擎的改变,按照此报告样本来源要求,案例收集相对困难[1]。相关人士也表示,被曝光的儿童性侵案件不过是冰山一角,数据显示,2013—2016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平均每天7.4起,按性侵案的隐案率比例1∶7来推算,每天实际发生儿童性侵案件大约在50起[2]。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另外一个现象,被性侵的儿童不仅仅限于女童,男童被性侵的情况同样存在,而且形势不容乐观。从近些年曝光的数据分析,儿童性侵害案件表现特点多样化,且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相关组织也逐渐重视儿童性侵这个形势严峻的社会问题,并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应对。

  2儿童及儿童性侵害的界定

  2.1儿童的定义

  我国在国际上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由于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这一儿童年龄界定在国际上已被广泛认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未直接引用“儿童”这一名词性概念,但其中规定了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我国刑事法律视域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的对象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幼男和幼女[3]。而不满14周岁的人在我国《刑法》上也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我国《刑法》虽未直接表明,儿童是不满14周岁的人,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的立法例以及国民预测可能性,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上的儿童是不满14周岁的人。综合上述,基于扩大研究对象的需要,我们认为: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

  2.2儿童性侵害的定义

  结合上述儿童的界定,我们认为儿童性侵害是指施害者通过言语哄骗、利益引诱、宗教欺骗、暴力胁迫等方式,促使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与其进行性活动,以满足其性欲望的行为。这些性侵害包括猥亵、性交、性交易等[4]。

  3儿童性侵害的特征

  3.1施暴者和受害者年龄跨度大

  从2018年统计的数据中可以看到施暴者的年龄跨度非常大,从16到60岁不等,从施暴者的年龄结构来看,其中占比最高的是30到50岁,达到70%,且绝大部分是男性。笔者查找了相关资料,表明男性性欲最强烈的时候是在18到25岁之间,而30岁以后会逐渐转变为享受性,在占比最高的30到50岁这个年龄区间的施害男性将对性欲的矛头指向儿童,满足他们对性的享受。在受害者方面,从曝光的统计数据来看,受害者的年龄覆盖了整个儿童的年龄区间,最小的受害者年纪仅1岁,14岁以下的占比高达80%,其中7岁以下占比21.33%,7到12岁占比26.80%,12到14岁占比31.87%从这一系列的数据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其受侵害的比例并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这也反应出我国性教育的严重缺位,导致儿童的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没有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提高,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年纪稍大一些孩子更容易成为施暴者侵害的对象。

  3.2城镇占比高,侵害地多样化

  从“女童保护”统计的数据来看,城乡占比差距明显,城市占比高达55.83%,其次是乡镇地区,为22.4%,最低的是县城,为12.3%。虽然城市地区的占比远高于乡镇、县城地区,但这比不代表乡镇地区和县城地区的儿童性侵情况就比较城市乐观,恰恰相反,乡镇地区的儿童性侵形势比城市和县城更严峻。城市地区的曝光率之所以远高于乡镇、县城地区,是因为城市的媒体比较发达,人民的文化水平比较高,思想更开放,更愿意把儿童受性侵的事情曝光出来。而乡镇地区由于环境闭塞,思想还比较保守,媒体也比较落后,曝光率远低于城市,事实上乡镇地区特别是留守儿童被性侵的情况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在性侵案件发生场所上,受害者住所和酒店的占比是最高的,其次是学校,然后是施害者住所,最低的是在野外或路上。首先从占比最高的受害者住所和酒店以及占比第三高的施害者住所来看,施害者多半是儿童比较信任或熟悉的人,否则受害儿童不会在有一定与之年龄相符合的认知水平的基础上让施暴者进入自己的住所会跟随施害者来到酒店。占比第二高的是学校,从一些曝光的具体案件来看,老师在作案的环境上确实占尽天时与地利,因为学生,尤其是小学生会比较信任老师,听老师的话,加上老师想找机会与学生单独相处也不难,比如借口辅导学生学习、检查宿舍等,所以老师作案的比例也比较高。占比最低的是在野外和路上,且从曝光案件来看,发生在野外和路上的性侵案件大多在晚上,从心理学角度来看,野外或路上(特别是没有路灯的地方)环境黑暗,客观上为施暴者实施侵害行为壮胆,加上在野外或路上不易被发现,所以施暴者往往会选择在野外或人群来往比较稀少的路上作案。

  3.3施暴者群体多样化

  3.3.1学校教师以及校外培训班老师

  学校是儿童的密集活动场所,也是临时监护场所,同时也是近年来性侵案的高发地。2016年“女童保护”组织的调查数据中教师实施性侵害行为占比最高,达到33.80%,这当中,我国大部分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等都出现有该类案件。

  基于教师与儿童有较高频率接触这一职业特性,教师易获得受害儿童及其家人的信任,而其实施的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隐蔽性强、覆盖面广等特点。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实施性侵害行为的教师往往利用受害儿童及家长对其在教学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心理与传统闭塞思想观念、学校或者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不到位、受害儿童及家长案发后出于多种顾虑选择与施害人私下调解的心理,将该类犯罪行为标定为常规行为这也是导致教师实施长期性侵害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

  3.3.2儿童医生

  除教师实施性侵儿童的行为外,儿童医生性侵儿童案件也屡见不鲜,该类案件作案场所多集中在诊室等较为封闭的空间中,隐蔽性较高,施害人实施性侵害行为后家长难以察觉且取证难度高。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名前儿科医生40年性侵31名儿童、法国一名66岁的外科医生涉嫌性侵250名儿童、美国前体操队医生纳萨尔性侵百名女性获刑175年等案件都值得我们深思。美国体操队医生纳萨尔在长达几十年的行医生涯中,以“医学治疗”为幌子,对年幼的体操女队员实施性侵行为,且受害者中未成年人比例较高。

  3.3.3家庭成员、网友、未成年人

  以家庭成员、网友、未成年人等身份实施性侵害行为已成为一种新态势。

  家庭成员实施性侵害行为,2018年“女童保护”的相关数据显示,在熟人作案中人际关系中亲属关系占比11.90%,当中不乏有父亲、爷爷、继父等与受害儿童有亲密身份关系的施害人。2015年曝光的“福建6个月大女婴遭25岁堂叔性侵”、“6岁女童被姑父性侵长达一年”等案件的曝光只是冰山一角。网友性侵,在2018年相关数据中所占比例为18.57%,相关媒体报道的案例有317起,影响范围广、影响人数较为庞大、传播载体多样以及呈现出团伙作案,跨区域作案等特点。未成年人施害人实施性侵害具有不可控性。“女童保护”相关数据也显示,未成年人作案占比4.39%,学校与家长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能力的同时培养他们尊重他人性权利的意识!

  3.4性侵方式表现为直接性侵和间接性侵

  结合近几年的性侵儿童案例,儿童性侵的方式大致可分为直接接触式性侵与间接接触式的性侵。直接接触式性侵是一种通过接触儿童身体,达到性侵儿童、满足性欲目的的性侵方式。而间接接触式性侵则是相对直接性侵而言的另一性侵途径,即没有直接接触儿童的身体,但其实施的行为实质上已对儿童身心造成了伤害,是一种变相的性侵方式,间接接触式性侵主要是以网络为媒介。

  目前看来,直接接触仍是儿童遭受性侵的主要途径。而近几年,作为互联网时代下形成的新形式,网络性侵案件正在不断增长着。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逐渐成为儿童日常学习、消遣的主要方式。由于家长对儿童上网监管的缺失、网络色情信息大量存在及相关网络监管制度的缺陷,以网络为媒介的间接接触式性侵如通过网络聊天拍摄儿童裸体视频、诱骗儿童拍摄色情视频后上传网络牟利的案例逐渐出现在大众的视野。根据“女童保护组织”发布的相关数据:2017年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中,有6起与网络密切相关;而在2018年媒体报道的317起案例中,网友作案39起,占比18.57%。施害者在社交软件或网络游戏中通过诱骗、勒令儿童向其发送裸照、裸体视频、进行裸聊、做猥亵动作这些具体的方式达到满足性快感的目的。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的便捷性与隐蔽性为施暴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儿童薄弱的辨析能力、生理知识的缺乏、家人监护的不到位更是导致网络性侵这一新型性侵途径出现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接触式性侵虽然没有直接接触儿童,但实质上却对儿童身心造成了与直接接触性性侵同等的伤害,也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性侵,并通过法律的规定对施害者予以惩罚,这也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而不是僵硬、死板地套用法律规定。

  3.5被害人化特征明显

  被害人化理论是由日本学者宫泽浩一提出的理论。被害人化理论是指自然人、法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既而被害后果不断恶化的过程。宫泽浩一将这个过程划分为第一次被害人化、第二次被害人化和第三次被害人化三个阶段[5]。第一次被害人化是指自然人、法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5]。将第一次被害人化理论链接到儿童性侵中来,就是儿童在施暴者实施侵害行为过程中给被害儿童生理和心理带来的伤害。第二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或者在被害后受到社会或其亲属、朋友的不良反应和态度,加深其被害后果的过程[5]。第二次被害人化在儿童受性侵后体现得尤为明显,很多时候让受害儿童内心的阴影挥之不去的除了受害后的余悸,更多是来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情的再次回顾和社会、亲朋好友的不良反应和态度。第三次被害人化是指经过两次被害人化的被害人自我消沉、自暴自弃、自我毁灭以及由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过程[5]。由于在被害后受害儿童往往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让其内心的痛苦无法排遣,久而久之,他们会产生厌世心理,逐渐自我谴责,有些儿童最终患上了抑郁症,甚至选择自杀或实施报复社会的行为。

  4我国相关机关与组织为防范儿童性侵害所采取的措施

  我国司法机关处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因而也是儿童性侵害惩治的重要力量。近年,最高人民法院,探索开展由法院、检察、公安、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试点项目,构建跨部门联席会议平台,明确和细化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儿童性侵方面的职责,有效预防与减少儿童性侵害犯罪的发生,受侵害的儿童也能得到事后救助,已经在一些案例中显现成效。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其中明确表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这意味着,在一些与未成年人接触频繁的工作职位(如教师等),准入职人员必须无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才能入职。我国一些组织也在防儿童性侵害方面上开展了一些活动,如团中央与央视合作拍摄专题片《呵护明天》,其中第一集则涉及儿童性侵害。近年来,团中央充分利用各地团组织以及服务平台,开展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教育活动。这些活动可提高我国儿童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预防儿童性侵害。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相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在防治性侵害儿童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各地依然还存在一定的儿童性侵发案率,这要求我国相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学校、儿童监护人,公众等主体坚持对性侵害儿童的零容忍态度,推进防范儿童性侵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传递方式多样化、便捷化,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上述有关制度,以便公众知晓犯罪人员的信息,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接触频繁的职业,这将是对儿童性侵犯罪的有力打击。同时,我国应尽快培养专门教授性教育课程的人才,建立从幼儿园到高等院校的性教育课程教学体系,将性教育课纳入必修课序列当中,让儿童从小就形成性侵防范意识。

  5结语

  当下我国儿童性侵害现象呈现出施暴者和受害者年龄跨度大、城镇占比高、侵害地多样化、施暴者群体多样化、直接性侵和间接性侵、被害人化特征明显等特点,针对这些特征,探索有效的解决对策是社会当下的难点,也是重点,虽然这项工程任重而道远,但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已逐渐在通过实际行动寻找科学的解决方案,相信随着探索的深入,我国能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预防—惩戒儿童性侵行为的有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女童保护组织.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R].北京:女童保护,2019.

  [2]何玲.儿童性侵害与解决对策研究—基于2013-2018年的相关数据[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9(02):133—140.

  [3]刘宪权.刑法学(第四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4]王晨.儿童性权利刑事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

  [5]康树华,张小虎.犯罪学(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编辑:董坡)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201910576013)

  作者简介:林睦翔(1967—),男,河南项城人,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篇二:儿童被侵害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对儿童的侵害案件呈上升趋势。据调查,五分之三性侵害受害者都是儿童。根据针对1307名大学生的调查显示,在我国,22.1%的女生在18岁之前遭受过性侵害,而迫于施虐者的威胁或羞辱,以及家长或女童本身的隐瞒,此数据远比实际数据低得多。93~94年,山西省共判处在校内外强奸、轮奸和奸淫后杀害少女的案件257件271人。仅山西高法判处此类严重案件29件,37人,其中25名被判处死刑。陕西:2000~2005年,性侵害案件涉及14岁以下受害女童85名。性伤害也造成的家庭巨变。调查显示,孩子遭受性侵害后,父母也会遭受极大的打击,出现心理创伤。要让孩子懂得防范性侵害,首先要让孩子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性侵害,孩子才会在遭遇性侵害的时候准确判断

  一、什么是性侵害

  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

  “儿童性侵犯”是指儿童卷入不能够完全理解的性活动,或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的性活动,或因发育程度限制而无法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破坏法律或社会禁忌的性活动。

  侵犯者因其年龄或身心发育程度相对处于强势地位,他既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儿童;既可以是承担照顾责任、被儿童信任的熟人,也可以是以暴力相胁的陌生人。

  1.1父母要教会孩子辨别性侵害行为:

  n把孩子带到一个隐秘的地方,叫孩子脱下衣服或裤子,摸孩子的胸部或生殖器部位;

  n让孩子摸他身体的某个地方(胸部、生殖器),或者让孩子看他的裸体或隐私部位。

  n带孩子看有很多成人裸体镜头的电影或者视频;

  n用他身体的某个部位(生殖器或嘴巴)接触孩子的隐私部位;

  n在公交车、电影院等公共场所摸孩子身体隐私部位。

  n严重的儿童性侵害行为包括:强迫性交、口交、性器官的接触、性猥亵等。

  男孩也会被性侵害

  男孩女孩都有可能受到性侵害。根据台湾的调查,受性侵害者,男孩约占一成。因此,男孩女孩都应有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的意识。

  1.2家长要教会孩子学会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接触

  n什么样的身体接触是好的信息分类

  -NotClassified(无分类)

  n生活中我们会用身体接触来表达爱意,我们会和家人抱一抱、亲一亲面颊、靠一靠身体、牵一牵手等。这样的身体接触是温暖的、舒服的、安全的、公开的,让我们感受到爱与被爱,是好的接触。

  什么样的身体接触是不好的如果成人与我们身体接触的时候,成人身体的某个部位(手、生殖器)在孩子身体的隐私部位反复触摸或者摩擦,并告知不能和别人说,这就是不好的接触。要告诉孩子,当遭遇不好的接触时,要敢于说“不”,要求对方立即停止,想办法离开这个成人,并把事情告诉父母。

  什么样的人会对孩子性侵害

  对孩子进行性侵害的人,通常正是孩子最熟悉、最信任、最尊重、最亲近的人。比如自己的亲人、邻居、老师、父母的朋友等。孩子对这样的一些人没有防范意识,从来就不会想到他们所爱的人和被他们尊重的人会对自己进行性侵害。

  85%的性侵害事件是熟人所为

  调查发现,85%的性侵害事件是熟人所为。侵犯者利用其权势侵犯和剥夺了受害孩子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和意志。

  二、儿童遭性侵害的主要原因

  2.1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的特点

  2002年至2006年,我院共受理检察机关公诉的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26件,其中强奸幼女案件24件24人,猥亵儿童案件2件2人。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在20岁到45岁之间的占67%,未成年人犯罪占27%,最小的15岁;受害人遭受性侵害时,年龄在10岁以下的占62%,其中最小的只有4岁。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的26件26人,有罪判决率达100%。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征:

  1、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中强奸幼女案件突出,占92.3%,且呈上升趋势。其中2002年只有3件,2006年就增长为8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2、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有93%是农民,且文化程度普通偏低,均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

  3、留守儿童成为犯罪分子首选“猎物”。涉案幼女26人,有18人是父母外出打工期间留在原藉读书的农村女孩。

  4、被告人利用幼女辨别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弱的特点,采用给零食、钱财引诱的方式侵害幼女。儿童天真无邪,缺乏警惕性,加之学校、家长没有尽到教育引导孩子自我保护防范的义务,使得犯罪分子屡屡得逞。

  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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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受黄色、不健康刊物杂志的影响,未成年人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幼女较为突出。7件未成年人犯罪中有6件是被告人强行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

  6、被告人是被害人的熟人居多。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群体有一个共同特征是身边的熟人,他们处于对儿童相对熟悉的“优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儿童的生活习惯,有的负责照料儿童的饮食起居,有的可以提供吸引儿童的物质财富,有的是从小一起长大的玩伴,各方面的这些因素结合起来,为侵害者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7、农村小学老师奸淫、猥亵学生犯罪恶劣。因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一名犯罪分子所侵害的受害对象可能是多人,学校的女学生极容易成为其猥亵对象,就像“羊入虎口”。如某村小学校代课教师伍某猥亵学生案中,行为人利用担任老师的有利条件,借留校批改作业、谈话等为名,猥亵女学生的身体,使学生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摧残。

  2.2国外的情况:

  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一律为强奸罪

  在美国,凡是和14-16岁以下少年儿童发生性关系的,一概会被视为强奸罪。不管当时的情况如何,也不管是男女,只要成人与未成年少年儿童有性关系,有人举报,提起诉讼,一旦确认属实,成年当事人就会被判强奸罪。哪怕真的是这个未成年人是作为性交易工作者,与成年当事人有交易关系,也照判强奸罪。需要强调的是,成年人和16岁以下男孩子发生性关系,也是犯罪。

  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名更严重

  每年纽约都会传出教师侵犯学生的消息,而全美教师性侵学生案数量更是惊人,有网友总结美国教师性侵犯学生特点:1.美国性侵标准较低,稍有身体接触,比如拍肩膀屁股,都有性侵犯嫌疑;2.美国教师对学生性侵犯,极少使用暴力,而是使学生爱上自己;3.受害者多为男生,中学多为女教师侵犯男生,小学多为男教师侵犯男生。

  ↓11岁的美国金发少女杰西·李·杜加德在上学路上遭一对假释犯夫妇绑架。随后一直被绑匪囚禁在一个装有隔音材料的屋棚中,成为绑匪性奴。多年后被警察查获,在2011年6月2日,这对夫妇被法庭裁决各自获刑431年和36年。

  需要说明的是,强奸少年儿童,一般判刑会非常重,就像上面那个案例中的431年,几辈子都坐不完的牢。

  有一个女教师,35岁那一年和一名12岁男孩发生性关系,在这个男孩14岁时,她为他生了个孩子。后来事发,女教师被控强奸儿童,被判7年半监禁,出狱后和男孩结婚。下图估计是事发多年以后他们的合影,当年的青葱少年等到花儿都谢了,已经彻底蜕变成成熟男人,看来不光是女人经不起等待,男人也一样。不过他们的感情还是经历住了时间的考验,看来这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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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是真心相爱的。

  还有一个美国小有名气的肥皂剧演员丽萨(LisaGlide),她同时也是一名高中戏剧教师。在她担任教师期间,她和一名17岁高中生在校外发生2次性关系。尽管这名高中生说是自己追求她的,但丽萨仍被判5年缓刑。

  不管如何,不管是否是真心相爱,也不管是哪方先提出要求,只要成年教师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一旦事发定罪,成年人就要付出代价,背负强奸的罪名。因为美国法律认为,成年人应该具备逻辑思维能力,对于事情的后果应该能预见到,所以应该承担责任。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问题,嫌疑人的社会地位,对法官来说没什么区别。很多时候,也许因为是老师或者官员,法官还会判更重。因为在美国人看来,老师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护孩子,教育孩子,现在却反而伤害孩子,辜负大家对他的信任,这种情节更恶劣。法官会对这样的教育工作者毫不客气,舆论也不会放过这个老师。

  一朝性犯罪,永远是坏人

  美国的法律对强奸罪审判非常严格,而且,入狱之后,美国的牢房对强奸犯也很严酷。监狱里其他同性罪犯,还经常对强奸犯实施暴力,包括性暴力。看守往往睁个眼闭个眼。尤其是强奸幼女的罪犯,在监狱里会吃大亏,搞不好小命都不保。

  强奸犯出狱后,日子也不好过。无论搬到美国任何一个地方,都先要到当地警察局注册备案,他的照片、居住地址、体貌特征,都要公布于众。

  在我的书《高看美国》里也有一节“一朝性犯罪,永远是坏人”,就是介绍这个内容:

  我有个朋友的房子,在一片度假的别墅区,分布在森林的不同角落,星星点点,悠闲而宁静。

  别墅区的进门处有一位保安,大约50多岁,满脸殷情和笑容,礼貌地欢迎来客,让人特别温暖,让人更加喜欢这里,留念这里。

  朋友告诉我,这个人是个危险人物,他以前有过性犯罪,我说:你怎么知道?

  他的名字、相片以及犯罪情况,都公布在这个地区的网站上,提醒人们注意,提醒妇女和儿童戒备并监督他。

  我无法把慈祥的他和性犯罪联系在一起。我真的不相信,他们还打开网站,让我真真切切看到了他的姓名、资料、相片、犯罪情况,一应俱全。

  原来这名保安二十多岁时,他对一名女孩起了歹念,结果强奸未遂。二十多年过去了,人们还牢牢记住这一切,并一直把他视为“坏人”,提防他,他的一生被紧紧钉在耻辱柱上。

  看完网上资料,我的心情十分沉重。他那么努力地工作,辛勤地付出,还是不能雪洗他以前所犯的罪行。

  二十多年过去了,他服刑结束后,被要求到居住地登记注册,带着烙印生活一辈子,接受人们的监督,如果换成我,我会觉得生不如死。一个人在20多岁时犯下的罪,几十年过去了,信息分类

  -NotClassified(无分类)

  别人都“洗心革面,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没有用,在社会上,他依然还是个性犯罪分子。

  美国法律对性犯罪的严厉处罚

  美国许多州通过法律规定,性侵犯儿童属高危险犯罪者,刑满释放后,不得居住在幼儿园直至高中校园半英里以内,从而减少可能的再犯罪。

  美国有35个州设立了性犯罪因特网站名单,且大多数带有相片和个人信息,以便周围的邻居能够提高警惕,同时也可以威震性犯罪者,减少他再次犯罪的几率。

  美国有的州不仅把性犯罪犯者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公布在网页上,还公布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他们开什么车,喜欢在哪里活动等。重复犯罪者必须每90天去警察局报到一次,如果他们留了胡须或者外貌上有任何改变,一定要通知警察局。

  现在美国已经有二十多个州通过这项法律:危险性大的性犯罪者出狱后,都要带上GPS脚环和手环,以便于警察24小时进行监督。他们一但靠近学校,只要接近学校的距离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外,就会有信息发到监控者的电脑,如果自行解开GPS,会马上遭到逮捕。

  这种法规,确实是保护了人民的安全,让妇女儿童远离这些危险分子,减少犯罪。但是,这种法规也等于不给人悔过的机会。一朝是罪犯,永远是罪犯,连翻身的机会都没有了。这种做法,和从前在杀人犯的额头上烙上“死囚”一样,让人们避开他们,敌视他们,排斥他们。虽然有些残忍,但也最大程度地威慑了犯罪分子,让部分一时冲动的人在施暴时,心里不免会想一下:这样做是不是值得,性犯罪的后果能否承受得了。只要有万分之一秒的这个念头,也许受害人就能免于受害。

  所以说,美国关于性犯罪的法律,也许不是最完善最全面的,但这些法规,尽可能保护了人民的安全,让妇女儿童远离这些危险分子,减少犯罪。

  2.3原因分析

  尽管政府十分重视防止对儿童的性侵害,但是,这类案件在个别农村、学校时有发生。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为什么会发生教师性侵犯事件呢?首先,一些中小学,师生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平等,老师的地位至高无尚,而学生却没有养成独立的人格,无论老师说什么、做什么,学生永远不能说不,正是这种传统的师道尊严和精神上的依附关系,让老师拥有了对学生的特权,即使老师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也没有勇气反抗。二是学校领导疏于对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当前,在一些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学校,行政管理松懈,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出现了真空,有的犯罪分子本身就是学校负责人,更缺乏上下左右的监督。一些地方行政教育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教学质量上,对教师队伍的监督和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一些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已有的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学校男性教师可以随意将女学生唤至自己的宿舍单独辅导,或以打扫卫生、看管物品为由,安排女学生留校,这极易诱发犯罪。三是对学生的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跟不上也是发生这类案件的重要原因。由于传统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学校和家长忽视了对孩子的性教育,孩子在性知识上存在盲点,她们意识不到自身受侵害的严重后果。遇到此类问题时,受害者大多数由于心存恐惧和为了避免在名誉上受到更大的伤害,而采取保密态度,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告诉家长,这就给长时间犯罪提供了机会。四是家长与学生缺乏思想交流。有的家长平时忙于工作和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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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务,对孩子在校情况疏于过问;多数家长往往看重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与孩子谈心交心,对孩子发生异常情况难以知晓,这也是孩子遭受性侵害的原因之一。因此,以后家长尤其是女学生的家长应多与孩子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各方面的情况

  1、缺乏文化知识。由于此类犯罪主体多为小学以下文化,缺乏必要的文化修养,自控能力差,易产生歹念,去实施侵犯儿童性权利的犯罪行为。

  2、法律意识淡薄。受害者及监护人缺乏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认为遭到性侵犯“丑事”不能张扬,否则会坏了女孩的名声,因此不仅不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有些家长甚至指使孩子否认被奸淫的事实,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导致案件易发多发。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监护失控。由于许多家庭的父母双双外出打工挣钱,或忙于生意,或因夫妻离异而无法顾及,把孩子托给老人照顾,导致监护失控。在董某强奸其继孙女杨某一案,杨的父母长期外出务工,杨随奶奶和继祖父董某生活。奶奶死后,董某就长期以1元、2元零钱为诱饵强奸不满6岁的杨某,直到4年后案发。2002年以来的奸淫幼女案件中,因父母外出打工造成孩子失去监护并由此遭受性侵害的就有13件。

  4、受害人自我防范意识差。一是受害人年龄较小,在遭到性侵害时,缺乏辨别和必要的反抗,客观上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得逞;二是受害者被奸淫后,不及时主动的告诉父母或学校;三是被害人平时缺少家庭的关爱,犯罪分子往往以熟人身份对受害人施以小恩小惠或者态度强硬地以暴力威胁使得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后还不敢泄露。

  5、未成年人犯此罪主要受“黄毒”影响。许多未成年人通过上网或者看小说、电视、电影都会接触一些黄色表演和淫秽宣传,耳闻目染进而盲目模仿,结果误入歧途。

  三、怎样预防对儿童的性侵害

  3.1如何预防性侵害

  告诉孩子要保护自己身体的隐私

  不论你是在家里,还是在公共场所,都要有保护自己身体隐私的意识。人体有的部位可以暴露出来,比如我们的眼睛、鼻子、嘴和手等等。但是有的部位是不能随便暴露的。

  问问孩子:你知道吗?

  我们身体哪些部位是隐私部位?不能随便暴露,不可以让别人碰的?

  教孩子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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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让儿童用红色笔涂出隐私部位的时候,指导用语要说“用红色的笔标记出身体上不可以随便让别人看随便让人摸的部位”,这样孩子就能够听懂,也能够按照你的指示进行操作。在让孩子做标记的过程中,其实就是在帮助孩子认识身体隐私部位,建立保护身体隐私的概念了。

  为什么我们的这些部位不能碰?

  n因为这些部位是性器官,是人类延续后代的圣地。性器官是隐私的,古代人就知道用树叶遮盖住、包裹住自己的隐私部位,这是古代人类文明的表现。

  n保护好性器官的隐密,是对自己和别人的尊重。

  n未成年女童的生殖器官还没有发育成熟,是非常脆弱的,一旦遭到伤害,会造成终生不育,失去做妈妈的能力,甚至造成死亡。造成少女怀孕以及性病和艾滋病的感染。

  他人应该尊重你的隐私。

  医生检查是不是侵犯隐私?

  到医院看病,医生检查你的身体,需要接触身体的不同部位,这是非常必要的,不然医生怎么给你治病呢?但是要记住,当医生检查你的隐私部位时,一定要让爸爸或妈妈陪着你,这样你就安全了。

  妈妈给我洗澡是不是侵犯我的隐私?

  爸爸妈妈给你洗澡,是因为你还小,不能照料自己的生活,他们并不是有意要看或摸你的隐私部位。当然,你已经慢慢长大了,应该学着自己洗澡了。

  告诉孩子,要学会尊重他人的隐私

  我们不仅要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还要学会尊重他人身体的隐私。进入爸爸妈妈或其他人的房间要敲门,经他们同意后才能进入。

  3.2教给孩子怎样预防性侵害

  n1、放学回家要结伴而行

  n2、不要一个人走夜路

  n3、不要和陌生人到不熟悉的地方玩

  n4、小心“熟人作案”

  n5、独自在家不给陌生人开门

  n6、警惕校园内的性侵害

  教孩子学会拒绝及练习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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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孩子当他人的碰触令你不舒服或不安时,可立即要求对方停止,不须听从大人的要求。家长可教孩子练习说“不要”,并实际练习“跑开”及“大声呼救”的动作。家长还可与孩子一起演练,万一无法跑开该如何拖延或寻找脱身的理由,如:家人要过来找我、已和别人约定要去某处等等。

  与孩子练习相关求助方式

  加害人可能是熟人或是陌生人,所以平时应协助孩子建立可信任的人际网络,并与孩子讨论就近可以求助的对象。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可以跑到人多的地方,如附近的商店,或向警察、向路人求助。练习在危机情况下如何拨打110求助电话。

  3.3识别孩子遭受性侵害的特征

  由于孩子的认知能力,他们遭受性侵害后很难具体明确地向大人求助。如有以下症状,需引起家长警惕:

  1、生理情况:

  n走路或坐下有困难或姿势怪异;

  n抱怨生殖器官疼痛或瘙痒;

  n生殖器部分(如肛门、阴道、会阴)、口腔或喉咙有瘀伤、肿胀或流血等情况;

  n孩子发生性病或怀孕;

  n经常抱怨身体不舒服(如腹痛、胃痛、头痛等),经医生检查没有生理上的原因。

  2、行为上的特征

  n出现尿床等退化到类似幼儿的行为,甚至可能出现身心发展迟缓的现象;

  n睡眠困扰,如做恶梦、怕入睡;

  n对于更衣、脱掉衣服或碰触身体感到恐惧反抗,或突然不断地喜欢暴露自己的身体;

  n强迫性的行为,包括反复清洗自己的身体、或不能抑制的自杀倾向和行为;

  n身上常出现来源不明的金钱与玩具;

  n出现与年龄不符的性知识、语言及行为;

  n常出现走神、恍惚的眼神、逃学或不易专心学习等。

  3、情绪上的特征

  n害怕某些人或某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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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突然哭泣、变成极端敏感或暴燥易怒;

  n试图成为一个过分“好”的孩子;

  n感觉生气、厌恶、自责、羞愧、肮脏、害怕、焦虑、无安全感及被人出卖的感觉;

  n突然对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人感到气愤;

  n对加害者给予生理刺激所引发的自然生理反应感到焦虑与困惑。

  3.4性伤害造成的心理创伤与后果

  研究表明:孩子遭受性侵害后会经历焦虑无助恐惧孤独抑郁脆弱和绝望等大范围的情感和心理伤痛,会出现噩梦,进食呕吐,过分恐惧封闭,自己看不起自己,手淫严重,心神不宁,记忆力和注意力损害,攻击性行为,想自杀等多种心理问题。对于创伤后与性有关的表现,各年龄段儿童有所不同。

  性侵害使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污辱,从而导致女童精神崩溃,总认为自己是肮脏的,低贱的,见不得人的,许多遭受过性侵害的人日后沦落成为性工作者、站街女,过着没有尊严的生活。造成女童成年后婚姻恐惧、性恐惧,拒绝性生活。

  6岁以前儿童遭受性伤害后表现为:

  对其他儿童不恰当的触摸;对自己生殖器部位异乎寻常的关注;超过儿童年龄所知的性知识;不符合年龄的性行为;生殖器疼痛和性传播疾病;游戏可能是性伤害事件的重演。

  7~12岁孩子遭受性伤害后

  除了具备6岁前儿童的表现外,还表现为:公开的性行为;暗示自己的性经历;描述性伤害过程;对年幼儿童的性侵害;离家出走;性乱或禁欲。

  受到严重创伤后的孩子身体的发育和精神的成长都将受到极大影响。

  孩子遭受性侵害后,父母也会遭受极大的打击,出现心理创伤。研究表明,得知孩子遭受性侵害后,相当多的父母长期出现强烈的情绪困扰和明显的精神症状,包括排斥愤怒内疚自责抑郁企图自杀焦虑强迫躯体化敌意睡眠障碍等。

  孩子被伤害后,家庭的诸多关系都会发生改变: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父母的同事关系、孩子的同伴关系等等,这些关系的变化使父母和孩子都失去了人际关系的平衡,这样的失衡会给孩子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

  如果孩子被性侵害,告诉他们要做3件事

  1、立即告诉爸爸妈妈

  2、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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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到医院检查身体情况

  3.5如何应对孩子被性伤害

  父母要让孩子明白:如果你不幸遇到性伤害,首先是保住自己的生命!其他的都不重要,健康地活着才是最重要的!

  孩子为何不愿意把受到性伤害的事情告诉父母?

  受害孩子会认为自己不再像以前那样完美,而且害怕父母不再像以前那样爱自己,这是他们最难以承受的伤痛,所以他们不愿意把受到性伤害的事情告诉父母,这是受害孩子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

  孩子需要从父母这里获得的信息是:一旦你遇到这样的事情,你要知道这不是你的错,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爸爸妈妈会保护你不会再受到伤害。让孩子相信父母是孩子坚定不移的保护者。然而很多父母并没有这样做,导致很多孩子遭受性伤害后不敢寻求父母和亲人的保护,独自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并反复遭受性伤害

  A.

  别让孩子受到第二次伤害

  受到性侵害是孩子遭受的第一次心理创伤,父母给予孩子的接纳理解关怀和心理支持是孩子修复第一次创伤的最好良药。如果孩子没有获得这样的良药,他得到的会是第二次伤害。

  B.早期的性伤害会造成终生的心魔

  当孩子被性伤害后,父母给孩子带来的“次生灾难”对孩子来说是毁灭性的,如果创伤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修复,会成为受害者一生的梦魇,一直困扰着这些已经成年的他们。

  C.

  哪些做法是对孩子的第二次伤害

  父母表现出对孩子的责备歧视不接纳,认为孩子给家庭丢脸,让孩子深感内疚自责;

  误解孩子的创伤行为。父母将孩子的创伤表现误解为孩子的道德品质和行为问题,并打骂和处罚孩子,加重了孩子的心理创伤;面对父母的悲伤和痛苦,面对父母关系由此变得不和,整个家庭关系的不和谐,孩子会深感无助并自责,产生负罪感。

  3.6帮助孩子的10个原则

  父母在处理孩子被性侵害事件的过程中,要以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受害孩子的角度出发,由此需要把握以下10个原则。

  1、第一时间进行评估和创伤处理

  父母发现事情的当时,如果孩子的身体受到伤害,父母要带孩子在第一时间进行医疗评估和创伤处理,医疗评估可以作为控告罪犯的证据之一。收集能够证明罪犯有罪的相关证据并及时报案。同时父母要以孩子能够理解的方式和语言,向孩子解释身体受到的伤害,并同时告诉孩子身体很快就能够康复。

  2、消除孩子的惧怕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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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要态度平静地询问孩子事情发生的具体细节,不要在孩子面前表现出愤怒或吃惊等情绪,那会使孩子受惊吓,不敢说出实情和具体细节,这样父母就了解不到孩子受到的具体伤害。要尽量仔细。

  要鼓励孩子将全部细节讲出来,消除孩子惧怕被父母责备和打骂的心理,父母要抱着孩子对他说:“宝贝,你能够将这件事情告诉爸爸妈妈,我们非常感谢你,说明你信任我们!”得到父母的信任和支持让孩子更有安全感,内心放松后,孩子才会将事件全部讲出来。但是,如果父母多次重复地询问事情经过会使孩子担心自己做错了什么,给孩子带来精神压力,所以,在第一次询问孩子的时候要尽量问得仔细。

  3、让孩子远离侵害人

  父母应该让孩子远离对孩子进行性伤害的人。将罪犯绳之以法是最大快人心的事情,这需要父母收集充分的证据。但如果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其他原因让侵害者服罪,父母要警告侵害者远离孩子。如果是家里的亲戚,要警告他不可以再接近孩子,如果是孩子的老师,父母要警告他不可以再接近并伤害孩子,或与学校协商离开这个班级。总之,远离性侵害者才能够保护好孩子。

  4、不要让孩子反复讲述被伤害的过程

  父母可以让孩子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但不要让孩子对公安机关或其他机构或媒体多次叙述被性侵害的过程,这会一次次将孩子带回创伤情景,从而带来一次次的心理伤害,加重孩子的创伤。

  大范围的媒体报道会使孩子陷入同伴关系的困难中,被同伴孤立或被嘲弄,或将此事作为攻击孩子的材料。

  5、让孩子感受到爸妈坚定不移的爱

  让孩子明白爸爸妈妈永远不会抛弃他。父母更要让孩子从父母的拥抱和言语中感受到坚定不移的爱,这是孩子修复心灵创伤的精神力量源泉。

  6、不要追究孩子的责任

  父母要让孩子知道,这不是他造成的错误。父母不可以责备孩子没有保护好自己,不可以以打骂受害孩子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愤怒,不可以带着孩子上门讨说法,不可以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因此事而丢脸,这会让孩子感到失去最后的保护之地而陷入绝望的深渊。

  7、在生活和学习上更加关心孩子

  父母和老师要理解受到性侵害的孩子出现的心理创伤行为,受害孩子会出现注意力不集中,成绩下降,无心做作业等问题,这是孩子的心理创伤反应,不是孩子学习态度的问题。

  要给予受害孩子更多的宽容和关爱

  老师要给予受害孩子更多的宽容和关爱,耐心等待并帮助孩子从创伤中恢复。父母要与老师及时沟通孩子的心理状况,及时了解和帮助孩子。

  8、及时与心理医生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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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要寻求专业心理医生来帮助孩子,及时与心理医生交流孩子的状况,配合心理医生帮助孩子进行心理康复,这对孩子的心理康复非常重要。

  9、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再次侵害孩子

  在受害孩子转入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之后,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孩子进行预防性侵害的教育,同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对孩子的性侵害,例如经常与孩子谈心,与老师交流。

  10、注意保留与侵害相关的一切证据

  注意保留与侵害相关的一切证据(多为物证,如施暴者留在受害人衣物和身体上的污物等);家长要协助公安人员获取证据;否则证据缺失将无法对犯罪分子追究法律责任,也无法对其治罪。

  切记不可与侵犯者私自了结,以免拖延时间,丧失证据,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四、对策和建议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的措施,保护儿童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和凌辱、忽视或照顾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如何保护好儿童,使她们免受性侵犯呢?我个人有以下思考:

  (一)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儿童性侵犯案件的处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1、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对强奸、猥亵儿童的犯罪,我国主要通过“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两项罪名进行法律制裁。与国外相比,我国对这两种犯罪量刑都比较重。这两类犯罪由于破坏了社会秩序,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对犯罪者进行惩罚。这是公法上的救济。但是被害人除了要求对犯罪者给予刑事制裁外,还要求得到民事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这种愿望往往落空。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而在对儿童的性侵害中往往物质损害较少,主要是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简单的民事侵权,很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而严重的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却得不到赔偿,这有失公平,不利于惩罚罪犯,保护受害者。

  2、关于司法取证和立案问题。在现实中,孩子被强奸、猥亵后并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导致不能和不敢及时报案。另外,有些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不够重视,不能及时取证。而这类案件又有其隐蔽性的特点,需要公安机关及时取证。在取证问题上,公安机关对孩子的证言应给予应有的重视。《儿童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参与权。儿童的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儿童证言在司法程序中应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不排斥儿童证言,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往往对儿童证言持怀疑态度,不够重视。这是应该加以改变的。在询问儿童证词时,采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推行的“一次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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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像”的做法比较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案和立案是分开的,并非所有的报案都会立案,二者之间存在时间差。因此,建议修改法律,规定强奸、猥亵儿童案一旦报案,应该立即立案。

  3、关于“二次伤害”问题。“二次伤害”是导致家长不及时报案,校园性侵害屡屡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两年前,我国就有专家就校园屡屡发生强奸、猥亵女童案提出了“二次伤害”的概念,但尚未引起司法部门和社会应有的重视。所谓“二次伤害”是指孩子遭受性侵害后办案人员及周围的人在言语、态度上对其的继续伤害。当一个儿童受到性侵害报案后,公、检、法部门分别要询问事情经过,即称之为“二次伤害”。另外,办案人员不是着便装,而是穿着制服,开着警车来到受害人家里,使受害人的隐私在比较大的范围得到宣扬,使其再次受到伤害。“二次伤害”还表现在父母、亲戚、朋友、周围的人对受害者的负面评论。事情发生后,人们对受害女孩非但不理解,不同情,有的反而会歧视和冷言冷语,甚至认为是受害女孩自己的过错,从而加深了对受害女孩的伤害。由于“二次伤害”的存在,许多当事人的家长顾及到孩子的名誉问题可能选择不报案和忍气吞声。而这实际上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和对法律的不认同,导致了许多案件,在侵犯很多人,持续了很多年后才会事发。

  4、关于修改、完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学校保护比较薄弱,对许多问题规定过于笼统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使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更加明确、规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儿童立法,已经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了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目前正在抓紧修改工作。

  (二)学校有责任依据国际《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为学生营造一个免受性侵害的校园环境。另外,学校在录用教职员工时要严格审查,不要让有犯罪记录的人混进来。各类学校都应该做好对教师的道德考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要求,不能主要放在能否提高学习成绩上,而忽视教师的精神状态、情绪和思想品德,要强调提高教师的全面素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此都有具体的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三)加强对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在现实生活中,坏人是无法根除的,因此,应加强对孩子的自我保护教育。对孩子进行性保护教育侧重于三个方面:第一,要提高孩子的社会辨别力,要让孩子知道什么样的人是坏人,如何辨别、判断;第二,要对孩子进行心理素质教育,让孩子知道,在复杂的环境中,保持冷静的头脑非常重要;第三,普及预防保护教育,并将其纳入教育计划中。这方面的教育主要是对付性骚扰的对策和技巧以及在危急关头如何自救或寻求帮助。英国把性教育排进课程表,根据“国家必修科学课程”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教育。儿童从6岁开始,就在学校上有关防止性侵犯的课程。该课程将向学生解释身体的哪些部分属于私处,大人摸不得。遭非礼的儿童往往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因此,他们需要这方面的知识。值得高兴的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已经开始对学生进行性知识教育。广州甚至以音像、真人模特形式,告诉学生什么是性骚扰,以及如何对付性骚扰。

  (四)加强法制宣传。加强文化教育、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让人们认识到这类案件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监督意识,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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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增强幼女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加强家庭、学校对幼女自我防范意识的教育,提高她们辨别和防御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让孩子在与人交往过程中保持安全距离是防范性侵害的第一步。一旦遇到侵害,及时报告老师、家长或向公安机关告发,以利于案件及时侦破,有力地打击犯罪,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六)改善社会大环境,从源头上根治侵犯儿童性权利的案件发生。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始终保持对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严厉的打击态势,另一方面,家庭、学校、社会要注重孩子的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加大打击传播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等违法活动的力度,给未成年人的心灵留下一片净土,防止此类违法活动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

  (七)父母要加强对子女的监护。监护人要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幼女的监护职责,特别是父母外出打工的,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要经常关注孩子思想情绪的变化,提高对幼女周围相识的邻居、社员等人群的警惕性和戒备心,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身边可能存在的隐患,切实保护幼女人身权利免受侵犯。

  (八)司法机关要不断总结经验,有关部门应加强调研,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只有加强全社会综合治理、提高人们思想认识、法制意识,加大打击力度,多举并措,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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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综上所述儿童年龄小、缺乏辨别力、缺乏必要的警惕和自我保护意识、身体力量与成年人相差悬殊等特点,很容易使儿童成为性侵害案件的受害人,与男童相比,女童更容易受到侵害。犯罪人往往利用儿童的特殊心理,以给零花钱、糖果等为诱饵或以关心学习、考试给高成绩、同情家庭遭遇等为借口,或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儿童进行性侵害

  。有些儿童在遭受侵害后,惊慌害怕不敢告发,也不敢或不愿将被害之事告诉家长,或者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这就使犯罪人更加嚣张,因此出现了一些受害儿童被长期、多次侵害的现象。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由于有些年龄较大的儿童对性产生好奇,过早地对性感兴趣,又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发生儿童性侵害行为,还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不力、学校对教师缺乏必要的监督与法制培训等有关。这些犯罪人有的本身就存在严重心理问题而对儿童造成性侵害也不容忽视。对儿童的性暴力是最为恶劣的野蛮的犯罪行为,它严重摧残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发生在校园,发生在教师队伍中,其社会影响更为恶劣。要杜绝校园内性侵害案的发生,迫切需要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应加强偏远、贫困地区的法律宣传,教育群众知法,守法;各有关方面要对那些积极为受害儿童伸张正义、弘扬正气的群众给予支持和鼓励,群策群力,为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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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儿童性侵害

  摘要

  2013年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人民法院报》6月21日)。法律不容亵渎,作孽者最终被依法严惩,实属咎由自取,再次印证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颠扑不破之真理。尽管这起备受关注的儿童性侵害案件已经一审落下帷幕,但围绕儿童性侵害的沉重话题依然难解心结。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全国各地均爆出了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悲剧,仅今年5月短短20天,即发案8起。其数量之多,影响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既深深地拷问着社会道德和良知,又严重挑战着法律底线。这不仅是受害者家庭的悲剧,更是全社会的耻辱。儿童代表着未来,他们经不起任何风暴的摧残,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再没有什么比儿童受到伤害更令人揪心。一再发生的儿童性侵害悲剧,残酷地印证了我们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诸多亟待引起高度重视的“短板”:一方面,家庭和学校教育中性别教育的缺失,直接导致很多孩子遭到性侵后浑然不知。同时,整个社会在关怀和保护儿童的过程中,缺乏严密有效的协调,各行各业不能从细微处入手,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所有儿童构筑起一堵安全的“防护墙”。另一方面,司法的严惩还未常态化,法律的相关规定本身亦还存在百密一疏的漏洞,不能有效震慑针对儿童的性侵害犯罪。

  关键词:

  儿童

  性侵害

  分析原因

  如何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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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论儿童性侵害”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学生姓名

  学号1112206302022指导老师

  专业

  年级2011学校

  论儿童性侵害

  陈萍

  苏晓宏

  法学

  年徐汇(2)班

  华东政法大学

  2013年8月

  信息分类

  -NotClassified(无分类)

  目录

  摘要

  目录

  前言

  1、什么是性侵害

  1.1父母要教会孩子辨别性侵害行为:

  1.2家长要教会孩子学会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接触

  2、儿童遭性侵害的主要原因

  2.1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的特点

  2.2国外的情况:

  2.3原因分析

  3、怎样预防对儿童的性侵害

  3.1如何预防性侵害

  3.2教给孩子怎样预防性侵害

  3.3识别孩子遭受性侵害的特征

  3.4性伤害造成的心理创伤与后果

  3.5如何应对孩子被性伤害

  3.6帮助孩子的10个原则

  4、对策和建议

  5、结语

  6、参考文献

  7、致谢

  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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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苏晓宏老师,感谢他在百忙之中抽空指导我的论文。其次,我要感谢华东政法大学三年所有任课老师,谢谢你们教我学会了学习法律知识。最后感谢研究本题目相关的学者,是你们积累了成果和经验,让我有了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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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林素川,中国儿童现状(儿童性侵害)

  2、张智全,《以法律之剑,筑牢儿童性侵防范大堤》

  3、王漫琪

  刘建国,金羊网—羊城晚报

  4、王先民,《教育艺术》杂志社

  出版

  5、石学斌,中国教育报刊社出版

  6、史玉根、郭毅涛、侯晓焱、刘涛文,《家庭周末报》

  7、佟丽华,中国教育报刊社出版,第23页。

  8、代小琳,新华网—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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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儿童被侵害的问题分析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我国儿童性侵害法律保护现状及对策分析

  作者:江海燕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

  摘

  要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儿童性侵害案件的高发频发,使儿童身心健康面临严重危险。保障儿童免受性侵害的伤害,是一个社会问题,但也是重要法律问题。本文在总结我国儿童性侵害案件的特点后,对我国儿童性侵害法律保护方面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儿童

  性侵害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江海燕,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45-02自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发生后,媒体不断报道儿童受到性侵害案件,“最丑”教师不断冲击道德底线。性侵儿童事件为何频发,儿童的权益和身心健康如何保障,如何完善我国儿童性侵害的法律保护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儿童性侵害的定义及分类

  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预防儿童性侵犯训练手册》对儿童性侵犯给出了定义:儿童性侵犯是指为满足侵犯者性欲或其他目的,而透过暴力、欺骗、物质引诱、讨好或其他办法,引诱儿童进行性活动。这包括有身体接触和没有身体接触的性侵犯:有身体接触的儿童性侵犯,如非礼、强奸、乱伦、引诱儿童触摸侵犯者的私人部位、触摸儿童的私人部位;没有身体接触的儿童性侵犯,如强迫儿童看色情电影、录像带,用猥亵言语挑逗儿童,吩咐儿童露体,向儿童露体和拍摄儿童裸体照片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四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害之害,缔约国尤其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关于儿童性侵害的定义,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本文所指的儿童性侵害是:任何人为满足其性欲或其他目的,侵犯不满14周岁儿童的性权益,实施的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强奸、猥亵、嫖宿、引诱幼女卖淫,组织、强迫儿童卖淫、向儿童传播淫秽物品、以儿童为题材制作淫秽物品及以其他方式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我国儿童性侵害的现状

篇四:儿童被侵害的问题分析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诱骗、物质引诱等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犯罪行为。本文将以**市**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所办理的发生在本区农村地区留守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为例,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原因以及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农村地区留守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的现状

  近三年来,**市**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0件21人,其中被侵害者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案件有17件18人,占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85%,涉嫌强奸罪的10件11人,涉嫌猥亵儿童罪的7件7人。由于该区为农业大县,农业人口居多,经济不发达,剩余劳动力大多选择外出务工,子女则留在农村上学,由祖父母照看,由于祖父母监管不到位、留守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弱及农村社会治安环境差等因素,导致农村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犯罪案件频繁发生。

  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为农村留守的中老年人。据统计,在该院办理的相关案件中,作案年龄在45周岁以上11人,占涉案总人数的61.1%,由于农村地区中老年人因贫穷、疾病等原因未娶妻或丧偶现象,导致中老年人性需要得不到满足,加

  之农村文化娱乐生活贫乏,生活枯燥单调,很少或者基本上没有参加有益健康的文化生活,为了找刺激,在道德观念上、伦理道德上发生转变,把亲情、道德抛于脑后,抱着刺激的心理和侥幸心理,不顾后果的作案。如该院办理的廉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中,廉某某在看完黄色录像后,将邻居14岁侄女骗至其房间奸淫。另外,40岁以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比例也占有很高比例,往往是单纯追究性刺激,冲动犯罪,也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2、犯罪分子与被侵害未成年人一般具有邻居、师生、亲属、亲戚等关系,犯罪分子容易作案。该院办理的发生在农村地区的17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邻居关系类案件有13件,师生关系类案件有2件;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与上述这些人接触较多,关系比较熟悉,往往放松了对这些人的防备,致使其受到侵害,而且在被侵害后,这些被害人由于各种压力不敢告发,采取隐忍的方法。如该院办理的2起教师猥亵30余名留守女学生案件中,在3至5年级的三年时间里,有的女学生持续受到2名老师的性侵害,而不知、不敢向学校、家长反映,要不是因为一名学生家长因发现孩子不想去上学细问之下告至学校而案发,该现象将持续。

  3、作案动机单一、手段隐蔽,持续时间长、次数多。

  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上主要是出于性欲本能的刺激,有

  的行为人知道其猥亵儿童是不健康、不道德的行为,单位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行为,性欲冲动之下作案。作案手段隐蔽,主要体现在作案地点的封闭性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强制,犯罪行为人往往选择家中卧室、偏僻小道等隐蔽性场所,不易被发现,加之未成年人年龄较小,认知能力差,犯罪行为人通过引诱、威胁容易给被害人形成强大的心理控制,使其不知或不敢告诉家长。另外,该院办理的案件中,有6起案件犯罪行为人均是多次作案,时间较长,有的持续时间长达3年。

  4、案件被发现、报案不及时,侦破难度大。农村未成年人在被性侵害后,由于害怕不敢向父母诉说,或者父母为了面子和孩子的前途,采取隐忍的方法,案件被发现时,已经案发很长时间了,给公安机关取证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留守未成年人年龄小,没有及时保存证据,也造成了取证上的困难,这对于打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原因

  1、农村劳动力流失,代理看管不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离开家乡流入城市,成为“农民工”,他们照顾子女的责任只能托付给老人或者亲戚朋友,即“代理家长”。由于缺乏父母照料,留守未成年人所生活的家庭环境存在不足,特别是专由老人照顾的家庭中存在明显的缺点,老人自我照顾都存在一定困难,对孙辈的照顾只能有心无力,或者

  说他们只能保证孙辈基本的温饱生活。同时,老人思想观念比较保守,祖孙两辈之间年龄相差悬殊,无论是认知还是心理代沟都比较明显,根本无法对孩子进行学习上的辅导,对于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心理发展、安全防范等方面教育意识更为薄弱。如该院办理的赵某猥亵向某某一案中,对于向某某的被猥亵后的哭诉,其爷爷认为是小事,未放在心上,直到同村另外一名孩子家长报案后才将此事讲出。

  2、农村父母家长及祖父母疏与对未成年人的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被侵害未成年人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女生在遭受性侵害后仍不自知,更不谈辨别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有的家长在得知孩子被性侵害后,即使知道是违法的,但顾忌面子、名声,往往会采取隐忍或者用钱私了的方式,不愿用法律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它们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报案不及时,无形中放任犯罪人。

  3、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大多数农村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幼稚,不能有效的分辨出他人真实的意图,也难以弄清自身行为的是与非、善与恶。部分女生因自身的不良习气,如贪图小便宜、贪嘴零食等,被人利用而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如被害人曾某就因为贪吃邻居赵某家的桃子,被赵某以脱裤子让其摸阴部为交换被猥亵。

  4、农村社会治安条件差,安全隐患较多。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缺乏可供未成年学生学习、娱乐、活动的公共场所,很多未成年人在路边、野外甚至在由祖父母带领下在农村麻将馆、牌场等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使得这些地方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高发地。如该院2017年办理的2起3名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中,均是祖父母将孩子带至麻将馆玩耍,忙于打麻将而疏于看管孩子,最终被不法分子所侵害。

  5、不健康的文化生活及伦理道德的丧失。从**区农村地区发生此类案件的统计看,犯罪嫌疑人多是亲属和邻居作案,且多数为老年人,这些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一般较低,长期在家务农,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年老后在农村生活比较清闲和无聊,很少或者基本上没有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加之近些年来,受到市场经济冲击,农村传统文化娱乐活动消亡,不健康的文化流入广大农村,对中老年人的冲击亦无法避免,使部分人冲破道德底线,将魔爪伸向了农村未成年人。而教师作案则更加令人痛恨,由于学生对老师天生都怀有崇拜与热爱心理,对他们不会设防,但是这却为某些不良教师提供了作案机会与条件。

  四、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相关对策

  针对近年来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状况,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学习相关的健康知识,形成正确的性观念。家长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应向其讲解一些生理知识,避免孩子在这方面的疑惑、无知。学校也应对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的活动,引导他们掌握科学的性知识,坦然乐观的面对现实生活。

  2、加强自我保护训练,增强防范意识,提告警惕。在与人交往中应保持安全距离,不要与网友见面,自己的身体不能随意让人触摸,拒绝陌生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学会说“不”、“不要碰我”之类的话,如果遇到暴力、威胁时要及时呼救。

  3、被性骚扰、性侵害对未成年人是件不愉快的事情。如果有孩子受到了侵害,家长们要积极安稳鼓励,同学和老师的关爱也很重要,要给孩子说清楚这不是孩子的错,把孩子的心理工作做好。家长和孩子要打消顾虑,及时报案,使犯罪分子早日落入法网,以免祸及无辜。

  4、加大普法宣传,营造法制氛围。公检法部门应深入农村和学校,结合《未成年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用实际案例和图片的教育方式,向人们宣传法律,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通过这种方式,让留守未成年人意识到自身是受法律保护的,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一些在犯罪边缘的人震慑力。公检法部门加大对农村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侵害留守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

  应及时侦破、从严处理,同时在办理此类案件是应体现司法文明,注意对被性侵害人及家庭隐私的保护,避免形成二次伤害。

  5、社会各界应加大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关爱。近年来,留守未成年人遭性侵犯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各级机构应发挥自身的作用,如公安机关、村委会应定期对有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进行走访,了解相关情况,妇联组织可在留守未成年人较多的地方建立留守女童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这样就能够减少一些犯罪。

  关爱留守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应加大对他们的保护和教育力度,检察机关应该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给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让每一位留守未成年人都能快乐的成长,都能感受社会、父母及老师同学的关爱。

篇五:儿童被侵害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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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冉荣:第一起案件是,这个父亲向前妻催讨欠款无果,然后就以他在抚养的亲生女儿要挟前妻,你不还款,我就要把孩子给杀死,并且他也切实实施了这种的行为,把年仅5岁的女孩的头往柏油路面上击撞,这个情节是非常恶劣的。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以后,小女孩是已经构成了重伤,虽然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我们认为陈孔佺在实施他的行为的时候,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女儿死亡的结果。所以我们把它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他停止、放弃了犯罪,并且还把孩子送到医院抢救,又到公安机关去自首。犯罪宗旨诸多因素,还考虑到他是被害人的亲生父亲,在法定刑事幅度以内,给他减轻处罚,判他有期徒刑8年。

  另外,其他四起典型案例还包括,吸毒成瘾的母亲乐燕将两个年幼的女儿活活饿死在家里;18岁的少女廖某某将生下的男婴无情遗弃导致死亡;还有王玉贵长期虐待继女,竟将孩子的嘴唇撕裂。

  这五起典型案例,按总结起来全都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的案件。

  父母,本应是孩子最可信赖的保护者,却成为加害者。连续5年研究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力保护课题的冉荣为我们进行了分析。她认为导致这类案件屡有发生的首因就是一些传统观念在作祟、此类案件有些被告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竟然是犯罪:

  冉荣:中国的传统观念里一直都认为,家里暴力是家里的事情,别人不应该多加干涉,还有的人认为小孩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打骂,还有一些传统观念,棍棒底下出好人,黄金棍下出孝子等等。这些传统观念导致父母采用体罚、暴力等形势来教育孩子。

  多起案件表明:我国对儿童救助、辅助的渠道不完善。

  冉荣:他有这种意识,想告自己的父母,或者父母经常打自己,他想逃离这个家庭,但是他没有地方去,谁来抚养他,他上学怎么办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就没有人帮他解决,如果他脱离父母后,流浪社会,有可能就是说对他的成长会更加的不利。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对犯罪行为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很多人看到家长打孩子都不会履行这项法律赋予的义务,这与严重家庭暴力伤害案件的发生也有关系。

  而在这5起案件中,都是很小的孩子,最大的8岁,最小的是刚刚出生的婴儿,很显然他们不懂得也是没有能力来自我保护的,谁可以伸出手保护他们呢?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庭长周峰这样说:

  周峰:对于这些没有行文能力,这样可怜的孩子,如果受到家暴的话,最好就是他身边的亲人首先伸出援手,劝解施暴的违法犯罪人,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向派出所或者是向当地街道、村委会举报,这是我觉得是能够最早能破解这个难题的。其次就是邻居或是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因为毕竟和这些施暴人和被害人都在一个区域共同生活。可能或多或少能知道点信息,最早时间里面能介入的话,也可能防止进一步危害的发生。政府层面像公安、妇联、关心下一代这些青少年组织,这些部门如果是能够在这方面建立一种联动机制,一旦得到举报,最少时间里面,把他们的资源能够协调起来,形成合力的话,能及早发现和预防这类的违法犯罪,更好了起到矫正和保护的作用。

  【篇二: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童年,本是最美好无忧的日子,但一些罪恶的发生却给一些孩子的童年带来了阴霾和伤害。近日,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2015年儿童性侵案件报告》,报告称,过去的一年,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依然堪忧。该如何去保护儿童使其远离魔爪呢?家长,学校乃至社会该有什么样的意识和行动来保护我们祖国的花朵?如何减少甚至杜绝那些性侵的事件发生?

  一、15起儿童性侵案件触目惊心

  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代理了多起校园性侵女童案件,该中心从整理的案例中随机挑选了15个媒体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例,涉案侵害人为15人,其中男性14人,女性为1人,其中8人为教师,4人为亲戚朋友,3人为陌生人。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儿童的性侵案件多为“熟人犯罪”,其中男老师居首位。

  值得注意的是,男童受侵害的案例日益增加。同性恋成年男人会利用男童对性认识的不足,通常采用欺骗或是威胁的手段对男童实施猥亵,男童也会觉得不好,但出于害怕或是无知没有拒绝,导致男童成为性侵事件的受害者。

  二、完善法律法规让儿童不受伤

  “我从律师的角色关注儿童性侵问题,更注意立法的改善和加大对儿童性侵犯罪的执法,譬如废除嫖宿幼女罪、制定禁止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法律等等。”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孔维钊律师说。

  借鉴域外经验,不仅是针对儿童,更重要的是针对成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英国规定,教职员工不得和儿童独处居室,医生发现儿童性器官受到伤害,应当立即通知警方调查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呼吁,建立多重监督体系,从国家制度层面保证对家长、教师等监护人的监督。

  三、避免对受害者的二次侵害

  性侵儿童事件一旦被媒体曝光,很难避免儿童再度受到伤害,所以应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尽量避免曝光性侵儿童事件。“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立起受到性侵害儿童的特殊保护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尽可能地避免媒体曝光性侵儿童事件有利于保护儿童的隐私。”孔维钊律师表示。另外,受害人所受到的二次伤害还来自于家庭、学校等各个环节,这包括:一被害人家庭、亲属因对案件的发生而感到激愤、不解甚至羞耻,进而可能对被害人实施的责备、责骂等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不应有的自责感,并使她们由被害人转变成心怀负罪感的人,由此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伤害;二来自于社会,如学校、单位、朋友等因此对被害人产生的歧视、非议、误解,对被害人指指点点,嘲笑、排斥,使得被害人更加自卑、愤怒和悲伤;三来自于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压力,特别是针对报案动机、案发原因、双方行为表现、是否既遂等细节的提问,以及对其隐私部位的伤情查看、鉴定等,都会使被害人精神再受折磨,而办案人员询问、取证态度的简单、粗暴,对被害人的质问、责备等更会使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

  这种加诸于孩子心灵上的二次伤害往往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影响其正常生活。来自西方的研究表明,遭受性侵犯的孩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一系列精神症状,比如:恐惧、焦虑、抑郁、暴食或厌食、不喜欢自己的身体、对身体有异样感、低自尊、行为退缩、攻击性行为、注意力不集中、药物滥用、自杀或企图自杀。如果没有得到足够的帮助,成年后多会在人际关系方面遇到困难,难以与人建立亲密关系,有人还会多次受害。

  责编:朱宏利

  【篇三: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案例1吕xx交强奸、抢劫、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xx交,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

  1.关于强奸事实

  (1)200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省薛某某家,又进入东边平房的偏房南边房间,采取持刀恐吓、用室内铁瓢击打头部、打耳光等手段,先后对房内的被害人王某甲(女,时年14岁)、王某乙(女,时年17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200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3)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实验小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持刀威逼、扼颈的手段,强行摸刘某某下身。刘某某向同宿舍的被害人丁某(女,时年11岁)求救,吕xx交即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对丁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4)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xx交在河南省邓州市某小学实施强奸作案后,又翻墙进入该小学东墙边的村民杨某某家欲行盗窃,发现了睡在东屋的被害人余某某(女,时年11岁),即威胁余某某,对余某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5)2009年11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中心学校宿舍楼3楼一女生宿舍内,持刀威逼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4岁),将王某挟持至楼道并对王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6)2010年1月8日4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等手段,对被害人冯某(女,时年11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7)2010年1月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吕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欲对被害人张某(女,时年15岁)实施奸淫,因见张某极度恐惧,即放弃犯罪,离开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8)201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又进入该校西边一简易房,欲对被害人王某婷(女,时

  年14岁)、杜某(女,时年14岁)、王某珂(女,时年13岁)实施奸淫。因王某婷惊醒大喊,吕xx交即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9)2010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吕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某初级中学,攀爬至学生公寓2楼,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捂嘴等手段,将被害人申某(女,时年12岁)用被子包裹后挟持至楼道,申某反抗、呼喊,吕xx交用被子蒙住申某进行殴打,对申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申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10)2010年1月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将手伸进被害人刘某(女,时年13岁)被窝内摸刘,欲实施奸淫,刘某惊醒后躲避退至邻铺。吕xx交又去摸被害人卢某,因宿舍内其他女生惊醒后均大声呼救,吕xx交即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11)2010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吕xx交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有限公司一女职工宿舍内,用室内毛巾蒙面,采用掐颈、拳打面部等手段,对被害人马某(女,时年15岁)实施了奸淫,在查看其他房间无人后,再次对马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12)2010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欲对被害人熊某(女,时年15岁)实施奸淫,因熊某呼救且宿舍内电灯被打开,吕xx交即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关于强奸、抢劫事实

  2009年1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中等职业学校,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持刀威逼、暴力殴打等手段,对被害人郝某某(女,时年17岁)实施奸淫,并劫走郝某某的索爱牌直板手机1部(价值380元),随后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3.关于盗窃事实

  201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吕xx交先后3次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师范学校,潜入该校女生宿舍楼的多个房间,盗得手机11部(价值5070元)和现金1590余元。

  综上,被告人吕xx交共实施强奸作案13起,其中既遂9起、未遂3起、中止1起,强奸既遂10人,其中5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作案过程中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抢得价值380元的手机1部;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窃价值666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xx交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和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已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还构成,应依法予以并罚。吕xx交在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又实施犯罪,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流窜多地,主要选择中小学校住宿的女学生为作案对象,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强奸作案13起,既遂9起,强奸10人,其中5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过程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还盗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吕xx交在归案后坦白了部分强奸犯罪事实,且其所犯强奸罪中,3起系犯罪未遂、1起系犯罪中止,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吕xx交犯强奸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三年,并处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xx交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高xx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xx,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1年后,被告人高xx与省xx中学初一学生王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开始网上聊天。2011年3月,高xx与王某某见面相识,为了便于联系,高xx给王某某购买一部手机,并多次驾车接送王某某放学、上学。其间,高xx先后四次在昌邑市利民街龙丰印染厂家属院其租住的房屋内对王某某进行奸淫。同年3月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xx强奸,后高xx自愿向王某某补偿人民币1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xx目无国法,多次与幼女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给王某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较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高xx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明知王某某系初中学生,应当知道作为初中学生的王某某极大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与该不满十四岁的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事实清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未提供其确实不知王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有效证据,故对其关于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辩解不予采信。鉴于高xx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高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3吴xx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xx,曾用名吴茂冬,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教师。

  被告人吴xx系市xx学校小学语文教师。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吴xx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z某、c某、h某(时年7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进行猥亵;吴xx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l某(时年8岁)进行猥亵。吴xx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能将事情告诉家长。5月23日中午,吴xx采用上述方式又一次猥亵被害人c某。5月26日,c某的父母发现被害人行为异常,在向其他被害人了解情况后于5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xx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吴xx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教室内,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是中午,教室内仍有部分学生午休,且有部分学生曾发现其实施的猥亵行为,故该猥亵行为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吴xx多次利用放学后无人之机,亲吻被害人l某脸部,哄骗被害人不要让他人、尤其是被害人父母知晓,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猥亵的故意,并非一般成年人对孩童喜爱之情的自然流露,应认定为猥亵行为,但该猥亵行为系发生在放学后教室无人时,应与吴xx于午休时间在教室内当众猥亵其他被害人的行为有所区分。吴xx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

  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应对其从重处罚。吴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法认定吴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篇六:儿童被侵害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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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分析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分析

  一、2005年1月—8月期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统计分析

  近年来,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通过对网上报道案件的搜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整理。2005年1月到8月,我们从网上找到了138个案件。在这些案件中:

  1、从作案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来看,未成年人的父亲、亲属或其他熟人进行性侵害的有96个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属于陌生人作案的有42件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其中:

  未成年人亲生父亲、养父、继父或者其他家庭近亲属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共有14件,占总数的%,占到熟识的人的15%。其中,亲生父亲强奸女儿的有5件,养父强奸养女的有2--------------------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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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继父强奸继女的有3件;叔叔强奸侄女的有2件,外公强奸外孙女的有1件,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是母亲引诱孩子卖淫。

  被学校老师、校长性侵害的有15件,占到总数的%,占到熟识的人作案的%。其中,发生在小学的案件有11件,发生在中学的有4件;发生在乡村学校、镇学校的有12件,占到所有教师性侵害案件的80%。

  被邻居或其他熟识的人性侵害的有67件,占到总数的%。其中绝大部分是邻居、同村人的性侵害,共有39件,占到熟识的人中的%,其中,发生在乡村、镇中的邻居和同村人的性侵害有25件,发生在城市中的有12件;其他熟识的人还包括同学及其朋友性侵犯的有10件;网友作案的有5件;父亲的同事、好友作案的有2件;单身母亲的同居人作案的有1件;外出打工遭老乡性侵害的有4件;打工妹被老板的儿子强奸的有1件、被老板强奸的有1件;姐逼迫表妹卖淫的有2件;工厂的同事强奸的有1件;未满14--------------------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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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幼女与“恋人”谈恋爱同居的有2件。

  陌生人作案的性侵害案件有42件,占到总数的%,一般持续时间不长。其中,采用尾随跟踪孩子放学或下班、威胁作案的共有13件;以外出找工作诱骗女孩出走强奸的有4件;歹徒深夜闯入农村学校或学校附近学生的租房内猥亵、强奸女学生的有4件;多名少年劫持并轮奸少女的有3件;利用迷信“驱魔”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有2件;借口让女孩帮忙找人而强奸的有2件;让他人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为自己介绍处女的有2件;罪犯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注意猥亵女童的有2件;假冒记者照相来进行性侵犯有1件;公安副局长强奸嫖宿幼女的有1件;医生以检查身体为名强奸幼女的有1件;自己想外出打工被骗而遭强奸的有1件;打工妹因工伤住院而被陌生人闯入病房强奸的有1件;强奸弱智女孩的有1件;与家人赌气出走被强奸的有1件;旅客强奸所住的宾馆服务员的1件;女童半夜被“不明”老翁抱--------------------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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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村边强奸的有1件;女孩错搭车被司机

  强奸的有1件;警察以检查为名将少女带到郊外强奸的有1件。

  2、父亲以及其他近亲属对女童进行性侵害的14件案件中,孩子主动报案的有8件,母亲领着女儿报案的有1件,孩子的姑姑报案的有1件,受害女孩的表姐报案的1件,事发后很久邻居发现报案的1件,还有2件比较特殊,1件是外祖父强奸外孙女之后,被孩子的父母杀死,案发之后发现的性侵害情况;另1件是被害的女孩假称遭绑架,骗局被公安机关识破后,发现女孩长期遭受其父的强奸,想以此来拿些钱摆脱父亲的控制。

  3、从侵害的时间范围来看,陌生人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一般都只是一次;而亲属、熟人和老师性侵害的持续时间都比较长,从一次作案即被发现到持续达10年的都有,尤其是亲属、老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时间比之其他的侵犯时间都要长,平均在3年左右。

  4、从受害的人数来看,陌生人作案的,大部分是1--------------------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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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受害人,但陌生人针对学生作案的4件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则平均有8名;在熟人进行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是一个,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尤其是老师对学生发生性侵害的,被害人人数都比较多,从1人到43人不等,大部分都不只是1个人,平均被害人的人数是个人。

  5、未成年人的父母曾试图以调解的方式私了的有32件,占到案件总数的%,大部分是涉及老师和熟人的性侵害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私了的有11件,加害人或加害人的监护人提出和解私了的有21件。

  6、被害人随父母外出打工、父母在外地打工或者自己在外地打工的这类案件有32个,占到%。其中,被害人随父母外出打工而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有10个,父母在外地打工,孩子在居住地遭受性侵害的有16个,自己在外地打工而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有6个。

  7、在这些性侵害案例中,未成年人作案的有21例,占到案--------------------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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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总数的%。从加害人的年龄来看,14岁以下作案的有2例,14岁作案的有4例,其余的15例都是14岁以上作案的,大部分集中在16岁和17岁;从受害人的年龄来看,一般都比较小,最小的只有3岁,4岁、5岁、7岁等等都有,大部分集中在12岁以下,12岁以上被性侵害的案件有4件。未成年人一般选择侵害比他年龄小的幼女,这些女童往往是他们的邻居或者同学,在案件过程中,较多的都是几个人结伙作案。

  8、在这些性侵害案例中,被害人的年龄从3岁到17岁之间,最为集中的年龄段是12-16岁之间,共有案例81件,占到案件总数的%,案例中所有被害人的平均年龄是岁。

  9、老年人对未成年女性进行性侵害的案件有14件,其中,70岁以上的老

  人实施强奸的有6件;60岁——70岁之间的老人强奸的有4件;50岁左右实施强奸的有4件;其中有12件发生在农村。

  10、在受害女孩遭到性侵害之后,怀孕并生下--------------------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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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的有4件,其中有1个孩子夭折;其他3件生下的孩子都面临着不知谁抚养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特点

  1、熟悉的人进行的性侵害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最大危险,还是来自于未成年人周围熟识的人。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侵害人中数量最多的是亲属和其他认识的人,共有96例,占到所有案件的%。其中,未成年人的亲生父亲、养父、继父或者其他家庭近亲属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有14个,老师、校长性侵害的有15个,两者总计占到熟识的人作案的%;被邻居或其他熟识的人性侵害的有68个,其中绝大部分是邻居、同村人的性侵害,其他还有网友,同学及同学的朋友,父母的同事、同居人,老乡,打工者的老板等等。

  这一调查结果表明,孩子面临的性侵害的威胁中,负有保护职责的老师、家长以及孩子的其他长辈占有相当的比例。为何会有这样的结果?如果从犯罪成本的角度--------------------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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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看,亲属长辈、学校的老师和校长,对孩子拥有广泛管教的权利,甚至是惩罚的权利;而未成年人本身并没有任何自立的条件,无论从物质上还是心理上,都是依赖自己的父母、老师。对他们而言,这些熟悉的人就像天空一样在保护着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其他长辈或者老师利用自己的优势对孩子进行性侵害,孩子会陷于恐惧之中,却不知道该如何去摆脱这种恐惧;传统的服从式教育也让她们习惯于顺从、不反抗;而实施犯罪的成年人,却相当有把握阻止孩子说出这些罪行。很多女童对于性侵害与家长、老师、亲朋好友平时的爱抚和关照有什么本质区别都不知道,就更不用说去报案了。可以说,相对其他的性犯罪,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对性没有了解的儿童进行犯罪,成本可以说是很低的。

  这种亲密的长辈对孩子犯下的罪过,其影响决不仅仅是肉体上的,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创痛。如此亲密的人竟然会对他们做出这样的--------------------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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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来,那从孩子的眼中来看,这个世界还有什么是可以相信的?这种怀疑,以及周围环境可能对儿童,尤其是女童的歧视的氛围,都使得孩子的成长很有可能偏离正常的轨道。

  在调查的案例中,我们发现,教师对孩子的性侵犯,大部分都是发生在乡村学校或者镇学校,共有12例,占到教师性侵犯案例的80%。而且,在陌生人作案的案件中,歹徒深夜闯入乡村学校或学校附近学生的租房内猥亵、强奸女学生的也有4个案件,学校的安全存在着很大的隐患。乡村学校于地处偏僻、物质

  匮乏,孩子们对性的了解相对更少,娱乐活动也不丰富,学校管理相对而言更加松散一些。很多学校连老师的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就更别说改善学校的环境了。人才向城市的流动,使教师的素质相对较差,有不少学校几十年没有变化,这也产生了性犯罪的诱因。

  预防这种犯罪的发生,就要对孩子普及正确的性知识。老师和父母要让孩子知道--------------------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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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身体的发育状况,以及身体的哪些部位是不能让别人碰的;告诉她们不要与成年男性单独在一起;遇到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让孩子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常识。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被害人最为集中的年龄段是12-16岁之间,平均被害年龄是岁;发生在小学的案件有11个,发生在中学的有4个。十岁左右的孩子正是生理上开始发生变化、性意识朦胧出现的时期,因此,对孩子的性教育最好能在这一时期进行。而且,对于未成年女性如何抗暴御辱的教育也非常重要,但目前在家庭和学校教育中几乎是一片空白,应该加强这些内容的教育。同时,对孩子的父母普及这些知识也是非常重要的,要让他们了解防止孩子遇到危险的一般预防知识,比如应当正确的教给孩子性知识和自我保护,避免将孩子单独留在家里等;在孩子遭受性侵害之后,下意识的反应就是找父母,要让父母明白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孩子身上,怎样去正确的面对,鼓励孩子说--------------------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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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来,保护孩子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包括犯罪的伤害、周围舆论的偏见以及追究犯罪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伤害。

  2、打工者孩子遭受性侵害

  另一个比较明显的事实是,被害人随父母外出打工的、父母在外地打工或者自己在外地打工的这类性侵害案件有32个,占到了全部案件的%,这个比例不容忽视。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他们的子女的安全问题、教育问题都隐藏着危险。如果父母在外地打工,孩子在家乡往往是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而长辈的年龄较大,精力不足,不能周全的照顾孩子,更别说对孩子进行教育了。这样的案例共有16个,在一个案例中,孩子深夜被一个陌生人抱到村边的草剁上强奸,而就在隔壁屋子睡觉的奶奶竟然什么都没有发现!

  即使跟随父母到城市打工,孩子也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在父母身边仍然遭到侵害的有10个案件,打工的男青年常常用零食、零钱或者玩具来引诱邻近居住--------------------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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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打工者的孩子,对其进行性侵害。这些打工者的生活一般都非常辛苦,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都是很常见的,没有时间来看管孩子。而且,打工者无论是居住环境还是精神状态都比较差,各种各样的人都有,电视、报纸、网络在性方面的不适当宣传,对这些人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且,许多男性打工者正处于青壮年时期,没结婚的,到城市打工后常常找不到合适的对象;而结婚的却没有妻子在身边,婚姻生活很不正常,这种状况使得他们发生性侵犯的可能性较大;另

  一个方面,打工者的孩子的教育、安全得不到保障,打工子女学校数量上就很少,而其自身的设施和老师素质都没有保障,有些甚至还不如家乡的教育质量好,老师也缺乏对孩子进行性知识教育和保护的条件和能力。在这样的环境中,性侵犯的威胁无疑更大。

  而有些年仅十几岁就在城市里打工的孩子,他们出门在外,又没有父母的照顾,一般只能依靠带她们--------------------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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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城来的老乡,或者招工的老板。但是,对她们实施性侵害的,恰恰是他们熟识的老乡和老板。在这些案例中,有一个是12岁的女童在县城的饭店当服务员,被隔壁饭店的打工者强奸;还有的则是被老板的儿子强奸,或者老板以不给工资为要挟而强奸。

  要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应尽可能给打工者提供一个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合理休息权、子女受教育机会等。其次,应当重视打工者的业余文化生活,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使他们的生活充实、健康、丰富,关心他们的婚姻家庭,让打工者感受到城市给他们工作和生活所带来的温暖。对于童工,政府应当加大查处力度,尽可能使儿童接受教育而不是外出打工。

  3、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件比例不小

  在这些性侵害案例中,未成年人作案的有21件,占到案件总数的%。这些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从加害人的年龄来看,14岁以下作案的有--------------------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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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例,14岁作案的有4件,其余的都是14岁以上作案的,大部分集中在16岁和17岁;从受害人的年龄来看,一般都比较小,最小的只有3岁,12岁以上遭遇性侵害的案件有4件,大部分集中在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一般选择侵害比他年龄小的幼女,这些女童往往是他们的邻居或者同学,在案件过程中,较多的都是几个人结伙作案。

  从加害人的背景调查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少年都有不良行为。很多都辍学在外、在校的学生也是成绩很差,有的家庭不和睦或者父母离异、无人细心照顾,有的除了强奸之外,还有盗窃、抢劫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他们无一例外的,都承认看过色情录像带或者上过色情网站,有的作案竟然完全是按照录像上的或者网站上的内容来实施。在一个案件中,15岁的少年看了淫秽录像后,照录像的内容,先后9次强奸同村6名幼女。

  可以看出,实施性侵害的少年都存在性早熟的现象,而性早熟95%以上来自环--------------------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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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刺激,其中语言、文化环境的影响最不容忽视。现在各种媒体对性的过度渲染,以及网络上的各种色情网站,都使孩子容易受到不良的诱导。一旦性意识强烈的孩子形成生理上的性早熟,或者性早熟的孩子形成心理性意识时,将比一般孩子更容易发生“危险”。因此,对儿童进行正确的性教育是当前一个重要的任务。

  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对于很早就露出端倪的儿童的不良行

  为,我们应该如何矫治?目前法律提到的矫正未成年人的机构就是“工读学校”,从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工读学校是义务教育的特殊形式,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矫治的责任,未成年人到工读学校上学,应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批准。然而近年来,于种种原因,工读学校出现了萎缩现象。于工读学校收费--------------------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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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限,一些学校就采取建工厂的方法,让学生边学习边劳动,只能依靠孩子的干活才能继续学校的正常运转。在很多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中,一个城市才有一所工读学校,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工读学校的萎缩,以及入学时的“家长、学校、公安三方同意”的条件,使已经沾染了不良行为的孩子,得不到应有的矫治。即使现在有的省份规定了,不允许学校开除尚在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内的学生,但于普通学校没有对不良行为进行特殊矫治的功能,结果往往是其他学生受到了不良少年的影响,而这些少年也没有变好,甚至有的学校只是名义上让他们上学,实际上却不管不问,反而放纵了他们的不良倾向的发展。因此,加强工读学校势在必行,当然,应当改变现有的这种只是限制自的管理模式,为少年的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4、老年人对未成年女性实施的性犯罪

  从调查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老年人对未成年女性进行性侵害的案件共有14个。--------------------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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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强奸的有6个;60岁—70岁之间的老人强奸的有4个;50岁左右强奸的有4个;其中有12件发生在农村。在这类性侵犯案件中,犯罪人一般都是儿童的邻居、同村人或老师,往往利用儿童比较单纯的心理,以给零花钱、糖果等为诱饵或以关心学习、同情家庭遭遇等为借口,或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儿童进行性侵害。

  这种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农村,这种现象和农村老人的生活状态有很大关系。农村老人常常随子女生活,子女不在一起的,老人就少有机会在一起;另一方面,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也有自己的生理需求,但有的受经济条件所限,无钱结婚或再娶;有的虽然具备经济条件,但受着旧思想的束缚,担心子女的反对和周围邻居的谈论,不敢或不能再婚。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在加上小孩子往往容易控制,有的老人就对周围的女童实施性侵害。

  5、受到性侵害后未成年女性生下的孩子--------------------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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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抚养

  在138个被报道的案例中,虽然只有4件案件中受害女孩遭到性侵害后怀孕并生下孩子,而且其中有1个夭折。但是,在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之后,这却是一个不得不面对并予以认真考虑的问题。在这3个案件中,女孩和其生下的孩子都面临着很大的生活困难。女孩自己就是未成年人,还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照顾,而生下的孩子更是需要抚育。就这3个案件的情况来看,有1个是女

  孩自己来照顾,但也是靠乡亲和好心人临时性的捐助;其他2个案件中,均没有提到孩子的抚养问题。我们可以想见,对于女孩的父母或亲戚,无论从情感上还是从物质上,对这种被强奸后生下的孩子不会乐意的去照顾;而加害人因为受到刑事处罚,也不可能让他承担抚养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考虑对这些孩子启用国家监护制度。

  三、程序上对未成年人的救济及问题

  1、报案难

  在发生了性侵害之后,如何正确的面对--------------------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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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现实?哪些人可以帮助孩子?应当有什么样的补救措施?这些都是最急迫的问题。然而,对问题的回答却并不令人满意。当孩子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很多父母却选择了隐瞒,他们认为这是很丢脸的事情。于我国传统的“处女”情结还很有影响,尤其是在比较闭塞的乡村,女孩失去贞节,不论是自愿还是被迫,都是有了“缺陷”的女孩子,背后的指手划脚使女孩和其亲属不得不承受犯罪之外的沉重压力。一位父亲就无奈的说:“女儿家出现这样的事情,毕竟是见不得人的‘丑事’,尤其在农村,谁敢自己往外面说啊?而且,说了也白说。女儿被人糟蹋了,痛的是你自己心头的肉!”还有一位家长,她的女儿在学校遭到性侵害后,说:“我不敢再跟学校闹了,问题解决不了,反倒闹得谁都知道了,怎么办?”在一个案件中,女孩遭到不良少年的强奸,但受害者在遭受犯罪的侵害后,还不得不忍受同学和邻居的背后议论,无奈之下去了另一个地方读--------------------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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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在案例中可以看到,在遭遇到性侵害之后,很多女孩会变的自闭,不愿与他人交往,除了犯罪本身的影响外,社会氛围的不宽容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舆论的不公平对待,原本就使报案较难;而当加害人是亲友时,告发的难度就更大了。有些人认为,孩子受到家人或熟人的奸污,虽然严重触犯了“禁忌”,但不能算是犯罪,而且这种“乱伦”的事情最好是接受补偿后隐瞒了事。有时,受害女孩会受到家庭成员的压力,迫使她三缄其口,否则,女孩则会成为家里的罪人,这种案件中报案率就更低。在一个父亲强奸女儿的案件中,全家人就此事召开了家庭会议,到场的家人均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并提议,只要父亲肯当面认错,孩子和她的母亲也就原谅他了;另一个同样的案件中,为“捞出”犯罪的爸爸,孩子的姑姑和其他家人竟然指使被害的孩子翻证,试图把这个案子瞒下来。

  如果案件中被害人不只一个,即使有些父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其他--------------------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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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父母仍然坚持不报案;或者,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也不配合,不做笔录;有些案件中,所有受害人的父母竟然出奇一致的保持沉默,直到侵害人因为其他罪行被逮捕后才供出强奸案件;更多的情形是,父母和侵害人私了,因为私了不成或其他原因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提出过私了的案件总共有32个,基本上都是发生在熟人犯罪的案件中,而且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的就有11个,这种在法律之外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意识可见有多强烈。

  2、报案难,立案也并不容易

  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发生的时间比较长,而且受到侵害的人数比较多。从侵害的持续时间来看,亲属、熟人和老师性侵犯的持续时间都比较长,从一次作案即被发现到持续达10年的都有,其中,亲属、老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时间比之其他的侵犯时间相对更长,平均在3年左右;从侵害的人数--------------------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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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看,被害人数多也是此类案件的特点,被害人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几个、甚至几十个,尤其是老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往往被害人人数都比较多,从1人到43人不等,平均被害人的人数是人。也就是说,在每一个案件中,平均就有10个孩子成为受害人。这个特点说明了,对这类案件的敏感度以及侦查手段方面,却应该提高。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以后并不就立即立案,而是在立案之前要审查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所报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才立案。但是在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中,这样的标准却并不适合。因为当孩子受到伤害后,她不知道要保存证据以及怎样保存证据,也不知道哪些是证据。而有些孩子因为年龄太小,遇到性侵害这种事情,都不知道这是对她的犯罪。在一个案例中,当事后问起孩子老师是如何侵犯她的时候,她说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老师在做什么,“以为在做俯卧撑”;还--------------------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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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孩子对发生的事情全然不懂,当母亲问孩子的内裤怎么脏了的时候,孩子只说“是一个盖房子的叔叔小便在自己的裤子上的”。孩子就连这种行为的性质都不知道,更理解不了犯罪、权利、救济、保存证据等等是什么意思,而且,这类案件发生的时候基本上都没有第三者在场,也就不可能让其他人来作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孩子来提供证据显然是不现实的,对几岁、十几岁的孩子也是不公平的。还有一点是,案件的加害人,往往都和受害人有一定联系,老师、家长以及其他亲属,就是孩子生活范围内最重要的人,假如发生了对孩子的侵害行为,小孩会害怕,因为父母、老师就是生活中自己能依靠的全部,如果去报案了,他们会怎么处罚自己?如果他们不在了,自己该找什么人去?基于各种考虑,即使年龄大一点的孩子也可能不敢报案。而在这种案件中,孩子的保护人出于各种考虑,也可能不报案。在调查的这些案例中,父亲或近亲属长--------------------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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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辈对女孩性侵害的,除了一个案件中是母亲领着女儿报案的以外,其他都是孩子自己,或事发后很久才了解情况的孩子的姑姑、表姐、邻居等报的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孩子或者家属、邻居来提供基本的证据是不现实的。因此,在这类案件当中,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就应当立即进入立案程序,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侦查案件,而不能等孩子提供证据。要加强立案程序中侦查机关的力量,从而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这样也就增加了对孩子性侵犯的犯罪成本,以此来减少这种犯罪。而如果按照现有的立案

  标准,无疑会既放纵了罪犯,又对本来已经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在调查的一个案例中,5岁女童遭到猥亵后,其家人8天才报案,公安机关称,时间过久,导致证据无法固定,嫌疑人又始终否认有猥亵行为,因而事实无法查清,不予立案;在受害女童的父母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后,经过调查,检察机关也认为--------------------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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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认定犯罪嫌疑的有力证据,因此维持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而被害人的父母拖延8天之久才报案,是因为侵害人是他们家的熟人,刚开始想私了,后来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才报案。

  3、这类性侵犯的案件,取证很困难

  这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被害者年幼无知,自己并不知道保护证据,而这类案件往往是时隔很久才被发现,证据早已灭失;从法律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接触了幼女的生殖器就构成奸淫幼女罪的既遂。但是,奸淫幼女行为一般不会有第三人在场,显然没有人证;多数犯罪嫌疑人又利用与女童熟悉,施加其对女童的权威,以哄骗和威胁等手段就可以达到目的,这种情形下,犯罪过程中没有暴力行为,没有衣服被撕破或者身上的抓痕等证据;而幼女处女膜完整,没有精液等遗留物。公安机关靠什么来认定?能只靠幼女的陈述吗?幼女的陈述能不能作与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同样的效力?《刑事诉讼法》中判--------------------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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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证人能力的规定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被害的未成年人是否能够辨别是非,尤其是不满14周岁的女童,能否说清楚是谁侵害自己、怎样侵害自己?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办案人员都认为,10岁以下幼童的陈述不能作为证言。在一个案例中,两名5岁的女童告诉家长有一个中年男子摸了“尿尿的地方”,并且到晚上一直感到“有点疼”,父母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警察认为,幼童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医院的诊断表明孩子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又没有目击证人,因而决定不予立案。但是,在这类案件中,于案情本身的隐蔽性和迟延性,不应该如此忽视儿童的证言。《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参与权,这种参与权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最重要的就是儿童的意见可以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不排斥儿童证言,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对儿童证言的怀疑态度,这种做法是应当改变的。

  4、取证时要--------------------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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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二次伤害”

  于孩子的证词在此类案件中很重要,取证也就不可避免。但是,在询问孩子时,应当尽量采取有些国家普遍推行的“一次成像”的做法。也就是说,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不再受到伤害,孩子就不应该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连续不断地追问受害的情形,第一次询问过程的电视录像就可作为证据在各个程序中加以运用,而且孩子不用直接出庭作证。在接受调查中,还应当家长、教师或其他孩子熟悉的人陪伴,以克服孩子的不适和恐惧感。

  这种“一次成像”或叫做“一站式”做法,是防止未成年人在诉讼中遭受“二

  次伤害”的有效办法。当孩子遭遇到不幸后,心灵上已备受摧残。如果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还要忍受公安机关的反复询问,检察机关的反复核实和法庭的调查,就可能使孩子一次次地被迫回忆不愿回忆的过去,心理上经受的痛苦和煎熬可想而知。尤其当她们不得不与加害者对簿公堂的时候,于性侵害行为发生--------------------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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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两人之间,在场的惟一证人只有受害的女童自己,很可能受到加害方的反咬一口,说她撒谎,在作伪证。例如,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就“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一口咬定阿群脑子不清楚,报警人天黑看错了,所以误认了自己。”即使父母在场,强大的精神压力也会使女孩难以承受;要是法庭认为证据不足,被告人被无罪开释,这对她们幼小的心灵更是一次重创。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在对未成年人询问时,都采用的是笔录方式,孩子就不得不一次次的接受询问,应当改变现有做法。

  除此之外,在办理案件或取证的时候,还要注意保护孩子的隐私权。当这类案件发生以后,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不应当采取很张扬的方式,否则大张旗鼓的调查,就把被害人的隐私暴露给了周围的人,而这种事情本来就是让女孩子觉得很丢脸的事。周边舆论的影响,会使这个孩子无法立足。因此,在调查犯罪时,必须时刻注--------------------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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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保障孩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5、对受害者的赔偿

  从调查的案例来看,有些案件中因为加害人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而被害人的监护人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但是对于大部分案件来说,被告人都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审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遭遇不幸的孩子虽然可以得到物质损失和身体伤害的赔偿,但对于精神上的伤害却得不到赔偿。实际上,在这种案件当中,受到伤害最严重的恰恰是精神上的。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事案件中只赔偿直接的物质损害,没有精神损害的补偿。这些规定都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应当重新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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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儿童被侵害的问题分析

  

  浅谈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案原因及防范建议

  2022年以来,庆云县公安局共立性侵案件9起,而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案件5起,其情节恶劣,对未成年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危害。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破获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针对如何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进行一些探索。

  案例一、2022年2月12日,庆云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庆云县街道办事处刘某被人强奸。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了解:2022年2月12日,刘某得知其女儿刘某(女,13周岁)在庆云县街道办事处被强奸。

  案例二、2022年2月20日,庆云县妇幼保健院医生发现杨某(女,12周岁)来其医院进行流产,因杨某系未成年人,遂将该情况上报庆云县公安局。

  案例三、2022年3月25日,庆云县妇幼保健院向庆云县公安局移交线索:王某(女,9周岁)在其医院就诊过程中,医生发现其疑似被性侵。

  案例四、2022年4月7日,在庆云县城区供销商厦附近,刘某报警称怀疑其女儿杨某(女,13周岁)与别人发生性关

  系,经对其女儿进行询问,杨某承认与男子纪某发生过性关系。

  案例五、2022年5月13日,庆云县人民医院向庆云县公安局移交线索:石某(女,15周岁)到庆云县人民医院做流产手术,因其系未成年人,疑似被性侵,遂将该情况移送我局审查。

  一、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家长监护不到位。未成年人成为受害人,是学校、家庭教育的缺失,更是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监护责任。家长往往会提醒孩子要防范不怀好意的陌生人,但对自己和孩子身边的人却疏于防范。被侵害人年龄小,辨别是非能力低,无防范心理,容易被诱骗;再加上家长的保护性措施不到位,导致孩子容易遭受性侵。而在遭到性侵后,孩子往往会因为担心父母的责骂及别人的歧视而羞于启齿,这更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如:石某被强奸案中,石某父母离异,孤苦伶仃四处漂泊,已怀有6个月身孕,家长却浑然不知。

  (二)法律常识缺乏。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法律知识缺乏,对国家制定的对未成年人保护上相关法律根本不了解。通过对嫌疑人审讯发现,大部分嫌疑人对于这些法律常识根本不知情,以至于间接犯下强奸罪。如:杨某被强奸案中,嫌疑人纪某到案后辨称:其与受害人(13岁)是真心的谈恋爱,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被受害人父母发现后报警,才知道已经犯罪。

  (三)性保护教育缺乏。鉴于中国实际家庭的传统教育方式滞后,父母更多关注的是子女学习成绩,学校、家庭对儿童性知识教育多采取回避的态度,家长难以启齿,学校也没有开设专门的性保护教育课程,导致儿童缺乏最基本的性常识,在对自身性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维护上认识存在盲区,在受到侵害后意识不到事情的性质和后果,更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我县发生的这几起案件,均为受害人父母或医院发现后报警,受害人并没有遭受侵害选择报警的意识。

  二、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影响

  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对于未成年受害人的身体伤害不言而喻,十几岁的孩子引产六七个月的婴儿,对其身体的伤害可想而知,但心理上所遭受的创伤我们也不可小视,此类案件对于未成年受害人的心理伤害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犯罪分子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性侵被害人,使被害人本身的性自由、性羞耻心理遭受侵害而受到伤害,也就是性侵行为本身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伤害;二是未成年人被性侵后来自于其家庭、亲属内部甚至是司法机关的不良反应,给被害人心理带来的伤害。

  三、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对策及建议

  (一)深化法制教育进校园进社区。深入校园、社区、企业定期开展法制培训,建立“法制副校长进校园”制度,将自我保护和预防犯罪意识培养贯穿到培训中,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提出有针对性、实用性的防范措施,增强未成年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强化对教师、家长交流渠道,切实提高监护人介入未成年人性教育、交友圈、网络活动的意识,增强其发现、处理隐患苗头的能力。深化法制宣传。将保护未成年人普法宣传通过制作宣传栏、宣传手册、法制微视频等方式,深入乡镇、街道、学校、社区进行广泛普法宣传,持续掀起保护未成年人宣传攻势,引导全民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

  (二)加强娱乐行业场所、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加强对辖区网吧、KTV、足浴店、旅馆等服务性行业清查管控力度,严格准入、经营范围,肃清社会不良风气,净化社会环境,阻断犯罪滋生土壤。针对我地性侵未成年案件高发的特点,要加强校园内外及周边安全防范,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全面指导。优化警力配置,发挥城区交警、特巡、机动警力和辖区派出所职能,加强校园及周边巡防力度,做到上学放学时段“见警察”,学生途经主要路段“见警车”,校园周边重点区域“见警灯”,为学生打造安定、安全、祥和的学习氛围。

  (三)大力推进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通过举办讲座、发放海报、制作前台提示牌、LED显示屏滚动播放等形式,对旅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培训,督促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询问报备、可疑报告等要求。与此同时,各辖区派出所将“五必须”作为旅馆日常检查“必查科目”,持续开展专项检查和常态化检查暗访,强化风险评估,对未成年人入住集中的宾馆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四)切实推行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制定平安排查制度,定期对全校学生进行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做好记录。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损伤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觉,还应详细询问未成年遭受伤害的时间、原因、过程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整合妇联、社区等各部门资源和力量,及时排除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共同抓好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切实织密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网”。

  作者简介:刘荣荣(1988-)女,籍贯:山东庆云,民族:汉族,学历:硕士,研究方向:刑事科学技术法医物证鉴定

篇八:儿童被侵害的问题分析

  

  浅析农村留守儿童被性侵害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儿童也是维系千百个家庭和谐安康的桥梁和纽带。青少年问题,历年来党和政府都高度关心和关爱,先后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青少年问题例入了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但随着我过社会的发展,少年儿童的学习、生活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广大的农村,少年儿童的人身受到了一些不法分子的侵害。笔者对自己辖区内近两年来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进行了调查统计,侵害少年儿童的刑事、治安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对少年儿童的性侵害案件逐年呈上升的趋势。

  一、农村留守儿童被性侵害的现状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被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经商,把子女留在家中依靠其亲属或者近亲属监护、管理的未成年的少年儿童。他们的学习、生活基本上靠父母寄钱回家,依靠亲属生活。

  笔者所在地派出所地处县城的西部,属典型的小丘陵地区,交通不发达,文化生活比较落后,经。作案3起,受害幼女最大的7岁,最小的只有5岁,都是农村小学读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和幼儿班的学生。

  4、从作案的手法分析:犯罪分子多数采取幼女信任自已的长辈,陪自己同吃同住的机会实施奸淫。如白方权奸淫幼女案,就是利用其侄女陪自己同吃同住的便利,一旦其妻子外出不在家的晚上或白天,均对其实施奸淫。有的利用幼女到自己家中走亲戚时,主动留宿幼女,晚上乘机对其奸淫。

  二、农村留守儿童被性侵害的原因。

  农村留守儿童被性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她即有其社会因素,也有家庭因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成倍增长,是主要原因。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多数群众以农业为业,在农村,劳动力过甚,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定,大部分剩余劳动力走出了家门,到外面去打工、经商的青壮劳力越来越多。笔者协助板桥镇关工委对板桥镇作了一次调查统计,板桥镇现有人口11776户,40450人,其中20—50岁的青壮年18509人,其中男性9550人,2006年外出打工的13200人,占青壮年的71.3%,多数青壮年是夫妻一起外出打工,有的夫妻长达几年未回家,把幼小的子女留在家中,交给其父母或者亲属照看,这样就使一些不良思想的人有可乘之机。

  2、报案不及时,犯罪分子未得到及时打击处理也是原因之一。农村留守儿童被性侵害这一类案件,由于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处于孤立无援,再加之其本身的无知和案件的隐蔽性强,基本上留守儿童受到性侵害后未告知其父母,有的告知了父母,其父母为顾其名声,采取私了或者忍了的方式,使得案件发生后基本上未及时报案,造成案件的主要证据消失,取证工作难,加之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外逃,犯罪分子未得到及时的打击处理。如福善镇冯习华奸淫侄妇女案,冯习华对其侄女奸淫达半年之久,案发时冯已外逃,至今抓捕未果。

  3、伦理道德的倒退和不健康的文化生活方面的原因:从板桥辖区发生此类统计看,犯罪嫌疑人多数是亲属和近亲属作案,且多数为老年人,占87%,这些犯罪嫌疑人,文化知识极低,有的是文盲,长期在家务农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活枯燥单调,很少或者基本上没有参加有益健康的文化生活。加之有的妻子去世或丧失性能力,为了找刺激,在家租或买黄色录像带观看,久而久之,在道德观念上、伦理道德上发生转变,把亲情、道德抛于脑后,抱着刺激的心理和侥幸心理,不顾后果的作案。

  4、社会管理方面和原因

  一是家庭原因:许多家庭,由于夫妻长期在外打工,对父母的沟通和对子女的教育基本上失控,使得留守儿童在家的未成年子女处于无人管教的地步。

  二是学校教育管理失衡:多数学校只注重本校学生的升学率和在校学生的管理,学生在家中的时间管理较少或者没有管,教师的家访和经常性的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很少,掌握不了学生的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

  三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留守儿童的底数不清,管理行为虚设,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没有形成各级组织齐抓共管的活力。

  三、农村留守儿童被性侵害的预防及对策

  预防农村留守儿童被性侵害案件的发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做好预防工作,需要多方努力,齐抓共管。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把法制宣传教育真正落实到实处。

篇九:儿童被侵害的问题分析

  

  中国性科学 2021年1月

  第30卷

  第1期 ChineseJournalofHumanSexuality, January2021, Vol.30,No.1·1

  49·DOI:10.3969/j.issn.16721993.2021.01.046·性教育与性健康·西南某地区儿童性侵害案件及防性侵认识研究△彭柯1

  商明敬21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团委,重庆4021602重庆医科大学国际医学院,重庆400016【摘要】

  目的对西南某地区儿童性侵害案件及防性侵认识进行研究,为开展儿童防性侵教育提供依据和借鉴。方法

  通过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统计学方法,对西南某地区儿童性侵害案件和儿童防性侵623%的儿童性侵害受害者为女童,8679%的儿童性侵害案认识水平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西南某地区9件发生在农村,6792%的儿童性侵害受害者为留守儿童,5094%的儿童性侵害受害者年龄范围为8~14岁,4505%的儿童不清楚如何防性侵。结论

  西南某地区儿童防性侵能力需要加强,儿童防性侵教育需要专业化,有必要构建社会、学校和家庭等多位一体的儿童防性侵安全体系。【关键词】

  儿童性侵害;防性侵;性教育;研究【中图分类号】 G479【文献标识码】 AAstudyonchildsexualassaultcasesandpreventionofsexualassaultinacertainareaofsouthwestChina

  12△PENGKe,SHANGMingjing.1DepartmentofYouthLeagueCommittee,YongchuanHospitalofChongqingMedicalUniversity,Chongqing402160,China;2DepartmentofInternationalMedicalCollege,ChongqingMedicalUniversity,Chongqing400016,China【Abstract】

  Objective TostudychildsexualassaultcasesinacertainareaofsouthwestChinaandtheknowledgeofpreventionofsexualassault,toprovidebasisandreferenceforthedevelopmentofchildren′ssexualasthods Throughquestionnairesurvey,expertinterviewandstatisticalmethods,thissaultpreventioneducation.Mepaperanalyzedthecasesofchildsexualassaultandthelevelofchildren′sawarenessofsexualassaultpreventioninacertainareaofsouthwestChina.Results 9623percentofthevictimsofchildsexualassaultaregirls,86·1

  50·中国性科学 2021年1月

  第30卷

  第1期 ChineseJournalofHumanSexuality, January2021, Vol.30,No.1性和复杂性,也说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刻不容缓。。具体情况详见表2表2

  西南某地区2012—2015年儿童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年龄分布年龄(岁)0~78~1415~18人数122714百分比(%)226450942642件。笔者对发生的儿童性侵害案件进行研究后发现,西南某地区儿童性侵害案件频发,并在2013年达到峰值。2013年,社会各界开始广泛关注儿童性侵害现象,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央和全国妇联等4部委于当年联合出台《2013〕8号)文件,要求各地教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教基〔育部门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等形式开展儿童防性侵教育。在有关部门合力应对下,性侵害儿童案件有所减少,但未能彻底遏制。具体情况详见表1。表1

  西南某地区2012—2015年儿童性侵害案件情况年份案件数百分比(%)201211207520132649062014101887201561132合计5310000在儿童性侵害案件中,女童往往是儿童性侵害案件的主要受害者,女童受性侵害率远高于男童,但这并不意味男童不会成为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受害者。西南某地区2012—2015年发生的53件儿童性侵害案件中,有2件发生于男童,占比377%,51件发生于女童,占比9623%。女童、男童都是儿童性侵害的潜在对象。因此,在不断加强对女童防性侵教育力度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男童的防性侵教育。在西南某地区53件儿童性侵害案件中,熟人犯罪27件,占比5094%,熟人为儿童性侵害的主要施害群体之一,这与相关研究[610]中,儿童性侵害主要施害人是熟人的调查结果一致。由于儿童防性侵知识普及不够,儿童安全意识不够,加之熟人作案的隐蔽性强,很难让儿童及时主动避开危险。受封建意识、家庭背景、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地区儿童的监护人对儿童预防性侵害教育“说不好”,也“不好说”,担心与孩子谈论这方面问题,会使孩子对性问题过分好奇[11],于是干脆“不说”,盲目或错误地回避有关“性”的问题,在儿童性侵害方面存在认识盲区或误区,安全意识不到位,监管严重缺失,导致农村地区成为儿童性侵害案件的高发地。西南某地区2012—2015年发生的53件儿童性侵害案件中,有7件发生于城镇,占比1321%,46件发生于农村,占比8679%。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和城乡经济的不平衡性,农村地区大量青壮年涌入城市务工,留守农村地区人员一般是“386199部队”,即妇女、儿童和老人。父母不在身边、祖父祖母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大,普遍缺乏管教精力。缺乏家庭完善监护的不利因素让留守儿童成为了儿童性侵害的主要受害群体。在西南某地区53件儿童性侵害案件中,受害者是留守儿童的案件为36起,占比6792%,留守儿童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农村地区社会治理综合水平亟待提升。此外,西南某地区年龄范围8~14岁儿童受侵害人数最多,反映年龄范围8~14岁的中小学生为儿童性侵害的主要受害群体。8~14岁的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关键期,心智没有完全成熟,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凸显义务教育阶段儿童预防性侵害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53件儿童性侵害案件中,有4件案件的施害人是未成年人,反映儿童性侵害作案主体的多样

  合计5310000??

  对西南某地区儿童防性侵认识的调查研究以西南某地区4所中小学校8~14岁儿童作为研究对象,发出调查问卷1000份,回收问卷970份,有效问卷970份。具体结果详见表3。表3

  有效问卷研究对象的基线资料(n=970)

  情况人数百分比(%)性别

  男4214340

  女5495660年龄(岁) 8~<124234361 12~145475639是否留守儿童

  是1001031

  否8708969大部分儿童能够清楚认识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这和近年来政府、学校、社会、家庭等系统开展性教育和安全教育密切相关。但仍有部分儿童不能清楚认识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缺乏基本的性健康知识。部分儿童缺乏防性侵知识。部分儿童不知道什么是性侵害,不能分辨性侵害行为。部分儿童不知道如何防性侵,自我保护意识弱。本研究发放问卷的4所中小学校均开设有安全课程(含交通安全等常规安全内容、青春期性健康知识等生理内容、暑期防溺水等安全教育内容),但均没有开展过儿童防性侵教育,涉及性教育的课程也没有儿童防性侵教育,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具体结果详见表4。表4

  儿童对身体隐私部位和性侵害行为的认知情况(n=970)

  项目人数百分比(%)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

  知道8448701

  不知道1261299什么是性侵害

  知道7147361

  不知道2562639如何预防性侵害

  知道5335495

  不知道4374505

  中国性科学 2021年1月

  第30卷

  第1期 ChineseJournalofHumanSexuality, January2021, Vol.30,No.1??

  对儿童防性侵的建议41

  正确认识儿童性教育儿童性教育是对儿童进行有关性科学、性知识,性道德和性文明教育培养的社会化过程,主要内容是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经期卫生知识、男女交往的原则及注意事项,如:女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初步的婚恋道德原则等。儿童防性侵教育重点在教授儿童如何保护自己的身体,免受不法分子的性侵害。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8年发布的《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12],性教育包括关系、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暴力与安全要》·1

  51·16],防止对儿童造成长期伤害和二次伤害。站式”询问工作机制[近年来,生父、继父性侵子女的极端事件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司法部门要及时撤销和转移对失职、不适宜担任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监护权,斩断一切伸向儿童的黑手。44

  各方联动共筑儿童防性侵安全网社会各界要构建多位一体的儿童防性侵安全体系。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黄暴违禁宣传品的管控力度,加强对儿童性侵害的打击力度。司法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限制涉儿童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机制和涉及儿童性侵害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性侵害违法保障、性与性行为等8个核心概念。预防性侵害教育是性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众对儿童性教育和儿童防性侵教育两者概念和目的认识不到位,有的把儿童性教育的目的直接解释为预防早恋,有的把性教育等同于生殖健康教育,有的把性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混为一谈。因此,在开展儿童防性侵教育中,不能简单地理解儿童性教育的目的和意义,要全面深刻把握儿童性教育的内涵,不能片面地强调儿童性教育的某一个方面,不能把儿童防性侵教育简单等同于儿童性教育,更不能片面地以儿童性教育代替预防性侵害教育。在实际教育过程中,要把儿童性教育摆在基础性位置,把提升儿童对性的理解,提升儿童预防性侵害意识作为核心教学内容。42

  将儿童防性侵教育作为校园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尚缺乏自上而下的儿童预防性侵害权威教案和标准,使得各地方在推进相关权威机构的文件时无所适从[13]。中小学校在儿童预防性侵害教育方面存在“不好说”“说不好”,以至“不想说”“不愿说”和“不说”的情况。因此,儿童性侵害伤害预防和伤害应对服务应作为中小学校儿童安全教育短板着力进行提升,学校管理者对儿童性侵害事件潜在风险的科学监控和对已遭受性侵害的受害者的正确处理能够有效减少儿童性侵害事件[14]。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宣传部门、民政部门、科研院所、公益社会团体等设计一套标准化、可推广的儿童防性侵教案,并作为儿童性教育、校园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儿童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及考核。同时,要加强对儿童防性侵教育授课教师的培育,严格准入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端正授课教师的教育态度和教育行为,构建校园防性侵害体系。在进行理论教学的同时,应增加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案例分析、情景模拟,邀请社会工作机构开展游戏辅导等儿童社会工作,以增加儿童的接受程度。43

  强化监护人主体责任意识儿童成长的基本保障是良好的家庭监护,而家庭监护的核心是亲职能力,关键是父母是否具有科学的育儿观念、正确的育儿方法和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因此,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监护人是儿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监护人要着力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监护人应了解并掌握儿童性侵害的概念和危害,知道如何预防儿童性侵害以及如何分辨儿童是否遭受性侵害。受到性侵害儿童往往会受到“二次伤害”[15],因此,监护人在发现儿童遭受性侵害后,不应责怪甚至打骂儿童,应及时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寻求妇联、共青团以及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提供支持,推广儿童性侵案件“一犯罪人员信息库及查询系统,统一查询的程序与主体[17]。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救助和保护受性侵害儿童权益的政策法规和实施路径。各级妇联、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承担起未成年人权益权益保护的责任。同时,扩大宾馆、养生场所等服务部门的责任[18]。目前,有部分专业性的社会团体已经探索开发出比较完善的儿童防性侵教案,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和培训经验的社会团体承担儿童防性侵害教育,总结经验,探索模式,形成机制,并进行推广。??

  结语减少和杜绝儿童性侵害事件的发生,是一项长期性、社会性、综合性的工程,在进一步加大对性侵害儿童案件的查处、加重对侵害人处罚力度的同时,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联动,多管齐下,着力建立健全儿童防性侵保护体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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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中国性科学 2021年1月

  第3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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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光焰△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特色医学中心胃结直肠肛门外科,重庆400042【摘要】

  目的探讨胃肠肿瘤术后患者性生活质量现状及影响因素。方法

  选择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特色医学中心收治的224例胃肠肿瘤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于患者术前以及术后6个月采用亚利桑那州性体验表对所有患者的性生活质量进行评估,于患者术后6个月采用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特色医学中心自行设计的临床资料调查表、社会影响量表、生活质量量表对所有患者进行调查,对患者的资料进行单因素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评价胃肠肿瘤术后患者的性生活质量现状及影响因素。结果

  术前胃肠肿瘤患者性生活质量总分为(1546±287)分,术后6个月胃肠肿瘤患者性生活质量总分2103±293)分,胃肠肿瘤患者术前性生活质量总分显著低于术后6个月,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为(005);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文化程度、家庭关系、性生活指导、病耻感是胃肠肿瘤术后患者性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P<005)。结论

  胃肠肿瘤术后患者性生活质量低,患者文化程度、家庭关系、性生活指导、病耻感是患者术后性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需加强对患者的心理干预,帮助患者获取更多的社会支持,指导患者如何进行和谐的性生活。【关键词】

  胃肠肿瘤术;性生活质量;影响因素【中图分类号】 G479【文献标识码】 ASexualqualityofpostoperativepatientswithgastrointestinaltumorsanditsinfluencingfactors

  DENGXiaolian,△LIGuangyan.DepartmentofGastroColorectalAnalSurgery,DapingHospital,ArmyMedicalUniversity,Chongqing400042,China【Abstract】

  Objective Toinvestigatethestatusandinfluencingfactorsofsexualqualityinpostoperativepatientswithgastrointestinaltumors.Methods 224patientswithgastrointestinaltumors,admittedtoDapingHospital,ArmyMedicalUniversityfromJanuary2018toJanuary2019,w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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