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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4篇)

发布时间:2023-07-13 09:22: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185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具备下列自行管理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建设。

  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须具有5名(含)以上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2名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

  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须具有8名(含)以上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3名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政策、代建资格备案、协调监督等职能。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负责本行业主管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市

  监察、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方式:即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批复。

  第六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代建资格备案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代建资格备案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颁发代建资格备案证书。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或房地产开发甲级资质中的任何一项;

  (三)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

  (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五)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纪录。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

  (一)牵头组织本行业主管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审核招标文件,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按各自职责报审项目初步设计以及概算;

  (三)根据建设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规行为;

  (四)组织代建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五)依法履行出资人在项目建设期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臵和建设标准等;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

  (三)作为项目法人,参与所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活动,监督项目建设;

  (四)负责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筹措,按合同约定做好建设资金结算,参与监督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六)协调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

  (四)负责办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工程实施中的有关项目报批手续;

  (五)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相关的单位;

  (六)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协助做好竣工验收,组织各承建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四章代建程序

  第十一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具备自行建设管理能力提出是否实行代建和代建方式的意见,由市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二条实行代建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招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代建单位的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控制目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代建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代建项目的概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后,由相关审批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对概算进行审核批复。

  经批准的概算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核定的概算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

  由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工作。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工程决算,接到财政部门批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拨款资金实行财政直拨制。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审价结果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

  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直接拨付或按比例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实行直接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申请、帐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设帐,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若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的,也可以委托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做好建帐核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代建管理

  费一旦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但当项目调概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可对原约定代建管理费按同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五条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准概算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对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所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30%,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分别交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

  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二)组织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三)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五)负责协调代建项目的重大事项;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

  程序,做到专业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五条

  符合《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代建工作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结束。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对投资规模较小,直接审批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建设方案批准后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办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建设项目法人责任。

  第八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由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合同》由代建单位同监理单位签订。

  第九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代建办提供银行履约担保函。银行履约担保函由代建办管理,代建工作结束后退回。

  第三章

  代建项目各方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和初步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依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委托相应机构编报建设方案;

  (二)负责项目投资的筹措,办理项目选址、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手续;

  (三)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四)参与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配合代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六)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督促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第四章

  代建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严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使用单位

  提出,联合代建单位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在《代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代建办和使用单位报送代建项目实施方案、代建项目操作规程、代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安全及廉政责任。每月报送《项目进度月报》。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代建单位自身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经代建办批准,可以承担本代建项目工程设计工作。

  代建单位要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工期控制等因素,合理划分招标标段。原则上应一次划分标段,减少招标次数。对钢结构、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内外装修等专项工程,确需单独招标的,可以代建单位为招标人,会同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分包方。

  第十八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计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确认并报请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第二十一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检查、审计和行政监督。

  代建办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代建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审查工作。

  第五章

  代建资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实行评审认定制度。各市县(区)不再重新认定代建资格。

  未通过评审认定的单位不得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

  (二)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工程设计乙级、工程监理乙级、施工总承

  包二级、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单位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或者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

  财务管理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代建资格:

  (一)被依法责令停业的;

  (二)近三年内,曾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违约、违规行为的;或者近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的;

  (三)近三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四)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申报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五)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六)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及聘用合同;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八)申报单位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第二十七条

  代建资格实行两年一审的动态管理。已获得代建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代建办撤销代建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代建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申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对代建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出借《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证》的;

  (五)两年内没有代建业绩的。

  第二十八条

  具有乙级工程咨询或其他乙级(二级)资质的代建单位,可以承担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工作;具有甲级工程咨询或其他甲级(一级)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代建任务不受投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获得代建资格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后,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报自治区代建办备案。

  第三十条

  已获得承担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代建资格的单位,其企业原始资质升级后可在年审时申报代建资格升级。

  第六章

  代建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代建服务费为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代建服务费计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和初步设计概算,并在初步设计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代建服务费的取费基数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不含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城市配套费。

  第三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中不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实际发生的费用,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据实列项。

  第三十三条

  代建服务费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标准。代建服务费不得竞争,不因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导致的投资概算调整而增减。

  第七章

  考核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代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一)出让、租借代建资格证书的;

  (二)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的;

  (四)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五)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未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资质及变更、签证不实或不及时等违法违规问题;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建设项目资料,或者资料缺失,阻碍、拖延审计或不能审计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服务费;扣减代建项目服务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三: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四)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

  (五)办理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六)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向委托单位申报用款计划,按月向市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和委托单位报告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

  (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委托单位审核及政府职能部门审计;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

  (九)做好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移交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条委托单位提出的代建项目需求,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单位采取创新工艺工法、应用新技术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节约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方式,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因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施工方案调整的,应当坚持事前审批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确定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转包或分包。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代建项目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共性难点问题,对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代建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汇总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开竣工等情况,按月报送至市住建局。

  第十八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管,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原则上采取“零服务费”方式实施,代建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建设项目管理费。为鼓励代建单位优化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工期、提高工作效率,可实行奖励机制。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以及在审计、稽查、评审、纪检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超出合同价款但未超出概算投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未经批准造成代建项目超出概算投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项目整体结算报审额对比项目概算投资额有节余,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代建单位合同执行、工期安排、质量安全管控、投资效益等情况,按照节余资金的10%至20%给予代建单位奖励。奖励金额度以代建管理费的10%为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

  一、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Ⅰ类项目

  1.穿越铁路、江河等桥梁、隧道项目。

  2.建设内容包含桥梁、隧道的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项目。

  ——Ⅱ类项目

  1.城市次干路、支路项目。

  2.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项目。

  二、其他专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城市地铁、轻轨、云轨、智轨等轨道交通项目。

  2.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主题公园、绿地、广场项目。

  3.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公用项目。

  4.公交首末站、站台(廊)、快速通道等公共交通项目。

  5.非市场化运作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项目。

  三、社会事业项目

  1.科学、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等公益类公共服务基本建设项目。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管理及业务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住房保障项目

  1.棚户区改造项目。

  2.保障房建设项目。

篇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打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和《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委托有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代理投资人或业主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严格掌握投资概算、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根据“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探索前进”的原则进行。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委托非政府中介机构进行代建。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相关政策,审定年度代建项目计划、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嘉奖及项目代建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监督小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筛选确定代建项目,并提出代建形式和代建单位的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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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打算。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初步设计批复中对领导小组审议打算的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实行阶段性管理。

  全过程代建是指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由代建单位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代建单位必需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管理队伍,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代建单位承接代建工程后应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三)参与重要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

  (五)提出年度投资及进度建议计划,下达给代建单位;

  (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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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参与项目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八)完成移交并履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协助业主单位做好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条件落实;

  (二)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或组织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论证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选购等招标工作;

  (五)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协助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六)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付款意见;

  (七)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掌握项目概算;

  (八)负责项目各道验收程序,完成项目档案资料整理汇编后移交业主单位。

  第十一条代建费用由基本费用和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基本费用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详细金额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计算;绩效考核主要用于对代建单位相关人员的嘉奖。

  属全过程代建的,业主单位可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属阶段性代建的,业主单位可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3-

  20%。提出部分用于该政府投资项目除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外的管理费支出。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加强管理。

  代建单位依据建设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意见,业主单位依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及代建单位意见准时将款项支付给有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支付建设资金。

  政府全额拨款的项目,可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根据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掌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商请财政、审计部门后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投资概算: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难;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经确认必需的重大设计或技术变更;

  (四)建筑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大幅波动。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决算投资比概算投资有节余的,可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对代建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嘉奖;决算投资超过概算投资的,不予嘉奖,并应分析原因,对存在失责行为的应进行问责。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绩效考核的详细方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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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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