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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37号文(5篇)

发布时间:2023-07-07 21:55: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危大工程37号文

  

  详解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2018年3?8?住建部发布37号令《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共七章四?条。较原住建部建质[2009]87号??五条《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办法》有?幅增加。新规定有如下鲜明特点;1、原为《办法》,现为《规定》。新《规定》具有强制性。2、《规定》级别升?。原为司级?件,现为部级令。3、执法依据更准确: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4、执法范围更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5、明确了各?主体的责任及处罚办法。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危??程现场监测单位等责任划分更明确。2018年5?17?为配合住建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下九个问题做了详细说明:?、关于危??程范围?、关于专项施??案内容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员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五、关于专项施??案修改六、关于监测?案内容七、关于验收?员?、关于专家条件九、关于专家库管理建办质【2018】31号?对原住建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附件?《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围》和附件?《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围》进?了重新修订并重新发布。

  住建部!“危??程”出事故,各单位如何定责?新《规定》旧《办法》第?章 总则第?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第?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明确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产安全事安全专项施??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

  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安全专项施??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产安全事故的发?,依据《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条 本办法适?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以下简第?条 本规定适?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称“建筑?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以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是指建筑?程简称“危??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在在施?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施?过程中,容易导致?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经济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程。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损失的分部分项?程。围见附件?。危??程及超过?定规模的危??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规定》新增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新增条?。补充本地区危??程范围。《规定》删除条?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专项施??案(以下简称“专项?案”),是指施?单位在编制施?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件。第?章 总则第?条

  本条是对原《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办法》第?条的修订。引?的法律条?级别更?,在建设?程施?管理过程中更具强制性。第?条

  本条是对原《管理办法》条?的修订。第三条

  本条?第?款是对原《管理办法》条?的修订。第?款为新增条款,危??程及超过?定规模的危??程范围由住建部门划分。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原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附件?、附件?进?了重新修订公布。第三款条?为新增条款。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列本地的危??程及超过?定规模的危??程范围清单。第四条

  第五条

  新增条?。规定了国家住建部门为监督指导部门,地?住建部门为本区域的监督管理部门。"危??程"新规定,结合地?实际情况制定,即?起实施!新《规定》旧《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规定》新增条??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新增条??政区域内危??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新增条?程地质、??地质和?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程实际及?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程风《规定》新增条?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件中注明涉及危??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程周边环境安全和?程施?《规定》新增条?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专项设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要求施?单位在投标《规定》新增条?时补充完善危??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规定》新增条?措施费,保障危??程施?安全。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续时,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续时,应当应当提供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单提交危??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位、监理单位应当建?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制度。第?章 前期保障第五~七条

  为新增条?。规定在?程招标阶段,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就应对建设?程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列出危?清单。施?单位完善危?清单,并提出管理措施。对危??程从源头抓起。第?条

  对危??程所必需的费?专条列出。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付。以保障危??程的监督实施。第九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修订。新《规定》旧《办法》第三章 专项施??案第五条 施?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施?前编制专项?第?条 施?单位应当在危??程施?前组案;对于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施?单位应当组织织?程技术?员编制专项施??案。专家对专项?案进?论证。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围见附件?。实?施?总承包的,专项施??案应当由施第六条 建筑?程实?施?总承包的,专项?案应当由施?总承包单位组?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程实?分包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程、深基坑?程、附着式升降脚?架的,专项施??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等专业?程实?分包的,其专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组织编制。住建部办公厅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第七条 专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条有专门规定。

  第??条 专项施??案应当由施?单位技术负责?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可实施。第?条 专项?案应当由施?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员进?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单位技术负责?签字。实?施?总承包的,专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签字。《规定》删除条?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案,经施?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总监理?程师审核签字。危??程实?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案的,专项施??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规定》新增条?技术负责?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新《规定》旧《办法》第??条 对于超过?定规模的危??程,施?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第九条 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论证会对专项施??案进?论证。实?施?总承包的,由施?总承包单?程专项?案应当由施?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案应当通过施?单位审会。实?施?总承包的,由施?总承包单位组织核和总监理?程师审查。召开专家论证会。第?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家应当从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的专家库中选取,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符合专业要求且?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程有利害关系的?员不得以专家?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本项?参建各?的?员不得以专家?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条……专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第?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案提出通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案修改完认。善的指导意见。第??条 施?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案,并经施?单位技术负责?、项?总监理?程师、建设单位项?负责?签字后,?可组专项施??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织实施。完善后,重新履?本规定第??条的程序。实?施?总承包的,应当由施?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签字。第?三条 专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修改的,专项施??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施?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家进?论证。第三章 专项施??案第?条

  第?款是对原《管理办法》第五条的修订。第?款是对原第六条的修订。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第七条的专项?案编制内容的要求。第??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条的修订。在专项施??案中施?单位相关技术负责?签字后,还须加盖公司公章。

  危??程虽然分包出去了,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均需审核危??程施??案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实?双负责制。强化监理责任。强调专项施??案、危??案都必需由总监理?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可实施。

  施组、?案管理办法及危??程安全管理规定宣贯|PPT第??条第?款是

  对原《管理办法》第九条的修订。规定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应当先通过施?单位审核和总监理?程师审查,再请专家论证。第?款是

  对原《管理办法》第?条的修订。第?三条第?款是

  对原《管理办法》第??条的修订。第?款是

  对原第??条的修订。第三款是

  对原第?三条的修订。新《规定》旧《办法》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四条施?单位应当在施?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程名称、施?时间和具体责任?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规定》新增条?警?标志。第?五条 专项施??案实施前,编制?员或者项?技术第?五条 专项?案实施前,编制?员或项?技术负责?应负责?应当向施?现场管理?员进??案交底。当向现场管理?员和作业?员进?安全技术交底。施?现场管理?员应当向作业?员进?安全技术交底,并《规定》新增条?由双?和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六条 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案组织施?,不得擅?修改专项施??案。第?四条 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案组织施?,不得擅?修改、调整专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变化确需修改的,修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改后的专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施??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或者定规模的危险性较??程的专项?案,施?单位应当重新组?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织专家进?论证。第?七条 施?单位应当对危??程施?作业?员进?登第?六条 施?单位应当指定专?对专项?案实施情况进?记,项?负责?应当在施?现场履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监测。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应当对专项施??案实施情况进?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案施?的,应当要求施?单位技术负责?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案实施情况。?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负责?,项?负责?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程进?施?监测和安全巡发现不按照专项?案施?的,应当要求其?即整改;发现有视,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即组织作业?危及??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即组织作业?员撤离危险员撤离危险区域。区域。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四条

  为新增条?。要求施?单位在施?现场显著位置危??程告?牌

  第?四条

  为新增条?。要求施?单位在施?现场显著位置危??程告?牌第?五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五条的修订。将原由项?技术负责?应当向现场管理?员和作业?员进?安全技术交底,改为分级交底。项?技术负责?向现场管理?员进?技术交底。现场管理?员向作业?员进?安全技术交底。第?六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四条的修订。明确如因?案调整,涉及资?或者?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应保证危??案实施的资?需求。第?七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六条的修订。新增项?负责?应当在施?现场履职,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应当对专项施??案实施情况进?现场监督。强化了危??程专?负责制度。第??、?九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九条的修订。第??条

  为新增条?。引?第三?监测单位,监测危??程。第???条

  为新增条?。事故发?时施?单位是抢险?作第?责任?。第???条

  为新增条?。建设单位是事后恢复和评估的主要负责?。第??三条

  为新增条?。规定施?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危??程安全管理档案及档案所需收集资料的内容。新《规定》旧《办法》第??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程专项施??案编第??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列?监理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程施?实施专项巡视检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艺查。等,制定安全监理?作流程、?法和措施。第?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单位未按照专项施??案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案实施情况进?现场监理;对施?的,应当要求其进?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不按专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其暂停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单位拒不整改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或者不停?施?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即责令施?单位停?整改;施?单位仍不停?整改的,建设单位?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第三?监测的危??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监《规定》新增条?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案。监测?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可《规定》新增条?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规定》新增条?向建设、设计、施?、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程,施?第?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员进?验收。验收合格施?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员进?验收。验收合格的,的,经施?单位项?技术负责?及总监理?程师签字确经施?单位项?技术负责?及项?总监理?程师签字后,?可进认后,?可进?下?道?序。?下?道?序。

  认后,?可进?下?道?序。?下?道?序。新《规定》旧《办法》危??程验收合格后,施?单位应当在施?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规定》新增条?牌,公?验收时间及责任?员。第???条危??程发?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单位应当?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规定》新增条?。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单位开展应急抢险?作。第??三条危??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规定》新增条?。施?、监理等单位制定?程恢复?案,并对应急抢险?作进?后评估。第??四条 施?、监理单位应当建?危??程安全管理档案。《规定》新增条?。施?单位应当将专项施??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规定》新增条?。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规定》新增条?。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档案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专业类别建?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接受社会监督。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新《规定》旧《办法》第???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住建部办公厅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严谨;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条有专门规定。(?)从事专业?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级专业技术职称。第???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住建部办公厅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有专门规定。并建?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安全监督《规定》新增条?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作计划对危??程进?抽查。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的单位和?员对危??程进?检《规定》新增条?查,所需费?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单位整改;重?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规定》新增条??员或者暂时停?施?;对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应当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第???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的处《规定》新增条?。对违规?为载罚信息纳?建筑施?安全?产不良信?记录。?企业或个?诚信档案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

  是对原《管理办法》第??、???条的修订。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第???条对专家遴选的条件设置。第??六条

  为新增条?。规定当地安监部门应对危??程进?抽查的要求。安监部门不能亲?检查的,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代查。第??七条

  为新增条?。

  建筑施?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治理及危??程安全管理规定|PPT第???条

  为新增条?。违规?为将记?企业或个?诚信档案新《规定》旧《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提供?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第??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单位停?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的;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实施(三)未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第三?监测的;(五)未对第三?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第三?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规定》新增条?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件中注明涉及危??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程周边环境安全和?程施?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规定》新增条?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新《规定》旧《办法》第三??条施?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程专项施??案的,依照《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处罚,并暂扣安全?产许可证3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单位停?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三条施?单位有下列?为之?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员进?处罚:(?)未向施?现场管理?员和作业?员进??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新增条?(?)未在施?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标志的;(三)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未对专项施??案实施情况进?现场监督的。第三?四条 施?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产许可证3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对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进?专家论证的;《规定》新增条?(?)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进?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案组织施?,或者擅?修改专项施??案的。新《规定》旧《办法》第三?五条施?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项?负责?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施?监测和《规定》新增条?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程验收的;(四)发?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危??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为之?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清单和安全(?)总监理?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单位停?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程专项施??案的;的;施?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发现施?单位未按照专项施??案实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的;(三)施?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施?时,未向建设单位和?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三?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程施?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危??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新增条?新《规定》原《办法》第三??条监测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监《规定》新增条?测的;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第三?九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安全监督机构的?作?员,未依法履?危??程安《规定》新增条?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则《规定》删除条?第??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条 本规定?2018年6?1?起施?。第??五条 本办法?颁布之?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企业安全?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产管理?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程安全专项施??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程安全专项施??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附件?: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围《规定》?附件附件?: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范围第六章 法律责任本章内容是对原《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扩充,细化对在危??程中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原《管理办法》对危??程事故发?后,只对建设单位、施?单位和监理单位进?相关处罚,如何处罚规定的?较模糊。新《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及政府住建主管部门等危??程实施过程的参与?,均制定了详细的违规处罚措施,公开透明,可操作性强。对形成?个安全?产??有责的良好氛围起到了促进作?。

  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现场检查问题|PPT为贯彻落实《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8年5?17?住建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了细化规定。新《通知》原《办法》?、关于专项施??案内容第七条 专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危??程专项施??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程概况:危??程概况和特点、施?平?布置、施?(?)?程概况: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概况、施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平?布置、施?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标准、规范(?)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标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标准、规范(?)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标及施?图设计?件、施?组织设计等;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组织设计等。(三)施?计划:包括施?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艺技术:技术参数、?艺流程、施??法、操作(四)施??艺技术:技术参数、?艺流程、施??要求、检查要求等;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五)施?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控措施等;预案、监测监控等。(六)施?管理及作业?员配备和分?:施?管理?员、专职(六)劳动?计划:专职安全?产管理?员、特种作业安全?产管理?员、特种作业?员、其他作业?员等;?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员等;(?)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图纸。(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新《通知》原《办法》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员第九条 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专项?案应当由施?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施?总承包的,由施?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下列?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员应当包括:(?)专家;(?)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负责?;(?)建设单位项?负责?或技术负责?;(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技术负责?及相关?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技术负责?及相关?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或授权委派的专业(四)施?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技术负责?、项?负技术?员、项?负责?、项?技术负责?、专项施??案编责?、项?技术负责?、专项?案编制?员、项?专职安制?员、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及相关?员;全?产管理?员;(五)监理单位项?总监理?程师及专业监理?程师。(三)监理单位项?总监理?程师及相关?员;《通知》取消了对专项施??案关于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专项施??案编制必须按实际情况编制,并具有可实施,可操作性。认真按专项施??案实施的危??程,应该是安全的,可靠的。所以《通知》没有强制性要求编制应急预案。新《通知》原《办法》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第??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对于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施??案内容是否完整、可?;(?)专项施??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专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施?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案是否满?现场实际情(三)安全施?的基本条件是否满?现场实际情况。况,并能够确保施?安全。专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新《通知》将原《办法》中第三条:“安全施?的基本条件是否满?现场实际情况”,修改为:“专项施??案是否满?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安全“。强调专项施??案的重要性,危??程必须按专项施??案实施,专项施??案要确保施?安全。新《通知》原《办法》五、关于专项施??案修改第??条 施?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案,并经施?单位技术负责?、项?总监理?程师、建设单位项?负责?签字后,?可组织实施。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实?施?总承包的,应当由施?总承包单位、相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签字。?修改,并履?有关审核和审查?续后?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第?三条 专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修改的,施?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论证。第?四条 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案组织施?,不得擅?修改、调整专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程的专项?案,施?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论证。新《通知》对超过?定规模的危??程专项施??案经过专家论证后的修改流程进?了简化。

  新《通知》原《办法》六、关于监测?案内容第?六条进?第三?监测的危??程监测?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施?单位应当指定专?对专项?案实施情况进?现场监督和按规括?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法、?员及定进?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案施?的,应当要求其?即整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改;发现有危及??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即组织作业?员撤果报送等。离危险区域。七、关于验收?员第?七条危??程验收?员应当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或授权委派的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施?单位、专业技术?员、项?负责?、项?技术负责?、专项施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员进?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单位??案编制?员、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及相关?项?技术负责?及项?总监理?程师签字后,?可进?下?道?员;序。(?)监理单位项?总监理?程师及专业监理?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技术负责?。新《通知》对第三?监测机构的监测?案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新《通知》对危??程验收?员组成做出明确规定:总包、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监测单位?员。原《办法》规定?较模糊:施?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员进?验收。新《通知》原《办法》?、关于专家条件第??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的专家库专家第???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件:(?)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从事相关专业?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从事专业?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级专业技术职称。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第???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论证职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责、?作失职等?为,记?不良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理制度并建?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格。新《通知》对专家选取条件上进?了放宽。原《办法》规定的必须是:“从事专业?作”,现修改为:“从事相关专业?作”,有利于专家的选取。新《通知》对失职的专家处理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建办质〔2018〕31号

  附件?建质[2009]87号

  附件??、基坑?程?、??开挖?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开挖、?护、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开降??程。挖?程。?、基坑?护、降??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开挖、?护、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护、降??程。降??程。?、模板?程及?撑体系三、模板?程及?撑体系(?)各类?具式模板?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各类?具式模板?程:包括?模板、滑模、程。爬模、飞模等?程。(?)混凝?模板?撑?程:搭设?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度?于?撑?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联系构件的混凝?模板?撑?程。(?)混凝?模板?撑?程:搭设?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度?于?撑?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联系构件的混凝?模板?撑?程。(三)承重?撑体系:?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撑体系。建办质〔2018〕31号

  附件?建质[2009]87号

  附件?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程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程(?)采??常规起重设备、?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程。(?)采?起重机械进?安装的?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程。(三)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四、脚?架?程五、脚?架?程

  (?)搭设?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架?程(包括采光井、电梯(?)搭设?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井脚?架)。架?程。(?)附着式升降脚?架?程。(?)附着式整体和分?提升脚?架?程。(三)悬挑式脚?架?程。(四)?处作业吊篮。(四)吊篮脚?架?程。(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程。(五)?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程。(六)异型脚?架?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架?程。建办质〔2018〕31号

  附件?建质[2009]87号

  附件?五、拆除?程六、拆除、爆破?程可能影响??、交通、电?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程。全的拆除?程。(?)采?爆破拆除的?程。六、暗挖?程采?矿?法、盾构法、顶管法施?的隧道、洞室?程。七、其它(?)建筑幕墙安装?程。(?)钢结构、?架和索膜结构安装?程。(三)??挖孔桩?程。(三)??挖扩孔桩?程。(四)?下作业?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下作业?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预制构件安装?程。(五)预应??程。(六)采?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程施?(六)采?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安全,尚?国家、?业及地?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程。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建办质〔2018〕31号

  附件?建质[2009]87号

  附件??、深基坑?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开挖、?护、降??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开挖、?护、降??程。?、模板?程及?撑体系(?)各类?具式模板?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具式模板?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程。等?程。(?)混凝?模板?撑?程:搭设?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混凝?模板?撑?程:搭设?度8m及以上;搭设度18m及以上,或施?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跨度18m及以上,施?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载20kN/m2及以上。(三)承重?撑体系:?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程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程(?)采??常规起重设备、?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度200m及以上,或(?)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程;?度搭设基础标?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程。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程。建办质〔2018〕31号

  附件?建质[2009]87号

  附件?四、脚?架?程(?)搭设?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架?程。(?)提升?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架?程或附着式升降操(?)提升?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作平台?程。?提升脚?架?程。(三)分段架体搭设?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架?程。(三)架体?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架?程五、拆除?程五、拆除、爆破?程(?)采?爆破拆除的?程。(?)码头、桥梁、?架、烟囱、?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程。(三)可能影响??、交通、电?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程。

  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程。(?)?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四)?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程。?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程。六、暗挖?程采?矿?法、盾构法、顶管法施?的隧道、洞室?程。建办质〔2018〕31号

  附件?建质[2009]87号

  附件?七、其它六、其它(?)施??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程。(?)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跨度?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程;跨度?架和索膜结构安装?程。?于60m及以上的?架和索膜结构安装?程。(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挖孔桩?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挖孔桩?程。(四)?下作业?程。(四)地下暗挖?程、顶管?程、?下作业?程。(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艺。(六)采?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程施?(五)采?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安全,尚?国家、?业及地?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程。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

篇二:危大工程37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1欢迎下载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2欢迎下载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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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4欢迎下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5欢迎下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6欢迎下载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7欢迎下载

篇三:危大工程37号文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11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

  /11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

  /11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1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

  /11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11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11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11(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11/11

篇四:危大工程37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网上介绍的住建部37号令与87号文的对比内容

  了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首先必须学习法规。然后对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进行对比。

  八部法规

  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演变到今日,离不开如下八部法律法规:

  1997年11月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02年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3年11月24日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1月13日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7月5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2004年12月1日发布《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2009年5月13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第87号)

  2018年3月8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文件的级别从原来的“号”变成“令”了。

  37号令十大变化

  第一变化——“危大”定义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

  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未有再提。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执业印章等规定。

  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第五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第七变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原87号文没有提出“危大”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但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

  37号令提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要求,未提及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要求。

  第八变化——将监理对“危大”的监督检查方式确定为巡视检查,未提及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的要求。

  原87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37号令第十八条只提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提“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并提出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新提法。

  第九变化——将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原87号第十九条提法是“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

  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要求。

  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求。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设置危大工程验收公示标识牌。

篇五:危大工程37号文

  

  201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

  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

  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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