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垫江县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垫江县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小微企业“助保贷”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的,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贷”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县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成立垫江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机构,作为“助保贷”贷款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成员单位由县金融办、财政局、经济信息委、商务局、农委、工商局组成。“助保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助保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负责“助保贷”贷款企业的审查审核工作,并协调建设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业务的开展和管理;
(三)负责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贷”贷款企业的风险补偿资格。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组成。
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额度首年确定为1000万元,从第二年开始可视前期合作情况,再行约定增加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
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应在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贷款合同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今后年度如不增加贷款金额可不再缴纳。当建设银行与“助保贷”管理机构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
第六条 “助保贷”管理机构协商指定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资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贷”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确认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七条 贷款到期前,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建设银行债权情形的,经“助保贷”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仍将无法偿还贷款的,“助保贷”管理机构在认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责任。
对逾期贷款,“助保贷”管理机构在逾期后一个月内,按借款企业贷款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以助保金履行代偿责任。未及时全额履行的,建设银行经书面通知后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第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对于“助保贷”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当助保金不足代偿,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建设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担。
第三章 企业申请流程及相关条件
第九条 企业申请“助保贷”业务流程为: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为“助保贷”业务候选企业,由“助保贷”管理机构与建设银行初步认定、审查后,报送县政府或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进入小微企业池候选库。并将根据企业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动态管理。
(二)小微企业池候选库的企业提出“助保贷”业务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助保贷”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审定。
(三)建设银行依据信贷操作流程,独立进行资料审查、信用评估和审批,并及时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报备,同时通知企业一次性缴纳贷款金额2.5%的企业助保金。
(四)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建设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发放贷款。
(五)贷款发放后,建设银行应及时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条 企业申请“助保贷”业务基本条件:
(一)在垫江县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承诺遵守《垫江县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四)所借款项符合建设银行信贷政策;
(五)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担保,其中抵押物担保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
(七)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助保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单户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一般应在1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助保贷”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助保贷”贷款的利率必须比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的其它信贷业务贷款利率优惠10%以上,同时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1.25倍。
第十四条 “助保贷”贷款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
第五章 “助保贷”贷款回收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贷款逾期时,建设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贷”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建设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六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向政府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助保贷”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
第十七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建设银行会同“助保贷”管理机构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及偿还银行债权后,剩余部分先行偿还政府补偿金,多余部分再还企业助保金。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助保贷”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建设银行按照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建设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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