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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宿迁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意见(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05-31 16:33:02 来源:网友投稿

宿迁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意见为贯彻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鼓励支持和规范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效能,规避影响基金安全的风险隐患,保障我市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现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宿迁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宿迁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意见(精选文档)



宿迁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意见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鼓励支持和规范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效能,规避影响基金安全的风险隐患,保障我市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确保基金安全”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要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公开原则。依照社会保险法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凡是应该公开的社会保险政策和经办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是广泛参与原则。社会各界均可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各县(区)应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氛围,激发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三是规范有序原则。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特点,健全监督机制,搭建监督平台,开辟多种渠道,引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提高监督效果。

(二)目标任务

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体系,不断提升基金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坚持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专门监督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努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市建立较为完善、运转正常、监督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平台、工作机制和社会监督员队伍,通过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发现存在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加强基础管理,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主体、对象和监督内容

(一)监督的主体

社会各界均可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守法的原则,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依法行使社会监督权利,履行社会监督义务,发挥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监督的主体作用。具体包括:

一是参保单位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等,都可以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主管机关反映和提供线索。

其他个人均可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及时反映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是社会组织。各社会组织可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向主管机关反映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三是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可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发现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掌握准确情况,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供线索,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是专业人员。各类高校、研究机构或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可通过分析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发现管理漏洞,提出完善意见建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投资运营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根据自身工作条件,了解本单位管理、经办、使用和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注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积极予以反映。

(二)监督对象和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主要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存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有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将不同险种基金混合建账及核算;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划转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有无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它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人数及按规定编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清册,有无违规核销社会保险欠费行为;基金核算、管理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及时按社会保险待遇规定支出,有无通过修改数据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是否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结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三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存入规定的基金账户,有无多征、少征或滞压现象;有无篡改缴费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行为或隐匿、丢失相关数据资料情况;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四是社会保险相关服务机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协议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发放机构、职业介绍、培训机构等,有无违反服务协议和相关合同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投资运营机构是否按规定投资运营。

五是用人单位。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及参保人数;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按时足额向参保人员或受益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有无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其他组织有无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六是参保人员。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有无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个人信息骗取参保资格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三、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有效开展

(一)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队伍(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要结合本地实际,聘请具备一定素质和能力、热心公益服务的人员担任社会监督员,构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网络,将监管触角延伸到基金到达的每个角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指导。社会监督员工作以公益性为主,各县(区)可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管理办法,调动社会监督员参与积极性。

(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员参与社会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流程,逐步实现社会监督员参与社会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通过与行政部门的规范、科学和文明执法相结合,让公众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进行有效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社会监督员要在开展监督的同时,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讲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帮助群众算好参保得失账,增强社会保险对人民群众的吸引力。

(三)畅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渠道。要加强信息披露,扩大公众参与权。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将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等在门户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按规定向社会披露,为社会监督提供信息渠道。对于查处的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凡是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重大政策,都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社会保险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通过建立投诉举报平台、设立举报电子信箱、网络留言板、移动终端平台等方式,为群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通畅、有效的渠道。健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同时,社会各界在开展社会监督过程中,可以要求定期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汇报;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处理效率。要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意见处理机制,对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或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按规定进行查证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执法,严肃执法纪律,建立相关问题及时报告和通报机制,做到职责分工明确,有机衔接,防止推诿扯皮。

(五)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合法权益。对社会监督发现的问题,举报或反映人要求告知情况的,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后,应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于举报或反映问题查证属实的,要按规定及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加强对监督举报人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举报人进行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切实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将其摆在与行政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各类媒体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舆情分析,及时调查处理,对舆情进行正确引导。

(二)落实经费保障。对开展社会监督所需的经费,包括维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正常运行、聘请会计事务所开展审计、举报奖励、宣传培训等,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具体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代为编制,并制定相应的办法进行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三)大力宣传培训。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宣传计划,广泛开展社会保险普法宣传、知识普及和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等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提高公众对基金安全的认知能力和监督能力。认真落实培训制度,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全员培训,不断强化社会监督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

(四)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作考核内容,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社会监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激励,对滞办、推诿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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