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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新民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05-31 12:44:02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制度】新民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制度】新民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精选文档)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科()、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其他应追究决策过错的行为。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令改正;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给予通报批评;

()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处室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局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局行政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四条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或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实,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八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我局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党规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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