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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5-31 11:22:01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实施“五量调节”战略,加快推进淮安市新型城镇化土地使用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国土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实施“五量调节”战略,加快推进淮安市新型城镇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优化工业用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全面提升工业用地使用效率,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市场化改革和推进新型工业化为导向,在全市开展“先租后让”、“弹性出让”为试点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切实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加快工业用地流转速度,有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快速发展。

二、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

(一)“弹性出让”供地方式。在工业用地供应时,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在法定最高有偿使用年期内,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以弹性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建造永久建(构)筑物。

(二)“先租后让”供地方式。在工业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经评估考核达到约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后,可以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建造永久建(构)筑物。

三、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程序管理

(一)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县(区)政府应组织发改、经信、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集体会审拟定供应方案,明确供应方式、供应期限、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等事项后,按照国家和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和出让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新上项目面积小于1.5公顷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不得建设单层厂房。

(二)以“弹性出让”、“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出租人同意,对原承租人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四、明确工业用地供应要素管理

(一)土地使用年限约定。采取“弹性出让”方式的,出让年期按20年或30年设定。采取“先租后让”方式的,先期土地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经县(区)政府考核评价达标后,可办理剩余年限的协议出让手续。

(二)土地供应价格约定。“弹性出让”方式供地的,20年、30年期土地出让起价分别按不低于最高年限地价0.40.6系数确定。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每年租赁期租金按不低于最高年期出让地价的2%确定,模拟出让方式供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协议出让价格为出租时点时设定的出让年期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已缴纳租金后的差价,并变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五、加强工业用地供应履约监管

(一)土地成交后,出租人(或出让人)应及时与土地承租人(或受让人)签订租赁(或出让)合同。同时,签订以国土资源部门为土地租赁方(或出让方)、用地单位为土地承租方(受让方)、县(区)政府为监管责任方的三方《履约监管协议》作为出让合同附件。协议要将租赁期限内的土地使用、亩均投资产出、亩均税收等指标,以及用地单位未达到投入产出标准应退出用地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明确约定。

(二)对“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租赁(或出让)期限届满转出让(续出让)的审核综合考核制度。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就《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积极引导专业的社会评估机构参与综合考核,确保综合考核的公正性。对经考核通过审核的工业项目可以办理后续土地出让手续。对经评估考核不达标的工业项目,可以给予企业2年的整改期限,并办理续租手续,经整改后考核仍然不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照约定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三)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和未达到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经综合考核未通过的工业用地,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有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约定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在由县(区)政府在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采取无偿收回、残值补偿或由受让人执行恢复原状等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操作由县(区)政府负责。

各地要积极探索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对未达到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建立土地收储、有偿收回、权益保留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引导闲置低效用地有序退出,保障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六、实施供应制度改革试点申请

淮阴区、淮安工业园区作为我市首批试点开展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试点辖区。其他各县、区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市政府提出试点申请。

本意见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1231日。施行期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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