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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工作意见【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5-30 14:22:01 来源:网友投稿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工作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环保意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工作意见【完整版】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排污许可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排污许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排污许可工作的重要性

排污许可制度是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要抓手,也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对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顺利完成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建立污染源管理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排污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遵循“精心组织,分步推进,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手段,以总量控制为目标,以规范企业依法排污为根本,以新《环境保护法》为指导,根据《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在我市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使排污许可证成为反映企业环境责、权、利的法律文书和凭证,成为促进污染减排的硬抓手。

二、严格发证管理

(一)严格控制发证范围。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3)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4)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5)其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二)严格审查发证程序。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环保厅的工作部署,做好辖区内排污许可管理的各项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申领资料不全的排污单位不得发证。通过对发证条件和申领资料的严格把关,促使排污单位完善环保手续,规范排污行为,健全管理制度。

(三)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对国家、省、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总量和浓度双控制。由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除了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必须把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总量控制指标和对特征污染物的控制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下达到企业。对其他排污单位,以浓度控制为主,逐步向浓度、总量双控制过渡。

(四)及时准确报送排污许可证信息。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规范信息报送,每年应将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信息(颁发、撤销、注销、年审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汇总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排污单位办理和遵守排污许可证的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是排污许可的前提。坚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现有企业改扩建项目做到增产不增污,新建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完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与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机制,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和企业,严格限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制度改革,是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权作为环境资源实施市场化管理,有利于全社会树立“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 环境资源价值理念,对推进产业优化调整、激励企业自主减排,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96号),建立由环保、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牵头,监察、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和调控机制,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开展试点工作。

(三)大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强制淘汰或取缔关闭。    

(四)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排污单位要限期补办。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强化持证排污,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在全面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同时,加强对持证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审验工作,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排污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行政处罚,维护排污许可证的权威性。

(六)提高排污许可证审批效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审批条件的排污许可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各级环保部门应公开办事程序、受理条件、办理结果等相关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排污许可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要将许可证管理作为主线,贯穿总量控制、限期治理、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环境监察等全过程。要积极为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二)强化执法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污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深化舆论监督。充分运用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认识。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主动公开排污许可证发放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促进企业履行责任义务,确保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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