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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5篇)

发布时间:2022-11-21 16:05:04 来源:网友投稿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5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分析  摘要:城乡融合是我国城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5篇),供大家参考。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5篇)

篇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分析

  摘要:城乡融合是我国城市与农村发展的一个趋势,对农村人口,尤其是农民的影响更大。土地被征用,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壤,若没有政府就业引导,很容易激发社会矛盾,不利于城乡融合的进程。在诸多问题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农民和政府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本文从城乡融合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入手,提出一些应对方法,希望可以促进该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城乡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乡融合的进程速度也在加快。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如何建立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近年来政府关注的重点。虽然,现阶段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就业保障已经有了一些成果,但仍旧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城乡融合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现状

  城乡融合是城市和农村向前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的同时,也在积极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多地政府在积极的投入资金和人力,加大了对养老保障、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保障力度。而多名学者,诸如陈信勇就提出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除了要衔接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外,还应当因地制宜,推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农田被征占,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1]。从被征地农民的反应来看,目前他们对于现有的保障制度还存在不满,主要是认为缴纳的费用过高,政府的补贴较少。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由于部分农民的眼观只顾及在眼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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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益上,将政府补贴资金花光,而又不愿意就业。出现这种情况后,这些农民又反过来怪罪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以此形成恶性循环。其次,农民的参保意识也不够,存在主观不愿参保缴费的情况,因此社会保障工作也难以展开。从这些情况来看,被征地农民的现状不容乐观。

  二、城乡融合进程中被征地农民所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

  失去土地的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门的“三无”人群,他们处于弱势的生存、面对未来的无助,令我们忧虑,更激起我们的深思[2]。城乡融合进程中,被征地农民所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因地制宜,被征地农村的情况各地都存在不同,被征地的原因也不同。如果不能因地制宜,从具体的情况出发,采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则很难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社会保障水平不足,缴纳费用高、保障不充分不全面且水平低,这些问题的出现,很难吸引被征地农民参保。三是社会保障的资金出现了状况,政府在进行城乡融合的工作时,对资金的使用过大,而在其他工作项目中的资金投入也存在过多的情况,这就导致社会保障的资金可能存在不足的情况。中央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关注度较小,没有承担起财政责任,没有发挥其引导作用。四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未搭建完成,现有的补贴政策还不完善,补贴的费用也较低,农民对于这方面的补贴标准没有享有知情权和表达权,因此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五是一些遗留的历史问题依旧存在,相应的政策还未制定出来,相应的补贴保障工作还未落实。例如三峡工程完工至今,部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困难的情况还没有引起重视,农转非农的困难依旧摆在政府面前,相应的养老制度还主要是依靠子女供养,政府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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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码:完全发挥其作用。由此看来,城乡融合进程中被征地农民所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还有很多,其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完全保障。如果不积极的处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严重的话将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解决城乡融合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方法

  (一)进行征地前调查。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首先要了解被征地之前这些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如是否有参保,生活来源是否只有耕种,家庭子女的发展情况,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有多少,是否愿意参保,对被征地工作的态度是什么,诸如此类的情况需要在征地之前进行调查研究。除此之外,还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政策宣传,参保宣传,并鼓励其行使自身的权利。(二)明确政府责任,保障资金来源。政府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应当是解决其生活问题的主力军,不能在征地之后对其生活问题不闻不问。在被征地农民的资金问题上,需要留足资金,不能存在占用的情况。其次,中央政府应当积极发挥财政作用,地方政府要积极实施问责制度。对于被征地农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并且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的问题,做到因地制宜。(三)健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现有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需进一步补充完善,对保障的对象需要进一步核定,对保障的资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次,还需要做到制度的监督,即从被征地农民的反馈中了解到制度的缺陷,及时的补充。我国社会保障部门、住房与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当加强合作,共同促进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四)调整征地制度。前几年征地问题存在矛盾激化的情况,强拆问题引发人们群众的抗议对政府而言并不是一件好事。在此之后,对于征地制度的调整工作一直在进行。调整征地制度应该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入手,要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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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码:保征地补偿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五)做好失业登记和就业培训工作。被征地农民在失去耕种土地后,政府应当积极的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培训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找到工作维持生计。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帮助还可以根据被征地的用途来进行考量,如征地用来发展旅游,可以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到旅游项目中,修建农家乐、出售特色旅游产品等都可以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中,政府应当积极行使其职责,通过健全保障制度,保障资金充裕,还应当积极的发挥引导作用。由此看来,政府作为该问题的主要解决力量,应当发挥其积极作用。而被征地农民也应当理解城乡融合的意义,配合政府完成工作,实现自身职业结构的调整。

  参考文献:

  [1]邢兆强,王艳梅.浅谈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J].集团经济研究,2007(6S):79-80.

  [2]胡晓敏.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2011.

篇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及思考

  有专家估计,全国目前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超过2000万人。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农民只有循序地从土地上剥离出来,才能提高生活质量,才能加速我国现代化的步伐。从趋势上看,今后还会有数以万计的农民离开土地。但千百年来和土地唇齿相依的农民,却由此失去土地这条生存底线,生活保障成了一大忧患。因此,失地农民有理由希望和城里人一样获得工作机会、社会保障来支撑起未来的生活。但因历史及文化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失地农民在社会上屡屡遭遇挫折,生存状态明显处于无助的弱势之中。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及思考意见。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中的配套制度,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在大制度框架内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一要尽快制定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办法。同地不同价、资金不到位、村集体滥用补偿费等等,是征地过程中最容易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有关人士指出,这些问题的产生,是政府绕过市场以行政方式征地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内,凡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要大力创新征地制度,淡化行政操作,强化市场引导,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一方面,一些村镇补偿标准由于征地用途、耕地年均产值、计算倍数等不一样而相差悬殊;另外一方面,补偿标准制定过低,绝大多数农民不满意,是失地农民上访靠告状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各地政府出台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办法迫在眉睫。二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要根据农民的需求、承受能力和目前条件,按分类分层保障原则扩大农村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并且相应提高参加社会保险费率的基数。要在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把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保项目建立起来,保证失地农民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权益、劳动安全等方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并在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乡一体化的轨道。三要着手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制度。各地政府可以考虑从历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一次性筹集一定资金,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再提取一定比例金额充实资金,多渠道筹措征地调节资金。这项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补助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劳动技能培训等。四要制定土地补偿积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村财务监督管理机制。要实行专款专用。土地补偿金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制定制度杜绝镇(街道)等其他任何单位截留或变相截留。征地补偿款分配混乱容易引发纠纷,一般村民对于村留下部分补偿款用于村道建设等集体公益性事业,或者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多半没有什么意见。但由于留村的征地补偿款份额较大,有的还没有建立规范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少数村干部依靠手中权力大肆挥霍失地农民的保命钱,有的干脆强取豪夺将集体资产收归自家囊中。因此,要制定约束机制及时把国家征地政策要求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农民公告,并将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一并公开,防止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集体”滥用而产生不良后果。五要制定公平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政治生活及社会保险待遇。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建立使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

  同。六要制定规避投资风险制度。严格限制村级集体资产投资一般竞争性行业,对已经介入的要逐步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要鼓励土地连片征用,要求连片征用的土地按照项目落实情况分期开发和投入使用,不得抛荒闲置。

  三、积极推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切实加强资产的经营管理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准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做股,使农村集体组织参与土地增殖收益的分配,长期分享土地的增殖收益,防止出现失去保障;工商业用地则应该实行租赁,由转让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向企业收取租赁费,用于解决失地农民长期保障的问题。

  四、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制定和完善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支持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不断发展产业连条,壮大镇村集体经济,使其向集约化方向发展。

  五、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能力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农民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六、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加强镇村劳动保障管理,做好失地农民的转移就业工作

  在大的村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点,乡镇、街道的就业服务重在及时、准确地提供岗位供求信息,降低农民外出就业成本,减少农民盲目流动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按期举办劳动力就业洽谈会,促使农民有秩序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制定计划,争取在一定时间内使新的已有的由农民转化而来的新市民在二、三产业就业,使其工资性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以上。

  总之,在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上要实行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等积极的保障政策,通过三管齐下,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农村经济尽快融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

篇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分析-住房保险论文-保险论文

  摘要:随着雄安新区的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愈发受到重视。它关乎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发展。我们针对雄安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与不足,并且结合其他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得出针对雄安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改善方案。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不同地区制度模式;考虑因素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建设用地不足的问题,这个时候政府便会进行征地,导致农民耕种的土地面积随之大幅度减少,部分农民失去耕种的土地。雄安新区因其新成立和城镇化的要求,各个行业领域所需要的土地面积都在不断增长。所以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的出现也是其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随着新区的建设发展进程加快,失地农民人数也会出现明显增长。农民失去了他们生存的土地,这部分农民在心理状态、就业、物质上的准备都不充分,所以他们如何适应并且生存是保证社会能否和谐稳定进步的一个前提。保障失地农民群体的生存发展,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都和失地农民保险的建立健全息息相关。我国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研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在多数现象与个别例子的结合上边还多有不足,且这部分情况的探讨不能够很好的与时俱进贴合实际情况,都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延后性。

  (二)研究意义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随着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多受到了社会大众的关注。对于这个领域的研究也显得越发的关键,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助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应有权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个较为平稳的过渡环境。在为其提供较为全面的生活

  补偿,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及养老保障等问题的同时,也给失地农民带来较强的心理安慰,使失地农民以积极的心态处理好生活和。其次,重视失地农民,为其解决后顾之忧将会调动失地农民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失地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也将推动失地城镇化和工业化建设。最后,通过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例的不断探索,可以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少数或者单个例子的研究是研究雄安新区养老保险模式的一个新的突破点,借此来完善我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

  (一)征地情况雄安新区的城镇化建设是分批逐步进行的。初期、中期还有远期的所有征地面积一共2300平方公里。荣城首批进行征地,征用土地约12.7平方公里。第二批征地涉及的范围较广,一共涉及了三个县54个村,征地约50284亩。

  (二)缴费状况与补贴经过搜集数据可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是分情况进行规定的。男性年龄超过60和女性超过55岁的失地农民个人不用再考虑缴费,而是由政府代为支付。其次,失地农民中超过45岁而不到60岁的男性和超过40岁不到55岁的女性,个人只需要缴纳20%的费用,其他部分由政府和集体承担。不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失地农民,即年龄达不到的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也会有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补贴情况:参保补贴额=补贴基数某12%某补贴年限,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补贴年限为15年,年限随着年龄逐渐递减,其中补贴年限最低标准是5年。

  (三)国家政策雄安新区因为其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征地建设,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也为了社会安定和谐发展,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国家政策为失地农民提供保障。其中《雄安新区被征地人民养老保险保障实

  施办法》和《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两部文件中分别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适用人群、缴费方式、补贴金额、各类型人群不同的补偿方式、领取形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存在的阻碍

  (一)失地农民生活负担重在土地被征收后,蔬菜粮食不能自给,所有食物都需要购买,但又没有其他收入,消耗较大,吃穿出行都是较大的花费。部分失地农民家庭人口较多,生活负担相对来说比较重,他们原来以种地为生,失去土地后,短时间内无法获得稳定收入,没有经济能力缴纳保费。在失地农民自身生活负担就很重的情况下,他们对于其他方面的需求就会相应的减弱。例如,在他们专心解决生活上边的困难的时候,他们就很少能够在养老保险方面进行关注。因此,受失地农民生活负担重的影响,致使他们缴纳养老保险的能力较弱,对于养老保险的关注度也不高。这种情况的存在对于其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阻碍。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层次单一失地农民因其经济条件的不同,对于养老保险需求程度也有所不同。但保险公司并没有相对完善的保险产品来满足失地农民的需要。部分失地农民因失地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不愿投保,他们会选择专门的养老保险产品来满足养老需要。同时也有部分失地农民因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承担过高的缴费而选择放弃投保,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无力去考虑他们的养老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产品更加多样化,才符合现代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需要。

  (四)被征地农民保险意识薄弱被征地农民可能大多数学历不高,可以胜任的工作种类不多,所以个人收入水平不高,平时基本生活可能都不能达到普通家庭的生活水平。而且受制于传统的观念,青睐于银行,忽略了保险,不懂得利用保险的形式来转移风险,对保险公司不信任,觉得不

  可靠,缺乏基础的保险知识。所以相关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不能够很好的发挥原有的作用,在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上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政府财政压力大60周岁以上的男性和55周岁以上的女性国家规定他们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一切由政府承担。而雄安新区的建设导致被征地农民数量很多,年龄大的农民数量也越来越多。这就代表着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众多,政府财政支出压力逐渐增大。如果想要更好的发挥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作用,保障社会的稳定,就需要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撑。

  四、不同地区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一)浙江省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义乌市针对被征地农民采取的是补偿款和商业保险同时进行的保障模式。补偿款和商业保险二者照顾到了农民群体的土地补偿和生活保障。首先,土地补偿是按照2:4:4的比例来分配的,20%是留在村集体当中,有40%是属于农民自己支配,另外的40%是养老保险的部分。中国人寿也适时研究出来了合适的产品“团体年金分红保险”等保险种类,前提要求是要由村集体出面一起来投保,签订保险合同。这种制度意味着把失地变成了货币“存”起来,还能保值增值,让农民的生活有了保障。

  (二)上海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失地劳动力进入劳动单位时,劳动单位应为失地劳动力建立保险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周年的,安置单位要为失地劳动力一次性补缴不足15周年的养老保险费用,补缴比例应为上一年全市职工的18%,并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不被计入个人账户。

  五、根据研究结论来构建体系制度方案

  经过对于雄安新区的失地农民基本情况和养老保险现状的了解和分析,我们了关于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后面经过对三个城市不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发现各个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都有所不同。每个地区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都应该是基于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建立的。每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状态和存在的问题,不可能每个地区在不同情况下可以共用一个完全相同的制度。所以我们应该在分析其他地区特有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独属于雄安新区的一套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也应是基于多重因素下考虑的。

  (一)考虑适当的降低失地农民的缴费比例前面的分析中提到,失地农民生活压力大,缴费能力弱,给雄安新区的失地农民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带来了阻碍。为了减轻被征地农民的压力,可以考虑适当地降低他们缴费的比例,提高政府的扶持力度。土地是农民的核心,农民失去土地的会失去赖以生存的支撑,由于家庭巨大的生活开支和很难融入城镇的生活节奏,很多低收入失地农民会放弃投保。政府通过加大扶持的力度,适当的降低失地农民缴费的比例,将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也有助于政府更好构建当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扶持力度政府结合当地环境特点和农民受教育程度,进行适合本地区的特色的失地农民再就业政策,加大对失地农民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将和相关企业达成合作协议,为失地农民解决再就业问题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劳动力人才。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失地农民,政府也会提供咨询服务和相关的技术培训服务,使得这部分农民可以自主选择职业并提高自身技能,增大就业可能性。

  (三)加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农民投保率低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部分农民不知道这款养老保险或不懂,政府相关人员需要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对农民进行详细的讲解,可以通过开展宣讲会、张贴公告、喇叭广播的形式,让农民对涉及到自身相关权益的内容有更多地了解。同时鼓励他们去参保,让失地农民深刻意识到,给自己买份养老保险也是对未来的一种好的投资与保障,不要只看眼前。也要向农民讲解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各项政策照顾,在养老保险方面给予的帮助扶持,把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向农民传达,提高他们的投保积极性。

  (四)保险公司创新研发新的保险产品由于失地农民自身需求不同,保险公司要适应市场,根据失地农民的现实需要不断地创新相应的保险产品,丰富保险产品层次,并完善相关的配套信息和服务,使得失地农民既可以承担养老保险的花费,也能得到理赔方面的保障。

  (五)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款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中要遵循法律化,制度化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保证征地的顺利进行,发挥出政府促进失地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作用。根据上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个人、集体、政府三部分一起缴费的情况下,政府要多进行分担。在雄安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中,政府要承担起主要责任,并且加大资金投入,减轻失地农民的负担。对于失去土地的这部分农民要为他们建立有针对性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制定适合雄安新区当地失地农民的各项优惠措施。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就业方面的能力进行提升,倡导鼓励再次就业,并且鼓励失地农民进行创业,给予一定程度的扶持。让失地农民不仅仅只是依靠政府补贴和失地补偿来生活,更要自己有能力生活。与此同时,要做到相关的各项制度完善全面,信息要公开化透明化,让失地农民了解失地养老保险建立和实施的各项事宜,参考失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并且接受失地农民的监督。

篇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的规模日益增大,大批农民离开他们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进入城市。由于农民在失地的同时也失去了附着在土地之上的财产权利、就业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等一系列权利,他们可能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城市边缘群体,特别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这一群体的养老保障现状不容乐观。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体制上的障碍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直接导致了城乡二元的养老保障结构。人们本可以通过城市化的进程改变现状,但由于二元户籍制度及与之配套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的改革均没有跟上,导致失地农民无法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养老保障待遇。

  (二)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

  1、土地权属模糊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实际情况是: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多不存在;村民小组是农村群众性自治性组织,不具有农村土地处置权;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并不完善。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作为“政府职能代表”和“群众自治代表”,无法完全代表农民利益与征地方进行谈判并公平分配上地收益,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究竟由谁来予以保障并不明确,2、征地范围过宽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上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上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需要”作出明确的阐述和界定。由于因公共利益征地的补偿要低于其他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许多非公共利益的用地项目纷纷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低成本征地无疑侵犯了失地农民的权益。

  3、补偿标准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上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规定”。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未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此做出规定,基本上是由省级政府或下放至市、县政府制定相关规定,这样,地方政府同时作为征地的实施主体,实际上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具体标准的制定上,“年产值倍数法”是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比测定前3年的农业产值,但实际上现在的城郊农业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土地的产出价值已大大超出了粮食或蔬菜的价值。同时,补偿标准是按土地原用途计算的,无法解决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后土地增值分配的不合理问题。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不足

  资金来源不足,有可能是因为土地出让金总量过低,也有可能是因为出让金内部分配不合理。一方面,由于开发商有意压低土地出让金或者是某些地方政府的“零招商”行为,势必会导致土地出让金的总额下降,另一方面,在土地出让金一定的情况下,若政府保留的土地增值收益过高,则农民的所得份额肯定会过低。这也直接导致了“土地财政”的出现:一方面是地方政府永远填不饱的“用地饥渴症”;另一方面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四)失地农民缺乏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能力

  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现状来看,大部分人还是习惯于传统的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失地农民“坐吃山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这一方面是由于他们受“落袋为安”的观念影响,并不了解或者信任长远且预期的养老保障权益,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征地补偿较低,完全归失地农民自己所有的仅仅为青苗补偿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如果安置补助费不够抵缴养老保险费,还需要他们补缴,特别是那些外出打工的年青农民和经济落后地区的失地农民,如果拿不到补助反而还要出钱,他们肯定会产生抵触情绪。

  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城市化进程中出现失地农民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一

  庞大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从本质上来说还是走什么样的城市化道路的问题。拉美国家因城乡发展不均衡带来贫富悬殊、城乡差距、社会不公、两级分化、利益冲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教训值得深刻汲取,我们只有通过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渐填平城乡之间的鸿沟,这才是城市化的应有之义。

  (二)改革现行征地制度

  征地制度的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在明晰农地产权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征地规模,逐步实行土地的招标、拍卖等完全市场化运作,并严格要求土地开发商一次性兑付土地出让金;二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征地补偿采用“区片综合地价模式”,即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没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征地综合补偿价格;三是构建合理的征地补偿权力制约机制,在我国的征地补偿权力分配框架中,行政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应当在国家立法层面确定征收补偿的最低水平,限制征收补偿立法的主体和层级,同时完善土地征收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压缩行政权力滥用的空间。

  (三)整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源

  家庭养老资源、社会养老保险资源、商业养老保险资源构成了失地农民全部的养老保障资源,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效率目标,我们有必要整合3种养老保障资源,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以家庭养老为补充的养老保障体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对象参加商业养老保险。

  在具体的养老模式选择上,除就业安置方式已失去适用意义外,可以视各地区的土地价值、征地与城市或城镇的距离远近、征地农村非农产业的发达程度等情况,单一或者结合使用选择适用其他几种养老模式、经济发达地区可以直接将农民纳入城保,经济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今后逐步与城保模式接轨。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32号)要求,属于10%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可将新征地农民直接纳入新农保体系。

  (四)增强失地农民自我保障的意识

  要让失地农民相信政府解决他们养老问题的决心和能力,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让失地农民看到政府真金白银的支付;其次是要尽快出台相关的金融政策和财税政策,如小额贷款优惠,对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公司相关险种盈利的税收优惠等;再次是通过对该项制度意义的宣传,引导和培养失地农民转变养老观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资源,通俗化解释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分析农民今后面临的养老风险和参保后实实在在的好处,切实增强他们的自我保障意识。

篇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周云凤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农民的数量日益增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补偿费偏低、缴费方式单一、补偿费分配混乱,以及就业难、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难等问题。政策建议:制定科学的征地补偿政策;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和资金监管体系;采取灵活的社保缴费方式;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大力支持和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就业;实行有差别的分类保障;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Withtheacceleratingpaceofchina"surbanizationandindustrialization,thenumberoflandlesspeasantsisincreasingandtheproblemofsocialsecuritybecomesmoreandmoreserious.Thispaperputsforwardsomemeasuresaimedatsolvingtheproblemssuchasthelowcompensatoryfees,singlepaymentmethods,thechaosofcompensationdistribution,thegrimemploymentsituationanddifficultyinchildren"seducation,medicalandprovisionfortheaged.Thesemeasuresinclude:formulatingascientificlandcompensationpolicy,establishingascientificfinancingmechanismandfundsupervisionsystem,adoptingagilesocialsecuritypaymentmethods,strengtheningvocationaleducationandskillstrainingofthelandlesspeasants,supportingandencouragingthelandlesspeasantstobecomeself-employed,carryingoutdiscriminatingclassificationsecurity,andfurtherimprovinglandrequisitionsystem.

  【期刊名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3页(P44-46)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政策建议

  【作

  者】周云凤

  【作者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北京100125【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301.1;F062.1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发展过程中为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提供的社会服务及其措施,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化格局,农民基本上被排除于一般的社会保障之外,在城市居民享受高补贴、高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却无法享有养老、就业、医疗等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和政府补贴,农民仍把土地作为维系其基本生活最直接的元素。然而,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将大量被征用,大量农民将成为被征地农民,生活在相对陌生的城市里。大多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有就业岗位、住房、生活保障和集体资产,特别是失去了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及发展方式。这部分农民并没有完全享受到土地增值给他们带来的利益,而陷入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艰难境地,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本文以某省为例,深入探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有关问题,以期对尽快建立和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参考。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由于城市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需要,耕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但仍然保持着农民身份,并未真正转变为城市居民的农民。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以中部某省为例,2001~2010年共征地168万亩,其中耕地45万亩,被征地农民数量大概在75万人左右,其中无地农民在15万人以上。随着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以及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这一数字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建设的重心一直在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因城市发展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却由于现存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导致的身份差别等原因,未能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一直游离于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导致被征地农民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2001~2011年某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群众上访中,涉及被征地农民补偿与安置问题的占90%以上,在同期政府接待的群众信访中,被征地农民补偿与安置的问题也约占涉农信访的三分之一。如何加快社会保障机制创新,尽快建立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中的重中之重。随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为妥善解决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补偿与安置方法,如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实物安置、集体经济建设、购买社保等。由于各种补偿与安置方式各有优缺点,各地在实际应用中往往是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并辅以相应的配套措施,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2.1征地补偿费用偏低

  近年来各省市和各地区为了保证和加快本地区的高速发展,纷纷提出“要想富先修路”、兴办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发展思路,大肆征用土地,用于道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地方政府还针对具体重点工程项目制定了专门的征地补偿方案,统一征用补偿标准,通过行政措施强制执行。这种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

  道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项目的高速推进,为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补偿标准普遍偏低,加上部分被征地农民缺乏理财意识,补偿款很快就消耗殆尽,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2.2缴费方式单一

  如某省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以参保时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20%为费率,一次性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参保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上述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后直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里的缴费方式都是一次性缴满15年,而被征地农民所得的补偿款本身就不是很多,一次性要拿出大笔现金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较大。

  2.3社保资金筹集困难

  由于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上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有难以到位的隐患。一是各地补偿标准普遍不高,被征地农民缴费困难。补偿标准过低,其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占征地补偿费的比例过高,即使政策好、农民参保意愿强,被征地农民也无力参保。二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中政府负担资金大都从土地收益中列支,由于资金监管不力,导致土地收益一般都优先用于发展地方经济,往往难以及时足额到账。三是各地政府为鼓励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水平普遍较低,即使政府配套资金到位,所筹集资金也将很快用完,政府支付压力很大。

  2.4土地补偿费分配较混乱,操作性规则配套不全

  目前,许多省市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缺乏具体细则,造成各地对征地安置补偿费分配比较混乱。在分配的比例上有的全额到户,有的部分留村,留村的比例又各有不同;在发放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在发放对象上,有

  的按人头发放,有的一半按人口、一半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发放,有的征到谁家的土地钱就归谁家所有,没有征到的就分文不给。即使按照常住人口分钱,也要涉及到有田没户口、有户口没田、没田也没户口、有自留地的迁出人口、农嫁女等等问题,情况非常复杂。

  2.5被征地农民就业难,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问题突出

  根据调查显示,与征地前比较,征地后农民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数量普遍下降,外出务工和经营二、三产业劳动力人数虽有所增长,但赋闲在家待业的劳动力人数相对更多。目前我国各地被征地农民的数量大大高于已经就业安置的数量,相当一部分被征地农民未被安置就业岗位。部分农户在耕地被征用前生活水平在当地为中低水平,耕地被征用后,随着补偿费的日益消耗,他们由于失去土地又找不到工作,生活没有来源,而子女教育费用日益增加,他们的生活水平呈现下降趋势。此外,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也使被征地农民苦不堪言。养老更是成为被征地农民普遍关注的难题。

  3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政策建议

  3.1制定科学的征地补偿政策

  首先,土地征用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和项目。我国应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以市场为基础,除了补偿土地价值、劳动力安置、青苗损失以及地面附着物外,还应增加农民在若干年内土地正常收益权损失、土地潜在收益损失、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以及农民失去土地的各项间接损失等,充分体现“效益、公平”原则。其次,实现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多样化。既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实物补偿,还可以实行多种补偿方式相结合形式。最后,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集体是农户的“代言人”,但现行法律对“集体”界定模糊,从而使少数村干部成为土地征用补偿的实际分配者,这就造成了被征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客观因素。因此,必须进一步界定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受益主体,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

  3.2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和资金监管体系

  资金筹集和管理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我们必须在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从征地源头开始,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多方筹资方式,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机制,充分体现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共同责任。同时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财政“专人专户专管”模式,并引入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待条件成熟,实行全国联营,并最终纳入到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3.3采取灵活的社保缴费方式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单一缴费方式,建议政府在出台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时能够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缴费方式。那些能够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一次性缴纳;而对于那些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应该允许他们分期缴纳。这样既能够减轻他们的负担,同时还能够提高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3.4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的保障基金中应有一部分专门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培训,以增加其劳动技能及就业机会。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充分运用政府的行政职能,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现有的培训基地以及地方职业院校,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让被征地农民学会一项甚至多项职业技能。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农民携手合作、利益共享的机制,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从而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就业机会。

  3.5大力支持和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就业

  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支持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从事种养业,不断发展产业链条,壮大村镇集体经济,使其向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同时政府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出路。

  3.6实行有差别的分类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部门应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鼓励被征地农民务工、经商、创业的同时,建立健全现有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分类保障,避免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的情况相差很大。

  3.7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创新征地制度,淡化行政操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对不具有强制性的工商业经营性用地,可引入竞争机制和谈判机制,在按规定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农民与用地方可自行谈判确定补偿费数额,也可允许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的方式参与土地的开发,分享社会进步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二要制定约束机制,及时把国家征地政策、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农民公告,并将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一并公开。三要建立“征地调节基金”制度。各地政府可以考虑从历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一次性筹集一定资金,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再提取一定比例充实资金,作为征地调节基金,为被征地农民设立教育、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多种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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