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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7篇

发布时间:2022-11-13 20:1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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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7篇

篇一: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RevisedfinaldraftNovember26,2020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

  意见

  各乡镇党委、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方式方法,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服务,建立起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基本原则

  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原党组织所在地,较长时间不能正常参加原党组织组织生活的党员。包括外出务工、经商、居住,连续时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党员;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连续时间6个月以内

  (含6个月)的党员。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要按照“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要求,具体把握以下原则:

  (一)双向共同管理原则。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流出地党组织要对流动党员登记造册,掌握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管理,并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流入地党组织也要承担起管理的责任,组织流动党员学习、开展活动。做到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经常联系、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中碰到的问题。

  (二)因人制宜管理原则。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的,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管理。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稳定性不强、居住地比较固定的,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

  (三)信息动态管理原则。结合党员信息数据采集工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流动党员信息网络,逐步实现流动党员信息实时网上传输、查询。流动党员情况由所在党组织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各基层党委把流动党员基本情况输入信息库并及时更新,逐步实现流动党员信息动态管理。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摸底排查流动党员。采取“组织找党员、党员找党员、党员找组织”等多种渠道,对全县流动党员进行摸底。有流动党员的党组织都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对流动党员逐一登记造册,详细记录流动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从事行业、流入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各级党组织要对在我县务工、居住的外来人员进行排查,引导外来党员主动亮出身份,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实现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全覆盖。

  2、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要以党支部为单位,为所有流动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确保“一人一证”。要耐心指导流动党员填写活动证,向流动党员讲解活动证使用程序,并宣传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政策。对从县外流入我县的党员,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要求,凭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予以接纳,落实教育管理措施。对没有转移组织关系,且未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又无党员证明信的,要动员党员及时办理。

  3、接转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要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方、单位的党组织。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主管单位的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

  所去单位党组织。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居住地党组织。对流动中的党员,凡是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有关单位党组织都应予以接纳。

  (二)抓好流动党员教育培训

  1、密切与流动党员的联系。流动党员所在党支部要确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支部成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联系工作。扎实开展流动党员“双三一”活动,即对流出党员每季发送一条“红色信息”,半年一次思想汇报,每年进行一次走访慰问;对流入党员每月开展一次党日活动,半年一次组织谈心,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重要活动情况和家乡建设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督促流动党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了解流动党员在流入地落实组织关系、发挥党员作用情况。要建立流动党员联系档案,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进行跟踪考察。档案记录作为评议流动党员的重要依据。

  2、实行经常性教育。党员外出期间,各基层党组织应定期邮寄党课教材及有关学习资料,督促流动党员自学,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纪和党的知识教育,引导流动党员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增强身份意识和党性观念,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流动党员至少每6个月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外出时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党员返回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开展谈心活动,详细了

  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搞好分析评议。利用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机会,党组织要召开组织生活会,分“好、中、差”三个等次对流动党员进行评议。为保证评议客观准确,评议方式要坚持“三结合”:即与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评价相结合,与党员群众评价相结合,与流动党员的一贯表现相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及时向流入地党组织进行通报。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流动党员,要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共同监督下,限期转化。

  (三)强化对流动党员的服务

  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人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党员工作情况,掌握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上门慰问,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家乡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每逢重大节日,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都要安排专人到流动党员家中走访慰问,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对有困难的,及时帮助解决。为流动党员解决家庭成员就医、子女入学、房屋修缮、土地耕种等实际困难,解除流动党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在外安心工作。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同样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四)普遍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

  1、建立原则。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流动党员较多的“两新”组织都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直属乡镇党委、开发区管工委、两新组织所在地党组织管理,根据流动党员人员情况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设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场所或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窗口,并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牌子。

  2、工作机制。各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一整套登记管理簿册,包括流入党员登记册、在册党员登记册、流出党员登记册、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党务管理信息系统、服务流动党员工作记事薄等,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3、工作职责。管理服务中心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协调、服务的工作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流动党员登记。采取中心登记和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法,把每一名流动党员纳入党组织的管理之中。

  流动党员信息收集。收集流动党员登记信息资料,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并与流动党员流出地党组织联系和沟通,确认流动党员身份,将信息录入党务管理系统。

  ③《流动党员活动证》核发。流动党员身份核实后,符合规定的受理流动党员关系接转,为尚未持证的流动党员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负责活动证的使用管理。

  ④流动党员咨询服务。加强对流动党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等的了解、联系和沟通,给予咨询帮助,并向乡镇(管理区)党委、开发区管工委反映有关情况。

  ⑤党务人才推介。登记掌握流动党员中有党务工作经验的人才,建立“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并向有需要的“两新”组织推介党务人才。

  五、组织领导

  各乡镇党委、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同时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各乡镇党委、县直局以上单位党委(组)每年底要逐级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县委组织部每年要组织一次抽查。同时,鼓励创新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途径。

  附一:XX县流动党员管理台帐

  附二:XX县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中共XX县委组织部

  XXX年XX月XX日

  附件1:

  XX县流动党员管理台帐

  外出流动党员及管理基本情况

  姓

  名

  基本情况

  入所在性

  年

  民

  党

  党组别

  龄

  族

  时织

  间

  外出情况

  家庭

  住址

  外出

  初始

  时间

  现流入地(单位)

  现流入地党组织

  从事职业

  通讯地址

  及电话

  《活动证》发放及使用情况

  发证(时间)

  证件

  编号

  未

  领

  证

  验证情况(时间)

  备注

  外来流动党员及管理基本情况

  姓

  基本情况

  外出情况

  《活动证》发放及使用情况

  备注

  名

  入所在性

  年

  民

  党

  党组别

  龄

  族

  时织

  间

  家庭

  住址

  流入初始

  时间

  现流入地(单位)

  流入地从事党组织

  职业

  通讯地址

  及电话

  发证(时间)

  证件

  编号

  未

  领

  证

  验证情况(时间)

  附件2:

  XX县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填报人:年月日

  年初流动

  年初领取

  实际发放

  现有流动党党员数

  活动证数

  活动证数

  员数

  流动党员持证率未达100%的原因

  新增流动

  党员数

  新增

  原因

篇二: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通知

  各党员: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谯城区教育工委的具体工作部署,现就我支部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是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全体党员的重要措施,是破解党员教育管理难题的有力抓手,是开展党员学习教育的组织保障。每位党员要明确组织意图,明确排查的重要性、必要性、严肃性,消除思想疑虑,充分做好思想准备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文件精神要求上来,扎实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夯实党员教育管理的基础性、日常性工作。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

  排查对象为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以及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

  重点是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等。

  排查的主要任务是,掌握党员基本情况,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摸清流动党员(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失联党员(流出后不知去向,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与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口袋”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报到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空挂”党员(流动频繁,组织关系长期“空挂”在原党组织)底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健全完善党员信息基础资料和档案等。

  三、工作步骤

  1.集中摸排。党支部根据党员名册、入党材料、支部组织生活记录等,对党员基本信息、交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流动等情况进行摸底核查,按照全省统一的格式,逐人填写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认真核对基本信息是否准确齐全,信息不准的及时更正,信息不全的及时完善,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以支部为单位将纸质及电子档统一汇总报谯城区教育工委。

  同时由党支部制作本支部党员名册,列出流动党员、“失联”党员、“口袋”党员名单,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谯城区教育工委汇总。

  2.联系查找。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支部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查找。对实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以来,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由谯城区教育工委提供名录,党支部要积极配合谯城区教育工委,与党员本人和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查明其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对确有正当理由的,可由谯城区教育工委重新开具介绍信,另行补转。

  3.登记造册。根据摸排查找情况,完善党员名册、党员档案等基础资料。2017年9月30日前,党支部填写《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和《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报谯城区教育工委核。

  .

  4.调查核实。谯城区教育工委将逐一到党支部核查党员情况,做到“三查三核”。

  “三查”:一查基本信息,看党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是否齐全;二查缴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看党员组织隶属关系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流动党员、“失联”党员管理是否到位;三查接转组织关系情况,看转入党员身份是否存疑,转出党员关系是否落实,出国(境)定居、留学、从事劳务的党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应手续。

  “三核”:一是核准流动党员数量、去向、现状;二是核准“空挂”党员数量、去向、现状;三是核准“失联”党员数量、“失联”情况及原因。

  5.规范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对应当转出组织关系的,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对已转出组织关系、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的,相关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或无法认定党员身份、出国(境)定居、本人提出退党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6.组织处置。谯城区教育工委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照不合格党员理念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道德行为不端的六种主要表现,区分“失联’,党员的客观、主观原因、具体情况,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确有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给予处置、处分。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7.分析总结。规范党员组织关系、处理“失联”党员等工作结束后,由谯城区教育工委形成排查工作总结报告,认真研判党员队伍状况,深入分析党员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并填写《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管理及处置情况汇总表》,谯城区组织部。

  三、有关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排查党员组织关系事关党员政治生命和切身利益。要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党员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谯城区教育工委书记第一责任人、基层党支部书记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操作。谯城区教育工委要具体指导基层党支部做好排查工作,对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进行核实把关。基层党支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排查工作全覆盖无遗漏,坚决防止把党内统计数据简单翻新、应付了事。

  2.严格把握政策。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党支部(总支)要按照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和严谨细致的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组织处置的具体政策,扎实做好每个步骤、每个环节的工作。排查工作不作公开宣传报道,排查数据严禁向社会公布、不得在网络发布,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3.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关系排查工作严格按组织关系隶属进行,党支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统筹协调。人教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各支部做好有人事档案的党员组织关系核查工作,看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有无入党志愿书;看入党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违规入党或假党员情况,对没有党员档案、档案材料缺失、党员身份存疑的记录下来。离退休干部处党支部要积极配合做好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的排查工作,特别是随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党员,应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日常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

  .

  原则,转移其正式组织关系;对出国定居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办公室党支部要配合做好辞退人员组织关系的排查工作,对流出时间较长,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根据党员意愿,纳入原所在党组织正常管理,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机关党办负责做好无人事档案的党员组织关系核查工作.

  党支部对排查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失度。谯城区教育工委将采取随机抽查、调研督查等方法,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做好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对敷衍了事、虚报瞒报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中共谯城区颜集镇中心校党支部委员会

  2017年9月10日

篇三: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我校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本规定所称流动党员,是指行政或户籍关系仍在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但因下列情形或原因流出、流入的党员:1、党员出国出境的;2、毕业生党员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组织关系尚在学校的;3、离退休党员异地居住的;4、党员因学习进修、从事科技咨询、合作研究或其它正当职业等原因流动的。

  (一)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2、坚持区别情

  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二、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一)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二)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三)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流出地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由流出地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条件许可的,也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四)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来的党员,应按规定接收他们的党员

  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党小组,妥善安排他们参加党听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地党组织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的有关内容。流入地党组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外来党员。

  (五)党员流动期间,凡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党组织不接收等原因,造成党员隶属关系不能明确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流入地的党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党员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请求解决组织关系隶属问题,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或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由流出单位党组织出面协调解决。党员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七)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出地党组织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

  讨论其转正问题。

  已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出地党组织的意见;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达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

  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八)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

  三、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一)因公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党员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时间超过6个月,但工作流动性大的党员也可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如工作需要证明党员身份的,由党委组织部出具党员证明信,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派出国出境人员中的党员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已转出组织关系的,应持党支部鉴定,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到,由原党组织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

  (三)出国出境留学或学习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根据本人申请和汇报材料,可由原所在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如党员在外无法讨论转正的,待学习或劳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在外组织鉴定,回原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具备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

  四、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一)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党总支同意,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毕业生党员离开学校外出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按要求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

  (三)流动党员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组织关系所在党总支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并书面递交一份思想汇报和工作总结。

  (四)各党总支要定期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摸底排查,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纪的,按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异地居住和被返聘的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一)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居住地的党组织。

  (二)离退休党员如仍被原单位返聘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三)离退休党员如被民办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请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聘用期满后再转回原单位。

  (四)对于外单位流入的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党支部要积极接纳

  他们的组织关系,与本校党员一样教育管理。

篇四: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党建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将每名党员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基层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和任务

  (一)党组织设置情况集中排查。以各支部为单位进行。排查的主要任务是核查党组织的组织属性、党员人数等情况,摸清党组织和需优化党组织单位底数,进一步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

  (二)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排查对象为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以及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排查的主要任务是,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摸清流动党员底数,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作出妥善处理。

  二、排查步骤

  第一阶段(2月18日至3月30日)、集中摸排。月底前,各党支部根据党员名册、入党材料、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支部组织生活记录等,对党员基本信息、组织关系转接、交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流动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填写《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信息登记表》。第二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规范管理。各党支部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对应当转出组织关系的,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对已转出组织关系、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的,相关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月底前,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确有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给予处置、处分。对超过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XXXXX党总支

  2017年2月23日

篇五: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通知

  各党员: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谯城区教育工委的具体工作部署,现就我支部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是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全体党员的重要措施,是破解党员教育管理难题的有力抓手,是开展党员学习教育的组织保障。每位党员要明确组织意图,明确排查的重要性、必要性、严肃性,消除思想疑虑,充分做好思想准备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文件精神要求上来,扎实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夯实党员教育管理的基础性、日常性工作。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

  排查对象为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以及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

  重点是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等。

  排查的主要任务是,掌握党员基本情况,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摸清流动党员(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失联党员(流出后不知去向,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与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口袋”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报到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空挂”党员(流动频繁,组织关系长期“空挂”在原党组织)底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健全完善党员信息基础资料和档案等。

  三、工作步骤

  1.集中摸排。党支部根据党员名册、入党材料、支部组织生活记录等,对党员基本信息、交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流动等情况进行摸底核查,按照全省统一的格式,逐人填写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认真核对基本信息是否准确齐全,信息不准的及时更正,信息不全的及时完善,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以支部为单位将纸质及电子档统一汇总报谯城区教育工委。

  同时由党支部制作本支部党员名册,列出流动党员、“失联”党员、“口袋”党员名单,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谯城区教育工委汇总。

  2.联系查找。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支部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查找。对实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以来,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由谯城区教育工委提供名录,党支部要积极配合谯城区教育工委,与党员本人和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查明其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对确有正当理由的,可由谯城区教育工委重新开具介绍信,另行补转。

  3.登记造册。根据摸排查找情况,完善党员名册、党员档案等基础资料。2017年9月30日前,党支部填写《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和《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报谯城区教育工委核。

  4.调查核实。谯城区教育工委将逐一到党支部核查党员情况,做到“三查三核”。

  “三查”:一查基本信息,看党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是否齐全;二查缴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看党员组织隶属关系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流动党员、“失联”党员管理是否到位;三查接转组织关系情况,看转入党员身份是否存疑,转出党员关系是否落实,出国(境)定居、留学、从事劳务的党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应手续。

  “三核”:一是核准流动党员数量、去向、现状;二是核准“空挂”党员数量、去向、现状;三是核准“失联”党员数量、“失联”情况及原因。

  5.规范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对应当转出组织关系的,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对已转出组织关系、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的,相关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或无法认定党员身份、出国(境)定居、本人提出退党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6.组织处置。谯城区教育工委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照不合格党员理念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道德行为不端的六种主要表现,区分“失联’,党员的客观、主观原因、具体情况,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确有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给予处置、处分。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7.分析总结。规范党员组织关系、处理“失联”党员等工作结束后,由谯城区教育工委形成排查工作总结报告,认真研判党员队伍状况,深入分析党员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并填写《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管理及处置情况汇总表》,谯城区组织部。

  三、有关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排查党员组织关系事关党员政治生命和切身利益。要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党员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谯城区教育工委书记第一责任人、基层党支部书记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操作。谯城区教育工委要具体指导基层党支部做好排查工作,对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进行核实把关。基层党支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排查工作全覆盖无遗漏,坚决防止把党内统计数据简单翻新、应付了事。

  2.严格把握政策。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党支部(总支)要按照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和严谨细致的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组织处置的具体政策,扎实做好每个步骤、每个环节的工作。排查工作不作公开宣传报道,排查数据严禁向社会公布、不得在网络发布,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3.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关系排查工作严格按组织关系隶属进行,党支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统筹协调。人教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各支部做好有人事档案的党员组织关系核查工作,看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有无入党志愿书;看入党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违规入党或假党员情况,对没有党员档案、档案材料缺失、党员身份存疑的记录下来。离退休干部处党支部要积极配合做好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的排查工作,特别是随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党员,应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日常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转移其正式组织关系;对出国定居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后即停止党籍。

  办公室党支部要配合做好辞退人员组织关系的排查工作,对流出时间较长,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根据党员意愿,纳入原所在党组织正常管理,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机关党办负责做好无人事档案的党员组织关系核查工作.

  党支部对排查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失度。谯城区教育工委将采取随机抽查、调研督查等方法,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做好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对敷衍了事、虚报瞒报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谯城区颜集镇中心校党支部委员会

  2017年9月10日

篇六: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XX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经常离开本地、本单位党组织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

  党员外出应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理由、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第四条

  党员外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应予同意并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出具党员证明信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五条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应担负起管理流动党员的职责。坚持条块结合,实行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流动党员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育管理,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入地党组织要经常与流出地党组织主动联系、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八条

  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

  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单位不够稳定但居住地比较固定的,可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可由原所在地党组织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设立XX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并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各基层党组织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3年期满后换发新证。对流入我市的流动党员持有的《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要认真填写。

  第十条

  市直属机关党委、街道党工委、苏木党委及相关党委(党工委)也应设立基层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流动党员活动证》统一发至各基层党委(党工委)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由其发放或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流入我市的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或单独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农牧区、街道社区、企业等党组织要设立流动党员登记工作站,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流动党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机构应成立党组织,负责管理进入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机构,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又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十二条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的3名以上正式党员,应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条件具备的,可以建立流动党员党总支或基层党委。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领域的党建工作,提高党组织的组建率,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保证流动党员能够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

  第五章

  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

  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一般开具党员证明信;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十五条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或党员所居住的村、社区党组织。以上单位或地方接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六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企业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流向不确定的,一般先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党组织。

  第十七条

  对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所居住社区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的社区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在外长期定居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现居住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组织关系;被原单位返聘的,应当继续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第十八条

  对于待安臵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由军转办、安臵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教育管理;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父母或配偶所居住社区党支部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的,其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

  在职党员擅自离职、下岗职工党员和农牧区无职党员擅自外出,所在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第六章

  信息网络

  第二十一条

  市直属机关党委和街道社区、苏木嘎查、科技园区、驻市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动党员详细情况。

  市委组织部要利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管理系统专门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录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基层党委(党工委)每半年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全市党内基本信息管理网络,逐步延伸到每个基层党组织,实现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力发展流动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党建网站或网页、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要根据流动党员人多、面广、分散、职业杂等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流动后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

  第二十六条

  党员外出前,党组织要进行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告知联系方式;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谈心,认真

  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搞好经常性的党内活动。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法律、现代科学技术等与之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使流动党员真正从思想上受到教育和启发。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性较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随时返回原所在地区(单位)的流动党员,由原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引导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外出党员活动范围广、经营门路多、获取信息灵的优势,发动外出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引进发展经济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根据外来党员素质相对较高、在外来人员中有一定号召力的特点,引导外来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外来人员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外来人员共同为第二故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第三十条

  重视对流动党员中优秀分子的培养和使用,及时把政治素质好、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

  众拥护的流动党员,选拔到农牧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班子,充实基层党的工作力量。

  第八章

  权利保障

  第三十一条

  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如果其所在的党组织由流入地管理,在流入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其所在的党组织由流出地管理,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二条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流动党员,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章

  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第三十四条

  流动党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的,可交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严格执行评议标准,按规定评定等次。

  第十章

  党费收缴

  第三十六条

  每年年初,流动党员应向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外出后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根据党员收入情况,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交纳党费的基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三十七条

  流动党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第十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委(党工委)领导

  班子及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内容。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相应职责。

  第三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商、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5名流动党员。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第四十二条

  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四十三条

  对在转出和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中推诿扯皮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指正,对拒不纠正的,以及在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律和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服务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片区总支、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服务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平坝县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服务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平组字〔20xx〕15号)及《xx乡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乡发〔20xx〕16号)要求,结合我乡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_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服务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以形成党组织与党员联系密切,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着力,服务、教育和管理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作用发挥明显好转。

  二、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双向管理、共同负责。实行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协作、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是坚持分类指导、动态管理。随时掌握流动党员的情况,强化跟踪管理,把每一个流动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经常性管理之中,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搭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教育管理,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责任感。

  三、主要措施

  (一)集中排查摸底。在原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各党支部要对各党支部流动党员情况进行详细、__的调查摸底,排查清楚流动党员流向单位与地域分布,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台帐,掌握流动党员具体居住的地址、__、年龄、职业和工作生活状况、思想状况等,保证流动党员“离村不离党、流动不流失”,并将情况上报乡基层办。

  (二)合理设置党组织,不断拓宽流动党员管理渠道。

  对于流动党支部的设置应本着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把党员流动与地域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分散、灵活、方便”的特点,因地制宜,灵活设置,不断探索,党员外出流动到哪里,党的组织就建到哪里。在实际操作中可采取以下几形式:

  1、委托管理。按照有关党员流动管理的规定,对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不宜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进行登记,填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委托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进行管理。

  2、延伸管理。对外出地点相对固定,人员比较集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独立的党支部;党员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挂靠等方式建立党支部。设立的流动党员党组织要做到“三有”:即有人负责、有章理事、有活动载体。

  3、网络管理。搭建网络平台,利用qq、电子信箱等与流动党员进行交流,了解流动党员就业求职、法律维权等信息,并随时为流动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构建管理平台,实行流动党员跟踪管理。

  为了使流动党员真正享受到应有的地位,增强他们对党组织的信任和依赖,我们应站在进一步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的高度,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和管理的措施,从而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处出党员一心向党。

  1、建立专门台账,掌握动态。各村党支部对所有流动党员应建立档案,做到“八个掌握”,即掌握党员基本情况,掌握外出时间,掌握所从事的职业,掌握流入地址,掌握联系办法,掌握党费缴纳情况,掌握平时学习情况,掌握思想动态。

  2、确定专人联系。基层党支部应指定一名党性强、责任心强的党员与流动党员结成联系对子,定期联系。支部委员对本支部的流动党员实行包干制,每人包干联系一片,从而形成党支部—支部委员—联系人—流动党员的管理链。

  3、完善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制度。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

  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4、加强教育培训。流动党员教育应坚持“实际、实在、实用”的原则,不断拓宽培训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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