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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15篇

发布时间:2022-11-13 14: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15篇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浅析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而设立的,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15篇,供大家参考。

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15篇

篇一: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浅析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而设立的,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需要的制度。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能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给付,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剂、均衡劳动者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高收入与低收入差别的作用。从社会产品分配和国民收入占有份额变化的角度看,社会保障者会对没有社会保障时的原有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再分配”作用,使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增加收入份额,从而适度改变社会不同阶层、不同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来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缩小差距过大的个人收入,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社会保障制度公平的体现

  1.最低保障层次的公平。最低保障层次,就是要对收入水平低于某一收入标准的的保障对象,通过无偿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补助。我国最低社会保障层次的公平应表现在:

  (1)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标准时,应全面反映个人的经济能力,不仅包括劳动收入,还应该考虑资产或财产收入等“其他收人”的内容,以避免有些没有劳动收入却拥有各种形式存量资产的人划入低保的享受范围。

  (2)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项目应该在保障对象上做到公平。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保障居民最基本生存权利的共济措施,只要是符合条件本国居民,无论其城市还是农村户口都应享受,它体现了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予以保证的义务。

  (3)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平应该是结果的均等和公平。这要求在政府进行收入补贴以后的个人收入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这其中关键是要掌握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如果管理不规范或力度不够,会造成同种收入状况的人因财产结构不同而适合不同的标准,不同财产状况的人可能因为收入状况相同而采用同等的保障标准,造成对象间表面的公平而实际上的不平等。

  2.社会保险层次的公平。

  (1)对象间的公平。

  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中,有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保险金的支付缺口,要求政府用一般财政收入支付,这使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色彩。因此,社会保险的公平性首先应该表现在覆盖范围上。

  (2)代际间公平。

  代际公平是指代与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与收益的公平。对于养老保险而言,存在两种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很好地体现了互济原则,但是,在老龄化的背景下,容易造成养老责任后移,使代际之间负担产生不公平。基金制对于老龄化而言优于现收现付制,且有利于提高储蓄促进增长;但是却大大弱化了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

  (3)权利和义务的公平。

  社会保险基金是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种公平是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的机制之下,强调每个人在享受保障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各尽所能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尽义务者,没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中不公平的表现及影响

  如上所述,公平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将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能够缩小贫富差距,社会公平。然而,当前由于在制度本身和运行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和不公平的缺陷。第一,在城乡之间社保制度不公平与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叠加效应,事实上拉大了而非缩小了城乡差距。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意味着当前农村贫困群体的弱势地位比较突出。2.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覆盖面低,而且保障水平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存在差异,也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收入差距的放大效应。第二,统筹层次低,加重了地区间的差距。当前,我国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继续拉大。东部地区都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而目前中国社会保险的管理采取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地地方政府负责制。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待遇支付标准以及基金的调剂使用由统筹地区负责制定并执行。第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结合及筹资方式的制度设计,使得个人账户基金的差距相差悬殊,扩大了初次分配的差距,势必造成基金筹措上的不公平性。

  四、结论

  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在短时期内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农村需要社会保障,政府负有主导责任则是毋庸置疑的。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当前,必须把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作重中之重。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当摒弃“包袱论”等偏见,对现阶段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商业保险在乡村还无法发挥很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应当担负起适度责任。特别是城乡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严重后果,要求作为再分配调节手段之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体现公平优先原则。

篇二: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其成就为世界所瞩目。在经济发展

  的同时,社会也获得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1949年新中国成立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等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该法规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此后的三十多年,国家也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对军人及其军烈属的优抚安置、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残疾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举办的社会福利和有关的社区服务,完全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二是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缴费的项目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相结合,其他三项保险属于完全统筹的项目。与前项内容比较,现行我国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的,既体现公平与效率,又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公平是一切现代法律的基础。中国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核心也是公平与义务。西方基督教“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博爱,“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基本贯穿在西方社会保障制度之内。中国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古谚(经查考:似乎最早出现在戏剧“秦香莲”台词里面),但相比较,中国崇尚孔孟之道更有悠久历史和影响,《春秋》中《礼记》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一部分。但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必须要采用和贯彻前一种精神思想。检讨目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惠多上及大夫,而少下及平民”的情况是存在的,是不公平的(其形成尽管有复杂的历史和社会原因),但这个问题不应该长期存在下去。

  另外,还需明确认识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家财富再分配问题。什么是国家财富?由谁占有?由谁共有?这涉及到深化制度改革,没有这个思想认识,就不会有改革;没有这些改革,就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由于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历史原因,形成的条块分割,利益自得的割据局面已经形成。比如,建一个矿山,建一个工厂,如果矿上的管理者和工人群体,除了法定纳税之外,扣除经营生产及再生产的费用,其余全部作为收入分掉,而不向社会保障帐户交纳资金,自己的社会保障资金从哪里来?不向国家的社会保障帐户交纳资金,农民的、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补贴资金哪里来?这是历来国内外经济学都没有提及的盲点,也更是我国政府没有意识到的盲点。

  但是同时中国的社保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例如:

  1、农村地区发展落后,城乡贫富差距大。

  2、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不完善

  3、社会保障制度法规不甚健全

  4、群众对社会保障缺乏信心,缺乏参与保障意识。

  5、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进度不相适应。

  6、社会保障标准不一,不同统筹范围劳动者流动养老保险无法衔接,导致社保制度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7、社保资金入不敷出,社保资金来源很少。

  其中最大问题的就是社保资金问题,而社保资金是全球社会保障所共同面对的

  题而西方和亚洲一些国家的社保资金的来源和利用远远高出我们国家。

  我们国家只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提出将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的比重提高到15-20%,发挥财政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着数额巨大的“个人空账”,为数众多的社会成员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问题。靠个人缴费只能解决部分成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无法完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因此,要重视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础作用。在扩大财政来源困难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方式,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在这方面,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社会保障总资金来源中,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占60%,财政占25%,其余是资产收入等。财政负担比例在1970年仍然达30%的水平,但是随着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领域的发展逐渐减缓,与欧美国家进行了比较,日本介于法国(15%)和英国(62%)、瑞典(56%)之间,比美国(37%)、德国(29%)低一点。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中有60%投入到社会保险。可见财政支出在保持整个制度的稳定以及不同制度之间的均衡上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具体来说,一是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系。社会保障预算资金按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现行统筹制度的连续性和过渡性,也照顾了各方利益。同时继续规范地方财政收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正常收支体系,除规定法定支出外,其余全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系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财政当年收支结余的部分也应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当年财政支出的15%-20%用于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要求,及时地按硬性指标拨付到位。而且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就能做到的。

  1、以解决贫困问题为重点,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确保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2、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3、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统筹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社保制度的发展。

  4、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将社保制度透明化,让大家了解社保制度存在的必要。

  5、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而且其中的很多问题的解决是刻不容缓的。本文通过列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些比较重要和严重的问题:农村地区发展落后,城乡贫富差距大;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法规不甚健全;群众对社会保障缺乏信心,缺乏参与保障意识;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进度不相适应等。并对之进行论述,进而提出自己的思考和改革的建议:以解决贫困问题为重点,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确保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统筹发展;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另辟蹊径,全面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等。通过一系列的论述,得到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是十分重要并且必要的结论,印证了文章开头部分的论点。

  除此之外,我们也要知道,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长期不懈的过程,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改革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的确,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刻不容缓的,但是仅仅求快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一步一个脚印,找到我们真实存在的问题,仔细、全面地研究改革的路线。解决改革和制度建设中的具体制度问题,打破原有的封闭的运行状况,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才能真正意义的解决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的问题,才能真正的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完善的发展,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保障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

篇三: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浅谈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而设立的,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需要的制度。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能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给付,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剂、均衡劳动者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高收入与低收入差别的作用。从社会产品分配和国民收入占有份额变化的角度看,社会保障者会对没有社会保障时的原有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再分配”作用,使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增加收入份额,从而适度改变社会不同阶层、不同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来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缩小差距过大的个人收入,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不同收入阶层的收入调节是明显的。如果把富人收入的一部分转移给穷人,经济福利就会增加,而收入转移的途径就是由政府向富人征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然后举办社会保障事业、补贴穷人,即用来发放失业津贴、社会救济、养老金、医疗保险、房屋供给等。

  二、社会保障制度公平的体现

  1.最低保障层次的公平。最低保障层次,就是要对收入水平低于某一收入标准的的保障对象,通过无偿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补助。

  我国最低社会保障层次的公平应表现在:

  (1)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标准时,应全面反映个人的经济能力,不仅包括劳动收入,还应该考虑资产或财产收入等“其他收人”的内容,以避免有些没有劳动收入却拥有各种形式存量资产的人划入低保的享受范围。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确定包括资产(财产)收入的“收入标准”,既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也有利于实现更广泛的公正公平。

  (2)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项目应该在保障对象上做到公平。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保障居民最基本生存权利的共济措施,只要是符合条件本国居民,无论其城市还是农村户口都应享受,它体现了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予以保证的义务。目前我国只有城市低保,农村几乎是空白,对农村居民不公正。

  (3)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平应该是结果的均等和公平。这要求在政府进行收入补贴以后的个人收入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这其中关键是要掌握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如果管理不规范或力度不够,会造成同种收入状况的人因财产结构不同而适合不同的标准,不同财产状况的人可能因为收入状况相同而采用同等的保障标准,造成对象间表面的公平而实际上的不平等。

  2.社会保险层次的公平。

  (1)对象间的公平。

  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中,有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保险金的支付缺口,要求政府用一般财政收入支付,这使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色彩。因此,社会保险的公平性首先应该表现在覆盖范围上。当然与低保不同的是,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而非群体居民。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户籍,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劳动者,都应改享受社会保险带来的保障。当然,具体到城乡,考虑到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某些保障项目和保障水平上,不可能做到完全平等,应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别,构筑城乡有别的保险体系当前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2)代际间公平。

  代际公平是指代与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与收益的公平。对于养老保险而言,存在两种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很好地体现了互济原则,但是,在老龄化的背景下,容易造成养老责任后移,加重后代的赡养压力,使代际之间负担产生不公平。基金制对于老龄化而言优于现收现付制,且有利于提高储蓄促进增长;但是却大大弱化了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并且存在积累资金的投资和保值增值以及高管理与监管费用问题。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实际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依然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由于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会对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受到挑战时,对未来出生的各代人是很不公平的。

  (3)权利和义务的公平。

  社会保险基金是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种公平是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的机制之下,强调每个人在享受保障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各尽所能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尽义务者,没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按照同一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基金,使工资高的缴费的数额多,而工资低的缴费少,从而体现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贡献不同。但是,从获得保险金的获得来看,并非是绝对意义上的“多缴费多受益”,更不是与其保险缴费数额完全成比例的。正是这种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给付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剂、均衡劳动者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高收入与低收入差别的作用。实现了社会成员间的互助共济,起到了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三、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中不公平的表现及影响

  如上所述,公平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将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能够缩小贫富差距,社会公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在保障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功不可没。然而,当前由于在制度本身和运行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和不公平的缺陷,面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状,没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甚至,在某些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不公平与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叠加重合,产生了“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的马太效应,加重了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

  1.城乡之间社保制度不公平与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叠加效应,事实上拉大了而非缩小了城乡差距。从收入分配来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当前收入分配中最突出的矛盾。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到2004年底,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9422元,城乡收入比为3.21∶1。就是这样还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农民收入有许多是实物折算成现金的,还有许多是税前收入,还要扣除一些生产性投资,如果考虑城镇居民享受国家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其他一些福利补贴,实际这个收入比应该更大。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意味着当前农村贫困群体的弱势地位比较突出,需要从宏观政策上进行调整。按照保障公平的原则要求,低收入弱势群体应该比高收入阶层获得更多社会保障支持。农民(尤其是绝对贫困线以下的人群)应该比城市居民获得更多的保障机会。然而事实却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分割状态,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也体现出明显的二元性特,广大农村人口至今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国民待遇。无论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大部分农民被排斥在社保体系之外。相反,越是城市高收入群体,获得保障机会越多,保障水平越高。

  2.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覆盖面低,而且保障水平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存在差异,也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收入差距的放大效应。

  (1)覆盖面的大小集中反映社会保障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公平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充分体现其“社会性”,而“社会性”又以广泛性为基础,当前城镇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不足一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三分之一左

  右,显然谈不上广泛。同时,社会保险覆盖率过低又形成了参保和未保两种不同的公民待遇,有悖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2)统筹层次低,加重了地区间的差距。当前,我国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继续拉大。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东部地区都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而目前中国社会保险的管理采取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地地方政府负责制。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待遇支付标准以及基金的调剂使用由统筹地区负责制定并执行。

  (3)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结合及筹资方式的制度设计,使得个人账户基金的差距相差悬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基金的筹集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措,其实质在于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保险基金。按职工本人工资设立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中向个人账户拨款的比例又大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数值的绝对数上看就是工资越高个人缴纳的费用越高,单位的补贴也就越多,也就是说工资收入越高的人群,从国家和单位那里获取的补贴也就越高,个人账户基金越多,在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工资的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由此筹集起来的个人账户基金的数额也就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实际上扩大了初次分配的差距,势必造成基金筹措上的不公平性。

  四、结论

  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在短时期内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农村需要社会保障,政府负有主导责任则是毋庸置疑的。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当前,必须把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作重中之重。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当摒弃“包袱论”等偏见,对现阶段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商业保险在乡村还无法发挥很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应当担负起适度责任。特别是城乡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严重后果,要求作为再分配调节手段之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体现公平优先原则。

篇四: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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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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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日期:2008-11-24|作者:张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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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社会学网

  |点击次数:1597

  内容摘要:社会保障是香港广义社会福利体系的内容之一,为救助型的制度社会设计。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源于香港的社会背景和宏观环境以及价值理念。探索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和发展逻辑,可以为完善中国内地社会保障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社会保障;模式;理念;借鉴;香港

  一

  上世纪60年代以前,香港在政治上实行殖民地封闭的政治制度,在经济上实行低税率,不干预的自由主义制度,政府对社会福利领域介入很少,负有限责任。20世纪60年代初,香港经济发展开始进入转型期,制造业兴起并逐步走向成熟,人口数量伴随着大规模的移民而剧增,香港逐渐成为一个人口密集、工厂林立的大都会。社会结构发生变革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不断出现,社会服务的需求增加,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6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开始逐步建立起向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的杜会福利计划,是补缺型的社会安全制度。1965年香港政府发布了第一个社会福利政策白皮书,标志着香港社会保障事业的真正起步,从此进入发展阶段。

  较之于东亚其它国家和地区,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较为特殊,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在香港发展非常有限,而社会救助制度则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鉴于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巨变,使得原有的家庭保障濒于崩溃,传统的由家庭照顾老人、儿童、失业者的功能开始削弱的趋势的出现,为缓和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在英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影响下,香港政府从70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起独特的社会福利体系,社会保障则作为社会福利体系的一个内容而嵌入其中。

  概括地说,社会福利是指国家或地区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制度。通常意义上的社会福利主要指社会服务事业及设施,一般具有四个特点: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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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社会福利具有普遍性,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社会福利较其它社会保障制度而言是较高层次的具有发展性的安全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并为其社会成员的发展提供支持。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欣赏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是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保护和延续有机体生命力的一种社会功能。

  香港社会福利是广义的社会福利体系,延伸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其精致的制度设置,为促进社会整合、避免社会失序提供了最大可能的保障。由香港社会福利署所管理实施的社会福利服务是香港制度式社会福利的主要内容,其服务涵盖社会生活领域的许多方面,大体包括社会保障、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临床心理服务、医务社会服务、康复服务、安老服务、青少年服务、违法者服务、社区发展、监管慈善筹款活动和支援服务等十一项内容。

  较为完备的福利制度体系,涉及到不同的人群、不同的生活领域,这为保障香港社会成员的生活、医治个人偏差和社会病态、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福利服务之间并不是严格区分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关联,其中作为补缺式的社会保障构成了社会福利制度的首要内容或者说基础内容,是覆盖对象最多也是提供的服务种类做多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一词英文称“SocialSecurity”,意为社会安全。这一称法与港台地区雷同。它最早出现于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SocialSecurityAct)中,此前虽然有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具体实践,但却缺乏一个较为公认的相对统一的名称。1938年,这一名词被新西兰通过的一项法案运用。194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在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中又一次使用了这一概念。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了《费城宣言》,宣言中正式采纳了“社会保障概念”。自此,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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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世界各国接受并被广泛使用。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以及民族传统不尽相同,所依据的理论体系也存在差异,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订相符合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并逐步建立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目前各国对于社会保障内涵的理解和解释也不完全相同。

  香港在公共服务政策体系的架构下,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为:经济有困难的人士若得不到政府的社会保障援助,便会陷入极度困境。一些需要独力抚养幼童的单亲人士,或是暂时失业的人士,都需要得到短期的经济援助;而没有为晚年未雨绸缪的长者,亦同样极需政府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通过其功能发挥的领域间接界定社会保障的内涵—为生活陷入贫困的社会成员提供支持的制度设计,其目标是帮助社会上需要经济或物质援助的社会成员,应付基本及特别的生活需要。

  二

  (一)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由香港政府通过税收等途径提供所需资金的社会保障制度设置了六项主要内容: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和紧急救济服务。从整个社会福利体系安排和各子项目的内容来分析,香港社会保障是补缺式的、救助式或援助式的制度设计。

  1.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简称综援计划,起初称为公共援助计划。它的目的是通过政府提供资金、以收入补贴等方式,为那些在经济上无法自给的社会成员提供安全网,使他们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该计划类似于内地的对贫困社会成员所实施的社会救助制度中的最低生活保障。综援计划的实施以个人申请为原则,生活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向所处地的社会保障办事处递交申请后,主管部门将对受益人进行资格鉴定和经济状况调查。

  综援计划受益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并且在紧接申请日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除此,还规定一些灵活性的实施策略以应对意外情况,如:在特殊情况下,社会福利署署长可考虑运用酌情权,向未符合居港规定的综援申请人发放援助。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调查包括收入调查和资产调查两项内容。收入调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每月可评估的总收入必须低于他们在综援计划下所认可的每月需要总额,否则不予受理。资产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

  (包括土地/物业、现金、银行存款、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股票及股份的投资及其他可变换现金的资产及财物)总值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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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援计划的资金援助包括援助金、特别津贴和补助金层次不同的三项内容。通过审核评估,情况不同的申请人可获得称为“标准金额”的援助金,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标准金额外还设有补助金和特别津贴项目。特别津贴主要应付个人或家庭的特别需要,例如租金、学费及其他教育费用、必需的交通费用、医生建议的膳食、复康及医疗用具等支出。援助金主要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支出,保障基本生活;特别津贴则考虑到了基本生活以外的额外支出,具有福利特性。

  补助金大致可分长期个案补助金、单亲补助金和社区生活补助金三种。长期个案补助金:有高龄、伤残或经医生证明为健康欠佳成员的受助家庭,如连续领取援助金达12个月或以上,可按家庭中这类合格成员的人数,获发每年一次的长期个案补助金,作为更换家居用品和耐用品之用。单亲补助金:单亲家庭每月可获发单亲补助金,以顾及单亲人士独力照顾家庭所遭遇的特别困难/社区生活补助金:残疾程度达100%或需要经常护理而非居于院舍的受助人每月可获发社区生活补助金,以顾及严重残疾人士在社区生活可能需要较多的费用。

  2.自力更生支援计划

  自力更生支援计划的目的是鼓励及协助健全而又失业及从事非全职工作的综援受助人寻找有薪的全职工作,从而达致自力更生的目标。即为有能力工作但又失业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为有工作但薪酬较少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使其能够自己创造更好的生活而无需继续接受综援计划的资助。该计划主要包括积极就业援助、社区工作和豁免计算入息三项内容。

  积极就业援助是提供切合个人需要的就业援助服务,帮助计划参加者克服就业障碍,增强受雇能力,并觅得有薪工作;其宗旨为以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等为途径,为需要的人在社会上寻找到更好的就业机会并使之能够胜任工作。社区工作则通过安排受助人参予社区工作,令计划参加者在寻找工作的同时,加强自尊自信和培养工作习惯,为将来就业做好准备。豁免计算入息是一种工作激励机制,豁免计算部份入息,增加个人收入;通过这种方式,鼓励申请人继续工作,从而减少失业。

  3.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

  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是向符合申请资格并选择到广东或福建省养老的综援受助老人继续提供现金援助。

  在香港居住最少七年的香港永久居民,年龄达到六十岁或以上,在申请前已连续领取综援金最少一年并且选择到广东或福建省养老的综援受助老人,可以继续领取每月的标准金额及每年一次的长期个案补助金,但不会获发特别津贴或其他援助金(例如租金津贴、特别膳食津贴、交通费用津贴)。如受益人不幸去世,负责其殓葬事宜的亲友,可向社会福利署申请殓葬费津贴。

  4.公共福利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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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福利金计划是为严重残疾或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现金津贴,以应付因严重残疾或年老而引致的特别需要。这项计划包括普通伤残津贴、高额伤残津贴、普通高龄津贴及高额高龄津贴。除普通高龄津贴外,在该计划下发放的津贴均无须申请人接受经济状况调查。

  公共福利金计划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才有资格领取津贴: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在紧接申请日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在该年内如离港不超过56天,亦视为符合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于领款期间,继续在香港居留;没有领取本计划下的其它津贴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非被拘禁或监禁人员;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证明符合享受普通伤残津贴、高额伤残津贴、普通高龄津贴和高额高龄津贴的人员。

  5.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

  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的目的是提供经济援助给因暴力罪行或因执法人员使用武器执行职务,以致受伤的人员或这些人员的亲属能够有体面的生活。该计划申请人无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

  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需要进行资格认定以确定受益人资格。首先,暴力伤亡事件已成为刑事诉讼案件或已在合理时间内向警方报案;受害人在事发时在香港合法居留;申请须在事件发生日期后的三年内提出;受害人因该事件死亡或永久伤残;留医不少于三天或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证明病假不少于三天。

  6.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旨在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这些人员的亲属迅速提供经济援助。该计划不考虑受惠人的经济状况和有关交通意外的责任人。援助金按受害人的伤亡情况支付;至于财物损失,则不在援助范围内。

  该计划的申请资格如下:有关意外须属于《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229章)所指的交通意外,并已向警方报案;受害人在意外发生时在香港合法居留;申请须在意外发生日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受害人因该意外死亡或永久伤残;留医不少于三天或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证明病假不少于三天。

  7.紧急救济

  紧急救济服务是为自然灾害或其他灾祸的受害人提供膳食(或现金代替膳食)及救济物品,主要用紧急救援基金支付。紧急救援基金旨在提供现金援助给因火灾、台风、水灾或其它自然灾害而需要紧急救援的人员;所发放的补助金属援助而非赔偿性质。社会福利署负责发放伤亡补助,其它补助金则分别由地政总署、海事处及渔农自然护理署负责。

  (二)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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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过程中,香港形成了健全的社会保障组织管理体制。香港立法局负责社会保障立法事务。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主要管理机构为社会福利署总办事处下的社会保障科和各区的社会保障办事处以及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社会福利署负责整个社会保障事务的实施与管理,同时该署下设各个职能部门,实行分区管理制,再根据需要设立联络员和工作员等。立法局管立法,社会福利署等职能机构管实施,民间团体参与协谒,构成了香港完整的社会保障组织管理体制,这是香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具有高效率的重要保证。

  社会保障科负责执行各项社会保障计划,区社会保障办事处负责具体的政策的实施。上诉委员会主要由非政府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有关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公共福利金(包括高龄津贴和伤残津贴)及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的上诉事宜。同时,还有特别调查组等度社会保障进行稽核。下面就其特色管理监督机构做一下介绍。

  1.特别调查组

  为了防止及调查欺诈及滥用社会保障福利,在社会保障科辖下的特别调查组设有由两个诈骗案调查队、资料核对队、重点调查队组成的特别调查队伍。诈骗案调查队共有两队,负责对涉嫌欺诈的个案进行深入调查。资料核对队负责与其它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包括入境事务处、库务署、惩教署、土地注册处、公司注册处、运输署、学生资助办事处、医院管理局、雇员再培训局及劳工处等)进行资料核对,从而侦查滥用社会保障福利。重点调查队负责全面覆检被抽查个案并进行质素检查,以确保资料完整、所批核金额准确和符合社会保障工作程序指引。

  2.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

  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组织,主要职能是考虑个别人员因不满社会福利署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公共福利金(即高龄津贴和伤残津贴),以及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的申请资格和发放情况所作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且对其他个案不会构成先例。上诉人可对社会福利署署长就拒绝付款付款数额、开始付款日期、款项并非付给申请人本人等事项的决定提出上诉。

  除去这几个固定的机构按照自己的职责行事外,社会福利署还向香港社会公众公布社会福利署以及社会保障办事处的电子邮件、电话等通信地址,以增强社会保障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加强公众的监督。因此,香港社会保障的管理是由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共同构成的。

  三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来看,香港社会保障制度是以救助或者援助政策为主要内容,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为特色的被东亚许多国家所认可的社会保障模式在香港没有得到认可。中国内地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按保障水平大低可分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其中各层次均包含较多的项目。中国内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险为核心,以逐步建立社会救助特别是城乡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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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保障为基础,这一点与香港是有区别。纵观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其基本与内地的社会救助等同。也就是说,但从社会保障框架来分析,它只具有内地社会救助的内容。而其它项目则被编排于广义社会福利体系制度之中。虽然存在差异,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香港形成的体系内容独特、管理体制健全、信息化程度高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发展的经验和理念依旧可以为内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

  每一项社会政策的出台都是为了应对出现的社会问题。于是,由政策演变而成的社会制度总是应该与社会语境相匹配,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从而不致引发新的社会问题而阻碍社会发展。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视角切入,香港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以及居民收入足以支撑一项面向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自政策实施之初,香港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保持一个低水平的保障水准,只面对收入较低的社会成员这一特殊全体,同时通过就业与再就业服务支持受助人员自力更生,这样可以减少政府支出。这正是香港从社会实际出发的结果。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经济大腕,如果实行“全民皆保”,势必要增加政府支出,从而要增加税收收入,这样将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内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要遵循这一理念,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不能盲目追求高福利的目标而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政策要倾向于更加需要的人群。

  每一种社会制度的实施都有一套理论体系和价值观念作为支撑,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形成了具有不同的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长期以来,香港社会成员遵循自立、自强的价值理念,相信努力工作便会获得成功、赢得生活。这一价值观念直接影响到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引导目标。作为社会保障服务上层的制度环境,香港社会福利计划的设计和发展,建立在成员自强、自立、互助、慷慨、避免依赖福利和新生社会秩序等观念基础之上。追求自立,努力实现自我价值并非等同于缺乏现代社会保障意识。香港政府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需要方面,态度是积极的;香港社会成员也懂得现代社会应该承担起保障社会成员的义务。但他们并不盲目依赖福利保障制度,而是努力通过就业与再就业服务去摆脱福利依赖,实现自力更生。中国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建立,作为保障主体的国家政府,理应积极努力,承担起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责任。但是,社会保障的目标不仅要为经济上无法自给的人士提供安全网,更应该从未来考虑,通过积极的政策设计,为其提供工作就业机会。

  除此,香港的社会保障所具有的以下几个优点也是值得中国内地学习和借鉴的:第一,综合性保障,综合性保障体现了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它除了给贫困人员以现金援助外,还针对老人、伤残人、青年人、儿童、妇女、有犯罪倾向的人员和新移民等不同群体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第二,尊重受援助者的人权、尊严与隐私。香港政府尊重受援助人的社会地位,社会保障办事处工作人员能够提供良好的服务;把救助金直接汇到受益人的银行帐户上,也是尊重收益人员的隐私权,同时能够保证资金不被挪用截留。第三,社会保障工作的高质量和快捷性。社会福利署在香港设立较多办事处受理民众申请,并公布了整套的工作程序和制作宣传册、录影、录音带,还设置了热线电话讲解社会保障的申请资格和手续,让前来办理社会保障事务的人更了解其工作程序,体现了其高质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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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捷性。第四,完善的管理监督体制。政府部门不仅设立多个管理监督机构各司其职,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日常运作,还对社会民众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等,加大了监管力度。这一点尤其值得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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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北欧三国社会保障制度

  发展

  的沿革及

  经济

  基础

  北欧国家主要包括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和冰岛等国,因这些国家同处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地区,故通常被称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由于

  自然

  环境、历史

  发展、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国家在当代经济、社会、政治

  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表现出相当强的同一性,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其中,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而著称于世,在西方国家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

  从

  工业

  化发展进程看,北欧国家晚于欧洲其他国家,真正的经济起飞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北海油田大规模开发以后。从经济增长速度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北欧国家少有年份在世界各国处于领先地位。1950~1973年是芬兰、瑞典和丹麦历史上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3个国家的GDP年均增速分别为4.94%、3。73%和3.81%,而同期欧盟14国(缺少卢森堡的统计资料)的年均增长速度为4.83%。除芬兰略高外,瑞典和丹麦都低于欧盟14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左右。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经济萧条时期,芬兰和瑞典的经济遭受重创,在欧洲成员国中经济下滑幅度最大,曾出现了连续几年幅度较大的负增长。然而,自1994年经济恢复以来,三国经济出现了较快增长,近十年来年均增长率都在欧盟14国的平均增长水平之上。加之人口增长缓慢,少有战乱和自然灾害,人均经济增长水平提高较快。2003年按照当期汇率换算,3个国家人均GDP水平分别为2.64万美元、2.73万美元和3.54万美元,均排在世界各国人均水平的前10位,都可以称之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

  伴随着稳定的政治制度和渐进的经济发展历程,芬兰、瑞典和丹麦等北欧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走过了平稳发展、逐步完善的不同历史

  阶段。

  19世纪以前是社会福利发展的萌芽时期。较之欧洲其他国家,北欧国家的工业化起步较晚,在社会福利方面发展也较晚。18世纪末期以前,虽然已有类似于其他国家的教会济贫和有限社会救济,但尚没有政府的正式立法。19世纪以后政府开始在社会救济方面发挥作用,但更多的是着眼于人道,而不是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政策。

  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30年代是社会福利扩展的时期。19世纪80年代以后,北欧国家开始有了社会福利计划。到20世纪30年代,各国先后在工伤、疾病、养老、失业保险等诸多方面通过了立法。像芬兰的养老金法,瑞典的失业保险法,挪威的养老金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都是在20世纪30年代通过的。应该说,20世纪30年代北欧国家初步确立了

  现代

  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架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初是现代社会福利体制建成和完善时期。50年代主要是完善社会福利体制本身,一方面确立了“公民权利、普遍性和统一性”三个原则;另一方面增添大量新的社会福利项目。60年代主要是完善社会福利标准,包括提高保险金和补贴金的水平以及制定

  科学

  的分类标准等。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是社会福利体制的调整时期。主要是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对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福利项目进行调整和改革。其中包括进一步协调与统一诸多分散的福利项目。提高福利项目的作用和效率,寻求新的筹资方式等。调整的目标不是从根本上改变或否定整个体制,而在于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使已有的社会福利体制更为有效、稳固和完善。

  但是,历来以高福利、高税收著称,曾经“北欧病”缠身的北欧国家却在21世纪初始拔世界竞争力较量的头筹。2叩4年10月13日,芬兰再次被达沃斯世界经济

  论坛

  评选为“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经济体”,这已经是芬兰连续三年获此殊荣。而同时,瑞典获得第三位、丹麦第五位、挪威第六位、冰岛第十位。换句话说,北欧五国都居于世界最具竞争力国家的前十位。

  二、芬兰等北欧国家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和做法

  (一)以维护全体公民的权益为根本原则。

  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继承与发展,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和福利标准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以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为基本原则这个核心没有改变,至今仍体现在养老金、医疗保健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芬兰社会事务和健康部高级顾问CadnLindqvist-Vinanen女士介绍说,芬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建立起高水平的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维护全体国民的利益,每一个公民,包括国内原有居民和满足居住年限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外来移民,都有权力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2)保证公民平等,不依种族、阶级、阶层、性别的不同而区别对待,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以及无收入者均被融人同样的福利体系之中。(3)注重个人的权利,每一项资助或者服务,甚至是对家庭的帮助,也具体到每一个个人。“不让一个人掉队”是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最通俗目标,在这个目标下,现有居民无论是否曾被雇佣,达到一定年龄均可领取养老金;每个家庭都能得到政府提供的育儿津贴,以减轻他们抚养孩子的负担;所有居民无论收入状况、社会地位及其他情况有何不同,均可得到尽可能好的医疗服务。

  近年来,为了避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滋生“懒人和不劳而获者”,提高社会整体效率,芬兰等北欧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原则进行了改革,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力和发展条件的同时,还要符合以下原则:(1)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是合理的和满足基本需要的;(2)这些社会保障措施在满足公民生存基本需要的同时,能够激发其劳动热情和创造性,并鼓励居民自助;(3)各级政府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是明确的;(4)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具有可承受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基本原则之上,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高效率地运转,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内涵丰富、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芬兰等北欧国家已经建立起一整套比较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套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广泛,包括

  教育

  资助、免费医疗、失业救济、老人照料、养老金支付、残疾人救助、单亲父母津贴、家庭和儿童保护等方方面面,十分细致周到,可以说在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下,居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会得到国家的关照,都由政府给予基本的保障。

  以芬兰为例,芬兰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为三大部分:(1)预防性安全和健康政策;(2)社会和卫生服务;(3)社会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从免费教育,到失业救济再到免费职业再培训;从儿童补助、单亲父母津贴到养老金支付和老人照料,等等。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福利津贴和其他社会补贴,每一项下都包含很多具体内容,如社会福利包括老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教育福利等。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

  (三)保持占有国内生产总值的较高比例。

  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官员介绍,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芬兰社会保障支出额在20世纪80年代曾有过较快增长,90年代中期到后期增长缓慢,但最近几年又呈现出快速增加的势头。按照2003年不变价换算,1980年支出总额约为150亿欧元,而到2003年支出总额接近380亿欧元,增长了近1.5倍。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1980年以来,芬兰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90年代初高峰时期甚至超过30%。虽然近几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总体上仍然保持上升趋势。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的专家分析,预计到2025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将超过30%。

  其实,根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提供的资料,不仅北欧国家,欧盟成员国中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都很高。2002年这一比例最高的是瑞典,约为32.5%,其次是法国(30.6%)、德国(30.5%)、丹麦(30%),芬兰为26.4%,而欧盟15国平均水平为27.5%。相比之下,欧盟东扩后新加入的国家这一比例要低很多(见表1)。

  (四)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为社会保障买单。

  长期以来,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一直是采取多元渠道,即由政府、雇主、个人和保险市场共同负担。不同国家政府、雇主和被保险个人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的不同,反映出他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所承担责任的差别。从表2中可以看出,北欧等国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这部分来源在社会保障资金中占40%以上,丹麦则超过60%。在瑞典和芬兰,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占第二位,而个人缴费和保险市场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这也是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特点,只不过北欧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丹麦与瑞典、芬兰有所不同,保险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约为社会保障支出总额的20%,而雇主缴纳资金比重不到10%。

  然而,随着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政府、雇主和个人社会保障责任地位却在不断发生变化。20世界90年代苏联解体,对当时主要对苏联输出贸易的北欧国家打击很大,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下滑,甚至出现了负增长。那几年雇主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明显减少,而政府和社会保险的支出明显加大。近年来,北欧国家政府在实施公共服务方面出现了“社会分担化”趋势,即发挥更多的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尽管政府仍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但其所承担的责任正在不断减少,尤其是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减少较多。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第二责任者的雇主所承担的责任却在不断增加,个人和保险市场分担的责任也在加大。例如芬兰,1995年政府财政占社会保障财政来源的45.8%,2002年这一比例下降到42.4%;而雇主缴费比例则由37.7%上升到39.2%。2005年芬兰社会保障资金预算为418亿欧元,其中政府预算内支出只有148亿欧元,不到总预

  算金额的35%。

  (五)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职责。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在社会保障管理中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十分明确。

  丹麦政府分为中央、县和地方政府三级,有14个县,275个地方政府。县和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政治、法律

  上的管理权和自己的税基。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地方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中央政府承担着制定社会保障范围、标准和政策,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调节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主要依靠两方面的手段履行职责,并对各县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调控。一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全国都要遵守《社会救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承诺具体实施社会保障管理。实际情况表明县和地方政府都能较好地履行法律,并根据当地公众的需要,不断改进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收入的20%用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大多数社会保障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缴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承担的一些特殊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有些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所以其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芬兰和瑞典也都是三级政府机构,中央政府、省(郡)级政府和城市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和措施,也有一部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平衡地区差别。省级政府负责国家福利和社会服务政策方针在本地区范围内落实的细则和补充,并提供医疗保健等具体服务。城市政府具体负责社会服务和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都明确有各自的税收来源。无论是哪一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服务上的职责都是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满足低收人家庭的基本需要,如基本医疗、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教育等,更多的福利收入则由雇主和社会保险来承担。

篇六: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北欧三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沿革及经济基础

  北欧国家主要包括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和冰岛等国,因这些国家同处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地区,故通常被称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由于自然环境、历史发展、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国家在当代经济、社会、政治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表现出相当强的同一性,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其中,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而著称于世,在西方国家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

  从工业化发展进程看,北欧国家晚于欧洲其他国家,真正的经济起飞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北海油田大规模开发以后。从经济增长速度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北欧国家少有年份在世界各国处于领先地位。1950~1973年是芬兰、瑞典和丹麦历史上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3个国家的GDP年均增速分别为4.94%、3。73%和3.81%,而同期欧盟14国(缺少卢森堡的统计资料)的年均增长速度为4.83%。除芬兰略高外,瑞典和丹麦都低于欧盟14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左右。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经济萧条时期,芬兰和瑞典的经济遭受重创,在欧洲成员国中经济下滑幅度最大,曾出现了连续几年幅度较大的负增长。然而,自1994年经济恢复以来,三国经济出现了较快增长,近十年来年均增长率都在欧盟14国的平均增长水平之上。加之人口增长缓慢,少有战乱和自然灾害,人均经济增长水平提高较快。

  2003年按照当期汇率换算,3个国家人均GDP水平分别为2.64万美元、2.73万美元和3.54万美元,均排在世界各国人均水平的前10位,都可以称之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

  伴随着稳定的政治制度和渐进的经济发展历程,芬兰、瑞典和丹麦等北欧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走过了平稳发展、逐步完善的不同历史阶段。

  19世纪以前是社会福利发展的萌芽时期。较之欧洲其他国家,北欧国家的工业化起步较晚,在社会福利方面发展也较晚。18世纪末期以前,虽然已有类似于其他国家的教会济贫和有限社会救济,但尚没有政府的正式立法。19世纪以后政府开始在社会救济方面发挥作用,但更多的是着眼于人道,而不是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政策。

  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30年代是社会福利扩展的时期。19世纪80年代以后,北欧国家开始有了社会福利计划。到20世纪30年代,各国先后在工伤、疾病、养老、失业保险等诸多方面通过了立法。像芬兰的养老金法,瑞典的失业保险法,挪威的养老金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都是在20世纪30年代通过的。应该说,20世纪30年代北欧国家初步确立了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架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初是现代社会福利体制建成和完善时期。50年代主要是完善社会福利体制本身,一方面确立了公民权利、普遍性和统一性三个原则;另一方面增添大量新的社会福利项目。60年代主要是完善社会福利标准,包括提高保险金和补贴金的水平以及制定科学的分类标准等。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是社会福利体制的调整时期。主要是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对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福利项目进行调整和改革。其中包括进一步协调与统一诸多分散的福利项目。提高福利项目的作用和效率,寻求新的筹资方式等。调整的目标不是从根本上改变或否定整个体制,而在于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使已有的社会福利体制更为有效、稳固和完善。

  但是,历来以高福利、高税收著称,曾经北欧病缠身的北欧国家却在21世纪初始拔世界竞争力较量的头筹。2叩4年10月13日,芬兰再次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评选为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经济体,这已经是芬兰连续三年获此殊荣。而同时,瑞典获得第三位、丹麦第五位、挪威第六位、冰岛第十位。换句话说,北欧五国都居于世界最具竞争力国家的前十位。

  二、芬兰等北欧国家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和做法

  (一)以维护全体公民的权益为根本原则。

  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继承与发展,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和福利标准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以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为基本原则这个核心没有改变,至今仍体现在养老金、医疗保健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芬兰社会事务和健康部高级顾问CadnLindqvist-Vinanen女士介绍说,芬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建立起高水平的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维护全体国民的利益,每一个公民,包括国内原有居民和满足居住年限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外来移民,都有权力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2)保证公民平等,不依种族、阶级、阶层、性别的不同而区别对待,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以及无收入者均被融人同样的福利体系之中。(3)注重个人的权利,每一项资助或者服务,甚至是对家庭的帮助,也具体到每一个个人。不让一个人掉队是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最通俗目标,在这个目标下,现有居民无论是否曾被雇佣,达到一定年龄均可领取养老金;每个家庭都能得到政府提供的育儿津贴,以减轻他们抚养孩子的负担;所有居民无论收入状况、社会地位及其他情况有何不同,均可得到尽可能好的医疗服务。

  近年来,为了避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滋生懒人和不劳而获者,提高社会整体效率,芬兰等北欧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原则进行了改革,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力和发展条件的同时,还要符合以下原则:(1)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是合理的和满足基本需要的;(2)这些社会保障措施在满足公民生存基本需要的同时,能够激发其劳动热情和创造性,并鼓励居民自助;(3)各级政府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是明确的;(4)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具有可承受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基本原则之上,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高效率地运转,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内涵丰富、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芬兰等北欧国家已经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套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广泛,包括教育资

  助、免费医疗、失业救济、老人照料、养老金支付、残疾人救助、单亲父母津贴、家庭和儿童保护等方方面面,十分细致周到,可以说在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下,居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会得到国家的关照,都由政府给予基本的保障。

  以芬兰为例,芬兰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为三大部分:(1)预防性安全和健康政策;(2)社会和卫生服务;(3)社会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从免费教育,到失业救济再到免费职业再培训;从儿童补助、单亲父母津贴到养老金支付和老人照料,等等。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福利津贴和其他社会补贴,每一项下都包含很多具体内容,如社会福利包括老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教育福利等。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

  (三)保持占有国内生产总值的较高比例。

  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官员介绍,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芬兰社会保障支出额在20世纪80年代曾有过较快增长,90年代中期到后期增长缓慢,但最近几年又呈现出快速增加的势头。按照2003年不变价换算,1980年支出总额约为150亿欧元,而到2003年支出总额接近380亿欧元,增长了近1.5倍。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1980年以来,芬兰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90年代初高峰时期甚至超过30%。虽然近几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总体上仍然保持上升趋势。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的专家分析,预计到2025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将超过30%。

  其实,根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提供的资料,不仅北欧国家,欧盟成员国中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都

  很高。2002年这一比例最高的是瑞典,约为32.5%,其次是法国(30.6%)、德国(30.5%)、丹麦(30%),芬兰为26.4%,而欧盟15国平均水平为

  27.5%。相比之下,欧盟东扩后新加入的国家这一比例要低很多(见表1)。

  (四)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为社会保障买单。

  长期以来,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一直是采取多元渠道,即由政府、雇主、个人和保险市场共同负担。不同国家政府、雇主和被保险个人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的不同,反映出他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所承担责任的差别。从表2中可以看出,北欧等国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这部分来源在社会保障资金中占40%以上,丹麦则超过60%。在瑞典和芬兰,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占第二位,而个人缴费和保险市场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这也是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特点,只不过北欧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丹麦与瑞典、芬兰有所不同,保险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约为社会保障支出总额的20%,而雇主缴纳资金比重不到10%。

  然而,随着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政府、雇主和个人社会保障责任地位却在不断发生变化。20世界90年代苏联解体,对当时主要对苏联输出贸易的北欧国家打击很大,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下滑,甚至出现了负增长。那几年雇主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明显减少,而政府和社会保险的支出明显加大。近年来,北欧国家政府在实施公共服务方面出现了社会分担化趋势,即发挥更多的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尽管政府仍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但其所承担的责任正在不断减少,尤其是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减少较多。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第二责任者的雇主所承担的责任却在不断增加,个人和保险市场分担的责任也在加大。例如芬兰,1995年政府财政占社会保障财政来源的45.8%,2002年这一比例下降到42.4%;而雇主缴费比例则由37.7%上升到39.2%。2005年芬兰社会保障资金预算为418亿欧元,其中政府预算内支出只有148亿欧元,不到总预算金额的35%。

  (五)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职责。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在社会保障管理中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十分明确。

  丹麦政府分为中央、县和地方政府三级,有14个县,275个地方政府。县和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政治、法律上的管理权和自己的税基。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地方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中央政府承担着制定社会保障范围、标准和政策,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调节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主要依靠两方面的手段履行职责,并对各县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调控。一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全国都要遵守《社会救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承诺具体实施社会保障管理。实际情况表明县和地方政府都能较好地履行法律,并根据当地公众的需要,不断改进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收入的20%用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大多数社会保障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缴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承担的一些特殊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有些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所以其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芬兰和瑞典也都是三级政府机构,中央政府、省(郡)级政府和城

  市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和措施,也有一部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平衡地区差别。省级政府负责国家福利和社会服务政策方针在本地区范围内落实的细则和补充,并提供医疗保健等具体服务。城市政府具体负责社会服务和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都明确有各自的税收来源。无论是哪一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服务上的职责都是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满足低收人家庭的基本需要,如基本医疗、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教育等,更多的福利收入则由雇主和社会保险来承担。

  芬兰国家层面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很多,政府系列内以社会事务和健康部为主,还有财政部、劳工部、环境部、农业和森工部政府部门等。除政府部门之外,还有很多专门机构以及基金、协会等分别在社会保障的不同领域参与管理。如保险监督局、失业求助局、辐射和核安全局、国家医药管理局、社会保险协会、国家公共健康协会、芬兰职业健康协会、养老金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芬兰劳动环境基金、国家福利健康研究发展中心、国家福利和健康产品管理机构等。社会事务和健康部下设保险、家庭和社会事务、健康、职业安全和健康、计划财务等部门,分别与不同的相关机构进行联系和协调。

  (六)依法实施全民的社会保障。

  北欧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大到宪法、小到实施细则,各级政府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的依据。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而具体的法规明确每一种社会保障项目的目的、原则、标准和实施办法。无论是养老金还是医疗保健,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条文,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做出不同的具体规定。如在养老保险方面,芬兰1937年颁布了国家养老金法,1956年对国家养老金法进行了重新修订,1961年颁布了职工养老金法,1970年出台了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法、农场主养老金法,2005年又对职工养老金方案进行了改革。在医疗保健方面,芬兰1972年建立了基本卫生保健法,1989年制定了特殊医疗照料法,1990年出台了

  精神医疗保健法,1992年又对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收费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每一项法律法规,内容都十分具体,不仅规定了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权力,也规定了实施社会保障措施的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根据芬兰的基本卫生保健法,城市政府有如下责任:(1)对城市居民进行卫生保健事宜的指导和教育,包括孕妇和儿童的医疗保健和家庭医疗保健计划的指导;(2)为市民提供体检和医学观察设施;(3)为当地居民提供医疗处置、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和家庭护理服务;(4)为学校、学生和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5)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精神医疗保健服务;(6)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救护车辆。就是在这样详尽明了的法律条文下,保证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效运转和顺利实施。

  (七)确保养老金的足额征收和保值增值。

  芬兰职工养老金和失业金的收取有一部分是强制性的。一个理念依据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该参加工作,赚取养老金,以保证退休以后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芬兰养老金的缴纳标准是平均工资的22%左右,其中4.5%由个人支付,其余大部分由雇主缴纳。养老金的发放是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不论你在工作时是政府部门的部长还是普通工人。过去的发放标准是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由于工资是各种扣除之后的所得,现在改为平均总收入的60%。芬兰国家财政建立有国家养老金,主要是补助那些低收人家庭。享受的条件是年满16岁以后连续在国内居住40年,自从芬兰加入欧盟以后,在欧盟成员国内居住的时间也可以计算在内。每个享受国家养老金的人得到的补助金额不一样,根据个人收入的变化进行增加或减少,如果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标准,就不再享受。

  瑞典在2001年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了改革,从原来完全由国家管理转变为国家管理和私人管理相结合,从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制相结合。现在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保证养老金,主要保障对象是收入很低或没有工资收人的人,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2)收入型养老金,缴费率为个人工资收入的16%,实行现收现付制度。(3)基金制养老金,缴费率为个人工资收入的2.5%,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个人有权决定养老金的投资渠道,可以全权委托给瑞典基金制养老金管理局进行投资,也可以自己投资到在瑞典注册的六百多个基金之中的5个基金。(4)职业养老金,是由雇主和雇员通过协商分别按雇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补充养老金账户,可以进行投资运作,在个人退休后领取,以提高生活水平。(5)私人养老金,是通过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为将来自己的退休生活进行自愿储蓄。其中第一、二、三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四部分是补充养老保险,都属于国家法定养老保险。

  北欧国家老龄化趋势在不断加快,因此在社会保障各项支出比例中,养老金所占比例增长最快。例如芬兰1980年养老金支出占GDP的比例约为2%左右,2000年提高到了9%,提高近7个百分点。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专家分析,未来养老金数量还将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预计2010年养老金支出占GDP的比例将超过10%,2030年将超过15%,到2050年,养老金在社会保障支出中的比例将接近一半。老龄化问题给北欧各国的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也给政府实施公费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制度增加了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芬兰政府采取的措施之一是推迟退休年龄,从60岁推迟到65岁。

  芬兰养老金的投资运作是多样化的,可以交由保险公司,也可以企业自己设立养老基金,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自己进行运作。企业的就业人数超过1000人,就可以自行成立养老基金,也可以几个企业主联合成立基金。芬兰的保险公司不多,主要是由银行进行养老金投资运作。养老金保险与其他保险完全分开,为了保证安全,法律还规定了养老金在证券、股票、贷款、投资等各种投资方向的百分比。所有保险公司对于养老金投资的固定回报率是一致的,但在分红上有区别,对于大公司可能会考虑历史上的各种因素,提高分红比例。近年来,养老保险的平均投资回报率为3.5%左右。

  瑞典基金制养老金管理局作为瑞典的养老金的主要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收入型养老金中结余部分(缓冲基金)的投资和基金制养老金中个人委托其管理的养老金的投资。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没有任何

  限制,可以投资于全球市场,为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收益提供了有利条件。2001年底其投资组合为17%瑞典股票、65%全球股票、9%指数化政府债券、4%对冲基金、4%私营公司股票和1%现金。其中,40%资产为主动式投资,60%资产为被动式投资。养老金管理局直接管理20%的资产,主要集中在指数化债券和瑞典股票市场的主动式投资,其余80%的资产是委托给外部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八)健全有约束的失业金领取制度。

  芬兰失业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政府财政支付;二是工会等组织发放,工会等组织的资金来源是雇主和个人缴纳的失业基金。个人可以选择是否加入工会、是否缴纳失业基金,但是雇主一定要缴纳,这是法律规定。无论个人加入与否,工会对每一个人都有支付失业金的义务。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为平均总收入水平的45%左右,对于低收人人群,领取失业金的数量可能达到工资收入的90%,而高收入者则低于50%。芬兰支持自主创业,对于自主创业的人每天补助

  23.4欧元,如果公司破产了,仍然可以加入工会领取失业金。

  为了避免养懒人,芬兰规定每个人一次失业天数为500天,在500天内领取失业金,超过500天则只享受劳动力市场援助,额度与给个人创业的补助差不多,即每天23.4欧元。这个劳动力市场援助是8年前建立的,有明确政策规定享受人的条件,但是没有规定享受年限,因此也带来了弊端,有的人连续领取了8年。现在已经有议员向议会提出,要求修改这项法律规定。目前的解决办法是要求每一个失业的人参加劳动培训,否则就会停止领取这项补助。丹麦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每个月写一份就业申请,表明你的技能、特长和希望就业的岗位。中央和省政府设有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市政府设有就业指导办公室,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各种培训,帮助寻找工作。从这点可以看出,芬兰等北欧国家在完善的保障制度上还附有一套约束机制,懒人和不劳而获者不会长期得到照顾。同时,国民普遍受教育程度高,国民素质也相应得到提高,懒人和不劳而获与社会价值格格不入,会遭到社会鄙弃。所以只要有劳动能力,没有人甘

  愿长期依赖别人生活,靠社会养活,这也是多年来芬兰等北欧国家福利水平高而失业率不是很高的原因之一。

  从1990年开始,芬兰建立了失业缓冲基金,数额约为失业金的3%左右。由于每年的财政预算通过议会批准以后不能轻易改动,但如果当年经济形势不好,企业破产增加,失业人数就会上升,相应的财政税收也会受到影响,两方面的原因致使原有失业金预算很难实现或者不够用,这时候失业缓冲基金就可以发挥作用。

  (九)财政资金以提供服务为主,社会保险以提供资金为主。

  与其他欧美国家不同,北欧国家被视为服务型国家,它们提供福利更多的并非现金转付,而是提供服务,典型的例子是那些日托幼儿园和养老院,以及地方政府组织的照顾老人或病人的场所。北欧国家的这些社会福利部门雇佣了大量的劳动力,这与任何欧美国家相比都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因此,北欧国家在社会、医疗和教育等公共部门的雇佣率最高,这些部门中大约90%的雇员由政府雇佣,形成对比的是在其他欧洲国家这一数字为40%~80%。北欧国家也由此开辟出一些新的工作领域,创造出大量就业机会。例如芬兰,在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的人数逐年增长,2001年达到24万人以上(见表3)。瑞典中央一级劳动力市场委员会有工作人员1400多人,各城市共有325个就业办公室,工作人员7000多人。与财政资金以提供服务形式为主不同,像养老金、失业金等福利项目,则以提供资金为主,也有时适当地提供一些服务。

  三、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和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1)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强化了劳动分工,也带来了更大的劳动风险,它削弱了以前由家庭和社区执行的保障功能,因而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建立社会性的保障制度;经济的发达为高福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保证,只有在全社会积累起足够的物质财富,国家才有能力为全民福利的实施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2)福利制度是和社会基本结构相对应的。北欧社会是一个同质

  性较强的社会,农村和城市之间并没有特殊的差别,也不存在城乡之间的制度壁垒。只有在这种社会结构统一性的前提下,全民统一的社会福利政策才能建立起来并且得以顺畅地实施。(3)全面福利制度的实施必须具备坚实的民主基础,由于各种社会和历史的原因,北欧社会一直传承着一种民主的精神,其民族传统中所包含的许多原则,例如公众参与,公众选择、公众决定的原则,构成了现代民主,现代福利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这种广泛的民主精神的影响下,北欧四国的社会统治者为了赢得人民的支持,就必须对人民表现出一些仁爱,就必须关心人民的福利,这也是现代福利国家制度创立的社会根源。

  不同于北欧国家,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生产力不甚发达,物质基础相对薄弱;在全社会范围内尚未完全实现工业化,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社会结构;人口众多,人均所占有的物质资源相对较少;社会的民主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我国建立全民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制约,但是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为全体国民建立起良好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北欧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一些做法,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深化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1.建立具有普遍性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是公民权利和普遍性原则,因为由政府税收资金提供的社会保障应是居民生存法定的基本保障,其受益对象应该是包括全体公民。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对工薪收入者实行全面保险,对其他人实行社会救济,这是一种不完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目前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是包括农民和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最需要社会保障,却又最难加入现存制度体系。这个矛盾不解决,就无从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公平,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尽快在我国建立起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已经基本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运用国家财政、民间和市场资源推进各项公共社会福利,发展优抚安置和各种补充保障事业,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包括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在农村,现阶段完善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国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趋势、农民收入的地区与个体差异、人口的流动性和城市化进程,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必须是一个多元的、结合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整合型保障体系,是以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制度、土地保障制度、家庭保障制度为基本保障制度,以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动态调整的、综合的制度体系,并考虑未来分步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接轨。

  2.制定社会保障标准要循序渐进。北欧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许多项目的建立与完善经历了比较长的时间,比如瑞典和芬兰的养老保险制度,自19世纪晚期提出,直到20世纪30年代末才得以通过。像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都经历了一个从自愿参加、收入调查到义务性和统一性体制的长时间的过渡。我国是一个拥有近13亿人口的大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起一个全面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北欧国家由自愿性向义务性过渡以及自愿性与义务性相结合的做法,以及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和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的原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某些措施一旦出台,基线一旦确立,就只能上升难于下降,因此应该采取低起点、渐进式的发展方式,社会保障水平的确立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适应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实力,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客观准则,科学合理地界定社会保障的分配标准和总体水平。同时,建立开放性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社会成员通过储蓄投保等方式参加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个人保险。

  3.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应该制度化。北欧社会福利体制的发展是建立在社会立法基础之上的,政府依法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高层次立法几乎没有,目前作为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主要法规依据,《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2001年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两部长令的形式颁布的。客观地说,《暂行办法》对规范运作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它毕竟订立于社保基金草创时期,诸多方面有待改进。(1)立法层次低。《暂行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在缺少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不利于确实保证基金安全。(2)适用范围窄。社保基金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而《暂行办法》仅对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两个监管部门与社保基金会的关系做出了规定。(3)保障措施少。《暂行办法》注意的是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对诸如基金的战略储备性质、筹资及支取、社保基金会的机构性质与定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均未及做出合理适当的规定。在依法治国成为全社会共识的时代背景下,社保基金欲求得健康快速的发展,完善法律环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应该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通过立法,确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基本制度、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等,使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实现以法制为依托,以法律为保障。

  4.建立长效的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机制。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重要的财力储备,主要用于弥补将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因此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否极为重要。然而,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关键在于能否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北欧国家养老金筹措和运作方式值得借鉴。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收益稳定、盈利性好的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或进入不动产抵押二级市场等多种方式,拓展适合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点的投资渠道,科学确定投资组合和策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保值增值机制。严格各种保险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芬兰建立失业缓冲基金的做法也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缓冲基金,平抑经济波动对失业救济的影响,减轻短期内失业人数增加对财政支出的压力。

  5.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北欧国家社会保障

  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是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我国各级政府也应将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支出的数量、用途和具体执行机构。贯彻基本社会保障只能满足低收人家庭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尽快建立适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中央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要职责应是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依法监督社会保障的实施;地方政府具体操作与管理社会保障的事务。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将社会基金的投资运作,交由保险公司负责。将立法者与执法者分开、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有利于执法的公正性,更有利于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

篇七: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浅谈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论文摘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应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建立,社会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各层人员对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失业、救济、就业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尽快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中的诸多问题已迫在眉睫。本文通过阐述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概述了世界上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以及在其国家发展中起到的作用。同时也概括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通过说明社会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调节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的安全作用,来推进、加快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说明了完善社会保障的必要性。经过阐述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即国情特点与国际标准的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责任共同分担的原则来说明完善社会保障时应注意的原则。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国家对社会保障措施也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现“社会救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发展。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作。要真正建立起适合国情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付出较以往更多的努

  力。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将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

  我国在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把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总概念,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组成。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使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社会保障法起源于欧洲工业发达国家。最早的社会保障法可以追溯到1601年英国颁的《济贫法》,当时规定通过征收济贫税对无力谋生的贫民救济。现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各国工业革命逐步发展起来的。19世纪30年代英国颁布实施了新的《济贫法》。新《济贫法》与工业化前的旧《济贫法》不同,工业化之前的立法带有传统的慈善事业特征。而工业化后的立法,将社会救助确定为公民的合法权利。确认人人

  有生存的权利,救济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项义务。德国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在“铁血宰相”俾斯麦当政时期,为了防止社会矛盾,在1883年至1889年先后颁了疾病、工伤、养老三项法案。德国以社会保障中三个重点项目为基础建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其他国家有较大的影响。美国作为后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罗斯福当政时期,为缓解失业、养老等社会矛盾,于1935年正式颁了《社会保障法案》主要包括失业、老年保障及其他各种津贴。

  1、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概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在恢复经济的过程中,为了减少社会冲突、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也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比较有影响的是英国伦敦学院院长、劳工介绍所长贝弗里奇,受政府委托起草《社会保障有关福利问题》的报告,该报告主张享受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受保者按统一标准缴费;按统一标准领取津贴和救济;发放津贴和救济以保证正常生活的需要为标准等等。这个计划原则上被政府批准,历史上补充称为“

  贝弗里奇计划”。在这以后几十年后,世界各国有了长期的基本的和平环境。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西欧北美国家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或“从胎儿到天堂”的福利政策。当代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当时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概况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职工以企业为单位为国家创造了巨大财富,这些财富被统一纳入计划用于国家建设。发给工人的工资只是工人应得收入的一小部分,其中很大一部分变成了公费医疗、福利分房、退休金等承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将不再承担过重的社会职能,上诉承诺无法兑现。加上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又产生诸如下岗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人员等现象。社会安全、稳定、公平等问题就变得突出起来。

  1982年我国在国家“七五”计划中提出了“我国将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

  ①社会保险又称职工社会保险,也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职工中断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法强制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

  ②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国家对因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至于无法正常生存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提供生活保障的制度。

  ③社会福利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生活水平的制度。

  ④优抚安置也称社会优抚,是国家和社会对军人或其家属提供一定生活水平的救济金、伤残抚恤、退伍安置及其他社会优待的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的社会保障

  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首次表述了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框架;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范围和内容已在原有基础上有所突破。1996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纲要》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是:“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已被确定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五大支柱之一(注①);“十一五”指出完善社会保障的重心,则放在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福利(救济)制度上。“十一五”政府工作的重点是在“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并轨,建立以政府税收为基础的、覆盖城乡绝大多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具体包括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依托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及医疗救助体系、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市所有的工薪收入者、鼓励工薪收入者参与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在所有雇用临时工的单位推行强制性工伤保险等(注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指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

  三、社会保障的重要作用和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推出劳动岗位。这就使劳动者本身以及家庭失去收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其获得基本的物资资料,维持基本生

  活水平。为劳动力的再生产提供了时间上的缓冲和物资上的条件,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没有后顾之忧。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发展阶段,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社会保障在社会进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调节器

  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系,社会保障的支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或下降的变化而增减的。在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缩减,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规模必然会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率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增加,给失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生活能力,从而唤起社会的有效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复苏。可以说,社会保障在调节市场经济的供求关系中具有蓄水池作用。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相联系,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形成了不均等。贫富差距逐渐扩大,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者一部分收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的社会成员。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从而缓解社会矛盾、弥补了市场经济的缺陷。

  2、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需要社会稳定这一重要因素为基础,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予一定的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

  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又被称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1883年,德国在俾斯麦政权时期把各地工人自动组织的互助补助基金“国有化”,制定了《疾病保险法》,其后又相继颁了《工伤保险法》和《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从而奠定了德国社会保险法的基础,并且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俾斯麦曾以“铁血宰相”而着称;他在解释政府为何要为工人搞社会保险时直言不讳地说:“一个希望得到养老金的人,一般不会好斗而且易于管理”。一语道破天机。德国颁的三部法律客观上起到了调节劳资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被称为“三部大法安天下”。1935年,美国在罗斯福当政时期颁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法》为名的法律。罗斯福把《社会保障法》看作是“新政”的“奠基石”以此减少社会冲突、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3、国情特点与国际标准的结合原则

  社会保障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人权、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所谓人权,就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所享受的基本的总称。这种基本权利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人身的、文化的等等。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生存权。社会保障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需要物质帮助的人们所赋予的物资帮助,也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济性救助。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从根本上涉及的是人们的经济利益。为了保障这种经济利益上的人权,我国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条件下,逐步建立金额适合自己的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提出了社会保障权利:

  “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生活条件”。“确认人人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自1976年1月3日生效,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如果立法机关审议批准,就要实施履行义务,要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报告实施情况,接受监督、检查。除此之外,我国已批准的19个国际劳工公约也包含不少社会保障内容。如《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条件》、《就业政策公约》等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积极为批准国际公约作准备。

  4、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责任分担的原则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改革中,社会保障中国家责任占重要的地位。其中国家责任与个人自我保障责任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现代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一定阶段加强国家干预的结果。我国计划经济体系下的社会保险基本由国家包揽。这种国家包揽一切的做法不仅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在社会保障上导致国家、企业、个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国家实质上承担了无限责任。即城镇公民达到劳动年龄,国家就要给份工作一直包揽到死亡。这种作法也是与法制精神相违背的。在社会保障中的社会福利设施,减灾、救灾、扶贫、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国家无疑充当了主要角色,国家是义务的主体。在社会保险中工伤、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是义务主体。而在一部他社会保险项目中,个人承担部分责任是必要的。比如在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中,需要有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这是法律化中权利义务一致性所要求的。目前下岗职工生活费的资金来源,规定了国家、企业、社保基金各承担三分之

  一,这中是一定时期的特殊政策。从长远来讲,需要经过科学的调查研究和测算,确定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责任得分担,并通过法律形式将其确定下来。

  四、如何完善和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凋零、百废待兴,国民经济基础相当薄弱。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基础。此后,我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也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的格局。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1978年以来,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1985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

  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化,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全国已有8750万职工和2250万退休人员实行养老费用社会统筹。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来扩大失业保险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有8000多万人。1994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试点。1998年11月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上,提出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切实保障了职工基本医疗。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建立与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所谓“补救型”,简而言之是国家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不是大包大揽而是提供底线的,不是主导的而是引导的,不是“普救式”的而是“补救式”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国家对社会保障措施也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发展。

  2、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面对的矛盾、问题以及相应解决的建议

  ①“钱多钱少”的现象。我国是一个人口在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在世界属于低收入国家。一个更为严峻的形势是:到下世纪30年代我国人口可能达到16亿,而届时工薪阶层的退休人数亦将达到高峰,退休人员将相当于在职人员的40%以上。可以预见,到下世纪我国社会保障金支付能力不足与保障对象众多的突出矛盾将成为最大难题。为了最大可能地缓解“钱少与人多”的矛盾,一是要想办法“节流”,如尽可能减少管理费用开支;二是要在“开源”上做好文章,资金来源多渠道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为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社会保障模式由“国家型”向“保险型”转变,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国家积累制”转变,三是由被动地实施社会救济向积极地推进“再就业”工程转变。转变之一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中义务的承担由国家“全包全揽”向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转变,承担义务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增加资金总量;转变之二意味着社会保障资金由目前的“现存现取”转向“零存整取”,这种转变将为我国很快就要面临的人口高峰与老龄化高峰提供社会保障基金的准备;转变之三将通过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有效地降低失业率,促使失业者的劳动间断时间尽可能缩短,以减少社会救济金的发放量。

  ②用工与养老的矛盾。我国劳动部于1998年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该计划规定了三年后所有的劳动者将不分身份差别,在统一制度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现在还有一些临时用工企业总是想方设法逃避为雇员缴纳养老金。特别是在《劳动法》实施监管不力

  的地区,对打工者“只榨青春不养老”的现象并不鲜见,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形同虚设。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必须从明确养老金属性、强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雇主缴纳与唤醒劳动者自我保障意识三方面着手。首先,养老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属性可以概括为“与劳动者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也是劳动力价格或价值的实现形式,是劳动者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的,是劳动者一生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注②)可见,企事业单位和雇主提供一定数量与质量的劳动,企事业单位和雇主就在一定时间享受到了获得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而劳动力的雇佣金理应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即时领取的工资,二是延迟领取的养老金。因此,企事业单位和雇主必须在使用现实劳动者的同时,承担为自己的雇佣者缴纳部分养老费用的义务,形成“谁用工、谁付薪、谁养老”的良性循环格局。最后,劳动者自身也必须明确:雇主支付的养老金既来源于劳动者在“必要劳动”中创造的价值中预先提取;国家对拒不缴纳雇员养老金的雇主应当依法惩处;被雇佣者也决不能因为已经得到了不菲的工资而忽视未来的养老问题。

  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后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

  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仪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就要求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颁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同时,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④社会保障实施机制的薄弱。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及法律监督程序等。实施机制较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是有其自身特点的,比如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发生了工伤事故,无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推定雇主责任原则(注③)。又如,现行社会保险法规中缺乏对欠缴、拖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制裁措施,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对挪用、挤占、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惩治。我国刑法第273条对挪用社会救灾、社会救济等救济款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制裁制定。但并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于特定款物的保护范围之内,使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极其不安全状态。这就要求要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

  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追缴了社会保险费。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为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生了一系列改革。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作。要真正建立起适合国情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付出较以往更多的努力。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将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文明提供有效的保障。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找到了发展大方向,并确立了一些正确的思路。我坚信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为我国构筑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保障,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促使整个社会公平、和谐地健康发展。

  注释:

  ①19992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

  共同发展的前提下,由现代企业制度、全国统一大业的市场体系、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五大支柱构成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②金涛:浙江日报,2005年9月13日。

  ③杨启贤:《关于养老给付水平研究》,载于《新疆社会论坛》1997年第3期。

  ④贾俊玲:《社会保障与法律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参考文献资料:

  1、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

  2、《干部理论学习读本》2001年7月出版。

  3、郭崇德主编:《社会保障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杨启贤:《关于养老给付水平研究》,载于《新疆社会论坛》1997年第3期。

  5、④贾俊玲:《社会保障与法律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篇八: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对社会将有什么好处?请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安全制度。从经济角度讲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和手段;从法律角度讲是一种法定的安全制度,它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三个方面。社会保障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稳定器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降低了人们社会生活的风险,可以保障弱势群体,解决其基本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要,免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

  (2)再分配作用。通过调整社会成员收入的差别,保证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3)恢复生产力。有利于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可以保证劳动者的生产不会因为生活困难而中断,可以使其恢复劳动力,有利于下一代的顺利成长.

  (4)抵御风险作用。分担社会责任,降低个人或部门的风险,集中主要精力搞经济建设.

  (5)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调节作用。社会保障能够刺激社会总需求,保证劳动力市场供需平衡。同时它能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一些基金类的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用于社会的生产建设.

篇九: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部分?论社会福利思想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杨淑华

  摘要:适应经济全球化、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要求和资源约束条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创新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在对发达国家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及政策即人力资本投资理论、生命周期理论、社会风险管理理论进行评述基础上。阐释了它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借鉴意义,并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四个转变”,即要着眼于从短期向期转变、从下游向上游转变、从事后向事前转变、从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变的社会保障策略。

  关键词: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一、引言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为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指明了方向。社会保障是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抚恤在内的完整体系。其中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述,社会保障的改革可以称为社会福利制度转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三条保障线"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救济救灾制度、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等初步展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经济现代化、全球化、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同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保障过度与缺位并存,保障范围狭窄、保障标准不一、保障体系的有效性要求和保障不足,制度建设落后与经济发展进程等诸多矛盾和缺陷。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以城市和农村为界限划分为明显的两个板块,绝大部分社会保障资源用于城市。而在城市内部社会保障在制度性分割问题,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的二元结构乃至多元结构。必然造成结构顶端的福利浪费及过度和结构低端的福利不足。这样一种社会福利结构,不仅造成公平缺失,而且造成效率缺失。在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福利资源不足的条件下,如何使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功能互补。制度内部各相关主体利益协调一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当前西方社会福利思想的主要观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课题。改变传统的以国家干预为主的再分配社会福利模式,实行积极的社会福利政策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所认同,成为当今西方国家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共同选择。因此,考察西方“社会福利”思想及政策产生的背景、主要观点及特点,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思想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1)注重人力资本投资理论;(2)生命周期理论,认为社会福利要根据一个人生命不同阶段的需要进行干预;社会风险管理理论。

  (一)注重人力资本投资理论

  关于人力资本投资思想与政策的论述,影响较大的有米基利的社会发展理论。泰勒—古柏的新福利主义和吉登斯的社会投资型国家理论。J·米基利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社?页脚内容?

  ??????~???????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部分?会福利学院的教授,是发展型社会福利模式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在1995年出版的

  《社会发展:发展视角下的社会福利》一书中,提出了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强调社会福利计划要与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融合,从而提高社会成员参与经济的能力,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他的主要观点有:

  一是积极的社会福利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融合;二是社会福利应该以社会投资为导向,促进经济更快发展:三是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整合目标。社会福利必须投资到具有促进人力资本、就业、社会资本劳动技能以及低成本高效益的社会项目上。致力于消除社会成员参与经济的障碍,提高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四是在社会福利中强调个人的责任、非营利组织的参与以及国家和市场的共同作用。

  泰勒—古柏是新福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强调人力资本投资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认为经济全球化、劳动力的流动性、家庭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福利制度。随着国际竞争力的加剧,福利国家都将重点转向人力资本投资这一方向。

  著名的社会思想家吉登斯极力倡导“积极福利”的原则和建立“社会投资型国家”,他首先针对传统福利国家福利只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而导致的人们对“福利依赖”和“志愿失业”等现象,提出了“无责任则无权利”的福利改革原则,强调权利与责任的联系。其次,提出要用“社会投资型国家”概念取代“福利国家”概念。再次,强调福利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积极的福利政策的目标是推动人的发展。其手段是增强人的自主生存能力,不是消极被动等待别人安排。其政策的实施不仅要求国家干预,而且还要求国际或全球范围内的合作。

  (二)生命周期理论

  生命周期理论是指在现代社会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所经历的具有明显不同的经济和社会特征阶段。如按照年龄可以划分为儿童期、青年期、成年期和老年期等,这些不同阶段不仅有不同的需要和问题,而且上一阶段的生活质量对下一阶段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决定作用。例如在贫困家庭中长大的儿童,由于受教育机会、学习环境,甚至营养状况等都会受到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一生,因此,生命周期理论提出以不同的生命阶段的特殊需求为依据。

  特别是要重视对这些阶段的“上游”进行干预。如针对学龄前、上学阶段、进入劳动力市场阶段。退休阶段以及老年等不同阶段人群制定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措施。其中,对儿童来说,社会政策目标是社会投资,使他们享有生活起点和教育公平的机会;对于就业年龄阶段的人群,社会政策的目标是克服就业障碍,保证他们不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对已退休阶段的老年人来说,社会政策目标是提高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参与率。

  由此可见,以生命周期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思想强调的是改变个人的发展条件。而不是修补这些条件造成的后果,这样,社会福利政策从一个补偿型的模式转变为一个发展型模式。

  (三)社会风险管理理论

  这一理论吸取了风险社会学的营养,从全球化条件下人们面临的风险入手建构社会福利的框架。关于风险与贫困之间关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Ravallion和Monduch,他们认为在现代社会,所有的个人、家庭和社区都会面对来自不同方面的风险,风险对贫困者的负面影响会更重。因为他们应对风险的工具非常有限-不但如此,由于贫困人群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选择高风险、高回报的经济活动,他们不仅难以脱贫,而且贫困程度会进一步加深。因此,风险管理理论重视贫困的成因及贫困的预防,提出只有预防贫困才能达到消除贫困的目的。要求对贫困和高风险人群提供事前收入支撑,以鼓励其选择高风险高回报的经济活动,从而使他们逐步摆脱贫困;相应的社会福利政策不是单纯针对现实贫困者的帮助。而是通过社会资源配置增进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经济和社会的能力;有效的社会福利是不同社会系统包括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和家庭等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社会福利思想的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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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部分?无论是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政策,还是传统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政策、其目的都是要消除贫困和减缓贫困差距的扩大,协调和平衡社会公平,以促进社会发展,二者的区别在于如何才能达到这一社会目标。笔者认为,与传统的社会福利思想及政策相比较,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及政策具有以下新的特点:

  第一,从单纯的给予转向积极的人力资本开发传统的社会福利通过国家干预等再分配的形式满足社会福利的需要,对福利对象是单纯的给予,其目标是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福利对象是被动的、消极的等待政府的照顾和别人的帮助。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政策是主动的、积极的对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和改善社会成员更好地适应环境利用资源创造价值的能力,使福利对象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获取福利的保障,从而激活了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获得改变自己处境的机会和条件,这对经济发展和劳动力素质提高有更大的作用。一方面,社会成员能力的提高可以增强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扩大就业范围;另一方面,使福利对象有能力应对科技迅猛发展带来的知识、技能不适应的风险,解决劳动力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这解决了因失业带来的贫困问题,也节约了社会保障费用,促进了经济发展。

  第二,从“普惠型”上升为“阶段型”

  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应该说是一种“普惠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凡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成员都能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保障。而积极的社会福利政策是以不同的生命阶段的需要为基础。根据不同阶段人群制定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措施。其政策目标是改变个人的发展条件,而不是修补这些条件造成的后果,特别是对“上游”阶段进行干预,为消除贫困创造了公平的社会条件。

  第三,补偿型模式转变为预防型模式

  在传统社会福利制度中、以国家干预为主的再分配制度属于“事后”对收入和财富进行调整或再分配。其目标是维护人的生存,其手段是外在物资或现金的给付。是对贫困和风险的补偿,这种福利制度不仅不能增加社会财富,还会影响社会效率。所以是一种相对消极的社会福利。而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主张对人为风险采取“事前预防”的方法。这比传统的社会福利对贫困和风险的事后补偿会更有效,更能从根本上达到消除贫困的目的。

  第四,从直接转向间接

  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对社会成员的福利是直接的给予,注重的是结果的补偿,表现为收入从富人向穷人转移。是通过基于税收和转移支付的“劫富济贫”政策来实现的。而积极的社会福利制度对社会成员的福利是间接的给予、注重的是过程。它不是直接给予弱势群体一定财富,而是注重培养他们的就业技能。并以此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和实际收入,从而满足社会福利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政策无疑是一种实现社会福利的积极方式和有效途径。

  四、社会福利思想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政策也发展到改革、转型的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总体上逐步向城乡一体化。服务均等化转变。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条件不同,福利制度转型也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既没有经济发展转型问题,也没有经济体制转型问题,只存在福利制度转型,而我国现阶段实际上存在着三种转型,既经济体制转型、经济发展转型和福利制度转型。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福利多元化的今天更注重个人的责任,而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条件下,要加大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我们不能直接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但其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政策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社会福利政策具有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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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部分?第一,以人力资本投资为核心的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及政策具有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功能,为我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这种思想是从中长期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以应对全球化对国内经济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挑战为目标和依据的。社会投资思想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增长与社会福利的可兼容性,以及社会权利与责任义务的统一性,它试图将个人、家庭和国家等不同层面的利益和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后形成一种通过帮助个人来帮助国家的政策机制。例如,欧盟于1998年就提出了“公共开支要向投资人力资本的方向倾斜,要帮助社会成员参与劳动力市场以解决社会排斥等”等改革建议与措施。目前国际社会170多个宣布法定义务教育的国家均宣布实施免费。这已成为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公平和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美国的社会教育福利支出占总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在24%-34%左右,其中初等和中等教育约占69%,高等教育占20%,职业和成人教育为其他方面的教育支出为4%左右。这种突出教育保障的社会保障体制。一方面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大量的教育补贴,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在整体上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也为这些家庭下一代创收能力的提高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一代代人力资本积累。正是这种突出教育保障特点的美国社会保障体制,造就了美国在世界上领先的基础教育普及率和高等教育的参与率,以及全民受教育程度在世界上最高的优势。

  我国在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领域同样需要这样一个中长期战略的视角,高度重视人力资本投资,从着眼于短期向长期转变。目前应着重完善义务教育制度和高校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增加财政对于衣民工、下岗职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投入。这样不仅有利于个人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有限的社会福利资源的使用效率,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生命周期理论及“上游干预”政策对中国社会保障及反贫困政策具有借鉴意义

  生命周期理论从不同的生命周期的需要出发,针对不同阶段人群制定不同的政策目标和措施,它较好地解决了人们不同阶段对社会福利的不同需求。“上游干预”策略就是在上游消除贫困产生的条件,切断贫困产生的链条。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下游干预”措施,这些制度的实施使贫困者得到一定的社会救助,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导致贫困的因素。例如,近年来中国农村贫困出现了代际传递的现象。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农村儿童入学率或失学率与家庭经济状况相关:2004年贫困户7-12岁儿童失学率为5.2%分别是低收入户和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和3.5倍:在13-15岁儿童中,贫困户、低收入户和全国平均水平的失学率分别是10.3%、7.1%和4.1%这与我国未能对上游及早干预有关。

  中国当前社会保障及福利政策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从下游救助向上游救助转变。对弱势群体这类服务对象进行具体区分:对于没有或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提供“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如对于儿童,“普惠型”福利不仅具有“上游干预”的预防贫困的作用,也是发挥人力资本投资功能的体现;对于那些由于生理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者,政府应义不容辞地给予社会救助。使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对于那些由于社会适应性差而暂时处于资源匮乏状态(如失业、下岗人员等)或由于身份和环境变化的弱势人群(如农民工和贫困地区的农民等)社会福利政策应该通过人力资本投资的方式,激励他们通过主动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来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和经济建设,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三,社会风险管理理论注重消除或减少易使人群陷入贫困的原因,以抵御贫困风险的能力为目标,以预防贫困为主要内容,这对我国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具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中国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目标是对于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体给予社会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以减少绝对贫困人口的规模,还没有形成为贫困人口特别是边缘贫困人群提供防范风险的制度安排。例如,面对当前农村贫困问题,我们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面,将更多的贫困人群纳入到低保和特困救助制度中来,实现“应保尽保”。然而,?页脚内容?

  ??????~???????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部分?这一制度安排不能消除或减少那些使人们陷入不幸或困境的因素。只能是在风险成为事实后向他们提供生活保障,这一政策定位的一个严重局限是不能阻断贫困的发生。近年来,脱贫人口反贫率高是农村贫困的一个明显特点、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并没有增加他们抵抗风险的经济和物资能力,而只是将其收入提高到了贫困线以上。一旦遇到经济或家庭生活事件的冲击,还有可能陷入贫困的境地。因此,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不能只靠单一的事后救助,而更要重视对贫困的预防,需要从事后救助向针对风险人群的预防性社会保障制度转变,从源头上解决贫困问题。第四,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主张投资主体多元化,责任分担共同化,这种运行方式在我国社会福利资源不足的条件下,理顺政府和社会责任关系,具有现实意义。

  积极的社会福利理论强调社会投资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需要动员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主体,社会福利投资的来源可以是政府拨款和购买服务的那部分资金,还可以是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获得企业与个人慈善捐赠的那部分资金。也可以是这些组织社会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在责任分担方面,注重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注重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在组织方式上,注重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的合理分工,能够交给市场的尤其是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运行效率的各保障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尽量交给市场,实现政府责任与市场功能的有机结合。例如,社会投资不是纯粹的经济投资,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它是根据社会福利项目进行招商、投标、评估,由一些政府、非营利组织来具体运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不完善条件下,仍需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因为政府是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制度的组织者、投入者和维护者。当今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政府和社会直接帮助和照顾那些弱势群体,并通过再分配的方式予以制度化保证。这种再分配导向虽然会增加政府的投入,却能够弥补由于失业、贫困等带来的负面效率。因此,对社会保障的成本效益我们要从长远战略的角度去认识。

  资源缺乏是制约贫困的一个基本原因,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缺少社会保障投入可能会带来更大的资源不足和更高的治理成本。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主体应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框架下制定出明确的筹资和支付计划。同时要明确划分政府、企

  业(社区)

  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和功能,发挥各地区、企业(社区)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政策和激励方式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企业(社区)和个人向社会保障投资,逐步形成一个投资多元化、权责明晰化、功能互补化的社会保障机制,为推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创造良好的条件。

  我始终相信,时光会证明每天不管多晚多累都坚持在自己脸上涂抹半小时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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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其启示

  作者:罗婷婷

  来源:《现代妇女·理论版》2014年第08期

  [摘

  要]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长足发展,但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多种病症频发,已无力适从时刻发展的经济社会,因此,需要通过改革完善追随社会发展的速度才能与之相匹配。本文试从了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背景,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探究亚洲某些典型国家与地区成功的建设和改革经验得出启示,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改革开放;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启示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4)08-049-2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保障的一种安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系社会稳定、推进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制度支持。伴随着我国35年的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到能够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说我们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走过的是一条艰难的改革之路。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中国具体国情的特殊要求

  我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意味着在这一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这也促使我们必须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此外由于我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城乡之间二元经济结构一直未能发生改变,这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比较明显。与此同时,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当中面临着人口老龄化这一难题,这也增加了对社会保障需求。

  (二)实现中国梦的具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一个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引领性的决定,意味着在改革发展进入新时期的中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更加关注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将更加关注社会保障制

  度里面的公平性和持续发展性。一个具有公平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将会为实现我们中国梦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支撑。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存在着若干方面的缺陷与问题。从宏观层面来讲,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

  “专业的法规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保障,但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所以时至今日,虽然有很多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規,比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虽然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但却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的法律,这使得我们在推广社会保障制度时带来很大的不利。”所以我们应该尽快制定专门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规模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区人民的生活状态处于不同的状态。受各地之间的收入水平、经济模式以及社会保障专门性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影响,有相当大一部分的群众仍然处于基本温饱或者缺少保障的状态。“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初期,大部分享受到保障服务的群体基本上都是在城市,比如机关单位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广大农村地区的群众并没有完全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机制。虽然随着国家社会保障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包括新农合保险等面向农村的社会保障逐步开始完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比较狭窄。”此外,由于制度和社会的确实,导致社会保障对于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的关注和保障的力度还远远不够,这一切都说明我们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比较狭窄。

  (三)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比较明显,这导致对全体社会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特别大。这主要表现在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体系建设、失业保险当中,普遍存在着资金链发生断裂、资金缺口比较大和后续资金来源等问题。这些问题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运行的基本情况,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的统筹兼顾必须要解决好资金筹措和使用的基本问题等。因此,解决好社会保障资金的问题,也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最为重要的问题。

  (四)社会保障运行效率比较低下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具有社会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这就使得社会保障不能完全靠市场来解决,这是因为市场机制的调节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而社会保障制度又需要我们有一个安全的防护网,所以如果单纯靠市场调节具有相当大的不可预测性。”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来实现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因为社会保障就有一定的社会性,不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追求整个社会的稳定。“市场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公共产品,所以两者之间有着比较多的矛盾。”

  三、亚洲国家与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值得借鉴的基本经验

  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改革面临着巨大的问题与挑战。因此,我们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建设的实践经验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亚洲周边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相比,有着比较类似的社会文化、历史传统,因此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同样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

  第一,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强调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法制化。“社会保障作为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社会保障立法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既定目标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综观新加坡、日本、印度、香港和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它们在社会保障发展的初期都十分重视立法,在严明的法律体系保障下,确保了社会保障措施的顺利实施。“比如在新加坡,立法先行,制度运行法制化是其社会保障制度成功运行实施的重要保障,同时明确的立法程序、健全的法治精神,在其具有新加坡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租屋建设”计划中得到贯彻实施。”

  第二,亚洲的国家普遍采用较为低的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战后亚洲各国普遍把发展经济,恢复经济增长作为第一要务,这也就使得各国普遍采用相对比较低的社会保障政策。尤其是亚洲四小龙(新加坡、香港、台湾、韩国)等国家(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人均GDP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但是社会保障支出所占比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标准和水平普遍不是特别高,这就使得能够用更多的精力投入发展经济。“香港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原则就是保障基本生活为主,不盲目追求高福利,避免对经济发展产生过重的负担。”2013年,香港社会福利开支总额只有557亿港元,只占公共开支总额的19%,远远低于西方30%~50%的比例关系。”

  第三,重视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相对于西方社会绝大多数社会保障都是由政府或者社会买单,亚洲由于受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刻,这导致社会保障模式也有着比较强大的儒家家庭文化。“我们强调家庭的道德责任以及对国家、社会稳定的积极影响,家长有教育子女的责任,同时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以家庭为核心的家庭成员互助关系,”[9]深刻的影响着我们亚洲尤其是东亚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一方面,这大大减轻了对于社会公共的需求程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个人家庭对于社会保障的义务。“比如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里面,其中“保健储蓄计划”,是一项全民医疗储蓄计划,参加该计划的个人需将一定比例的

  工资存入保健储蓄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及其直系亲属今后的医疗费用和健保双全计划,作为一项低收费医疗保险计划,健保双全计划旨在协助身患重病或顽疾的患者支付其在入住B2/C级病房期间产生的高额住院费用,投保该项计划的患者应先行支付自付款额,随后健保双全计划将赔付余额的80%-90%。这一系列计划都强化了家庭保障功能,增强了对于国家、家庭及社会的责任意识。”

  第四,量入为出,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由于人口逐渐进入老年化,导致社会保障费用骤增,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问题也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在这个方面新加坡采用了完全储蓄积累制,具体来说就是员工在工作时间政府当局缴纳保险基金,政府对该基金生涯,投资增值。当其退休以后,其获得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这部门基金所投资获得的利钱收入。而新加坡由于长期以来发展金融行业,所以政府有着充足的手段能够使社会保障基金能够获得可靠的回报收益。

  四、对中国的经验启示和借鉴

  通过对以上一些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总结出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改革有借鉴意义的经验与启示。

  第一,加强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告诉我们,“法律以其公正性和强制性而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点,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温度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保证。”因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日益深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践。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一项緊迫而严峻的任务。应改变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比较缓慢的状况,加快立法步伐,抓紧把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增强社会保障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这一制度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立足国情,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渐进式社会保障体系。以国情为基点构建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已经成为亚洲各国(地区)普遍遵循的原则。从新加坡、香港等社会保障发展的规律来看,它们均是依据本国或本地区具体情况来选择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和政策架构,受到本国或本地区特定的社会政治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念的制约。从中我们得到的启示就是:中国应在遵循社会保障制度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寻求适合自身国情的社会保障发展之路,而不是盲目的追求所谓的高福利。

  第三,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从新加坡等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的例子可以看出,首先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基金征收体制。其次,在征收基础上,要利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使其能够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应成立相对独立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会及社会保险银行,或者社会保障机构与专业银行联合组建信托投资公司,专门从事基金的管理,进行投资融资。同时建立严密的监督、审核、检查制度,国家可以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出发,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四,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经济,不断增加财政收入,我国应该制定当下基本国情和社会保障现状的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多种途径确定合理的保障范围、适度的保障水平、精确的保障规模,并确立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保障负担,避免出现个人保障过重的现象,同时国家出资和雇主出资的比例做到尽量合理,既不能太多,造成压力,造成国家负担过重。同时国家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能够有充足的资金来为社会保障改革服务,以用来保障我国社会福利制度能够高效运转。

  参考文献:

  [1]邓伟志.创新社会管理体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369.[2]田媛.近十年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历史进程与经验总结[J].社会工作,2012,(2).[3]孙华.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J].绥化学院院报,2009,(12).[4]吴佳义.浅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社会管理,2012,(10).[5]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67.[6]郭伟伟.亚洲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6).[7]金丽馥,石宏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97.[8]赵人伟,赖德胜.中国的经济转型和社会保障改革[M].北京:北京上海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31.[9]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0]童星.社会转型与社会保障[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罗婷婷(1990-),女,浙江温州人,浙江财经大学2012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篇十一: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

  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

  国家和社

  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

  予以保障。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保障方式。首先,它是

  由社会向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经济保障,超出了家庭和社区的界限

  ;其次,社会保障一般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实施,不同于私人的慈善行为或个人的自我保险行为;第三,现代社会保障除了提供实物援助以外还提供现金援助,并建立起发放这些援助的全国性社会行政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

  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

  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xx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xx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8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进作用。

  2.

  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

  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xx年

  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和农村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3.

  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事业。

  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我国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和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多种形式的福利企业,帮助适合参加劳动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

  此外,我国政府还

  通过发行社会福利彩票募集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4.

  优抚安置。优抚安置,是指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的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xx年8月,国务院总理温、中央军委主席江书记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5.

  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

  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

  社会互助具有自愿、非营利性的特点,其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社会互助的资金主要是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从税收方面给予的支持。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对

  社会捐赠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进行了立法规范和鼓励。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1.

  社会保障制度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可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

  保证条件。这是因为,市场经济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运行。价值规律

  和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会导致在收入分配上存在较大差距,一部分人收入很高,生活富裕,一部分人收入很低,陷入贫困的境地

  ;同时,由于优胜劣

  汰的竞争规律的作用,使部分企业破产,工人失业,一部分人陷于生

  活无着的困境。由此可见,市场经济自发向效率倾斜,不能自发地实

  现社会公平分配。而收入分配不公,是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再分配兼顾到社会公平,能起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作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保证。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散劳动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也是对市场经济

  缺陷的一种弥补。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主要的生产

  要素,需要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合理流动,如果没有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劳动力就无法流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就难以实现。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保证劳动力平等进入市场,参加竞争,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以维护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2.

  社会保制度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

  我国原有的保障制度,是企业保障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一切保障费用均由企业自行筹措和负担,而各个企业发生风险的人数有多有少,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有高有低,发生的风险的程度有大有小,因而在保障费用的负担上畸轻畸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可能平等竞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卸掉包袱、轻装上阵,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同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费率是统一的,这就均衡了各个企业社会保障费用的负担,为企业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条件。此外,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通过社会保障能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而为企业竞争和资源优化组合配置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3.

  社会保障制度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劳动者在劳动中可能发生工伤风险、疾病风险和失业风险,女

  职工又要生育子女。

  这将使部分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岗位,失去

  和减少维持生活的收入。此外,劳动者也必然会由青年走向壮年,最

  后步入老年而丧失劳动能力。

  如果这些人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他

  们就难以生存下去,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就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和保障,能够正常地继续生存下去。

  这就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可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4.

  社会保障制度能促进社会和谐

  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我们更加注重解决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分享到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社会保障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和社会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等诸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其他制度所难以替代的,尤其是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如:就业难、就医难、读书难、贫困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是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篇十二: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1、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对社会将有什么好处?请你谈谈看法。答:A考生:社保是对收入的二次分配,更是体现国家政策的一种工具。

  完善社保制度,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它不仅可以缓解社会矛盾,而且可以最直接免除人们的后顾之忧!

  B考生: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如下:1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影响着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乎政府的形象,也是国家执政能力的有利体系;2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建立完善各项社会保障体系,让人们群众共享改革的成果,有利用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体系了以人为本原则,是对人们群众的深厚感情的表现。只有对人们群众有着深厚的感情才能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总之,我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人们生活更加安康.

  2、如果我录用你,你将怎样开展工作?

  1、如果应聘者对于应聘的职位缺乏足够的了解,最好不要直接说出自己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2、可以尝试采用迂回战术来回答,如“首先听取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然后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熟悉,接下来制定一份近期的工作计划并报领导批准,最后根据计划开展工作。”

  一般来说,这个问题在面试的时候考官会问到应试者,主要考察应试者对工作岗位的理解和熟悉程度,考察面试者的逻辑思维和工作办事能力。知道这些,你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去回答这个问题:

  1:首先,你可以把你对这个岗位的理解给考官说一遍,简短,精髓,比如该岗位的主要职责,目的,作用。

  2:结合你以前的工作经历,阐述一下你对工作开展的见解。(很重要,表明你是有工作经验的)

  3:有条理,有逻辑的列出开展工作的顺序,计划和内容。俗称“流程”(1,2,3,4,....)

  4:在最后表一下决心。

  3、工作中你难以和同事、上司相处,你该怎么办?

  (1)我会服从领导的指挥,配合同事的工作。

  (2)我会从自身找原因,仔细分析是不是自己工作做得不好让领导不满意,同事看不惯。还要看看是不是为人处世方面做得不好。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会努力改正。

  (3)如果我找不到原因,我会找机会跟他们沟通,请他们指出我的不足。有问题就及时改正。

  (4)作为一个公务员应该时刻以大局为重,即使在一段时间内,领导和同事对我不理解,我也会做好本职工作,虚心向他们学习,我相信,他们会看见我在努力,总有一天会对我微笑的!

  12、如果你在这次考试中没有被录用,你怎么打算?

  回答提示: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从这次面试中也可看出这一点,有竞争就必然有优劣,有成功必定就会有失败.往往成功的背后有许多的困难和挫折,如果这次失败了也仅仅是一次而已,只有经过经验经历的积累才能塑造出一个完全的成功者。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正确看待这次失败.第一、要敢于面对,面对这次失败不气馁,接受已经失去了这次机会就不会回头这个现实,从心理意志和精神上体现出对这次失败的抵抗力。要有自信,相信自己经历了这次之后经过努力一定能行.能够超越自我.第二、善于反思,对于这次面试经验要认真总结,思考剖析,能够从自身的角度找差距。正确对待自己,实事求是地评价自己,辩证的看待自己的长短得失,做一个明白人.第三、走出阴影,要克服这一次失败带给自己的心理压力,时刻牢记自己弱点,防患于未然,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第四、认真工作,回到原单位岗位上后,要实实在在、踏踏实实地工作,三十六行,行行出状元,争取在本岗位上做出一定的成绩.第五、再接再厉,成为软件工程师或网络工程师一直是我的梦想,以后如果有机会我仍然后再次参加竞争.

篇十三: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从1978年到1993年初。这段时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需要社会保险提供相应的保障。于是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许多改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984年4月6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制定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条例》。

  1984年国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在市、县一级的国有企业之间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养老金的统一收缴、发放以及对职工养老问题的统一管理。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建立了国营企业待业保险制度,并实行了用工制度改革,起到了稳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队伍的良好效果。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1991年,国务院原则上通过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这个决定走出了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的新路子,并明确规定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逐步由市、县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统筹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第四阶段

  从1993年召开十四届三中全会到1997年。这段时期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特别是养老保障体制做了几项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有:(1)建立与我国目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2)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3)规定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基本上按民政部门负则农村保险和社会救济、优抚、社会福利,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保险、企业福利,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4)规定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分开。这次所提出的—些原则在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首次提出个人账户的概念,将个人最终养老金收益与个人贡献紧紧地结合在—起并提出基金统筹是不容置疑的改革目标和方向。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时出台了两个具体操作方案,即实施办法一和实施办法二。这两个实施办法的

  共同点是将职工和企业缴费分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但在比例结构上有较大的差异。

  由于1995年的方案回避了以有效方式偿还老职工的养老金的问题,导致在各地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个人账户普遍为空账户,基金积累也并没有真正形成,没有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目标真正建立个人账户,其它有关的制度建设和发展目标也并没有实现。劳动部、体改委等部门经过协商后,形成了—个方案,于1997年8月公布,在统一制度、加强基金的社会化管理及提高统筹层次上有所进步。但与前述方案相同的是,这次仍没有明确地提出如何解决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问题。

  1997年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国家又在多方面采取措施,为此方案的完善提供多方面的有利条件。最重要的是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持。

  第五阶段

  自1998年开始至今。1998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提出了政府机构改革的初步方案,将原有的国务院的41个部委合并为29个,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个部门来管,改变了原来“五龙治水”、“三龙治水”的局面,也更有利于制定统—的政策,统一开展工作。在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在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险改革、促进失业保险向法制化迈进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8年11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和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在失业保险方面,1998年12月通过了《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发布施行)。到1998年底,全国有7932万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

  到1999年,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又有新的进展,主要是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配套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必须提到的是,1998年特大洪灾发生之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救济、慈善等体制都得到了空前的展现。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这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开始进入城乡统筹发展和制度创新完善的新阶段。

  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严重失衡,在制度设计中长期忽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开始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2007年,国家开始在全国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2009年中央出台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回归公益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体现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改革。

  这一时期,国家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逐步建立起了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住房保障以及慈善事业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社会保障基金供给不足、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缓慢、转制成本等问题也亟待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

  现状

  由于当前中国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不能适应当前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因此,尽管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为推行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了大量工作,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模式及其运行状况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首先,当前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不能适应中国正在进行的显著的人口年龄结构变迁,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中国当前的人口结构和独生子女政策,使得中国的人口结构将在不长的时期内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果不在当前年轻人口较多的阶段及时建立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政府必然会难以承担越来越庞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并且会被迫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并被迫投入更大的成本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粗略的估算,中国社会的老龄化推进很快,2000年左右将进入老年型国家(即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7%),2003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9000万,相当于目前欧洲老年人口之和。据劳动部门测算,基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从2025年起,中国政府将每年需要拿出5000亿――14000亿元用于维持城市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显然,如果中国继续沿用当前这种以现收现付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保障模式,到下个世纪上半叶,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将受到威胁。

  其次,当前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老龄化社会到来后,会扭曲经济运行中的积极的激励机制。在退休职工占人口较大比重时实施当前的现收现付模式,就会使在职职工的个人所得在纳税后,一方面要负担相当比例的退休职

  工,另一方面还需要承担自身的社会保障成本,最后所剩余的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实现有限。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后,在职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成本会相当高。如果按照目前的城市职工社会保险水平和标准,并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到2020年,工资的提取率将达到32.3%,到2040年将达到40.2%。

  第三,当前的社会保障模式不符合现代科技发展的新趋势。为了控制社会保障的成本,当前我国对于退休职工的消费、医疗等实施不同范围的控制,如限制特定的新药品的报销等。但是,当代科技进步主要体现在生物化工、医疗器械、信息技术等方面,这些领域的技术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为退休职工扩大消费、改善医疗等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即便政府限制退休职工对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在社会观念、家庭观念的影响下,退休职工所在的家庭、企业也可能会积极为退休职工创造条件运用这些成本较高的新技术,这就进一步扩大了事实上用于社会保障的成本。

  第四,继续运用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所承担的巨大的社会保障职能必然会成为企业改革的重要障碍。正如我们在《企业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一书中指出的,企业运算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沉重负担,"本源的错误应该归结于退休金的现收现付制度"。现实地看,巨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已经成为不少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我们在企业改革的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不少类似的问题,在比较不同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开始尝试在一些打算上市的企业中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从而设法解决社会保障成本对于企业改革的制约。这一做法体现了我们对当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些设想和设计,我们在后面还将继续讨论。

  第五,继续运用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会增大居民对于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预期,增大其储蓄倾向,这对于当前扩大消费、刺激内需的宏观政策形成了一个强烈的制约。

  增加的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与系统。市场经济则是指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本调节作用或起主要调节作用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认真研究并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

  市场经济作为竞争性经济,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政府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实际上,公平与效率在社会的两次分配中各有侧重。市场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是第二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着重的是效率。第二次分配是在政府主持下进行的,既要注意效率,又要注意公平,也就是说,既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又要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协调。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补充,遂构成稳定社会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运作要保持整体结构的协调,就必须有两大系统作支持:一为动力系统,主要解决效率和经济的增长;二为稳定系统,主要解决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这好比任何一种机动车都要同时具备加速器和减震器一样,如果“加速器”是市场机制,那么“减震器”就是缓解社会经济矛盾的社会保障系统。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国家可以运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支出、投入等宏观调控手段,依托财政收支体系征缴和支付社会保障资金,影响社会总需求水平,进而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促进供求平衡。因此,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加强社会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减轻现代工业技术社会给个人生活带来的风险,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自1997年下半年,我国经济生活出现了内需不足的局面,因此,扩大内需、促

  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成为各级政府及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内需由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构成,而投资需求最终通过消费需求发挥作用。最近10年,世界平均消费水平约为78%.1999年,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消费率为81%,中等收入国家为74%,高收入国家为77%,而我国的消费率仅为60.3%,明显低于不同类型国家的水平。所以,刺激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最为重要和最为现实的手段。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基于年老、患病、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预期支出的考虑,消费者个人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储蓄。针对储蓄的居民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工薪阶层。其过去的收入水平和预期的收入水平并不高,其储蓄的过多积累主要是因为社会转型的不稳定,造成现期支出水平突然提高,并预期随改革的深化其家庭额外支出可能会更多。因此,这些人储蓄的增加往往是在家庭的衣、食、住、行、用、健、乐等基本消费需求尚未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实现的,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强制储蓄”或“抑制消费”的性质。所以,对于这类居民而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免除预期支出增大的后顾之忧,从而具有最大的刺激消费需求扩大的效应。另一类银行存款者属于各种原因形成的高收入阶层。这类人基本消费已经满足。因此,希望通过短期内运用收入分配手段来实现降低过高收入和提高消费倾向的目标,显然是不易实现的。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使第一类储蓄居民的消费预期提前,才能就现有收入水平放心消费,从而达到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

  第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会有力地促进企业改革。作为我国

  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其改革的成败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进程。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长期以来使企业集多种职能于一身,不仅承担生产经营职能,还担负着繁重的职工福利保障责任,承担着职工养老、医疗、待业的绝大多数费用。而这些过重的保障职能对企业来说往往是内在不经济的,一方面加重了企业负担,削弱了企业在生产经营上应有的职能,使企业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利润最大化的活动中去,无法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使那些建厂早、退休职工多的老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不能在公平基础上与别的企业竞争,压抑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现代企业制度对社会保障制度有以下内在要求:首先,社会保障制度要能保证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追求保值增值是资本的本性,为了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其次,社会保障制度要有助于建立企业破产机制。竞争是效率的源泉,只有竞争才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的高效运行,而竞争必然导致企业的优胜劣汰。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成为破产企业职工的“定心丸”和社会的“减震器”,更要能够保证和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再次,社会保障负担应由企业平等承担。不同类型的企业对其职工的保障费用应按统一费率上缴,以保证企业之间有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目前,国有企业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相比,困难之一是退休人员多、社会负担重,明显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只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都能回到同一条起跑线上来,才能真正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

  竞争的主体。因此,为了发挥企业应有活力,积极推进企业的改革,就必须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社会保障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适宜的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在政治局面安定和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市场经济才能得以正常的运行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降低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给个人带来的风险,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了全民的社会安全感。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使公民收入得到调节,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促进了社会稳定。这种作用,在我国改革向整体纵深推进的时期内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随着市场分配功能的强化,社会成员由于自身条件、劳动能力、负担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不同,因而在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上会产生巨大的差别和不平等。这种差别和不平等,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社会矛盾。而通过社会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即国家以立法形式通过税收和强制投保筹措保障资金,然后由政府进行二次分配,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弱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就等于开发了一种利益损失的补偿机制。可以说,社会保障是政府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具备了前提条件。

篇十四: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王

  炜

  李

  迪

  来源:《商业时代》2010年第02期

  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市场经济体系正常运作的稳定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归纳总结其社会保障制度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构想。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国际比较

  启示

  社会保障制度也称作社会福利制度或社会安全制度,是用社会方法救济贫民,调节收入,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综合体系,它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的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亟需建立。

  英、美、法、日社会保障制度特点

  (一)英国—国家为主体的集中管理

  英国的社会保障是名副其实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民保障。其社会保障管理实行自上而下、整齐划一的管理方式,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社保工作机构。英国政府的社保部门主要是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和教育就业部。社保资金来源主要是公民缴纳的国民保险金和税收,而税收部分又主要来源于所得税。英国的社区和民间团体在社会保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社区组织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有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弱智和精神病患者、特殊困难家庭的各种服务,并且英国政府还相当注重发挥民间团体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二)美国—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

  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唯一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带强制性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政府设有两个专门机构—SSA(社会保障管理局)和HCFA(健康关怀财政管理局),用来管理和监

篇十五:不断变化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学习和建构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启迪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总论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

  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五项基本的保险项目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事业等项目构成。

  2、同时在经济转轨时期,社会保障还承担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所发生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这些保障项目与内容构成了新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自1978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标志:1、确定了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a、改革目标: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为重点,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b、改革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行政管理职能与业务经办相分离。

  2、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a、1991年设计和构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基本统一了全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b、在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企业缴费费率标准、职工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等方面在全

  国范围内进行了统一。

  c、在管理体制上实现了全国铁道、煤炭等11个行业统筹统一转交地方管理的改革,加大了推进省级统筹的力度。3、医疗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在总结“两江”和全国部分地区试点的经验后,于1998年11月召开了全国医改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推进医疗保险改革。4、失业保险、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取得积极进展a、1999年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使失业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缴费方法、待遇水平、监督管理等方面都逐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

  /4

  b、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转轨过程中大量职工下岗分流的基本生活保障,建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c、自90年代以来,我国建立起多元化得最低收入保障,对城镇居民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将城镇所有生活在保障线标准以下的居民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5、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逐步展开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加速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保证。

  a、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能够保障人们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保,失业有所救济,残疾有所安臵,贫困有所支援,有效地化解了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着稳定的社会环境。

  b、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就宏观经济而言,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将对经济发展的格局发挥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从微观经济来看,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还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和完善,促进经济的发展。(今年要联系金融危机来谈,金融危机导致城镇职工失业——谈失业保险的重要性,农民工失业——谈建立适合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c、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还是社会不同群体收入分配的“调节器”,通过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实现社会公平,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第二、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只有建立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获得有效的支撑,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克服市场失效方面的各种消极现象,才能避免经济社会秩序的混乱。

  第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顺利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现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所遇到的诸多矛盾和困难,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有关。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等保障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使国有企业乃至各企业“轻装上阵”,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的参与竞争,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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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其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使国家和单位的负担能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不坚持这一原则,就无法保证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有充分的活力和竞争力,也不可能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2、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我国仍然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国家,没有效率优先就不可能使我国经济在不太长的时期内有较大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又决定了必须兼顾公平,是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是注重国际经验,认真总结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保险福利经验教训而提出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是为调动多方积极性,提高职工本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感、参与感。4、基本制度统一、具体实施办法因地制宜原则。

  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在制度模式和基本政策上一定要做到统一,另一方面因为我们国家大、情况复杂,各地经济发展存在很大差异,具体的实施政策不能搞“一刀切”,也要因地制宜才行。5、政事分开的原则。

  政府行政管理和保险事物经办应分开,执行和监督机构应分设。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管规则、管政策、官制度、管标准、关键度,不直接管理基金的收缴和营运。社会保障基金的营

  运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经办,受政府和社会监督。6、城乡有别原则。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将长期存在,鉴于现阶段城乡之间生产力水平、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城乡之间在保障形式、标准等反面要有所区别。

  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

  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出发,特别是从企业经营状况的实际出发,要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必须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思路,具体来说:1、必须坚持低水平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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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这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具体体现。

  b、由于社会保障需求具有刚性增长的特征,在实践中表现为项目、水平只能上、不能下,从而使保障规模不断扩大,保障支出亦不断膨胀,社会保障的总水平越来越高。

  c、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并且并非能够在短时期内可以改变,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必须尊重的客观事实。

  2、必须坚持“广覆盖’的思路。

  a、是社会保险基本原理—大数法则的要求。

  b、是社会的公平性和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统一的劳动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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