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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清新区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06-04 19:44:02 来源:网友投稿

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清新区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清新区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

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发〔20156)、《关于推进我省建设项目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414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5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6208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清环函〔201610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对201511日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开工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分类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清理整顿,通过淘汰取缔一批、提升整治一批、验收备案一批,规范市场秩序,倒逼行业转型升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多部门协调发展,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清理规范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对全区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含属于上级审批管理权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排查出来的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环境保护局应制定整治工作时间表,确保在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要甄别违法违规项目的不同情况,按已建成项目、未建成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均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11日前的项目)。

(一)已建成项目

1.对“未批先建”项目,区环境保护局按照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权限,根据区政府制订的整治方案开展建成违法项目的环保“备案”工作。

1)对符合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各类规划要求,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责成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管理要求,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技术评估后予以备案,即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以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确定环境管理要求。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意见办理核查,发放排污许可证;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第三产业项目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建类项目(含房地产、工业厂房、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质的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给予备案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2)对不符合或整治后仍达不到前述“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以及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办发〔201456号规定,在2016年底前分期分批淘汰取缔。

2.对“未验先投”项目,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加快推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项目发生了一定变化但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第三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竣工验收程序或直接发放排污许可证。

(二)未建成项目

区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在建环境违法项目,应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罚,由建设单位在2016年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纳入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对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在依法下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行政命令的同时,给予一定的时间限期整治,缓期执行。到期整治未完成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再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统筹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工业园管委会、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各镇(场)组织实施。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按项目逐—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督导部门,督促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对列入取缔淘汰类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或证照。对达到或经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措施后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严格落实整改。区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督导,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区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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