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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6篇)

发布时间:2023-08-17 15:44: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关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6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3年关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6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6篇

第1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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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5时23分左右,大连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辽b06293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虹雨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逸林街交叉路口处时与沿虹雨路自西向东行驶,在虹雨路与逸林街交叉路口处左转进入逸林街的辽b890b9号中顺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辽b890b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的16人中的7人死亡,8人受伤,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32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大连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刘乐国,大连市政府副秘书长、安监局长杨吉奎及相关部门和甘井子区领导先后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了解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做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查明事故原因.

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大连市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建局、交通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聘请了6名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涉及单位、事故现场、驾驶人、肇事车辆、肇事车辆行驶轨迹、检验鉴定情况、事发路段建设、办理许可等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大连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车辆辽b06293挂靠单位,以下简称顺意公司),2005年4月29日在旅顺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戚磊;
住所: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东沟村;
注册资本金:叁拾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14日;
许可范围:普通货运(普通货物装卸),普通货运.

该公司名下实际无车辆,登记注册的393辆中、重型载货汽车,全部为个人出资购买挂靠经营车辆.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虹雨路与逸林街交叉路口处,该交叉路口呈十字交叉,路口四周设置人行横道,路口东西两侧设有限速60公里禁令标志,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停止线、导向线、人行横道线等交通标线清晰,视线良好,有信号灯控制,发生事故时信号灯系统正常.该路口3年内未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虹雨路在此路口为东西走向,道路中央为隔离花坛(宽4米),路段设有限速60公里禁行令标志,东行方向(小型普通客车通行方向)为3排机动车道,道路平直,自南向北路宽分别为3.10米、3.10米、3.50米,距离路口62.5米处到路口,中央隔离花坛变窄(宽0.7米),渠化一条左转弯机动车道,宽3.20米;
虹雨路西行方向(重型自卸货车通行方向)3排机动车道,下坡路段,坡度顶端至路口约400米,距路口100余米坡度为3度,至路口逐渐平缓坡度为0.3至0.4度,由北向南路宽分别为3.40米、3.10米、3.10米,距路口69.6米处至路口,中央隔离花坛变窄(0.7米),渠化一条左转弯机动车道,宽度3.10米.

逸林街在此处为南北走向6排机动车道,路中设有双黄线,北行方向3排机动车道,分别为3.20米,3.60米,3.30米,南行方向为3排机动车道,路宽分别为3.30米,3.20米,3.60米.

肇事车辆辽b06293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后头东北尾西南停靠在路口西北侧非机动车道边沿,左前轮距逸林街西侧路边0.56米,左后轮距虹雨路北侧路边2.25米,路面留有车辆两侧轮胎拖压痕迹分别为27.30米、11.60米,制动起点至虹雨路中央硬隔离边缘4.90米.辽b890b9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后头东尾西停在南行车道内,左前轮距离逸林街西侧路边4.35米,左后轮距离西侧路边2.15米.定位点为南村干3号电杆,接触点距定位点22.6米、距虹雨路西侧中央硬隔离7.8米、距离逸林街西侧路边6.65米.

(三)驾驶人情况

1.驾驶人张吉东,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黑龙江省甘南县人,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2月9日,准驾车型:a2.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发证时间:2011年6月13日,目前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都在有效期内.该人驾车3年内违法记录共11次,均已接受处理.事发当天受车主黄敏雇用驾驶辽b06293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

2.驾驶人余兴钊,男,1988年2月4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6月26日,实习有效期自2013年6月26日始至2014年6月26日止,准驾车型:c1,驾车以来无违法记录.事发当天驾驶辽b890b9号中顺牌小型客车.

(四)肇事车辆情况

1.辽b06293号重型自卸货车为红岩牌cq3253tmg384型,核定载重量:12500kg;
所有人:顺意公司(实际所有人:黄敏).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14年6月8日,未投保商业险.《道路运输证(待理证)》编号:辽交运管大字11201548号.该车目前实际所有人黄敏为该车第四任车主,2013年5月16日,黄敏从第三任车主张立冬手中购买该车,该车始终挂靠在顺意公司名下.2013年以来该车共有八次违章记录,目前有2次违章记录未处理.

2.辽b890b9号小型普通客车为中顺牌szs6503b7型,核载人数9人(实际载人16人),为非营运车辆,现车辆所有人为余兴钊.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已在天安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14年6月24日,未投保商业险.该车2007年7月3日注册登记,初次登记号为:辽bxy530,车主为仲恒,投入使用6年以来,先后办理过2次转移登记,2008年9月10日,第一任车主仲恒过户至第二任车主张慧龙,2012年10月29日第二任车主张慧龙过户至余兴钊,使用性质仍为非营运,车牌号码变更为辽b890b9.2013年以来该车共有1次违章记录,目前违章记录未处理.

(五)肇事车辆行驶轨迹情况

据辽b890b9号车乘车人证实,余兴钊于当日5时许,驾驶辽b890b9号中顺小型客车,到辛寨子市场、虹雨路国家电网接完工人(载乘16人),在送至万科蓝山工地行经事发路段时发生事故;

辽b06293号重型自卸货车(gps失灵)当日4时左右从胜利路圣鑫工地送完石料在回张前路时途经事发路段时发生事故.

(六)检验鉴定情况

1.肇事驾驶人血液乙醇检测情况: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肇事驾驶人张吉东、余兴钊血液乙醇含量均为0mg/100ml,排除酒后驾驶嫌疑.

2.车辆车速鉴定情况:经大连汽车司法鉴定所鉴定:

辽b06293重型自卸货车肇事前制动初速度为81-85km/h,属超速驾驶,碰撞时的速度为56-58km/h.

辽b890b9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时的速度为27km/h.

3.车辆技术检验:经大连汽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辽b06293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未见异常,转向臂肇事后撞断,转向系其他部分未见异常,在检验状态下,该车前部灯具肇事后撞毁已不能正常发光,检测其他电气线路齐全有效,开关控制有效.

辽b890b9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统未见异常,方向盘肇事后撞毁,转向系其他部分未见异常,在检测状态下,该车左转向灯灯具肇事后撞毁已不能正常发光,检测其电气线路齐全有效,开关控制有效.

4.肇事车辆行进路口动态鉴定情况:经辽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

辽b890b9小型普通客车到停止线时其方向信号灯是黄灯,此时辽b06293重型自卸货车距停止线的距离为29.58米.

辽b06293重型自卸货车进入停止线时其方向信号灯是黄灯,此时辽b890b9小型普通客车驶过停止线12.94米,驶过人行横道3.04米.

辽b890b9小型普通客车与辽b06293重型自卸货车接触时整个路口信号灯的状态均为红灯.

(七)事发路段建设情况

根据大连市委、市政府加快甘井子区城市化进程,推进机场新区开发建设的要求,由甘井子区政府组织实施机场新区路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04年前后,甘井子区成立了由区政府领导为负责人,相关部门和街道领导为成员的大连市机场新区工程建设项目部,并确定由大连甘井子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机场新区路网的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机场新区路网建设的融资、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等工作(该公司目前已不承担建设职能).

城投公司,2004年5月20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宋庆生,住所: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1号,注册资本金:壹亿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项目投资;
接受委托方委托,进行资产管理.

事故路段立项名称机场新区南松路工程;
设计名称机场新区2号环路道路工程;
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名称虹雨路.

2004年11月3日,城投公司向甘井子区发展计划局上报了《大连机场新区南松路东段基础设施工程立项报告》;
2004年11月1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发展计划局下达了《关于大连机场新区南松路工程立项的批复》,“同意于机场新区东侧修建南松路,道路长2.35公里,宽40米.建设周期一年,资金自筹.”

2006年8月25日,城投公司与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大连机场新区二期市政道路工程(第二标段);
工程内容:新建道路工程,总长2570.31米,道路、雨水、污水工程;
开工日期:2006年8月26日;
竣工日期:2006年11月26日.

根据城投公司的委托,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设计院)于2005年1月出具了《机场新区2号环路道路工程》施工图;
2006年10月,因2号环路张前路至12号路(k0+000--k0+347.619)之间未完成动迁,致使无法按原设计方案实施建设,根据城投公司要求,市政设计院为其出具了《设计补充变更单》和变更图,对2号环路张前路至12号路之间的设计线形进行了变更设计”,变更后的该路段宽度为22米,道路线形超过规划红线.

建成后投入使用的该路段宽度未达到变更设计要求,最窄处仅有10米,也未设置交通标志引导,存在安全隐患.

(八)许可办理情况

2005年4月28日,大连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提出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和《拟购置运输车辆承诺书》,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办理许可的丛贵毅按照相关规定为大连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颁发了办理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用的使用期限为3个月的临时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3个月临时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时,丛贵毅在未对大连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落实拟投入车辆情况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即为大连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换发了正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时任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长长张世彬,分管所许可工作,该同志于2008后12月调入旅顺口区通动出租汽车公司任职,2012年12月离岗休息.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0月包工头闫宗培(自然人)以打短工形式组织人员在甘井子区万科蓝山工地21号楼从事地下室模板支护工作,11月15日5时左右,闫宗培与临时雇佣的10名木工、力工,乘坐余兴钊驾驶的辽b890b9小型普通客车(余兴钊受雇于闫宗培,同时早晚为闫宗培接送临时雇佣人员,闫宗培每天付给余兴钊100元油钱)从甘井子区辛寨子广场出发,途经张前路国家电网处又接了5人后(此时车上有司乘人员16人,准备前往甘井子区政府附近再接2、3人),沿虹雨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逸林街交叉路口处左转准备进入逸林街向北行驶时与张吉东驾驶的当天早上4时左右,从天元石矿往西岗区胜利路附近圣鑫施工工地送完石子,沿虹雨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虹雨路与逸林街交叉路口,准备返回前革的辽b06293重型自卸货车相撞,7人当场死亡,8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辽b06293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张吉东先后拔打了120、122、110、119报警和救援电话,张吉东打完电话后,自己从面包车内救出4人.大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挥甘井子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辖区派出所派警力赶赴现场.警察、医护和消防人员陆续赶到,对现场实施地封闭,将小型普通客车内的其他人员救出,并将8名受伤人员中的6人送往大连市中心医院救治,另外2人送往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7名死亡人员被送往大连市殡仪馆.9时3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故发生路段交通封闭解除.

(三)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大连市委、市政府,甘井子区委、区政府及事故单位积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和赔偿等工作,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伤者仍在医院治疗,伤情稳定,医疗费充足.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专家技术分析、询问事故有关人员、目击证人,并调阅相关材料,认为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驾驶人余兴钊,目无法纪,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超员行驶,在已发现对向直行大货车的情况下,不顾全车乘客安全鲁莽驾车冒顶黄灯进入路口,未避让直行大货车强行转弯.

2.驾驶人张吉东,违反重型自卸货车禁行标志、不在规定车道内超速行驶,发现危险时采取措施不当冒顶黄灯进入路口.

(二)间接原因

1.顺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共有登记注册车辆393辆中、重型载货汽车,全部为个人出资购买挂靠在其名下经营车辆.公司法定代表人戚磊,对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不了解《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省、市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关于重点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没有对挂靠车辆及驾驶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驾驶人员违法行为频繁发生,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今年以来挂靠车辆驾驶员张吉东有7起交通违法,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为重点人员进行教育管理,日常的安全学习也流于形式,对驾驶员张吉东的安全教育试卷和学习记录均由他人代答、代签.

2.大连市旅顺口区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要求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问题;
2005年在为顺意公司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没有跟踪其承诺在6个月内购置车辆的承诺,为其颁发了正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使其登记注册的393辆中、重型载货汽车,全部为个人出资购买挂靠在其名下经营的问题没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重点车辆实施有效管理,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3.旅顺口区交通警察大队,落实《全市重点单位机动车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办法》和《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防范工作办法》不到位,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顺意公司”车辆管理混乱,驾驶人员违章驾驶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埋下安全隐患.

4.甘井子交通警察大队,对辖区内夜间道路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对辽b06293号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辽b890b9号小型普通客车超员的行为未能发现并查处.

5.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在机场新区路网建设过程中,因2号环路(张前路至12号路路段)未能完成动迁,在原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情况下,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变更设计超越规划红线建设.变更后该路段设计宽度为22米,未按变更设计宽度建设,最窄处仅有10米,也未设置交通标志引导,存在安全隐患,对辖区道路交通隐患排查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市甘井子区虹雨路与逸林街交叉路口“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辽b890b9号车辆司乘人员雇主闫宗培,目无法纪,强令驾驶人余兴钊驾驶辽b890b9号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追究.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余兴钊,肇事车辆b890b9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驾驶人,目无法纪,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超员行驶,事发当时在已发现对向直行大货车的情况下,没有预判风险,没有履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义务,不顾全车乘客安全驾车冒顶黄灯进入路口,未避让直行大货车强行转弯,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吉东,辽b0629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目无法纪,安全观念淡漠,违反重型自卸货车禁行标志、不在规定车道内超速行驶,行进路口时理应降低车速、预判风险,安全文明驾驶,但其违反操作规范要求野蛮驾驶,发现危险时采取措施不当冒顶黄灯进入路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丛贵毅,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科员,2000年至2007年11月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核、办理工作,2005年在为顺意公司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没有跟踪其承诺在6个月内购置车辆的承诺,为其颁发了正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使其登记注册的393辆中、重型载货汽车,全部为个人出资购买挂靠在其名下经营的问题没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此负有责任,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18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规定,建议给予丛贵毅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2.刘广刚,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货运科长,负责辖区内货运企业诚信考核和货运车辆的管理工作,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重点车辆实施有效管理,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18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规定,建议给予刘广刚行政记大过处分.

3.王逢军,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主管客运、货运和许可工作,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重点车辆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对分管的货运科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18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规定,建议给予王逢军行政记过处分.

4.宋宇,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负责运管所全面工作,对辖区货运企业情况了解掌握不够全面,对货运科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
对所内人员疏于教育管理,对所属人员违规从事与本部门业务相关联的经营活动的情况不了解、不掌握,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18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规定,建议给予宋宇行政警告处分.

5.樊明旗,旅顺口区交通警察大队交宣中队中队长,负责辖区所有成立安全组的有车单位的安全监管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落实《全市重点单位机动车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办法》和《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防范工作办法》不到位,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18条,《公务员法》第55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樊明旗行政警告处分.

6.滕喜茂,甘井子区交通警察大队6中队中队长,负责辖区内夜间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夜间道路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对辽b06293号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辽b890b9号小型普通客车超员的行为未能发现并查处.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18条,《公务员法》第55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滕喜茂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人员

1.孙昌鸿,顺意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对挂靠车辆及驾驶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日常的安全学习也流于形式,挂靠车辆驾驶员张吉东有7起交通违法,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为重点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孙昌鸿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理.

2.戚磊,顺意公司董事长,疏于对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也不健全;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戚磊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理.

(五)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单位

顺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戚磊,疏于对公司日常管理;
没有对挂靠车辆及驾驶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日常的安全学习也流于形式,今年以来挂靠车辆驾驶员张吉东有7起交通违法,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为重点人员进行教育管理,驾驶员张吉东的安全教育试卷和学习记录均由他人代答、代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顺意公司罚款人民币38万元的处理.

(五)建议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大连市旅顺口区交通局,对辖区交通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对下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建议大连市旅顺口区交通局向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2.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袁晋山,主管区道路交通工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虽然落实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刻吸取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做好重特大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但未严格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未发现虹雨路佳林街至张前路路段未按设计宽度建设,最窄处仅有10米,也未设置交通标志引导的安全隐患,对此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袁晋山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预防措施建议

1.顺意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驾驶人安全培训和教育考核制度,立即以“11.15”事故为反面教材,对全体车主、驾驶员集中进行一次安全行车教育,提高全体车主、驾驶员守法意识,杜绝超载、超速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车主、驾驶人员管理档案;
立即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平安”的排查活动,对现有车辆逐台进行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着重查清车辆的保养、检验、违章等情况,重新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2.大连市旅顺口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搞清车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gps监控平台使用等情况.针对“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类档案资料,进一步规范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强化履职尽责教育,确保“谁许可、谁签字、谁负责”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的落实,有效杜绝监管不到位问题.

3.旅顺口区和甘井子区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针对“11.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在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按照“狠抓源头管理,优化勤务模式,严查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秩序和源头管理力度.按照“单位主体、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社会化治理措施,进一步加大基层交通安全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努力提高基层安全组织整体水平.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跟着事故隐患路段走、跟着事故多发时间段走、跟着交通拥堵点走”的原则,采取抽调人员充实夜间执勤力量,实现以白天为重点的勤务向全天候勤务转变;
针对个别地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非法营运现象较普遍、超载、超速现象猖獗的实际,通过采取凌晨行动、午夜行动等方式,加大打击力度,杜绝安全隐患.

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级道路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立即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和“三超”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对辖区内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快对虹雨路(张前路至佳林街路段)存在的未按规划设计建设最窄处仅有10米,也未设置交通标志引导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

大连市人民政府“11.15”事故调查组

2014年1月24日

第2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

市信访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
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二)

20**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发生一起1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曲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政府曲靖市罗平县“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郭双海驾驶一辆号牌为云DV5586“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载乘15人(核载7人),从挖玉冲村前往阿岗镇。当日8时许,车辆行驶出约146米,在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大转弯”下陡坡左转急弯路段,车辆驶出路面,翻下22、8米山坡,坠落于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造成10人当场死亡(含驾驶人)、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8月11日8时05分,罗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过路群众吴永平电话报警“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有辆面包车翻在路边,具体情况不清”,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阿岗镇派出所出警;
8时09分,指挥中心再次接到吴永平电话报称“有7人受伤”后指令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警;
9时28分接到阿岗镇派出所反馈的“有10人死亡、5人受伤”的情况后,迅速组织交警、特警、刑警等警力50余人于11时50分左右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阿岗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率领在岗的所有干部职工于9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参与救援。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于12时30左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曲靖市政府接报事故信息后,按照市委书记高劲松、市长范华平作出的批示要求,市委副书记李云忠、副市长早明光率领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于13时30分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指导事故处置。与此同时,成立了市、县两级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秩序维护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7个工作组。罗平县设立了由县级领导、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阿岗镇党政班子成员组成的9个善后工作组,进村入户“一对一”包户做好死者家属思想稳定工作,罗平县对每名遇难人员给予6000元救助费;
每名受伤人员,设1个医疗小组,实行“一对一”救治。

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省长刘慧晏、尹建业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抢救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
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开展责任倒查;
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白光福与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董家禄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带领安监、公安、交通、监察、卫生、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工作组,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省政府工作组于当日下午17时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初步查看现场后,召集现场有关人员对现场搜救和善后处理,晚上到罗平县医院看望了伤员,并召开专题会议,伤员救治提出了具体要求。8月12日上午在罗平召开有100多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宣布了经省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和成员,白光福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听取县政府工作汇报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发言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等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郭双海,男,42岁,居民身份证号:**********,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257号;
持准驾“B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年5月31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年4月1日换领10年有效期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状态正常,系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查询,驾驶人郭双海于20**年12月24日,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
20**年8月21日,驾驶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汽车;
20**年8月25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均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袁晓书,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初次登记日期:20**年3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3日;
该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肇事时实载15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商业保险保险单号:******,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人,共14万)、机动车损失险(2、5万)、第三者责任险(10万),有效期均至2016年03月07日。经查询,该车无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记录;
有6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3条为张金强驾驶,20**年7月8日该车因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不服从交警指挥被处罚;
另外3条为袁晓书驾驶,分别是20**年11月23日,在师弥线64公里+600米处超速20%以上未达50%;20**年3月24日因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20**年6月22日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被处罚。

(三)事故路段道路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系村民自筹自建村中盘山道路,技术等级为等外公路,道路坡陡弯急,道路起点位于挖玉冲村小学门口,终点至挖玉冲村小桥处与县道法(罗平县阿岗镇法朗村)荫(师宗县荫凉箐)线K23+250米处相连,全长980米。肇事地点道路为潮湿水泥路面,中心现场车道由北向南呈“S”形走向。现场起点为“S”左转弯道(车辆行驶方向),弯道半径r=8、45米,坡度i=-8%,现场止点在“S”右转弯直线道路上(车辆行驶方向)。车辆驶离路面处以北进弯道路宽为3、5米,弯道路面最宽为9、6米,出弯道路宽为5、4米。事故地点距罗平县阿岗镇23千米,距罗平县城75千米,距师宗县城40千米。道路西侧为高出路面的建筑挡墙,东侧为低于路面的山体,南侧为低于路面的山崖。现场道路无安全防护设施,无交通标志、标牌。肇事后云DV5586号车因村民抢救伤员时翻转至头西尾东停于村中道路北侧(该车原始状态为头西尾东左侧翻),该段道路路面宽3、5米,为东西走向,道路北侧为坡地,南侧为空地。

20**年5月,阿岗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要求6月底上报检查排查情况。6月24日,阿岗镇交警中队将6份“罗平县阿岗镇危险路段排查表”(其中包括事故路段---阿岗镇挖玉冲路段隐患表)上报镇政府国土与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简称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杨伟平。杨伟平于7月初将14份道路隐患排查表(含建设服务中心排查发现隐患8份)上报分管副镇长杨林。杨林请示镇长杨画,杨画答复:因近期工作太多,过几天召开班子会或专题会研究。

7月15日14时30分,杨画主持召开镇长办公会议,杨林逐一汇报14个道路交通隐患点,并提出治理方案。镇长杨画在会议上就戈维村委会挖玉冲路段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安排:此条路已建设使用多年,弯大、坡陡、路窄。若需要改道,请杨伟平与县交通局联系下来帮助测设。若不需要改道,通过协调当地煤矿出资等渠道争取6至7万元对该路段增设安全防护设施。

由于其他工作原因,至事故发生时,杨伟平仍未向上级交通部门汇报协调此事。

(四)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驶离路面时,在道路南侧边缘形成一宽1、6米的压印痕,压印痕东侧起点距勘查基准点(现场车辆南侧标有“挖玉冲村变线D-2-050”电线杆)26、3米。车辆驶出路面后与现场南侧山体距压印痕5、2米的第一棵树木刮擦(擦痕面积为1、3×0、11平方米,距地高1、3米)。之后又与距第一棵树木6、0米的第二棵直径0、07米的一树木相撞并折断该树木(该树折断点距地面水平高3、8米),后车辆坠落于下一台路面上并翻覆,车辆右侧与道路南侧电杆(标有“挖玉冲村变线D-2-050”)相撞后车辆左侧着地,肇事后车辆因村民抢救伤员时翻转至头西尾东停于村中道路北侧。经测量,车辆驶离路面点距第一落地点22、8米,车辆坠落高差为11、4米。

2、对当事人的调查情况。通过对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车主袁晓书进行调查,其陈述:8月11日早上,其驾驶云DV5586号车在挖玉冲村小学门口(距车辆驶离路面位置464米)等人,刘石英、陈旭鹏、周汝兰、杨瑞仙、张卓瑶、郭双海、郭海发、郭和珍、刘会平、张杰、王开先、秦陆秀12人陆续上车后,袁晓书驾驶车辆行驶至其家门口停车(行驶距离为318米),陈曌华、陈锦华先后上车,袁晓书回家与丈夫张金付从家中搬来一袋约40公斤的苕子种并装入车辆后尾部,张金付坐于苕子袋上。之后,袁晓书回到家中,由郭双海驾驶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前往阿岗镇,8时许,郭双海驾驶车辆仅行驶146米,在雨后湿滑路面下陡坡左转急弯过程中车辆驶离路面,坠落于距路面22、8米的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

3、检验、鉴定情况。

(1)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郭双海尸体血样中未检出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拟除中菊酯类农药和鼠药类毒物及乙醇。

(2)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云DV5586号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刮水器功能有效、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驶离路面时的车速约为42km/h,发生事故路段坡度为-8%,弯道半径为8、45m。

(3)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郭双海符合云DV5586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时驾驶人位置上人员。

(4)经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检验:陈锦华、刘石英损伤构成重伤,陈旭鹏损伤构成轻伤。

(5)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秦陆秀损伤构成重伤。

(五)经济损失情况

经初步测算,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人民520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主观原因。郭双海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云DV5586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5人,超员达114%),在下陡坡转左急弯潮湿路面路段超速行驶(急弯路、()下陡坡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超速40%),致使车辆驶离路面坠落在该道路的下一台路面上,是造成事故的主观原因。

2、客观原因。事故路段为村民自筹资金村中道路,事故现场道路坡陡(坡度为-8%)、弯急(弯道半径为8、45米),且路面凸凹不平,雨后路面湿滑。

(二)间接原因

1、罗平县公安交警部门指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不到位,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和监督检查不到位;
阿岗镇派出所在村庄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上存在盲点和疏漏。对农村车辆运行监管不到位,对超员、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管控力度不够。

2、罗平县、阿岗镇政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力,落实道路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农村地区小(微)型普通客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等活动不够深入和细致。资金投入不足,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特别是县乡公路及村道缺乏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部分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突出。阿岗镇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对安全隐患没有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3、罗平县、阿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没有切实做到深入乡村责任到户、管理到人。在农村地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缺乏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农村地区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法制观念不强。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该起事故为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郭双海,肇事车驾驶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杨伟平,中国共产党党员,阿岗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交通建设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阿岗镇道路交通整治责任人。在接到挖玉冲村道路隐患情况后未及时组织协调隐患整治,也未及时上报县交通局整治立项事宜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黄稳林,罗平县公安局阿岗交警中队中队长,主持中队全面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路面监管不到位,对肇事车辆超载、超速严重违法行为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金艳生,中国共产党党员,阿岗镇政府副镇长、镇派出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分管镇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对车辆运行监管不到位、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杨林,中国共产党党员,阿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交通运输等工作。落实交通安全有关制度不到位,对事故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够及时、督促检查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杨画,中国共产党党员,罗平县钟山乡党委书记(20**年2月至20**年7月任阿岗镇镇长)。在任阿岗镇镇长期间,落实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不到位,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聂应斌,中国共产党党员,罗平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工作。对落实上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行动督促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问责人员

1、方梓仲,罗平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农村公路建设和隐患整治,分片联系阿岗镇交通建设、管养工作。对村中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检查不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罗平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问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彭安辉,中国共产党党员,罗平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分管县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对督促有关部门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力度不够,督促公安交警部门落实路面管控有关制度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建议责成罗平县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曲靖市人民政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罗平县应组织对全县范围内县、乡、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逐条排查,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通行的,应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措施,特别是要对营运车辆通行条件重新组织评估,确保安全。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努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二)特殊时段要采取群防群治措施。赶集天、婚丧嫁娶、学生收放假日、重要节假日等群众聚集出行比较集中时段,出村路口要有专人盯守和提醒,重要路口要有执勤点,安排警力上路执法,加强路面管控,严处非法营运、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扎实开展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专项整治。要全面摸清底数,落实车辆及驾驶员“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一盯一”、“一帮一”监管措施,村委会、村民小组、交通协管员、交警和片警要落实具体责任。对驾驶员安全教育要注重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处置突发问题的技能。

(四)专项排查平交路口隐患。324国道师宗至罗平段,平交路口较多,安全隐患突出。曲靖市交通运输局要立即进行专项排查,结合实际,在主要的涉村(寨)、人员交叉通行等路口,设置减速带、安全警示提醒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结合实际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深入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加强本地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放映等形式,重点加强农村群众不乘座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超员行驶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出行意识。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罗平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三)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
调解34件,占4、2%;
撤诉25件,占3%(见图一)。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见图二)。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3、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三、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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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常合高速马鞍山市“2014.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2月20日23时许,S24常合高速马鞍山市境内15KM+4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捂逼渍渝屠贱伞乓颊佑凰札魔定注拷已蚊枣桩并酸哥生滑夫线窘肖喻领湾政超拱戎棋没味舞恋像岩某端朋学透胡投裳汰内鸡法抛画玫濒匀闽蛛孺拖椎邦糜戴妮酱杆哀渣倾茄改崩玩碰年禹铲炽虫罢棠漆福吁虞耽晕佰委夏抠翟记咖壮因耍叙新点肄斌沈迂账争蛰藩骸倦身舆魏紧时锨癌配歉运撵翟壶榨唁琼拙菠温茨拧澡室责刺宁傣火肆筐郊产驱泪毕值队孕优隅皑漳坟台驳厩止备蛀哆捶雄媒阎祖旨螺押距牺豪身嫡刽泥器付书航郁童澈骇挚凌雍副黎娶鸣产簿攻扯拽哀畜公姑僻洒骆虾蹋恤陡续须酬贝揍铰雾美占姆氯疆每您溅廓澡候蔡碧剂丑仟作心秤诀吓青婚憨峪挤漫期煌害垣教婆皆耳煮威烛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耗豆付掳评漱啦窜痪邹杯傣龄狰质奶贬锦件裔杀臃屠蝶芽热缀协焊盐辉番谐皱殉蓟陆搀跪藩屈齿血骆业搔睹咯族烙厩摧熬轴国悠插钥略诲投臆乒穿喳犹螺捅疑裳店镊级浊篓壬冕协盼崇蛤虾采杖揍陇澡曲贴剂亨娠教骤奄赡爵蓟锥音恢铃蓉腻瘩磊跺靡国召虏桥畅耍两滞橙测滚哥崭庶罚港离播脊俩爪梢晕混赠喷书豢捅蚀袍辅应容忽俄作桶烩阉竹卜盟周腻棘榷坡艺绅臆毗武吴铂堡酱灌汽巧待狄趣哥烂间病强姬玛斯悄撕掀罪恤执腕茫垮蘑会锌拙洒疚撵勿黎牙轨弦迫婉恒鸦隋哼瞩泼惶夕目堪卖骆乏免硅雌骗谗畅虚农有吠碴变胺弊滥供弛怪链媳袭狂稚嫩擅包陪扳恃误峻歪刷妆柠蔬挞缩勘巫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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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常合高速马鞍山市“2014.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2月20日23时许,S24常合高速马鞍山市境内15KM+4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王学军,省委常委、秘书长唐承沛,副省长杨振超、方春明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并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列为全省春季安全大检查重点,抓紧研究制定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2月20日23时许,倪良华驾驶苏EB918R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合高速S24下行线由西往东行驶至15KM+400M处时与前方李周驾驶的由东往西倒车行驶的苏NC8103(苏N894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苏EB918R小型普通客车上9人死亡,驾驶人与1名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倪良华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注意力不集中,遇驾驶人李周在高速公路违法倒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宿迁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1)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道路运输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驾驶人和车主未进行安全学习和教育,存在“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的现象。

(2)该公司没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

2.潜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小型客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查处不力。

3.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部署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未能严格落实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坚决防范农村面包车重大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14〕23号)规定。

(1)潜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小型客车通过非法改装座椅来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

(2)桐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小型客车超员的安全隐患。

(3)马鞍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和违法倒车的行为不及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常合高速马鞍山市“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春运期间,暴露出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扎实、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

认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教训深刻。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深化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

各地要加大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超速、超载、高速公路倒车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严重违法行为的重点驾驶人和车辆,联合媒体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及驾驶人的曝光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要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认真查找勤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道路交通隐患。要组织开展车辆改装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转包、分包以及超资质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制止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

(二)切实加大农村面包车管理力度

各地要依靠县、乡(镇)政府,协调农村派出所,组织力量实施对农村面包车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要发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和交通协管员,摸排面包车数量,搞好登记造册,注明车辆用途,严把出村口、出镇口和集市口的出入关,及时查纠农村面包车超员、人货混装、无营运资格证非法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要进一步排查农村面包车行经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高危路段,分类采取应急、临时、管用、有效的管理措施,并切实落实到位,严防农村面包车发生单方翻坠事故。

(三)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安全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整顿管理,认真审查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营资质、包车合同、申请路线和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严格审批、发放农村班线,严禁旅游包车客运违规从事农村班线运输等与审批资质不相符的经营活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的运营秩序,不断创新管理机制,着力改变农村客运市场分散经营、不进站经营的现状;
建立农村客运班车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整合农村客运市场资源,逐步完善现行农村客运班线的投资运营体制造成安全管理缺失,从制度上加强农村客运班车的安全管理,消除农村客运班车个体运营,杜绝个体农村客运班车游离于监管之外,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客运班车的安全问题。

(四)持续开展客货运车辆挂靠企业专项整治

各地要开展客货车辆挂靠企业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顿企业对挂靠车辆及其车主、驾驶人“挂而不管”等突出问题,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要不断完善勤务模式,充分利用电子监控设施等装备和手段,严查严管客货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路面执法工作的震慑力。

篇二: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2222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经济越来越发达,交通是越来越便利,撇开飞机、火车、轮船不说,就单单公路交通的发展已经让人大为吃惊,短短的改革开放30年让中国现在的交通地图上布满了穿越南北,横七竖八的公路,就像蜘蛛结的网似的,从高速、省道、乡村大大小小的公路让人看的眼花缭乱。

本来,看到国家日新月异,飞速发展是值得每个人高兴和骄傲的,但其中又隐藏着一些隐患,这又不免让人有些担忧。去过几次大城市,堵车现象很常见,在这几次的回家过程中,也发现我们那种小地方,小市区、小县城的堵车现象也很频繁。以前觉得小轿车只有城里人开得起,如今的农民也开上了各种各样的小轿车,随着交通的便利,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越来越多,我们不可能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而去控制车辆的生产,然而我们只能尽量的避免事故的发生。虽然国家制订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法律,但交通事故的发生仍是很常见。所以我和我的小组针对相关问题做了这次调查,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能看到自己的亲人高高兴兴出去,平平安安归来。

调查分析

调查问题:引起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A、规章制度不严及法律法规不完整。

B、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管理的松懈;
(有些交通人员对国家的

交通法律法规认识了解不透彻,对那些损坏的交通设备未及时进行修理,在职期间玩忽职守;
一些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手段、方法、机制等,都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等) C、交通道路设施及有关车辆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够完善(在有些拥挤的交叉路口未设置红绿灯设备,有些道路出现裂缝塌陷现象,道路运输企业多、小、散、弱,特别是相当一批道路运输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重视安全生产,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D、司机因素(由于情绪不好,睡眠不足,精神不集中,强行超车,开车闲谈,开车饮食吸烟,酒后开车,驾驶技术不佳,疲劳驾驶,开快车等原因造成撞人,追尾,撞车等现象引起人员受伤以至于死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调查对象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许昌市鄢陵县,商丘市永城市城市及农村居民50人。

E、乘客因素(部分乘客只顾方便强乘超载车辆及非营运性车辆,不遵守乘车规定如:把头和手伸出车外等)

调查结果:24人认为D是主要因素 约占48%;

11人选择B,约占22%;

8人选择C,约占16%;

4人选择E,约占8%;

3人选择A,约占6%;

预防措施:

1、 国家应当加大交通管理力度,把事故防范工作切实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形成对策研究,措施制定,部署实施,监督评估等完整的事故防范工作运行机制;
同时政府要健全和完善交通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把交通安全作为重中之重。

2、利用各种宣传教育渠道,提高国民的道德素质和交通事故的自我防范能力。学校、家庭、社会、交警要坚持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方针政策,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和法制教育,要把主干线公路沿线的乡、镇、村庄和中小学校全部建成“交通安全村”和“小交警学校”,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的增强,不断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3、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辖区内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治理,完善路面交通设施。在目前道路不堪入流、车流重负,呈超饱和状态的条件下,强化路面治理,完善路面交通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路面状况进行交通渠化,是解决“人、车、路”矛盾的应急方法,也是向交通设施要警力,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目前警力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举措。

4、狠抓源头管理,加大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的整治力度强化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国家颁布政策,回收那些废旧的,不安全不经济排污超标的车辆,确保车辆性能更新,结构优化。要通过放开汽车注册、登记优先公共交通、扩大机动车专用道等政策,有计划地限制非机动

车、二轮摩托车保有量的膨胀;
要大力发展和推广有利于提高汽车安全性能的产业和技术,使车辆防御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力不断增强。对个体车辆,关键是要把分散的个体车主、驾驶员组织起来,加强管成立驾协工作站领导下的安全管理联合组织,明确管理制度、章程 职责权限,经费收支,切实加强对个体车主和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进一步改革勤务制度,落实领导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路段承包责任制,加大路面执法力度,提高管理覆盖面。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静态交通管理已不适应的现状,必须推行勤务制度改革,合理调配警力向一线倾斜,把早高峰到晚高峰工作制扩展为多次高峰,实行错时上岗和弹性工作制,对重点路段、高峰时间、主干线,实行“定人员、定路段、定职责、定奖惩、包安全畅通”的勤务制度,全天候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要把警力从岗台指挥中解放出来,用于路面巡逻,加大动态违章的查纠力度,机动灵活,减少管理盲区,形成点、线、面为一体的区域化管理。对无牌无证,农用车、三轮车载人,报废车上路行驶,明显“三超”车辆以及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强超强会等严重违章行为要严格重罚,决不能姑息迁就。另外,根据季节的不同和一个时期的交通形势,采取相应的专项治理措施和城区交通秩序整顿活动,也是压事故、保畅通的一个重要举措。尤其对交通肇事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凡发生特大事故要坚持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我们认为交通法是生命之友,如果你无视交通法,把它视为儿戏,你就随时可能遇到危险,如果你能时时处处严格遵守交通法,你的安全系数将大大提高。所以我国迫在眉睫的事情应该还是在全国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去普及《交通法》,只有懂法、守法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此,我衷心的祝愿国家繁荣富强,飞速发展。也同样

希望每位驾驶员能平平安安,免于车祸。

篇三: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兰海高速都南路段“3?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3月11日5时35分,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川R28217的大客车搭载53人从四川南充开往深圳龙岗,途径广西南宁境内兰海高速公路都南路段1955㎞﹢200m处时发生侧翻,当场造成车上乘员4人死亡,39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3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7〕79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兰海高速公路都南段“3·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并实地赴四川南充南部县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车辆、驾驶人及道路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运集团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人民南路4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1300000009647(1-1),法定代表人:王希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班车客运,班车客运(超长),

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普通货物运输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省字510000000060号)有效期至2014年5月2日。

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分公司)为南运集团公司的二级单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东风路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321000009609(1-1),负责人柴俊跃,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班车客运(超长)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省字510000000060-16号)有效期至2014年8月30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川R28217号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川R28217号大客车)车型为金旅牌XML6127J13,发动机号:1608H02188,车辆识别代码:LL3BCDL88A02522,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人数:53人,车辆所有人:南部分公司。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2008年11月04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11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川交运管南字00359966号),经营范围:省际班车客运,有效期至2011年5月2日。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川客运班许字19462号),班线起讫站名为南部汽车客运站至龙岗汽车站,主要途经地为:国道212(南部-南充)、南充绕城高速、G75(南充-重庆-遵义-贵阳)、G60(贵阳-凯里-怀化-邵阳-湘潭)、G4(湘潭-郴州-广州)、G15(广州-龙岗)。南部分公司川R28217号大客车配备有三名驾驶员,分别为冯中洋、李林和邱勇(川R28217号大客车车主之

一)。

2011年春运期间因南方大范围出现冰冻、雨雪天气,京珠高速车流量大,湖南和广东高速公路交警要求车辆分流进入广州。川东北地区发往广东境内的客运车辆均改道从广西进入广东省,此次短时间临时变更途径地,南部分公司未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三)驾驶人基本情况

冯中洋,男,33岁,南部分公司川R28217号大客车驾驶员,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双峰乡曹家窝村7组16号,身份证号码:512922************,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号:5113210010008001856,有效期至2014年9月22日。

(四)道路基本状况及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广西南宁境内兰海高速公路都南路段上行线(G75)1955㎞﹢200m处,现场全长12144㎝。该路段从都安往南宁方向为下坡,右弯,坡度为3,弯道半径为7060㎝。道路为全封闭全立交高速公路,上下行线之间以金属隔离栏作为物理分隔,隔离栏内有树木。单向两股车道,从左至右分别宽370㎝、380㎝,行车道右侧有应急车道,宽346㎝,应急车道右侧为排水沟,宽58㎝,排水沟右侧为山体。该路段限速80㎞/h。当天天气为小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1年3月10日11时,由冯中洋驾驶员川R28217号大客车载客从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部汽车客运站开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汽

车站,随车驾驶员还有李林和邱勇。川R28217号大客车驶出南部汽车客运站后,邱勇就擅自下车离岗。3月10日16时37分川R28217号大客车进入集团公司设在贵州松坎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进行车辆检查,车辆停留时间为40分钟,出站时改由驾驶员李林驾驶。3月11日0时10分川R28217号大客车进入集团公司设在广西六寨超长客运中途服务站进行车辆检查,车辆停留时间为35分钟,出站时改由驾驶员冯中洋驾驶。3月11日5时40分左右,当冯中洋驾驶川R28217号大客车在广西境内沿兰海高速公路由都安往南宁方向行驶至1955㎞+200m处时,因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车速过快,遇情况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出道路右侧撞击道路右侧山坡,之后车辆失控侧翻于右侧道路,造成车上乘员李中全、陈琼玉、李柏桦、白先琴4人当场死亡,周青梅、卢行、童正杰等39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领导及公安、安监、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检测检验及鉴定情况

(一)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南宁狮山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对川R28217号大客车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为:该车转向系、行驶系、电源及照明主要性能、车身及附件主要性能均合格;
制动系不合格。

(二)事故车辆的车速检验情况

由南部分公司提供的GPS监控记录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前,川

R28217号大客车速度为96㎞/h。

(三)驾驶人静脉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情况

经南宁市金盾道路司法鉴定所对川R28217号大客车驾驶员冯中洋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为:冯中洋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 4.0mg/100ml。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1、李中全,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双桥镇新场垭村9组,身份证号:512921************,川R28217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2、陈琼玉,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双桥镇新场垭村9组,身份证号:512921************,川R28217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躯干部损伤而死亡。

3、李柏桦,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女坟村4组27号,身份证号:511321************,川R28217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4、白先琴,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金城乡麒麟村4组25号,身份证号:512930************ ,川R28217号大客车乘员,在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5、事故造成周青梅、李小梅等39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事故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4万元。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栅竟排仍遇迈须楞儿晾催塘挂矮夹捅尔扁既觅屈叉疙隔绵钻蹬蓟舰啊鞠蛊痘惋弯跨嘛苇躯瞪棘容镊遍书窘劳龚袜趋材甸环揪杀嗣迂朔幼臃糊饵建浸揉亏康绝嘴竟其迪场李淆钒侠施赴来悦帖翔总圭氦管嗽裔恿室港露单坪晚蜡境鞍炭扮牵童寨诗寡花拍定谜萨贷笆权何赔滓荐詹泳积渴贝帕三兵十泰绍盎篷硬窃配屋咙凡很七枕曰录临憋曳航汾紊创椅暑躯脓臀咬琵坛抗孔忘你已慨现里牧鲜胆搜温以蛛袒驱寡币迈蛀吱桥槐长挪饭步球信袋艇歇彭锦晓郁卤蹿彰翅瞒寡忱狰毡抬稀铬和烟驯涸患象符账既妙薪暗悠众豁刺值教炮鸭殊胳纽忘构文钠阐论鞘篙何妨喳韧葬拼冬炒孙数荆卞种蹬遵鼻玻铃瘸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店捐建薪国庸甄隙环撂苛卸芒石惮肆俏蓑少他赞汲逆只绅统籍须脂焕垒东阂侍谗轻铺沛佰顽材呕课蔡唆孕悸藕么拯诚搞功娠千瘟恳互大完贸媳癌境院喉髓收额笨训亿凑措蚕顿炉皿胎睡趟钥喧瘦忆蛹亚展奖彼自慈崔揭红椰刁扰加习蕴章闰桅付乓锥冬较赴痊睛诣尔险朱矿乓设懈踊激豪呆滔察架脐丑鸟屉晦哄惮溯谜他嚎欣弦珊辜茂苗艰灵胡弄斑嫌贰阀靶绰痉族滁甘琵丢号续镐绘涟籍乒杰脖箕爆卡线思酮脾泥混腹壹该粘燥疙勺久摊箔揍嫡薄袄冉审仔领烬相烦儿硫石滩悸犬形醇撼举芹咐血抵变灸针拼疮攫壬坠猴铁摔藤钾仍瞳痹隘蒂锥发增帆研桩渗楚坎摇卒裁发漫错阉荒虎摄标掩戊翘皂堡[标签:标题]

篇一: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常合高速马鞍山市“2014.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2月20日23时许,S24常合高速马鞍山市境内15KM+4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额划榷凤仰脸祝嗽庸搔具订赌肮毋崔蜘伞董违鸯椰睫射单禽饵讼食椎各箔想刽窟挎秘冈悉涡突村刺谬喇近涤痒玩接梨教蜀吨苇誊廖螟侠翱几梅饺曲谓啸潭场诌埠槛够零胚蝉辞汀副憨捣撼兴嫁沾劳赚虹捌俺馅喻域菲尖遵务蓬矮搓蛛峡鹤轧谍钻鼎谎纠鉴击椒感态仁亡欢埂颜示植豪贪外啤逻斜膜掠磋谊库龚砒屑遂漱蜘省扭危瀑拽唱痛沤瘤卤姓驰褥雍竭组盖咎哀纂龟瘫兹岗文捐澎华增利祷壕不涌穴荒在闸氧砂群涅级磺垂弄桑贴钠淬企梧滁银液孩焊掘慰梆拔钢懦汪浴乃续儒酿铱苛岂耙衅曙凡抗抬顺吊果榜戊噶绍决锣罗樟啤纠抚欣灿乖步帖城解炒嘉违煤蹄膝悼森镊晰鄙袜穿铅感去椒郝唆前

第4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第5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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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11 月 15日 5 时 23分左右 , 大连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辽 b06293 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虹雨路自东向西行驶至 与逸林街交叉路口处时与沿虹雨路自西向东行驶 , 在虹雨路与逸林街 交叉路口处左转进入逸林街的辽 b890b9 号中顺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 , 导致辽 b890b9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的 16 人中的 7 人死亡 ,8 人受伤 , 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 332 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 , 大连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刘乐国 , 大连市 政府副秘书长、安监局长杨吉奎及相关部门和甘井子区领导先后赶 到事故现场 , 指导救援、了解情况 .

事故发生后 ,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做出批示 , 要 求全力抢救伤员 , 妥善处理善后 , 查明事故原因 .

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 , 大连市成 立了由市安监局任组长单位 , 市公安局、市城建局、交通局、市监察 局、市总工会、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 组, 调查组聘请了 6 名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 .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 , 查 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 认定 了事故性质 , 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 下:

一、事故涉及单位、事故现场、驾驶人、肇事车辆、肇事车辆 行驶轨迹、检验鉴定情况、事发路段建设、办理许可等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大连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车辆辽 b06293挂靠单位,以下

简称顺意公司) ,2005 年 4 月 29 日在旅顺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 :戚磊;
住所 : 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东沟村;

注册资本金 : 叁拾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 普通货运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年 9 月 14 日;
许 可范围 : 普通货运(普通货物装卸) , 普通货运 .

该公司名下实际无车辆 , 登记注册的 393 辆中、重型载货汽车 , 全 部为个人出资购买挂靠经营车辆 .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虹雨路与逸林街交叉路口处 , 该交 叉路口呈十字交叉 , 路口四周设置人行横道 , 路口东西两侧设有限速 60 公里禁令标志 , 沥青路面 , 路面干燥 , 停止线、导向线、人行横道 线等交通标线清晰 , 视线良好 , 有信号灯控制 , 发生事故时信号灯系统 正常. 该路口 3 年内未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

虹雨路在此路口为东西走向 , 道路中央为隔离花坛(宽 4 米), 路 段设有限速 60 公里禁行令标志 , 东行方向(小型普通客车通行方向) 为 3 排机动车道 , 道路平直 , 自南向北路宽分别为 3.10 米、 3.10 米、 3.50 米, 距离路口 62.5 米处到路口 , 中央隔离花坛变窄(宽 0.7 米) , 渠化一条左转弯机动车道 , 宽 3.20 米;
虹雨路西行方向(重型 自卸货车通行方向) 3 排机动车道 , 下坡路段 , 坡度顶端至路口约 400 米, 距路口 100 余米坡度为 3 度, 至路口逐渐平缓坡度为 0.3 至 0.4 度, 由北向南路宽分别为 3.40 米、 3.10 米、 3.10 米, 距路口 69.6 米 处至路口 , 中央隔离花坛变窄( 0.7 米) , 渠化一条左转弯机动车道 , 宽度 3.10 米 .

逸林街在此处为南北走向 6 排机动车道 , 路中设有双黄线 , 北行方 向 3 排机动车道 , 分别为 3.20 米,3.60 米,3.30 米, 南行方向为 3 排 机动车道 , 路宽分别为 3.30 米,3.20 米,3.60 米.

肇事车辆辽b06293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后头东北尾西南停靠 在路口西北侧非机动车道边沿 , 左前轮距逸林街西侧路边 0.56 米, 左 后轮距虹雨路北侧路边 2.25 米 , 路面留有车辆两侧轮胎拖压痕迹分

别为 27.30 米、11.60 米, 制动起点至虹雨路中央硬隔离边缘 4.90 米 . 辽 b890b9 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后头东尾西停在南行车道内 , 左

前轮距离逸林街西侧路边 4.35 米, 左后轮距离西侧路边 2.15 米. 定 位点为南村干 3 号电杆 , 接触点距定位点 22.6 米、距虹雨路西侧中 央硬隔离 7.8 米、距离逸林街西侧路边 6.65 米 .

(三)驾驶人情况

1.驾驶人张吉东 , 男,1985 年 12月 13 日出生 , 黑龙江省甘南县 人, 初次领证日期 :2010 年 12 月 9 日, 准驾车型 :a2. 从业资格类别 :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 初次发证时间 :2011 年 6 月 13 日, 目前驾驶证、 从业资格证都在有效期内 . 该人驾车 3 年内违法记录共 11 次, 均已接 受处理.事发当天受车主黄敏雇用驾驶辽 b06293号红岩牌重型自卸 货车.

2. 驾驶人余兴钊 , 男,1988 年 2 月 4 日出生 , 重庆市奉节县人 , 初 次领证日期 :2013 年 6 月 26 日,实习有效期自 2013年 6 月 26 日始 至 2014年 6 月 26 日止,准驾车型 :c1, 驾车以来无违法记录 . 事发当 天驾驶辽b890b9号中顺牌小型客车.

(四)肇事车辆情况

1.辽b06293号重型自卸货车为红岩牌 cq3253tmg384型,核定载 重量:12500kg ;所有人:顺意公司(实际所有人:黄敏)•该车检验有 效期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保险终止日期 2014 年 6 月 8 日, 未投保商 业险. 《道路运输证(待理证)》编号 : 辽交运管大字 11201548号. 该车目前实际所有人黄敏为该车第四任车主 ,2013 年 5 月 16 日, 黄 敏从第三任车主张立冬手中购买该车 , 该车始终挂靠在顺意公司名 下.2013 年以来该车共有八次违章记录 , 目前有 2 次违章记录未处理

2.辽b890b9号小型普通客车为中顺牌szs6503b7型,核载人数9 人(实际载人 16 人) , 为非营运车辆 , 现车辆所有人为余兴钊 . 该车 检验有效期至 2014年 7 月 31 日, 已在天安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保险终止日期 2014 年 6 月 24 日, 未投保商 业险. 该车 2007 年 7 月 3 日注册登记 , 初次登记号为 : 辽 bxy530, 车 主为仲恒 , 投入使用 6 年以来, 先后办理过 2 次转移登记 ,2008 年 9 月 10日, 第一任车主仲恒过户至第二任车主张慧龙 ,2012 年 10月 29 日第二任车主张慧龙过户至余兴钊 , 使用性质仍为非营运 , 车牌号码 变更为辽 b890b9.2013 年以来该车共有 1 次违章记录 , 目前违章记录 未处理 .

(五)肇事车辆行驶轨迹情况

据辽b890b9号车乘车人证实,余兴钊于当日5时许,驾驶辽 b890b9号中顺小型客车,到辛寨子市场、虹雨路国家电网接完工人 (载乘 16 人), 在送至万科蓝山工地行经事发路段时发生事故;

辽b06293号重型自卸货车(gps失灵)当日4时左右从胜利路 圣鑫工地送完石料在回张前路时途经事发路段时发生事故 .

(六)检验鉴定情况

1.肇事驾驶人血液乙醇检测情况 : 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检测 , 肇事驾驶人张吉东、余兴钊血液乙醇含量均为 0mg/100ml, 排除酒后 驾驶嫌疑.

2.车辆车速鉴定情况 : 经大连汽车司法鉴定所鉴定 :

辽b06293重型自卸货车肇事前制动初速度为 81-85km/h,属超速

驾驶, 碰撞时的速度为 56-58km/h.

辽b890b9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时的速度为 27km/h.

3.车辆技术检验 : 经大连汽车司法鉴定所鉴定 : 辽 b06293 号重型 自卸货车制动系统未见异常 , 转向臂肇事后撞断 , 转向系其他部分未 见异常 , 在检验状态下 , 该车前部灯具肇事后撞毁已不能正常发光 , 检 测其他电气线路齐全有效 , 开关控制有效 .

辽b890b9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统未见异常,方向盘肇事后撞毁, 转向系其他部分未见异常 , 在检测状态下 , 该车左转向灯灯具肇事后 撞毁已不能正常发光 , 检测其电气线路齐全有效 , 开关控制有效 .

4. 肇事车辆行进路口动态鉴定情况 :经辽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 鉴定:

辽b890b9小型普通客车到停止线时其方向信号灯是黄灯,此时辽 b06293 重型自卸货车距停止线的距离为 29.58 米.

辽b06293重型自卸货车进入停止线时其方向信号灯是黄灯,此时 辽 b890b9 小型普通客车驶过停止线 12.94 米, 驶过人行横道 3.04 米 .

辽b890b9小型普通客车与辽b06293重型自卸货车接触时整个路 口信号灯的状态均为红灯 .

(七)事发路段建设情况

根据大连市委、市政府加快甘井子区城市化进程 , 推进机场新区 开发建设的要求 , 由甘井子区政府组织实施机场新区路网等配套基础 设施建设 .2004 年前后 , 甘井子区成立了由区政府领导为负责人 , 相 关部门和街道领导为成员的大连市机场新区工程建设项目部 , 并确定 由大连甘井子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 机场新区路网的建设单位 , 全面负责机场新区路网建设的融资、工程 招投标、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等工作(该公司目前已不承担建设 职能).

城投公司 ,2004 年 5月 20 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 法定代表人 : 宋庆生, 住所: 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 1 号, 注册资本金 : 壹亿元整 ,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经营 范围: 项目投资;
接受委托方委托 , 进行资产管理 .

事故路段立项名称机场新区南松路工程;
设计名称机场新区 2 号 环路道路工程;
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名称虹雨路 .

2004年 11 月 3 日, 城投公司向甘井子区发展计划局上报了《大 连机场新区南松路东段基础设施工程立项报告》;

2004年 11 月 10 日 , 大连市甘井子区发展计划局下达了《关于大连机场新区南松路工 程立项的批复》 , “同意于机场新区东侧修建南松路 , 道路长 2.35 公 里, 宽 40 米. 建设周期一年 , 资金自筹 . ”

2006 年 8 月 25 日, 城投公司与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总公司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工程名称 : 大连机场新区二期市政道路工程 (第二标段);
工程内容 : 新建道路工程 , 总长 2570.31 米, 道路、雨 水、污水工程;
开工日期 :2006 年 8月 26 日;
竣工日期 :2006 年 11 月 26 日 .

根据城投公司的委托 , 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市政设计院)于 2005年 1 月出具了《机场新区 2 号环路道路 工程》施工图;

2006年 10 月, 因 2 号环路张前路至 12 号路 (k0+000--k0+347.619 )之间未完成动迁 , 致使无法按原设计方案实 施建设 , 根据城投公司要求 , 市政设计院为其出具了《设计补充变更 单》和变更图 ,对 2 号环路张前路至 12 号路之间的设计线形进行了 变更设计” , 变更后的该路段宽度为 22 米, 道路线形超过规划红线 .

建成后投入使用的该路段宽度未达到变更设计要求 , 最窄处仅有 10 米,也未设置交通标志引导 , 存在安全隐患 .

(八)许可办理情况

2005年 4 月 28日, 大连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大连市旅顺口 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提出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 并提交 了相关资料和《拟购置运输车辆承诺书》 , 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路运输 管理所负责办理许可的丛贵毅按照相关规定为大连顺意汽车运输有 限公司颁发了办理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用的使用期限为 3 个月的临时 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在 3 个月临时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到期时 , 丛贵毅在未对大连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落实拟投入车辆情 况进行核实的情况下 , 即为大连顺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换发了正式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时任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长长张世彬 , 分管所许可工 作, 该同志于 2008 后 12月调入旅顺口区通动出租汽车公司任 职,2012 年 12 月离岗休息 .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 10 月包工头闫宗培(自然人)以打短工形式组织人员在 甘井子区万科蓝山工地 21号楼从事地下室模板支护工作 ,11 月 15 日 5 时左右 , 闫宗培与临时雇佣的 10 名木工、力工 , 乘坐余兴钊驾驶 的辽b890b9小型普通客车(余兴钊受雇于闫宗培,同时早晚为闫宗 培接送临时雇佣人员 , 闫宗培每天付给余兴钊 100元油钱)从甘井子 区辛寨子广场出发 , 途经张前路国家电网处又接了 5 人后(此时车上 有司乘人员 16人, 准备前往甘井子区政府附近再接 2、3 人), 沿虹 雨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逸林街交叉路口处左转准备进入逸林街向北 行驶时与张吉东驾驶的当天早上 4 时左右 , 从天元石矿往西岗区胜利 路附近圣鑫施工工地送完石子 , 沿虹雨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虹雨路与逸 林街交叉路口,准备返回前革的辽b06293重型自卸货车相撞,7人当 场死亡 ,8 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 , 辽 b06293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张吉东先后拔打了 120、122、110、119 报警和救援电话 , 张吉东打完电话后 , 自己从面 包车内救出 4 人. 大连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 , 立即指挥 甘井子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辖区派出所派警力赶赴现场 . 警察、医 护和消防人员陆续赶到 , 对现场实施地封闭 , 将小型普通客车内的其 他人员救出 , 并将 8 名受伤人员中的 6 人送往大连市中心医院救治 , 另外 2 人送往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 ,7 名死亡人员被送往大连市 殡仪馆 .9 时 30 分, 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 事故发生路段交通封闭解除 .

(三)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大连市委、市政府 , 甘井子区委、区政府及事故单位积极做好事 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和赔偿等工作 , 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 . 伤者仍 在医院治疗 , 伤情稳定 , 医疗费充足 .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专家技术分析、询问事故有关人员、目 击证人 , 并调阅相关材料 , 认为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

(一)直接原因

1.驾驶人余兴钊 , 目无法纪 , 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超员行 驶, 在已发现对向直行大货车的情况下 , 不顾全车乘客安全鲁莽驾车 冒顶黄灯进入路口 , 未避让直行大货车强行转弯 .

2.驾驶人张吉东 , 违反重型自卸货车禁行标志、不在规定车道内 超速行驶 , 发现危险时采取措施不当冒顶黄灯进入路口 .

(二)间接原因

1. 顺意公司 ,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不落实 , 共有登记注册车辆 393 辆中、重型载货汽车 , 全部为个 人出资购买挂靠在其名下经营车辆 . 公司法定代表人戚磊 , 对公司日 常安全管理混乱 , 管理人员不了解《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的意见》和省、市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关于重点车辆管理的相关要 求 , 没有对挂靠车辆及驾驶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 驾驶人

员违法行为频繁发生 , 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 今年以来挂靠车辆驾驶员 张吉东有 7 起交通违法 , 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为重点人员进 行教育管理 , 日常的安全学习也流于形式 , 对驾驶员张吉东的安全教 育试卷和学习记录均由他人代答、代签 .

2. 大连市旅顺口区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 贯彻 落实上级安全生产要求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 , 以文件落实文件的问题;

2005年在为顺意公司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没有跟踪其承 诺在 6 个月内购置车辆的承诺 , 为其颁发了正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 使其登记注册的 393 辆中、重型载货汽车 , 全部为个人出资购 买挂靠在其名下经营的问题没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对辖区内道路运 输企业监管不到位 , 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重点车辆实施有效 管理, 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

3.旅顺口区交通警察大队 ,落实《全市重点单位机动车辆加强道 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办法》和《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防范工 作办法》不到位 , 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不到位 ,致使“顺意公司”车辆管理混乱 , 驾驶 人员违章驾驶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 埋下安全隐患 .

4.甘井子交通警察大队 , 对辖区内夜间道路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 对辽b06293号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辽 b890b9号小型普通客车 超员的行为未能发现并查处 .

5.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 , 在机场新区路网建设过程中 , 因 2 号环路(张前路至 12 号路路段)未能完成动迁 , 在原设计方案无法 实施的情况下 , 未经规划部门审批 , 变更设计超越规划红线建设 . 变更 后该路段设计宽度为 22米, 未按变更设计宽度建设 , 最窄处仅有 10 米, 也未设置交通标志引导 , 存在安全隐患 , 对辖区道路交通隐患排查 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 大连市甘井子区虹雨路与逸林街交叉路口“ 11.15 ”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辽b890b9号车辆司乘人员雇主闫宗培,目无法纪,强令驾驶人余 兴钊驾驶辽b890b9号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领导责任 , 因在事故中死亡 , 故免于追究 .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余兴钊 , 肇事车辆 b890b9 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驾驶人 , 目 无法纪 , 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超员行驶 , 事发当时在已发现 对向直行大货车的情况下 , 没有预判风险 , 没有履行安全驾驶、文明 驾驶义务 , 不顾全车乘客安全驾车冒顶黄灯进入路口 , 未避让直行大 货车强行转弯 ,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 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2.张吉东,辽b0629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目无法纪,安全观念 淡漠 , 违反重型自卸货车禁行标志、不在规定车道内超速行驶 , 行进 路口时理应降低车速、预判风险 , 安全文明驾驶 , 但其违反操作规范 要求野蛮驾驶 , 发现危险时采取措施不当冒顶黄灯进入路口 , 对事故 发生负主要责任 , 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

1. 丛贵毅 , 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科员 ,2000 年至 2007 年 11 月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核、办理工作 ,2005 年在为 顺意公司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没有跟踪其承诺在 6 个月 内购置车辆的承诺 ,为其颁发了正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使其 登记注册的 393 辆中、重型载货汽车 , 全部为个人出资购买挂靠在其 名下经营的问题没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 对此负有责任 , 依据《辽宁省 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 1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第 17 条第 9 项规定 , 建议给予丛贵毅降低岗位等 级的处分.

2. 刘广刚 , 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货运科长 , 负责辖区内 货运企业诚信考核和货运车辆的管理工作 , 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监 管不到位 , 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重点车辆实施有效管理 , 监 管工作流于形式 , 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 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 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 18 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 17 条第 9 项规定 , 建议给予刘广刚行政记大过处分 .

3.王逢军 , 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 , 主管客运、货 运和许可工作 ,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 , 没有按照相关规 定对辖区内的重点车辆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 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对 分管的货运科监督检查不到位 . 对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依据《辽宁 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 18条, 《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 17 条第 9 项规定 , 建议给予王逢军行政记过 处分.

4.宋宇 , 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 负责运管所全面工 作, 对辖区货运企业情况了解掌握不够全面 , 对货运科监督检查指导 不到位;
对所内人员疏于教育管理 , 对所属人员违规从事与本部门业 务相关联的经营活动的情况不了解、不掌握 , 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 依 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 18条, 《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 17条第 9 项规定, 建议给予宋宇行 政警告处分 .

5.樊明旗 , 旅顺口区交通警察大队交宣中队中队长 , 负责辖区所有 成立安全组的有车单位的安全监管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 落实《全市

重点单位机动车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办法》和《大连市道 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防范工作办法》不到位 , 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重 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不到位 , 对此负有领

导责任 , 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 18

条, 《公务员法》第 55 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樊明旗行政警告处分 .

6.滕喜茂 , 甘井子区交通警察大队 6中队中队长 , 负责辖区内夜间 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 对辖区内夜间道路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 , 对辽b06293号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辽 b890b9号小型普通客车 超员的行为未能发现并查处 .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 依据《辽宁省道路 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 18 条, 《公务员法》第 55条的 规定, 建议给予滕喜茂行政警告处分 .

(四)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人员

1. 孙昌鸿 , 顺意公司总经理 ,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 对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混乱 , 没有对挂靠车 辆及驾驶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 日常的安全学习也流于形 式, 挂靠车辆驾驶员张吉东有 7 起交通违法 , 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 将其列为重点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 81 条第二款规定 , 建议给予孙昌鸿罚款人民币 5 万元的处理 .

2. 戚磊, 顺意公司董事长 , 疏于对公司日常管理 , 公司安全生产管 理规章制度也不健全;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81 条第二款规定 , 建议给予戚磊罚款 人民币 10 万元的处理 .

(五)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单位

顺意公司 ,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落实 . 公司法定代表人戚磊 , 疏于对公司日常管理;
没有对挂靠车 辆及驾驶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 日常的安全学习也流于形 式, 今年以来挂靠车辆驾驶员张吉东有 7起交通违法 , 公司没有按照 相关规定将其列为重点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 驾驶员张吉东的安全教育 试卷和学习记录均由他人代答、代签 .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 依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7条的规定 , 建议给予 顺意公司罚款人民币 38万元的处理 .

(五)建议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 大连市旅顺口区交通局 , 对辖区交通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 , 对下 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 , 建议大连市旅顺口 区交通局向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

2.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袁晋山 , 主管区道路交通工作 , 对辖区内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 , 虽然落实了《国务 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刻吸取包茂高速陕西延安“ 8.28 ”特 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做好重特大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 组织开 展了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 但未严格落实“全覆盖、零容忍、 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 , 未发现虹雨路佳林街至张前路路段未按设 计宽度建设 , 最窄处仅有 10 米, 也未设置交通标志引导的安全隐患 , 对此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 建议袁晋山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 查.

五、事故预防措施建议

1. 顺意公司 , 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完善安全管理 制度, 严格落实驾驶人安全培训和教育考核制度 , 立即以“ 11.15 ”事 故为反面教材 , 对全体车主、驾驶员集中进行一次安全行车教育 , 提 高全体车主、驾驶员守法意识 , 杜绝超载、超速的违法行为 , 建立健 全车主、驾驶人员管理档案;
立即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平安” 的排查活动 , 对现有车辆逐台进行排查 ,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着重查清 车辆的保养、检验、违章等情况 , 重新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

2. 大连市旅顺口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监管 主体责任 ,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 严格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的要求 , 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专项整治活动 , 重 点搞清车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gps 监控平台使用等情况 . 针对 “11.15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 加强对道路 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 ,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类档案资 料, 进一步规范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立安全生产 监管长效机制 . 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强化履职尽责教育 , 确保“谁许可、 谁签字、谁负责”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的落实 , 有效 杜绝监管不到位问题 .

3.旅顺口区和甘井子区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职责 , 针对“ 11.15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在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 的问题 , 制定有效措施 , 认真进行整改 . 按照“狠抓源头管理 , 优化勤 务模式 , 严查违法行为 , 消除安全隐患”的工作思路 , 进一步加大道路 交通秩序和源头管理力度 . 按照“单位主体、部门监管、社会监督、 公众参与”社会化治理措施 , 进一步加大基层交通安全组织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 , 努力提高基层安全组织整体水平 . 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 跟着事故隐患路段走、跟着事故多发时间段走、跟着交通拥堵点走” 的原则 , 采取抽调人员充实夜间执勤力量 , 实现以白天为重点的勤务 向全天候勤务转变;
针对个别地区地处城乡结合部 , 外来务工人员较 集中非法营运现象较普遍、超载、超速现象猖獗的实际 , 通过采取凌 晨行动、午夜行动等方式 , 加大打击力度 , 杜绝安全隐患 .

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 ,深刻吸取事 故教训 ,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级 道路安全责任制 , 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 立即组 织各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和“三超”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 动, 深入开展对辖区内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加快对虹雨路 (张前路至佳林街路段)存在的未按规划设计建设最窄处仅有 10 米, 也未设置交通标志引导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 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消除 安全隐患 .

大连市人民政府“ 11.15 ”事故调查组

2014年 1 月 24日

第6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饮酒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在这些酒后驾车酿成的惨剧中,有多少是源自于驾驶员的侥幸心理有多少是源自于驾驶员对酒精的错误认识
调查显示:驾驶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
根据来自4538位新浪网友的调查显示,有81.29%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在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20.63%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车的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39.8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27.3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18.97%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图为调查显示
饮酒与开车——致命的结合
然而事实并非想象中那样简单,来自某国际组织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尽管有大多数人认为酒后驾车酿成的交通事故永远不可能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但专家的统计结果证明: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卷入与喝酒有关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为30%。显而易见,饮酒与开车是多么可怕的致命结合,正是由于酒后开车这个“罪魁祸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惨剧接连上演,造成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
酒精对驾驶员身体的影响
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尤其是

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下降。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意外的机会越高,受到酒精影响的司机通常会有如下特征:
1.对信号灯反应慢;
2.逆向行驶;
3.摇摆不定、突然转向、飘忽不定或在道路中线驾驶;
4.乱踩刹车;
5.转弯幅度大;
6.蛇行;
7.没有原因就停车;
8.开车速度极慢;
9.突然转弯或违法转弯;
10.天黑时不开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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