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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8篇

发布时间:2023-08-07 13:55: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电力线路部分)

  1总则;

  2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2.2现场勘察制度;2.3工作票制度;2.4工作许可制度

  2.5工作监护制度

  2.6工作间断制度

  2.7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3保证安全技术措施

  3.1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3.2停电

  3.3验电

  3.4装设接地线

  3.5使用个人保安线

  3.6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4线路运行和维护;

  4.1线路巡视;

  4.2倒闸操作;4.3测量工作;4.4砍伐树木;5临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5.1在带电杆塔上的工作;5.2临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5.3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5.4临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6一般安全措施;

  6.1一般规定;6.2高处作业;6.3坑洞开挖与爆破;6.4起重与运输;6.5杆塔施工与检修;6.6放线、紧线与撤线;7配电线路上的工作;

  7.1配电线路上工作的一般规定;7.2架空绝缘导线作业;7.3装表接地;8带电作业;

  8.1一般规定;8.2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8.3等电位作业;8.4带电断、接引线;8.5带电短接设备;8.6带电清扫机械作业;8.7带电爆炸压接;8.8高压绝缘斗车臂作业;8.9保护间隙;8.10带电检测绝缘子;8.11低压带电作业;8.12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9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9.1一般规定;9.2施工机具的使用要求;9.3施工机具的保管、检查和试验;9.4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和试验;10电力电缆工作;

  10.1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10.2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附录

  附录A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B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C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D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E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

  附录F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

  附录G电力线路倒闸票格式

  附录H标示牌式样

  附录I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表

  附录J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附录K登高工器具试验表标准表

  附录L起重机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

  附录M紧急救护法

  总则;

  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派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教育和培训

  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

  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错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批准后执行。

  1.7电器工作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既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电气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现场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许可制度;

  4)工作监护制度;

  5)工作间断制度;

  6)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2.2现场勘察制度;

  2.2.1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堪察的施工(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

  2.2.2现场勘察应查看

  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辑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3工作票制度

  2.3.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A)。

  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3)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C)。

  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

  5)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E)。

  6)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F)7)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3)高压电力电缆停电的工作。

  2.3.3填写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1)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2)在运行的配电设备的工作。

  3)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2.3.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2.3.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3.6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1)测量接地电阻;

  2)修剪树枝;

  3)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4)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5)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2.3.7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2.3.7.2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2.3.7.3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2.3.8工作票的使用

  2.3.8.1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的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2.3.8.2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

  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始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2.3.8.3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错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2.3.9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2.3.10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且有相关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2.3.10.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2.3.10.3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3.1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3.11.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7)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

  2.3.11.3工作许可人: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3.11.4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3.11.5工作班成员:

  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2.4工作许可制度

  2.4.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能开始工作。

  2.4.2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2.4.3许可开始工作的明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1)当面通知;

  2)电话下达;

  3)派人传达。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纪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2.4.4若停电线路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书面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2.4.5严禁约时停、送电。

  2.4.6填用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5工作监护制度

  2.5.1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2.5.2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票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2.5.3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的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

  2.6工作间断制度

  2.6.1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职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2.6.2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2.6.3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

  如果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2.7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

  后,在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等杆进行工作。

  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2.7.2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2.7.2.1当面报告;

  2.7.2.2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

  2.7.3工作终结报告应简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内容: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完工,设备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

  2.7.4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全部拆除,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做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2.7.5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

  3保证安全技术措施

  3.1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使用个人保安线;

  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3.2停电

  3.2.1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3.2.1.1断开发电厂、变电站、开闭所、配电站(所)、环网设备(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3.2.1.2断开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线路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3断开危机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4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2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对无法观看到明显断开点的设备除外)。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

  3.3验电

  3.3.1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设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线路,可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验电时,绝缘棒或绝缘绳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根据有无放电声和火花来判断线路是否确无电压。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

  3.3.2验电前,宜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实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实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验电时,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5-1的距离,并设专人监护。使用伸缩式验电器时应保证绝缘的有效长度。

  3.3.3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点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4对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侧、后验远侧。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未经验电、接地的10KV及以下线路对上层进行验电。

  线路验电应逐项进行。检修联络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或其组合时,应在两侧验电。

  3.4装设接地线

  3.4.1线路验明却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相短路。各工作班工作地段两端和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包括用户)都要验电、挂接地线。挂拆接地线应在监护下进行。

  配合停电的线路可以只在工作地点附近装设一处接地线。

  3.4.2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

  3.4.3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先挂近侧、后挂远侧。拆除时次序相反。

  3.4.4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或短路线。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线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3.4.5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人体不得触碰接地线或未经接地的导线。

  3.4.6利用铁塔接地或与杆塔接地装置电气上直接相连的横担接地时,允许每相分别接地,但杆塔接地电阻和接地通道应良好。杆塔与接地线联结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3.4.7对于无接地引下线的杆塔,可采用临时接地体。接地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90mm2(如?16圆钢)。接地体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m。对于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

  3.4.8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装设接地线,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满足表5-1安全距离的规定。

  断开耐张杆塔引线时,应先在断开的引线的两侧装设接地线。

  3.4.9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项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的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3.5使用个人保安线

  3.5.1工作地段如有邻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架设线路,为防止停电检修线路上感应电压伤人,在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时,应使用个人保安线。

  3.5.2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接触或接近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个人保安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3.5.3个人保安线应使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且应带有绝缘手柄或绝缘部件。严禁以个人保安线代替接地线。

  3.5.4在杆塔或横但接地通道良好的条件下,个人保安线接地端允许接在杆塔或横但上。

  3.6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3.6.1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6.2进行地面配电设备部分停电的工作,人员工作时距设备小于表3-1安全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增设临时围栏。临时围栏与点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的规定。临时围栏应装设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围栏,如

  因工作特殊需求,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绝缘隔板的绝缘性能应符合附录J的要求

  3.6.3在城区或人口密集区段施工时,工作场所周围应装设遮拦(围栏)。

  3.6.4高压配电设备做耐压试验时,应在周围设围栏,围栏上应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围栏和标示牌。

  4线路运行和维护

  4.1线路巡视

  4.1.1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等恶劣天气,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4.1.2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4.1.3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特殊巡线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4.1.4巡线人员发现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或悬挂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m以内,以免跨步电压伤人,并迅速报告调度和上级,等候处理。

  4.1.5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拦或围栏。进出配电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

  4.2倒闸操作

  4.2.1倒闸操作应使用倒闸操作票(见附录G)。倒闸操作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的操作指令(口头、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填写或打印倒闸操作票。操作指令应清楚明确,受指令人应将指令内容向法令人复诵,核对无误。发令人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都应录音并做好记录。

  事故应急处理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

  4.2.2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票面统一。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

  票应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

  4.2.3倒闸操作前,应按操作票顺序在模拟图或接线图上预演核对无误后执行。

  操作前、后,都应检查核对现场设备名称、编号和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断、合位置。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由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4.2.4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要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术语,准确清晰,按操作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应向操作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受令人应立即汇报发令人。

  4.2.5操作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没有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跌落式熔断器(保险),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进行操作。雨天操作应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

  操作柱上断路器(开关)时,应有防止断路器(开关)爆炸时伤人的措施。

  4.2.6更换配电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熔丝(保险丝)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和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拉开。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友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

  4.2.7雷电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熔丝(保险丝)工作。

  4.2.8如发生严重危机人身安全情况时,可不等待指令即行断开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

  4.3测量工作

  4.3.1直接接触设备的电气测量工作,至少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夜间进行测量工作应有足够的照明。

  4.3.2测量人员应了解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确接线,熟悉测量的安全措施。

  4.3.3杆塔、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测量工作,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解开或恢复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直接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

  4.3.4测量低压线路和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流时,可使用钳形电流表。应注意不触及其他带电部分,以防相间短路。

  4.3.5带电导线的垂直距离(导线弛度、交叉跨越距离),可用测量仪或使用绝缘测量工具测量。严禁使用皮尺、普通绳索、线尺等非绝缘工具进行测量。

  4.4树木砍伐

  4.4.1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表5-2的安全距离。

  4.4.2砍剪树木时,应防止马蜂等昆虫或动物伤人。上树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并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不得系在待砍剪树枝的断口附近或以上。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树木。

  4.4.3砍剪树木应有专人监护。待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伤行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将其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的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砍剪山坡树木应做好防治树木向下弹跳接近导线的措施。

  4.4.4树枝接触或接近高压带电导线时,应将高压线路停电或用绝缘工具使树枝远离带电导线至安全距离。此前严禁人体接触树木。

  4.4.5大风天气,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导线的树木。

  4.4.6使用油锯和电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使用时,先检查所能锯到的范围内有无铁定等金属物件,以防金属物体飞出伤人。

  5临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5.1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5.1.1在带电杆塔上进行测量、防腐、巡视检查、紧杆塔螺栓、清除杆塔上异物等工作,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略

  5.1.2在10KV及以下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缘距最下层带电导线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m。

  5.2临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5.2.1停电检修的线路如与另一回带电线路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时人员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近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时,则另一回线路也应停电并予接地。如临近或交叉的线路不能停电时,应遵守5.2.2-5.2.4条的规定。工作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线的措施。

  略

  5.2.2临近带电的电力线路进行工作时,有可能接近带电导线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采取有效措施,使人体、导线、施工机具、牵引绳索和拉绳等与带电导线符合表5-2安全距离规定;

  2)作业的导、地线还应在工作地点接地。绞车和牵引工具应接地。

  5.2.3在交叉挡内松紧、降低或架设导、地线的工作,只有停电检修线路在带电线路下面时才可进行,应采取防止导、地线产生跳动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表5-2安全距离以内的措施。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在另一回线路的上面,而又应在该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放松或架设导、地线以及更换绝缘子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安全错施应经工作人员充分讨论后,经工区批准执行。措施应能保证:

  1)检修线路的导、地线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的导线应保持表5-2规定的安全距离;

  2)要有防止导地线脱落、滑跑的后备保护措施。

  5.2.4在变电站、发电厂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时,要求:

  1)每基杆都应有双重名称;

  2)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

  3)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点线路杆塔。

  5.3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

  5.3.1在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应在工作人员对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小于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时,才能进行

  严禁在有同杆塔架设的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

  5.3.2遇有5级以上的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

  5.3.3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检修线路的称号应特别注意正确填写和检查。多回线路中的每回线路都应填写双重称号(即线路双重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上线、中线或下线和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

  5.3.4工作负责人在接受许可开始工作命令时,应与工作许可人核对停电线路双重称号无误。如不符或有任何疑问时,不得开始工作。

  5.3.5为了防止在同杆架设多回线路中误登有电线路,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5.3.5.1在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应在工作人员对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小于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时才能进行。

  严禁在有同杆塔架设的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检修工作。

  5.3.2遇有5级以上的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

  5.3.3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检修线路的称号应特别注意正确填写和检查。多回线路中的每回线路都应该填写双重称号(即线路双重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上线、中线或下线和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

  5.3.4工作负责人在接受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时,应与工作许可人核对停电线路双重称号无误。如不符或有任何疑问时,不得开始工作。

  5.3.5为了防止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误登有电线路,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5.3.5.1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志等)和双重名称;

  5.3.5.2工作前应发给作业人员相对线路的识别标记;

  5.3.5.3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工作;

  5.3.5.4登杆塔和在杆塔上工作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5.3.5.5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该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

  5.3.6在杆塔上进行工作时,不的进入带电侧横担,或在该横担上放置任何物件。

  5.3.7绑线要在下面绕成小盘再带上杆塔上使用。严禁在杆塔上卷绕或放开绑线。

  5.3.8在停电线路一侧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体时,应使用绝缘无极绳圈传递,物件与带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表5-2的规定。

  5.3.9放线或撤线、紧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导线或

  架空地线由于摆(跳)动或其他原因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至危险距离以内。

  在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上,下层线路带电,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不得进行放、撤导线和地线的工作。

  5.3.10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放落和架设过程中的导线亦应接地,以防止产生感应电。

  5.4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

  5.4.1在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带电线路杆塔上及变电站构架上作业,应采取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导电鞋等防静电感应措施(220KV线路杆塔上作业时宜穿导电鞋)。

  5.4.2带电更换架空地线或架设俄耦合地线时,应通过金属滑车可靠接地。

  5.4.3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M。如需在绝缘架空地线上作业时,应用接地线或个人保安线将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电位方式进行。

  5.4.4用绝缘绳索传递大件金属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时,杆塔或地面上作业人员应将金属物品接地后再接触,以防电击。

  6一般安全措施

  6.1一般规定

  6.1.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安全帽。

  6.1.2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6.1.3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消防通道的配置应遵守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

  6.1.4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6.1.5杆塔上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在工作中遇有6级以上大风及雷暴雨、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工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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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高处作业

  6.2.1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为做高处作业。

  6.2.2高处作业时,安全带(绳)应挂在牢固的构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并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刀闸)、互感器等支持不牢固的物件]。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6.2.3上杆塔作业前,应检查根部、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新立杆塔在杆基未完全牢固或做好临时拉线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拔或导地线、拉线松动的杆塔,应先培土加固,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杆架后,在行登杆。

  6.2.4登杆塔前,应先检查登高工具和设施,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和脚钉、爬梯、防坠装置等是否完整牢靠。禁止携带器材登杆或在杆塔上移位。严禁利用绳索、拉线上杆塔或顺杆下滑。

  上横担进行工作前,应检查横担连接是否牢固和腐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绳)应系在主杆或牢固的构架上。

  6.2.5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和保护绳应分别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损坏。人员在转位时,手扶的构架应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绳的保护。220KV及以上线路杆塔宜设置高空作业工作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安全保护装置。

  6.2.6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

  在高处作业现场,工作人员不得站在作业处的垂直下方,高空落物区不得有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点下方应设围栏或其他保护措施。

  杆塔上下无法避免垂直交叉作业时,应做好防落物伤人的措施,作业时要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6.2.7在气温低于零下10aC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保暖措施,施工场所附近设置临时取暖休息所,并注意防火。高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lh。

  在冰雪、霜冻、雨雾天气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

  6.2.8在末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准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上进行工作。

  6.2.9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硬质梯子的横档应嵌在支柱上,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Ocm,并在距梯顶lm处设限高标志。梯子不宜绑接使用。

  6.2.10在杆塔上水平使用梯子时,应使用特制的专用梯子。工作前应将梯子两端与固定物可靠连接,一般应由一人在梯子上工作。水平使用普通梯子应经过验算、检查合格。

  6.2.11在架空线路上使用软梯作业或用梯头进行移动作业时,软梯或梯头上只准一人工作。工作人员到达梯头上进行工作和梯头开始移动前应将梯头的封口可靠封闭,否则应使用保护绳防止梯头脱钩。

  6.3开洞与爆破

  6.3.1挖坑前,应与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做好防护错施。组织外来人员施工时,应将安全注意事项交待清楚,并加强监护。

  6.3.2挖坑时,应及时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块,坑边禁止外人逗留。在超过1·5m深的基坑内作业时,向坑外抛掷土石应防止土石回落坑内。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6.3.3在土质松软处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不得站在挡板、撑木上传递土石或放置传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6.3.4在下水道、煤气管线、潮湿地、垃圾堆或有腐质物等附近挖坑时,应设监护人。在挖深超过2m的坑内工作时,应采取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风等安全措施。监护人应密切注意挖坑人员,防止煤气、沼气等有毒气体中毒。

  6.3.5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开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遮栏,加挂警告标牌,夜间挂红灯。

  6.3.6塔脚检查时,在不影响铁塔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对角线的两个塔脚同时挖坑。

  6.3.7进行石坑、冻土坑打眼或打桩时,应检查锤把、锤头及钢钎。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扶钎人应站在打锤人侧面。打锤人不得戴手套。钎头有开花现象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3.8变压器台架的木杆打帮桩时,相邻两杆不得同时挖坑。承力杆打帮桩挖坑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时的措施。使用铁钎时,应注意上方导线。

  6.3.9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携带和存放,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并应有专人保管。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措施。

  携带雷管时,应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得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得使用电雷管。

  如在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不超过10kg)和雷管(不超过20个)。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车上炸药应有专人管理。

  6.3.10爆破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6.3.11运送和装填炸药时,不得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6.3.12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应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6.3.13爆破基坑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Om;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应为1OOm;石坑危险区半径应为2OOm;裸露药包爆被的危险区半径不小于300m。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力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范围。

  6.3.14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应离开危险区进行隐蔽。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人危险区内。

  6.3.15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6.3.16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

  6.3.17如遇有哑炮时,应等2Omin后再去处理。不得从炮眼申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m;浅眼要离原眼0.3-0.4m,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6.3.18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可能时,应采取特殊措施。

  6.4起重与运输

  6.4.1起重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统一指挥,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分工应明确。参加起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私安全措施。

  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工器具进行全面的检查。

  6.4.2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手摇绞车等,应安置平稳牢固,并应设有制动和逆止装置。制动装置失灵或不灵敏的起重机械禁止使用。

  6.4.3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应有名牌规定,使用时不得超出。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电动卷扬机应可靠接地。

  6.4.4起吊物体应绑牢,物体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包垫。

  6.4.5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6.4.6当重物吊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检查各受力部位和被吊物品,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6.4.7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6.4.8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条件;

  6.4.8.1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

  6.4.8.2用于人力起重为4.5;

  6.4.8.3用于机动起重为5-6;

  6.4.8.4用于绑扎起重物为10;

  6.4.8.5用于供人升降用为14。

  6.4.9起重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略

  6.4.10复杂道路、大件运输前应组织对道路进行勘查,并向司乘人员交底。

  6.4.11运输爆破器材,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件时,应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设标志。

  6.4.12装运电杆、变压器和线盘时应绑扎牢固,并用绳索绞紧;混凝土泥杆、线盘的周围应塞牢,防止滚动、移动伤人。运载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物件重心应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长物件尾部应设标志。严禁客货混装。

  6.4.13装卸电杆等笨重物件应采取措施,防止散堆伤人。分散卸车时,每卸一根之前,应防止其余杆件滚动;每卸完一处,应将车上其余的杆件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6.4.14凡使用机械牵引杆件上山,应将杆身绑牢,钢丝绳不得触磨岩石或坚硬地面,爬山路线左右两侧5m以内,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6.4.15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的物件应事先制定运输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4·16多人抬杠电杆时应同肩,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相互呼应协调。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6·4·17在吊起或放落箱式配电设备、变压器、柱上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前,应检查台、构架结构是否牢固。

  6.5杆塔施工与检修

  6.5.1立、撤杆塔应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要交待施工方法、指挥信号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杆时,应具备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并设警戒范围或警告标志,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6·5·2立、撤杆塔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6·5·3立、撤杆塔过程中基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离开杆塔高度的1·2倍距离以外。

  6·5·4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倾斜、滚动的措施,如采用拉绳和叉杆控制等。

  6·5·5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8m以下的拔稍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的两侧。

  6·5·6利用已有杆塔立、撤杆,应先检查杆塔根部,必要时增设临时拉线或其他补强措施。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立撤杆塔工作,杆塔、拉线与临时拉线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防止立、撤杆塔过程中拉线跳动的措施。

  6·5·7使用吊车立、撤杆塔时,钢丝绳套应吊在电杆的适当位置,以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6.5·8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6·5·9使用抱杆立、撤杆塔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下部应固定牢固,抱杆顶部应设临时拉线控制,临时拉线应均匀调节并由有经验的人员控制。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固定临时拉线时,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的物体上,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

  6.5.10整体立、撤杆塔前应迸行全面检查,各受力、连接部位全部合格方可起吊。立、撤杆塔过程中,吊件垂直下方、受力钢丝绳的内角侧严禁有人。杆顶起立离地约0·8m时,应对杆塔进行一次冲击试验,对各受力点处作一次全面

  检查,确无间题,再继续起立;起立70。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线;起立至80。时,停止牵引,用临时拉线调整杆塔。

  6·5·11牵引时,不得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受力桩,临时拉线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一个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得超过二根;临时拉线绑扎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拉线应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承力后方可拆除。

  6·5·12已经立起的杆塔,回填夯实后方可撤去拉绳及叉杆。回填土块直径应不大于3Omm,每回填15Omm应夯实一次。基础末完全夯实牢固和拉线杆塔在拉线末制作完成前,严禁攀登。

  杆塔施工中不宜用临时拉线过夜;需要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加固措施。

  6·5·13杆塔分段吊装时,上下段连接牢固后,方可继续进行吊装工作。分段分片吊装时,应将各主要受力材连接牢固后,方可继续施工。

  6·5·14杆塔分解组立时,塔片就位时应先低侧、后高侧。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末全部连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业。提升抱杆时应逐节提升,严禁提升过高。单面吊装时,抱杆倾斜不宜超过15。;双面吊装时,抱杆两侧的荷重、提升速度及摇臂的变幅角度应基本一致。

  6·5·15检修杆塔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要拆除时,应事先作好补强措施。调整杆塔倾斜、弯曲、拉线受力不均或迈步、转向时,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拉线及其调节范围,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杆塔上有人时,不得调整或拆除拉线。

  6·5·16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采用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6·5·17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进行焊接工作时,应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应检查现场有无火种留下。

  6·6放线、紧线与撤线

  6·6.1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做到通信畅通、加强监护。工作前应检查放线、撤线和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6·6·2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可靠的跨越架、封航、封路、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6·6·3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处有无卡住现象。如遇导、地线有卡、挂住现象,应松线后处理。处理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卡线处外侧,采用工具、大绳等撬、拉导线。严禁用手直接拉、推导线。

  6.6.4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时,人员不得站在或跨在己受力的牵引绳、导线的内角侧和展放的导、地线圈内以及牵引绳或架空线的垂直下方,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6.6.5紧线、撤线前,应检查拉线、桩锚和杆塔。必要时,应加固桩锚或加设临时拉绳。

  6.6.6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7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7.1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

  7.1.1配电设备[包括: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台架、低压配电室(箱)、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停电检修时,应使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同一天内儿处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台架进行同一类型工作,可使用一张工作票。高压线路不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上有电,并加强监护。

  7·1·2在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台架上进行工作,不论线路是否停电,应先拉开低压侧刀闸,后拉开高压侧隔离开关

  (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在停电的高、低压引线上验电、接地。上述操作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进行时,可不用操作票。

  7·1·3进行配电设备停电作业前,应断开可能送电到待检修设备、配变各侧的所有线路(包括用户线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7.1.4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体时,其中任一台配电变压器停电检修,其他配电变压器也应停电。

  7.1.5配电设备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如无法直接验电,可以按3·3·3条的规定进行间接验电。

  7.1.6进行电容器停电工作时,应先断开电源,将电容器充分放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7.1.7配电设备接地电阻不合格时,应戴绝缘手套方可接触箱体。

  7.1.8配电设备应有防误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倒闸操作过程中严禁解锁。如需解锁,应履行批准手续。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

  7.1.9配电设备中使用的普通型电缆接头,严禁带电插拔。可带电插拔的肘型电缆接头,不宜带负荷操作。

  7.2架空绝缘导线作业

  7.2.1架空绝缘导线不应视为绝缘设备,作业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或接近。架空绝缘线路与裸导线线路停电作业的安全要求相同。

  7.2.2架空绝缘导线应在线路的适当位置,设立验电接地环或其他验电接地装置,以满足运行、检修工作的需要。

  7.2.3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末停电接地或末采取隔离措施的绝缘导线进行工作。

  7.3装表接电

  7.3.1带电装表接电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短路和电弧灼伤的安全措施。

  7.3.2电能表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配合安装时,应有防止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和电压互感器二次短路的安全措施。

  7.3.3所有配电箱、电表箱均应可靠接地且接地电阻应满足要求。工作人员在接触运用中的配电箱、电表箱前,应检查接地装置是否良好,并用验电笔确认其确无电压后,方可接触。

  7.3.4当发现配电箱、电表箱箱体带电时,应断开上一级电源将其停电,查明带电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8带

  电

  作

  业

  8.1一般规定

  8.1.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在海拔10OO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8.1.2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电(听见雷声、看见闪电)、雪雹、雨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编制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8.1.3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应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出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8.1.4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企业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8.1.5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高杆塔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8.1.6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勘察,根据勘察结果做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8.1.7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8.1.7.1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8.1.7.2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8.1.7.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8.1.8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值班调度员联系。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应由调度值班贯履行许可手续。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8.1.9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值班调度方末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8.2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8.2.1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8-1的规定。35KV及以下的带电设备不能满足表8-1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略

  8.2.2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8-2的规定。

  略

  8.2.3带电作业不得使用非绝缘绳索(如棉纱绳、白棕绳、钢丝绳)。

  8.2.4带电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应保证作业中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少于表8-3的规定。

  略

  8.2.5更换直线绝缘子串或移动导线的作业,当采用单吊线装置时,应采取防止导线脱落的后备保护措施。

  8.2.6在绝缘子串末脱离导线前,拆、装靠近横担的第一片绝缘子时,应采用专用短接线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进行操作。

  8.2.7在市区或人口稠密的地区进行带电作业时,工作理场应设置围栏,派专人监护,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8.2.8非特殊需要,不应在跨越处下方或邻近有电力线厅或其他弱电线路的档内进行带电架、拆线的工作。如特殊需要,则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生产领导(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8.3等电位作业

  8.3.1等电位作业一般在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和电气设备上进行。若需在35kV电压等级进行等电位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lO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

篇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STATEGRIDCORPORATIONOFCHINA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

  责规范

  (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

  生产职责规范(试行)》

  的通知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3号

  公司系统各单位:

  为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形势变化的需要,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家电网公司在原电力部《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印)

  二○○五年八月九日

  /2目录

  第一章总则……………………………………………………l第二章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2第三章车间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15第四章班组长的安全职责……………………………………19第五章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20第六章附则……………………………………………………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公司系统的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性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安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协助行政正职开展工作,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本规范规定了公司系统各级领导人员、车间领导人员、班组长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基本职责,规范中所列各项职责是基于电力生产的工作流程和专业管理特点进行编写的,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本规范时应结合本单位领导和职能部门职责的实际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职责规范,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第二章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行政正职的安全职责:

  (一)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把安全生产纳人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责任。

  (二)组织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

  (三)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协调和处理好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五)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六)组织制定并督促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七)网、省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厂(局、公司)行政正职直接领导安全监督部门。建立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能的安全监督机构,健全安全监督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八)每年主持召开公司系统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对涉及到人身、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应亲自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时解决。

  /2(九)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十)组织制订(或修订)并督促实施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包括防汛、抗震、防台风等),担任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十一)主持或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

  第八条党组(党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在思想政治、组织宣传工作中,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抓好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和监督作用。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及思想政治工作检查评比中,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四)领导和组织政工部门、党团组织,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安全文化氛围。

  (五)做好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职工队伍。

  第九条分管规划计划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年度工程计划。在前期规划、设计中组织贯彻落实DL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有关安全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要求。

  (二)组织电网规划、设计审查,确保规划与设计的科学合理,安全经济。设备选型应符合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2(三)对电力生产运行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

  (四)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参加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条分管基建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基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二)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组织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推行基建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四)负责基建“两措”计划工程落实和资金筹措,审定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督促执行,确保各类事故措施防范得到落实。

  (五)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组织基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活动。

  (六)组织制订并实施基建的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七)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基建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八)组织开发、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分管生产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2(一)组织制定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生产指挥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并督促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四)组织制定“两措”计划,并督促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六)主持安全生产协调例会;主持或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组织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七)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重大人员伤亡、大面积停电、设备大范围受损、重要变电所和发电厂全停、大坝垮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组织反事故演习。

  (八)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电网、设备等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九)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审批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十)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组织开发、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十二条分管农电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2(一)组织制定农网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农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制定农网各项技术规定和制度,并检查落实;督促加强农网供用电安全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制订农网年度“两措”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开展农网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对农网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农网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六)主持或参加农电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农网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七)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组织开展农电系统安全管理经验交流,评比表彰活动;加强农电系统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分管多种经营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多种经营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并检查落实。

  (二)建立健全多种经营系统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三)组织审批多种经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保证足够的资金投人,并督促检查落实。

  (四)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五)组织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六)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每季度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分管经营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正确处理安全和效益的关系,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经营结算体系时,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二)协助落实“两措”计划资金、重大工程工程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消防、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所需的费用。

  (三)组织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指导用户及时整改,严防用户事故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

  (四)组织制订涉及重要用户停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主持或参加由于用户原因引起或与重要用户有关的事故调查,并督促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六)组织对安全生产工程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安排和资金使用提出整改建议。

  (七)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检查、重特大及以上事故调查等活动。

  第十五条分管其他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2(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并组织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四)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五)分管消防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消防、电力设施保护、危险物品保管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消防设施安全管理;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协助案件查处。

  (六)分管车辆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各类车辆的维护保养,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与培训;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分管物资(或物资招投标)工作的行政副职:配合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有关反事故措施及要求在所购设备中得到落实;监督执行消防及危险品保管的规程规定;保证事故抢修物资材料的及时供应;对所购物资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

  (八)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引进先进的教育方法、教案手段,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践性、现场性,加强学习考核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九)分管法律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培训;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与建议;为电网规划、工程建设、电力设施保护、运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为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提供法律意见。

  /2(十)分管后勤工作的行政副职: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健、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生活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职工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保障工作环境健康;做好工作区、生活区的消防与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等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做好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纪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督促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稳定职工队伍;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二)督促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三)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

  第十七条工委主任(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对各级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或解决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二)动员和组织工会会员围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开展各项活动,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培训;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三)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检查等重大安全活动。

  (四)参加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完善技术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技术监督系统,落实各级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重大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2(二)组织编审年度“两措”计划,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监督检查实施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

  (三)组织修编和审批公司系统有关电网规划。建设、运行、检修等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研究和决定电网运行方式,审定电网安全稳定措施,主持电网反事故演习,解决电网建设。运行、检修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五)审定新建、改(扩)建、大修、技改、科研等工程和工程中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组织编制并实施各类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和实施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七)组织力量研究安全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解决重大隐患;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审查安全技术工程和成果报告;审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验和推广的安全措施和方案。

  (八)主持或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九)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的安全职责:

  (一)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健全业绩考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落实“两措”计划资金、重大工程工程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建立安全奖励基金;解决电力设施保护、消防、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所需的费用。

  11/2(三)组织对安全生产工程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安排和资金使用提出整改建议。

  (四)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更改工程工程的审定工作,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

  (五)协调做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工伤抚恤工作。

  (六)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工作会议及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车间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车间(包括工地、分场、分局、工区、处、所、队等,以下同)主任的安全职责:

  (一)是本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根据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定实现企业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按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车间安全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两措”计划,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组织编制本车间的年度“两措”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四)组织或参加制定重要或大型检修(施工、操作)工程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每月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至少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提出改进要求。(六)组织安全检查活动,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七)组织安全规程规定和标准的学习、定期考试及新人厂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所属各班组、各专业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

  (八)做好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12/2(九)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本车间事故统计报告和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车间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在思想政治宣传工作中,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安全生产的保证和监督作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人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参与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并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三)搞好车间安全文化建设,带领车间党团组织,围绕企业和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形势,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教育,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的思想。

  (四)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思想动态,及时解决职工中的思想问题,纠正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五)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责任人和责任班组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车间副主任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组织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规程规定和规章制度,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三)参加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组织实施审批后的“两措”计划。

  (四)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五)组织或参加制定重要检修(施工、操作)工程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13/2(六)审查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补充意见及设备改造、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

  (七)组织做好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和参加安全分析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每月至少参加两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的安全活动记录。

  (九)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或其他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到“四不放过”。第二十三条车间专责工程师(技术员)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工作。

  (二)对生产现场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可靠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指导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四)编制设备大修(施工)、非标准检修、更改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或重要施工工程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检修(施工)工程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认真履行设备检修验收职责。

  (五)根据设备、技术、工艺的不同要求,及时提出现场规程、图纸资料或设备系统、检修(施工)工艺。运行规程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六)组织或参加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

  (七)检查班组的安全技术台账,做好安全技术资料、台账、图纸的管理工作。

  (八)参加各类安全检查,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工作。

  14/2(九)填报事故报告和报表,并提出技术分析和改进意见及措施。第四章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是本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采取合理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行标准化作业,对生产现场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贯彻执行安全规程规定和标准,及时对现场规程提出修改建议,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组织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次或每个轮值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并督促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六)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倒闸操作、检修、施工、实验等)事先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七)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协助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人厂工人、变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八)组织开展和参加定期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和专项安全检查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九)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和处理,对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15/2(十)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未遂、违章,及时登记上报,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五章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各级职能管理部门通用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体系,对所承担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部门的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特种设备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四)根据职责范围、工作性质以及领导安排,相互协调和配合有关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本企业进行全面安全监督,监督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向上级有关安全监督机构汇报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二)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

  (三)对人身安全防护状况,电网、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环境保护状况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报请主管领导,并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四)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监督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三同时”原则。

  16/2(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六)监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大型反事故演习预案的编制与执行。

  (七)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八)监督消防、交通、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以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九)审查所属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督促检查所属各单位安监机构、人员、装备等状况,确保符合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的要求。

  (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发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以及输电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验收,对安全性评价查评出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十一)组织和参加召开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等,指导安全网的活动,研究分析安监动态,布置安全工作,并对每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十二)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通过安全简报、事故快报、事故通报等方式,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信息。

  (十三)组织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学习和引进安全新技术、新设备设施和安全工器具,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四)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和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招投标、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规划计划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基建计划时,应按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发展规划和工程计划。

  1/2(二)在前期规划、设计中贯彻落实DL755一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编制工程方案时应将落实职业安全健康、“两措”计划等措施和要求作为方案的重要内容;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三同时”原则。

  (四)组织规划、计划及工程审查时,充分听取生产运行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五)对电力生产运行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

  (六)参加有关安全的重要会议、安全检查等活动;参加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八条设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在规划方案、设计中贯彻落实DL755一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反事故技术措施等有关要求。

  (二)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时应当考虑施工操作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应督促设计部门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及建议。

  (四)组织工程设计审查时,充分听取生产运行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五)对电力生产运行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

  (六)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2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制定基建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二)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推行基建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检查各项规程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组织整改落实。

  (三)组织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确保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组织审查工程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四)确保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组织“两措”计划执行;审定工程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督促落实;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组织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

  (五)加强对承、发包工程的管理,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组织基建安全施工检查等重要活动;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

  (七)编制并组织实施基建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八)组织或参加有关工程建设的事故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召开事故现场会,并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九)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十)负责填报基建事故报表。

  第三十条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2(一)负责电网和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技改工程安全管理,编制保障人身、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提出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配合安监部门落实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和方案,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三)组织推行标准化作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四)加强设备缺陷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审定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极限参数,并监督执行。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参加反事故演习。(六)做好防汛和大坝的安全管理,组织或参加对并网电厂涉网安全部分的技术监督,确保电网和电厂的安全运行。

  (七)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活动;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制订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八)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组织编写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规定,培训作业人员,使其掌握安全技术特性和作业方法。

  (九)组织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解决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一条电网调度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相关的技术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编制系统稳定措施,并组织执行。

  (二)对各并网发电企业依据并网调度协议进行安全监督。

  2/2(三)编制并执行调度部门反事故措施计划,科学合理制定电网运行方式。

  (四)加强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做好调度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保护、自动化设备的可靠运行。

  (五)编制并实施电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电网反事故演习。

  (六)组织电网事故处理;组织或参加电网事故分析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农电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农网系统的安全管理,编制农网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规程规定,提出农网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农网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制定农网技术规程规定,并检查落实;督促加强农网供用电安全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结合农网特点,编制农网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农网输、变、配电及台区标准化建设;推行标准化作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对农网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定解决措施和方案,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涉及农网的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六)加强农电系统各类生产人员的教育培训,农电工的安全管理与考核,增强员工的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七)组织或参加有关农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组织开展农电系统安全管理经验交流,评比表彰活动。

  21/2(八)填报农电事故报表。第三十三条多种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编制保障多种经营系统人身、设备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提出多种经营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健全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强多种经营系统各企业内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三)结合多种经营企业特点,编制多种经营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各企业年度“两措”计划,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并督促检查落实。

  (四)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组织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六)组织编制多种经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实施。

  (七)每季度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八)主持或参加多种经营企业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四条市场营销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电力市场营销工作安全管理,在报装、营业、计量、用电检查等营销业务中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规定。

  (二)组织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明确供用电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22/2(三)组织用电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发出整改通知,督促用户整改落实,严防用户电气事故危及电网安全。

  (四)组织编制并实施涉及重要用户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组织或参加与用户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督促用户实施反事故技术措施。

  第三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并督促执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与考核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做好交通车辆(含特种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定期组织交通车辆安全检查;加强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做好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消防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制定有关消防、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协调对有关消防设计中的消防方案、设备产品选型进行审查和消防工程验收。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火灾等事故应急预案;对要害部门和重点部位应实施监控;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四)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培训,负责专、兼职消防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使所有职工正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订和落实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第三十七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3/2(一)宣传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定和制度,提出工作重点和计划,并组织执行。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防止电力设施被盗、受外力破坏的各项措施,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组织加强重要输电线路、厂站等设施的巡视检查,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时,向当事人(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单位)逾期未整改的,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配合处理。

  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配合法律部门,提出民事诉讼。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八条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在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和选拔中,把安全生产管理到位情况、管理水平和能力作为业绩考核和奖惩情况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所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配合制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四)配合教育培训部门做好职工(含特种作业人员、农电工、临时聘用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五)参加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及善后处理工作等。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第四十条通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4/2(一)负责通信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的畅通,制定并执行保障通信网络系统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规范、规程及制度。

  (二)做好通信设施的防雷、防雨、防火、防盗等工作,组织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通道畅通,保证通信网络系统安全运行。

  (三)加强对通信工程的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和规定要求。(四)编制并执行通信网络系统“两措”计划。

  (五)编制并实施通信网络系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合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四十一条科技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投入,编制有关安全生产的科技规划、年度科技工程计划,落实科技工程资金,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技术工程和成果报告。

  (三)配合组织开发、引进并推广有关安全生产的科技工程和成果。

  第四十二条信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畅通。

  (二)制定并落实信息网络系统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加强对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管理,有针对性的做好设备防火、防静电、防水、防雷等工作,及时发现网络异常并及时处理。

  (三)加强防火墙、入侵检查检测、漏洞扫描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对重要应用信息系统的定期巡检,保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四)开展安全性评价,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并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各类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5/2(五)编制并实施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合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四十三条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及制度。编制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岗位技能培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引进先进的教育方法,教案手段,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践性,加强学习考核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三)配合组织安规考试、安全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中心)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所需物资设备、材料、安全工器具、消防器具等的采购,对所购物资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

  (二)督促落实物资保管、存放、运输过程中涉及交通、消防及危险物品保管的规程、规定及制度。

  (三)配合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保证“两措”计划等要求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落实;负责防汛及应急物资储备运输,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物资的供应。

  (四)参加编制实施火灾、泄漏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合理使用;确保“两措”费用及时到位,并检查和监督使用情况,确保开支符合规定。

  第四十六条审计部门的安全职责:对安全生产各项费用的开支进行检查,对各项工程工程和资金进行审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监察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安全职责。

  26/2(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清事故责任,对监察对象(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政工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企业管理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创建活动。

  (二)在思想政治工作、文明单位考核评比及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和评比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三)组织党、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抓好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

  第四十九条工会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行政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管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研究,并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民主监督体系。

  (三)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有关内容,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有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可能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隐患,有权代表职工提出停止工作,进行处理的要求,并监督整改。

  (四)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配置,提出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意见和建议,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并督促执行。

  (五)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评比和表彰等活动。

  2/2(六)配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办法、规定及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配合组织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紧急救护知识;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让职工安心工作。

  (七)参加工程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职业安全健康设施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实施。对建设工程执行“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八)参加有关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家属的慰问、抚恤。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根据本规范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2/28

篇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1.行政正职的安全职责

  2.党组(党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3.分管规划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4.分管基建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5.分管生产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6.分管农电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7.分管多种经营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8.分管经营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9.分管其他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0.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纪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11.工委主任(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12.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13.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

  车间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1.

  行政正职(包括工地、分场、分局、工区、处、所、队等,下同)的安全职责

  2.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

  3.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4.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第四章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第五章

  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各职能管理部门通用的安全职责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3.规划计划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4.工程设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5.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6.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7.调度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8.农电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9.多种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0.市场营销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1.车辆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2.消防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3.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4.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5.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6.通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7.科技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8.信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9.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0.物资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2.财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3.审计部门的安全职责

  24.监察部门的安全职责

  25.政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6.工会的安全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公司系统的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性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安全观,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协助行政正职开展工作,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和规程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五条

  各级领导、各部门应积极主动组织或参加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各类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先进等活动,并配合防灾减灾、事故处理、抢险救援等各种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第六条

  本规范所列各项职责原则上是按电力生产的工作流程和专业管理特点进行编写,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本规范时应结合本单位领导分工和职能部门职责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职责规范,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以下简称“网省公司”)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

  行政正职的安全职责

  1.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的责任。

  2.组织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安排。

  3.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和处理好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4.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生产安全工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5.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6.组织制定并督促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程、规定、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7.网、省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厂(局、公司)行政正职直接领导安全监督部门。建立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能的安全机构,健全安全监督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监督人员,督促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8.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全分析会(网、省公司每季度一次,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每月一次,下同),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对涉及到人身、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应亲自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提出措施,及时解决。

  9.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重点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10.组织制订并督促实施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包括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并担任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11.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2.定期向董事会(职代会)报告工作时,应把安全工作列为重要内容,积极接受董事会(职代会)有关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13.网公司总经理每两年、省公司总经理及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应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公司系统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党组(党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1.在思想政治、组织宣传工作中,应把安全生产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抓好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和监督作用,为安全生产奠定牢固的基础。

  2.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3.负责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及思想政治工作检查评比中,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4.督促做好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事故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稳定职工队伍。

  5.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负责领导和组织政工部门、党团组织,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活动,采用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遵章守纪等教育,树立先进典型,宣传模范事迹,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思想。

  第十条

  分管规划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要求和措施。在前期规划、设计中组织贯彻落实电网稳定导则、电网安全准则等有关安全的规程规定。

  2.负责督促将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防止发生各类事故的要求和措施落实在前期规划、设计中,确保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负责组织电网规划、设计审查,参加大修、技改、新建、改(扩)建等工程设计的审查,确保规划与设计的科学合理,经济先进,安全可*。设备选型应符合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程规定要求。

  4.负责对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督促落实各项事故防范措施。

  5.参加安委会、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分管基建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建立基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要求和措施。

  2.负责督促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两措”计划资金筹措,确保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得到执行,并组织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4.负责督促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负责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实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采取有效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人身死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交通、环境污染和垮(坍)塌事故,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6.参加安委会、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活动;组织基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经常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有关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协助制订涉及基建的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8.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基建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9.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网、省公司副总经理审批基建施工企业的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厂(局、公司)行政副职审批一般基建人身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10.加强基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组织开发、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主持或参加基建安全技术研讨会,审定相关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分管生产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建立生产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完善生产安全指挥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重点要求和措施。

  2.负责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3.在电网调度、运行、检修等生产工作中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4.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组织制订并落实年度“两措”计划。在电网调度、运行、检修、设备交接、工程验收等工作中,应督促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得到执行。

  5.主持安全生产协调例会;主持或参加安委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6.协助制订重大人员伤亡、大面积停电、设备大范围受损、重要变电所和发电厂全停、大坝垮塌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7.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电网、设备等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8.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网、省公司副总经理审批生产重大事故和

  人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厂(局、公司)行政副职审批一般生产人身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9.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组织开发、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主持或参加安全技术研讨会,审定相关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安全生产、安全防护等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

  分管农电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建立农电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重点要求和措施。

  2.负责督促加强农网供用电安全管理和农电工管理,制定和落实保障人身、电网及设备安全的各项技术规范、规程及制度。

  3.组织开展农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制订并落实农网年度“两措”计划,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方法,对农网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4.协助制订涉及农网的重大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5.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农网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6.参加安委会、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

  7.督促配合对需求侧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用户整改落实,严防用户事故危及电网安全;厂(局、公司)配合组织与农网用户有关的人身伤亡、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督促用户实施反事故措施。

  第十四条

  分管多种经营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负责建立多种经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健立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重点要求和措施。

  2.充分发挥多种经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3.负责组织审批多种经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并督促检查落实。

  4.负责督促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规定,督促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负责督促组织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6.参加安委会、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厂(局、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多种经营企业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分管经营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负责在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工作中正确处理安全和效益的关系,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经营结算体系时,负责将安全指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2.负责落实年度“两措”计划资金,督促落实重大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资金费用;协助建立安全奖励基金,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先进等所需资金。

  3.督促指导对需求侧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指导用户及时整改,严防用户事故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

  4.网、省公司副总经理督促指导,厂(局、公司)行政副职组织制订涉及重要用户停电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5.主持或参加由于用户原因引起或与重要用户有关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督促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落实。

  6.负责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安全生产项目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有关审计规定组织各项审计时,对有关安全方面的项目和资金使用提出整改建议。

  7.督促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保险、人身保险及工伤抚恤工作;充分发挥安监部门在保险中的作用,做好事故损失的索赔工作,确保设备保险返回资金用到安全生产上。

  8.参加安委会、安全检查、重特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等活动。

  第十六条

  分管其他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严格考核,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2.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及分析工作。

  3.参加安委会、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并组织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4.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行政副职:督促做好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编制;职工(含农电工)安全教育培训;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5.分管消防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督促做好消防、电力设施保护、危险物品保管等工作;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消防设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协助案件查处。

  6.分管车辆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职:督促做好各类车辆的维护保养,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与培训,确保交通安全;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7.分管物资(或物资招投标)工作的行政副职:督促配合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保证“两措”计划要求的落实;监督执行消防及危险品保管的规程规定;确保事故抢修物资材料的及时供应;对所购物资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负责。

  8.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行政副职:督促做好职工(含农电工)安全教育培训。引进先进的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践性、现场性,加强学习考核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9.分管法律工作的行政副职:督促做好有关电力生产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培训、咨询和宣传工作;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制度等提供法律依据与建议;为电网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运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为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提供法律意见。

  10.分管后勤工作的行政副职:督促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健、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生活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职工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保障工作环境健康;做好工作区、生活区的消防、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等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做好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纪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1.参加安委会、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

  2.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督促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稳定职工队伍;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3.督促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监察对象(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工委主任(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1.负责督促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中的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的群众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组织和代表职工对安全生产中的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2.负责督促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工会监督组织或职工代表,对各级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或纠正的意见、建议,督促限期整改。

  3.参加安委会、安全检查等重大安全活动。

  4.参加重大及以上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积极动员和组织工会会员围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开展各项活动。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培训;围绕安全生产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协助行政正职搞好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监督方面的安全职责。制定和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重点要求和措施。

  2.负责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系统,健全规章制度,审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落实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负责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组织编制年度“两措”计划,做到项目、时间、措施、费用落实,并每半年检查一次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向行政正职或主管行政副职报告完成情况。

  4.在电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检修等工作中,应确保“两措”计划以及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得到执行。

  5.负责审定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大修、技改、科研等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督促执行。

  6.负责研究和决定电网运行方式,审定电网安全稳定措施,主持电网反事故演习,协调处理电网建设、运行、检修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7.负责组织编制重大人员伤亡、大面积停电、设备大范围受损、重要变电所和发电厂全停、大坝垮塌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协助建立和实施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8.负责组织修编和审批公司系统有关电网规划、建设、运行、检修等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9.参加安委会,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基层组织力量研究设备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10.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组织开发、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主持或参加安全技术研讨会,审查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

  11.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12.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审查的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的安全职责

  1.从资金筹措、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等方面协调处理好安全与发展、效益、改革的关系,负责落实年度“两措”计划资金,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负责建立安全奖励基金,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先进等所需资金。

  3.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

  4.强化经营人员的安全责任感,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指导思想,督促指导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

  5.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保险、人身保险及工伤抚恤工作;充分发挥安监部门在保险中的作用,做好事故损失的索赔工作,确保设备保险返回资金用到安全生产上。

  第三章

  车间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车间(包括工地、分场、分局、工区、处、所、队等,以下同)主任的安全职责

  1.是本车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定本车间实现企业年度安全

  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按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车间安全目标的实现。

  2.负责组织实施厂(局、公司)下达的年度“两措”计划,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组织编制本车间的年度“两措”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3.负责对重要或大型检修(施工、操作)项目,组织或参加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4.负责领导开展安全性评价活动,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方法,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5.领导、支持安全监督人员的工作;每月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作出明确批示。

  6.负责组织定期安全检查活动,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7.督促组织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定期考试及新入厂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所属各班组、各专业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

  8.督促做好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9.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本车间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车间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

  1.在思想政治宣传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安全生产的保证和监督作用。

  2.把安全工作列入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不安全问题,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参与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并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带领车间党团组织,紧密围绕企业和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生动有效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教育,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思想。

  4.经常深入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思想动态,及时解决职工中的思想问题,纠正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车间副主任的安全职责

  1.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经常深入现场和班组,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参加本车间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对审批后的“两措”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活动,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方法,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5.组织或参加制订重要检查(施工、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6.组织做好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7.参加本车间每月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8.负责审查本车间专责工程师(技术员)拟订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补充意见及设备改造、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

  9.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或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到“四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车间专责工程师(技术员)的安全职责

  1.负责本车间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

  2.经常深入现场、班组,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及新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现场规程、图纸资料或设备系统、检修(施工)工艺、运行规程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活动,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方法,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5.负责编制设备大修(施工)、非标准检修、更改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或重要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检修(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认真履行设备检修验收职责。组织或参加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

  6.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审阅班组的安全技术台帐,并做好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资料、台帐、图纸的管理工作。

  7.负责本车间的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工作。

  8.负责填写上报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对所发生的事故提出技术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采取合理安全措施。

  3.在日常生产工作中,组织实行标准化作业。

  4.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次或每个轮值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并督促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6.负责和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倒闸操作、检修、施工、试验等)事先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7.协助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入厂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全班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8.组织开展和参加定期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和专项安全检查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

  9.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班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10.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未遂,要及时登记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五章

  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职能管理部门通用的安全职责

  1.负责协助有关领导建立健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对所承担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部门的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3.应督促加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特种设备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4.应根据职责范围、工作性质、以及领导安排,相互协调和配合有关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对本企业进行全面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身安全,负责制定防止发生人身事故的措施并组织执行。

  2.负责监督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

  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3.负责监督年度“两措”计划的实施;对人身安全防护状况,电网、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负责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予案及大型反事故演习预案的编制与执行。

  5.负责监督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执行。

  6.负责监督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7.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8.督促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以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9.负责审查所属各单位安全机构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协助领导保证安监机构、人员、装备符合开展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要求。

  10.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依法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11.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2.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发供电安全性评价以及输电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验收;对安全性评价查评出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对所属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13.负责组织召开安委会、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安规考试等,指导安监网的活动,研究分析安监动态,总结安全经验和教训,布置安全工作,并对每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14.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15.负责编写安全简报、事故快报、事故通报,并通过会议、文件等各种方式及时通报事故信息和预防措施,广泛吸取事故教训。

  16.负责组织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学习和引进安全新技术、新设备设施和安全工器具,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水平的提高。

  17.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和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者,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和意见。

  18.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规划计划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在编制本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基建计划时,应考虑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发展规划和项目计划。

  2.负责在前期规划、设计中贯彻落实电网稳定导则、电网安全准则、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

  3.负责编制项目方案时应将职业安全健康、“两措”计划及防止发生各类事故的措施和要求作为方案的重要内容。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督促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4.组织进行规划、计划及项目审查时,应邀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充分听取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5.负责对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设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督促在规划方案、设计中贯彻落实电网稳定导则、电网安全准则、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

  2.督促设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时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设计中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督促设计部门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及建议。

  4.组织项目设计审查时,应邀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充分听取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5.负责对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督促将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落实在设计中。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基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组织落实各级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

  2.督促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确保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组织审查施工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时,必须组织审查生产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3.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督促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得到执行,负责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4.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工程安全措施费用的落实。

  5.负责组织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组织基建安全施工检查等重要活动;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有关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负责组织编制涉及基建的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7.组织和参加重大事故及人身死亡事故,参加一般基建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基建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落实。

  8.组织召开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基建安全研讨会,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生产安全管理,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编写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规范、规程及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负责组织编制并执行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配合劳动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3.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推行标准化作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审查设备安全运行的极限参数,编制系统稳定措施并督促执行。

  4.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参加反事故演习。

  5.负责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反事故措施;组织或参加事故处理,并督促执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协助组织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参加安全技术研讨会,参加审定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7.负责组织做好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编写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规定,培训作业人员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和作业方法。

  8.负责组织开展迎峰度夏、防汛和大坝等安全检查,负责组织防汛物资准备和应急事故抢修,确保电网和电厂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电网调度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相关的技术监督管理,并对各并网发电企业依据并网协议进行安全管理;制

  定保障电网及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规范、规程及制度。

  2.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度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运行,科学合理制定电网运行方式,落实系统稳定措施,加强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3.负责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两票三制”,防止“三误”事故发生。

  4.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负责编制并执行调度部门“两措”计划。

  5.负责编制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电网反事故演习。配合防灾减灾、事故处理、抢险救援工作。

  6.负责组织电网事故处理、电网事故分析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农电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农网安全管理,协助建立健全农电生产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编制农网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重点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2.负责组织编制并执行保障人身、电网及设备安全的各项技术规范、规程及制度。

  3.负责组织开展农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农网年度“两措”计划,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方法,对农网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4.参加农网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协助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督促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5.做好农电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组织农电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多种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编制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重点要求和措施并落实。

  2.负责建立健全多种经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监督手段,落实安监部门的安全要求,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3.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负责编制多种经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并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

  4.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协助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负责督促编制多种经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予案并实施。

  6.负责组织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7.参加安委会、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厂(局、公司)组织召开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季度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参加多种经营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场营销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市场营销工作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规定。

  2.负责协助编制并实施涉及重要用户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负责组织或参加对需求侧用电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用户整改落实,严防用户事故危及电网安全。

  4.负责组织或参加与用户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督促用户实施反事故技术措施。

  5.督促指导供用电双方的供用电合同签订,明确供用电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并督促执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与考核的相关制度。

  2.负责组织做好交通车辆(含特种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定期组织交通车辆安全检查;加强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组织做好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消防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生产和非生产设施消防管理,制定有关消防、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制度,并督促落实。

  2.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对要害部门和重点部位应实施监控;协助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3.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程等消防设计中有关设计方案、设备产品选型审查和消防工程验收。

  4.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5.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使所有职工正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三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督促加强对重要输电线路、厂站等设施的巡视检查,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2.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防止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各项措施。

  3.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4.协助编制并组织实施有关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干部考核制度。负责在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和选拔中,把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和奖惩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2.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处理决定。

  3.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时,把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制度。

  2.参加制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3.协助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符合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4.负责督促教育培训部门做好职工(含农电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年度劳动保护计划的编制、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6.督促指导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7.协助建立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安全奖惩等管理制度,并负责安全业绩考核、安全奖惩结果的执行。

  8.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及善后处理工作等。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通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通信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的畅通。制定并执行保障通信网络系统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规范、规程及制度。

  2.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通道畅通,保证通信网络系统安全运行。

  3.开展安全性评价,负责编制并执行通信网络系统“两措”计划。

  4.负责编制并实施通信网络系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配合电网反事故演习。

  5.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科技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编制有关安全生产科技资金和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发、引进并推广有关安全生产的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

  3.组织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交流会、研讨会,介绍新思想、新技术、新工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4.组织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

  第四十三条

  信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畅通。

  2.开展安全性评价,加强消防管理,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各类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可*运行。

  第四十四条

  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及制度。

  2.负责编制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3.强化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引进先进的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践性,加强学习考核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4.协助组织安规考试、安全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物资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生产、经营、基建工程等所需物资设备、材料、安全工器具、消防器具等的采购,对所购物资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负责。

  2.负责组织制定物资保管、存放、运输过程中涉及交通、消防及危险物品保管的规程、规定及制度,并督促落实。

  3.负责编制并实施火灾、泄漏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配合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保证“两措”等要求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落实;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物资的供应。

  5.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四十六条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健康环境质量管理体系。

  2.负责组织编制并督促落实防止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各项防护措施。

  3.负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健康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组织促进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风险、环境表现及产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并持续改进其绩效。

  4.负责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检查,掌握职业病的有关状况,提出防治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发病率,维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四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资金筹措,确保“两措”费用和安全奖励资金及时到位,并检查和监督使用情况,确保开支符合规定。

  2.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等所需的临时性费用。

  3.在制定业绩考核和经济奖惩方案时,要将安全生产指标作为其中的重要指标,并负责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配合安监部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费用安排和合理使用。

  2.负责对安全生产各项工程和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因资金使用不当或挪用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行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及时与安监部门联系并协助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监察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2.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监察对象(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十条

  政工部门的安全职责

  1.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负责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抓好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

  2.负责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和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3.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报道工作,采用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等教育,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思想。

  第五十一条

  工会的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建立工会劳动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动员并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利用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研究,并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完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协助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及制度。

  3.负责组织和参加生产安全劳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表彰先进等活动。

  4.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和劳动保护设施的是否完备,提出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意见和建议,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并督促执行。

  5.工会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将有关劳动安全健康方面的内容及标准纳入,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有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可能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隐患,有权代表职工提出停止工作,进行处理的要求。

  6.协助组织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紧急救护知识。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让职工安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7.参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劳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措施的实施。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8.参加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家属的慰问、抚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中“安全生产”是指广义上的生产,包括施工、检查、修造、试验等。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五十三条

  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除应履行本规范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五十四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在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应认真遵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如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篇四: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国家电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对于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如何进行制定?

  怎么规定,你就怎么制定。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

  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措计划的落实。

  2、国家规定的电力安全有哪些?

  :(1)《中百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度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电力知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2)《安全生产工作规道定》(2004年)、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回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与变电站电气部分、电答力线路部分,2005年版;热机部分,1994年版)。

  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

  网络文库有,自己搜索

  4、国家电网下都有哪些不允许的行为

  我也是搜的哟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1条

  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2条

  行为性严重违章界定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单人值班变电站应与调度核对并做好记录);

  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约时停、送电;

  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

  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查;

  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

  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待设备变动情况;

  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

  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

  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

  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第3条

  管理性严重违章界定

  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七条

  装置性严重违章界定

  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

  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

  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

  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

  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缩绝缘;

  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10.电器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

  5、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最早是何时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百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在2003年11月1日出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度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专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014年属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与国家电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相关的资料

篇五: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目

  录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4统计报告..........................................................................................................................625安全考核..........................................................................................................................64表1伤亡事故登记表

  .............................................................................................................68表3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70表8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

  ..................................................................................................75表9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76表10发电厂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年)综合统计表........................................77表11供电公司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年)综合统计表....................................78表12公司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年)综合统计表......................79表13发电厂

  年度事故统计表

  ..................................................................................80表14供电公司

  年度事故统计表..........................................81表15公司

  年度事故统计表

  ............................................82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国电华中、西北公司,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

  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印)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5000~10000MW以下40%或3000MW1000~5000MW以下50%或2000MW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电网负荷指省电网、区域电网调度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电网计算一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一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

  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减供负荷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含县级市)。省电网和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若由于电网小,结构薄弱,可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另定。

  2.2.1.2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2.2.2.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8%

  10000~20000MW以下10%或1600MW5000~1000MW以下15%或1000MW1000~5000MW以下20%或750MW1000MW以下40%或200MW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不包括由于该地级市电网结构薄弱,且由单一线路或单台变压器供电,该线路或单台变压器停运必然造成该地级市减供负荷90%及以者)。

  【释义】同2.2.1.1。

  2.2.2.2电网瓦解

  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3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3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OO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OMW及以上4%

  10000~20000MW以下5%或800MW5000~10000MW以下8%或500MW1000~5000MW以下10%或400MW1000MW以下20%或1OOMW【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其他释义同2.2.1.1。

  2.2.2.3发生下列变电所全停情况之一者:

  1)33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者);

  2)220kV枢纽变电所;

  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所(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接供电者)。

  【释义】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枢纽变电所名单由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电网结构确定。

  变电所(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所停电系指该变电所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

  2.2.2.4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2.3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2.2.3.1电网失去稳定。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系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3.2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3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论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

  本条中3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2.2.3.3变电所内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释义】11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压器停电适用本条。

  2.2.3.4双电源及以上供电的35kV(含66kV)变电所全停。

  2.2.3.5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O.2Hz,且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O.5Hz,且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5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2.3.6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实时为联络线运行的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包括线路、母线陪停);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h;

  3)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2h: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

  40000MW及以上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20000~40000MW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20000MW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MW及以下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4)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6)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

  【释义】线路、母线主保护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故障的保护装置。下同。

  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下同。

  2.2.3.7其他经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2.2.4电网一类障碍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4.1电网非正常解列。

  2.2.4.2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O.2Hz,且延续时间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O.5Hz,且延续时间10min以上。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O.5Hz,且延续时间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

  2.2.4.3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30min;

  2)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30min: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

  40000MW及以上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20000~40000MW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20000MW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MW及以下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4)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篇六: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目

  录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4统计报告..........................................................................................................................625安全考核..........................................................................................................................64表1伤亡事故登记表

  .............................................................................................................68表3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70表8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

  ..................................................................................................75表9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76表10发电厂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年)综合统计表........................................77表11供电公司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年)综合统计表....................................78表12公司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年)综合统计表......................79表13发电厂

  年度事故统计表

  ..................................................................................80表14供电公司

  年度事故统计表..........................................81表15公司

  年度事故统计表

  ............................................82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国电华中、西北公司,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

  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印)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5000~10000MW以下40%或3000MW1000~5000MW以下50%或2000MW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电网负荷指省电网、区域电网调度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电网计算一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一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

  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减供负荷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含县级市)。省电网和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若由于电网小,结构薄弱,可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另定。

  2.2.1.2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2.2.2.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8%

  10000~20000MW以下10%或1600MW5000~1000MW以下15%或1000MW1000~5000MW以下20%或750MW1000MW以下40%或200MW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不包括由于该地级市电网结构薄弱,且由单一线路或单台变压器供电,该线路或单台变压器停运必然造成该地级市减供负荷90%及以者)。

  【释义】同2.2.1.1。

  2.2.2.2电网瓦解

  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3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3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OO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OMW及以上4%

  10000~20000MW以下5%或800MW5000~10000MW以下8%或500MW1000~5000MW以下10%或400MW1000MW以下20%或1OOMW【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其他释义同2.2.1.1。

  2.2.2.3发生下列变电所全停情况之一者:

  1)33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者);

  2)220kV枢纽变电所;

  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所(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接供电者)。

  【释义】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枢纽变电所名单由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电网结构确定。

  变电所(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所停电系指该变电所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

  2.2.2.4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2.3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2.2.3.1电网失去稳定。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系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3.2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3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论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

  本条中3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2.2.3.3变电所内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释义】11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压器停电适用本条。

  2.2.3.4双电源及以上供电的35kV(含66kV)变电所全停。

  2.2.3.5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O.2Hz,且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O.5Hz,且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5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2.3.6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实时为联络线运行的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包括线路、母线陪停);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h;

  3)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2h: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

  40000MW及以上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20000~40000MW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20000MW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MW及以下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4)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6)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

  【释义】线路、母线主保护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故障的保护装置。下同。

  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下同。

  2.2.3.7其他经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2.2.4电网一类障碍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4.1电网非正常解列。

  2.2.4.2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O.2Hz,且延续时间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O.5Hz,且延续时间10min以上。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O.5Hz,且延续时间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

  2.2.4.3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30min;

  2)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30min: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

  40000MW及以上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20000~40000MW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20000MW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MW及以下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4)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篇七: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部分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工作人员在作业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发电、输电、变电(包括特高压、高压直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工作的所有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3.1低【电】压

  lowvoltage,lv

  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kv及以下的电压等级.3。2高【电】压

  highvoltag,hv

  a)通常只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b)特定情况下,之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3.3运用中的电气设备

  operatingelectricalcquipment

  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3。4事故紧急抢修工作

  emergencyrepairwork

  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3.5设备的双重名称

  dualtagsofequipment

  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4总则

  4.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4。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4.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4.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4.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4.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4.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4。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4。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4。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发,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4.3.4进入作业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绝缘靴.4.4教育和培训

  4。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

  上岗。

  4.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4.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到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4.4。4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电气工作的外单位和外来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4.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4.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5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5.1一般安全要求

  5。1.1运维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维负责人应有工作经验。

  5。1。2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a)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拦,遮拦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B)室内高压断路器的操动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隔离或装有远方操动机构者。

  5.1.3换流站不允许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5。1.4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作业人员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拦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

  表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10kv及一下(13。0.7010008.708)

  。20、351.00±50及以下

  1。5066、1101。50±4005。902203。00±5006。00330。

  4.00±6608。405005.00±8009.307507。2注1: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档电压等级确定安全距离

  注2:±400kv数据是按海拔3000m校正的,海拔4000m时安全距离为6。00m。750kv数据是按海拔2000m校正的,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m校正。

  5。1.510kv、20kv、35kv户外(内)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行人过道或作业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5m)、2.8m(2.5m)、2。9m(2。6m0,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应装设护网。

  5.1。6户外10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表2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100。957506。70b201。0510008.25351。15±50及以下

  1。63661。40±4005。45b1101。65(1.75)a±5005.602202,。55±6608.003303.25±8009。005004,。55a–括号内的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b

  ±400kv数据是按海拔3000m校正的,海拔4000m时安全距离为5.55m750kv数据是按好海拔2000m校正的,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m校正。

  5。1.7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或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永久行隔离挡板(护网)。

篇八: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规定。

  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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