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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办法8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16:0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校车管理办法

  

  1、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管理台帐和校

  车、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乘车学生等相关基础档案,将校车安

  全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督导评估。

  2、严格落实校车管理制度及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与驾驶

  员、跟车老师层层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3、做好校车维修工作,严禁故障校车上路运行。

  4、配合公安部门坚决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并对违法违

  规行为进行整治。

  1、严禁将校车租借给个人及无关单位使用。

  2、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管台帐以及校车的有关

  档案,催促校车驾驶员文明行车、规范操作,保持安全车速。

  3、配备随车照管教师,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

  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浮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

  下学生等违规现象。

  4、负责安排乘车学生乘车位置,加强对乘车学生的安全教

  育,教育学生在乘坐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抵

  达学校或者回家。

  5、在校车出入校门时派专人进行指挥、登记,杜绝超员和

  副驾驶座乘坐学生。

  6、及时阻挠校车的违法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

  区教育局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7、加强对驾驶员考勤、车辆卫生、文明行车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区教育局汇报。

  8、负责在校内划定校车停放区域,校车运行完毕后,一律

  停放在使用学校,并加强安全监管。

  为加强校车及驾驶员安全监管,保证校车安全运行,根据国

  务院《校车安全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驾驶员管理制度如下:

  1、校车驾驶员要保持充沛的精力和体力,开车时注意力高

  度集中,不接打电话、吸烟、饮食和谈话,并做到

  “礼让三先”,确保行车安全。

  2、校车驾驶员要提前20分钟到岗,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对

  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坐位、安全带等车况进行检

  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出车回来后,要

  随时检查车况,打扫好车内外卫生,并保持清洁。

  如实填写行车

  记录,方可离岗。

  3、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和驾驶规程,服从交警、公路、交通

  部门管理人员的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4、严格控制车辆时速,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严禁超

  员运行、违章驾驶和酒后驾车,保证行车安全。

  5、不得任意变更停车地点或者从事任何未经允许的营运活动,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违规提前发车,不得浮现漏接、误

  接学生,造成学生未能乘车回家的现象。

  6、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提前向学校第一责任人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不得无故停运。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和不具

  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为加强校车及驾驶员安全监管,保证校车安全运行,根据《校

  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驾驶员考核细则如下:

  1、校车驾驶员要保持充沛的精力和体力,开车时注意力高

  度集中,不接打电话、吸烟、饮食和谈话,并做到

  “礼让三先”,对学生生命高度负责,确保行车安全,本项由学校日常检查与同

  乘车学生座谈相结合考核,如有违反扣量化成绩1-10分。

  2、校车接送学生时,校车驾驶员要提前20分钟到岗,对校

  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坐位、安全带等车况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接送学生结束,要随

  时检查车况,打扫好车内外卫生,保持清洁,并如实填写行车记

  录,方可离岗,如有违反扣量化成绩1-10分。

  3、校车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和驾驶规程,服从交警、公路、交通运输部门管理人员的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严禁

  将车辆交给无证和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如有违反扣

  量化成绩1-10分。

  4、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控制车辆运行速度,严禁

  超员行驶、违章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如有违反扣量

  化成绩1-10分。

  5、校车驾驶员不得任意变更停车地点或者从事任何未经允许

  的营运活动,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浮现漏接、误接学生

  现象,如有违反扣量化成绩1-10分。

  6、驾驶员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提前向学校说明情况,不

  得无故停运,如有违反扣量化成绩1-10分。

  7、遇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驾

  驶员要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允许并落实好相关防范措施后,方可

  出行,如有违反扣量化成绩1-10分。

  8、驾驶员服务态度温和,不得有辱骂训斥学生及学生家长

  现象,如有违反扣量化成绩1-10分。

  9、服务大局,服从管理,同随车照管员相互配合,如有违

  反扣量化成绩1-20分。

  10、如若浮现交通事故或者违章驾驶,责任及费用由驾驶员承

  担,情节严重的取销校车运行资格和驾驶校车资格。

  11、得分在90-100之间发放全额工资;在85-90之间发

  放工资的95%;在80-85之间发放工资的85%;在70-80之间

  发放工资的70%;在60-70之间发放工资的60%;60分以下取

  消校车运行资格和驾驶校车资格。最终解释权归沂哈密市教育

  局。

  为加强对随车照管人员的管理,确保学生在上下学途中的乘

  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随车照管人员对驾驶员有监督和提醒的义务,发现驾驶

  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学校和市教育局。

  2、随车照管人员在每一个工作日的规定时间到达校车发车地

  点。

  3、在校车停车点负责按花名册点名,组织学生有序上下车,并负责车内清点,防止漏接、落下学生,不允许挤、抢等不良上

  下车现象发生。

  4、在校车行驶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妨碍驾驶

  员操作,不得随意开启车门、车箱和车内的应急设施。

  5、如有学生要过马路,随车照管人员要照应过马路的学生,学生下车后,要在确认无车辆通过时,护送学生过马路,以防交

  通事故发生。

  6、及时认真填写校车安全行车记录。

  一、候车

  1、在等候乘坐校车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排队等候车辆,不得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候车,不得嬉戏

  打闹或者追逐猛跑。

  2、车辆到来时,听从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指挥,等车停

  稳后挨次排队上车,做到先下后上,互相谦让,不拥挤,不抢上

  抢下。

  3、不乘坐超员车辆。

  二、乘车

  1、乘车时要坐稳、系好安全带,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受伤。

  2、校车行驶过程中,不得饮水,不吃零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向车内及车窗外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杂物,保持好车内卫

  生,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不得随意触摸车上控制器,如车门锁等,不得在车内随意走动、打闹。

  3、乘车学生不得把汽油、酒精、爆竹等易燃易爆、锋利锐

  器等危(wei)险品带入车内。

  三、下车

  1、下车时听从驾驶员和跟车人员指挥,按坐位先后顺序依

  次下车。

  2、横穿马路时,要听从随车教师指挥,在确认无车辆通过

  时,安全横过马路。

  为保证校车正常运行,校车一律实行定点维修,特制定校车

  维修保养制度如下:

  一、校车维修

  1、车辆维修按程序报修,先由驾驶员书面提出车辆维修申

  请,列出维修项目,报区教育局审核,允许后开具

  《校车维修单》

  方可到指定维修点维修。

  2、校车驾驶员要对车辆维修质量负责,维修完成后要验收

  签字,防止维修过程中弄虚作假而导致重复维修。

  3、由于校车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者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者机件

  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校车驾驶员负担。

  4、结算维修费用由区教育局派人与厂方核定维修项目后结

  算。

  二、校车保养

  1、刹车油、机油、机油滤芯、空气滤芯、齿轮油、电瓶水、冷却水、轮胎气压等要定期检查、定期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2、坚持“三检”制度:每次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都要

  检查车辆状况,包括转向、制动、轮胎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根据车辆技术要求,定期到维修厂家进行保养。车辆保

  养和修理,填写车辆维修保养情况登记本。

  未经批准私自外出修

  理,费用自付。

  4、车容要求:每次出车前和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清扫;车

  身无积尘,无泥点;车窗璀璨;车内坐套、脚垫干净,整洁无尘

  土。

  为切实做好校车油料消耗的控制工作,节约运行成本,有效

  保障校车的有序运行,特制定校车油料管理制度如下:

  1、学校对校车的油料使用过程进行监控,对所有上报数据

  的真实性负全责。

  2、为便于加强油料管理,在加注燃油时,必须有专人同驾

  驶员在加油站加油,加油后及时登记油料登记本。

  对虚报里程表

  读数的,一经查实,按损失油料的5倍处以罚款。

  里程表系统出

  现故障,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以确保统计的校车里程表数

  与实际行驶里程数一致。

  3、学校对非人为因素造成油耗超标的车辆,应及时维修供

  油系统。

  4、校车必须持有效证件(加油卡),到各中石油加油点加

  油,否则,所加油料费用由个人承担。

  5、根据季节加注对路油料,加油卡一律不得转借他人,严

  禁将油料送人或者倒卖。发现上述现象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1、学生放学乘车时,班主任要组织或者安排好学生排队候车

  或者到指定地点乘车。

  随车照管人员要在指定地点迎、送学生,维

  持好乘车学生上下车秩序,并做好学生人数的交接手续(学校自

  制表格),谁签字谁负责学生的安全。

  普通情况下不许委托他人

  代送代签。

  乘车学生特殊情况下,暂时由家长接送的,要及时向

  随车照管人员和班主任说明。

  2、学生上下车时,随车照管人员及家长要及时清点核对学

  生人数,履行接送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记录。

  3、随车照管人员要认真清点每批次乘车人数,确保无误。

  如发现个别学生未能及时上车,要主动与班主任联系,查明情况,不落下任何一位乘车学生。

  4、随车照管人员未经允许,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接代送,未经批准委托他人代接代送浮现的不良后果均由委托人负责。

  严

  禁无人随车现象发生。

  5、校车驾驶员每天负责在收车锁门前,对校车进行巡视,检查车内乘车学生是否全部下车,严防浮现将乘车学生遗漏在车

  内事件。

  6、学生乘车要按照指定的坐位乘坐,不得随意调换;如确

  需调换,须有随车照管员安排;

  学生全部系好安全带后,经随车

  照管员检查无误后,方可允许驾驶员上路运行。

  1、学校在校门口等位置发布校车安全举报电话,接受社会

  对校车安全运行的监督。

  2、学校礼聘学生家长代表、群众代表等担任校车安全监督

  员,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发现校车运行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征

  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做好整改反馈。

  3、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

  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学生家长及群众发布查处结果。

篇二:校车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校车管理制度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一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二、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二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当班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站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三、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做记号确认。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

  六、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须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八、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九、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相关老师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在各接送点提前候车。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三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三、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六、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八、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九、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长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四

  为创建平安校园,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校园内各种车辆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20xx年3月31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总则

  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二、机动车的管理

  校园道路以行人为主,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一)车辆出入

  1、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2、机动车(含摩托车)按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尽量避开上学、课间、放学高峰时间。

  4、凡来学校参加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办,安全办通知门卫放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

  6、其它各种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的查询,经被访问者同意后登记放行,按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7、车辆载物出门时,必须接受检查,得到确认后放行。

  8、原则上不是校园施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二)车辆行驶

  1、各种机动车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超车。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

  3、基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等工程用车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4、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

  (三)车辆停放

  1、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或区域停放。

  (1)本校教职工车辆上下班时间严禁进入校园停放。

  (2)外来车辆停放地点为:南操场。

  2、车辆停放时,须停放整齐,并拉刹、关电路、锁门窗以确保安全。

  3、外来车辆停放过夜须经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场。

  三、非机动车的管理

  1、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2、进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校园内禁止骑车。

  3、载物出门时经校警检查后放行。

  4、所有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并上锁,严禁乱停乱放。

  四、管理办法

  1、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有关规定或在校园内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本校教职工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外,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

  2、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1)无证、无照机动车擅自入校的;

  (2)未经门卫人员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3、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园内练车、鸣笛、试刹车的;

  (3)在校园内超速行驶及超车的;

  (4)在禁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

  3、非机动车无证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如与相关规章制度相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委会。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五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二、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幼儿园接送制度

  为保证幼儿的安全,教师、家长必须严格遵守幼儿园的接送制度,家长须凭接送卡进入幼儿园接孩子。

  一、每天早晨9:00,9:30送孩子,每天下午4:00接孩子,幼儿园不准家长让孩子自己来园,不准未成年人(中小学生)来接孩子。

  二、家长有事需早送或晚接孩子须先跟班级老师打招呼予以告知。

  四、静园时间后,由值班人员带孩子,值班人员一定要照看好孩子,严格按上述第四条执行。

  附:“幼儿接送卡”管理细则

  一、幼儿园在新生入园时给每个家庭发放接送卡,加盖幼儿园公章为有效卡。

  三、幼儿园有权阻止未带接送卡的人员入园,来访者如欲强行进入校园,有责任予以阻拦,并视情况报警。如果幼儿园遇到未持卡的幼儿亲戚(或离异父母)来接孩子,教师可以拒绝。

  “幼儿接送卡”是家长指定接送人在接送孩子时的凭证。家长要善保管,若遗失,请在第一时间通知幼儿园。

  一、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每学期两次,并向家长委员会汇报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三、园内和各班设立“家长园地”,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

  四、各班定期向家长开放半日(每学期1-2次),让家长了解幼儿生活、学习情况,并虚心听取家长意见,改进本班工作;

  五、园长定期在幼儿园门口接送幼儿来园和离园,及时听取家长意见和要求;

  六、保教人员定期有计划有目的进行家访,了解幼儿在家生活和行为习惯情况,并征求家长意见;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六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幼儿园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幼儿园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三、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学校,经园长同意并签名即可。由园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四、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内外清洁整齐。

  3、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然后通知学校。

  五、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总务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学校,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下车后检查车内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锁好车门并将钥匙交到幼儿园办公室。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3、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4、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15、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6、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六、教师跟车管理制度

  1、注意自身形象,要求幼儿做到的,老师应做到,要求幼儿不能做的,老师也不能做(带MP3、穿拖鞋等)

  2、按时到岗,晚上跟车老师要提前5分钟到岗实行点名考勤,不让校车超载,考勤表每周上交办公室检查。

  3、熟悉每一个幼儿住址及站点,幼儿到站才能下车。严禁未到站点放幼儿下车或到达站点不下车。

  4、幼儿到站点,如要过马路,跟车老师必须下车送幼儿过马路。

  5、到站点须等车停稳,跟车老师方可让幼儿下车。下车时禁止幼儿推挤,以免发生挤伤等意外。提醒幼儿注意外面来往车辆。

  6、维持车内纪律,禁止幼儿大声喧哗,扯争刁打,不准幼儿将身体的任何一部分伸出窗外。

  7、对幼儿要具有爱心,对家长要有礼貌,作为学校流动宣传车,司机和跟车老师必须作正面宣传,对于家长或幼儿提出的可行要求,应尽量满足。

  8、上车时,注意点名,幼儿全部上车坐稳后方可发车。

  9、因跟车老师原因,出现漏接、漏送幼儿的由跟车老师负责并扣5元/次。

  七、责任承担

  1、行车途中车出现任何交通事故由司机负责。

  2、车未停稳而幼儿下车,出现意外由司机与跟车老师共同承担责任。

  3、幼儿未到站下车或(过站点下车)不回家出现意外,由跟车老师负责。

  4、幼儿过马路因没大人(老师)护送出现意外,由跟车老师负责。

  5、幼儿将身体部分伸出车窗外,而出现意外的责任,由跟车老师承担。

  6、接幼儿时因车没到预定时间而开走,导致幼儿在外出现意外,由司机与老师负责。

  7、因不点名导致校车严重超载,后果由司机和跟车老师共同承担。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七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职责及安全行车规定

  1、校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4、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5、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8、幼儿园门口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10、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1、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幼儿园。

  12、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二、校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时校车司机要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三、跟车工作人员安全工作职责

  1、跟车工作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负责安排幼儿入座上车维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车的准备工作。上车时,跟车人员清点幼儿人数,让幼儿站队上车,没有教师带领的幼儿不能上车。接幼儿来园时跟车工作人员要下车接幼儿上车,安排好幼儿的。座位。车到园后,幼儿下车,跟车教师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

  2、跟车工作人员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跟车工作人员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跟车工作人员要时刻提醒幼儿,不能在车内大声喧哗,保持车内安静。

  5、跟车工作人员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各班负责接送幼儿的老师根据各车接送名单,及时接送幼儿。如有幼儿漏上的情况,由各班负责接送的老师送幼儿回家。

  7、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跟车工作人员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确保每个幼儿安全到家。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八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当班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站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三、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做记号确认。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

  六、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须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八、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九、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相关老师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在各接送点提前候车。

篇三:校车管理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目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4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5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7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8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10第七章

  法律责任..........................................................................................................11第八章

  附则

  ...................................................................................................................15加强校车安全管理..........................................................................................................1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

  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

  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

  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

  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

  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

  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一、提高责任意识。各地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督促各成员单位、学校和校车运营单位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将安全管理融入到校车运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全力保障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加强排查整治。各地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完善道路、车辆、交通标志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路面执法管控,依法查处不合格车辆和驾驶人接送学生等突出问题,严厉整治超员、超速、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畅通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信息渠道,切实消除上下学交通安全隐患。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广泛宣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危害和典型事故案例,曝光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引导广大学生、家长、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切实做到知法守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四、把握季节特点。冬季即将来临,雨雪冰冻、大风大雾等极端天气增多,交通事故易发多发。各地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及时关注气象信息,掌握路况动态,提醒学校和校车运营单位、校车驾驶人做好冬季运行各项准备,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确保冬季校车安全顺畅通行。

篇四:校车管理办法

  

  校车管理办法

  校车管理制度是为了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下面是,欢迎阅读!!

  1、成立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幼儿园园长与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人员、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随车管理教师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规定对驾驶员和师生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3、幼儿园与有关学生家长签订《学生乘坐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家长、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

  4、幼儿园建立防范接送学生车辆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进入学校区域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地点设有明显标志。

  5、幼儿园应加强对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6、幼儿园实行接送学生车辆“六定”管理模式,即定人固定驾驶员、随车管理教师、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时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幼儿园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7、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不饮酒驾车,驾车时不接打电话,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8、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确认核实当日乘车人数;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乘车线路的,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并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车、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交办公室备案。跟车教师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及时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坐稳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为了学校校车管理有条不紊、规范、强化职能,特制定校车管理制度。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首先学校要把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

  一成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学校、车主、家长“三位一体”的责任网络和带班领导、值班教师、学生家长“三位一体的乘车学生管理网络。

  二把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到岗,到人,最大限度的保障广大学生安全。

  二、履行职能,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校车、驾驶员档案,详细掌握本校乘车学生情况以及辖区内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每个站点乘车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组织学生上下车,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

  三镇政府、行政村有专人负责组织本辖区乘车学生按时,有序上、下车,确保不漏一车,不漏一人。

  四学校与镇政府部门密切配合,与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三、注意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一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站、宣传厨窗、板报、安全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二教育家长和小学生、儿童不乘坐超员车、报废车、拼装车、货力、农用车拖拉机、三轮车等各类非法营运车辆。

  四、强化监管,确保安全运行。

  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消除隐患,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学校与校车签订校车安全教育责任状,学校与车主签订责任状。

  一建立校车及乘车学生档案。

  二运营校车,必须有座位险,有消防等安全设施,有接送学生记录。

  三有带班领导、值班教师、学生乘车家长、乘车日记。做到定车、定人、定时、定站点、定线路。

  四车主及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及疲劳驾车,严格按照校定载客人数载客,保证营运车安全,技术状况等合国家标准。

  五建立完善校车管理制度,落实相关人员责任,有专人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规现象,要及时制止、纠正,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及部门。

  六制止车主及驾驶员不准载学生进入加油站,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其他人员。

  七对校车管理一定要做好做实,切实把校车管理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20xx年3月

  校车管理工作是我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规范我校的校车管理工作,特制定校车管理制度:

  1、开学初,车队老师跟车,核对学生信息姓名、站点和接送情况,名单上要接送的学生若要改不接送,车队老师须交家长的说明字条给校车管理员。

  2、车队老师必须在下课铃后5分钟内值勤老师在20分钟内到达集合地点管理车队学生,维持车队纪律,严禁学生在车队内讲话、随意跑动,确保车队安静有序。

  3、车队老师每天要认真清点车队人数,对于缺勤学生必须询问班主任、或查看当天缺勤学生表,落实学生缺勤原因。因工作疏忽导致学生离校,追究其责任。

  4、车队老师要求学生戴好车牌上车,做好每天有检查、有登记。

  5、严禁车队老师在放车时间段随意离开本车队做私人事情,管理好本车队学生,防止学生在车队打架、推拉等现象。学生上车安全有序,禁止疯跑上车。

  6、车队老师不得擅自给学生调车,车队有要调车的学生及时上报校车负责人。

  7、车队老师有事不能送车队,本人及时告知校车负责人,严禁私自找人代送车队。

  8、当车队出现人数与学校所发的名单不一致时,送车老师必须及时上报黎必。

  9、车队老师必须每天询问车队情况,并将车队情况在学校网站上如实填写。遇上需要跟车解决的问题,送车老师必须跟车去解决问题。

  10、班主任每天询问班级学生乘车情况,配合车队老师处理班级学生车队问题。

  11、班主任每天提醒学生佩戴车牌上车,并随时检查学生车牌佩戴情况。

  12、班主任不得留车队学生在校,因班主任的疏忽导致学生未上校车责任自负。

  13、因特殊情况学校需要车队老师跟车的时候,车队老师服从学校安排。

  14、A号车学生离开等车教室后,必须关好所在教室窗、灯、风扇、门,整理好班级桌椅。

  15、送车老师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晴天方案”、“雨天方案”和“中途下雨天方案”。

  说明:对违犯上述要求的教师,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提出书面警告;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教师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体教师大会上予以公开批评;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予以辞退。

  校长办公室

  20xx-8-3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五:校车管理办法

  

  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车辆管理,规范车辆行驶、停放,保障师生员工的通行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创建文明整洁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凡是进入上海理工大学校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保卫处为校园机动车辆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职责为:1、对校门口进出车辆进行管理与检查。2、校园道路交通指示标志的设置,划定禁行、禁停区域。3、对违反本车辆管理办法的车主进行管理和处罚。4、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措施对校园车辆进行区域性指挥和管理。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四条本校在职教职工凭本人教师卡及驾照行驶证可办理一张“上海理工大学机动车通行卡”(以下简称通行卡)。通行卡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办理办法详见附件1《上海理工大学机动车通行卡办理细则》。第五条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第六条各种特种车辆,经门卫问明情况,可直接进入校园。第七条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老弱病残者、搬运重物、恶劣天气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进入校园。

  第八条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行区或禁停区的,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将车辆驶离禁行区或禁停区。详见附件2《上海理工大学校内道路交通管理细则》。第九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进出校门不超过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不超过20公里/小时。第十条保卫处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机动车辆出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须由学院、部处开具有效物品出门单,物品出门单应由所在单位盖章或签字,经门卫检查后给予放行。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须到保卫处备案,保卫处负责指挥交通、管理车辆。第十二条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和建筑工程用车进入学校时,由负责部门到保卫处备案,确定具体时间和路线。第十三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第十四条通行卡仅作为进出校门凭证,不作为保管凭证。第十五条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六条学校班车应在指定地点停车和上下客,其他路段禁止停车上下客。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七条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八条对违规车辆的处罚由保卫处负责实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2为加快学校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的科学管理,真正服务于教育教学、教研、会议及业务交流等工作,确保安全行车,保证全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车辆适用范围1、学校行政领导日常公务用车、教师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等工作用车。2、来宾接待及学校重要会务用车。3、校长、办公室主任指派的临时紧急用车。二、车辆调度规定1、办公室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调配,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除校长、办公室主任外,其他单位任何人均无权调度车辆,驾驶员也不得私自答应出车。2、派车坚持服务教学,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主次、急缓派车。3、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与办公室预约,由办公室安排驾驶员出车,否则驾驶员不得出车,出车用途与主任通知不符时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未经办公室安排,任何人不得随便派车、出车,否则对当事人和驾驶员以违纪论处,严禁私自出车。三、车辆保管和维修规定1、车辆保管实行一人一车制,驾驶员对该车负有保管责任。2、车辆属学校公共财产,必须在日常使用中小心驾驶,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3、外出停放车辆时尽量选择比较安全场所,上好排档锁,不要在车里明显位置摆放手机,手包等物品,在确保车辆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开。4、办公室驾驶员因公差或请假,其所保管的车辆的一切证件及钥匙,应交由办公室暂存。5、车辆发现故障需要维修的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维修事宜。维修时,驾驶员应在现场督办。6、在驾车过程中,应保证通讯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与学校联络。7、每次出车前,应查看轮胎情况,观察仪表盘的各种信号指示灯,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办公

  室联系修理单位,尽快认定发生问题的部位,及时予以修理,坚决杜绝带病车上路的现象。8、日常情况下,应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如果在其他加油站用现金的方式加油,报销时必须附上有办公室主任签字的有关说明。长途出车可酌情处理。9、车辆修理必须到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修理厂,办公室在比较修理质量和价格的基础上,固定1-2家修理厂负责学校车辆的日常修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送至固定服务商以外的修理点,否则将自行承担费用。10、车辆不得出借、出租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使用。各部门之间不允许私下互借车辆,更不允许私自借给学校以外的人员使用。私自借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全部费用由借出和借入部门的`车辆负责人和保管人承担。四、安全管理规定1、办公室负有对本部门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和检查监督的职责。驾驶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违章,无事故,优质服务,安全行车。2、认真执行例行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和保洁工作,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坚持“三检查”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3、驾驶员要妥善保管车辆行驶证、养路费证等证件,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并自行补办,费用自理。五、学校驾驶员工作守则1、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2、根据办公室驾驶员岗位的特点,除出车外,要求驾驶员上班时间原则上必须在工作室内待命。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以及其它上班以外时间,驾驶员也应做到随叫随到。3、服从安排,准时准点出车。值班或工作时间内如因病、因事不能出车者,事先必须请假。4、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精神面貌和驾驶技能,着装整洁。不允许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和超过核定时速驾车,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5、保持车辆内外整洁,车内无杂物,无异味。6、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检,负责办理年度保险等具体业务7、严守保密纪律,不插话,不议论,不传话。

  8、车辆离开本市时,驾驶员应主动告知办公室,以便了解和掌握车辆动态。9、实事求是,按规定领取补助,核销的燃油费、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必须与承担的出车任务相符。六、违规与事故处理1、在无照驾驶、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由驾驶人员负担损失,并予以纪律处分。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承担。3、各种车辆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向学校报告,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学校报告。4、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应视责任具体处理。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3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有效加强对进入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做如下规定:一、车辆管理范围:本办法所指机动车包括学校机动车辆、经许可进入校园的本校教职工私家车以及经学校允许进入学校的外来车辆。二、外来车辆管理:1、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车辆及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他校车辆,由校办室提前通知门卫,予以放行并停放在指定地点。如遇学生课间活动,由学校负责在学生活动主要路口由护导教师进行安全执勤,制止学生在行车路线活动,确保学生安全。2、学生家长车辆严禁进入校园。外单位或个人车辆不得在校内停车过夜,特殊情况经允许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三、相关管理规定:

  1、门卫是车辆管理的重要人员,允许进入的车辆要及时记录车辆牌号、车内司机、乘员、货物情况。严禁无证、无牌车辆进入校园。学校门卫无权擅自放入未经批准的校外车辆进入校园。2、所有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文明驾驶,遵规停车,在校园内所有车辆均应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3、进出校园的"任何车辆,都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交由交警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除批评外,对其立即驱逐出校。四、车辆管理部门:总务处是车辆管理直接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门卫是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门卫人员要严格按照门卫工作细则严把车辆出入关,坚持登记制度,违反管理规定者学校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4一、校内树立明显禁骑警示牌,门卫人员有责任做好校内禁骑工作,时刻提醒违规学生,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进行扣车处理并报告政教处。二、校内师生自行车、摩托车要按规定位置停放,门卫、值日人员共同负责做好早上师生进校时的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工作。对不按规定乱停放的作扣车处理。三、教师的汽车应按规定地点停放,遇特殊情况应主动停放到校外,以免造成校内交通不便。四、师生的车一律停放在规定的`地点,校园内禁止骑车。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5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办公环境,特制定本规定:1、外来车辆无正当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2、外来办事车辆需到大门传达室登记,待联系好后可进入校园;

  3、负责定期给学校送货的车辆,需凭证进入校园;任何拉装货物车辆出校园大门,必须持相关部门批准单可放行;4、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转弯时要慢行观察;禁止超车、并行;禁止鸣高音喇叭;机动车辆严禁在人行道暂停。5、校园内所有车辆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制度,按线路限速行驶。6、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不得在校内随意停放。本校教职工车辆应停放在指定棚点。所有外来车辆,均统一停放在指定停车点。7、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确需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和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管理。8、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6为了确保学校师生进出校门和在校内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1、车辆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2、上学、放学进出校门期间,教师车辆必须给学生让道。教师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校车停放在学校行政办公楼前。传达室西停车场不再安排停车,备上级领导来时停车用。教师的轿车停放在学校大门北、中学楼北停车场和小学学生厕所以南地带。教师其他车辆停放在小学楼A楼和B楼北幕墙下坡道上。3、车辆到位后要锁好车,注意防盗。但必须关闭防盗音响和防盗灯。4、校内严禁鸣笛。5、要自觉维护好自己的车辆,做到不漏油、排气流畅,不乱扔废物,自觉讲好卫生。6、以上条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任制扣分。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7近两来,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对外往来的增多,进入校园的公务车辆、教职工的私家车辆不断增多。各类车辆频繁进出,给校园管理带来了压力。为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工作

  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营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停车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一、本规定适用所有出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部通行的车辆。二、机动车辆的管理(一)车辆进出1、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本校教职工私家车一律出示“车辆通行证”进出。2、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校园。3、凡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向学校申请,经同意办理手续后由学校通知门卫放行。学工处事先通知校警、门卫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自由活动时间。4、没有特殊情况,禁止来校的其它外来机动车辆驶入。5、车辆载物出门,一律门卫工作人员检查,放行。6、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门校警要主动疏导,确保畅通。(二)车辆行驶1、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严禁酒后驾驶。3、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严禁在校园内行驶;上、下班使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4、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三)车辆停放1、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2、因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由学校校警指挥车辆按指定路线慢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3、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4、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5、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工处批准。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二)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载物出门时,凭物品出门证放行。(三)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四)所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五)严禁学生骑车上学。四、管理办法(一)上学放学时,执勤教师在校门口维持秩序,管制车辆、路队。(二)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三)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造成对学生伤害的负主要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四)对无牌无证,或擅自进入校园以及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除教育批评外,对其立即驱逐出校。(五)校警负责检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对违规的车辆停放、行驶等,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无视校园规定的,加锁暂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六)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者,必须学习校内车辆管理规定后方可领取车辆,严重违规者除学习规定外,还须其交纳费用,并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8为保障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完成学院交通运输的任务,加强车辆的管理,特做一下规定:

  1、严格执行机动车“三检”(出车前检查、行驶中途检查、收车后检查)、“四勤”(勤紧固、勤保养、勤润滑、勤清洁)制度,保持机件完好,杜绝带病车辆上路。2、建立机动车档案,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数据、使用、维修等有关情况的记录。3、机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维修保养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严禁使用汽油刷洗发动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防止发生车辆火灾事故。4、机动车在执行任务后返回学院停车场,防止被偷盗、被破坏事故发生。5、各部门组织的长途外出活动须提前向院申报,填写用车报告单后经院领导批准。6、各种机动车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和单位内部抽查、普检、地区组织的"季检。7、保证各部门使用车辆的安全,严禁在修车辆执行运行任务。8、司机要精心爱护、保养车辆、保持清洁,严禁公车办私事,特殊情况须经后勤公司总经理批准。9、司机要服从运输中心经理统一管理调配、不得私自出车,非在编司机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准驾驶学院车辆。10、购置、变更、报废、停使、调出、调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及时向学院及有关上级管理部门申报、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9为加强校内车辆安全管理,规范校内车辆的行驶与停放,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严禁非实验小学教职工的一切车辆驶入校园,更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校园车棚里。二、实验幼儿园教职工的小轿车不得在本校校内车棚停放,电瓶车、摩托车应从实验幼儿园大门口进出。三、进入校内的一切车辆车速不得超过20码,发现违规者门卫和保卫人员必须进行劝阻,可以要求离开校园,可以取消其车辆驶入及在校内车棚停车的权利。对劝阻无效的,门卫、保安及其他教师都有权扣车,再作处理。门卫、保卫发现情况不作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课间,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穿梭进出,以防止与奔跑追逐的学生相撞造成责任事故。五、上学、放学学生进出校门口高峰时间段,要主动避让学生,延时开车离校。严禁一切车辆与学生抢道。六、小车驾驶合格证获得未超过半年以上驾龄的,不得开车进入校园。七、严禁进入校内的所有车辆,包括电瓶车和自行车都不得从教学楼底层的中央门厅通过。八、准许进入校内的.一切车辆应无条件接受门卫、保安、学校保卫科人员管理,按规定路线开车,按指定地点和要求停车。九、本制度对本校教职工、食堂人员、小店人员、校外蔬菜食品商品运送人员、垃圾处理车等一切进入校内的车辆适用。十、因违犯本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违规者本人承担。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101、学校办公室负责所有车辆的日常管理,按日对驾驶员进行考勤;2、学校车辆应首先确保公务用车及职工通勤,用车应先经办公室报领导批准,统一安排,其他任何人无权私自调用车辆;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因私自出车造成的后果,除责任自负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薪、停职或解聘处分;3、燃油由办公室购卡统一充值,每月记录行驶里程及加油数量,按月统计油耗,发现超支严重追究驾驶员责任;4、驾驶员要认真记录好加油数量及对应的"行驶里程表,月底统一报办公室统计;5、办公室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严格考核;一年内无责任事故给予一定奖励,安全意识不足、安全知识不达标禁止上路;6、凡车辆保养、维修、更换配件等,由驾驶员申报,由定点维修单位造出预算,交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修车店修理;7、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因个人责任违反交通规则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费用自理,责任自负;8、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定期清洗车辆,做到车外无灰尘,车内卫生整洁;9、平时要加强车辆保养,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做到小故障不过夜,大故障及时修理;10、教

  职工上下班专车及校长专车停放北校区,其他车辆停放南校区,驾驶员要做好车辆入库及保管工作,确保停车安全;11、招生期间车辆由招办和办公室协调解决,燃油费用计入招生成本。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11为加强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车辆,确保教学、科研及公务用车,对车辆使用作以下规定:一、校内车辆由学校总务处管理、由校长调度。驾驶员应根据学校领导的安排,完成行车任务。二、驾驶员在正常工作时间,随时作好发车准备,保证随调随到,准时发车,工作之外的时间中,服从学校领导安排,准时发车。三、未经学校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随便出车或把车交给他人驾驶。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交通法规及监理部门的规定,安全行车,做遵纪守法的`文明驾驶员。四、车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收车或离开车时,须关好车灯,锁好门窗方能离开。驾驶员必须服从用车调度,保持通讯联系,做到随叫随到,积极完成出车任务。精心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节约燃油和修理费。五、学校经常进行车辆维修,保证车辆的性能良好。未经同意驾驶员私自用车以严重违纪论处。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私自出车者自负。六、经常清理车内外卫生,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与美观。七、驾驶员下班后,车辆除次日有接送任务、担任班车外,应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学校车辆禁止公车私用。这一管理制度可能还存在不当之处,望同仁们指教!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12一、学校教职工机动车辆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办理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车辆通行证,凭证通行;外来车辆必须在门卫处登记,凭有效证件领换临时通行证方可在校区通行。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要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任何车辆禁止随意停放。三、校内机动车辆限速行驶,禁止鸣笛,不得占道停放,行驶途中应主动礼让行人。

  四、骑电动车、自行车下坡时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防止出现事故。五、由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每周对车辆停放进行一次检查,并登记违章车辆信息,对超过三次违规停车的人员进行通报,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其车号。停车秩序和文明单位评比挂钩。六、各部门、单位加强对职工、学生、职工家属、临时用工、施工人员的规范停车宣传教育,通知到每一个人员。七、对不听劝阻,阻挠公务,无理取闹的人员由学校严肃处理。八、遇有大型活动,车辆的停放须听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的安排。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13小学(学校)车辆出入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严格学校出入制度,确保校园安全,维护校园教育教学工作正常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保安人员1.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项条例;2.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到岗,仪表端庄,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家长、热爱学生,使学校门卫成为社会、家长认可学校的良好窗口。3.保证校门交通疏导安全,确保师生出入安全。4.禁止商贩、产品推销员、拾荒、乞讨人员进入校园;5.保安人员夜间当班者对22时至凌晨5时进出校园所有人员(含学校教职工)进行登记。6.双休节假日期间,以及没有上课阶段,应对进出校园人员进行登记。7.认真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二、人员出入1.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保安人员一要热情相迎;2.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登记制度。

  家长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应在门卫与学校相关人员电话确认后,作好登记记录,注明来访者姓名、单位、校方接待人、访客证号码、进校时间等方能进入学校,离校时,来访者需在门卫处进行注销登记。3.家长来校为孩子送学习用具等物品,原则上不进校园,由保安人员接待并代送。4.家长、亲戚等中途带小孩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后的.离校证明单方可离校,并保存此单以便日后查用。三、车辆出入1.学校校车和本校私车出入校门应主动示意让其减速行驶。2.本校教职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3.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校,也不得寄停校内。四、携带物品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出校门,凭学校相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出校。2.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学校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保安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五、对外接待和会客1.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保安。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此为准。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14为规范学校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如下规定:一、本规定适用所有进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车辆。二、机动车辆管理(一)车辆进出

  1、无牌无证车辆、外来车辆(含教职员工家、亲属和朋友的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务车辆除外)。2、所有符合规定允许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和电瓶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询查。3、教职员工车辆上班一律提前半小时以上(特殊情况可在上班后5分钟至半小时时间段内)进校园,下班一律在静校半小时后出校园。上班时间内教职员工车辆不得随意进出校园,特殊情况须报校长室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入。4、凡参加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通知门卫放行,并按要求停放。(二)车辆行驶1、车辆进入校园后,一律禁止鸣号,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下课期间不允许任车辆在校园内行驶。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练车和试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载。驾照在实习期内者不得驾车进入校园。3、基建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校长室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三)车辆停放1、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严禁乱停乱放。2、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车辆在校园丢失(含车内财物丢失)或损坏车主自行负责。3、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4、来校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校长室批准。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人力自行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进入校园必须下车推行,(二)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停放时须在自行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车辆在校园丢失或损坏车主自行负责。(三)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骑车;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四)学生必须年满12周岁并在法定监护人同意且签署安全责任状后方可骑自行车上学,并按学校规定进行管理。四、管理办法(一)学校与驾车上班的教职员工签订校园车辆出入和停放安全责任状,未签订安全责任状的一律不准驾车进入校园。(二)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校园公共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者承担。(三)加强门卫查验和校园内的巡逻督查,值日人员负责检查校园内的车辆,对违反规定行驶和乱停乱放的车辆一律予以扣留,由学校或上交相关部门处理。五、附则1、此规定由岳塘区友谊学校负责解释并执行。2、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务车辆出入和停放同样须遵守本规定。学校车辆使用的管理制度15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师生安全,学校决定从20xx年6月3日起,实行严格的.校门进、出制度,望广大师生与物管公司严格执行。一、教师上班期间严禁外出,若确实需要外出,需凭校长签字的出门单方可放行。教师进、出均需登记。二、学生上课期间严禁外出,若确实需要外出,需凭年级主任签字的出门单方可放行。学生进、出均需登记。三、外来车辆、人员进出,必须抵押身份证或驾驶证并与相关受访人电话联系后方可进入。上级与兄弟单位车辆、人员进校需经物管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放行。

篇六:校车管理办法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

  凡组织学生乘坐校车外出参加活动的,必需指定带队教师,带队教师需履行以下职责。

  (1)明确乘车学生班级、人数,并组织学生排队上车,按序就坐。

  (2)上车清点学生人数无误后提示司机关闭车门前往目的地。

  (3)带队教师请在车门附近就坐。

  (4)在乘车过程中维持学生乘车纪律,严禁学生干扰司机驾驶。

  (5)到达目的地后需先行下车,然后在车门口组织学生按序下车,告诉已下车的学生在路边安全的地方排队等候。

  (6)清点下车的学生人数无误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知司机可以移动车辆。

  (7)活动结束后,原则上需将所有学生带返学校,如时间较晚,需告知司机将学生分别送到学生指定的安全停车点下车。有学生在车上时,带队教师不得中途离开。

  (8)对于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就及时上报、反馈。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驾驶员在校外行驶车速不能超过交通指示牌所规定的限速。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总务处及校车管理员报告。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总务处及校车管理员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由主管报告总务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主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主管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总务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总务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主管,主管报总务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0)司机全月安全行车,未出交通安全事故,给予每月奖励100元。

  (21)总务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公务派送校车事项规定

  (1)分配各部门使用的汽车,只配合使用部门的工作用车。与本校工作无关的用车,除指定专项用途者外,一律经总务部主管同意后使用,否则,由用车人员及司机共同担负经济责任。

  (2)车辆出外办事必须提前一天或半天(特殊情况例外)填写申请派车单必须经部门领导审批,交到总务处审批派车。

  (3)未经部门领导审批申请单,一律不放行。

  (4)本学校人员因公务用车外出办事必须有随同人员,达到二人以

  上方可申请派车,未满二人外出办公务一律不派车(财务例外)。

  (5)本学校教职工外出办公务的未能达到派车的人数,需要坐公共汽车报销车费,先经部门领导审核和总务部门审核必须说明事务,回校把车票上报校领导签名向财务部报账凭票实报实销。

  (6)财务部对不适当用车或未经领导批准的用车和坐车,应坚决拒绝报销,并退回给当事人员用校车的追收车费。

  (7)休息日公务用车必须经校长同意方可派车。

  10.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总务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

  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1.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主管。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主管。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21、各地成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车安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校车联席会议,研判安全形势,明确安全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维护校车安全运行秩序。校车公司和学校、幼儿园成立相应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专班,校车公司经理或自购校车的校(园)长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是具体责任人;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为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2、学校和幼儿园使用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保养维护。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驾驶人一律不得聘为校车驾驶员。

  3、学校和幼儿园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必须与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学生接送安全协议书》,并与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学校(幼儿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校车驾驶员、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环环相扣,无缝监管”。

  4、校车公司要制订校车乘车“实名制”管理办法。按照定人员、定车辆、定线路、定时间、定座位、定随车照管员、定制度、定标识、定配置、定站点(不在国道边、省道边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设置站点)的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有序乘车,并做好运行台帐记录。

  5、学校和幼儿园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超速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随车照管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设立上下学站点的村镇,要将乘车地点和时间告知每位学生和家长,并实行路队长管理,保障学生按时乘车和路途安全。

  6、学校和幼儿园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承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不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并与学校(幼儿园)和学生家长做到乘车学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续。

  7、学校和幼儿园租用校车时,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把好车辆质量关和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关,建立完善的车辆运行情况、安全技术状态、保险情况、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信息等资料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8、实现校车管控智能化。按照《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安装校车实时监控平台,配备GPS监控网络和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安排专人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掌握运行动态,记录运行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运行行为。

  9、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校车驾驶员安全会议,总结当月校车安全运行情况,通报违规处罚结果,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

  急救援知识,强化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意识。校车公司要配合学校、幼儿园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乘车学生逃生演练活动,提高学生乘车安全知识水平和逃生技能。

  10、校车在运送学生时除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员。学校和幼儿园配备的专用校车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客货运输,更不得租给他人。学校和幼儿园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于本学校、幼儿园的时间内必须将校车使用的专用证牌收回。

  11、学校和幼儿园要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重点内容是实行人车分流,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车辆出入口与人出入口,并在实际地点做警示标志;车辆在校内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画出行驶线路和停车位;制定上、放学时段校内和校门维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12、校车公司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针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季节性特点,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和预警制度,防范大雨、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学校和幼儿园可采取停运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或调整上课、入园时间等安全措施。同时,利用短信平台、QQ群、电话、网络等渠道做好信息共享和极端天气预警工作,健全职能部门、公司、学校(幼儿园)、校车驾驶员的协同配合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安全工作处置到位。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3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员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随车管理员、校车安全管理员、驾驶员等签订接送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细则。定车、定座安排到人,落实各

  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随车管理员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学校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和图片记录。

  6、学校在配备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教育局存档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人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9、学校配合中心学校对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随车管理员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至两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学生的车辆车况、车辆行驶状况、学生乘车情况、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记录。

  14,学校应向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车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

  的停车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中心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职能部门根据实情来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17、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学生乘车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8、突遇恶劣天气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车危险,校车停运。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4为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进一步规范校车和构建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应变能力,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校车管理。

  二、按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按规定驾驶员必须参加交通管理培训,以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学习活动。

  四、加强专人随车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学校“接送幼儿情况记录”的确认。

  2、随车教师在跟车过程中,要对照校车幼儿名册,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安全接送幼儿的上下车。

  3、做好来园离园幼儿的迎护送工作。

  (1)来园:要做好每个幼儿上车前的晨捡,简洁向家长了解孩子身体状况,并填写

  (2)随车教师在接幼儿来园后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后,组织幼儿洗手接受晨检,并负责把幼儿送到所在班级老师手中。

  (3)离园:去各班接幼儿集中。上车前的检查:服装的整理,书包物品的检查、家园联系册有否遗忘等。做好出发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项。

  4、随车教工提醒校车司机在幼儿上车坐稳后,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5、来园离园行车过程中,随车教工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不把头、手伸出车窗外,不在车内嬉戏玩耍,保证幼儿行车过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儿安全送到家长手中。

  6、家长在各接送点提前候车,驾驶员和随车教师须熟悉接送幼儿家长,如遇陌生家长接幼儿须要向家长打电话询问清楚经家长同意后做好笔录,再出示接送卡。

  7、下车后仔细检查车厢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

  五、认真执行每日校车出车前的安捡制度:

  1、安检:驾驶员每日校车出发前需严格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必检内容有:刹车、轮胎、座位、窗门、两水三油、雨刷、反光镜、检查正常后作好书面记录。

  2、卫生消毒:按时做好校车卫生清洁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并做好书面记录。

  六、驾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绷紧安全之弦,抓住预防之钢,安全驾车,文明行车,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幼儿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师随车护接送幼儿,要求随车教师本着对幼儿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儿安全。严格按规定维护行车过程中幼儿的秩序与安全。

  六、车辆日常检修制度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园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5威格幼儿教育中心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我园校车管理,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职责及安全行车规定

  1、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车内不准吸烟。

  5、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7、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8、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0、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

  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二、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三、随车照管员安全工作职责

  1、随车照管员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2、随车照管员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幼儿名单,确认核实无误后,方可上车。确保乘车幼儿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3、随车照管员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随车照管员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随车照管员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随车照管员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并签字,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随车照管员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随车照管员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

  7、车到园后,幼儿下车,随车照管员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

  车上各班幼儿人数。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随车照管员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随车照管员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

  8、家长应到站点接送幼儿,严禁让幼儿独自过公路,否则后果自负。随车照管员应将幼儿亲自交到家长手中方可离开。

  9、跟车老师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幼儿缺席要及时与家长联系。

  10、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接、送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随车照管员必须在当日跟车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11、跟车老师在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幼儿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行政后勤主管签名,每月底交行政后勤处备案。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6为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综治办、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综办发[**]3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记载。

  2、签订校车租赁合同。聘用校车驾驶员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交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合格。校车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经交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3、建立校车档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建立教师跟车管理制度。派专人每日跟车,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制止超员、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5、定期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

  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6、经常督促驾驶员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保障行车安全。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感。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7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应急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历证明;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3、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改变,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冲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向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三条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8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接送学生车辆配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诸政办发[20XX]5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校长是所在学校接送学生校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

  2、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校车车主、司乘人员、班主任、管理老师、学生家长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书。

  3、学校认真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学校有责任对校车进行正常管理,校车车主及司乘人员要接受学校管理,共同维护学生安全和学校声誉。学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校车管理工

  作专题会议,研究接送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并有文字记载。对学校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镇中心校和镇人民政府。

  4、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校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资料,管理老师每天监督并指导跟车人员认真填写有关跟车表册。

  5、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班主任、值班老师、管理老师、校车车主和驾驶员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

  6、坚决实行学生乘车实名制,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学生接送车的乘载人数,做到定人、定车、定次、定时,将乘车学生名单、司乘人员、车号、车次等登记造册建档。校长把关、管理老师认真核实每次学生乘车情况,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并有序地做好学生乘坐校车的管理工作。

  7、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车主、司乘人员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将乘车安全纳入对学生行为习惯及道德品质的养成教育之中,规范学生乘车的行为习惯,并实行乘车安全警示制度,按时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安全、文明、有序乘车,提高安全意识,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8、学校不得提早或延迟放学。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接送车辆护送值班表,确保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有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学生早上下车后和放学上车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乱跑、不打闹、不随车追跑,并维护上下车秩序。

  9、学校应向车主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校车停放场所,并明确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0、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病患者,不得担任接送学生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已经发现立即上报公安交通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1、建立校车与学校、乘车家长与学校、乘车家长和校车的联系制度。确保一旦有任何事件发生,可以及时联系处理。

  12、校车因发生故障、路况等原因无法按时运行,校车车主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或通知家长设法解决。突遇风、雪、雨等恶劣天气,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调整作息时间或停运校车。

  13、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里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9幼儿园娃娃车是接送孩子专用交通工具,关系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加强对园车接送的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接送老师:

  1、接送车都要带学生花名册,并进行点名上下车。

  2、要组织幼儿排队上下车,注意乘车纪律和安全。

  3、上车后给每位幼儿安排座位,播放碟片,并教育学生不要把头和手伸出窗外,。

  4、上下车要接送老师亲自开门,要等车停稳了才能让幼儿上下车。

  5、在接和送的过程中,接送老师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应把学生送到指定地点。

  6、接送老师应先开门下车后再组织幼儿有序下车,和家长实现交接(早晚:从家长手中接过孩子,将孩子交到家长手中。)

  7、对没有接到/送到手的的孩子,接送老师要打电话联系家长,并告诉班主任。

  二、驾驶员:

  1、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交通法规,接送学生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中速行驶,礼让三先,安全正点。

  2、驾驶员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岗,协助跟车教师维持好学生上车时的秩序,做到正点发车。

  3、校车返校后,驾驶员必须有序地将车停到指定的地点,然后对车辆进行清扫,保持校车的整洁。

  4、注重车辆的保养,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每周六要对车辆进行检查与保养,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检修。

  5、校车应做到专人专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校车给他人学车与驾驶。不得随意更换司机,如当班司机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必须事先告知学校管理人员。学校经查验有关证照后,方能让替班者试车,驾驶技术不熟练的不准出车。

  6、负责接送学生的教师,要经常教育学生,做到有序乘车,文明乘车。维护好车上的秩序,要敦促司机在指定地点停车。车停稳后,才能让学生上、下车。

  7、驾驶员不得酒后开车,不得开疲劳车,不得开有“病”的车。

  8、驾驶员必须接受学校后勤管理人员的管理,每学期由总务处按本制度拟定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状。

  9、考勤管理:迟到一次10元;请假一次(上午/下午)扣30元;缺岗一趟扣25元。

  10、交通安全管理: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闯红灯除交警部门罚款外,学校另扣20元;

  2)违反交通管理法其他条规的按交警的处理:

  ①按交警裁决的责任大小,依比例修复校车;

  ②人身伤害原则上按交警裁决的比例支付,极其特殊的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但乙方必须支付一定的底数(半年的工资)。

  早上接车流程

  1、校车到点在固定地点等候。

  2、同家长幼儿打招呼,并从家长手中接过幼儿,进行简单交流。

  3、安排幼儿座位。教育幼儿头、手不伸出车外。

  4、相同站点人到齐后点名关车门,发车。

  5、行驶到另一站点同上程序,有到点未到幼儿,接车教师应与家长取得联系,请其自己送往。(请假幼儿应主动同接车老师联系)

  6、车子到达幼儿园,司机鸣笛,提醒班级教师接车。

  7、接车老师组织幼儿下车,接车老师一定将孩子送到本班级老师手中。并转告家长交代相关事项。

  8、接车老师上车,检查有无遗漏幼儿、物品。方可下车。

  下午送车流程

  1、下午4;20/5:00,班级教师将幼儿亲自送到相关接车老师手中。

  2、接车老师组织幼儿站队。

  3、车子在园门口停稳后,接车老师组织幼儿有序上车。

  4、安排幼儿坐好,清点人数。教育幼儿头手不伸出车外。

  5、车子在行驶过程中,老师应站起巡视幼儿情况,避免幼儿间争吵。

  6、车子到点停稳后,教师先下车,将孩子亲手教到家长手中。并交代相关事项。

  7、超时家长还没有到,应联系家长,并将幼儿带会园里,交到本班级老师手中。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01、成立学生接送车领导小组,做到有组织,有领导。

  2、正常性的开展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能力,教育学生不乘拖拉机、摩托车、残疾车和改装、拼装、报废客车等运营车辆,做到文明乘车。

  3、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让学生熟记常用交通标记和信号。

  4、每学期开学对要求乘车的同学进行填表调查,确定接送车乘车对象。

  5、及时召开乘坐接送车同学会议,以乘车路线分成若干小组,确立组长,明确各项要求。

  6、政教处同志每周轮流对乘车同学进行管理、组织活动,做好情况记载。值周组负责护送学生上车。

  7、学校指派专人负责签审学生接送车管理营运单。

  8、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接送车进行证件及车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9、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对接送学生的车牌号码、拉载人数、驾驶人保险情况、接送时间、路线、趟次、接送方案及协议等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10、及时总结,不断改进,努力做好接送车的管理工作。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11.使用范围:

  (1)校级领导工作需要的一切外出用车。

  (2)中层干部或处室其他人员公务外出,教师教学、教研工作需要的用车。

  (3)处室、年段、教研组集体外出活动,经学校批准的用车。

  (4)本校正式教职工直系亲属婚、丧事用车。

  (5)退休教师、原校级领导按规定的范围用车。

  (6)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的市教育局、兄弟学校,其他单位用车。

  (7)经学校校长室批准的其他情况用车。

  2、校车使用与派车权限:

  (1)校级正职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

  (2)校级副职在本市区范围内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要向校长报告,由校长指示办公室派车。

  (3)教职员工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用车由办公室派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由分管行政副校长派车。

  (4)市教育局、兄弟学校,其他单位借用(由我校司机开车)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用车由分管行政副校长派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由校长指示办公室派车。

  (5)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

  3.出车规定:

  (1)各处室部门及个人用车,都必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开出派车单驾驶员方可出车,并按要求作好登记。

  (2)校级领导根据规定的权限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但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免派车重复影响工作)。

  (3)外出加油或维修等,要告知办公室,并按要求作好登记。

  (4)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

  4.驾驶员当班规定:

  (1)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驾驶员可在校内待命,如果要外出应及时向办公室请假(不能及时出车的应视为旷工)。

  (2)正常上班时间外,事先已作安排的要准时出车,临时需要出车的尽可能做到随叫随到。

  5.车辆管理

  (1)驾驶员出车除第二天很早外出或当天出车超过21:00车辆必须当天回校,停放在指定位置,周五晚出车超过21:00,周六上午必须在9:00前将车停在校内指定位置,特殊情况必须告知办公室。

  (2)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行车安全。

  (3)要经常学习交规,做到规范行车。违规被罚款的驾驶员要负有一定责任,视情节扣除部分行车补贴。

  (4)要经常洗檫车辆,保持车辆整洁(除外出外一般由驾驶员自行清洁)

  6.报销:

  (1)汽油费报销在发票背面注明加油时的公里数。(每个月月初由办公室核对一次里程表)。

  (2)高速公路费、过境费在发票背面注明出车缘由和批准人。

  (3)汽车修理、装配、保养等要事先经校长室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总务处主任、驾驶员一同到定点维修厂洽谈维修事宜,并由二人在维修发票与清单上签字,费用才能予以报销(外出临时修配除外)。

篇七:校车管理办法

  

  校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创造的小学生

  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

  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

  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

  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

  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

  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

  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

  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

  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

  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

  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

  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合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

  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

  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

  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

  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

  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

  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

  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

  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

  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

  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

  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

  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

  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

  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

  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

  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

  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

  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

  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

  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

  面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

  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

  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

  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

  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再也不作为校车使用

  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合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

  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

  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

  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

  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

  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

  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

  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

  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wei)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

  照标准对上述危(wei)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浮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

  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

  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

  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

  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

  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

  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

  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

  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

  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

  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

  启危(wei)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惟独一条机动车道

  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

  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

  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

  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

  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

  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

  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

  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

  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

  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

  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匡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

  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坐位等危(wei)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坐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

  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

  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坐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

  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

  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

  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

  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

  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

  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

  开驾驶坐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再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取销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

  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

  违法状态消除后即将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

  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

  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赋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

  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

  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赋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

  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对民办

  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

  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

  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

  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赋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

  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

  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

  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创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

  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

  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

  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

  的其他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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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校车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及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第七条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校车服务财政资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担的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

  保险机构应当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等保险条款费率,对符合费率浮动优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惠;建立校车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校车理赔时效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线路性质执行相应价格政策;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十一条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具体规定,以及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学生、幼儿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配合学校对乘坐校车的学生及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的重点车辆监控平台,应当对校车运行进行统一监管;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填写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向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校车租赁合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校车行驶线路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市、县的,收到申请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向相关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经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批准,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十九条校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5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0日内自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校车无法正常运行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向当地发放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于当日内临时调配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或者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使用原校车标牌:

  一校车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

  二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违法被查扣;

  四校车驾驶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驾驶校车的;

  发放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受备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为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提供预约服务、优先检测等便利条件,并一次性告知车辆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二十二条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校车,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领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直接换发新的校车标牌;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其中属本省户籍的,也可以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本地核发的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纳入管理,并提供便民服务;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不具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

  第二十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等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学校、幼儿园的数量及校车的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对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和标线的数量及设置进行统计和规划;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校车停靠站点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校车的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第三十一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

  一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影响照管学生和幼儿的疾病病史;

  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四非本地户籍的应当提供在本地的居住证明;

  第三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

  第三十三条校车发车前,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无随车照管人员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但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驾驶人酒后或者严重身体不适驾驶校车的;

  四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的;

  校车发车前载乘学生或者幼儿的,还应当查验是否超过核载人数;发现超过核载人数的,不得放行;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联合检查,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对学校的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台账;

  第三十七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对交通违法多发、群众举报和学生家长反映集中、公安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校车驾驶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调离或者辞退;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除不准予继续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外,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5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四十三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省港澳台子弟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6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用于接送学生及幼儿的非专用校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应当注销校车许可,收回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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