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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6篇

发布时间:2023-08-02 17:55: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篇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

  

  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政责任有哪些?关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跟着?编?起来了解下。?、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负有防?安全职责的单位负责?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造成严重后果的的?为。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的?为,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有关单位或者?员,经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改正通知后,仍拒不执?,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九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消防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的?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为的本质特征。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安全管理规则》、《?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如?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作的机构。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损失。后果特别严重,?般是指造成多?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伤亡事故,?般是指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伤亡,也包括重?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产、?作受到重?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员的处罚。(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为?既包括?然?,年满?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也包括单位。(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信的过失。这?所说的过失,是指?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理状态??。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常的?活中,我们应该对?些常?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法律知识来维护??权利。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来店铺站进?法律咨询,我们将有律师给你提供专业的意见。

篇三: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百三?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百三?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08年)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百三?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灾,过?有林地?积?公顷以上,或者过?疏林地、灌?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2015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产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第?款、第?百三?五条、第?百三?五条之?、第?百三?六条、第?百三?九条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安全事故的情形。实施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施刑法第?百三?七条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实施刑法第?百三??条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款第?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重?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第?款、第?百三?五条、第?百三?五条之?、第?百三?六条、第?百三?九条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对相关责任?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三?以上或者重伤??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刑法第?百三?七条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实施刑法第?百三??条规定的?为,因?发?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三?以上或者重伤??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条 在安全事故发?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三?九条之?规定的“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增加死亡??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为之?,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员?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三?九条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增加死亡三?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采?暴?、胁迫、命令等?式阻?他?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九条之?的规定,以共犯论处。第?条 在安全事故发?后,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进?隐藏、遗弃,致使被害?因?法得到救助?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条 ?产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进?销售,致使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六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第??条 实施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第?百三?九条之?规定的犯罪?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从重处罚:(?)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年内曾因危害?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贿等?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第?百三?九条之?规定的犯罪?为,在安全事故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四条 国家?作?员违反规定投资?股?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作?员的贪污、受贿犯罪?为与安全事故发?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五条 国家机关?作?员在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第四百零?条的规定,以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作?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产安全犯罪适?缓刑的犯罪分?,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其?刑罚执?完毕之?或者假释之?起三年?五年内从事与安全?产相关的职业。

篇四: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

  

  科普

  消防责任七宗罪,您可知道?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北京市石景山区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起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万元,灭火过程中两名消防员牺牲。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店长、店员到中控人员,他们的安全无知和麻木,致使火灾蔓延成灾!庭审视频审判结果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刘某作为喜隆多消防中控员,在发现中控主机异常时按消音键了事,发现火灾报警后,未及时将消防设置从手动变为自动状态,延误灭火时机。故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值班经理陶某作为火灾当日喜隆多的夜值经理,发现火情时,未有效监督和指挥中控员的行为,应急处置不及时。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总经理李某作为麦当劳餐厅总经理,没有组织员工消防演练和排除消防设施安全隐患。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值班经理陈某作为杨庄餐厅案发当日的值班经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组织员工对火灾进行初期扑救,错失灭火最佳时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单位负责人及消防管理人喜隆多购物中心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办公室主任齐某长期安排

  中控室夜间一人值班造成安全隐患,没有对夜值经理及中控员进行消防培训,致使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现火灾后配合失当,不能有效应对。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火灾暴露出三个问题:1、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是否会操作相关设备?2、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落实?3、消防制度是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是一纸空文,而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在消防法律条文中,有着以下这七宗罪,了解这些法律知识,预防火灾,从你我做起!大家都在看公安部:吸取“2·5”火灾教训

  痛心

  |生命没有如果,安全何时入心?

  火线出击

  |至死守护,终身不悔

  致敬丨火海中逆行不负使命

  警惕

  |本周接连发生“小火亡人”火灾!

  发布

  |安监总局通报三起事故调查情况

  当TA老了

  |搜救犬金雕的“退休生活”

  特写

  |零下30度的生命“防火墙”致敬

  |对不起,谢谢你,我爱你!

  2017|全国消防员的新年愿望!编辑:郝自强

篇五: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或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要素包括:一、行为人是否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那么,“消防管理法规”包括哪几方面呢?“消防管理法规”包括与消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消防措施和要求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也作了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是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作为行为人是否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基本依据。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一个要素。二、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后,是否接到了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书面通知。这种书面通知,不仅体现着消防监督机构的依法管理行为,而且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拒绝执行改正措施的主要证据。行为人接到了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二要素。三、行为人是否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拒绝执行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如果没有拒绝,相反却是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认真执行,即使在执行中发生了火灾事故,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拒绝执行并且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行政规章,进行了行政处罚,也构成了本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三要素。四、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四要素。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按《消防法》第五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行处理。那么,消防责任事故罪有哪些特征呢?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具体说来就是防火安全。在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生火灾,都会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所造成的火灾事故,都必然危及公共安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必须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例如: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等。在确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时,应注意“消防管理法规”的范围。我们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特别是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时,基本是依据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的,在确定本罪时,应注意有些问题虽然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中有明确要求,但这些要求在“消防管理法规”中没有引用也不能视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2、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了消防监督机构的指正。消防监督机构是依照《消防法》赋予的职权进行消防监督的部门,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在前,消防监督机构指正在后,违规与指正体现了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如果仅有违规行为,而无指正行为,就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首先,消防监督机构应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的消防法律文书书面通知行为人,并履行证明已通知行为人的手续,并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的时间通知行为人。采取改正措施的消防法律文书,是认定消防监督机构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和监督人不接受监督管理的重要根据。其次,行为人须有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的行为。“拒绝执行”,即不按通知要求采取改正措施,不论是公然拒绝,还是口头答应,但实际上不执行,都属于拒绝执行行为。对拖延执行造成的严重后果,行为人应负拒绝执行的法律责任。对于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改正限期内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什么情况下构成本罪呢?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

  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改正期限进行复查后,对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有改正,下发了《复查意见书》之后,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因为《复查意见书》是行为人拒绝执行的证据。4、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首先这里的“严重后果”只能以火灾的形式出现,因为消防的对象就是火灾,而不是其它事故。其次,以火灾为表现形式的严重后果是由于拒绝消防监督机构作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直接导致的。再者,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严重后果”的标准。对本罪的严重后果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未作专门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的“重大火灾”确定为严重后果,将“特大火灾”确定为特别严重后果。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那些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负有采取改正措施责任的人。实践中主要是那些与防火责任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及部门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安全保卫人员及涉及改正措施过程的其他有关人员。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故意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并非希望或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而是有其它别的动机和考虑,例如:在高层一类建筑中设置商场,如果在楼梯间设立防火门就会影响通道的畅通,从而影响人员进入,继而造成经营受损。另外有很大一部分人出于侥幸心理,认为本单位不会发生火灾,出于图省事、怕花钱想法将应设置的消防灭火系统去掉等等。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区别。这两种罪的共同点是,二者在事故形式上都表现为火灾,行为人对火灾后果都表现为过失。但二者存在者以下几点不同:1、犯罪主体不同。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单位内与防火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失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火灾事故发生的前因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发生火灾事故的前因是行为人违犯消防管理法规,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而失火罪中的火灾事故则是行为人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造成的。3、主观方面内容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对违犯消防管理法规以及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通常表现为明知故犯;而失火罪的行为人不存在这种主观故意内容,相反,是对火灾事故直接

  表现为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或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要素包括:一、行为人是否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那么,“消防管理法规”包括哪几方面呢?“消防管理法规”包括与消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消防措施和要求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也作了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是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作为行为人是否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基本依据。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一个要素。二、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后,是否接到了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书面通知。这种书面通知,不仅体现着消防监督机构的依法管理行为,而且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拒绝执行改正措施的主要证据。行为人接到了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二要素。三、行为人是否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拒绝执行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如果没有拒绝,相反却是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认真执行,即使在执行中发生了火灾事故,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拒绝执行并且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行政规章,进行了行政处罚,也构成了本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三要素。四、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四要素。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按《消防法》第五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行处理。那么,消防责任事故罪有哪些特征呢?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具体说来就是防火安全。在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生火灾,都会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所造成的火灾事故,都必然危及公共安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必须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例如: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等。在确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时,应注意“消防管理法规”的范围。我们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特别是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时,基本是依据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的,在确定本罪时,应注意有些问题虽然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中有明确要求,但这些要求在“消防管理法规”中没有引用也不能视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2、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了消防监督机构的指正。消防监督机构是依照《消防法》赋予的职权进行消防监督的部门,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在前,消防监督机构指正在后,违规与指正体现了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如果仅有违规行为,而无指正行为,就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首先,消防监督机构应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的消防法律文书书面通知行为人,并履行证明已通知行为人的手续,并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的时间通知行为人。采取改正措施的消防法律文书,是认定消防监督机构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和监督人不接受监督管理的重要根据。其次,行为人须有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的行为。“拒绝执行”,即不按通知要求采取改正措施,不论是公然拒绝,还是口头答应,但实际上不执行,都属于拒绝执行行为。对拖延执行造成的严重后果,行为人应负拒绝执行的法律责任。对于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改正限期内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什么情况下构成本罪呢?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

  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改正期限进行复查后,对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有改正,下发了《复查意见书》之后,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因为《复查意见书》是行为人拒绝执行的证据。4、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首先这里的“严重后果”只能以火灾的形式出现,因为消防的对象就是火灾,而不是其它事故。其次,以火灾为表现形式的严重后果是由于拒绝消防监督机构作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直接导致的。再者,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严重后果”的标准。对本罪的严重后果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未作专门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的“重大火灾”确定为严重后果,将“特大火灾”确定为特别严重后果。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那些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负有采取改正措施责任的人。实践中主要是那些与防火责任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及部门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安全保卫人员及涉及改正措施过程的其他有关人员。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故意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并非希望或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而是有其它别的动机和考虑,例如:在高层一类建筑中设置商场,如果在楼梯间设立防火门就会影响通道的畅通,从而影响人员进入,继而造成经营受损。另外有很大一部分人出于侥幸心理,认为本单位不会发生火灾,出于图省事、怕花钱想法将应设置的消防灭火系统去掉等等。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区别。这两种罪的共同点是,二者在事故形式上都表现为火灾,行为人对火灾后果都表现为过失。但二者存在者以下几点不同:1、犯罪主体不同。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单位内与防火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失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火灾事故发生的前因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发生火灾事故的前因是行为人违犯消防管理法规,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而失火罪中的火灾事故则是行为人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造成的。3、主观方面内容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对违犯消防管理法规以及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通常表现为明知故犯;而失火罪的行为人不存在这种主观故意内容,相反,是对火灾事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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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

  

  涉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刑事罪名有哪些每?年,国内??发??灾、爆炸事件,其死亡?数之多。国家机关还每年随机抽查各???、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的诸多事项,不合格者依法论处。那么涉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刑事罪名有哪?个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涉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刑事罪名有哪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刑事罪名有以下?种:?、失?罪——是指由于?为?的过失引起?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为。?、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为。三、重?责任事故罪——是指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违章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五、重?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产设施或者安全?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六、?型群众性活动重?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七、?程重?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为。?、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九、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有关法律知识:《刑法》第?百三?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所述,涉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罪?中,构成犯罪的?多是违反管理条例的?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才构成犯罪。如果您还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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