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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4篇

发布时间:2023-07-31 14:22: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ד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公司)要求,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规范×××(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由×××党委会、矿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改制重组、机构调整、兼并收购、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利益调配、质量、安全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修)订与废止,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主要包括: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推荐或直接向托管控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科级),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生产经营、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安排。主要包括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领导人员被授权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分别以召开党委会、矿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认真

  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应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充分讨论并听取各方意见。重要人事任免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机制。研究决定改制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员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通过适当形式广泛听取员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按照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法律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法律论证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事先充分论证。

  第十条决策事项应至少提前三天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决策会议符合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矿长办公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认可。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决策作出后,领导班子成员应

  贯彻×××党委、×××的意见或决定,并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组织实施;多个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党委应加强对×××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时,应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

  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责令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ד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及职权分配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图,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所属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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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篇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那么

  桓台县水务局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那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桓发[2022]3号〕精神,密切配合、协调派驻机构对我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工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那么。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和省、市、县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开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工程建设和管理、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党建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意见;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3、重要工程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各类重大水务工程建设工程、重大工程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工程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涉及经济开展的重要实事工程、涉及为民为企或单位内部多数人权益的重大实事工程的安排、催促检查、验收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那么、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那么;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工程款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

  二、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根据班子成员、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或局机关职能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外,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根底上,经局党委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向县纪委派驻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党政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

  3、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和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应记录完整。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决策议题、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

  5、相关职能部门和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局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存,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局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局有关科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三〕接受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局党务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和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擅自决定实施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根底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局党委会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四日

  苗木供给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置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22]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苗木数量:

  二、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饱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有关事项:

  1、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0一0年十二月

  【篇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那么

  总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那么》及《保定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那么》,进一步完善供电公司〔简称: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增强集体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那么,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标准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公司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班子分工和具体情况,承当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项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重大决定、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改革开展的战略、目标、重大经营策略、管理体制;

  〔三〕公司中长期开展规划事项;

  〔四〕公司年度综合方案、生产经营方案、财务预算〔决算〕、自有资金分配方案、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重要资产处置、公司的〔投资〕、借贷、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分配、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七〕公司改革方案,组织机构调整设置、人员编制调整和使用、岗位设置、人员安置等重大问题;

  〔八〕平安生产、电网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效劳、电网调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平安生产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违纪案件、法律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单位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九〕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方案及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公司职代会、党代会、工会、团青工作及离退休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决定公司级或向上级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奖励方法;

  〔十一〕决定对违规违纪的组织、干部或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二〕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选聘、任免、调动等;

  〔二〕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三〕后备干部的管理;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重大工程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电网装备、科技研发、信息技术等产生重要影响的工程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建、技改、大修、科技等工程的年度方案安排和调整方案;

  〔二〕融资、担保和委托贷款工程;

  〔三〕应当向河北省电力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年度方案外的重大改建、新建工程;

  〔五〕非生产性工程的年度方案安排以及调整方案;

  〔六〕由于政策变化、设计变更、外部环境变化等引起的工程费用大幅增加的重大事项;

  〔七〕其它重大工程安排。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超出公司本部领导干部有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那么第2页权调动和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预算外较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捐赠、赞助资金使用事项;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具体事项参照中共供电公司党委议事规那么、供电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那么、供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那么以及公司关于领导干部管理、财务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综合方案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等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根本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通过公司党委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干部人事任免及有关重要事项由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如无特殊情况应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规定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按规定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召开过程中,可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对议题内容、决策建议进行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应意见。

  第十四条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出席人数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参会人员应对议题的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

  的参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在经会议集体讨论、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之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原那么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等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作出决定。假设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表决方法、表决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的,应在集体决策会议前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由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本单位工会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决策议题;

  〔三〕分管领导根据议题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和推荐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按照公司党委议事规那么和经理办公会议事规那么,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分别召开党委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二十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规定,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提出考察对象,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确定;

  〔二〕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公司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前,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人选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在班子内部充分酝酿。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不一致的不宜上会。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

  〔四〕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干部任免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做出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前方可进行;

  〔五〕对公司党委讨论决定的提任人选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被举报反映的人选,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且影响干部使用的,经会议研究应暂缓提任;

  第二十一条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重大工程应当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预算外工程和资金使用,由预算委员会、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开展调研活动、法律咨询,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经分管领导初审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财务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重大工程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将需要报告的决策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办公室为决策事项督办责任部门。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多个部门承办的,明确一个牵头承办部门,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存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团结带着全体党员和广阔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党委决定不符或脱离实际情况的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可向上级反映。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应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工作流程和责任分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或以适当方式在公司内予以通报,自觉接受监督。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以适当形式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那么、经理办公会议事规那么等规章制度,以及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物资管理以及决策回避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为推动重要工作而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职能部门要按照协同监督机制要求,加强对下一级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四好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考核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应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工作规定,加强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方案的保密管理,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三十四条出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决策承当责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应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那么,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无论是否造成影响或损失,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相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视情况给予经济考

  核、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清退或承当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那么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那么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那么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那么

  为标准本中心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开展,结合本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那么

  1、凡涉及本中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1、“三重一大〞的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工程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1〕本中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本中心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科室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

  〔2〕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根底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4、“三重一大〞组织实施

  有关科室实施,并加强对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管理、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三、决策监督

  1、本中心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标准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2、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本实施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那么

  【篇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那么

篇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党委、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

  1、公司党委会、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2、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支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重要合同审批,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投资大型项目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七企业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重大事项;

  八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限内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

  四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五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人才的聘任;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

  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投资项目、融资项目、担保等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技术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六重大合同签定事项;

  七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额度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大额资金使用预算: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资本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计划;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二预算外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三10万元及以上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的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1、总体规划方案;

  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环境保护等;

  二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

  4、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

  5、年度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6、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

  三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7、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9、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10、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

  1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14、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

  四项目“三项招标”的贯彻落实

  15、架子队组建、临时工招募及劳动合同的签定;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调整与清退,分包单价的确定,分包合同条款的审定;

  16、固定资产的购置、租金在30000元及以上机械设备的租赁;

  17、物资材料供应厂家的选择及价格确定;

  五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

  18、对外工程款、租赁款、物资材料款的结算;非生产性开支在20000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在20000元及以上的使用;

  19、事关员工利益的工资、奖金、加班补助等福利的发放;

  20、本单位做出的奖惩决定,各项包保责任合同的兑现,推荐上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21、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

  六其他:

  22、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确定与兑现;

  23、各类事故的处理建议;

  24、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5、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七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的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

  一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董事出席会议,监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六、七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党组织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董事会、经理班子,或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

  四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主要通过基层党委支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

  第五条中所列一、二、四、五、六项重大事项决策主要采取由项目经理处长召集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五条中所列三项重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支委会议或由本单位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主持召开

  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支委会议由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支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支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项目经理处长和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协商确定;

  第九条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由项目处、分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项目处、分公司职能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汇总后,报项目经理处长和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

  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司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

  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及项目党委支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

  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第十五条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六条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公室,项目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公司人事干部、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委、纪委、工会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每半年抽查和每年底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司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人事干部、组织等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一条对给企业及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经济处罚;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年度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四)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

  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方案的制定;

  2.农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措施的制定;

  3.干部职工表扬奖惩、考核、岗位竞聘、职务晋升、培养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重大改革事项;

  5.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6.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7.党的建设、群团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信访维稳等重大问题;

  8.安全生产监督、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管理等重要问题;

  9.重大活动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局党组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整及调动有关事项;

  2.党组织、群团组织人员配备;

  3.局机关股室及下属单位股级干部的推荐、考察、任免;

  4.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以及向上级单位、有关单位推荐干部任职的事项;

  5.全国、省、广安市及本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6.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

  2.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公场所重要基础设施改扩建等项目;

  3.未列入年初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发包、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大型设备采购等;

  4.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土地、房屋及大型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与处置;

  5.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方案审批;

  6.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内资金安排及执行情况;

  2.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经费安排;

  3.预算内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资金增减调整、预算外资金1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作项目,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办公经费(水电气除外)等;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事项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要通过相应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汇同相关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认真审阅,研究讨论,形成成熟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单位、股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5.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

  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局有关单位(股室)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2.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以超过实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4.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

  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下属单位(股室)及相关人员进行决策的实施,办公室要协同局机关党委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决策,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

  四、责任追究与考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做出正确决策;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本实施细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从2019年6月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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