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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的区别6篇

发布时间:2023-07-28 18:22: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的区别

  

  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第一部分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

  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未在境内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其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上述分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在境外总行授权的前提下,可决定合并计算境内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自行调剂确定各分行的担保额度,或单独计算各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将担保额度管理方式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当上年末净资产数额较上上年末净资产出现下降,导致担保人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超出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的,该机构应在当年度前六个月内将内保外贷余额调整到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以内;六个月期满仍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担保人须暂停办理新的内保外贷业务。

  3、金融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时,不受前一项规定的限制。金融机构不得利用非融资性担保变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担保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也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批准,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而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但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且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被担保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被担保人应当是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项目,且该项目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被担保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四)担保人办理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五、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内保外贷到期后,境内担保人应当注销内保外贷登记。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注销相关登记;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内保外贷到期后,担保人未到外汇局办理展期等变更登记的,系统将自动注销相关登记。到期后系统自动注销登记的内保外贷,担保人仍然可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

  六、担保履约

  (一)金融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

  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

  (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履约支付。

  非金融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境内担保人债务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未经外汇局批准,必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三)非金融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担保人须先向外汇局申请核准,然后凭核准文件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手续。外汇局在核准担保履约前,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七、对外债权登记

  (一)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后,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成为新的对外债权人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金融机构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人民币资金,可参照金融机构代债务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购汇。

  (三)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非金融机构时,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八、其他规定

  (一)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须遵守本规定。境内机构按内保外贷规定为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内保外贷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二)(个人内保外贷)境内个人可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业务。

  (三)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四)机构名称内含有“担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及“典当”等字样,从事金融业务但未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参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部分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企业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担保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境内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授予的信用额度;

  (四)担保形式为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未经批准,境内企业、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四、境内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企业应到

  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然后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三)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四)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签约币种不一致,金融机构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自身结汇(或购汇)的部门受理,并会签同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向企业发放贷款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

  六、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

  (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七、境内债务人申请对外支付担保费,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支付担保费通知书、担保合同简明条款等。

  八、境外担保人为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符合特定条件、一定金额以下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参与),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之和。

  第三部分

  物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已进行明确规范的,应当符合规定。国家对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跨境获取特定类型资产(股权、债权、房产和其他类型资产等)存在限制性规定的,如境外机构从境内机构或另一境外机构获取境内资产,或境内机构从境外机构或另一境内机构获取境外资产,担保各方应保证担保合同履约不与相关限制性规定产生冲突。

  二、外汇局对跨境担保中涉及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相关事项进行审核,但不对担保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人应自行确认以下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抵押(质押)权的财产或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设定抵押(质押)权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强制登记要求;

  (三)设定抵押(质押)权是否需要前置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股权质押);

  (四)设定抵押(质押)权之前是否应当对抵押或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或是否允许超额抵押(质押)等;

  (五)在实现抵押(质押)权时,国家相关部门是否对抵押(质押)财产或权利的转让或变现存在限制性规定。

  三、当担保人与受益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受益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境外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受益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一)当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方分属境内外时,担保人向受益人出让担保财产所有权或折价清偿债务的财产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受益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受益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受益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四、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受益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五、境内机构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受益人提供物权担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境内机构以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的,外汇局应当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简要记录其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

  (二)外汇局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记录的担保物权具体事项,不成为设定相关抵押、质押等权利的依据,也不构成相关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部分

  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一)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未纳入外汇局登记或备案范围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除外汇局明确要求办理跨境担保登记或备案的情形外,担保人、被担保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二)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按规定办理与债权债务有关的外汇管理手续。担保项下对外债权或外债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三)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受益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履约款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受益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四)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在境外,且担保履约后构成对外债权的,应当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在境内,且担保履约后发生境外债权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外债项下债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五)担保受益人在境内,收到担保履约款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办理汇兑(履约款的币种转换)核准或对外债权余额变动(减少)登记的,应当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二、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不得以担保履约为目的签订跨境担保合同。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可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一)签订担保合同时,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判断,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除担保人(或跨境资产处置收益)以外不存在可预期的其他还款资金来源;

  (二)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判断,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明显不符,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三)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三、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支付和收入时,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四、跨境担保交易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仅可以其持有的活期存款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认可的形式设定质押:

  (一)境内机构通过质押货币类资产提供跨境担保的;

  (二)境内机构提供跨境担保,需要境内、外反担保人提供货币类资产质押的;

  (三)境内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需要境内、外反担保人(信用证申请人)提供货币类资产质押的。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跨境承诺,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

  (一)该承诺不具有契约性质或不受法律约束;

  (二)履行承诺义务的方式不包括现金交付或财产折价清偿等付款义务;

  (三)履行承诺义务不会同时产生与此直接对应的对被承诺人的债权;

  (四)国内有其他法规、其他部门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有效管理,经外汇局明确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跨境承诺,如境内银行在货物与服务进口项下为境内机构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境内银行在进口项下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已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信用保险等;

  (五)一笔交易存在多个环节,但监管部门已在其中一个环节实行有效管理,经外汇局明确不再重复纳入规模和统计范围的跨境承诺,如境内银行在对外开立保函(或转开、保兑)、开立信用证或发放贷

  款时要求境内客户提供的保证金或反担保;

  (六)由于其他原因外汇局决定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相关承诺。

  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相关承诺,不得以跨境担保履约的名义办理相关跨境收支。

篇二: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的区别

  

  MonthlyHAINANFINANCE外汇管理商业银行跨境担保法律风险防控陈逸宁北京10007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摘降低相关融资成本,许多银行都开要:为更好地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因而展了跨境担保业务。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就会出现跨境资金流动,该业务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随着108号文①和11号令②的出台,国家严格监管的意图也分析了更加明显,对境内银行也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本文通过梳理跨境担保类型及基本结构,商业银行的法律实践风险,对商业银行跨境担保法律风险防控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法律风险;防控关键词:跨境担保;内保外贷;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10.008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9)10-0061-09一、问题的提出特别是内保外贷业务,由于其便利的资金使用,无疑是扩大中商业银行的跨境担保业务,资企业境内外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重要手段。由于该业务未来可能涉及到资金跨境收付甚至成为非法向境外或者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实践中就极易成为企业的一种资金套利的手段,(以下简称外汇局)等机构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更为转移资产或洗钱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细致、规范的管理规定,加强了银行对境外直接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义务,但实践中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防范跨境仍出现了一系列的因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而被处罚事件。担保领域内的法律风险就成为了业内关注的焦点。收稿日期:2019-07-27(1993-)作者简介:陈逸宁,女,河北石家庄人,现供职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汇综发[2017]108号,①《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08号文”“11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2018年3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号令”2019年第10期总第371期61外汇管理MonthlyHAINANFINANCE二、跨境担保类型及基本结构(汇发〔2014〕“29号文”根据2014年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9号,以下简称),跨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境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的、而履行相应付款义务的担保行为。该担保行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跨境担保实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情况。按照担保当事各方注册地的不同,这三类担保类型在实际操作中的基本际上又可以划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及其他类型,结构如图1所示。债权人担保债务债务人境外境内担保人内保外贷结构一:债权人债务担保人担保境外境内债务人债务债务人债权人担保境外境内担保人外保内贷结构二:(非内保外贷)结构三:对外担保图1境外担保的三种结构按照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以及担保物权登记地不同来分类,实际上应当有14会使我国对外种跨境担保形式。由于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跨境担保行为一旦发生履约行为,债权或对外债务的增加,因而被重点关注并被纳入到外汇局的登记及统计范围内。根据外汇①(76)但银行在实际办理担保过局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其余类型的担保虽然无需登记,至于担保履约后所涉及的外债及债权程中也需要加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变更等事项也需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见图2)按照担保的主债务类别来分类,跨境担保实际上也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如perfor-性担保(见图3)。非融资性担保侧重于为保障各方利益所作出的履约担保安排manceguarantee),它在工程总承包和劳务合作中起到非常重要的增信作用。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这也符合29号文对跨境担保行为的定义,但二者在资金流动风险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而且现行的管理规定并未对两种担保方式的不同采取一种区别管理模式。委托方融资需求债务人申请贷款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受益人开出保函银行审查审批客户委托担保担保行发放贷款出具担保债权人图2融资性跨境担保流程图3非融资性跨境担保流程求?[EB/OL].[2017-02-17].http://www.safe.gov.cn/shanghai/2017/0217/456.html.622019年第10期总第371期(76)①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有何管理要——

  MonthlyHAINANFINANCE外汇管理三、商业银行跨境担保管理规定与商业银行的法律实践风险(一)商业跨境担保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除了29号文,2017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发布了(汇发〔2017〕内保外贷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3号),包含了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全口径境外放款监管等规资金回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审核、定;2017年12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2017〕“108号文”发108号,以下简称)则进一步重申了境外投资项下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义务,特别是该通知也对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业务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2017年第11号令,此外,2017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中关于境外投资管理范围以及管理方式的更新也是日后经办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所需要重点注意的。(二)商业银行跨境担保法律风险在融资性跨境担保中,若是债务人遵循贷款协议到期后向债权人清偿贷款本息,相应的但若是借款的一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则会失效,而委托方向保证方提供的担保也会随之解除;方违约,债权人会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担保银行则会在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项下代债务人清偿担保行向债权人的赔付过程会形成贷款本息,再由担保行向委托方进行追索。在这一过程中,进而造成境内资金通过境内资金外流,境内企业的保证金最终会被用于银行对外支付赔款,因而受到监管部门的格外关注。而外保保函履约直接出境,存在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风险,虽然在担保履约行为发生后出现的是资金的流入,但也会存在因恶意履约所引发的洗内贷,加强对该业务项下的尽职调查钱风险和银行声誉受损风险,经办银行应当按照“展业三原则”以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根据2017年12月1日、从实践来看,上述担保的风险主要发生于内保外贷领域。2018年来看,外汇5月4日以及2018年7月24日外汇局所发布的三次《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违规案例共发生71起,其中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有29起,而涉及跨境担保业务的案例共有14主要是商业银行在内保外贷交易的签约与履约起,均为内保外贷。就外汇局处罚的原因来看,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等过程中,未对该项下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资金来源、交易信息进行相关的尽职调查和持续的监督和跟踪。上述违规银行也因此受到没收违法所罚款甚至是暂停售汇业务等多种形式的处罚。得、项目履约风险及业主所在国的非融资性跨境担保风险则更易因保函申请人的信用风险、(见图4)国家风险等而产生。四、商业银行跨境担保法律风险防控的对策建议境外借款资金用结合现行规定,银行在办理跨境担保时,应当着重对债务人的主体资格、途、以及担保履约的可能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以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还应当遵守108号文的特殊管理要求。为防范相关法律风险,证的方式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业务)根据29号文也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以及投资方式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含“内保直贷”的差异,对上述事外汇管理MonthlyHAINANFINANCE政府换届风险政治风险政府信用风险经济制裁风险产业结构和国际收支影响非融资性跨境担保实践风险经济风险汇率风险汇兑管制风险项目所在国法律适用的风险法律风险对保函效期司法解释的风险图4非融资性跨境担保实践风险①(一)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根据108号文,“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并留存相关的审核材料以备查。”对此,银行不仅要根据被担保人注册登记地法律法规对其设立和存续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还应当根据穿透原则审查债务人是否为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以判断该境外投资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具体审查上则应按照实质或虽不及半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追溯,特别关注其中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技术等重要事项的自然人和企业,以判断债务人数以上,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账务、人事、是否为境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②,是否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结合发改委《境,实践中常见的VIE协议结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构、信托及境外SPV等都属于一种控制手段。若最终控制人为境内机构或自然人,不同的投资方式会导致不同的资金跨境流动效果,因而其所受到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自然也会存在差异,具体的审查手续也会根据境外债务人银行应当对发改委的核准或主体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若是境外的债务人是由境内企业设立,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以及相关外汇登备案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所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则需要对记等予以重点关注;若境外的债务人是由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企业再投资设立的,境内企业设立该现存的境外企业相关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历史文件③以及境内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再投资报告表予以重点的关注;若境外的债务人是境内居民个人设立或控经办银行则需要重点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进行审查,制的,而如个人则需要与境内企业为同一笔境外债务提供共同担保。果是需要境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张冰文.银行业对跨境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建议[J].国际工程与劳务,①资料来源:王京京,2018(2):(以②详见6月5日发改委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上发布的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③资料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境外柔姿新规下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正确姿势[EB/OL].[2018-02-01].59-60.),其中,下简称“问题解答”11号令不适用于境内常住但不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https://www.kwm.com/zh/cn/knowledge/insights/how-to-conduct-nei-bao-wai-dai-under-new-cross-border-investment-rules-20180201.642019年第10期总第371期

  MonthlyHAINANFINANCE外汇管理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有差别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的不同,(见图5)结合11号令的监督管理办法。因此,经办银行应当在确定债务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中关于企业境外投资监管措施的规定,审查具体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监管措施以及相关的则经办银行还应当一并审查其变更手程序要求。如果境外债务人以前曾发生过变更等事项,即11号令生效前曾设立办理过境外投资、变更过手续的境外债务人则应当按续的完整性等,照设立、变更时的境外投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而当内保外贷业务发生了变更登记的事项时,经办银行还应当按照108号文的规定对境外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一种回溯性审查。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境投资主体(包括境内自然人)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战争、内乱,根1.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未建交、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投资,其他;跨境水资源利用、新闻媒2.涉及敏感行业:武器装备、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需要限制投资;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3.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4.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直接开展1.中央管理企业的直接开展的非敏感性项目;包括直接投入资产或权益或提供融资或担保)且中方投资额3亿2.地方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性项目,美元及以上。且中方投资额3亿地方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性项目,美元以下。间接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投资主体(包括境内自然人)业开展大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项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间接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投资主体(包括境内自然人)业开展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国家发改委核准国家发改委备案监管措施省级发改委备案向国家发改委备案备案或报告无需核准、图5非监督管理办法(二)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交易背景的审查《结合29号、108号文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2017〕就交易背景和资金用途的情况性审核的通知〉(汇发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的规定,来看,当前我国外汇管理局采取的是一种“该项目下的资金应当适用于正常的业务范围”的监经办银行在具体审管思路,即特别要求不应当为套利或投机性交易等而构建交易背景。对此,查中有以下事项需要注意。经办银行在放贷前的尽职1.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的审查。就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的审查来看,债务合同协议与贷款规定调查中需要判断项下资金是用于正常经营范围还是用于境外投资,(包括新设境的使用目的是否一致。如果内保外贷项下的资金用于获得其他境外机构的股权2019年第10期总第371期65外汇管理MonthlyHAINANFINANCE或债权,经办银行则需要审核上述投资行为外企业、并购境外企业和向境外企业增资等形式)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以及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方面的规定①;根据29号文第12条规定,经办银行还要在放贷前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在放贷之后,即该规定实际11号令的规定以适当的方式监督债务人是否按照实际申明的用途来使用资金,上给经办银行施加了一种进行持续性地监督与跟踪的义务,若是出现了11号令下“通过其控的情况,经办银行有必要向发改委办理相关的审批程序或制的境外公司开展海外投资活动”向其履行发出通知的义务。即:(1)除此之外,108号文规定下的几种特殊的交易类型也应值得注意,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内保外贷的资金不得通过证券投资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回国内使用。(2)当内境外的债务人应当由境内保外贷项目中的担保责任是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时的还款义务时,(3)机构以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方式来控制。当内保外贷项下的担保责任是境外机构衍生交易符合其主营业务的范围项下支付义务时,境外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结合3号文分析来看,并且经过适当的授权。对于第一个项目,实际上仍然允许项下资金以外外债、但如果通过QFII、境内银商直接投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来调回境内的业务,沪港通、则会受到较大的限制;然而,通过内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债券通等证券投资方式转回国内的,不以投资盈利保外贷的形式在海外融资购买H股或是境外红筹上市股份的情况则更为复杂,为目的的证券投资是否应当被禁止则尚不明确,仍需要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此外,第二项重申了“母为子保”的要求,但对于红筹架构下境外发债且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情况,相关银行还是应当谨慎对待并办理。2.交易背景的审查。经办银行不仅要关注境内企业所提供的反担保押品的充足率,还要格经办银行应当结合108号文和11号令的规定,外关注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合法性项下,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的相关管理规定;至于真实判断具体项目下的资金是否被用于境外投资,如债务合同等。从实践性,相关规定则要求经办银行在具体项目中注意审核对应的交易文件,②③如“快设快出”、中的一些案例分析来看,、“母小子大”、“大额非主业投资”资金来源不明等就应当属于较为明显的异常投资行为,并且一些房地产等领域出现的非理性对外投资项目,相关的经办银行也应当谨慎加以对待。在具体的审查管理程序上,此外,对于商业银行作为担保人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情况,还(1)借款用途的一致性、需要遵循一些特殊规定:事前的签约环节上,需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2)提前偿债的意图以及违约的前科来判断债务人的履约倾向;事中建立一种履约风险的评(3)防止出现债估机制,并且按照季度评估并报告;持续关注反担保押品的来源及其隔离型,(4)银行应先用自有资务人利用担保履约实现资金的违规出境;事后MonthlyHAINANFINANCE外汇管理金而非利用反担保资金购汇履约。(三)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查细化了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在兼顾合108号文强调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核”,贷款行应着重关注内保外贷业务理商业原则的前提下,对担保履约可能性判断的规定。对此,中境外项目的资金流,不能仅仅凭借独立性保函而不审查境外项目的真实性就直接放款。在经办银行在这一方面,外汇局还列举了四种担保履约意图的判断情形以方便银行进行参考,(见图6)日后经办时也应当格外注意。担保履约意图审核原则(一)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对于债务人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不明或者有明显瑕疵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对于债务人虽有明确的还款来源但经营状况不良或负债率过高的,银行应谨慎为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二)主债务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三)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四)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份发生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图6担保履约意图审核原则(汇综发[2017]108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号)整理得出。自身运营状况所产生的现对此,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债务人财务报表中所体现的财务能力、金流以及对外投资的可预期收益等可预期的还款来源来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同时,经办银行还有必要审查境内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抵押品的来源和境内所提供的反担保银规模的合理性,进而防止出现因执行反担保措施而造成变相实现境内资金违规出境的情况;但经营状况不佳或债务比率过高的行还应该谨慎办理那些债务人虽有明确的还款资金来源,即特别关注债务人自身的偿债能业务。不难发现,108号文更多是着眼于交易的真实合理性,力、运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而非境内关联公司或是第三方的反担保。当遇到实践中所出现反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无股权或其他关联关系及与反担保相关的合理商业背景的项目,基于较高银行应当首先选择使的履约风险,相关银行应当选择谨慎办理。若是发生了担保履约的情况,用自有资金来履行合同,而不能采用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的方式。在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具体的审查注意事项可以(如图7所示)查上,以办理相关业务的阶段为划分,。(四)外保内贷审核注意事项其所涉及的主要是资金的流入,但基对于外保内贷这类业务来说,一旦发生担保履约后,2019年第10期总第371期6外汇管理MonthlyHAINANFINANCE相关银行实际上也应当依照于恶意履约所引发的洗钱风险和经办银行的声誉风险,“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加强该业务项下的尽职调查,审核事项主要包含来境内贷款人主体资格、第一还款(见图8)来源、保函的文本格式、额度、用途的真实性以及相关的业务登记等。债务合同约定与声债务人清偿能力和还款来源、明借款用途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债的意图以及境内企业是否存在恶意履约或者债务违约的前科。签约环节的审查反担保抵押品的来源和反担保规模合理性的审查建立内保外贷担保合同存续期间持续跟踪管理,主债履约的风险评估制度;对于其自身提供的、应按季务合同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内保外贷业务,度进行履约风险评估,评估发生履约的可能性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要求银行为企业对于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即履约购汇及划付办理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汇出提示其在担保履的业务)时,向企业出具提示函,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盗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如反担外债权登记;而对于银行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应在进行反担保企业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该对外债权登记时保清收时,出具该等提示函,应防止超出对外放款额度限制。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查持续管理及风险评估出具提示函图7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查第一还款来源审查境内贷款人主体资格、保函文本格式审查在境外担保人履约后,境内债务人欠付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不得超过境内债务人上一年度未经审占用自身的计净资产的数额;超出上述数额的,按未经批准擅外债额度;自身外债额度不足的,自对外借款处理作为担保方的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的同业授信额度是否充足注意合理性审查,关注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向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业务数据业务登记与审查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在发生担保履约的情况下,地外管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管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外保内贷项下的审核注意事项额度审查图8外保内贷下的审核注意事项682019年第10期总第371期

  MonthlyHAINANFINANCE外汇管理(五)跨境物权担保但是由于相虽然29号文中也规定了跨境物权担保参照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生履约情形,往往由于经办银行对相关关不动产抵押的实现涉及到境外法律的适用,此类业务的商业风险也法律规定和具体流程的不熟悉,以及上述业务清偿起来的成本较高,实践中此类型的应用较为少见,跨境物较大。加之与该业务相对应的一些管理规定尚不明确,权担保实际上也较少为境内经办银行所接受。(六)非融资性跨境担保经办银行还应针对非融资性跨境担保的风险特点,除了合规性审查和风险管理措施外,增强对境外项目所在国的了解,当充分借助境内外分行的联动优势,全面了解该项目,加强对国家风险的预判以及对相关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而针对保函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经办银行应当通过境外分行的渠道加强对不同国家有关保函的法律制度和当地相关事务的研究,增并针对汇率风险的强自身的风险防控意识,特别注意在保函条款中约定的国际惯例的适用,现实需要,允许汇兑金额进行一定比例的上浮。五、结语“展业三原则”的要求,综上,为防范跨境担保领域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在一个对境外主体和成熟、完善、持续的审查监督框架下,结合自身专业和海内外分支机构的优势,内外联动实相关交易背景进行穿透式尽职调查,关注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形势变化,营收状况、融资信息以及相现法律风险的防控。境内外分行应当针对境内外客户的交易背景、或具有较强的商业关国家的各项风险等内容及时进行信息的共享。针对个案存在管理不明,注意明确监管口径风险等问题,各地银行也应当加强同相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与交流,以防范由该业务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风险。■苗启虎)(特约编辑:参考文献:的思考[J].西南金融.2018[1]赵阳,肖成志.新业态下对外汇管理“展业三原则”(2):29-36.[2]乔欣欣.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难点及建议[J].时代金融,2017(29):147.[3]单强.银行内保外贷套利监管对策[J].中国外汇,2017(18):38-41.建设[J].中国外汇,[4]朱玉庚.内保外带支持“一带一路”2017(18):45-47.[5]刘炜.内保外贷履约案例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及监管建议[J].金融经济,2017(22):139-141.[6]邢彗环.商业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特征与风险管理[J].现代商业,2016(9):106-107.陈芳.境外银行对中国企业跨境融资与担保实务[M].北京:[7]丁德应,经济管理出版社,2015:33-90.rules-20180201.[8]金杜律师事务所.境外柔姿新规下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正确姿势[EB/OL].[2018-02-01].https://www.kwm.com/zh/cn/knowledge/insights/how-to-conduct-nei-bao-wai-dai-under-new-cross-border-investment-2019年第10期总第371期69

篇三: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的区别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14年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简称“《新规》”),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包括《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即39号文)在内的12项跨境担保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简称“现行规定”)废止。

  一、主要变化

  《新规》最突出的亮点是大幅度的简政放权,通过取消或缩小跨境担保的登记范围,厘清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具体而言:

  ·

  《新规》适用并规范所有形式的跨境担保,并将相应跨境担保结构区分为以下三类:(i)内保外贷(即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见下图结构一),(ii)外保内贷(即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见下图结构二)和(iii)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如担保人和债务人注册地均在境内、债权人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境担保,见下图结构三)。·

  将外汇局的核准、登记或备案,以及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与跨境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判断脱钩。对于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事后登记管理代替额度管理、事前审批。

  对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如境内企业为其借用的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均无需登记或备案。统一规则,不再区别对待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除境外发债等特殊情况下,不再要求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具有股权关联关系,另外也取消了针对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明确允许境内个人提供内保外贷,参照非银行机构管理。

  全面取消担保履约核准。我们也注意到,新规与外汇局2014年2月13日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也做了进一步调整,比如,取消金融机构的比例自律管理要求、删除跨境担保需要符合中国法律认可的担保形式的要求等。

  二、具体制度下表总结了《新规》的具体要求:

  概括地来说,《新规》实施后,仅有的审批事项为:

  ·

  内保外贷结构下,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

  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三、市场影响

  《新规》是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进一步开放的大背景下,外汇局拟对中国现行跨境担保管理作出的重大的突破。我们预计《新规》将受到市场参与者的广泛欢迎,因为它的实施将极大地增强跨境担保的灵活性、确定性、便利性,相应地跨境担保在交易中的使用将得到更大的发挥。比如,之前在市场上广泛运用的由境内母公司提供安慰函等变相担保而搭建的境外融资或境外发债项目,将有可能考虑采用直接的跨境担保来完成。

  此外,《新规》对于银行融资业务也提出新的审慎要求。比如,前文提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或办理新的外保内贷业务。这就要求银行在办理这两类业务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应的担保人或债务人是否存在限制其进行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签约或者提款的情况。

  当然,《新规》仍然存在诸多不确定之处。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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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明确个人是否可以提供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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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规》的规定,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内保外贷,需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但是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除金融租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被列为需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外,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担保业务,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并未被列入需经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因此,实践操作中,外汇局如何判断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内保外贷的业务资格,仍有待明确。

  ·

  尽管《新规》将外汇局的核准、登记或备案,以及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与跨境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判断脱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提供跨境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上述规定并没有被修改,并且其法律效力高于《新规》。该等法规层面上的不一致是否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审理判决,仍有待观察。

篇四: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的区别

  

  跨境金融妙答精选——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和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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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融资租赁的前线业务人员,如果你只熟练于跑业务和串客户,把客户的脚脖子当鸭脖子嘬,把尽调报告写成后宫妃子求临幸的细腻情感美文,与时俱进的关注各类财经新闻和监管政策,那你还没搞清楚上帝给你的这张牌是什么;高级的租赁业务人员在酒桌上谈笑风生,讨论的是国际汇率的走势,巴黎银行欧元贷款的价格,几十BP的精准套利空间,这年代,还有比玩外汇更高冷的职业吗?

  此类业务的出现,给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一次突飞猛进的机会,高质量高规格的跨境通道类业务给了行业创新发展的黄金机遇,通过引进低成本境外资金扶持境内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不谋而合;这个高规格通道,打通了境内外资金的使用限制,且夹杂着10倍杠杆的高端属性,其自然禀赋已经赢在了起跑线上,是风月楼里的头牌,让各类金融机构充满觊觎之心,唏嘘不已。

  言归正传,此类业务或多或少牵扯到外债,先大概介绍下外债的概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2013〕19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可大致理解为境内主体对境外举借的债务,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贷款、境内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等各种形式。由于国内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外债规模的管理也是有严格的计算方法,防止境外低成本资金或短期套利者对国内经济及人民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想想当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还有近期谣传的外资做空股市,其实根本是无稽之谈。

  下面大俗话讲解开始。

  外保内贷:即境外担保境内贷款,主要适用于境外有钱想境内用的情况。比如A企业境外有一笔资金1亿,可把资金质押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保证金存款等形式),形成存单质押,再由境内银行放款到A企业境内使用,实现间接的资金跨境。存单利息与贷款利率差额大概2-3%左右,还是比较实惠的。且这种业务不计外债,除非发生违约才记。

  内保外贷:即境内担保境外贷款,主要适用于境外主体资信较差,无法境外融资的情况,比如央企去海外修光伏电站,通过央企提供担保来实现境外项目公司融资。

  内保内贷:即境内担保境内贷款,海外的资金通过贷款的形式流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与境内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实现海外资金的跨境使用,也是目前操作较多的业务。由于境外金融机构对国内企业无法授信,因此一般采用境内银行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的方式进行对外担保。

  无保内贷:即海外资金直接回流的业务,该业务简单粗暴,不仅成本上秒杀QFII、RQFII、外保内贷等跨境产品,资金使用上也是毫无限制,直接利用租赁公司外债额度这一宽厚指标,实现境外资金的境内使用,目前报价0.5-1%/年不等。

  综上,作为逼格不辣么高的金融从业人员,没有王功权“痴情傲金,荣华若土,笑揖红尘舞长空。”的洒脱,也没有冯唐那种“很多了不起和钱没关系”的大叔情怀,能更轻松的挣更多的MONEY还是好的,所以高收益的通道业务仍是同业争夺的重点。

  生意场上,正所谓机遇可遇不可求,哪怕你有成吨的勇气和无尽的热情,只要你爹不是李刚,未来的征途仍是星辰大海。就像雨水遇到露珠,是互相成全、互相共舞;就像屌丝遇到女神,你要坚信她是看上了你的笑容,斯人若彩虹,遇上方知有,没准她在三里屯的优衣库等你呢

篇五: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的区别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外保内贷◆

  产品定义银?根据境外代理?开?的融资性保函或备?信?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融资。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境外代理?信?为中介,以备?信?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持和便利。◆

  申请条件借款?(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的反担保能?;2.具有我??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的基本条件;4.愿意为借款?融资向天津银?提供?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续;7.借款?不得为亏损企业;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受理条件1.银?境外代理?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况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信?证。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需要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民币贷款,是由境外?融机构或境内外资?融机构提供信?保证(含备?信?证)由,我?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民币贷款。◆

  风险控制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2.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3.在业务发?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业务优势

  ◆

  业务优势1.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需求;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持,融资较为便利;3.?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案

  例某?港公司在境内有?注册?公司A,因有项?需要?民币资?,该公司向境外银?申请开?保函(或备?信?证)给银?,银?收到保函进?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资??持。内保外贷◆ 产品定义该业务指银?应融资申请?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业务项下的资?周转问题,以出?信?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式之?,并以其出?应收款项为第?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申请条件申请?(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的反担保能?;2.具有我??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的基本条件;4.愿意为借款?融资向天津银?提供?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借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2.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续;3.借款?不得为亏损企业;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受理条件1.凡具有进出?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或其他涉外经营权;2.资信良好的企业在银?开??民币或外币账户,并与银?建?了良好业务关系;3.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应对申请?资格、申请书内容、业务背景、相关?件和保函格式进?审查;4.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应对客户进?实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况,业务背景等;5.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办理保函业务原则,应遵循《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银?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它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应遵守联合国制裁决议等有关规定;如在保函中注明依据国际惯例,应注意严格遵守惯例规则的相关要求办理保函业务。

  6.按照统?授信规定办理业务的原则,该业务纳?统?授信管理,应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出具保函;或按照低风险业务要求交纳?额保证?或以银?承兑汇票、存单等质押后办理。7.按照申请?委托和指?办理业务的原则,银?处理各项保函业务必须严格按客户的书?委托指??事,严格区分双?责任;8.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业务的原则,各分?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总?的授权规定和授权范围办理业务,超过授权范围的,逐笔上报总?审批办理,不得越权。◆ 风险控制1.申请?应按银?授信制度要求提交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的经营许可?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格?件,我?据以核实申请?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业务资格;2.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应严格管理,专款专?,不得挪?,各笔保函之间的保证?不得串?;3.银?开?的保函原则上不可转让,如业务需要可建议申请?采取款项让渡的?式;4.审核通过后银?向受益?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信?证,境外代理?向借款?提供融资,?途主要包括:流动资?贷款、项?/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5.申请?向银?申请开?融资性保函或备?信?证,银?审查申请?资信情况、被担保?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6.与境外代理?联系妥当。◆ 业务优势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成本;2.缓解银??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紧张的局?。◆ 案 例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业务,企业法?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企业D在银?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申请开?融资性保函,受益?为公司E,?额1000万美元。银?通过对企业D、公司E资信情况的审核,以及企业D向银?出具?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经审核通过,银?向受益?公司E开具融资性保函1000万美元,境外代理?凭借银?出具的保函对公司E进?融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公司E获得了流动资?的?持,由于境外融资成本较低,公司E节约了财务费?,境内银?对于企业D的融资不占?银?贷款规模,银?承担保函见索即付的义务。

篇六: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的区别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本?根据跨境?融研究院《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2021年线上版)》的内容整理,在简单梳理课程各个主题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各主题重要知识点,挑选1-3个精选实务问题给出答案。本?纲要问题?:资?跨境有哪些渠道?问题?:OSA、FT、NRA账户有什么区别。问题三:跨境担保有哪些种类?问题四:境外投资(ODI)有哪些重要法规,如何解读。问题五:37号?补登记如何认定?问题六:并购资?的资?来源有哪些?各有什么优劣势。问题七:“三道红线”和集中度管理新政对房地产融资的主要影响?问题?:如何确定项?的可融资性。问题九:?追索和有限追索融资有何区别?问题?:境外发债有哪?种发?结构?各有什么优势和注意事项。问题??:港股上市主要有哪?种模式?各有什么优势。问题??:跨境双向?民币资?池有什么区别?前?2021年,对国际业务来说可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年。???,疫情阴霾尚未完全褪去,?国博弈仍在进?,资本市场??,中概股或?临更严格的国内、国外监管,?中资美元债??也因恒?、花样年债务风险,海外债价格?幅下跌。另???,?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开放的步伐也未因此停滞,年初即发布了跨境?民币新规,跨境?民币便利化更上?层楼。各地QFLP、QDLP试点也在加紧开展。今年四?上海发布了浦东新区引领区,?持浦东率先探索资本项?可兑换的实施路径。上半年,我国银?的外币存款突破万亿美元?关。其中,约1/3是境外?居民存?,2/3是境内居民存?。从境外存款来看,主要还是境外中资背景企业境外上市和发债后筹集资?存回。节前,跨境理财通、债券通“南向通”的双通显?了进?步开放的决?,也或孕育了更多业务机会。?对层出不穷的政策变化与业务机会,跨境?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联合七位来??线的?师共同打造“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2021版)”,系统梳理跨境业务全体系,课程包含外汇管理、?民币国际化、境外发债、境外IPO与红筹、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外债、跨境担保、跨境资?池、项?融资、房地产融资、外汇风险等多个主题。课题?:跨境资本流动中的外汇管理与?民币国际化

  本主题将为你系统讲述外汇管理框架、?民币国际化进程、经常项?可兑换、资本项?渐进式改?与开放和个?外汇管理。问题?:资?跨境有哪些渠道?1、经常项?渠道: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是双向通道;2、直接投资渠道: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投内)和境外直接投资ODI(内投外)3、证券投资渠道:QFII(外投内)、QDII(内投外),以及通过沪深港通、债券通等渠道进?跨境证券交易4、跨境信贷渠道:外债(中外资企业都可以借?)、境外放款(国内企业给境外关联公司的借款)、跨境担保(双向,或有负债)

  总体来说,???,国家对于外汇改?的开放顺序是先流?、后流出,先直接投资、后证券投资,对于外债?直相对谨慎,因为短期资本流动(尤其是短债等)对国内经济的影响更?;另???,外管管的不是机构,是汇兑?为,个?同样要受到监管。问题?:OSA、FTN、NRA账户有什么区别?1、开户银???:OSA账户需在拥有离岸牌照的银?开?,当前仅招?、交?、浦发、平安四家;NRA账户可在境内中外资银?开?;FTN账户可在上海或其他地区获批FTU资格的银?开?。2、币种??:三类账户内资?性质视同境外,从这些账户收款,境内银?要按照跨境交易标准,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并且进?国际收?申报。OSA账户只能外币,仅限可?由兑换货币;NRA账户可开??民币NRA、外币NRA账户,但本外币规则不同;FTN账户虽然是本外币合?账户,但是规定跨?线只能划?民币。3.账户收???:跟境外的划转?较灵活,可凭指令与境外?由划转。但实践中也会碰到不同的要求,甚?有些地?会要求?民币NRA实需开户,不能?因划转等情况。4.结售汇??:OSA账户只能进?外汇买卖,不能做结售汇;外汇NRA账户结汇?前仅?贸区NRA,且结汇后需不落地及时划?境内使?,?民币NRA购汇时严格审核真实性;FTN账户基本可兑换,适?离岸汇率。

  问题三:跨境担保有哪些种类?跨境担保是指担保?向债权?书?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资?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交易的担保?为。跨境担保主要包括三类——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分类标准根据担保?、债权?和债务?在境内还是境外,不看担保物。1.内保外贷是担保?在境内,债权?和债务?在境外的“内外外”模式;2.外保内贷是担保?在境外,债权?和债务?在境内的“外内内”模式;3.除此之外归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当然也会存在虽然形式上符合,却因为不满?跨境担保的具体条件??法办理的情况。

  现在很多银?做内保外债业务,简单来说就是国内企业向国内银?申请开?保函,由境外银?放款给国内的企业使?,对于国内企业??这笔借款作为外债,需要到外管局做外债登记。这种“内外内”,担保?是国内企业??,债权?是海外银?,债务?还是国内企业??,属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再?如说现在很多直贷业务,国内银?通过FTN、NRA直接贷款给?个境外企业,这种“内内外”,担保?和债权?在境内(?贸区银?也视同境内的的在岸机构),债务?是境外企业也属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如果属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担保阶段是不?去外管局做签约登记的。外管局重点监管的是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对这两项业务实?登记管理。因为这两类跨境担保?旦发?履约,会发?跨境资?流动。办理这两项业务需要到外管局办理签约登记或报送系统。近年来,外管局公布了多条银?违规办理内保外贷处罚案例,多是因为内保外贷发?履约后,外管重新审查当初银?签约阶段的展业?作是否到位,违规原因包括未按规定对债务?主体资格、贷款资??途、预计还款资?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尽职审核和调查。课纲?、跨境资本流动中的外汇管理与?民币国际化讲师A:跨境?融研究院院长

  王志毅1、外汇管理框架:经常项?与资本项?下的资?跨境渠道2、?民币国际化:跨境?民币发展的主要阶段、本外币管理差异、监管逻辑与难点及最新动向3、经常项?可兑换货物贸易、离岸转?买卖、贸易新业态、服务贸易、利润汇出4、资本项?渐进式改?与开放4.1跨境股权投资:ODI、FDI4.2跨境债权:外债、境外放款4.3跨境担保: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其他形式跨境担保4.4私募基?跨境股权投资:QFLP、QDLP/QDIE4.5跨境资?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集中运营、跨境双向?民币资?池4.6资本市场:QFII/RQFII、QDII、银?间债券市场开放、沪深港通及债券通4.7上海临港?贸新?区、粤港澳?湾区、海南?由贸易港新动向5、个?外汇管理讲师介绍讲师A王志毅,跨境?融研究院院长,长期专注外汇跨境政策研究。曾就职于?型国有商业银??贸区分?国际部,曾带领外汇研究团队推出《外汇跨境实务600问》、《外汇跨境政策解析》、《跨境?融监管?货合辑》多份外汇报告。跨境?融研究院长期举办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跨境投融资、外汇政策、外汇合规、外汇业务基础、汇率避险、跨境并购、银团贷款、反洗钱、国际制裁等多个跨境主题的公开课,受众学员来?全国各地监管机构、国有银?、股份?、城商?、外资银?、企业、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此外还为?融机构和?型集团企业提供内训和外汇咨询顾问服务,在业内得到监管部门、?融机构和企

  业的普遍认可。课题?:境外投资的政策和实践本课题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部分是境外投资政策解读,政策?家都知道是做业务最基本的参考;第?部分是整个境外投资备案流程;第三部分是实操案例分享。如果你具有境外股权投资资?使?的诉求,听这?主题就对了。问题四:境外投资(ODI)有哪些重要法规?如何解读。境外投资(ODI),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在?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先需要获得发改委、商务部的核准/备案,作为境外直接投资的前置审批程序,然后再?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以及后续的对外购付汇。如果涉及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的,还要事前执?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的管理要求。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重点:1、主要管理企业的境外投资?融类型企业不归商务部管2、除限制类型项?外,地?企业境外投资项??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央企境外投资项?则由国家商务部备案。敏感项?纳?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实?备案管理敏感国家和地区:实?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敏感?业:实?核准管理的?业是指涉及出?中华?民共和国限制出?的产品和技术的?业、影响?国(地区)以上利益的?业。3、若同?境外投资项?有多个中?投资?,由投后持股?例较?的中?投资?牵头进?备案。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为2年。?领取《证书》之?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动失效。5、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中国”、“中华”等字眼。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1、取消“?路条”制度

  取消原先发改委预审要求2、扩?适?范围(投资主体直接投资或通过境外SPV投资)3、对境外投资活动进?列举(?)

  获得境外?地所有权、使?权等权益;(?)

  获得境外?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

  通过协议、信托等?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4、明确?融企业境外投资亦受国家发改委监管5、明确中?投资额的定义,明确不同投资额对应的主管部门6、重新定义敏感类项?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者敏感?业的纳?核准管理,涉及?敏感类项?实?备案管理。

  常见的限制类或较难通过审批的项?情形:1、武器装备的研制?产维修、跨境?资源利?、新闻传媒。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3、在境外设??具体实业项?的股权投资基?或投资平台。(在没有具体海外收购项?的情况下,以在境外新设公司或是平台的名义办理?额的境外投资备案)。4、对?融类型企业的投资。5、在?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投资。6、投资资?主要来源于境内个?或是个?理财产品的投资。?励类型项?:1、针对“?带?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有利于推进“?带?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的投资。2、针对境外?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励在境外设?研发中?。

  3、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4、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5、着?扩?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6、有序推进商贸、?化、物流等服务领域的境外投资。课纲?、境外投资的政策和实践讲师B上海某国资背景商务咨询公司?融咨询部副总监?、境外投资政策解读1.境内企业资?出境的?种?式2.境外投资(ODI)监管政策颁布时间轴3.商务部3号令解读4.发改委11号令解读?、境外投资备案流程1.资?出境境外投资备案流程2.资?回境(项?退出)境外投资备案变更流程三、境外投资案例分享1.红筹结构项?分享2.VIE结构项?分享3.可转债/可交债项?分享4.上市公司私有化项?分享

  讲师介绍讲师B上海某国资背景商务咨询公司?融咨询部副总监2013年加?公司,见证了中国第?个?由贸易试验区成?,参与了?乎所有关于?贸试验区新政策的研究课题,服务了?贸区挂牌仪式上?批?驻的?融类企业华安基?和弘毅投资,并参与了全国第?个备案制ODI项?。后续为?贸试验区陆续引进了?盛、红杉、摩根?丹利等知名基?,直接参与了数百个ODI项?,并开发了明星咨询产品“基??政后台服务”。相较于初期助?中国企业实现向全球价值链上游迈进,获取国际先进技术、品牌、管理经验等优秀?产要素的?作,正致?于将境外投资服务打造成“?出去、引进来”的闭环。课题三:37号?与7号?外汇登记与红筹架构搭建本课题分两部分内容,第?部分是红筹结构中,中?股东的持股形式。中?股东持股形式分为?类,第?类是境内机构股东持股,需要做ODI备案+外汇登记。第?类是创始?和?些?然?股东,通过37号?登记实现境外持股。第三类是ESOP,可以是选择37号?登记(未上市特殊?的公司)或7号?登记(已上市)。第?部分重点介绍境内居民个?境外持股的形式:37号?与7号?外汇登记。问题五:37号?补登记如何认定?境内个?是否对特殊?的公司出资,是判断初始登记和补登记的划界。境内个?对特殊?的公司出资,是指境内个?以直接或间接?式将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置?特殊?的公司,导致特殊?的公司发?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的?为。若境内居民通过所设境外特殊?的公司已完成返程投资(即被返程投资企业已领取了外汇登记证),但尚未就所设特殊?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当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补登记?续。若其特殊?的公司已在境外成?但尚未办理特殊?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续,且返程投资尚未完成(即被返程投资企业尚未领取外汇登记证),则应按新设程序办理特殊?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续。课纲三、37号?与7号?外汇登记和红筹结构搭建(特殊?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讲师C上海某国资背景商务咨询公司项?经理?、红筹结构中,中?股东的持股形式1、ODI备案,37号?登记,7号?登记?、境内居民个?境外持股的形式1、37号?外汇登记(1)境内居民个?境外持股的政策历史沿?(2)37号?登记的定义和核?要素

  (3)37号?的内核(4)37号?登记对红筹架构搭建及公司重组步骤的影响(5)37号?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6)特殊案例2、7号?外汇登记(1)ESOP在红筹架构中常见的处理?式(2)基本要求与登记要点(3)特殊事项讲师介绍讲师C上海某国资背景商务咨询公司项?经理专注于为企业及投资机构提供跨境投资全流程服务,在跨境投资领域的政策解析、?政审批、外汇政策等多??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操经验。从2017年?今累计协助120余家客户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投资?额超100亿美元。服务项?包括名创优品美股上市、爱回收红筹架构搭建、中船并购德国R&M集团等知名案例。课题四:并购融资、房地产融资和碳?融本课题主要介绍并购融资、房地产融资和碳?融。并购融资主题两部分内容,第?部分是并购融资的概述,听完这?部分你会对并购融资的资?来源、资??途、需求场景、协议?本等内容具有详细的了解。第?部分是案例分享,通过案例介绍并购融资过程中涉及的架构安排和常见问题。房地产融资和碳?融主题中,?师?先介绍了跨境融资结构中的中国法律和监管,包括跨境担保结构、外债结构、境外放款结构。然后是房地产融资新政下的融资案例分享,带你探讨境外?融机构参与境内商业物业融资路径,你能了解到境内外平?融资(结构和逻辑、ICA主要机制安排、和中国市场和法律的兼容性问题)以及其他路径。最后是市场上?较热门的碳?融问题。问题六:并购资?的资?来源有哪些?各有什么优劣势?1、?有资?渠道:企业现?流优势:最便宜和最快捷的融资?式劣势:往往?额有限,且需留给企业?些必备的流动资?2、股权融资渠道:增发股票;私募股权基?;联合并购优势:?现?上的财务成本;可增加公司股份;可改善资本结构劣势:每股收益的摊薄;私募基?要求股本回报率?(>15%);增发股价也许会打折扣。需要考虑投票权、控制权的影响3、债务融资渠道:贷款:包括普通并购贷款、机构投资者贷款、过桥贷款(+并购贷款)、股东贷款

  债券:包括普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收益债券

  优势:可?来平衡资本结构;利率低时的最佳选择;可?来避免摊薄;节税功能劣势:有现?财务成本;负债率?时不宜考虑

  。融资?审批耗时。虽没有投票权不会参与企业经营,当通常对控制权有?定的要求

  问题七:“三道红线”和集中度管理新政对房地产融资的主要影响?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中资法?银?业?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例和个?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例不得?于?民银?、银保监会规定的上限。三道红线: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于70%、净负债率?于100%、现?短债??于1倍房地产融资近两年受政策影响具有很?的收缩,表内融资难度增加,?融机构融资难度也越来越?。从长远看,房地产企业都是要降负债的,只是说要通过什么样的?式去降。部分企业寻求将表内融资转为表外。潜在的融资转型?式包括:1、真股融资是更直接、终极的融资转型?式。操作难度最?,因为要考虑房企、投资?的转型诸多问题。2、明股实债定义:《试点房地产企业表外相关负债监测表》:“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计?有息负债但计?企业权益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机构为?融机构,与投资者约定固定回报或特殊分红条款,试点房地产企业定期进?回购且进?担保或实物资产抵押的股权投资。”中基协:“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分配,?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付固定收益,并在满?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多个?融机构监管者对明股实债、房地产企业融资有?较明确的限制2、优先股分配劣后于债权但优于普通股收益不具有确定性?担保具体看公司章程条款课纲四、并购融资、房地产融资和碳?融(?)并购融资讲师D某红圈律师事务所?融部合伙?1并购融资概述1.1并购融资的出发点及表现形式

  (a)并购资?来源(b)并购资??途(c)并购债务融资的主要形式和特点对?(d)并购融资结构实质1.2并购融资的适?对象(a)并购融资的?标客户及其服务需求时间点(b)并购融资的各类需求场景1.3并购融资的协议?本准备(a)并购融资的标准协议?本选择:APLMA/LMA/CBA(b)并购融资过程中所需的具体?件类型:前期?件、交易?件、公司?件(c)并购融资协议?本的特征性条款1.4并购融资的法律服务(a)并购融资的谈判(b)并购融资的?作范围(c)并购融资中的常见问题2案例分享2.1有追索的并购融资案例2.2内保外贷收购融资案例2.3内保外贷股票收购融资案例2.4准LBO(杠杆融资)案例(?)房地产融资和碳?融讲师E某红圈律师事务所?融部主办律师1跨境融资结构中的中国法律和监管1.1融资和担保结构(a)跨境直贷(境外放款结构):宏观审慎管理新政征求意见稿(b)外债结构(i)外管局宏观审慎管理框架(ii)发改委Q&A部分重点问题解读(iii)?贸债券、?贸银团(c)跨境担保结构1.2戴着镣铐跳舞:房地产融资新政下的融资案例分享(a)房地产融资政策梳理(b)境外?融机构参与境内商业物业融资路径(i)境内外平?融资(结构和逻辑、ICA主要机制安排、和中国市场和法律的兼容性问题)(ii)其他路径的可?性探讨2碳资产融资基础2.1碳资产的基本分类、法律性质2.2碳资产的交易(a)现货交易(b)衍?品交易(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c)基于碳资产的融资产品讲师介绍讲师D某红圈律师事务所?融部合伙?在项?融资、房地产融资、并购融资、私有化融资、银团贷款、?融机构设?、?融基础设施以及衍?品交易等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参与了多家?宗商品及?融衍?品交易平台的设?、交易规则制定以及“债券通”等境内外交易所合作和互联互通项?。近年来,在绿?债券、碳排放权融资等绿??融领域为多家企业和?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讲师E某红圈律师事务所?融部主办律师该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般贷款及授信、房地产投融资、并购融资、私有化融资、?融基础设施和衍?产品交易等。该律师曾代表银团或借款?,为众多类型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并购融资、房地产融资和投资以及?融基础设施和?融衍?产品。该律师参与的收购和房地产融资??的代表性项?包括:物美集团收购麦德龙中国多数股权收购融资、某?型国有企业投资境外某上市公司融资、携程收购天巡(Skyscanner)收购融资、博枫

  (Brookfield)收购上海绿地黄浦滨江的境内外平?贷款融资、联实(Lendlease)中国开发建设位于上海的?处养?项?开发融资、新加坡百汇班台开发建设上海百汇医院项?开发融资等。该律师在?融基础设施领域和衍?产品交易??也有丰富的经验,持续为各交易所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上海黄?交易所、中国?融期货交易所、上海票据交易所等机构。课题五:跨境融资及担保架构设计本课题分为三部分内容,第?部分是跨境融资架构,?师从实务案例层?介绍跨境融资过程中涉及的关键环节和架构安排,你可以了解到:如何判断?个项?具有可融资性;在有限追索项?中现?流如何控制;EPC合同跨境保理下的融资模式、授信主体、计息?式等??如何安排;复杂境内外银团分段贷款如何开展;跨境平?贷款及债权?间安排的架构作?是什么等。第?部分是境外担保注意点,?师从管辖法律、可担保?及优先性、担保完善要求、不动产担保的特殊性、适当授权和公司利益、善意和侵权风险及担保代理?安排等??介绍。你可以了解到:不同情境下的争议该如何解决;哪些国内常见的担保品不能在境外?来设?担保;哪些担保安排不具有优先性;不同的担保?式下银?需要关注什么等。第三部分是信?保险,主要介绍信?保险的?致分类、出?信?保险及投资保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你可以了解到:信?保险有哪些险种;中信保的项?申请要求是什么;出?买?信贷保险、出?卖?信贷保险、海外投资(股权)保险及海外投资(债权)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包含哪些,保单中的主要条款尤其是与融资?件关联的部分?般是怎么规定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中信保有什么区别,其担保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等。问题?:如何确定项?的可融资性项?融资不太依赖或有限依赖母公司的担保,?是看项?本?的还款能?和资产状况,?项?所有资产作担保,测算项?本?收?和?出、受益的来源,以此为基础搭建交易架构,融资过程中母公司提供的信??持很有限的。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不希望财报上的债务过于庞?,哪怕是或有负债,都是股东还是董事会不太喜欢的?个状态。从投资?的?度来看,希望项?具有?额回报,可以?速扩张,项?可以迅速发展、变现,可以接受风险波动,但只要收益整体向上即可。?从银?的?度来看,是把风险放在第?位,项?需要稳定,现?流需要稳定,风险需要可控。?这两种需求是可以通过交易安排进?合理解决。拆解开来看的话:第?是还款能?。项?预期收?,是否可以覆盖还款的?额和周期;项?收?到账时间点,是否与还款?匹配。银?如果看到项?现?流和还款现?流匹配,顾虑会?很多,如果不匹配延误到账会导致违约,提前到账就会浪费利息成本。第?是项?风险控制。看项?本?有哪些风险,如完?和超?风险、政治风险(政策审批等)、汇率风险、环保合规风险等,并通过详尽彻底的尽职调查、合理的规划和预测(与当地律师配合)、充分的保险安排(中信保等)以及相关主体之间风险分担去降低。如果这些风险不妥善防范和化解的话,会导致融资成本增加,甚??法筹集?够的贷款资?来开展项?。第三是对接项?商务合同。看项?公司怎么花钱,银?需要借款?达成严谨且有利的项?商务合同与融资?件对接,银?需要审阅全部商务合同并甄别风险。问题九:?追索和有限追索融资有何区别所谓的“追索”是指会不会追到母公司。?追索融资是指只倚赖项?资产的融资。有限追索融资的本质还是?追索,将现?流来源和还款来源进?匹配,并以此作为搭建架构的基础。如?个建设周期?常长的?程项?,在建设期间没有还款来源,就需要倚赖母公司的担保。与这两个概念相对的就是完全有追索融资,母公司?始?终通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形式为项?进?兜底,即还款?如果?法偿还,借款?可以直接起诉保证?。课纲五、跨境融资及担保架构设计讲师F原某红圈律师事务所?融部资深律师

  1境外项?融资及并购融资架构设计1.1考量因素:可融资性、风险分担及当地法律限制等1.2案例?:?追索/有限追索项?融资1.3案例?:跨境?程应收款保理融资1.4案例三:复杂境内外银团分段贷款1.5案例四:整体项?资产售后回租2境外担保注意点2.1管辖法律2.2可担保性及优先性2.3担保完善要求(担保品/担保提供?维度)2.4适当授权和公司利益(CorporateInterest)以及善意(GoodFaith)2.5担保代理?安排2.6案例五:跨境平?贷款及债权?间安排2.7案例六:延付融资+ReversePremium3信?保险3.1信?保险的?致分类3.2出?信?保险及投资保险3.3出?信?保险保单及条款3.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讲师介绍讲师F原某红圈律师事务所?融部资深律师主要在?般贷款及授信、银团贷款、跨境融资及担保、?融合规及衍?产品交易平台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在银团

  贷款、项?融资、贸易融资以及跨境担保??有丰富的经验,在各项交易中为国际银?及其境内分?机构、政策性

  银?、商业银?提供法律服务,也为境外?融机构提供市场准?及监管合规??的中国法律意见,同时也向接受各

  类?融服务的借款?及其它公司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代表项?包括某中资银?泰国地标?程离岸融资项?、某中资银?马来西亚保障房融资项?、某跨境银团墨西哥?

  电项?建设融资项?、某政策性银?巴西某矿业贷款置换项?、某政策性银?印尼苏拉威西码头建设融资贷款项

  ?、某国有酒店集团收购法国酒店集团并购融资交易以及某国有电?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中南美洲、欧洲、?本和东

  南亚地区光伏电站股权投资、EPC及延付融资项?。课题六:境外发债专题本主题通过境外债券动态、模式选择、发?流程、主要考虑事项、国际信?评级、资?回流路径选择等模块全?位梳理境外发债的实务细节。你可以了解到:境外发债每种发?结构的优劣势是什么,操作中需要注意什么;不同发?规则有哪些区别;债券交易中的各个??在什么时间需要做什么,?件需要哪些,如何准备;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哪些因素,监管政策如何;为什么需要评级,评级?法和流程是什么,如何理解评级结果;外债资?有什么使?要求,不同模式下如何进?外债备案等。如果需要你去完成境外发债相关?作,相信你完全不会?慌,因为你对境外发债的全流程都已了然于胸。问题?:境外发债有哪?种发?结构?各有什么优势和注意事项第?种:直接发?国内公司直接去境外发?,优势在于:1、直接发?操作较为简便,不需要在境外设?分?机构,减少相关审批流程;2、以境内公司直接在境外发?,债券名称以公司名称命名,对外宣传效果最佳;

  直接发?结构需要注意的重点:1、直接发?的发??或需要?付债券利息预提所得税(10%)及增值税(6%左右),该部分税项需要由发??向境内税务机关缴纳。由于当前国家政策?励发?境外债,该部分税项可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获取?定的减免或其他优惠政策;2、?般情况下,境内企业在境外开?银?账户需要拿到当地外管局的「开户同意书」,近年各地外管局也不太愿意发出「开户同意书」,因此募集资?需要全额回流;3、企业发?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续。第?种是间接发?(红筹发?):与直接发?不同的是在境外多了?个SPV,?这个SPV?般都是空壳公司。对于投资?来说,这个空壳公司的承贷能?是有待考虑的,如果是央企那?般都是认可的,但是如果是地?国企或民企,则需要境内公司对SPV进?担保。但是以前担保资?不能回流,所以?般使?流动性?持函、维持良好协议等?标准化担保?式,直到汇发20173号?,?次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以股权或债权的形式回流境内,就打破了过往境外发债担保模式,开始使?标准化担保?式。?般分为两种,境内母公司直接为境外?公司进?担保,或者通过银?开保函等进?担保。优势在于:?需缴纳利息预提税:按照市场惯例,发债SPV公司通常设?于英属维京群岛或开曼群岛等免税地区,除了SPV公司基本年费以外,债券发???需?付任何税项,为成本最优化的?式;

  担保发?结构需要注意的重点:1、公司内部及股东审批:贵公司董事会、国资委批准(若需要);2、监管机构批准:?先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境外公司,再由当地发改委批准对外投资(即向境外控股公司注资);3、境外公司设?:所有境内批准取得以后,可由具备境外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或秘书公司为贵公司在?港或其他地区设?公司课纲六、境外发债专题讲师G1.境外债券介绍(1)

  国际债券介绍(2)

  中资美元债概况(3)2020年中资美元债市场回顾(4)2021年中资美元债市场违约情况2.境外发债的模式选择(1)发?结构A.直接发?B.间接发?(2)不同发?规则?较A.144A与S规则B.公募与私募C.境外债券发?费?(3)?评级境外债3.跨境发债发?流程(1)境外发债关键各?(2)时间计划安排(3)路演与簿记建档(4)境外债券发?资料清单(5)项?协调与执?4.跨境发债主要考虑事项(1)境外发债考虑因素(2)境外发债监管政策(3)境外债发改委备案(3)?港发债资助计划5.国际信?评级介绍

  (1)国际信?评级机构(2)国际信?评级流程(3)国际信?评级费?6.境外发债资?回流路径选择(1)外债介绍(2)外债使?要求(3)外债备案流程(4)外债回流模式讲师介绍讲师G曾任职国内?型股份制银?国际部多年,总?外汇专家库成员,国家外管局特约调研员。曾在《中国外汇》、《福建?融》等国家级核?期刊发表论?多篇,其中多篇?章被国家外汇总局转载。专注跨境投融资领域,擅长跨境股权和债权交易,业务范围涵盖境外上市、跨境并购、跨境融资、境外发债、跨境基?、汇率衍?品等;曾服务过多个?型跨国公司以及境内外知名上市及拟上市企业,在境外IPO、跨境基?(QFLP/QDLP/QFII/QDII)、跨境投融资等新经济领域具有丰富的跨境投融资实操经验。课题七:境外IPO外汇实务本主题全?介绍了境外IPO动态、港股IPO条件及业务流程、境外IPO模式选择与红筹搭建、境外IPO外汇合规要求及案例、红筹架构外汇登记要点、10号?规定下的外汇合规路径选择及境外IPO募集资?回流。你可以了解到:在港股主板和上市版上市的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包括前期准备、上市申请、股票销售、上市后等环节在内的港股上市全过程需要怎么执?;港股上市审批流程怎么?;港股上市主要有哪些?式,每种?式有什么优劣势,架构怎么搭建;全流程都涉及哪些外汇环节,有哪些外汇合规要求,37号?补登记、假外资、ODI审批、CRS、利润汇回、外汇资本?使?、存量权益申报等这些问题和环节怎么处理;怎么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等。如果你是机构??,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境外IPO尤其是港股IPO全流程打包式服务;如果你是要去境外上市的企业??,更加明确什么样的架构和路径是最适合??的,所有外汇环节应该怎么处理。问题??:港股上市主要有哪?种模式?各有什么优势第?种是通过买壳间接上市。?上市公司作为收购?,通过协议?式或?级市场收购?式,获得壳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对壳公司的?员、资产、债务实?重组,向壳公司注???的优质资产与业务,实现??资产与业务的间接上市。借壳上市是?种对低市值上市公司壳资源进?重新配置的活动。优势在于:1、?其他上市模式简单、快捷,?般?净壳3-5个?,重组壳5-8个?,死壳6-12个?;2、?需?付?百万的中介费?,?冒最后上市失败的风险;3、?需符合其他上市模式的利润要求;4、审批程序相对简单;劣势在于:1、买?在成为拥有超过30%普通股的股东后的24个?内,累计注?资产的任?指标?于壳公司的收益、市值、资产、盈利、股本等五个测试指标中任何?条的100%,认定为重?交易,可能?临IPO申请标准来审批。2、如果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收购。3、证监会对清洗豁免审批有严格的要求,除?证明如果没有买家的资?注?,壳公司可能?临清盘,否则不会轻易审批。

  4、原有资产的清理复杂程度较?,如收购?没有兴趣经营的资产需要由上市公司卖给前控股股东;壳公司过去经营中可能存在潜在负债、不良资产或者法律纠纷等。5、需要事先?付?笔壳资源费?,也?临着监管审批和资?出境不确定性。

  第?种是通过H股直接上市。

  是指在中国内陆注册成?并由内陆政府、机构或个?控制的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港联交所审批后,直接在?港联交所上市。

  优势在于不?单独搭结构,具体流程为:1.、将境内公司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制定境外上市公司章程;2、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件,获得预受理的《受理通知书》(俗称“?路条”);3、可以向?港联交所提交申请?件;4、中国证监会给予正式批?(俗称“?路条”);5、?港联交所正式批准。上市条件包括:

  1、符合境外上市法律法规要求,满?联交所上市财务指标要求;2、筹资?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项的规定;3、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及稳定的管理层和管理?平;4、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5、隐形门槛较?,国发〔1997〕21号?明确?持国有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第三种是港股红筹架构直接上市是指境内股东(包括机构和个?)以其控制或拥有的境内企业权益为基础,在境外设?或控制特殊?的公司,然后由境外特殊?的公司反向收购国内公司,实现境外控股公司海外上市融资的?的,但公司的主要资产和业务仍在中国境内。架构搭建主要流程和框架:①个?特殊?的公司合法成?②机构股东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发改委、商务委等批复(如有)③

  外商投资企业WOFE设?④

  外商投资企业控制境内实体企业

  ⑤境外上市募集资?的调回与使?优势在于:1、?红筹?需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批,不确定性较?2、资本运作不受国内法律监管3、股票可以全流通4、可以享受离岸岛国税务优惠5、海外架构更容易被国际投资?认可课纲七、境外IPO外汇实务讲师G1.境外IPO动态及外部监管政策变化(1)2020年IPO整体情况(2)2020年港股IPO整体情况(3)2020年美股IPO整体情况(4)境外IPO外部政策变化2.港股IPO条件及业务流程(1)港股上市条件(2)港股上市审批流程3.境外IPO模式选择与红筹搭建(1)港股上市主要?式A.借壳上市B.SPAC上市C.H股及上市流程(2)红筹架构

  A、VIE架构B、设?多层离岸SPV公司之谜C、红筹重组融资过桥?案(3)红筹架构外汇流程环节4.境外IPO外汇合规要求及合规案例(1)红筹架构IPO?般审核事项(2)37号?补登记问题(3)37号?处罚及免于处罚案例(4)企业境外ODI假外资问题5.红筹架构外汇登记要点(1)境内主体持股境外主要?式(2)ODI监管政策(3)?民币基?股权重组?案(4)37号?外汇登记要点及政策变化(5)境内个?SPV公司利润汇回(6)外汇管控及权益申报6.10号?规定下的外汇合规路径选择(1)10号?关联并购规定(2)10号?绕?路径?之三步?(3)10号?绕?路径?之VIE7.境外IPO募集资?调回(1)直接上市资?调回(2)外债形式调回(3)外商投资资本?调回及使?(4)VIE结构下资本?使?问题讲师介绍讲师G曾任职国内?型股份制银?国际部多年,总?外汇专家库成员,国家外管局特约调研员。曾在《中国外汇》、《福建?融》等国家级核?期刊发表论?多篇,其中多篇?章被国家外汇总局转载。专注跨境投融资领域,擅长跨境股权和债权交易,业务范围涵盖境外上市、跨境并购、跨境融资、境外发债、跨境基?、汇率衍?品等;曾服务过多个?型跨国公司以及境内外知名上市及拟上市企业,在境外IPO、跨境基?(QFLP/QDLP/QFII/QDII)、跨境投融资等新经济领域具有丰富的跨境投融资实操经验。课题?:资本项下监管思路与业务探讨本课题资本项下监管思路与业务探讨主要站在两个?度分享,?先站在监管?度分享资本项下监管思路以及监管监管实务案例。然后站在企业?度去分享如何利?便利化政策合规顺畅的进?跨境资?流动。最后介绍境外发债和汇率风险的细节问题。问题??:跨境双向?民币资?池有什么区别?跨境双向?民币资?池?前有4种政策,全国版、?贸区版(不含上海)、上海?贸区版(1.0)、上海?贸FT版(2.0)。?民币跨境双向资?池,最早在上海?贸区试点(银总部发[2014]22号)(上海?贸区1.0版),上海?贸区1.0版是?前对?池条件、额度管理最宽松的版本,不设经营期限、营业收?、额度管理、资?使?要求较为宽松。2014年6?,中国?民银?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境?民币资?集中运营业务。2014年11?,中国?民银?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民币资?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意味着跨境双向?民币资?池正式拓展?全国。2015年,??发布《关于进?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民币资?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全国版适?此规则。此后,?东、天津、福建等地同样提出了资?池的概念,?贸版在全国版的基础上降低准?门槛,主要区别有:?是资?池主办企业必须在区内注册成?并实际经营或投资;?是参加资?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合计?额不低于5亿元?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

  ?合计?额不低于1亿元?民币,且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三是区内跨境双向?民币资?池业务实?双向上限管理,跨境资?净流?(出)额上限=境内成员企业应计所有者权益x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该系数暂定为1)。除此之外,区内跨境双向?民币资?池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仍适?《中国?民银?关于进?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民币资?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相关规定,资?使?不得投资有价证券、?融衍?品以及???房地产,不能?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2016年11?18?,??上海总部发?《关于进?步拓展?贸区跨境?融服务功能?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通知》(银总部发[2016]122号)(上海?贸FT版2.0),该?中对上海?贸版的资?池再次改进,提出了“全功能型跨境双向?民币资?池”的概念,可以说是最早期的本外币合?的跨境资?池,?线(FT账户及境外之间)没有额度限制,并且本外币都可以归集,?线是?民币,有额度限制。上海?贸版资?池的净流?与净流出额度通过公式进?约束,“?民币资?“?线”归集遵循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双向上限管理模式,即:跨境?民币资?净流出(?)

  额上限=资?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为1”。资?使?采?负?清单管理?式(严格控制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投资)因此,?前国内的跨境双向?民币资?池业务的现状正处于全国版与各地?贸版并存的局?。课纲?、资本项下监管思路与业务探讨讲师H上海某集团外汇业务负责??、资本项?下监管思路1、监管沿?2、监管基调3、监管?向及?段4、近期政策?、资本项下检查实务1、资本项?信息系统2、资本项?事后监测?法介绍3、现场检查执法程序4、现场检查执法?书5、处罚案件分析(1-9?)6、跨境担保项下合规性检查7、代客境内外直接投资项下合规性检查8、资本项?检查案例分析三、?民币国际化与便利化政策1、跨境?民币结算便利化2、资本项?收??付便利化3、外债额度及登记便利化4、其他便利化政策四、跨境资本流动业务探讨1、资本项?“Q”系政策2、?民币跨境双向资?池五、境外发债与汇率风险管理讲师介绍讲师H上海某集团外汇业务负责?曾任职于外管局某地市中??局,熟悉外管各条线业务,曾参加总分局各类检查30余次,因表现突出,受到总局发函嘉奖,专业素质过硬;多次代表所属分局在系统内业务竞赛上斩获奖项,有50余篇信息调研被外管及??系统各级刊物采?,具备较强的政策研究能?;现任上海某集团外汇业务负责?,在搭建企业跨境体系??颇有建树,政策敏锐度?,实操经验丰富;该讲师长期探索外汇政策与企业跨境的良性互动,乐于分享,善于结合实操解读政策,深?浅出,?受学员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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