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洁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据(9篇)

发布时间:2023-07-23 16:00:0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据

  

  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

  【概述】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概念】

  “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项目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大额度资金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凡属重大

  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来历】

  “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篇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据

  

  “三重一大”决策管理细则

  1基本要求

  1.1“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2公司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及党政联席会方式实施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1.3“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3.1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1.3.2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1.3.3坚持按权限决策。各级领导班子要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1.3.4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1.4本规定所涉及决策事项及决策形式适用于公司层面,各直属单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集体决策事项范围及决策形式,可简化决策形式和程序。

  2决策范围

  2.1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依据总部规定及要求,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2.1.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集团及股份公司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1.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2.1.3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年度营销方案、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等。

  2.1.4内部机构、薪酬、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2.1.5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2.1.6基本建设、投资规划以及其他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重大调整。

  2.1.7上报及企业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2.1.8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奖金兑现分配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2.1.9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企业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的重大事项。

  重要的公司级会议、专业性会议议程及相关材料。

  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2.2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2.1权限内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推荐及任免。

  2.2.2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或上报。

  2.2.3公司管理领导干部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中国石化劳动模范等先进推荐等。

  2.2.4控股(参股)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派及委派。

  2.2.5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人才的聘任。

  2.2.6全国、省、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2.2.7涉及企业整体工作的委员会、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2.2.8涉及干部教育、管理、任用、考核、奖惩制度的制订和长效机制的建立。

  2.2.9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2.3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经营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3.1年度建设项目投资、信息、科研开发项目计划的研究和上报工作。

  2.3.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投资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的研究和上报。

  2.3.3重要设备和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2.3.4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的招投标,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2.3.5重大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基础设计方案及相关进展情况。

  2.3.6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2.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公司规定的授权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4.1年度大额资金使用预算: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资本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计划、固定资产购置;

  2.4.2预算外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2.4.3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2.4.4以上资金额度的界定按照内控权限执行。

  3决策形式

  3.1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3.1.1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关系企业全局的重大问题,对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3.1.2总经理全面负责企业的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对相关重大问题,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行使决策。决策会议的具体要求按公司《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3.1.3党委书记全面负责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其他党群管理工作,对相关重大问题,通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行使决策。

  3.2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3.2.1出席总经理办公会的成员为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根据会议内容,由总经理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3.2.2出席党委会的成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列席会议,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3.2.3出席党政联席会的成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总经

  理助理、副总师。根据会议需要,由总经理、党委书记确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4决策程序及规则

  4.1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列为会议议题。

  4.2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4.3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主办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4.3.1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4.3.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4.3.3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4.3.4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4.3.5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与现行公司制度相抵触的问题。

  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提出审查意见。

  4.3.6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4.4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未履行或未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4.5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4.5.1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送达参会人员。

  4.5.2通知开会。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4.5.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未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4.5.4会议决定。

  (1)须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4.5.5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公司党政办公室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定期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3)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4)主要分歧意见。

  (5)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4.6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参加会议正式成员会签,会议主持人签发。

  4.7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负责,领导班子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4.8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不准泄露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和讨论情况。

  5决策执行

  5.1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做出

  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5.2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是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落实。

  5.3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5.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5.5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应书面报告相关会议领导。

  6决策监督

  6.1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6.2“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制审计、内控管理的重点事项。

  6.3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在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时,将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6.3.1公司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

  自查,将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6.3.2公司纪检监察部应加强对基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每半年抽查和每年底定期检查,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6.3.3人事部、纪检监察部和审计部,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7责任追究

  7.1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7.2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7.3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7.4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5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7.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6.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7.6.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7.6.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7.6.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7.6.5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7.6.6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7.6.7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7.7对给企业及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追究:

  7.7.1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7.7.2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7.7.3经济处罚。

  7.7.4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7.7.5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7.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8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7.9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年度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的主要内容。

  8.附件

  8.1《公司集体决策事项范围》

  公司集体决策事项范围

  决

  策

  事

  项

  一、学习贯彻事项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2.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相关要求、指示

  二、重大事项

  (一)战略规划

  战略决策事项。

  2.科技进步、人才队伍、国际化经营等重要专项规划

  3.发展规划的调整和完善

  (二)年度计划

  1.年度工作报告

  2.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指标分解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指标分解、年度大额资金预算

  4.年度营销方案、价格策略方案、信用政策、促销政策等

  提

  报

  部

  门

  决策方式

  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

  总经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

  1.

  企业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综合计划部

  科技开发部、人事部等

  综合计划部等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

  综合计划部

  财务资产部

  市场营销部

  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决

  策

  事

  项

  5.年度投资计划

  6.年度科研项目计划

  7.年度专项会议安排及主要领导讲话

  8.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

  (三)体制机制

  1.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公司层面的重要重组整合方案

  2.内部机构、岗位、薪酬、定员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经营管理

  1.内控实施细则及权限指引的调整与完善

  2.年度绩效考核方案

  3.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4.涉及重大安全、质量及公共事件、突发事件及维护稳定问题

  提

  报

  部

  门

  综合计划部

  科技开发部

  相关部门

  涉及部门

  决策方式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

  人事部

  人事部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内控办公室

  总经理办公室

  相关部门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

  总经理办公室、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办公会或科技开发部、党群工作部等

  党政联席会

  决

  策

  事

  项

  (五)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1.资产处置事项

  2.坏账核销、存货损失及资产损失核销

  或变更事项

  4.海外投资参股事项

  5.重大资产租赁方案

  (六)考核分配

  1.直属单位业绩考核结果

  2.职工年度薪酬兑现方案

  3.职工薪酬、福利、劳动保护及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调整

  三、重要人事任免

  1.研究决定公司管理的干部任免、奖惩

  2.公司代管合资公司我方人选的配备、更换、调整

  3.公司管理的领导班子的职数确定及调整

  人事部

  人事部

  人事部

  提

  报

  部

  门

  决策方式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财务资产部

  财务资产部

  3.改制重组、合资及资产并购、转让、兼并、合并、分立、解散综合计划部

  综合计划部

  财务资产部

  总经理办公室

  人事部

  理部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人事部、党群工作部、综合管总经理办公会

  党委会

  党委会

  党委会

  决

  策

  事

  项

  4.公司管理的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5.公司管理的干部退职、退休规定的调整

  6.上报的各类荣誉称号人选建议

  7.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评定与奖励

  8.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的调整

  9.全国、省、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10.公司管理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

  四、重要项目安排

  人事部

  人事部

  提

  报

  部

  门

  决策方式

  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党政联席会

  党政联席会

  总经理办公会

  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总经理办公会

  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

  党群工作部

  人事部

  1.投资(包括合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设计方案及综合计划部

  阶段进展情况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设备采购等研究及综合计划部、安全生产部、物总经理办公会

  上报

  3.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的招投标

  4.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五、大额资金使用

  1.非经营性大额款项支出

  财务资产部

  总经理办公会

  资供应部

  科技开发部、物资供应部

  相关部门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决

  策

  事

  项

  2.资金担保报批事项

  六、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1.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工作

  安排

  提

  报

  部

  门

  财务资产部

  人事部、党群工作部

  决策方式

  总经理办公会

  党政联席会

  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党委会

  2.企业党建、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的重要部署和相关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

  3.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党群工作部

  要事项安排

  4.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党群工作部

篇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据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篇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范围和程序,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管理层面。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指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战略规划、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工程建设项目、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以下事项:

  5.1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5.2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5.3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4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5企业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

  设、企业稳定等重要举措;

  5.6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和股份公司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5.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及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调整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6.1负责直接管理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选聘和任免;

  6.2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工资制度以及招议标、大宗物资采

  购、生产装备、工程建设项目、技改技措等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7.1公司发展战略;

  7.2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

  7.3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

  7.4公司重要制度修订,以及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

  7.5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7.6大宗物资采购、生产装备、工程建设项目、技改技措等项目设立和安排,以及涉及重大招议标项目;

  7.7其他重大项目或议题。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运作,是指涉及公司班子成员在授权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8.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8.2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8.3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等;

  8.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形式及基本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形式,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安全、生产、经营、工程项目、重

  要人事任免等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决策;凡涉及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议方式决策;凡涉及到公司工资制度、业绩考核及薪酬调整等事项一般采取职代会方式决策。

  第十条

  会议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提出,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列为相关会议议题,并确定相应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在议题提交会议决策前,相关部门或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准备:12.1提出方案。相关部门对提交议题应当认真组织调查和研讨,提出处理意见或决策方案;

  12.2充分协商。公司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事先沟通和磋商。公司领导之间未沟通或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12.3论证评估。公司涉及的发展规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决策事项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12.4征求意见。涉及面广、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代会或其它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4.1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14.2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14.3规范组织会议。会前应书面通知有关与会人员,到会成员应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明确会议议程;会议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14.4充分讨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上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除特殊情况,未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14.5形成会议决定。

  14.5.1凡需以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职代会形成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的,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14.5.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保证每个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因特殊情况缺席,会后及时征求其意见;

  14.5.3会议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定的,决定人应承担决策责任;

  14.5.4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

  14.5.5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14.6备案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记录人等内容,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或相关人员负责详细记录、整理,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对需要报集团、股份公司备案或审批的事项,应履行相关报备及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得泄露,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决策执行及变更中止

  第十七条

  公司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阻碍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

  决策作出后,公司班子应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纳入月度考核,以确保执行效果。公司党总支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加以纠正。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的经办部门,应主动承办决策执行中的相关事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有关协助单

  位和个人的责任及完成时限,并适时组织检查、督办,确保落实决策事项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条

  对执行公司决策的情况,纳入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公司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决策需要变更或中止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班子成员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公司班子成员应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结合厂务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开公告,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应将“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加强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强化监督,及时纠正不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

  响的集体组织及责任人,按照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会上应表达自己对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27.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造成重

  篇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党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地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加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党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党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党校内部组织机构中层领导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的确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党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

  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党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党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

  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党委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开展校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

  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篇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民主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意见》(中办发[]号)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主要决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战略发展方向、目标及长远规划;

  (三)任期责任目标;

  (四)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及重要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

  (五)专业技术、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方案;

  (六)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

  (七)重大科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

  (八)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部署和措施;

  (十)工资薪酬调整,医疗、福利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

  (十一)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十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突发事件、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等需提交职代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与事项;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后备干部的推荐;

  (二)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的聘用、解聘及调整;

  (三)中层领导干部的聘用、解聘、调整。

  (四)中层后备领导干部的确认。

  (五)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推荐或委派;

  (六)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及有关待遇。

  (七)其它重要人事管理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重大科研开发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二)重大技改与基建项目投资与安排。

  (三)重大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四)重大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五)对外投融资、担保、委贷及借款项目的安排。

  (六)重大、关键性设备的引进、购置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安排。

  (七)计划外追加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八)重大工程承包项目和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的安排。

  (九)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研发项目

  投入、技改技措及建设项目投资、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筹融资、资产损失、捐赠支出等)。

  (二)单项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不论金额大小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如捐赠、赞助等。

  (四)全资、控股(间接控股)公司需报本部研究同意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和原则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

  为联席会、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形式,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四条中所列(一)、(二)、(三)、(四)、(五)、(九)、(十

  三)项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中所列(一)、(二)、(三)、(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通过联席会方式进行决策。

  其它重要事项主要通过办公会形式决策,单项资金超过500万的预算外资金使用和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的投资要经过联席会方式决策。有关会议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重组方案等事项,以及班子确认应该提交职代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或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按照《工会法》有关会议议程和程序的规定召开。

  第九条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特别是在重要规章制度出台,重大投资、资产处置、企业改制等关系到重要权益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经营活动中决策中应征询相关法律顾问的意见。

  (二)实事求是原则

  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充分论证、科学决策,确保各项决策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遵循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应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提交职代会审议。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研究后,在进行表决。

  (四)决策回避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若涉及到参与决策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和进程要求该成员回避。在正式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该成员应当暂停参加该会议。

  (五)保密原则

  严格保密纪律,对尚未正式决定或公布的会议内容和决定,以及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和泄露。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均要严格履行议题申报、会前论证、会议研究与决策、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等流程。

  (一)提出议题。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行政办公室提出“三重一大”会议要求及会议议题。

  (二)会前论证。决策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根据计划和工作部署,深入认真开展调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对应的拟定决策事项,分别交由行政管理办公室审查,并安排会议决策。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涉及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篇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据

  

  .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xx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

  xx主任是该xx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xx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员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

  需要xx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

  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

  审定以xx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xx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范文.

  .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xx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

  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四)

  研究决定本xx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研究决定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事项。

  (五)

  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

  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七条

  需xx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

  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

  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

  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

  职工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六)

  重要工作xx人员构成事项。

  第八条

  需局xx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范文.

  .(一)

  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中心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二)

  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三)

  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

  需局中心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的支出,系统涉及金额40000元以上的支出。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二)

  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三)

  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中心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本xx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中心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中心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中心委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

  (二)

  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xx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

  会议讨论。xx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范文.

  .(四)

  作出决定。在xx委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xx委委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xx委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中心委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党组(党委)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xx委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他xx委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局党委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党组(党委)会议纪要》,由局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委员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

  范文.

  .

  第十八条

  局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

  不准在xx党委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经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局党委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四好”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范文.

  .(一)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

  未向局党委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

  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

篇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据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律例、党内律例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正当合规。

  (二)规范决策。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三)民主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审定公司的谋划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闭幕大概变更公司体式格局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二)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年度投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投资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内5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四)拟订公司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公司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任免。

  (七)拟订公司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

  (八)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及其它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策事项范围:

  (一)审议并经由过程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闭幕、破产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二)选举或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审议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改制方案、重大改革步伐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并经由过程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间接涉及职工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大概重大事项。

  (五)其它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决策体式格局: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职责范围确定决策机构,并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二)研究公司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局部,一般该当包括查询拜访研究、论证评估、酝酿沟通、集体讨论、规范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责任追究等环节。

  (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提交议题的职能部室应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和主要负责人确认。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三)对拟决策议题,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室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对涉稳事项组织稳定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应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事先就相关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征求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涉及提拔的,应当事先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档案核查工作。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对资金使用的需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躲避等内容举行全面分析评判并形成议案。

  重大投资事项,职能部室对项目初审后应提交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集体决策前,职能部室应向与会

  人员提交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部室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保证其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职代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7日印发给职工代表。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六)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进行票决。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全程纪实并形成集会记实,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集会记实、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应存档备查。

  (八)“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应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工作部室及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九条监事会应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集会。公司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与监事会事先沟通。

  第十条按规定需由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在组织实施前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半数及半数以上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十三条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事项,应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

  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室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公开或公示的事项,应按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决策规则、程序和纪律要求,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讨论或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首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律例或相关制度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

  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充分调研论证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职能部室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责任、未提供真实情况和完整的可行性方案或知情不报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室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八)决策事项涉及预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九)违规拆解资金、项目和工程额度等,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交易程序的;

  (十)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照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据企业内部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负责人分别为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首要责任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自觉承受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篇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据

  

  “1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本标准对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以及违反规定如何进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公司所属各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三重一大”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三重一大”范围

  3.1.1“重大决策”范围

  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划。

  重大投资方案、筹资方案。

  在经营管理上可能影响我公司发展前途或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奖金分配制度。

  对职工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1.2“重要干部任免”范围

  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

  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岗位变动。

  公司员工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3.1.3“重要项目安排”范围

  投资项目分析论证。

  年度资金运作方案。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重要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物资材料采购及固定资产增置。

  3.1.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

  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及公司内部担保。

  3.2议事规则

  3.2.1凡属“三重一大”问题的,都应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2.2对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物资材料采购,一般情况下进入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投标,然后由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合同管理按合同管理程序进行。较特殊的,不能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或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委托的有关专家小组进行安排决策。

  3.2.3凡属“三重一大”问题的,须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一把手提出项目;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论证;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进行初步审核;经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2.4在决策中,应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公司工会让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公司在充分考虑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凡对企业发展前途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职工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必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3.2.5“三重一大”问题在提交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主要领导必须事先通气,交换意见。如意见有分歧,不能形成共识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

  3.2.6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应采取协商方式取得共识决定问题。

  3.2.7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或者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意见被否定,允许保留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积极执行。对不应传达公布的讨论内容,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

  3.2.8决策后应按分工指定至少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决策实施中遇到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决策的,应按原程序、原范围进行复议。

  4责任追究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未能履行或有效履行本规则之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浙江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

  集体讨论作出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要求的错误决定的;

  未经领导班子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决定的;

  集体决策出现失误以及党委发现决策失误不能有效制止,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

  5附则

  5.1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涉及需上级审批的内容,应按规定上报审批。

  5.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加说明: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提出

  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据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列入重大决策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工作目标的安排和确定;

  2、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屋更新改造以及装修项目的确定、大宗物品采购;

  2、重要会议项目的确定,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二、集体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范围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内容时,由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决策内容,可以邀请相关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局长或党委会决策前,要经过必要的调查论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要求。

  1、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先提出初步意见再集体讨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重大项目安排,事前提出项目相关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集体议定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4、大额度资金使用,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办公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重要人事任免,应达到规定人数,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变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变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股室和责任人。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并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篇八: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据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具体做法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委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2、决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3、决定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

  4、确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

  2、涉及本委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

  3、涉及本委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涉及本委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

  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委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本委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4、涉及本委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委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各科室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委党支部领导汇报。

  (三)委党支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委党支部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委党支部集体决定的;

  2、未经委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委党支部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委党支部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具体做法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委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2、决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3、决定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

  4、确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

  2、涉及本委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

  3、涉及本委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涉及本委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

  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委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本委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4、涉及本委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委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各科室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委党支部领导汇报。

  (三)委党支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委党支部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委党支部集体决定的;

  2、未经委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委党支部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委党支部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具体做法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

  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委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2、决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3、决定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

  4、确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

  2、涉及本委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

  3、涉及本委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涉及本委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

  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委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本委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4、涉及本委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委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各科室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委党支部领导汇报。

  (三)委党支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委党支部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委党支部集体决定的;

  2、未经委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委党支部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委党支部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据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

  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

  范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提

  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国电

  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的重大

  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

  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

  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集体决策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多经企业。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

  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职

  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交办的重大事

  项,研究制定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思路和举措,企业发

  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向上级组织及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企业财务预算、决算,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

  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计划、工作报告,重

  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及

  人员编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历史债权债务,资产收购,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以

  及特殊情况下的贷款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企业资产变动、报废处置、投资及担保;

  (七)劳动用工、工资制度、薪酬分配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积金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的制定、调

  整、实施;

  (八)企业涉及治理、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九)干部考核、职工奖惩、职工安置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严重违纪、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经济法律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公司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一)涉及企业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十二)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向上级推荐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企业性的奖惩事项,组织或参加公派出国人选的确定;

  (十四)企业党建、纪检监察、人才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管理的中层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上级党组织(或董事会)提出的党委成员或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建议;

  (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的推荐、选拔;

  (五)中层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任

  与解聘;

  (六)对外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聘任与解

  聘建议;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设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

  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年度大修、技改、科技

  计划及重大调整;

  (二)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的处理;

  (四)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五)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新产品开发;

  (六)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大宗

  物资及设备采购;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规定的公

  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和调整;

  (二)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三)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所

  需款;

  (四)集中发放的较大数额奖金,集中使用的较大数额福

  利费;

  (五)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融资、贷款等运作事项;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和权限

  第十条决策主体、形式、人员

  (一)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公司党委、行政

  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

  (二)决策形式主要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

  席会、职代会或职代组长联系会等的形式进行。

  (三)党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总经理办

  公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

  委副书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政

  联席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职工代表。

  (四)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

  确定;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

  党委书记、总经理商定;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列席会

  议人员由总经理确定;职代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列席人员由工会委员会议确定。

  (五)遇有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可依据事项的具体情况,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商议决定决策形式。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六)“重大事项”根据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议事规则,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采

  取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策。

  (七)党委会由党委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党政联席会由党委工作部或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职代会和职代组长联系会由工会办公室负责会务、文书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三)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

  政纪条规和上级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凡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

  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五)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

  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六)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

  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七)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

  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

  项;

  (八)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待

  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

  办公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

  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总经

  理有权作最后决定;

  (九)凡前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十)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

  避;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十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应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密会

  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照文档管理保密规定办理;

  (十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充分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一节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企业分管

  领导审核把关并向企业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二)党政主要领导商量提出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并确定

  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

  (三)按照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征求意见,完善基

  本方案。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

  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代组长联席会听取职工

  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依据议事规则将基本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

  会、党政联席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集

  中多数人意见做出决定,必要时进行票决制。需提交职代会讨

  论决定的,按规定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

  (五)总经理工作部或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

  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六)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党委书记经商议有权对具体

  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向领导班子报告并履行追认程序。

  第十三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任命(聘任)决策程序

  1.酝酿人选。采用公开竞争、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名等形式确定拟聘任用预备人选。个人推荐重要

  人事任命(聘任)人选时,必须提交署名的推荐材料;

  2.考察对象。党委书记、总经理商议并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确定拟聘任用预备人选;

  3.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拟聘任用预备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拟聘任用预备

  人选不得上会;

  4.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所在单位纪委和监察部门意见;

  5.党委书记、总经理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考察及征求意见汇报,确定提交会议讨论人选并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

  行沟通;

  6.对需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7.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或任免干部;

  8.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9.任前公示。按规定需要进行任前公示的,应进行公示;

  10.对会议决定任命(聘任)人选由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

  门组织进行廉洁从业教育谈话,任职谈话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有

  关规定执行;

  11.发布文件宣布任命(聘任)。需备案的应报上级有关部

  门备案。

  (二)免职(解聘)决策程序

  1.提出免职(解聘)建议。党委书记、总经理提出免职(解聘)

  建议;

  2.党委书记、总经理商议并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形成基本方案;

  3.对需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4.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免职(解聘)方案;

  5.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6.发布文件宣布决定。需备案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重要项目安排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重要项目立项报告,企业分管领

  导审核提出意见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二)总经理与党委书记确定集体研究基本方案,必要时

  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或通过厂务公开、职代组长联席会征求意见;

  (三)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四)总经理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

  实施和检查;

  (五)按国家规定需公开招标的重要项目,应按照招投标

  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向、额度;

  (二)分管领导审阅,提出具体意见;

  (三)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四)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或提出意见;

  (五)总经理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

  实施和检查。

  第十六条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相关部门应做好会议

  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按有关规定形成档案,存档备

  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

  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三)审议过程;

  (四)参会人员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表决方式;

  (七)会议结论。

  第十七条依据上级规章制度规定,企业“三重一大”事

  项需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按规定

  将集体研究形成的意见或建议按程序提请审查批准。

  第二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

  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

  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催办,并及

  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总经理汇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

  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当发现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中有不符合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现象时,公

  司党组织必须及时提出意见,如果所提意见不被接受,公司党

  组织应负责向国电电力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按企业《章程》规定需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进

  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

  级请示,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但在未批准之前

  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

  者变更,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作为厂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党内外结合、专

  兼结合、全员参与的监督约束体系,强化和完善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年度考核监督检查中,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领导人员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

  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会办公室负责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厂务公开内容,积

  极发挥工会、职代会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决议作用。

  第二十七条计划经营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

  门应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综合计

  划、投资、资金(资本)运作、技改、招投标等方面“三重一

  大”事项的管理。

  第七章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参与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

  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

  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

  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与决策的人员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并在会议

  记录中有记载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

  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

  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资料向外泄密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问责办法(暂行)》、《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授权纪检监察室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依据 一大 议事规则 决策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