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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纠纷案例分析(4篇)

发布时间:2023-07-22 17:55:0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农村土地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纠纷是很多家农村常见的问题,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用法律解决。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农村土地纠纷经典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1、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土地纠纷的历史原因和经济原因。

  (1)历史原因:一是国有林场或农场与相邻村组集体之间,因历史原因没有相关文字地图明确划分土地边界,从而引发国家与集体之间的土地边界权属纠纷;如罗甸县国有林场与五星村、新苑村等村的土地边界权属纠纷。二是山区农村地广人稀,为方便管理,人民政府整合几个自然寨为一个行政村,各自然寨却分别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有各自的集体土地。但是在土地改革时期却没有划分好集体土地界线,四至界线不清,没有相关的文字依据,造成了后来发生村与村之间、组与组之间的集体土地边界权属纠纷。

  (2)经济原因:山区农村地广人稀,有很多的荒山荒坡,相邻自然村寨之间的村民都有去开荒的,在没有出现经济价值之前,没有人提出争议,一但出现较大经济价值就会发生纠纷。这种类型的土地纠纷在罗甸县南部比较突出,特别是罗甸县自龙滩电站库区移民搬迁以来,库区涉及移民搬迁的三镇五乡(龙坪镇、茂井镇、红水河镇、大亭乡、班仁乡、凤亭乡、八总乡、罗妥乡)发生最多的是集体土地边界纠纷,基本上每个行政村都发生过这类土地纠纷,引起纠纷的直接导火索是龙滩电站库区淹没补偿金。

  2、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纠纷的历史原因和经济原因。

  (1)历史原因:一是目前在山区农村,除了办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是由土地管理部门专业测量登记,并明确登记有宅基地的四至界线、长度、宽度、总面积和图纸外,其他的如农村土地承包证、自留山证等相关土地使用证都是由当时文化水平较低的村组干部进行登记,并且登记土地的户名和大概东南西北四至界线和估计的总面积。如一份自留山管理证上登记的四至是:“东抵沟、南抵路、西抵王某

  土地、北抵张某土地,面积3亩”。由于没有登记明确的界桩、长度、宽度和面积,必然会引起土地边界纠纷。二是山区农村建房不像平原地区全部统一规划,山区村民建房会根据地形条件进行修建,而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一般登记实际建设用地,而没有相关房前屋后的相关用地登记,这也是引发土地纠纷的原因之一。

  (2)经济原因:私自违法转让土地或占地、用地手续不完备是引起个人之间土地纠纷的经济原因。目前在山区农村,由于土地管理工作不到位,出于经济利益原因,有很多城郊结合部的村民以每平米几百元至上千元的价格私自转让承包的土地给他人违法占地建房,引出多占多建的现象,从而引发相邻土地纠纷。2004年以来,罗甸县因龙滩电站库区淹没土地,有大批的移民需要搬迁建房用地,由于移民搬迁工作部门、土地管理和规划部门工作不到位,造成大量移民进入县城城郊私自购买集体土地违法占地建房,形成了几个城中移民聚居点的城中村,由于移民私自建造的房屋缺少规划,乱占违建的现象非常严重,引发了一系列的土地纠纷。

  处理土地纠纷的方法

  1、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法律关系。

  (1)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受理主体

  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受理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根据土地确权申请主体和土地争议性质的不同,可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受理处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无论是土地还是林地,通常确权的行政主体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规定,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或者林地使用权争议,乡级人民政府也有权处理。《森林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仅有权处理使用权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对此没有限定。由于我国土地制度中不存在个人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因此,乡镇政府不能作为对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林地)所有权争议的受理主体,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受理主体。

  (2)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范围和性质

  在行政法学上,行政机关居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为,被统称为行政裁决行为。而政府的土地确权行为恰恰是对当事人土地权属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属于行政裁决类行政行为。因此,土地确权案件的案由我们也可以明确为:土地确权行政裁决案件。确权包括对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3)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处理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了处理土地确权纠纷的相关程序。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当事人申请后,经过受理、双方当事人举证、调查程序后,人民政府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书。人民政府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还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还要经过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经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当事人仍然对人民政府关于该土地权属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人民法院处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案件的行政确权和行政复议前置条件。

  2、土地侵权纠纷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程序。

  土地侵权纠纷是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因第三人侵害其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争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因此,属于《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相关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二审终审制。其中,土地侵权纠纷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行特别规定调整,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村土地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篇二:农村土地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案件分析

  【根本案情】

  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将自己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李某父亲,之后李某之父一直耕种该承包地。年6月李某之父又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某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在此期间三方共守约定没有出现争议。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年秋,因机场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李某从陈某家互换来的5亩承包地,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但陈某看到政府补款时,他称承包地互换违法,阻挠李某领取该地的补偿费。为此,李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该5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法庭审理与判决】原告诉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该法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和互换,即本案年6月原告之父用转让而来的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互换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之父、被告及王某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此互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此后原告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期间没有出现过任何争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原告作为承包地的实际占有者占用土地7年之久后,在承包地依法被征用时是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被告辩称,原告之父虽然与被告签订了互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原告之父和被告之间的互换行为应当依法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合法进行登记的互换行为是无效。既然行为无效,再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故依无效合同的处理原那么,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所以由此所得的收益理应归于被告所有。最后,法院认为,原告之父与被告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地的互换行为,是自愿流转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遵循的并非是登记生效主义,而是登记对抗主义,故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亦有效,这也可以在《物权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得到验证,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之父与被告承包地互换协议有效,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南头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征用土地补偿款。【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

  下,在不改变所有权和主体种类与土地农业用途的根底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在此案件中,本律师认为有如下法律要点要解决: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问题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获得土地承经营权的最根本方式,也是最主要方式。而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加快了现代农业的开展进程,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开展,而为适应这一快速经济开展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也各式各样了。从法律学理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承包人于合同成立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就是基于原始取得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继受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依法从原始取得的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因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村民李某之父1998年3月从村民王某处取得本村北

  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年6月李某之父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因而取得了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李某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了位于南头的5亩地。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制度问题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公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动产物权地位得到确认,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登记最主要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消灭而产生公示公信的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登记限于互换和转让的方式,而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主体没有发生改变,故不必申请登记。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登记是一种申请行为,也不强制当事人登记,没有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事实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法的登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册上是很难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状况。实际操作中,本村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是自由的,流转的主体很少会主动要求进行登记的,而作为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没有持合理理由站出来反对的情况下,流转主体一般就这样固定下来。因为,农村是一个大集体,一个村〔大队〕一般是

  30至50户人家,本村内的土地承包情况,几乎每户人家都知道,这几亩田地是谁家的,谁家的田地有互换情况,谁家的田地转让给哪家,他们都了如指掌。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农民来说,既然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再去登记也没有什么含意。基于以上事实,本案中,除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村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有原始登记外,其他继受取得如:村民李某父亲1998年3月从村民王某处取得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村民李某父亲年6月从本村陈某处互换取得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年李某作为继承人从李某之父处继承取得位于南头的5亩地的流转方式的主体变更一般都不会到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变更登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也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本案中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转让、互换的效力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该法条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经发包人同意没有强调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言下之意就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而实践中大局部都是这么操作的。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这里增加了一个但书,扩展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也就是说,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或者发包人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都不必然导致无效,只有发包人有正当理由不同意的情况之下才能认定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40条规定,“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第6条之规定,“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本案中,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村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在依法原始取得合同约定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所以,1998年3月,村民王某和李某父亲就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转让协议有效;年6月,村民陈某将其依法承包经营的位于南头5亩土地与李某之父受让于

  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5亩承包地互换,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发包方同意,但是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的行使撤销权的限期已过。又根据年5月份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更进一步地限制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合法有效的。第四,土地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补偿主体的问题从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132条之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以上规定,适用本案可以理解被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对承包地已有较大

  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价值有了较大改善与提高的,在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是完全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承包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所有。综上,本案中,李某之父先基于转让协议取得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后基于互换协议取得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年李某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位于南头的5亩地。所以,当年秋因机场建设,有关部门需要征用南头的5亩地时,对于依法享有这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李某来说,应当得到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因此法院的判决本律师认为是正确的。

篇三:农村土地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论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中文摘要】”三农”问题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农村土地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依靠,更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频发,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对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这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司法实践中,部分农民群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不明确、过程混乱,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此,笔者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三种主要方式加以明确区分,希望能够对实践工作提供帮助,避免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过多争议。本文以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展开论述,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本文所选案例材料进行归纳总结并分析得出结论。同时,还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出了建议。本文结构如下:首先,引言部分简要说明所选论题的基本理论、实际意义和研究的与范围,及目前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情况;正文第一部分,明确本文所选取案例的案由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正文第二部分,对基本案情进行简单描述,列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正文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案情,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概括,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正文第四部分,针对三个争议焦点,将争议与分歧意见进行总结,同时阐明各种观点所依据的理由;正文

  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研究结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详细论述,分别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出租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并进行了相应的理论扩展。通过阐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出租的一般理论及法律特征,结合理论对本案中的合同的效力进行分别评述,逐一确定了合同的最终效力,得出结论并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建议。最后,是对本案的总结评述,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希望对实践中解决此类案件提供帮助。

  【英文摘要】”Threerural”issueisChina’scurrenteconomicdevelopmentoftheimportantissuesofrurallandissuesismostimportant,causedwidespreadconcerninthecommunity.Rurallandisnotonlythelivesoffarmersrelyon,eventhemostbasiclife-support.Inrecentyears,therurallandcontractdisputesfrequently,leadingtorurallandcontractingrightofthepoor,theproductionandlivingofthefarmershadasignificantimpact,enoughtoarouseourattention.Judicialpractice,somefarmerstransferlandcontractandmanagementrightsofwayisnotclear,theprocessconfusing,difficulttoeffectivelyprotec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Tothisend,theauthoroftherurallandcontractdisputecaseanalysisofrurallandcontractingandmanagementtransferoftherighttobeacleardistinctionbetweenthreemainways,hopingtoworkonpracticalhelpto

  avoidthejudicialprocesstoomuchcontroversy.Inthispaper,casestudyreportintheformofstartdiscussion,theorywithpracticebymeansofthiscasethematerialchosentosummarizeandanalyzetheconclusion.Alsofromthelegislativeandjudicialaspectsofthetwoperfecttransferoftherighttolandcontractualmanagementrecommendations.Thiscommonstructureisasfollows:First,abriefintroductiondescribestheselectedtopicsof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andpurposeofthestudyandscope,andthecurrentdomesticsituationofresearchonthisissue;Thefirstpart,aclearcaseofthiscauseofactionselectedrurallandcontractdisputes;thesecondpartofthebody,asimpledescriptionofthebasicfacts,settingouttheparty’sclaimandthecourthasexaminedthecontractualrelationshipbetweentheparties;Thethirdpartofthebody,throughthemeritsofthecase,thefocusofthesummarizedthecontroversy,layingthefoundationforthediscussionbelow;bodyofthefourthpart,thefocusofcontroversyforthree,willsummarizethecontroversyanddifferencesofopinion,andtoclarifyvariouspointsofviewgrounds;Bodyofthefifthpart,theconclusionsofthisstudyis,tostartthedetaileddiscussionaroundthefocusofcontroversy,namelytherightofruralland

  contractingandmanagementtransfer,subcontract,leasethetheoryandpracticeofanalysis,andthecorrespondingtheoreticalexpansion.Byclarifyingtherightsofrurallandcontractingandmanagementtransfer,subcontract,leaseandlegalfeaturesofthegeneraltheory,combinedwiththetheoryofthecaseforthevalidityofthecontractwerereviewed,onebyonetodeterminetheultimateeffectivenessofthecontract,drawconclusionsandmakesoundlandcontractingandmanagementtransferoftherightoftherecommendations.Finally,asummaryofthecaseisreviewed,theauthorproposeshisown,hopingtosolvesuchcasesofpracticalhelp.【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英文关键词】righttolandcontractualmanagementrighttotransferlandcontractandmanagementrighttohiresubcontractorstolandcontractualmanagement【目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摘要6-711-13Abstract7-8引言10-11一、案由11二、基本案情五、研1.土地三、争议焦点13四、争议与分歧意见13-14究结论14-30(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14-20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一般理论15征15-17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特4.完善土地3.对本案中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17-1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建议19-2020-24(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2.土地承包经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一般理论21营权转包的法律特征21-22析22-233.对本案中三种转包合同效力的分(三)

  4.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制度的建议23-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24-29理论251.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一般3.对本案2.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法律特征25-26中出租合同效力的分析26-27善27-294.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制度的完致谢30-31参考(四)

  对本案的总结评述29-30文献31-32【备注】索购全文在线加好友:13993884........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指导和论文发表委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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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农村土地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例分析和突破

  案例1:

  2000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将自己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李某父亲,之后李某之父一直耕种该承包地。2001年6月李某之父又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某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在此期间三方共守约定没有出现争议。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李某从陈某家互换来的5亩承包地,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但陈某看到政府补款时,他称承包地互换违法,阻挠李某领取该地的补偿费。为此,李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该5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

  【法庭审理与判决】

  原告诉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该法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和互换,即本案2001年6月原告之父用转让而来的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互换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之父、被告及王某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此互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此后原告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期间没有出现过任何争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原告作

  为承包地的实际占有者占用土地7年之久后,在承包地依法被征用时是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被告辩称,原告之父虽然与被告签订了互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原告之父和被告之间的互换行为应当依法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合法进行登记的互换行为是无效。既然行为无效,再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所以由此所得的收益理应归于被告所有。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之父与被告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地的互换行为,是自愿流转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遵循的并非是登记生效主义,而是登记对抗主义,故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亦有效,这也可以在《物权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得到验证,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之父与被告承包地互换协议有效,原告

  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南头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征用土地补偿款。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所有权和主体种类与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在此案件中,有如下法律要点要解决: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问题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主要方式。而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加快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为适应这一快速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也各式各样了。从法律学理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承包人于合同成立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就是基于原始取得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继受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依法从原始取得的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因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村民李某之父1998年3月从村民王某处取得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2001年6月李某之父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因而取得了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李某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其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了位于南头的5亩地。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制度问题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动产物权地位得到确认,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最主要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消灭而产生公示公信的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登记限于互换和转让的方式,而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主体没有发生改变,故不必申请登记。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登记是一种申请行为,也不强制当事人登记,没有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事实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法的登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册上是很难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状况。实际操作中,本村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是自由的,流转的主体很少会主动要求进行登记的,而作为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没有持合理理由站出来反对的情况下,流转主体一般就这样固定下来。因为,农村是一个大集体,一个村(大队)一般是30至50户人家,本村内的土地承包情况,几乎每户人家都知道,这几亩田地是谁家的,谁家的田地有互换情况,谁家的田地转让给哪家,他们都了如指掌。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农民来说,既然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再去登记也没有什么含意。基于以上事实,本案中,除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村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有原始登记外,其他继受取得如:村民李某父亲1998年3月从村民王某处取得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村民李某父亲2001年6月从本村陈某处互换取得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2004年李某作为继承人从李某之父处继承取得位于南头的5亩地的流转方式的主体变更一般都不会到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变更登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也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本案中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转让、互换的效力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第37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该法条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经发包人同意没有强调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言下之意就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而实践中大部分都是这么操作的。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这里增加了一个但书,扩展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也就是说,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或者发包人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都不必然导致无效,只有发包人有正当理由不同意的情况之下才能认定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40条规定,“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6条之规定,“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本案中,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村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在依法原始取得合同约定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所以,1998年3月,村民王某和李某父亲就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转让协议有效;2001年6月,村民陈某将其依法承包经营的位于南头5亩土地与李某之父受让于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5亩承包地互换,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发包方同意,但是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的行使撤销权的限期已过。又根据2009年5月份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

  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更进一步地限制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合法有效的。第四,土地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补偿主体的问题从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132条之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以上规定,适用本案可以理解被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对承包地已有较大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价值有了较大改善与提高的,在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是完全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承包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所有。

  综上,本案中,李某之父先基于转让协议取得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后基于互换协议取得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2004年李某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位于南头的5亩地。所以,当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有关部门需要征用南头的5亩地时,对于依法享有这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李某来说,应当得到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因此法院的判决本律师认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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