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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都有哪些6篇

发布时间:2023-07-18 09:44: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都有哪些

  

  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Company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

  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9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集团领导人员重大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集团各级领导人员失职失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其他重大责任事件的,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

  (四)违反国家、省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集团廉洁从业有关制度,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

  4、不认真贯彻执行集团资本营运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其监督制度规定程序,造成较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

  6、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流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不认真履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责任制,致使出现严重问题:

  。。。。。。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责任制的责任内容,措施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致使企业、部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7、在管理、监督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职,给本单位、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发生责任追究行为的有关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程序和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一)取消年度评先奖励;

  (二)实行经济赔偿处理;

  (三)视其影响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分别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降职等处理;

  (四)对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除依照前项处理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以上组织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

  在追究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同时,其与业绩考核相关的各类经济收入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篇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都有哪些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1、提出预案。

  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

  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

  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委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

  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委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

  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

  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

  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如少数党委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

  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

  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

  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

  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

  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委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委成员审核签发。

  四、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4不如实向党委会介绍情况的;5未按上级党委织要

  求重新议事的;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篇三: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都有哪些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权柄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8、直接管辖规模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坦白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权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书面搜检;二是说话诫勉;三是转达批评;四是比较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立功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篇四: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都有哪些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责任追究是落实制度的重要保证。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的这种根本性作用,就在于它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党的制度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制度一经形成,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违反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就来源于这种惩处——责任追究,这是制度具有威慑力的原因所在。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严格的他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慎用党和人发赋予的权力,不敢也不能大胆妄为.2、责任追究可以促进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使领导干部在履行决策权力时增强责任心,正确谨慎地使用决策权,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3、责任追究能够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重大的、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事件的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其党纪、政纪、法律惩戒,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既可以教育本人,也可以教育其他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二、建立和完减速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

  1、追究政治责任与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目前以法纪为

  主的政治性惩处没有使违法违纪者,特别是腐败分子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没有剥夺其在特定领域经营谋利的资格,使一些人产生“痛苦一阵子、舒服一辈子"、“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心理,造成许多违法违纪屡禁不止。

  2、追究直接责任与追究领导责任相结合。追究违法违纪直接责任者个人的责任,已经是各种规章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追究领导责任这个问题,却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目前的情况是,当属下出现了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时,领导责任的主体却难以确定。另外对领导责任的轻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所谓的领导责任化为乌有。为了维护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不但要追求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而且要根据情节、追究领导的责任。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干部的工作管到哪里,责任追究就到哪里。

  3、追究作为责任与追究不作为责任相结合。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有的是因为某种作为,如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原因造成的;有的是因为某种不作为,如姑息放纵、该管不管等原因造成的。对领导干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受理或办理的事项,因个人的好恶或利益驱使、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而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的,应该受到制度和法律的追究。

  三、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

  1、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对腐败行为的追

  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领导的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自身要廉洁自律,而忽视了领导对该组织的廉政进行管治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只有廉政的个人负责制,而没有建立廉政领导责任制,领导责任制是一种责任连带制度,领导责任制愈健全,则腐败蔓延的条件愈差;反之,领导责任制愈不健全,则腐败现象蔓延的条件愈好。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缺位,使廉政建设得不到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这是我国廉政建设长期见效不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2、领导干部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四次全会讲话中郑重指出:“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负有用人失误责任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戒。在明确用人失误标准的基础上,对推荐失误、失察失误和任用失误分别作出处罚。

  3、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促进领导干部慎重用权,正确决策,避免失误,减少损失,丞待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针对上级指示简单照搬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因自以为是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因急功近利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因谋取私利而造成的决策失误等等,都要根据损失的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篇五: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都有哪些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篇: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决策责任的重要制度保障,对决策者能够起到心理警戒和行为校正作用,增强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内在动力,从而有效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存在班子成员都想说了算,而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出了问题往往不了了之的问题,原因就在于缺少对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要完善党委领导班子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重大决策的论证制、票决制,分清决策责任,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要本着“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完善责任追究程序、健全处罚体系。要强化责任追究主体的作用,通过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等,加强对同级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决策监督;通过健全和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加强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决策监督;通过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决策监督,从而形成党纪、政纪、法律处罚的不同责任等级,根据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程度和应负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近湖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和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能兑现,影响工作效能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纪律涣散、干群关系紧张、整体工作效能低下的;(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投诉、申诉不及时接待或该受理不受理的;

  (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能办理的事项,不及时解释、说明、转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灾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四)对本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铺张浪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本制度第二章规定情形由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市级以上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二)镇党委、政府领导作出的批示、意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检举、控告;(六)有关工作检查、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责令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事项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镇党委、政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镇党委、政府在接到调查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或不予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查。批准予以复查的,在7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期间,可以暂停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单据确凿的,原责任追究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期间,应当听取责任追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决定和责任追究复查决定应当由职能部门负责拟制,经批准后,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篇: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村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民主决策事项不随意更改,强化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严肃性:进一步增强村两委干部组织观念,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确保政令畅通,推进干部工作作风转变,优化服务,促进各项工作尽责高效,决定在村两委干部中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村两委班子成员。

  二、适用内容:村两委干部自身职责岗位上实施下列事项需尽心尽责:

  1、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实施的事项;

  2、村两委集体决定实施的事项;

  3、镇党工委、办事处布置的工作事项;

  4、群众急需解决的事项;

  5、其他需责任追究的事项。

  三、追究范围:

  村两委干部在工作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乡党委、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布置的各项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2、村干部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并由党员和村民代表评议确定为不合格的;

  3、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违反村务公约,独断专行,自搞一套;

  4、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5、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后散布与集体决定不符的言论或向外泄密表决中的个人意见,影响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6、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或不作为,群众反响较大的;

  7、因违法、违规、失职而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及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报告造成事态扩大的;

  8、其它需责任追究的事项。

  四、追究方法及程序

  责任追究时,村民对追究人的意见,向村两委提出,村两委接到意见后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口头和书面解释,再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审定,并报请镇党委政府予以责任追究。

  1、每发生一起,在本村村务栏内公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2、对评议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资格和村干部岗位补贴。

  3、累计发生二起或任期内二次工作测评不合格的,是村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启动罢免程序。

  五、要求

  1、坚持集体决定高于一切,千方百计将决定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之中,共同维护集体组织的形象。

  2、坚持服务第一、自身第二,将群众列为第一服务对象,以亲和的态度、恰当的方式处置好相应关系。

  3、坚持尽心尽责,团结互助,既努力抓好份内工作,又相互支持、帮助。

  4、坚持发挥主观能动的作用,勤奋认真,尽可能避免因其他因素

  对工作的影响,尽可能减少失误,避免不该有的风险产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争做称职、优秀的干部。

  第四篇:0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推荐)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汇编

  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规范1、2007年,国务院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2009年,中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3、2012年,西城区出台《北京市西城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办法》

  备注:行政决策程序分为一般行政决策程序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截至目前,国务院先后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中央层面尚无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地方政府层面的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差异较大,有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出台相关规范,有的地方则由市县各自制定。北京市部分区县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规范。

  二、国有企业决策责任追究规范1、2005年,北京市国资委出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3、2009年,中办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4、2010年,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大一重”决策制度的意见》。

  备注:2006年时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国资委正在制定《中央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2008年正式颁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中央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至今尚未出台。

  三、上市公司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证监会没有出台统一的上市公司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若控股股东为国有企业,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参照国有企业决策责任追究规范执行,其他股份制企业根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篇:决策责任追究

  第一条

  为促进村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责任,保障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村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党务村务工作,损害党组织形象、村集体经济利益或村民合法权益的,应追究责任。

  (一)本条所称村干部指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成员,以及村级配套组织的组成人员。

  (二)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形式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村干部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违规所作的决策、决定无效

  (二)给予口头批评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书面告诫

  (六)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七)违犯党的纪律的,给予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村干部因违反规定被追究责任的,应按以下方式给予相应的惩罚:(需根据村实际商量确定)

  (一)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扣发一个月的职务补贴,并报请镇党委扣发其一个月的考核奖;

  (二)被书面告诫的,按告诫的期限扣发相应月份的职务补贴,并报请党工委扣发其相应月份的考核奖,不得评为优秀;

  (三)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取消全职务补贴,并报请党工委取消全考核奖。

  (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扣发半年内职务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并撤销职务处分的,扣发一职务补贴,并报街道党工委扣发一考核奖;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扣发两年职务补贴,并报街道党工委扣发两考核奖。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

  (二)主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五申村

篇六: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都有哪些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

  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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