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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监督员简单评价意见(5篇)

发布时间:2023-07-05 15:11: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派驻监督员简单评价意见

  

  派驻减负监察员延伸县委耳和眼——谷城县派驻减负监察员的作法与效果

  李军;黄传启;吴浩瀚;宋士荣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1997(000)011【摘

  要】派驻减负监察员延伸县委耳和眼——谷城县派驻减负监察员的作法与效果●李军黄传启吴浩瀚宋士荣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减负《决定》,湖北省谷城县委、县政府年初从县直各单位抽调146名国家干部,进驻18个乡镇的76个村,担任农民负担监察员。这只队伍到村后,认真履行...

  【总页数】2页(P22-23)

  【作

  者】李军;黄传启;吴浩瀚;宋士荣

  【作者单位】湖北省谷城县减负监察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323.【相关文献】

  1.对派驻纪检监察员实行集中管理模式的思考[J],古平

  2.对派驻纪检监察员实行集中管理模式的思考[J],古平

  3.项目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思考[J],彭拥兵;4.高校在重点领域实行派驻监督的探索与实践——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派驻纪检监

  察员为例[J],李小梅

  5.派驻农民负担监察员减负效果明显[J],姜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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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派驻监督员简单评价意见

  

  加强基层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实施调研报告

  希望是附丽于存在的,有存在,便有希望,有希望,便是光明。下面是作者为您推荐加强基层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实施调研报告。

  xx系统设置派驻纪检x察员工作是在新形势下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作出的重要举措,是弥补纪检x察力量的严重不足和较好地解决xxx督力量薄弱矛盾。对于完善党内x督体制,充分发挥派驻纪检x察员的x督检查职能作用,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决定、规定、制度等得到正确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xx系统纪检x察员工作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笔者结合自身从事纪检x察工作的切身体会,对xx纪检x察员的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加强派驻纪检x察员工作进行一些粗浅的思考。

  xxxx年x月,xxxx区xx局出台了《xx系统派驻x区纪检x察员工作细则》,要求各xx单位在xx区设置纪检x察员;x区纪检x察员为xx纪委派驻x区的专职纪检x察工作人员,由xx纪委直接领导,同时接受x区党支部的领导;x区纪检x察员兼任x区党支部副书记或者党支部委员,为x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xx局纪检x察室调查统计,到xxxx年底为止,我区xx系统有xx个xx单位实行派驻x区纪检x察员工作制度,派驻纪检x察员共xx人。派驻范围有:向xxxxx人以上x区派驻;向xx不足xxx人的x区派驻;向基建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分公司等派驻。派驻形式有:一对一派驻、一对二派驻、一对三派驻。

  就目前而言,认真执行派驻纪检x察员工作制度的xx单位警察职工违法违纪率明显下降或没有发生,没有设置派驻纪检x察员的往往是警察职工违法违纪多发易发的xx单位。可想而知,派驻纪检x察员在派驻单位x督检查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把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等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派驻纪检x察员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xx警察队伍建设,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派驻纪检x察员工作体制滞后,制度机制没有及时修订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xxxx年,xxxx区xx局出台了《xx系统派驻x区纪检x察员工作细则》(试行),这项制度一试行就是x个年头的时间,没有进行过修改和完善,明显已跟不上xx发展的步伐。由于派驻纪检x察员制度体制滞后,因此出现了各xx单位对该制度执行不规范、不统一,难免各行其是、自由随意的弊端了。当前,不少xx单位会从有利于自己管理和x督的角度出发,在派驻纪检x察员的范围和形式上都不统一。在派驻的范围方面,有的向xxx人以上x区派驻;有的向xx不足xxx人的x区派驻;有的向基建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分公司等派驻。在派驻的形式方面,有的是一对一派驻;有的是一对二派驻;有的是一对三派驻等。甚至有的xx单位根本就不贯彻执行该制度,没有设立派驻纪检x察员。各xx单位我行我素,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没有做到规范统一,与xx局制定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影响了xx建设和发展。

  (二)派驻纪检x察员“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在当前基层警力紧张的形势下,有不少xx单位充分利用上级政策,变相贯彻执行派驻纪检x察员制度,想方设法争取给基层单位设一名派驻纪检x察员,这样一来可以充实基层的警力,二来把派驻纪检x察员当作x区副职来使用,分担x区日常管理工作。x区一般会安排派驻纪检x察员承担了x区党建、队伍建设、值班或者顶班等工作任务,这就与纪检x察员的职责不相符,不该管的都管了,分散了派驻纪检x察员对派驻单位和警察执法x督的时间和精力,应有的x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因此,派驻纪检x察员形成了“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甚至是摆设。

  (三)派驻纪检x察员的素质和能力不高,影响到x督职能的发挥。由于xx基层一线的工作量大,任务重,警力紧张,纪检x察员在派驻单位被当作了一个分管领导来使用,承担过多的工作任务,每天都在一线值班忙于工作疏忽学习。虽然上级有组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但是纪检x察员能接受正规培训教育的机会甚少。有的纪检x察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思想观念陈旧,思想解放程度不够,没有创新意识,开展工作还是凭借老经验老做法,没有用新知识新理念科学的分析和处理新情况、新问题。因此,纪检x察员的素质和能力得不到提高,在履职上受到一定的影响。当前是无纸化办公和信息化建设时代,有的纪检x察员连电脑办公自动化操作都不熟悉,做一份报表还需要别人来帮忙才能完成。有的纪检x察员在工作上存在着领导交待什么就做什么,上级安排怎么办就怎么办的现象,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特别是领导问到对工作情况有何看法时,很少主动对工作的开展或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个问题也是当前绝大部分领导干部的通病。

  (四)派驻纪检x察员工作得不到重视和支持。从xxxx年xx系统派驻纪检x察员制度出台至今已经有x年时间了,有的xx单位对派驻纪检x察员工作视为可有可无,纪检x察干部更新速度缓慢,不换岗交流也不提拔任用,部分纪检x察员在这个岗位上一呆就是x年、x年甚至更长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年龄老化的趋势,工作上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对派驻纪检x察员的考核评比方式上跟其他领导干部一样采取无记名票决制,因为派驻纪检x察员在派驻单位开展工作过程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情,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容易得罪人,所以在考核评比活动中得到的满意票数比较少,公众评价也比较低,误导外行人对派驻纪检x察员的看法,认为派驻纪检x察员在派驻单位不接地气,与同志之间关系不融洽,工作表现不好等现象。同时在推选领导干部时不投你的票,派驻纪检x察员得到的选票显然比其他人低,组织以选票高低决定提拔任用对派驻纪检x察员很不公平。这些问题使派驻纪检x察员感到在这个岗位上工作是吃力不讨好,没有干头和奔头,失去了信心。年轻、优秀的党员警察看到这种状况了也不愿意加入到纪检x察干部队伍来,该队伍自然也就没有了生机和活力。

  (五)部分xx单位派驻纪检x察员的福利待遇与派驻单位相挂钩,影响x督职能发挥。由于派驻纪检x察员的福利待遇、生活关系等受制于派驻单位,也可以说与派驻单位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在开展工作时不能克服畏难情绪,瞻前顾后,放弃了纪检x察员的职责和使命,不敢大胆管事、管人,失去了x督的职能,使派驻单位违纪违法行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都很难做到抓早抓小,遏制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六)《xx系统派驻x区纪检x察员工作细则(试行)》虽然规定派驻纪检x察员的政治待遇为副科级干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只是给个副主任科员待遇,在领导层面上而言连个分x区领导都不如,要提拔为副科级领导职务还需通过重新推荐、考察、任用公示等程序,如果说要从纪检x察员岗位上提拔为正科级领导干部那是更加艰难了。

  (一)完善派驻纪检x察员工作制度机制。《xx系统派驻x区纪检x察员工作细则》作为规范、指导各xx单位如何正确执行派驻x区纪检x察员和派驻纪检x察员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它必须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化而不断修改补充,才能成为完备的制度机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当前的发展新形势,只

  有修订派驻x区纪检x察员工作细则,加以规范的内容体现原则性,使其内容更适合形势需要,才能真正保证xx及派驻纪检x察员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规范、统一才能得到实现。纠正一些xx单位存在从有利于自己管理和x督的角度出发,在派驻纪检x察员的范围和形式上都不规范、不统一的做法。从目前情况看,派驻x区纪检x察员工作既面临制度缺失的一面,也面临着制度虚置的一面,一些xx单位落实起来步履艰难,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加强派驻纪检x察员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既要重视制定和修订,又要重视落实和执行。

  (二)纪检x察部门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纪检x察部门的主业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包括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多年来,随着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而纪检x察部门的主业不断地变化和调整,惩处、x督、教育和保护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发挥。目前,纪检x察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工作任务不断增加,有些工作超过了纪检x察部门的职责范围,主业被湮没在众多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之中。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纪检x察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主业越来越宽,只有准确把握主业为政令畅通扫清障碍,才能使xx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纪检x察员要处理好主副业关系,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其他班子成员去管,排除干扰认真履行x督执纪问责的职责。要坚持以最大的精力和时间放在全程参与基建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产业结构调整、罪犯日常奖惩、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x外执行、离x探亲、安排罪犯特殊工种等执法环节的x督。x督检查警察是否存在违反“六条禁令”为罪犯传递违禁物品、保管银行储蓄卡或者现金等问题。发现问题就及时汇报及时约谈当事人尽快搞清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通过x督检查派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定期向上级汇报,有力促进派驻单位严格执法,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抓好落实,防止权力滥用和暗箱操作。

  (三)加强纪检x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战斗力。在新形势下加强纪检x察干部队伍建设尤为重要,纪检x察工作涉及面广,应该集聚各类专业人才到队伍中来,进一步优化队伍知识结构和改善人员结构,增强队伍力量配备,提高队伍战斗力。同时,要坚持按照“打铁还需要自身硬”的要求,对纪检x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x督,维护纪检x察干部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各xx单位要安排纪检x察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专题讲座和外出学习,参加xx执法x督和办案等业务实践锻炼,通过加强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纪检x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加强对派驻纪检x察员的关心和培养。一个人在一个工作岗位上时间越长,就越容易产生一定的人情关系,越容易产生惰性,特别是派驻纪检x察员在派驻单位日久生情,在x督上很难免出现人情难伤、决心难下、x督乏力的现象。因此,要从派驻纪检x察员成长进步上给予关爱,加强教育培养,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大胆选拔任用,让优秀的纪检x察员脱颖而出,真正使他们感到纪检x察干部有干头、有奔头。对已经不适合从事纪检x察工作的要加大交流或换岗力度,畅通出口,给纪检x察干部队伍带来生机和活力。

  (五)派驻纪检x察员的福利待遇与派驻单位脱钩。派驻纪检x察员的福利待遇、生活关系与委派纪委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与派驻单位不关联,这样在开展工作时才能克服畏难情绪,担当履行x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大胆管理和x督,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六)确实解决派驻纪检x察员的政治待遇。把派驻纪检x察员定为副科级领导干部,不仅可以解决了派驻纪检x察员在政治上的后顾之忧,还可以提高派驻纪检x察员话语权,增强对派驻单位的x督约束力度。

篇三:派驻监督员简单评价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派驻药品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0.22?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派驻药品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的函

  食药监安函[200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工作,加强对监督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派驻监督员现场监督检查行为,国家局组织起草了《派驻药品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并于2007年8月征求了部分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修改意见。现将修订后的《派驻药品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内派驻监督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

  议,并于2007年11月1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崔野宋、刘景起

  电

  话:************,88331052传

  真:************

  电子邮箱:*************.cn,*************.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派驻药品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规范药品生产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派驻药品生产监督员(简称派驻监督员,下同)是指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派,对指定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行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派驻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派驻监督员的日常管理,以及派驻监督员的选派、培训、经费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派驻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药学、医学、企业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应熟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及相关知识,具有药品监督管理或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四)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派驻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派驻监督员应定期接受脱产培训。

  第七条

  派驻监督员对所派驻企业以下生产行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及时按规定向派出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一)依法按GMP要求组织生产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特殊药品的生产、购销及储存等情况。

  (四)其他药品生产行为。

  第八条

  派驻血液制品、疫苗生产企业的派驻监督员同时承担申请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的现场抽样及封样工作。

  第九条

  派驻监督员有权对所派驻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一般性问题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药品质量隐患的,应告知企业并督促整改,同时应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应立即报告派出部门,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控制。

  第十一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撰写工作日志,定期向派出部门报送所派驻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并应当至少三个月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所派驻企业的药品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派驻监督员日常监督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工作相结合;派出部门应及时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通报派驻监督员。

  第十三条

  派出部门应加强对派驻监督员的管理,对派驻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派驻监督员轮岗制度。每位派驻监督员对指派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限一般为两年。

  第十四条

  派驻监督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派驻企业涉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派驻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监督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

  (二)严格要求,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派驻监督员不得接受所驻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遵守组织工作纪律,不干预所派驻企业的正常工作,不得泄露所派驻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派驻监督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派驻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兢兢业业,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派驻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其他功绩,作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派驻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的;

  (二)参加派驻药品生产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失职、渎职不履行派驻监督员职责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篇四:派驻监督员简单评价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高危行业重点生产经营企业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7?

  【字

  号】长政发[2008]79号

  【施行日期】2008.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高危行业重点生产经营企业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高危行业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以下简称驻企安监员)制度。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全市高危行业逐步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完善安全监管网络,健全安全生产体系,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在高危行业重点生产企业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基层监管、一线监管,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创建本质型安全生产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派驻范围

  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省驻市企业)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三、驻企安监员的职责

  驻企安监员接受派出部门领导,受派出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上级的命令、指令等对所驻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监督所驻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其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二)参加所驻企业的安全生产会议,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否决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的决定、决议。

  (三)监督所驻企业法人代表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所驻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工作。

  (四)驻企安监员每月深入企业生产第一线跟班作业天数不少于20天,跟班作业期间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所驻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派出部门报告,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

  (五)驻企安监员发现所驻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同时向派出部门

  报告。企业负责人不执行驻企安监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驻企安监员可立即向派出部门报告。

  (六)驻企安监员应经常向所驻企业提出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无偿为所驻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驻企安监员的日常管理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驻企安全监督员管理中心,负责全市驻企安全监督员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市直(含中央、省驻市企业)企业驻企安监员的选拔、聘用、考核、奖惩、工资发放、保险金交纳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局也要成立驻企安全监督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该县(市、区)的安监员派驻工作。

  (二)驻企安全监督员一经录作,派出部门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一般不少于3年,可以连续聘用,量高聘用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没有特殊情况,派出部门不得随意对其解聘。如遇企业关闭、破产等不可抗力情况,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聘用部门不负责驻企安监员合同终止后的工作安排。

  (三)驻企安监员的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定,由各县(市、区)安监局安监员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作认真负责的驻企安全监督员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辞退的驻企安全监督员由发证部门收回相关证照,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驻企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市安监局驻企安监员管理中心制定。

  (四)驻企安全督查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同一个企业工作时限不超过3年。

  (五)市安监局驻企安全督查员管理中心2-3年组织一次经验交流会,也可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区域交流。

  五、驻企安监员的选拔和聘用

  (一)前期准备

  由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重点高危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确定本辖区应派驻驻企安监员的数量,上报市安监局汇总,市政府制定全市驻企安监员派驻实施方案及细则。

  (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为本市范围内男性下岗职工及零就业家庭男性成员,并持有相关证件;

  (3)年龄在45-55周岁之间;

  (4)身体健康,自身素质良好,无遗传及传染病史;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有企业安全管理经验者优先。

  (三)选拔程序

  (1)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新闻媒体上发布驻企安监员选拔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招聘。

  (2)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

  (3)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试、体检、面试。

  (4)市安监局组织培训、录用并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四)派驻人数

  考试合格入闱的人员,由市安监局负责分行业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合格取得驻企安监员证件后,方可录用上岗。

  驻企安监员确定后,由各县(市、区)安监局驻企安监员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情况进行统一派驻。

  驻企安全督查员以企业(工厂)为单位进行派驻。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民爆器材、燃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派驻1人;从业人员在100-200人的派驻2人;从业人员在200-300人的派驻3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及三班倒生产的企业,视情况派驻,原则上每班应有1人;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派驻人数不少于6人。

  六、驻企安监员待遇及经费来源

  (一)驻企安监员待遇。

  1、驻企安监员实行月薪制。工资为610元/月。

  2、派出部门应当为驻企安监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3、驻企安监员在聘用期间的个人劳动防护品和安全检查所用工具,由所驻企业提供。

  4、所驻企业要为驻企安监员安排办公场所,提供食宿、通讯、交通等方便。

  (二)驻企安监员工作的经费来源。

  驻企安监员所需的工资、劳动保险、培训费用等由劳动部门从下岗职工再就业基金中支出。办公经费、劳保福利等由被派驻企业承担。

  市直(含中央、省驻市企业)企业驻企安监员的费用支出由市安监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支出;各县(市、区)驻企安监员的费用支出由县安监局商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安全监督员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市财政等部门审批后下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驻企安监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治市驻企安监员

  领导组。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监督员派驻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派驻方案,同时为派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二)增强协调配合。对重点生产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安全监管、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搞好协调,加强沟通,互相配合,顺利推动派驻安全监督员工作。

  (三)强化工作纪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驻企安监员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此项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驻企安监员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执行廉政有关规定。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篇五:派驻监督员简单评价意见

  

  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的经验和今后工作探讨

  赵娟;陈军;刘言涛

  【期刊名称】《安徽医药》

  【年(卷),期】2008(12)3【摘

  要】针对我国近年来出现的药害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于2007年先后决定向高风险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工作。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滁州市局)根据国家局、省局的决策部署,自2007年4月起对辖区内9家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以强化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本文在初步总结派驻监督工作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

  【总页数】2页(P283-284)

  【作

  者】赵娟;陈军;刘言涛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滁州,239000;安徽省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滁州,239000;安徽省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滁州,23900【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R【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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