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办法】玉林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仅供参考)
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玉林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及相关情况。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局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 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审计局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可以公告下列审计结果:
(一)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四)本级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五)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
(七)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八)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结果;
(九)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对外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提报书面请示(附审计结果公告拟稿),履行审批手续。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市人民政府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市政府批准;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需要公告的一般审计事项由审计局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或对媒体透露任何审计结果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既可对单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也可对同一类型的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公告。
第十一条 拟公告的审计结果文稿应当符合下列审定程序:
(一)单项审计结果公告由该项目审计组草拟审计结果公告文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审计结果公告由项目类型相对应的业务科室草拟审计结果公告文稿,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负责;
(二)法规科负责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秘书科负责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的文字、格式及保密情况进行审核;需要报市政府批准公告的,由秘书科负责拟文上报;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和总审计师分别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进行审签、审核;
(五)局长对审计结果公告文稿进行审定并签发;
(六)签发后,由秘书科统一编号,负责具体组织审计结果公告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公告的审计结果不得包含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公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项目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审计(调查)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途径:
(一)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或审计局网站发布;
(二)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发布;
(四)印制《玉林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单行本,并发送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以新闻发布会公告审计结果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60日后进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计结果公告审批程序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后,被审计单位或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由局法规科商有关科室解释或者应诉,局秘书科协助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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