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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平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8 15:33:02 来源:网友投稿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改善县城生态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平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平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改善县城生态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城管局共同制定,经县政府同意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县城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县城规划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予以免收。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不含九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人为单位收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以床位为单位收取;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沿街摊点以摊位为单位收取;客运车辆以座位为单位收取;商业网点(包括饭馆、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

(一)各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应交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按单位统一一次性代征。非财政供养人员由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代征。

(二)县城规划区域内各村应交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平山镇政府代征。

(三)医院、宾馆、休闲娱乐场所、餐饮业以及工商企业等和散居城镇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代征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由市场管委会代征。

(五)各居住小区应交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供水公司代征。

(六)客运车辆应交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汽车站、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代征。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县城管局执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金额给予3%的代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手续费从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中列支。

第八条 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交纳的

县城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交纳的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收费标准:1/人·月;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3/人·年。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2/床·月。

2.农贸、集贸市场和沿街摊点,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3/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5/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3/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2/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计收(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0.5/平方米·月。

(四)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量计收,标准为

处置费6/立方米,运输费15/立方米。

第九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城管局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征收单位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除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他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

第十二条 县文明办、县城管局、县电视台等部门及平山镇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做到家喻户晓,全面提高居民城市意识,积极参与、支持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县城管局要进一步完善环卫清扫清运制度,在城区聘请老干部、人大、政协、群众代表组成卫生监督员,设立环卫服务热线,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环卫保洁要做到全天候、全覆盖、无缝隙工作标准,要合理规范建设垃圾点及垃圾转运站,城区主要街道垃圾清运做到随产随清,社区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9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831日止。20139月印发的《平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平政办〔2013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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