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若干意见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精神,化解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若干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
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精神,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去库存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力争用2-3年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要对库存商品房的数量、区位、价格、户型等情况摸清底数,并按照省住建厅要求每月按时将四类库存情况上报市住建委。要进一步落实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将政策措施细化、实化、本地化。
二、科学合理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比例和节奏。各县(市)区要通过认真实施“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做出统筹安排。国土部门在制定供地方案前,要充分征求住建部门意见,然后报政府统筹研究决定。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比例和节奏,适当减少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库存严重的县(市)区,要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申请转换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暂按单套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以下规定执行。
四、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六、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七、购商品住房实行契税先征后补政策,按缴纳契税额50%补贴。
八、对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129平方米以下住房。按缴纳契税全额先征后补,再按购商品房发票额给予1%补贴。
九、对一年内卖旧买新商品住房的实行对新房契税全额先征后补政策。
十、对购买二手住房,按缴纳契税额50%补贴。
十一、对农民购商品住房在契税补贴基础上再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十二、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引进人才规定引进的人才购房,契税全额先征后补。
十三、对购买商品非住房,按缴纳契税额25%补贴。
十四、外埠人员在滨海新区购商品房,契税全额先征后补。
十五、在春、秋两季房交会期间个人交易参展商提供的房屋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购商品住房,按缴纳契税全额先征后补;
2.购商品非住房,按缴纳契税额50%补贴;
3.销售二手住房,对所缴营业税(增值税)补贴50%。
十六、放宽户籍政策。放宽本区域农民进城和外埠人士落户条件,凡在我市购商品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及契证与住房批准证;购二手房提供房照,即准予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在一起居住的父母在锦落户。
十七、鼓励本区域农民进城购房,科学设置购房按揭贷款条件,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工申请购房按揭贷款,农民工提供上一年度在银行个人账户流水单作为放贷银行考核其收入与还款能力的主要凭证。农民工购买住房可以落户也可以办理居住证。农民工在锦州暂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且在购买商品房中实际居住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及契证与住房批准证办理居住证,并享有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对于有学区内房产证和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市直义务教育学校享受城市孩子同等待遇;对于有学区内房产证,但没有本学区户口,而有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可在除四中、八中、实验学校、国和小学外任选学校;对于在本地没有房子,只有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可在除四中、八中、实验学校、国和小学外的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安排入学。按照学籍管理权限,入非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执行各县(市)区招生政策。
十八、进一步用好用足公积金政策,促进住房消费。一是取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限制。贷款全部还清后,信誉良好,即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是交易房(房龄11-20年)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三是借款人的父母(且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可视为辅助借款人。个人公积金、工资收入可作为贷款额度、还款能力合并计算。异地贷款不享受本条政策。
十九、制定我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打通棚改与商品房去库存通道。
二十、出台公租房管理办法。采取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公租房主要房源的措施,促进去库存。
二十一、盘活利用2014和2015年度中央财政公租房专项建设结余资金2047万元。集中购买一批户型60平方米以下公租房,消化库存。
二十二、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拓展住房租赁机构融资渠道,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二十三、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本《意见》的补贴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购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表》所载时间为确认购房时间节点,购二手房以《契证》所载时间为确认购房时间节点。所交易的房屋所在区政府给予补贴,补贴具体流程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各县(市)、滨海新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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