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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宽甸满族自治县景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发布时间:2023-06-04 16:00:08 来源:网友投稿

景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态立县,旅游强县”发展战略,加强景区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为辽宁生态旅游实验区建设奠定良好的生态基础,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宽甸满族自治县景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宽甸满族自治县景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景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态立县,旅游强县”发展战略,加强景区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为辽宁生态旅游实验区建设奠定良好的生态基础,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境内各景区(含森林公园、旅游景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 各景区要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本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并承担本景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

二、景区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五条 景区要结合实际编制本景区的森林防火规划,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景区、森林公园要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系统,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每个景区必须保证一处不少于20平方米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灭火机具等。

第七条 景区、森林公园应当建立义务性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队队员不得少于15人。要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有专职防火监督员。

第八条 依托森林资源开办的旅游景点,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设立防火检查站,有专职防火监督员。

第九条 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景区的森林防火人员进行培训和工作指导,检查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如果检查发现景区存在重大森林火灾隐患,县林业局要下达《森林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野外吸烟;

()上坟烧纸、烧香等祭祀用火;

()汽车、电瓶车等各种车辆的司乘人员和游客向车外丢弃火种;

()在林内使用火把;

()燃放烟花爆竹;

()烧烤野炊和生火取暖;

()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必须的生产性野外用火,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景区要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开展森林防火宣传,进入森林景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三、景区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十二条 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发现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疏导游客,确保景区内各类人员有序疏散,避免因发生森林火灾而引发其他灾害事故。同时,报告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严禁谎报、虚报、瞒报火情。

第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要由景区森林消防队扑救,不得组织游客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用儿童、少年、妇女、残疾人及其他不适宜扑救森林火灾的人员参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第十四条 发生森林火灾,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森林消防队,赶赴景区参与扑救。

第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留有足够人员清理和看守火场,直至余火彻底熄灭,防止死灰复燃。

四、灾后处置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景区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景区及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发布。

第十八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景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五、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景区森林防火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

()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通知书》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在景区内擅自野外用火的;

()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发生森林火灾时,行动迟缓,处置不力,导致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景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局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景区擅自同意野外用火的;

()森林防火期内,景区未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志的。

由县林业局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20159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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