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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方案】和平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发布时间:2023-06-04 14:44:01 来源:网友投稿

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方案】和平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交通方案】和平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河源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路面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河交函〔201137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治超执法工作,推动我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动、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要求,加强路面执法和源头治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建立完善治超长效机制,推动治超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杨腾青副县长任组长,叶格安(县政府办常务副主任)、叶汉青(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黄光才(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县交警大队队长)任副组长, 陈维新(县监察局副局长)、曾志锋(县交通执法局局长)、周格平(县公路局副局长)、黄春响(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庆练(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殷敏杰(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队长)、黄志磊(县法制局副局长)、曾飞来(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县地方道路管理站站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叶汉青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职责分工

各相关单位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组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和车辆等信息,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监管;对使用非法改装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开展营运车辆年审,治理超限运输行为。

3、切实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及检验工作,将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技术参数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拼装、改装车辆,以及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不得进行注册登记或发放车辆号牌;对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不得让其上路行驶。

2、配合交通部门开展治超执法,并负责拦截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违章超限超载车辆到治超站(点);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加强应急处置管理;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

4、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公路管理部门

1.依法审批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按照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现象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修复措施。

3.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四)水利部门

1、负责对本部门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企业、砂场等源头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建立重点监控名单,汇总后报县治超办。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企业、砂场等进行源头治超监管,督促其履行下列义务:

1)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4)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5)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加强对本部门依法许可的货物源头装载管理,督促货物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2)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3)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4、对不严格履行义务,违规操作的企业、砂场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县治超办。

(五)法制部门

为治超工作提供法律咨询,监督治超工作依法进行,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六)监察机关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七)各相关镇人民政府

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配合与宣传工作。

四、路面治超队伍组成和工作任务

(一)治超执法队伍组成。为建立路面治超执法长效机制,决定组建一支由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部门抽调的执法人员组成的路面治超执法队伍,总人数11人。其中:县公安局抽调固定的干警2人、交警4人和警车1台,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抽调执法人员5人和执法车辆1台。治超执法队伍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分时段进行执勤。

(二)执法范围。以打击运载河砂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象,以群众投诉多、意见大的县道X173线东水至林寨路段和省道S339线林寨至礼士为主要整治范围。

(三)治超队伍公安干警和交通执法人员工作分工。执法执勤时,交通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与公安交警既要分工又要密切协作。公安交警执法人员主要负责拦截、引导超限超载车辆至称重点,做好维护工作现场治安秩序,对经查实的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依法作出处罚;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主要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称重、卸载、转运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查实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严格实施强制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违法运输车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路面治超工作规范和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要求,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在实施检查过程中,严禁以目测或凭感觉判定超限超载车辆。

(三)严格坚持卸载转运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政,避免重复处罚,严禁只罚款不卸载行为发生。

(四)路面治超执法检查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杜绝各类不安全因素发生。如遇通行车辆密集时,则只拦截检测检查大吨位的超限超载车辆;如发生交通堵塞,要积极疏导。严禁执法人员随意上路拦车检查、强行追车检查。恶劣天气或条件不具备时,停止检查。

(五)严格遵守车辆检(测)查与处理处罚程序。实施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后,示意其减速靠边停驶接受检测、检查。执法人员实施检(测)查时,应首先向当事人敬礼,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理由,请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交记录员登记后,引导被检车辆以每小时5公里匀速通过称重检测仪,称重仪打印出验测单后,操作员应交当事人在检测单上签字确认,将车主联交当事人,并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执法程序处理。作出处罚前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必要时运用照像、摄像设备收集证据。作出处罚应向当事人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

(六)制订治超执法工作应急预案,并建立一个反应灵敏、分工协作、高效处置的应急机制。在治超执法工作中出现重大堵车事件、重大冲卡事件、聚众闹事群体性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七)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治超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对进入治超站场的超限超载车辆不收取检测费;卸载货物保管费、车辆停车费在3天之内不收取费用,3天之后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卸载货物需转运的,应按收费价格标准收取,防止物流公司乱收费,保证监管到位。

(八)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宣传车等手段,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违法性和国家对治超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强广大群众对超限超载危害性的认识和对治超执法工作的认同,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防止诱发和激化社会矛盾。

六、路面治超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

路面治超执法人员要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明察暗访、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法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反相关工作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有“吃、拿、卡、要”行为的,坚决调离执法岗位。特别是对执法人员内外勾结,私自带车、放车逃避检查的,一经查实,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领导的责任。

(三)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要对所属执法人员严格进行管理教育,确保参加路面治超执法人员带头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路面治超执法队伍要加强内业管理,保持办公场所有序卫生,坚持岗前工作例会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具体要求,确保每次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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