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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2 12:55: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举报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举报奖励办法



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

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的要求,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报奖励办法》(渝安监发 〔201643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不按照相关规定设点经营、储存的;储存设施未经正规设计的;超量、超范围储存的;混堆混放的;混装及超量运输的;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

(三)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销售拉炮、擦炮、摔炮、“白皮”及无规则飞行的烟花爆竹产品的;在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等违法行为。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报投诉电话:7223061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邮寄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2

邮政编码:408099  电子邮箱:cqflaj3@163.com

第九条 接收举报后,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按照内部工作程序进行登记、查证、并在查证结束后立即与举报人联系。

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受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

(二)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三)举报人对查证结果要求答复的,应在查证结束后15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公安、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被确认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以下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200元—1000

1.现场查获的物品价值不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

2.对违法人员处罚为行政处罚或治安处罚的;

3.现场查获的烟火发射药、黑火药或烟火药为原材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数量三千克以下(不含三千克)或黑火药数量一千克(不含一千克)以下的。

(二)被确认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以下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10000

1.现场查获的物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现场查获的物品属剧毒化学品或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3.对违法人员处罚为刑事处罚的;

4.现场查获的烟火发射药、黑火药或烟火药为原材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数量达到三千克(含三千克)或黑火药达到一千克(含一千克)以上的。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部门在举报案件核实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奖金由受理举报部门全额出资。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通过有效银行帐户直接划拨兑现(但必须用举报电话号码提供银行账户,并注明领取奖励),逾期未办理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第十七条 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密,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

第十八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权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者人员严禁虚报、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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