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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广州开发区技能人才资助和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30 08:55:03 来源:网友投稿

广州开发区技能人才资助和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和晋升等渠道,为广州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技能人才支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广州开发区技能人才资助和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广州开发区技能人才资助和奖励办法


广州开发区技能人才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和晋升等渠道,为广州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技能人才支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91号)、《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办〔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和评优等活动的资助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生产和管理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的人员。技能人才由低到高一般分为五个级别,即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本办法所需资金列入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  技能人才引进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  对区内用人单位外出招聘交流和构建校企合作平台给予资助。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区内企业用工需求组织不少于2次的外出招聘活动。在报名参加的区内用人单位中审核选定企业组成招聘团队,赴外地劳动力输出大省(市)和职业技术教育发达地区开展招聘和校企合作活动,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推动校企合作交流和建立订单式人才输送关系。对用人单位出行费用给予适当资助,资助总额每次不超过10万元。

委托专门机构建立完善区校企合作网站,定期开展全区技能人才结构、类型和数量等基本情况摸查以及企业技能人才需求调查、数据库建设和更新、数据统计和定期公布等工作,帮助区内用人单位将技能人才需求信息和相关院校技能人才供给信息实时更新和对接,推动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化,促进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网站运营资助费用为每年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区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为区内用人单位引进或输送首次进入开发区工作的技能人才。具体奖励标准为:每引进或输送1名初级技工奖励100元;每引进或输送1名中级技工奖励300元;每引进或输送1名高级技工奖励500元;每引进或输送1名技师奖励1000元;每引进或输送1名高级技师奖励2000元。所引进或输送的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三个月以上且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同一人才只能按引进或输送享受一次奖励。

第三章  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和奖励

第七条  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内用人单位、行业组织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在对教学条件、教学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择优认定不超过20个实训点,鼓励其为我区培养技能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个实训点10万元的建设资助。

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认定的实训点开展考核,对当年实训人数等指标达标的实训点,每个给予5万元的日常运营管理资助;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实训点资格并终止资助,取消后5年内不再重新认定。

第八条  经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认定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完成每年技术传帮带人数指标任务的基础上,与区内企业合作开展技术项目攻关并达到经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预期成果产出目标,按企业投入该技术攻关项目的经费总额,给予大师工作室适当比例的配套资助。每个大师工作室每年技术项目攻关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初中毕业后入读开发区属技工学校的黄埔区户籍学生和开发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学生,支持其完成3年学业并鼓励在我区就业,给予学费、生活费和技能鉴定费等费用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黄埔区户籍非贫困生每年资助学费2500元;黄埔区户籍孤儿、低保户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等贫困生每年资助费用最高9800元,其中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等总计不超过6300元,在校期间生活补助不超过3500元。我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学生按黄埔区户籍学生资助标准的50%予以资助。上述各项资助的具体金额以实际支出发票核定。

上述资助对象中符合省、市免除学费资助条件或黄埔区同类政策资助条件的,成功申请本资助后需对省、市或黄埔区的资助作相应扣除,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仅补助差额部分。

第十条  鼓励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或行业组织与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并给予资助,按单人培训费用的50%核算资助金额,总额以培训后学员正式到岗总人数核定。所资助单人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补贴目录中同类或相近工种资助标准的50%

订单式培训原则上需在区内开展,鼓励区内公共实训平台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引导、支持和方便各类培训主体利用其资源开展订单式培训活动。

第四章  技能人才晋升资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  区内用人单位在职技能人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自学,通过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予以资助。已享受过本资助的,再次申请资助需持有更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可跨工种),但自前次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具体资助金额以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二条  区内用人单位在职技能人才通过考试或评价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工作岗位与证书工种相匹配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颁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工作岗位与证书工种相匹配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已享受过本奖励的,再次申请奖励需持有更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可跨工种),但自前次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第五章  技能人才评优资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以区内用人单位在职高技能人才在重要发明创造、技术或工艺革新、编制技术标准、获得专利、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等方面的突出贡献作为主要评选指标,每年综合评选出不超过10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给予住房补贴。评选活动在区内用人单位内部自评和组织申报的基础上,由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开展,每年评选一次,同一技能人才可连年参评。住房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为1年。

符合本条规定同时又符合广州开发区其他部门出台的人才奖励政策的人员,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享受本补贴过程中获得我区其他人才政策奖励,或人才出现离职、违法违纪被追究法律责任等情形的,终止享受本补贴,享受对象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技能竞赛促进技能提升。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每年在全区组织一次技能大赛,对获评当年区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区技术能手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奖励,技能大赛奖励总金额最高每年20万元。区级技能大赛与上级技能大赛合办的,对获奖对象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区内用人单位在职技能人才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或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除国家、省或市奖励外,我区同时配套给予相同金额的一次性奖励。属于同一系列活动中获得各层级不同荣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以最高荣誉配套区级奖励。

上述各类获奖对象中属于区内用人单位非广州市户籍的人员,由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才引进入户方面提供便利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各项申报资料。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奖励,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就本办法提出的各项资助奖励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资助和奖励办法》(穗开管办〔201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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