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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18篇)

发布时间:2022-11-20 20:30:04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18篇)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舒佳英  【摘  要】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择优选定中标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18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18篇)

篇一: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舒佳英

  【摘

  要】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一种采购方式.然而,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投标企业投标文件的知识产权屡屡被侵犯,为此,通过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企业投标方案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以期为投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新思路.

  【期刊名称】《建筑施工》

  【年(卷),期】2016(038)012【总页数】2页(P1766-1767)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投标企业;投标方案;知识产权保护

  【作

  者】舒佳英

  【作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20008【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TU723.21投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揭示

  开宗明义,先讲2个案例:

  1)广州新白云机场航站楼玻璃幕墙设计施工招标案。案情简介:2004年,晶艺公司发现新白云机场航站楼玻璃幕墙工程使用了该公司未中标的专利产品。随后,晶艺公司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分别将机场经营者、建设方、投资者以及工程施工者等4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判令4被告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要求4被告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与其损失相匹配的专利使用费。

  2)杭州锦绣天地建筑设计招标案。案情简介:2006年初,原告加拿大OTT-PPA建筑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2被告告上法院,诉称2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楼盘施工和商业推广过程中原封不动地使用了原告未中标的设计方案,2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判令2被告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前述2个案例共同揭示了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方案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侵犯投标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未征得投标人同意,招标人擅自全部或部分使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二是投标人部分中标,并运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完成中标部分的项目施工,而其余项目的中标人在其余的项目中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擅自继续使用前述投标人的专利技术,而未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三是联合体投标中,投标人包括了至少2个企业,而投标方案可能是其中1个或者少数投标企业设计完成的,在利益的驱使下,未参与方案设计的企业往往勾结招标人从事侵犯投标方案设计者知识产权的行为,即未参与方案设计的企业利用联合体投标的便利条件,知悉了投标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设法避开实际投标方案设计者,与招标人进行不正当交易。因此,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建设招标和服务项目招标较容易产生侵犯投标人知识产权的行为[1-2]。

  然而,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是核心文件,投标方案是构成投标文件的重要部分,其中涉及中标以及未中标的投标人的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在内的多项知识产权权利,这些权利都属于投标人所有。因此,招标人以及其他人在未征得未中标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未中标方案的行为属于侵占或盗用行为,侵犯了投标人的知识产权。

  2投标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分析

  2.1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招标投标法》作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现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并未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具体化,导致一些投标人投标方案知识产权被侵犯而得不到法律的合理保护。

  另外,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现有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新型的侵犯未中标投标人投标方案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溯及力[3]。

  2.2招投标市场存在诚信缺失、信用缺乏的问题

  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招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关系,从而危害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性。甚至招标代理机构也参与其中,为前述不正当交易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而由于建设工程产品采购权的集中性、建筑工程产品招投标涉及的部分内容及过程的保密性,使得社会监督缺失,导致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其投标技术方案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和成本增加。

  2.3招标人的优势地位

  招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中强势的一方,往往凭借其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侵犯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不合理条款。例如,招标人可无偿使用或者占有投标方案中涉及的专利权、著作权以及技术秘密等。有些招标人甚至擅自将未中标的且含有知识产权权益的技术方案提供给中标者,要求其吸取各方精华来优化和完善中标方案。然而,投标人为争取中标机会,往往被迫在相关文件中约定,发生与投标技术方案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均与招标人无关,从而免除了招标人的侵权责任,滋长了招标人毫无约束地侵犯投标人未中标技术方案涉及的知识产权的陋习。

  2.4投标人知识产权管理缺位

  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权益被侵犯的最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缺乏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其一是目前大多数投标人在招投标中往往重点关注影响中标结果的价格、方案设计等内容,而疏于关注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仅限于事后维权,而鲜有事前防范;其二是大多数投标人尚没有配置专人负责招投标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相关管理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培训,也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3投标企业投标方案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

  3.1外部环境优化

  1)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例如在招投标法中增加规定:招标人使用未中标企业的投标技术方案,应当与未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并明确具体的许可使用费或者费用计算方法,明列哪些不合理使用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2)发挥政府监管职能。首先,应全过程监督招投标工作,形成具有可行性的监管体系。当然,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招标、投标规范文本以及合同范本,从而进一步从合同上保障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3)规范招标代理市场。及时淘汰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合适的招标人员准入门槛,保证工作人员具有与其岗位相匹配的能力和职业素养。与此同时,增加招投标流程的备案审查,减少明显侵犯知识产权条款的出现;规范招标人的行为,加大对出现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和责任人惩罚力度[4-5]。

  3.2内部环境优化

  提高投标人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于投标文件中披露的专有技术,为了不丧失申请专利的机会,投标人可以在投标之前就该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或者对该技术方案采取保密措施。具体来说,投标人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

  另外,投标人需细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权责明晰,责任到人,尤其要重点明确企业投标工作机构的合同管理人员、商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合同管理人员除了做好投标准备阶段的知识产权条款审核工作外,还应实时跟进招

  投标进展并针对企业未中标的技术方案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商务人员负责防止投标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泄露;技术人员在编写技术方案时要合理把握技术方案的公开程度,必要时标注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声明和书面保密要求,避免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外泄[6]。当然,投标人发现招标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进行其他侵犯投标人技术方案知识产权的行为时,要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

  4结语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导致投标人投标方案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因素很多,一是全社会知识产权普及程度有待加强,二是当前社会信用环境有待改善,三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有待细化。而且,当下是大力提倡知识产权保护时期,需要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合理约束招标人以及中标人侵犯未中标人的知识产权的不合法行为。这样,才能使得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各种侵犯投标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从而保证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进一步保障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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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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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献】

  [1]邓春山.水利行业招投标中投标人知识产权保护分析及对策[J].水利水电,2005(1):68-71.[2]蔡志芳.企业投标方案知识产权流失的应对策略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20):94-96.[3]罗永平,王梅.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一些不正常现象的浅析[J].民营科技,2015(11):160.[4]陈磊河.浅谈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价值工程,2013(16):74-75.[5]唐斌.我国现行建筑设计招投标制度评析与政策优化研究[J].建筑学报,2015(10):68-72.[6]于海东.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3):100-101.

篇二: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1Z30106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本节包括4项内容

  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Z3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1Z30106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1Z30106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千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不同于有形财产,从而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对于有形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四)期限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有形财产权没有时间限制。

  1Z3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一、专利权

  (二)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这是专利权保护的最主要对象。发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创造性构思;(2)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3)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发明”。

  我国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结构,或者两者的结合。如果是方法,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即使是产品,如果没有固定的形状或者是材料本身,也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客体。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具有美感;(4)是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终止、无效

  1.专利权人的权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五)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2)说明书及其摘要;(3)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专利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专利审批制度

  (1)初步审查和公布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格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2)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3)专利权的授予,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商标权

  (一)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为了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别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用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来表示的标志。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必须使用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表现形式,并应当具备显著特征,便于人们识别。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1.商标注册的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并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

  (1)初步审定和公告。

  (2)异议程序。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异议成立后,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3)核准注册。对初审公告的商标,在规定的异议期间内没有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效期是无限的。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二)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许多具有著作权的作品。

  1.文字作品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等文字作品、项目经理完成的工作报告等,都会享有著作权。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等文字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2.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3.图形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三)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二)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1Z30106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Z30106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州[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一)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的行政责任

  在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的行为中,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是假冒专利,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由专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犯建设工程商标权的行政责任

  《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篇三: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知识产权法分析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我国建筑工程设计行业中的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了相应地规定,用以应对建筑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的现实社会问题,为著作权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本文具体分析了建筑作品的定义、权利主体以及权利内容,从具体法律框架制度上明确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望对现实建筑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启发。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规中“建筑作品”的含义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四条第九项,著作权对“建筑作品”进行了明确解释,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出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学界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建筑作品”的定义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作品”的含义是广泛的,“建筑作品一般指建筑表现图及其实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取狭义说,“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物内部的结构设计,也不包括表现建筑物或者建筑外观的设计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物模型以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内装饰”。

  我国法律的现实状态是只保护建筑物本身,而国际上的普遍立法做法是扩大建筑作品的定义。采取广义说能够更好地保护建筑作品,但是,采取“建筑作品”狭义说并不意味着建筑物之外的其他模型、图纸等不再受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将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均统一到“建筑作品”的定义中,这不仅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也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需求。

  二、建筑作品的构成要件及权利主体

  建筑作品本身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我国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法规,建筑作品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项。建筑作品必

  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对于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容易纳入人的主观因素,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甚明确,实践中常常产生争议。在判断建筑作品独创性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当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具备一定的创作型和个性特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这需要司法者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形成司法惯例,以便更好地统一实务操作。建筑作品需具备可复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

  复制的智力成果”。实际中,建筑作品通过建筑图纸、模型和实体建筑物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载体必须可以进行复制和传播,单纯停留在建筑师思想脑海中的设计理念和构想并不能获得知识产权法规的保护。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九项规定,建筑作品必须具备审美意义,具有艺术欣赏价值。“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建筑作品的创造性是知识产权法保护建筑作品的根本原因所在,建筑作品中创作者独立创作的智力劳动是最为值得法律保护的。建筑作品本身具有独特性,建筑师完成建筑图纸的创造设计,交由有关施工单位完成,中途施工方和建筑师经过沟通协商,可能改变图纸以便具体施工需要。更有甚至,“建筑物是否能完成不仅看建筑师本人是否将建筑型式、外观或空间设计完成,同时需与结构、排水、供热通风、电器等多个专业相互协调,建筑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等将各自专业部分依设计图进行配置及设计并进行综合修改整理”。仅建筑师一方是无法完成建筑作品的,停留在建筑图纸和模型阶段的建筑作品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此处明显存在矛盾,回到前文对“建筑作品”的定义,若采纳广义说,则此处

  的矛盾纷争自然化解。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由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归建筑师所属的设计单位所有,单位作为委托人,可以合同的方式与建筑师另约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施工单位在具体操作中完成建筑作品,但不是著作权人。因为,相对于建筑师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施工者只是按照图纸施工,中途即使有改动,也不足以达到独创性这一要求。

  三、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利内容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权利中又分别包含了其他各项具体权利。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指著作权人将建筑作品公之于众,这是一种一次性的权利,作品一经发表,该项权利即为用尽。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建筑作品如何才能算作发表且为公众所知,是建筑图纸或模型一经展示算作发表,还是建筑作品竣工完成,建筑物具体坐落在公众面前才算作发表,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建筑作品的建造不构成出版”,因此建筑物的竣工完成并不是建筑作品的发表。一般说来,建筑师接受建筑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完成指定的设计任务,因建筑师隶属于单位这一属性,建筑物发表权的行使常常不能由作者自身单独决定。建筑作品的作者当然地有权在建筑物上署名,确认自身身份。但是,建筑物的所有者关心自己的建筑财产权,不甚关心建筑物的作者。如果建筑作者在建筑上署名,可能会因此影响到建筑物外表的美观,甚至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者和所有者的权利。因此,建筑作者应该善意地行使署名权,署名

  权的行使不应当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

  建筑作品的作者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自己的建筑作品,作者自己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但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项权利

  并非绝对的,否则建筑物在具体施工建设中难以完成,“而且已有建筑物的扩建、改建、修缮或者翻新活动也会成为不可能”。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指作者依据建筑作品的发行权和展览权,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以此来激发作者的创造力和主动性,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向前发展。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复制自己的作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商业化利润常会导致建筑作品复制权受到侵犯。为了保护建筑著作权和激发作者的创造源泉,笔者认为,禁止复制应当包括复制图纸模型、建筑物以及将图纸建成实体建筑物,如此才能更好地规范我国建筑设计行业市场。

  作者:赖德铭

  单位: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

  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知识产权法分析责任编辑:杨雪

篇四: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如何保护建筑设计知识产权

  罗潮京

  艺设1001班U201014901摘要:对于建筑设计师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世界各国的通行办法是给予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的概念对于不论是建设方还是设计方都不陌生,因为在设计合同中经常有关于设计成果著作权的约定,通常是“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或是“设计成果在建设方支付清设计费后归建设方享有。”著作权究竟应该归何方享有?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些建设方在设计方案招标中明确要求设计方提交的竞标方案“投标方提交的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归招标方享有”是否合理?因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可能属于建设方,也可能属于设计方,因此不论是建设方还是设计方都面临着并且应该重视建筑设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关键词:建筑

  设计师

  知识产权

  设计

  法律

  我国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作品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即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建筑作品不同于小说、诗歌、绘画等文学艺术创作,因其必须是从功能上要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且受到技术、规划、周围环境、地质结构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它的创造性要求应是较低的,作为建筑作品,它的独创性更多的应该反映在它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当然这并不排除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对已有建筑的借鉴),当该独立创作并没有与已有作品接触后且与该已有作品实质相似,即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如书、画、图等)表现出来。建筑设计实质也是一种对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安排,这些组合与安排必须要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物本身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可以复制的,仅仅在一个设计师头脑中的未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设计思想是无法复制的,这样即使是再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3、具有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就要求该建筑作品是具有艺术美感的,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其他任何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实质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关于建筑作品的著作人身权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建筑领域,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情况下都是分离的(通常情况均是设计方为著作权人),如果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设计方,当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维修、改建、扩建时是否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呢?从公平的原则来看,建筑作品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它的最重要的价值是实现它的实用价值,人们在对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对建筑物进行维修、改建、扩建,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物所有权的合理行使,只要这种变动没有对建筑物构成根本性的设计改变,就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关于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十二项权利。

  对于建筑作品来说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其中,复制是最能实现建筑设计作品价值的使用方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其中并没有列明从平面到立体形式的复制。实际上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也可以是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亦可以是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而作为建筑设计作品来讲,它最主要的复制方式也是最能实现其价值的使用方式是从设计图纸到立体建筑物的实现过程,即一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是有期限的。建筑设计作品尤其是大型工程的设计一般均是由一定的设计单位组织完成,其设计著作权一般均由设计单位享有,因此,其著作权保护期一般是在该建筑建成后五十年。在保护期届满后,该作品的著作权丧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1、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对著作权的约定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法律对建筑作品的规定还不很健全,有些规定过于宽泛,有些则缺乏实务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就尤为重要,因为合同在当事人中起到法律的作用。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筑设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建筑(开发)商与设计单位作为建筑设计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的归属,如双方没有约定,该成果的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即设计方。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合同中对著作权的约定不能太笼统,仅仅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或归设计方享有是不够的,应对著作权的各项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约定,如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时,设计方是否还享有著作人身权及展览权等著作财产权;如约定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那么建设方是否享有修改权等。

  2、设计合同签订前的设计成果如何保护

  在合同谈判阶段,经常会出现建设方要求设计方边设计边商谈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设计方一方面应要求建设方提出书面的阶段性设计要求,另一方面交付阶段性设计成果时一定要作书面交接(让建设方在设计成果交接单上签收)。

  对于一些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骗取设计方案的个别客户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

  3、出现纠纷及时解决,必要时提起诉讼

  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及时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要求,必要时提起诉讼。近年来,已有多例设计纠纷案例得到法院的判决,并且随着法制的日趋完善,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也将日益加强,不论是设计方还是建设方都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一方面运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他方的合法权利,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的建筑市场。

篇五: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概念

  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4.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

  (1)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

  1.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知识产权相关资料)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

  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3.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往往使用时间越长越有价值。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往往也是长期使用的结果。因此,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效期是无限的。注册商标有效期

  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

  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2)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许多具有著作权的作品。

  文字作品。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等文字作品、项目经理

  完成的工作报告等,都会享有著作权。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等文字作品也享有著

  作权。

  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图形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

  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3)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

  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

  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

  于作品首

  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

  著作权法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2.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

  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3.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

  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软件著作权制度也存在合理使用,即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

  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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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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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发生纠纷后,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

  识产权行政主

  管部门处理。

  (一)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

  (二)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

  (三)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

  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

  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

  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

  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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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点:施工合同索赔专项。索赔近三年分值在12分左右,是占分比较多的考点。而索赔问题考点的难点在于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篇六: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21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考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专利权

  (1)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4)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商标权有效期

  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注: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产生;专利权自申请之日产生;商标权自核准注册之日产生

  3.著作权

  (1)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2)建筑作品(著作权);3)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

  (2)著作权主体

  1)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位,单位承担责任(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职务作品

  一般: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例外: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与单位作品的区别所在)。如:设计图、施工图、地图

  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

  【真题】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说法,正确的是()。【2021一建】

  A.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B.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C.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D.2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答案】B

  【解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真题】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作,双方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图纸由甲设计师完成,则图纸的著作权归()。【2020】

  A.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所有

  B.设计单位和甲设计师共同所有

  C.建设单位和甲设计师共同所有

  D.建设单位独自所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委托作品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于委托合同中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归受托人设计单位享有。由于甲设计师完成设计单位下达的设计任务属于职务作品,而且在工程设计过程中需要使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因此甲设计师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选项B的说法尽管不是很准确,但在四个选项中是最接近正确答案的。

篇七: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997.12.311997.12.31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部门规章

  现行有效

  正文:

  ----------------------------------------------------------------------------------------------------------------------------------------------------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1997年12月31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集体等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材局直属的科研设计、院校、中心(站)、公司、厂矿等事业、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商标权:单位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版权):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及其它图形,文字等创作作品,以及图书资料,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市场;财务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创作作品

  或由单位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编辑作品,均为职务作品。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指:

  1.在职人员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2.离休、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第二章

  权属

  第五条

  由国家或部门投资(或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成果归国家所有。国家建材局代表国家对其主管的科技项目成果进行产权管理,项目完成单位享有持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根据国家计划,对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国家建材局有权决定在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持有权、使用权及转让权均属单位,完成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属完成者。

  第八条

  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如:作品发表权、使用权等)由单位享有。

  第九条

  单位变更、终止时,对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以及仍在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依法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若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则由国家享有。

  第十条

  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单位所有。该信息包括工艺参数、试验数据、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以及招投标文件、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受单位委派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等人员,除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属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接收单位或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成果归接收单位或学校所有,完成者享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合作开发所完成(或形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成果权由合作各方共享。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权属按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约定。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适用本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规章,指导、监督、检查直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和交流经验;

  (三)依法调解及处理局属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

  (四)协助局属单位或配合其它执法单位,调处局属单位间或与局系统外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负责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组织职工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细则或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承办单位的专利或鉴定申请、商标注册、成果登记等工作;

  (三)认定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明确已认定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及保护措施;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本单位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五)接受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诉讼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归口管理国家秘密技术。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开发项目在立项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进行专利及科技文献检索,结果报单位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申报或立项。

  第十八条

  单位必须建立图纸、音像图片、实验数据、工艺配方等技术资料或计算机软盘归档、保存及使用管理制度。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流失、泄密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研究开发或工程设计过程中,要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项目完成后,须将实验数据、记录、手稿、图纸声像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送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对不按时归档,资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追究项目组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设计、开发或生产等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井同时提出拟保密的内容、范围及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申报者。

  第二十一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在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除外);对不宜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应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未获法律保护的技术成果参展时,须经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部门和省市下达的各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鉴定或验收;其它研究开发项目,各单位可参照上述

  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职、退休留用、借调、进修、培训人员或在校学生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转让、使用,或有涉及技术权益的非职务作品进行登记、发表、出售,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通知申报者本人。过期未通知申报人,则视为认可。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专利纠纷时,可请求国家建材局进行调处,当事人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建材局调处专利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单位必须注册服务标记和批量产品的商标。

  第二十六条

  引进或出口技术,应对输出国或输入国有关该项技术的专利等法律状况和技术产权状况进行检索、核查。结果报主管部门。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签订工程设计、技术转让、商标许可合同时,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1.工程设计合同须附有交付图纸、资料清单,对涉及专有技术的工程设计图纸、资料一律不得向建设方提供。

  2.技术转让合同须明确转让方式、范围、交付的技术资料清单及保密条款。

  3.以技术使用许可方式转让单位己注册登记商标的产品。应同时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在签订涉及本规定第三条内容的其它合同时,也应参照上述形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合同文本须经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重组联合、建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以技术投资入股或合资创办企业,或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产权交易或许可贸易时;应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同意或许可,不得擅自将属于单位的技术成果或信息泄漏、发表、使用或转让。

  第三十条

  单位对商业秘密应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办法、保密协议、保密设施等。对涉及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单位应与之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包括保密范围、类别、期限、方式、泄密责任及权益等具体条款,并根据签订协议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以保证内容完整、准确;对重大科研项目或对单位经济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要时单位可与相关人员另行签订单项保密协议。对拒不签订协议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或采取其它处罚措施。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确定涉密人员范围。

  第三十一条

  建立参观、来访接待制度,除规定参观范围、注意事项等内容外,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科研、试验、生产、制造、安装等重点场所,还可采取专门的防范措施。凡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单位,未经

  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安排与此相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二条

  凡承担国家或部门重大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在任务尚未结束前,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职;被确定为国家技术秘密的涉密人员,须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后,方可调离或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单位应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限制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限制期不应超过三年。

  第三十四条

  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或调动、辞职手续前,须交回所属单位的全部资料、实验数据、仪器设备、样品等,对拒不办理或交接不全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与单位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再次确认其承担的保密责任和竞业限制义务,对调动人员还可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设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费用(或拨出专款或从技术转让收益中提取),用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专利诉讼费及竞业限制补助费等开支。

  第三十六条

  参加项目鉴定、评审、评估、验收工作的专家及相关人员,未经项目单位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披漏、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有关项目的技术资料、文件或信息,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项目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内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非法使用或透漏给第三方。若发现违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国家建材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按照《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或报酬。

  第三十九条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勇于同侵犯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侵害单位或他人权益的,单位可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如有抵触之处,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结束——

篇八: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主持人:今天,我们举行一个建筑设计相关知识保护问题的专题报告,天元事务所是五合的合作单位,陈律师是咱们五合聘请的法律顾问。天元事务所也是北京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同时陈律师也是法律专业的高材生,陈法律今天能给我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国内都很重视,也和在座的我们每个人的关系很密切,包括怎样保护自己、公司产品的知识产权、和甲方怎样沟通等等。我们感觉非常地容幸。下面,我们大家欢迎陈律师为我们做报告。(热烈掌声)

  陈玉田: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一起交流建设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也是蜻蜓点水式的,那么我先给大家过一下重点的内容,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相互交流一下。

  今天讲的内容主要分为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知识。第二部分就是谈一下建筑设计的作品,(一会儿我们可以谈到与我们相关的建设可以分这几类,一种是建设设计,另外一种是建筑产品的本身,还有一种是建筑模型,每一部分都会有不同的定义和保护的方式。)第三部分讲知识产权的归属,这个知识产权归属可能与我们日常的工作、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有关的合同里面得提到的这个问题。第四部分讲建设设计类的合同,以及这些合同通常所含有的知识产权的条款。再一部分就是讲法律责任,再一部分就是公司的,就是我们设计类企业自己的通常制度。最后呢,大家有问题,可以一起讨论。

  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谈一谈知识产权基本的范畴。我想我们大家会经常听到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大家也会对它有个基本的认识。简单地讲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著作权,也叫版权,这一部分是与我们建筑设计是密切相关的。还有专利权,商标权,商标权也是与我们有相关的关系。非专业性技术,这可能与我们没有太多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设计一些软件、硬件,那我们可以与之相关。另一块像商约秘密,此外还有域名、企业的名称、商号。我们通常会把它作为知识产权广义的范围。其实还有一类,就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在法律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部分。所以说我们谈到知识产权的时候,在不同的情景下,谈不同的知识产权的某一个部分,广义的角度地讲,它会包括很多的方面,简言之,与我们个人或者是企业创造性的、相关的权利的保护,这是比较广阔的一个范畴。

  但是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主要是著作权,或者说是版权。著作权和版权虽然叫法不一样,但是其概念是相同的。简单讲,著作权就是保护作者基于作品的创造性的一种权利。但是这种创造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必须有一定的形式和一定的载体。这就要谈到作品了,1没有作品就不能谈到著作权。作品呢,简单地讲,就是作者创造性的创造成果以一定形式表达出来的一种智力性的成果。作品的范畴很多,包括文字,(文字以后我们会谈到,这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口述作品,比如评书。严格来讲,我在这讲课可能也是一种作品,就是说可以录下来,摄下来,如果说有创造性,就可以制作成作品。当我们谈到法律上的作品时候,它的范围就比较广。还有像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过去呢,实物建筑作品在中国作为美术作品的范畴。现在是单独有一个建筑作品。再有就是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图形作品还包括很多的设计图。我们建筑业也可能做出不同的模型,这就是模型作品。还有就是计算机软件,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作品,它广义上仍然受著作权法的规范,关于计算机软件呢,是特殊的作品,但也有专门的规定。有些也是作品,但它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比如说法律法规、官方译文、新闻、立法、通用的表格、公式等等。因为这些或者是政府的范畴,或者是通用的范畴,并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或者说是版权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类就是人身权,跟人身相关的权利。它包括发表权,发表是公之于众了。还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防止自己的作品被别人篡改或者是破坏)。这是人身权利,跟个人也包括法人相关的权利。人身权通常来说,是不能转让和许可的,它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实践中也会有不同的做法,比如说有的时候,业主可能要求我们作为创作方放弃某些权利,因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样的话,就可能在这个基础上修改设计,也可能在某个设计阶段创造完了以后,其后续的可能其他的设计企业在我们的基础上做,包括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另一类财产权方面呢,包括复制权,复制声音、图形、文字等各种形式。还包括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这与我们建筑设计都是相关的。表演权,比如说音乐作品的表演呀。放映权,比如说幻灯片、电影、电视。广播权,比如说声音、图形等形式的播报。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还有就是改编权,改编与修改不一样,改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创作,改编之后的作品是单独的作品。再有就是翻译权、汇编权。汇编权就是把不同的作品编制到一起,它本身是享有著作权的,但是它不能侵犯原来的各个部门的权利。比如说我们的建筑设计,把不同的楼盘会汇编到一起,或者是把别人的东西汇编到一起,假如别人同意,你就可以把它汇编到一起,但是汇编的作品必须经原作者同意。

  这就是我们简单地介绍一下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著作权方面的内容。从期限讲,个人的作品就是个人从创造到去世后的50年,但人身权是可以不受任何期限保护的。那么财产权呢,也是到法人终止的50年,但是不同的情况,也是有不同的约定期限。

  建筑设计作品在著作法方面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几类作品有不同的区分。一类建筑设2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方案、图纸等相关的作品。另外就是建筑本身,实物。但主要是建筑设计作品这一方面。大家知道,我们的建筑可能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都会形成不同阶段的作品,不同阶段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只是说这个著作权的归属可能会看我们与业主或其他相关机构的约定。尤其是招标阶段,业主通常都会有一个招标,要求你提一些标书,设计的思想,也可能会有一些基本的东西。不同的招标机构可能在这个阶段,对招标的设计可能会有更多的要求。这个阶段也是可以形成作品的。通常业主要求我们在这个阶段提供这一部分标书里面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通常他会要求归业主所有,即使你没有中标。如果是别人中标,业主通常会要求你同意其他中标者在你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者吸收你的创作思想。当然可能从我们角度来说,如果我中标了,没有问题。如果我没有中标,我的标书和所包含的在这个阶段的知识产权应该是归我的。也许有的时候,我们投标了,但没有中标,(因为中标是要很多因素的,不仅是技术,还包括经济等方面)。但是,也许你会看到最后的作品里面也你的影子,创作的影子,或者在某一部分有你创作的影子。如果说真的有这样的问题的话,在这个阶段我们也是可以考虑采取必要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的。

  再一个就是概念设计的阶段。有的时候业主就是纯粹设计一个概念,设计一个展览中心,或者是一个会展等等,如果单纯从这个阶段来说说的话,概念设计也会形成一些作品,作品形式可能会是一个设计图,一些数据,一些概算等这些东西,在这个阶段也是会有相应的作品或著作权保护的。在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以及施工图设计等各个阶段都可能会产生著作权的问题,包括归属的问题、使用的问题,也包括相关的商标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但不论是哪一个阶段的作品,都会有一定的形式,无论是招标阶段,还是在概念、设计、方案等阶段,有的时候形势可能捏和一起,没有严格的区分。

  这些阶段的作品的形式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图形作品,图纸、各类的概念、示意图、工程设计图等。这些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很多的文字作品的描述、说明书、设计资料,包括一些数据,还有一些辅助的说明,这些东西也是要受到保护,或者说也是要列入到保护范畴里面的,而不仅仅是图纸本身。那么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从我们角度,我们是要谈到这个问题的。另外,除了图形、文字之外,作品还有起来的形式,比如是有的时候,业主要求你用软件、CD、VCD、照片、包括模型等各种载体来提交你的作品或各种成果。各种形式都是我们建筑设计过程中智力的成果,只是其依附不同的载体,以不同的方式来表达,都是需要考虑保护的对象。同时,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那么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出的不同的创作成果,可能是我们提供给客户的,也可能是客户要求我们这样做的,其中都会存在这些问题。

  刚才讲的建筑设计主要是与我们业务密切相关的部分,那么在2001年之前,建筑作品在中国不是很好,还是一个盲点,因为建筑要体现出创作性的话,大的方面能够体现出这个创作的审美意义,这也是受到保护的。也就是说别的人即使他没有看你的图纸,完全按照你的功能,按照你的形式,按照你设计的思想复制的话,也可以做出一个实实在在的实物。但是现在的著作权法,也是受到保护的,无论是建筑、构筑物,还是雕塑。

  还有就是模型作品,模型作品就是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也许有的时候业主会要求我们提交一个模型,制作完了以后业主可能把其作为纪念品、商品等,然后进行一定的复制。同时,无论是我们创作者还是业主会进行一些展览展示,给客户提供服务。这个模型本身也是一种作品,它也是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范畴。其实业主他可能要求各种文字、图形、包括建设模型等各种形式有其著作权、或者使用权等。也就是说,当我们谈到建筑设计的时候,从著作权法角度,要考虑三大块,设计、建筑、模型。

  谈到著作权,首先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没有归属的问题,就谈不到保护的问题。在另外的意义上,谈到保护实际上最重要还是归属。所以说归属问题是著作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简单地讲一下关于著作权法归属的基本规定。

  首先是个人作品,如果说你是个人独立创作,完全是跟个人的意志,个人的物质条件,目的等来创作的,那么这个著作权就归作者本身。另外就是法人的作品,按照现在的著作权法是根据法人的意志,通过法人来组织创作出来的作品。这个著作权就归法人本身,我们大部分的创作作品可能都是法人的范畴。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还是两个范畴,职务作品是指职员根据法人指派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法人提供的条件完成的作品。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最显著的一个区别是: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往往归创作者本身,但财产权等其他方面的权利都要作相关的规定,要归法人。法人作品的署名权也是归法人的。比如我们公司组织的汇编了一本书,那么作者就是公司了;如果是职务作品,作者署名是某某,但财产权或出版权归法人。

  我们在合同履约的时候是一些区分的,企业,包括建筑设计或是教育类的,或者是软件设计类,通常他们会要求员工创作的东西都归法人自己。委托创作作品,简言之,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创作。实际上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大部分业务,归为委托创作范畴。就是说业主,可能包括其他建筑设计机构,其他一些法人,委托我们来进行建筑设计。所以实际上我们创作的作品基本上归为委托创作的范畴。按照法律的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选可以由双方规定,可以归为受托方,也可以归为委托方,也可以共同所有。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这个作品可以归受托方所有,或者归委托方所有。合作作品可以是个人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法人4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作。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规定,如果没做规定的话,就是大家共同所有。我们有的时候也可能会遇到合作作品,比如说我们与其他的设计院,或者说是其他的设计联合体,或者是其他专业的机构合作,产生合作作品的问题。汇编作品呢,其实是一种延伸出来的作品。除了著作权以外,还有一些商标的申请权、专利权申请权。比如说参与一些奥运项目设计方的合同起草,在这个合同里面规定,与这个设计相关的商标申请权、专利申请权都是归业主所有。通常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一些合同里面,也会涉及到与设计相关的商标申请权、专利申请权。按照中国现有的专利,通常还不涉及到这方面的保护,即使你会涉及到外观设计,这也主要是一些工业产品。那么为什么业主有的时候也要求专利申请权作出一些规定呢?

  外观设计如果说建筑设计将来会形成一些工业的产品,或者像一些硬件,可能会结合在一起做出一种新的产品,那么这里面就存在原创的作品归属的问题,至少笼统地讲跟它相关的专利归他所有。

  建筑设计类合同分几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各个阶段的委托设计合同,也可以叫建筑,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建筑设计合同有的时候就是单纯委托你做方案设计、概念设计,或是某一个阶段的设计,或是一般意义上的设计,这种委托设计可能是单方的,也可能是多方的,也可能是联合体的。再有一类是设计咨询合同,这种咨询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有的时候也会以咨询的名义提供一些实质的设计类的服务。还有一类是设计服务合同,包括前期、后期服务。无论是典型意义上的委托设计合同,还是一般的设计咨询类的合同,还是设计服务类的合同,在各类的合同里面,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会不同,但就知识产权角度而言,基本都是相同的,比如说费用,都会有一些知识产权的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各个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而且各个业主,合同双方从商务的角度都会不同。简单归纳有几类,一类是保证,通常委托方、业主或是我们的客户要求享有完整的创作的成果,没有第三方的,不违反与员工之间的任何协议,也不违反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协议,没有侵权。如果是侵权的话,有关责任会如何,这类他会要求你做一个很干净的保证,他会很踏实,将来发现侵权了,到时候从他的角度讲,对他是一个损失。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公司,大部分来说,都是应该做一个很干净的保证,如果确实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有第三方的合作,或者是我们对一些特定的员工、特定的顾问有一些说法,这需要做一个批注。如果不批注的话,将来出问题了,会追求其相关的责任。另外一个意义上,如果这个问题批注会很重大地影响业主对我们的聘用,那么在跟业主签合同的时候,要把这些问题解决了。保证是一个比较通用的做法,他会要求你做一个很干净的保证。在做这类保证的5时候,反正我们要知己知彼吧。

  另外一个条款是关于归属方面的,这是一个驳议的过程,但是在归属方面就会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署名,一般来讲,署名还是要归受托单位的,对业主发展来讲,署名也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当然,如果说有的时候,我们为别的专业的设计机构提供某一个阶段、或者是某一部分的服务,他可能用的署名,比如说SOM,这将来的署名是我的。比如说我们有的时候看一些歌曲,作曲、作者等,也可以那根本就不是他写的,可能是委托别人写的,但署名是归他的。既然署名有人身权,严格来讲是不能转让的,但是可以放弃。比如我们看到的建筑设计,或是歌曲等具体是不是那个人创造的也很难说。下面是使用的问题,使用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广的范畴,比如说业主委托我们设计,使用就是用这个图纸盖一个大楼了。实际上使用并不单单是这样,比如说后续的在此基础上开发一些商品、模型等,或者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进行使用,以及如果说要设计一个层内楼的话,是不是你的建筑思想我也可以用,这都是使用的范畴。业主的使用,我们的使用,第三方的使用,不同方面的使用,都是一些具体的问题。再一个是复制,包括文字、平面、立体、声音、录像、互连网,都可以复制,对这些权利做出一些规定。另外就是修改,修改呢,一般来说,如果说我们对客户交了作品,不再进行后续了,那么后续是不是由别的人进行修改,当然也包括我们申请自己进行修改,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延伸的一些问题,这可能在业主和我们的合同里面做一些规定。还有展示、商品推广、发放纪念品、广告、照片,这些方面都可能会做出一个规定,当然从我们的角度,规定越少越好,越简单越好。但是现在业主也都比较有经验了,他们可能会请一些专业的机构去谈这个过程,因为署、修改、保持作品完整等严格地讲都是人身权,人身权是不能够转让的。从我们设计方的角度讲,如果说要求这个知识产权归我们,或者是某一部分归我们,当然对我们来讲更为有利。从我们设计方文化呢,至少要保障我们一些基本的的权利,比如说我们做一些简介、物品的介绍、无论是以图形、立体等形式,我想对协调应该保留这个权利。出版呢我们也可能要求把我们的图案、文字等汇编成出便作品,有的时候可能图纸也会出版,或者说其他的作品创作里面引用,展示。就是说我们作为设计方,要想到除了我们和业主使用以外,还要保留基本的权利,这一点就会跟业主谈,但是一些基本的东西可能就放弃了。否则的话我们可能构成侵权,比如说我们做了很多的模型,我们把模型送人,都可能构成侵权,这么可能都是具体谈的过程。在知识产权条款里面,或者跟它相关的还有一些物权,和对财产权的一些相关的规定。物权和知识产权还是不同的范畴,有的时候,业主会要求无论是在招标阶段,还是在设计阶段,你给我的这些资料、图纸、模型、软件等,这些东西的所有权也是归业主的。也就是说你给我的这个模型,将来我怎么使用,也可能把模型卖6掉了,或是销毁了,通常将这个物权归他。而知识产权是我们创作的形式,那我给你了这个光盘,里面的知识属于知识产权而范畴,而光盘只是一个载体。我们做一个大的展览,展览上画了一个图,我提交的这个图形或者说明当然属于知识产权,但是这个板的所有权归谁呢?这就需要一些规定。看起来这些问题可能是吹毛求疵,但是一旦出现问题,产生争议的时候,如果没有规定,那个时候大家就会相互找麻烦了。那就需要从技术的层面,策略的层面找出路经。当然经验比较丰富的业主,他们可能会在知识产权之外,在版权之外,在财产权上做一些约定。还有,前面也讲到商标注册,图案也好、图案的一个协议也好,都会做出一些图形商标或文字商标。商标的注册权有的时候也要求我们放弃、许可、或者是转让,这样一来业主可以随意地使用。像我们这个在业界比较知名的企业,还是有一定的谈判地位,但是在物主这一方面,大部分谈判地位还不是那么均衡的。这里面就需要涉及到一些取舍的问题。权利只有当侵犯的时候才有意义。

  中、俄、法国属大陆法系,首先会设定你有哪些权利,然后再谈到别人侵犯你以后会怎么怎么样,然后才会谈到一些救济方式。在英、美等国属于海洋法系,谈到权利的时候,首先是因为别人侵犯了他,它实现并没有设定那么多权利,所以说它没那么多的框框,这就是它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案例。他认为从一些商业基本的规则,其利益受到侵犯,到了法院,法院根据基本原则来判断,然后才会由后往前推有什么什么样的权利。比如说中国的宪法,宪法上规定你不能发布的权利,你就不能去发。平民法规定的不能做,你都能做。这是一个圈的问题。圈里的是你的权利,侵犯了就有救济的方式,圈外的不是你的权利,侵犯了没有救济的方式。按照中国的基本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果侵犯会怎么样呢?一个是民事的,一个是刑事的。比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都是司法出面来解决的,侵害者不会主动来承担责任。刑事方面,因为中国现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是个人,还是国际的要求,还是国际公约的要求,比较严格。如果严重的话,也有刑事方面的责任。即包括个人的责任,也包括法人的责任。如果法人犯罪的话,也包括法人和法人代表。到目前还没有死刑,基本上还是罚金,罚款,拘役(6个月或几个月),有期徒刑(一般是3年以下),严重的可以达到7年。在侵犯知识产权最严重的到有期徒刑。实际上除了民事和刑事之外,工商机关也会从翻覆工商竞争角度会作处罚,另外就是一些行政处罚的手段。但基本来说,是通过民事的、经济方面的,假如极为恶劣的则是通过刑事的手段。跟我们建筑设计刑事方面的不会太多。

  设计类企业,比如软件、教育等,就企业来说,可能会通过一些制度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它主要有几个目的。一方面就是企业要赚钱的了,为客户提供服务,为客户做保证的时候,你首先要保证企业有知识产权,否则的话我们就没有办法向我们员工、客户承诺。如果我们做了干净的保证,但是我们“后院起火”,这个问题就不单纯是经济的问题,可能对我们业界的形象,声誉造成影响。我们都会有现身的了解,建筑设计的企业也有这方面的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这些制度可能会是公司的一些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也可能会体现为一些劳动合同,或者是聘用文件,或者是一些声明。它有基本上目标保证我们的企业在为客户,或者是第三方提供设计类的服务的时候,企业会有足够的知识产权来维护约定。一般来说,我们员工所创作的东西应该是归法人,企业,包括署名权,包括财产都是企业的。只有特殊的情况,署名权归个人,财产权归企业。作为员工可能不存在这些问题,但是如果说我们的员工有一天作为独立创作者,不再隶属于某个企业的话,那么个人的创作该归谁呢?产权的问题和国企改革一样,产权问题永远是核心问题。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客户的信息,前面谈到它是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畴。那么企业通常也一些保密的制度,有的时候在劳动合同里面也会有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业秘密的条款,有的时候还要签署一些保密的规定,比如带职期间保密,离职之后的保护。竞业限制呢,就是说同时不能与企业业务相关的竞争的业务,有的企业首先会跟你签一些竞争限制的条款,首先它分两“在”,在工作的期间,为企业服务,无论是哪种身份,至于说离开企业之后,能不能从事与原来企业相关的工作,如果双方有约定话,可以约定期限的限制,那么在这里面就有不太具体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也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可以分为几方面,比如说别的企业挖人,或者是侵犯我们的商业秘密,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从企业的角度,一方面我们可以从正面去竞争,另外我们也可以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得好处就是,通常我们可以借助工商局的介入,工商局的介入也是一个比较大的力度,然后提供了一个救济的途径,不同的角度,多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也存在一些取证的问题,比如说别的企业侵犯了我们权利,你得拿出证据,而证据是很难取得的。但不正当竞争呢,我们可以通过结果、行为的角度来起诉,所以说多了一种途径。

  今天简单地介绍一下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基本一些问题,比较宽泛,如果说大家有一些具体的问题,我们可以进行一下沟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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