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洁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14篇)

发布时间:2022-11-19 20:05:04 来源:网友投稿

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14篇)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摘要: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企业的深度参与.企业可  以在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  设、资金投入等方面发挥资源优势,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14篇),供大家参考。

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14篇)

篇一: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摘要: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企业的深度参与.企业可

  以在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

  设、资金投入等方面发挥资源优势,全方位、多层面参与

  职业教育。目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还存在企业教育

  制度不健全、缺乏内驱力和缺乏约束力等制约因素,需

  要完善法律政策,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强化行业监

  督职能等,以促进企业的参与行为.关键词:校企合作;企业参与;制约因素;保障措施

  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二大特征是其具有职

  业性和实践性,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是职

  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企业的深度参与,可以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决定了

  职业教育是否能真正承担起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生

  产、管理和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教育使命。

  一、企业参与的途径和内容

  企业可以在人、财、物和信息等资源上全方位、多层面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一

  般而言,在校企合作模式中企业的参与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一

  参与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针对职业岗位(群

  或

  技术领域来参与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通过参与职业

  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参与课程开发,形成以能

  力为本

  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与职业教育专家共同确定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

  构。通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

  才能更符合企

  业的需要.(二

  参与教学过程

  教学工作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中心环节。企业

  可以与职业院校共同实施教学任务,承担职业院校学

  生的实践实习环节的教学。企业参与教学可以克服职

  业教育课堂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强调理论联系

  实际,并根据企业制定的职业能力标准对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三

  参与师资队伍建设

  企业可以充分发挥行业人力资源优势,选派工程技

  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改进等方面的最新情

  况与教学

  内容紧密结合,及时地传授给学生,做到理

  论联系实际。还可以选派专家到职业院校定期或不定

  期举办专题学术讲座,或接受职业院校的专业教师来

  企业实践锻炼,提高教师的技术运用能力,丰富其实

  践经验,帮助其了解企业、掌握企业最新发展动态,确保专业教师的教学不脱离企业实际。

  (四

  参与投入

  我国职业教育法规明确规定:各类企业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承担实施职业

  教育的费用。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

  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

  取,列入成本开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专项经费有利

  于保证职业教

  育的投入。

  同时,参与职业学校的实训

  基地建设,减少政府和学校的投入,是企业参与职业

  教育投入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可以采用独资、合资

  等方式为学校购置教

  学设备、建设实训基地,以备教

  学和实习使用,或直接利用企业车间、基地等为职业

  学校的实践课和实习提供便利条件。企业还可以捐资

  捐款的方式参与职业教育,这也是世界上其他国家企

  业参与职业教育投入的重要方式。

  此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还可以表现在招生、科

  研、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资格体系的建立等方面.二、企业参与的制约因素

  在理论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符合企业利益的,然

  而,在现实中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不高,缺乏内

  在动力,致使校企合作往往停留在浅层次.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一

  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尚未真正建立

  现代企业教育制度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建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形成而出现的一种新型体制。它是企业进入市场在人力资源开发和

  利

  用方面建

  立起来的,具有强烈时代特征的企业教育

  制度。具体地说,现代企业教育制度是指按照现代企

  业制度的规范要求和发展目标,从办学思想、管理体

  制、教育理论、教

  学模式、培训目标和教学评估等方

  面所形成的一系列培训实施系统的素质教育,以及与

  劳动、人事、工资待遇等方面运行机制相结合,所构

  成的整个企业教育体制.其任务是强化企业生产经营

  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宗旨是教育产品要达到最优

  化的方案设计;终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经

  济效益、使企业具有极强的市场

  竞争力。

  一个属于企

  业自身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企业教育制度,不仅

  能解决企业自身教育与培训的问题,还能增加企业参

  与职业教育的内驱力,促进企业与院校

  的合作,为企

  业真正参与职业教育提供可靠的保障。

  然而,我国目前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建设“学习型企业”还处在起步和初级阶段,企业内

  部的教育与培训还未形成既定制度,显得零散而随意。

  其原

  因,一方面是我国的企业结构以中小型企业为

  主,企业规模小,独立承担员工培训的成本高,在财

  力和人力上难以承受;另一方面,职工流动频繁,岗

  位忠诚度不

  高,导致企业为员工提供终身发展规划和

  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二

  企业缺乏参与职教的内驱力

  虽然我国经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呈现快速增长

  态势,但增长方式没有真正从依靠简单重复和廉价劳

  动力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企业缺

  乏参与职业

  教育与培训的内在动力.以东部沿海地区

  为例,这几年外向型企业发展很快,但统计数据表明,拥有我国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比重仅各占

  出口贸易总额的2%,大多数外向型企业的生产只是

  跨国公司生产链中简单的一环,生产方式主要寄托在

  粗放型的一般生产要素上,而本土企业更多的是劳动

  密集型的,产品的劳动

  附加值低,企业对人力资源开

  发的内在需求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参与

  教育尤其是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同时,“企业公民"理念在我国企业中的认同度

  还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企业缺乏从自身发展的角

  度和整个社会发展的高度来参与公益事业的自觉.教

  育捐赠

  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现实

  表明,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内在动力不足.(三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约束力

  尽管在理论上,企业会因为参与职业教育能更好

  地促进自身的发展而积极投身于职业教育,但在现实

  中,由于存在政府、企业、学校、学生等多重主体、多方力量,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企业也会有“搭顺

  风车”的消极行为,如倾向于将参与人才培养的成本

  和风险转嫁至其他企业。所以,需要有相应的约束机

  制来督促和规范企

  业的参与行为。

  德国“双元制”的产生,实际上除了一套较完备的法律政策外,正是通

  过发挥行业组织的监督和引导作用,促使企业摆脱不

  规范的传统学徒制度,建

  立理论与实践相沟通的现代

  学徒制。然而,我国没有形成有力的行业中介组织,企业缺乏其集体利益的代表的同时也缺乏行业组织的内部约束。

  体现在企业承担教育

  责任上,就表现为行

  业中介组织对行业内企业承担职业教育与培训责任缺

  乏统筹和管理,同时也缺乏有力的约束和监督。

  三、促进企业参与的保障措施

  通过完善法律政策和建立相应的机制,从制度层

  面上保障企业对教育履行社会责任,这既是教育发展

  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长远发展的需要。为此,应在

  国家层面上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和有效的推进策略。

  (一

  完善现有法律,保障企业参与职教责任的落

  实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是依靠立法来规制企业在

  参与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

  如德国政府制定了

  《职

  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

  和

  《手工

  业条例》

  等法律法规来调整校企合作中多方

  关系,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做作

  了明确规定。根据德国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凡

  涉及整个联

  邦的企业职业培训的法律、条例、方针、政策均由联邦教科部和联邦经济部制定,而各行业职

  业培训的具体工作则由各地区行业协会主管。德国各

  相关部门、行业和

  地方出台了配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如《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考试

  条例》等。另外,如美国、日本、英国、法国、韩国

  和新加坡等国政府都通过

  立法、财政或税收手段鼓励

  和要求企业参与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只是象征性、概

  括性或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

  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国家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

  规体系,从

  法律上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责

  任和义务。因此,建议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以

  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在校企合作

  教育中的权利、责

  任和义务.政府在这一法律的框架

  下,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体系、制度和章程等,建立

  各级校企合作教育委员会,加强对合作教育的指导和

  协调。

  同时国家应指导和

  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下的企业教育制度,形成一套具有现代企业特色的职

  前、职后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学习型企业,并将此作

  为对企业家和企业的考量标准之

  一。

  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鼓励性政策与不履行职

  业教育义务的惩罚性政策法规化,已被证明是激励和

  约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非常有效的举措。可以考虑由

  国家或行业中

  介组织制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

  细则,明确企业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及相应的惩

  罚措施,并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

  育义务的企业给予一定

  的经济惩罚,以此从法律上形

  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力.(二

  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激发企业参与热情

  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补偿机制,开征企

  业职业教育与培训税,规定达到某一经营规模的企业

  必须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责任。参照发达国家

  的做法(如

  英国政府规定,企业和学校实施“三明

  治”计划,联合培养学生,企业可减少缴纳教育税额;加拿大也通过退税政策来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校企合

  作,对于参与校企

  合作教育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减免

  职业教育与培训税,或税收返还企业专款用于企业职

  业教育,让企业切实感到参与职业教育既是履行一种

  社会责任,又是从事一项对

  本企业经济效益有明显促

  进作用的事业,激发其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

  同时,国家应尽快制定并出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的税收减免政策的相关实施细则,落实2002年、2005年国务院分别颁发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

  关

  于“企业和个人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

  除”的政策;同时,在教育捐赠

  免税的基础上更进一

  步,允许把企业的教育捐赠款的50%或300%用于抵

  扣企

  业所得税,以提高企业向职业教育捐赠的积极

  性.(三

  完善组织架构,发挥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

  能

  强化行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形成行业组织

  对于企业的约束机制。政府应鼓励建立非政府非市场

  的公法性行业组织团体,通过立法赋予行业组织应有

  的法律地

  位,在政府的引导下,让行业性组织参与企

  业的管理。通过发挥行业性组织的桥梁作用,建立起

  连接企业、学校和政府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为政府提

  供政策建议和咨

  询,向企业和学校宣传、推广校企合

  作的成功经验等,在行业内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扩大行业组织的管理和协调职能,如制定

  行业内企业参与职业教

  育联合办学的规章、人才培养

  规格的标准,并由行业组织统筹中小企业应承担的职

  业教育培训费用,通过企业职业培训社会化的途径,强化中小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使行业组织在维

  护企业利益的同时,约束和监督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的义务.[参考文献

  ]

  [1]柴彦辉,刘春生。

  论“十一五”期间促进企业参与

  职业教育的区域政策取向

  [J】.职教通讯,2006(6。[2]李志清。

  现代企业教育制度及其性质

  [J].现代企

  业教育,2001(7.[3]曹晔。

  职业教育产教结合的路径依据

  [J]。职业技

  术教育。2003(4.

篇二: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校企合作的问题、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一、我认为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1、校企合作没有有力的政策及财政支持.现在校企合作大多是自发性的行为,这些合作大多是短期的、不规范的、靠感情和人脉关系维系的低层次的合作,未能形成统一协调的、自觉的整体行动,合作的成效参差不齐.虽然校企合作倍受政府、院校、企业、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关注,已经成为评价院校和培训成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至今仍没有完备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障,缺乏统筹规划,统一布局,缺乏强有力的财政和政策支持。

  2、校企合作缺失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

  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不需要付出太大代价的情况下随意退出合作,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合作的风险性贯穿于合作的全过程,使校企合作双方顾虑重重。在现有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没有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使校企合作缺乏稳定性.3、校企合作的利益难以协调。

  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难以协调。校企双方的深度合作,受到明显收益的无疑是院校本身及其在校学生。而企业所得到的利益则体现为获得了稳定的人力资本来源。然而,一部分中小企业却看不到这一点,只是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致不愿意长期与学校进行深度合作。实际上,企业到人才市场去招聘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所支付的成本比通过校企深度合作双方共同培养出来的应用

  型人才所支付的成本要高很多。

  4、学校适应行业企业需求的能力不强.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与企业需求不符.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没有形成。职业院校自身合作能力不强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较弱缺乏对合作企业的吸引力.有些职业院校还按照传统的教学模式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针对性实践性和职业特色,还没有形与企业岗位职业能力相对应的独立实践教学体系,学生在校所学知识和技能与现代企业要求相差甚远,从而导致职业院校毕业生不能达到顶岗实习的要求.5、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不足。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其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源自其经营目标.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将参与职业教育视为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是否参与职业教育的发展,对于企业的投入和收益均不能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在没有相应激励政策和法规约束的机制下,企业并不一定通过直接参与职业教育来获得人力资源。

  二、校企合作中问题的成因:

  1、国家政策指导力度不够,缺乏政府财政支持,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

  迄今为止,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仍停留在“大力号召”的层面,还没有出台完备的国家法律、政策配套的规范体系、保障体系和具体可操作的校企合作实施细则,没有明确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校企合

  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理顺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很少有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措施。

  2、企业主要是盈利性组织,经济利益是推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最为重要的动力之一。

  只有校企双方的需求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双方的合作才能得以延续和发展。一般来说,企业希望在校企合作中满足下述几方面需求:未来稳定的企业用工来源、技术支持、员工培训、引进先进的技术、合作科研开发和赢得社会声誉等。而学校则希望通过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基地,解决学生实习、实训问题,以及推进教师培养和专业与课程建设等。在合作的过程中,如果双方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反而造成自身利益的受损,那么,冲突就极易发生。

  三、校企合作问题的解决方法:1、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对于经费、资源、信息、利益全面协调、维护双方共同利益,并对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监督、评价,且给予指导.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政府、企业、学校的责、权、利,适当政策倾斜,如减免合作企业的税收、学生带薪实习、政府出资支持教师到企业实践,对校企共建基地进行补偿,创设良好的环境.3、政府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评价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设置严格的评价程序,对校企合作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同时以评价体系为基础,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保护和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通过评估,树立参与校企合作的先进典型。

  4、创新校企合作的运行模式.例如:重新核定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资产以股份合作的形式把双方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上述观点还很不成熟,恳请老师批评指正.谢谢老师!

篇三: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页眉内容

  谈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职业技术教育论文

  谈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

  李耀熙

  霍晓光

  杨莲清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

  珠海

  519090)

  摘要:校企合作是企业和学校两个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学校的目的是通过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就业率,而企业追求的是生产效率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为了提高合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必须明确合作双方的责、权、利。本文就校企合作的现状探讨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

  关键词

  :企业;校企合作;责、权、利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10-0141-03近年来,加强办学机构与用人市场的联系,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体系,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这种职业教育体系不仅促使校企合作快速发展,也促使职业院校转变了传统的办学模式,积极探索与企业合作的新方法,使培养的学生更多地符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实现实训与就业的无缝对接,毕业与就业的“零距离”。当前流行的“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模式,既能发挥学校和企业各自的优势,又能共同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这无疑是学校与企业双赢的模式之一。在如今学校“热”、企业“冷”的情况下,明确企业在合作中的责权利,对于提高双方合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校企合作的内涵及现状

  (一)校企合作的内涵

  校企合作,顾名思义,是学校与企业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职业院校为谋求自1页眉内容

  身发展、抓好教育质量而广泛采取与企业合作的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人才,注重人才的实用性与实效性。通过校企合作建设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提高培养质量,实现学校、学生、教师、企业、企业职工等多赢。

  (二)校企合作的现状

  制定《珠海市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研究课题组成员对珠海的30家大中型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被调查的30家企业中包括国有控股、外资、民营、合资等几类企业(见表1)。调查中发现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产生“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当前的校企合作普遍是浅层次的合作,全面深层次的合作很少。

  导致这样的局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和实施

  页眉内容

  细则,这种缺乏长效机制的合作导致双方在合作中都不能明确责、权、利,没有约束力和驱动力。

  第二,企业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生产是企业的第一要素,谋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完成教学任务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率;其次,毕业生当前的就业稳定性不高,企业辛辛苦苦培养的符合需求的学生很有可能工作没多久就另谋他处。另外,学生毕竟不是企业组织成员,会给企业增加人员管理的复杂性和工作量,造成在生产活动中人身伤害和劳动伤害的风险。

  第三,学校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企业希望通过校企合作从学校中招聘到优秀的学生充实自己的人才队伍,但就业是双向选择的市场,学校只能鼓励而不能决定学生的就业;企业也希望在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中能得到学校的支持,但学校的教师教学任务比较重,没有充足的时间参与。另外,有些学校师资力量不足或者教师的实践经验缺乏,研发水平和技术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

  第四,校企合作是企业和学校两个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没有政府或行业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很难顺利进行。深圳“宝安”和中山“火炬”校企合作的成功典范就是得益于政府的协调和行业的主导。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

  (一)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责任

  首先,从协议双方的社会关系层面权衡企业的法律责任。从现状来看,人才供求市场是供过于求,属于“买方市场”。大多企业都较为片面地认为人才培养应该是学校的责任与义务,这种思想反映在校企合作中就显得学校“热”,企业“冷”。虽然签了协议,但往往成了一纸空文。企业应该在校企合作中做自己应3页眉内容

  该做的事情,比如说,参与到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当中去,为学校安排相应的课程,并派出企业的资深员工担任客座教师,切实为学生的学习提供帮助。

  其次,从协议双方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确定企业的法律责任。协议的实现必须要有具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予以保障,要明确校企双方各自的义务和责任、风险以及处置措施,这样才能实现校企合作的法制化、制度化以及长期化。

  再次,从协议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角度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明显处于强势地位,所以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属于弱势群体,在企业实习期间,企业要为他们提供合适的薪酬待遇。

  (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合作中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要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根本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促进学生成才,无论是学校为了促进学生就业还是企业追求经济效益,都是校企合作过程中可能实现的阶段性成果或者说是间接性成果。所以,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要切实培养学生的能力,以确保学生成才,成为社会需要的技术人才。

  因此,企业要为学校相关系部和专业提供决策咨询,参与人才需求预测、专业开发、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与调整。参与教学过程与人才培训质量评价,提供师资、实训基地、安置毕业生等。企业专家参与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人才培训方案、培训目标、人才规格和业务范围、知识能力与素质结构、课程体系、关键能力与核心能力等内容进行论证并提出指导意见,完善专业人才培训方案。由企业专家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全过程,根据职业岗位知识、能力、态度特点,充分考虑学生职业生涯的需要,确定本专业课程的结构、内容等。课程开发依据企业工作过程和任务分析,注重职业和能力的培养。组织企业人员参与课

  页眉内容

  程标准的制定、教材编写与精品课程建设,使教学内容具有实用性、先进性。实现专业与岗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使人才培训模式更具有可行性,使学生综合技能培养更具操作性。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

  企业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企业可以优先挑选、录用实习中表现出色的学生,这可以降低企业招工、用人方面的成本以及风险;通过校企合作项目,企业可以将企业文化传输给教师与学生,这无疑扩大了企业品牌的影响,也在无形中造就了企业的潜在合作伙伴和客户群体。

  我国为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提供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通过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来获得较大面积的土地,建设学校或者实验场所,政策规定期限已满,企业则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回收土地,转为它用。

  政府在税收、信贷、考核等方面对那些促进职业教育的企业给予照顾,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可以根据贡献大小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款的政策。这不仅属于企业的权利,也对企业起到了一种激励作用,企业也会愿意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形式投入职业教育中,这一举措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得到实惠,另一方面也能在社会上扩大知名度,达到名利双收的效果。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其决策的基础即获得利益。在校企合作中,企业能收获的利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素质的人才资源结构。企业的发展要靠人才,企业投资人才培养,很大一部分就是为了获得高素质的人才资源。因此,高素质的人才资源结构是我国5页眉内容

  校企合作中企业受益的主要内容。

  第二,科研成果。获得科研成果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与高校合作的主要目的,这也相应地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对于某些小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自己实力的体现,是其与大企业谈判的砝码;对于大企业来说,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来维持自己的竞争地位。而对于学校来说,谋求的是关于知识产权的正式契约安排,这必然就会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形成矛盾冲突。如何协调双方利益在此暂且不论,但不可否认的是科研成果属于企业的利益之一。

  第三,企业声誉。帮学助学向来是我国大力提倡的,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收获好的声誉。声誉不仅是隐形的收入,它也会给企业带来相应的品牌提升。在企业的宣传中加入帮学助学计划符合我国民众的价值取向,无疑给企业增加了砝码;同时,学生这个群体,会在家庭中推广企业的形象,这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是无法估计的;另一方面,企业有了声誉,在银行贷款、项目竞标中都会为其带来便利。

  第四,企业人才培训。企业也可根据岗位技术人员培训的需要,利用学校成熟的人才培训和管理模式,聘请学校教师到企业兼课:一是为新职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本行业岗位的基本知识、技能及操作规范,上岗后能尽快适应本岗位工作;二是对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进行职业再教育和技能培训,有效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三是对晋职晋级人员进行理论与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工作管理水平;四是为职工考证考级进行专项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优化企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结语

  页眉内容

  校企合作使得学生在校所学理论与企业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切实提高了教育的实效性,满足了社会对技术型人才的需求。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实现经济腾飞、摆脱招生困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综合办学能力的最有效途径,是适合职业学校生存和发展的新型办学模式,也是培养技术型人才的必经之路。这还需要我们职教工作者进行不断的探索、努力、开拓以及创新,明确学校和企业在合作中的责、权、利,更好地开展合作。

  参考文献:

  [1]彭红彬,陈灵明.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法律责任[J].时代经贸,2012(10).

  [2]彭四平.校企合作:企业的社会责任[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2010(1).

  [3]陈锡宝,朱剑萍.探寻校企合作实现机制的有效途径[J].中国高等教育,2010(5).

  [4]陈丹.我国校企合作教育中企业收益评估标准初探[J].教育与职业,2011(8).

  [5]曾丽华.校企合作与基地建设管理创新的探索[J].机械职业教育,2012(12).

  (责任编辑:王璐)

篇四: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校企合作的问题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校企合作的问题、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一、我认为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1.校企合作没有强有力的政策和财政支持。

  现在校企合作大多是自发性的行为,这些合作大多是短期的、不规范的、靠感情和人脉关系维系的低层次的合作,未能形成统一协调的、自觉的整体行动,合作的成效参差不齐。虽然校企合作倍受政府、院校、企业、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关注,已经成为评价院校和培训成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至今仍没有完备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障,缺乏统筹规划,统一布局,缺乏强有力的财政和政策支持。

  2.校企合作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

  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不需要付出太大代价的情况下随意退出合作,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合作的风险性贯穿于合作的全过程,使校企合作双方顾虑重重。在现有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没有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使校企合作缺乏稳定性。

  3.校企合作利益难以协调。

  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难以协调。校企双方的深度合作,受到明显收益的无疑是院校本身及其在校学生。而企业所得到的利益则体现为获得了稳定的人力资本来源。然而,一部分中小企业却看不到这一点,只是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致不愿意长期与学校进行深度合作。实际上,企业到人才市场去招聘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所支付的成本比通过校企深度合作双方共同培养出来的应用

  人才成本要高得多。

  4、学校适应行业企业需求的能力不强。

  学校专业设置+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流程与企业需求不一致。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高职院校合作能力弱,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弱,对合作企业缺乏吸引力。一些高职院校仍然按照传统的教学模式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针对性的实践性和专业性,没有形成与企业专业能力相适应的独立实践教学体系。学生在校学习的知识和技能与现代企业的要求相去甚远,导致高职院校毕业生无法满足岗位实习的要求。

  5、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不足。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以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来自企业经营目标。相当多的企业将参加职业教育视为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是否参与职业教育的发展对企业的投资和收益没有影响。因此,在没有相应的激励政策和监管约束的情况下,企业不一定通过直接参与职业教育获得人力资源。

  二、校企合作中问题的成因:

  1.国家政策指导不足,政府财政支持不足,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迄今为止,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仍停留在“大力号召”的层面,还没有出台完备的国家法律、政策配套的规范体系、保障体系和具体可

  《校企合作实施细则》没有明确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理顺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措施很少。

  2、企业主要是盈利性组织,经济利益是推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最为重要的动力之一。

  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学校和企业的需求,双方的合作才能继续和发展。一般来说,企业希望在校企合作中满足以下需求:未来稳定的企业用工来源、技术支持、员工培训、先进技术引进、合作科研开发、赢得社会声誉。学校希望通过校企合作建设实习基地,解决学生实习和培训问题,促进教师培训和专业课程建设。在合作过程中,如果双方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但各自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很容易发生冲突。

  三、校企合作问题的解决方法:

  1.政府统一规划、统筹规划,统筹协调资金、资源、信息和利益,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监督、评估和指导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政府、企业、学校的责、权、利,适当政策倾斜,如减免合作企业的税收、学生带薪实习、政府出资支持教师到企业实践,对校企共建基地进行补偿,创设良好的环境。

  3.政府应建立校企合作评估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建立严格的评估程序,对校企合作进行全面评估。同时,评估体系

  为基础,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保护和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通过评估,树立参与校企合作的先进典型。

  4.创新校企合作经营模式。例如,对高职院校和企业的资产进行重新确认,并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将双方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上述观点还很不成熟,恳请老师批评指正。

  谢谢老师!

篇五: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校企合作中风险规避策略研究

  作者:华卫星

  来源:《新课程·教育学术》2010年第11期

  摘

  要:校企合作模式是职业院校一种重要的教育模式,但是,学校和企业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组织,他们具备各自不同的运作模式,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需要合作双方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规避风险的策略。

  关键词:校企合作

  风险

  规避策略

  校企合作既有合作的互惠互利和广阔的前景,同时也有一些的潜在的风险。学校和企业是两个不同的社会组织,他们具备各自不同的运作模式,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校企双方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处理问题难免出现意见分歧。有时,客观上还会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或发生有关人事调动的情况,当双方达成目标和预设目标有差异,一方的财产、声誉等受到影响或损失时,合作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校企双方应共同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形成相应的处理机制与应对策略,为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充分的准备。下面简单阐述校企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相应的规避对策。

  一、风险之一:责权利分配不均衡

  由于角度的不同,合作双方在本能上都希望付出最小的职责而获取最大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会产生分歧和矛盾。

  规避的策略:校企双方在项目合作前期要认真做好影响成本的因素分析及收支预测,对项目实施中的各个环节考虑周全,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设立预防机制,就双方的责权利尽可能地细致化、制度化并机制化,并做出应对方案。在合作过程中,对常规工作做好记录,当双方出现意外矛盾时,首先要相互理解和原谅,其次要严格遵照制度执行,恰当地处理好突发事件,努力使合作继续正常进行。

  二、风险之二:经营管理不善

  合作初期由于对合作项目估计不足,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经营不善、管理不当、执行力不够、运行项目不足等情况,致使合作项目无法正常运转。

  规避的策略:合作双方充分沟通,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股东投票决策,董事会每一年选举一次,适时地调整CEO,同时调整目标和执行策略。双方都要为合作的顺利开展出谋划

篇六: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作者:夏雪婷

  方晨竹

  来源:《现代职业教育.高职本科》2016年第9期

  [摘要]校企合作是现阶段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办学的主要方式,是助力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对校企合作的现状分析,发现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的学校、企业和法律的一些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应对措施,以提高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促进职业院校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校企合作;职业院校;双方共赢

  [中图分类号]G7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603(2016)25-0130-02校企合作从表现上看就是学校和企业两个单位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相互合作的过程,通过合作的关系促进双方共同进步,从而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当今社会,竞争激烈,不进则退,为了能够更好地发展,学校和企业两个单位需要联合起来,共同面对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对于职业院校而言,校企合作是经过了实践验证的,学校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才,是符合企业用人需求的,是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校企合作的含义与重要性

  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为了实现教学与市场结合,通过与企业合作、沟通、配合,从而使培养出的学生更能适应市场需求,有利于就业,有利于职业教育长期发展的一种办学措施。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成为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使学生能够在没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之上,通过技能为自己谋得一个好的工作,从而具备一定的生存能力。实践证明,校企合作为职业学校的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更方便于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有的可以达到无缝对接,为学校培养学生提供方向。

  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校企合作促进了教学改革,在企业人才需求的引导下,教学改革有了目标和定位,能够有效地让学生和教师了解企业对专业、行业的新动态和新要求,增加他们对不断更新变化的技术和设备的认识。其次,校企合作有利于学校教学目标的确定,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中,教师可以按照企业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促进课堂教学、课程设置的安排,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更早地认识到自己的专业和即将工作的岗位。最后,校企合作提升了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学生通过校企合作平台,可以到企业实地学习,在企业的环境中,更贴近即将从事的工作,加上实际操作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融通,有利于学生对技术深层次的认识和熟练。

  二、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校企合作只谈合作,都需要从各个角度注意一些细节,怎么合作、合作达到的效果都需要学校和企业双方进行思考。校企,即职业学校和企业,在这个办学方式下,职业院校需要进行一次改革,企业的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在这些背后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和更多的人参与。但在现阶段实施的过程中,两者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为企业服务的能力不强

  校企合作要想达到“共赢”的目的,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不能出现“一方热、一方冷”的现象。目前,学校的资金状况不足,学校需要企业在设备、场地、器材上给予支持,企业在满足学校需求后,得到的人才情况令企业不满意。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上就要注意把学生培养成

  为企业用得上、适合企业长期发展的人才,给企业提供软实力。首先,现阶段的多数职业院校只是完成教学大纲的任务,有的是为了能够获得企业的实训场所、设备等资源,而培养出的学生能力和技能偏弱,对企业而言,这部分学生无法得到很好的企业效益,选择他们的理由多是出于校企合作的无奈之选,学生也多为流水线上的工人,得不到很好的锻炼。其次,有一部分职业院校,看似有校企合作冠名班,实际学生学习到的知识与企业之间达不到无缝对接,在实习期间就存在着一些问题。最后,学校把过多的精力丢给了企业,在人才培养和教育上,学校占有主动权,企业人员在此教学、宣讲相对被动。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对财力和人力上的投入就不会很重视,导致双方的合作多趋于表面层次,无法深入合作。

  (二)企业积极性不高

  多数院校的合作关系都停留在学生到岗实习的层面。首先,现阶段,本科毕业的毕业生多且愿意从基层工作做起,对于企业而言,本科生更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他们更有能力,更有利于公司培养储备人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企业更趋向于选择本科毕业生,校企合作的企业也就不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去培养他们认为的劳动力。其次,企业单方面的投入,存在着技术型教师数量少且教授困难的现象,加上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长期合作会有亏损现象,长此以往,企业的积极性就变得不高,趋于形式化。最后,因为企业需要留得住人才,职业院校的学生基础差,培养花费了企业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到真正成为“人才”可以用的时候,存在跳槽的情况,企业相对于学校存在更大的风险,风险的背后即表现为加大了企业成本。

  (三)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正在建立健全法制社会,但校企合作相对于其他法律已经较晚,没有健全法律的约束,企业和学校两个单位就存在着分歧且很多无奈的情况。在合作的过程中暴露出学生实习工资、学生实习时间、企业得到的人才情况等问题,在实施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无法可束。平时处理事务,双方像“踢皮球”一样,没有一方愿意付出多一些,少回报一些,企业把所有教导学生的问题踢给学校,学校把所有硬设施推给企业,两者的互推,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企业得不到想要的人才,学校没有很好的设备教导学生,毕业后的学生技术水平差,无法凸显职业院校的特色,也就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

  (四)学校和企业相互交流少

  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既是单独的单位,又是集体,如何将两个单独的单位交融起来是双方需要共同考虑的问题。现阶段,从学生上课和实践操作情况看,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问题上形式单一,学生一般在学校学习不到很多关于企业的知识、文化、方向等,学生在企业学习不到技术技能外的知识点或者对知识点的补充,这样双方分开式的学习,使本就基础差的学生更加难理解所学的专业,学习效果不佳。这一现象的出现,需要学校和企业多交流沟通,参与到课程安排、课程教学、课程实施中去,真正让学会学习。

  三、校企合作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发挥“桥梁”作用

  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民财产的最好武器,是一切行为、思想的准则和标尺,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实行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法律,运用法律的手段保障每个人、每个集体的利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企业和学校的共同参与度和执行力。现阶段,校企合作虽然会签订一些协议,但最终实施的效果欠佳。因此,政府要加强对校企合作的鼓励和支持,给予校企合作的企业一些政策上的优惠和帮助,依靠政策,协调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确保双方的合理要求和共同发展,提升

  校企合作政策的稳定性、连贯性和周期性,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鼓励、支持校企合作,建立健全政府与市场的长效机制,促进校企合作长期且有效地进行。

  (二)提升校企合作的意识,建立交流平台

  校企合作是双方共赢的一个途径和方法,双方要共同努力、共同重视。灌输他们“双赢”的意识,一时的吃亏和损失是为了换得更好的“未来”和效益。要换位考虑问题、解决问题,要明白,在合作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怠慢或消极的态度,就会给另一方带来困难和压力,会给双方的合作带来隔阂,不利于长期发展。学校在选择合作的企业时要注意与学校的专业特色相结合,与专业不符合的企业,不能盲目地选择合作。确定合作关系后,校企双方要注意多交流和多沟通,学校可以邀请企业知名人士进校园,通过这个活动方式,提升学生对企业的认知,并把优秀人士作为榜样,提升学生的学习动力。学校也可以通过成立合作组织机构、共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使校企合作由个体到集体、集体到个人之间相互转换,增强双方的合作意识。

  (三)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培养企业需要人才

  职业院校教师多是学术型教师,理论知识较强,但实践能力较弱,在职业院校,理论和技术同样重要,因此,“学术型”的教师要不断地学习,通过顶岗实习提升实际操作能力,企业培训教师也可以参与并感受企业的模式,把教师培养成“双师型”即具备技能和知识的新型教师。教师具备一定的能力,在教学中就需要从理论和技术相结合的角度教授学生,提升教学质量,科研上注重结合市场和社会发展将科研运用到实际。在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上注重结合市场和企业需求,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任务,适当地融入合作企业的企业文化,让学生易学、易懂,培养出真正适合于企业的人才。

  (四)规避风险,保障双方的利益

  企业相对于学校,风险时间和周期较长,表现在人才的不可控因素。企业为学校提供了设备、场所、器材等,学生实习后存在留不住和技能差的现象,无法满足企业的利益。学校方面,表现在企业给予的器材得不到更新。几年下来,学校的硬件还是那些,设备与社会脱节,学生学习到的设备都已经过时,学会的东西,到了企业还需要再重新学习,增加了学生和教师的负担。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要提前签订好协议,写好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协议内容,规避风险,减少企业、学校双方的损失。

  总之,现阶段的校企合作是促进职业学校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帮助企业更好发展的保障。校企合作,还是一个摸索前行的阶段,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难免会出现困境,有问题不要放弃,双方要共同努力,不断修正、完善,达到想要的结果,要利用好这一途径促进双方共赢,促进社会发展!

篇七: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页眉内容

  谈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职业技术教育论文

  谈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

  李耀熙

  霍晓光

  杨莲清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

  珠海

  519090)

  摘要:校企合作是企业和学校两个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学校的目的是通过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就业率,而企业追求的是生产效率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为了提高合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必须明确合作双方的责、权、利。本文就校企合作的现状探讨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

  关键词

  :企业;校企合作;责、权、利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10-0141-03近年来,加强办学机构与用人市场的联系,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体系,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这种职业教育体系不仅促使校企合作快速发展,也促使职业院校转变了传统的办学模式,积极探索与企业合作的新方法,使培养的学生更多地符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实现实训与就业的无缝对接,毕业与就业的“零距离”。当前流行的“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模式,既能发挥学校和企业各自的优势,又能共同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这无疑是学校与企业双赢的模式之一。在如今学校“热”、企业“冷”的情况下,明确企业在合作中的责权利,对于提高双方合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校企合作的内涵及现状

  (一)校企合作的内涵

  校企合作,顾名思义,是学校与企业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职业院校为谋求自1页眉内容

  身发展、抓好教育质量而广泛采取与企业合作的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人才,注重人才的实用性与实效性。通过校企合作建设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提高培养质量,实现学校、学生、教师、企业、企业职工等多赢。

  (二)校企合作的现状

  制定《珠海市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研究课题组成员对珠海的30家大中型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被调查的30家企业中包括国有控股、外资、民营、合资等几类企业(见表1)。调查中发现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产生“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当前的校企合作普遍是浅层次的合作,全面深层次的合作很少。

  导致这样的局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和实施

  页眉内容

  细则,这种缺乏长效机制的合作导致双方在合作中都不能明确责、权、利,没有约束力和驱动力。

  第二,企业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生产是企业的第一要素,谋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完成教学任务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率;其次,毕业生当前的就业稳定性不高,企业辛辛苦苦培养的符合需求的学生很有可能工作没多久就另谋他处。另外,学生毕竟不是企业组织成员,会给企业增加人员管理的复杂性和工作量,造成在生产活动中人身伤害和劳动伤害的风险。

  第三,学校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企业希望通过校企合作从学校中招聘到优秀的学生充实自己的人才队伍,但就业是双向选择的市场,学校只能鼓励而不能决定学生的就业;企业也希望在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中能得到学校的支持,但学校的教师教学任务比较重,没有充足的时间参与。另外,有些学校师资力量不足或者教师的实践经验缺乏,研发水平和技术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

  第四,校企合作是企业和学校两个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没有政府或行业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很难顺利进行。深圳“宝安”和中山“火炬”校企合作的成功典范就是得益于政府的协调和行业的主导。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

  (一)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责任

  首先,从协议双方的社会关系层面权衡企业的法律责任。从现状来看,人才供求市场是供过于求,属于“买方市场”。大多企业都较为片面地认为人才培养应该是学校的责任与义务,这种思想反映在校企合作中就显得学校“热”,企业“冷”。虽然签了协议,但往往成了一纸空文。企业应该在校企合作中做自己应3页眉内容

  该做的事情,比如说,参与到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当中去,为学校安排相应的课程,并派出企业的资深员工担任客座教师,切实为学生的学习提供帮助。

  其次,从协议双方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确定企业的法律责任。协议的实现必须要有具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予以保障,要明确校企双方各自的义务和责任、风险以及处置措施,这样才能实现校企合作的法制化、制度化以及长期化。

  再次,从协议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角度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明显处于强势地位,所以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属于弱势群体,在企业实习期间,企业要为他们提供合适的薪酬待遇。

  (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合作中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要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根本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促进学生成才,无论是学校为了促进学生就业还是企业追求经济效益,都是校企合作过程中可能实现的阶段性成果或者说是间接性成果。所以,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要切实培养学生的能力,以确保学生成才,成为社会需要的技术人才。

  因此,企业要为学校相关系部和专业提供决策咨询,参与人才需求预测、专业开发、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与调整。参与教学过程与人才培训质量评价,提供师资、实训基地、安置毕业生等。企业专家参与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人才培训方案、培训目标、人才规格和业务范围、知识能力与素质结构、课程体系、关键能力与核心能力等内容进行论证并提出指导意见,完善专业人才培训方案。由企业专家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全过程,根据职业岗位知识、能力、态度特点,充分考虑学生职业生涯的需要,确定本专业课程的结构、内容等。课程开发依据企业工作过程和任务分析,注重职业和能力的培养。组织企业人员参与课

  页眉内容

  程标准的制定、教材编写与精品课程建设,使教学内容具有实用性、先进性。实现专业与岗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使人才培训模式更具有可行性,使学生综合技能培养更具操作性。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

  企业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企业可以优先挑选、录用实习中表现出色的学生,这可以降低企业招工、用人方面的成本以及风险;通过校企合作项目,企业可以将企业文化传输给教师与学生,这无疑扩大了企业品牌的影响,也在无形中造就了企业的潜在合作伙伴和客户群体。

  我国为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提供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通过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来获得较大面积的土地,建设学校或者实验场所,政策规定期限已满,企业则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回收土地,转为它用。

  政府在税收、信贷、考核等方面对那些促进职业教育的企业给予照顾,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可以根据贡献大小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款的政策。这不仅属于企业的权利,也对企业起到了一种激励作用,企业也会愿意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形式投入职业教育中,这一举措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得到实惠,另一方面也能在社会上扩大知名度,达到名利双收的效果。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其决策的基础即获得利益。在校企合作中,企业能收获的利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素质的人才资源结构。企业的发展要靠人才,企业投资人才培养,很大一部分就是为了获得高素质的人才资源。因此,高素质的人才资源结构是我国5页眉内容

  校企合作中企业受益的主要内容。

  第二,科研成果。获得科研成果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与高校合作的主要目的,这也相应地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对于某些小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自己实力的体现,是其与大企业谈判的砝码;对于大企业来说,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来维持自己的竞争地位。而对于学校来说,谋求的是关于知识产权的正式契约安排,这必然就会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形成矛盾冲突。如何协调双方利益在此暂且不论,但不可否认的是科研成果属于企业的利益之一。

  第三,企业声誉。帮学助学向来是我国大力提倡的,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收获好的声誉。声誉不仅是隐形的收入,它也会给企业带来相应的品牌提升。在企业的宣传中加入帮学助学计划符合我国民众的价值取向,无疑给企业增加了砝码;同时,学生这个群体,会在家庭中推广企业的形象,这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是无法估计的;另一方面,企业有了声誉,在银行贷款、项目竞标中都会为其带来便利。

  第四,企业人才培训。企业也可根据岗位技术人员培训的需要,利用学校成熟的人才培训和管理模式,聘请学校教师到企业兼课:一是为新职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本行业岗位的基本知识、技能及操作规范,上岗后能尽快适应本岗位工作;二是对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进行职业再教育和技能培训,有效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三是对晋职晋级人员进行理论与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工作管理水平;四是为职工考证考级进行专项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优化企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结语

  页眉内容

  校企合作使得学生在校所学理论与企业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切实提高了教育的实效性,满足了社会对技术型人才的需求。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实现经济腾飞、摆脱招生困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综合办学能力的最有效途径,是适合职业学校生存和发展的新型办学模式,也是培养技术型人才的必经之路。这还需要我们职教工作者进行不断的探索、努力、开拓以及创新,明确学校和企业在合作中的责、权、利,更好地开展合作。

  参考文献:

  [1]彭红彬,陈灵明.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法律责任[J].时代经贸,2012(10).

  [2]彭四平.校企合作:企业的社会责任[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2010(1).

  [3]陈锡宝,朱剑萍.探寻校企合作实现机制的有效途径[J].中国高等教育,2010(5).

  [4]陈丹.我国校企合作教育中企业收益评估标准初探[J].教育与职业,2011(8).

  [5]曾丽华.校企合作与基地建设管理创新的探索[J].机械职业教育,2012(12).

  (责任编辑:王璐)

篇八: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法律责任

  作者:彭红彬

  陈灵明

  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15期

  【摘

  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是办好职业教育、促进企业活力,培养一线实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校企合作中学校“热”企业“冷”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结合校企合作对企业的重要意义,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校企合作中企业的动力机制。

  【关键词】校企合作;企业;法律责任;动力机制

  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谋求自身发展、实现与市场对接、大力提高育人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校企合作的目的是让学生在校所学理论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校企合作并回报社会,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事业,是贯彻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益实践和重要举措。在如今学校“热”企业“冷”的情况下,建立校企间良好的合作机制,尤其是开发企业的动力机制,既是国际上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校企合作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职工培训。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快,企业需要大批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技术应用型人才。而校企合作正是一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教育改革相协调的新型办学模式。由于各地工业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招工困难,新招工人素质较低,生产能力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些企业需要通过职工培训来提高工人的素质,但苦于自身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和师资,他们也需要与一些专门的培训机构特别是职业院校合作,达到职工培训的目的。因此,企业在加强自身员工培训的同时,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来增强培训能力和提高培训质量,给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带来极大收获。校企合作缩短员工与企业的磨合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和劳动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2.有利于达到企业的技术碰撞。任何一家企业都拥有自己的专业技术团队,他们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战技能,是一批战斗在第一线的高级实用型技术人才。市场的最新需求,新方法和新技术,正是通过他们聪明的大脑、勤恳的双手才转化为新成果,学校可以在校企合作期间依靠他们为学生传授实用技能,可以切实帮助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同时,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和机器打交道,相对而言理论知识可能会有一些老化,经常和学生们在一起相互学习,不免会技术碰撞,甚至擦出思想的火花,更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技术死角。

  3.有利于发挥企业的环境优势。在校企合作期间,企业员工勤奋努力,积极向上的工作精神可以让学生真切的感受到第一线的环境,让学生实实在在地接受企业管理,可以切身体验严格的工作纪律和一丝不苟的技术要求,感受工作的艰辛、团队合作的价值和成功的快乐。企业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的环境优势得以发扬光大,又不失一兵一卒,比巨额成本的广告效应来的更快,更真实,企业又何乐而不为呢?同时还让我们的学生直接了解具体工作岗位的技术要求,对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都有极大的帮助。企业作为学生的实习基地,是学生有效地提高职业能力的重要条件。

  二、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法律责任

  1.从协议双方社会关系层面权衡企业的法律责任。从校企合作的现状来看,学校“热”企业“冷”,人才供求的市场是供过于求,是“买方市场”。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利润至上,而内地企业基于地理条件等各方面的原因,更是以短期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坐享其成人才的培养,不愿意在校企合作中做出自己应有贡献。企业都片面地认为人才培养应该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与其无关。这种思想的产生反映到校企合作中,就形成了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比较普遍。学校和企业之间即使有校企合作也仅限于浅层次合作的局面,签了校企合作协议也成了一纸空文,甚至只是纸上谈兵。我国的法律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当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明显失衡时,法律就应该均衡强势一方与弱势一方的利益,以实现公平,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2.从协议双方长远发展的视域来确定企业的法律责任。纵观各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历程,早期都是靠政府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合作协议如果都能贯彻落实到位的话,其实是一个学校和企业双赢的协议。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缺少明确的规范要求,只是象征性、概括性或原则性地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协议的实现必须在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的强有力保障下,明确校企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风险的防范与处置措施才能实现校企双方、政府与行业组织、学生等各方面的协调与合作,才能使校企合作法制化、制度化和长期化。

  3.从协议双方地位不平等角度来加重企业的法律责任。职业院校和学生作为校企合作的一方主体必须通过与企业合作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提高实践技能。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学校一头“热”,可是企业有的并不买账,有的摆困难,有的即使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也就是一纸空文,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来实施,学校也无可奈何。这就形成了校企合作关系中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企业明显处于强势地位。所以,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引导企业参与合作,保持合作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企业在法律的规制下“热”起来

  1.明晰企业的法律责任,校企合作有效运行。通过制定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行业协会、学校、企业和学生五方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和惩罚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这是一个倡导性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强制性,所以我们的校企合作会出现“流产”的现象。那么只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有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下,才能实现校企双方、教育行政部门与行业组织、学生等各方面的协调与合作,特别是保障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形成长效机制,让企业长期“热”起来。

  2.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校企合作长效运行。对于企业方面的合法权利,我们可以在相关的税收政策或者税法当中明确规定,企业捐资助教的,可以根据其捐助的金额或者产生的贡献大小相应地减免企业应缴纳的税款。这样的话,对企业就有一种激励作用,企业也愿意将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的形式投入到职业教育中,不仅可以得到实惠,还可以在社会上扩大其知名度,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讲,名利双收,何乐而不为呢?!企业的无形利润升值不少,也有利于吸引优秀的毕业生,同时也提高了学校的就业率。如,《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调动企业的激情热情,法律制度来开道。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法规是市场行为的准绳。要调动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激情热情,关键取决于企业的积极性和参与程度,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明确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建立校企合作的新机制,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要以校企双方共赢为目标,政府应采取措施,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让企业在确立市场需求、人才规格、知识技能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成绩评定等方面发挥相应作用。学校在时刻关注企业需求变化的同时,政府应在法律条款中明确相应的指导部门,比如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行业协会,指导学校进行专业方向调整,确定培养培训规模,开发、设计、实施灵活的培养培训方案上起积极的先导作用,真正把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文章做好。

  我们目前所做的工作,还仅停留在表面层次的校企合作,并没达到深入的校企融合的合作程度,这种合作方式还有等进一步的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真正实现形成校企合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1]舒岳.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看校企合作的制度安排[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3):15—18.[2]姜群英,雷世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具体问题探究[J].职教通讯,2011(5):11—15.[3]黄玉芬.论企业在职业教育中法律地位的完善[J].教育与职业,2011(27):164—165.[4]黄文伟.企业不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教育法律责任探究——基于教育法学的视角[J].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84—87.[5]李秀红刘伦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动力不足的经济学探析[J].继续教育研究,2010(10):49—51.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6]魏海群.企业社会责任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化[J].中国商贸,2012(8):242—243.[7]罗士俐.以协议为切入点,略论校企合作法律问题[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1—5.[8]陈灵明,彭红彬.“五方”齐创“三赢”校企合作长效运行[J].经济研究导刊,2012(15):302—203.

  作者简介:

  彭红彬(1980—),男,江西彭泽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篇九: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校企合作法律问题及制度建设分析

  【摘要】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为提升教学质量,增加学生社会活动经验,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在职业教育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过,在《职业教育法》中虽明确要求各行业、企业和事业组织需要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因为对这些事企业单位在职业教育中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方式没有做出详尽的要求,大部分事企业组织的校企合作架构其实还相当随意,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对校企合作中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意见。

  【关键词】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法治制度;问题及建设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国家推行的职业教育发展及教育质量提升的主要方式。从1991年到2019年,我国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和产教融合相关联的政策,这些政策性文件的出台为校企合作的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1]。不过,因为事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承担责任还不够明确,导致了企业在参与办学和产教融合的过程中存在参与度不够,内在动力不足的现状。

  一、校企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1—

  在当前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关系不明、法律风险无法规避等弊病,这些问题导致当前的产教融合在建设过程中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需求存在严重脱节的情况,整个校企合作体系缺乏长期维持和运转的问题,这使得未来的产教融合建设困难重重。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对于职教发展,国家很早就给予了重视和关注,先后颁布了数条相关法律,较早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甚至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在经济形式逐渐发展和变革的当下,法律制度却没有及时更新内容,很多法律依据和产教融合的建设环境不匹配,譬如《职业教育法》中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校企合作”的法条内容,大部分法规只是侧面提及事企业单位需要履行义务教学,而没有针对产教融合中的职教人才培养提出明确规定[2]。这使得产教融合过程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需要承担哪些教育责任,校方应该如何处理学生与企业间的关系,应当为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提供什么样的保护和工作支持,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予以明确。现下,国内的校企合作主要依赖于政策性文件来解决彼此的冲突问题,相关法律制度的运用则较少,这从侧面也显示出在校企合作上的法律依据缺少。同时,虽然政策性文件起到了处理法律问题,维护校企合作发展的作用,但政策毕竟不是法律,在职教校企合作的法制建设中不能完全依赖于政策性文件,让“依文件治校”代替“依法治校”。

  —2—

  (二)法律风险无法规避。法律体系不健全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校企合作过程中,参与各方的主体法律关系无法明确,彼此承担的法律风险也无法预估。针对这类问题,以教育部为主导的“六部”曾在2018年制定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在该《办法》中,政府指出,校企合作的主导者为校方,推动和行业指导者为政府,实施主体为校企双方,该《办法》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在产教融合中的身份和作用,但对于产教融合中作为直接实施主体的学生,以及学生和企业、学校之间应该表现为什么样的关系,三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又有哪些,该怎么界定,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譬如学生是校企合作中的参与主体之一,但学生地位却远不如校方和企方一样重要,这样结果造成了学生在校企合作中通常没有主动权,被侵权的风险极高。举例来说,顶岗实习是校企期间的主要开展方式,但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和实习单位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虽然用人单位和学生可以签署劳动协议,但根据相关教育法规,学生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理论知识的实践,工作与劳动是次要,企业在这其中是培养方案和培养环境的提供者与执行者,学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劳动者,彼此没有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的相关对应也没法对学生的权益形成保护,学生有很大可能被作为免费劳动力使用,而且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伤害事故,以《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补偿的规定,非正式员工的实习学生除了依靠商业保险取得补偿保障,—3—

  也难以获得与正式员工对等的工作赔偿。加上商业保险的购买并非产教融合的硬性规定,这使得校方和事企业单位会刻意忽略或者将购买行为转嫁给学生,加重学生负担。

  二、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策略

  社会学家劳伦斯?m?弗里德曼在《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中说“法律制度是一种配给制度,是对社会权力分配的映照。”劳伦斯认为,权利是建设和完善法律体制的基本材料[3]。校企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在于权责利划分不明确,参与主体的承担义务和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针对当前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要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做出详细解释。

  (一)教育行政关系的确定。校企合作是在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协议上实施的教育模式,尽管它的实施主体是学校和企业,但二者并不是唯一的法律关系,政府和学校,政府和企业,学校和企业,学生和企业,这些都是校企合作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权责利对象。政府是校企合作项目的主导者,也是引导和评估者,学校则是校企合作的方案制定者,负责开展公共课和就业指导等,因此需要按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履行对应的评价和考核义务。在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是关系最紧密的领域主体,它们各自的领域性质不同,学校是负责教育,企业则代表生产和经济,校企合作严格意义上说是跨界合作,因此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协议必须基于一种针对该合作行为的特殊法律关系而实施。这种法律关—4—

  系可以称为教育合同关系,这个关系中,企业承担入职培训、实习管训,发展和终结性评价等权利,在学生实习中需要承担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包括配备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岗位安全普及等。而学校则要负责企业选择以及学生的就业推荐等任务,确定实习计划和实习内容是否对学生有利,如果发生相关问题,校方也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同时,在校企合作中,学校需要明确承担对学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教育行政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学生进入实习岗位便解除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如果学生在工作期间遭遇到相关问题,校方也应该作为学生法人组织对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依法处理,同时以学校名义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风险的规避。由于学生不是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双方的关系更接近于教育关系,所以《劳动合同法》中的诸多法律依据并不能有效应用。这使得学生在岗位实行期间,是否需要履行企业义务,是否需要遵守企业规定,企业是否应该给学生提供正式员工的法律保障都成为大问题。基于此,《职业教育法》应当对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义务予以明确,即学生虽然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但因为在岗位工作,为企业的生产提供了劳动力支援,故双方本身是准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必须为学生的实行提供对应的员工保障,给予匹配的劳动报酬,学生则需要尊重实习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在学生发生商业泄密或者对企业生产及经济发展造成破坏的情况下,校方和学生需要为企业的损失承担对应的法律赔—5—

  付责任,而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工伤意外等情况时,企业也必须为学生提供正式员工应当享受的赔付保障。除此之外,《职业教育法》还应当针对“校企合作”中涉及到教育执法给出详细的条文规定,明确对应的教育处罚程序和处罚措施,地方政府也需要尽快打造教育执法队伍,对校企合作的参与者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其严格履行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校方或者事企业单位逃避法律责任,侵犯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三、结语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只有明确参与主体的各方权益和责任,才能保障该教育模式的顺利实施。校企合作中,无论是校方还是企业组织,他们都承担着对学生的教育责任,同时也得到了学生的劳动力回馈,因此各方参与者不能单独承担教育责任或者民事责任,而逃避另一方的法律义务,《职业教育法》必须明确对应的责任权限,以此确保产教融合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娟娟.校企合作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9,27(09):33-33.

  [2]曹玉梅.以法制建设推进校企合作深度发展[j].江苏教育,2019,05:44-44.

  [3]张丽佳.职业教育视域下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建设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9,06:5-7.

  —6—

篇十: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校企合作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形式方面

  签订协议的双方必须为法人,且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企业签章

  2.内同方面

  培养方式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任务的完成、毕业生的就业安排等细节由学校月企业自行商定,此处着重分析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的权利保障学生和在企业实习中进行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上的问题。

  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学生的安全由谁负责?我们的意见是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将学生交给企业后,工作时间内(包括加班)由企业负责,参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来管理,休息期间学校承担主要的监护责任,这段期间学校就需要与学生家长有一个沟通或者签订协议,学生外出期间(包括私自外出请假外出等各种离开企业范围的个人外出行为)造成的失踪、受伤、死亡、被侵权、或者侵犯他人、违法、犯罪等行为均与学校无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以此种方式来明确学校、企业、学生之间的责任划分,从而减轻学校的责任。

  知识产权的归属上,原则上约定全部由学校的享有知识产权,企业应需要可以与学校协商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权属问题,但是企业最终获得的知识产权数量应当不能超过全部创造发明数量的30%。同时,若学校要转让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涉及的是解除协议和民事赔偿。其中,解除协议可以约定多种条件,只要达到其中一种即可解除,同时造成损失还应当赔偿,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民事赔偿方面由于涉及的标的不便于计算,我们建议直接约定违约金数额。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一律约定由校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诉讼。

  与“昌宁十里香”的合作协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需要修改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5条,知识产权需做详细约定,具体约定方式上面已经叙述过,可以参考。

  2.附则第5条,在其后补充: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附则第6条,最后一句改为: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协议中各条款的序号应当统一,要么用全用阿拉伯数字、要么全用汉字,不要混用。

  与“楚雄富田太阳谷”的合作协议

  此协议总体上没什么大的问题,但是建议加上违约责任,以约束双方行为。

  与“昆钢”的合作协议

篇十一: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法律责任

  作者:彭红彬

  陈灵明

  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15期

  【摘

  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是办好职业教育、促进企业活力,培养一线实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校企合作中学校“热”企业“冷”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结合校企合作对企业的重要意义,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校企合作中企业的动力机制。

  【关键词】校企合作;企业;法律责任;动力机制

  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谋求自身发展、实现与市场对接、大力提高育人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校企合作的目的是让学生在校所学理论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校企合作并回报社会,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事业,是贯彻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益实践和重要举措。在如今学校“热”企业“冷”的情况下,建立校企间良好的合作机制,尤其是开发企业的动力机制,既是国际上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校企合作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职工培训。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快,企业需要大批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技术应用型人才。而校企合作正是一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教育改革相协调的新型办学模式。由于各地工业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招工困难,新招工人素质较低,生产能力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些企业需要通过职工培训来提高工人的素质,但苦于自身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和师资,他们也需要与一些专门的培训机构特别是职业院校合作,达到职工培训的目的。因此,企业在加强自身员工培训的同时,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来增强培训能力和提高培训质量,给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带来极大收获。校企合作缩短员工与企业的磨合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和劳动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2.有利于达到企业的技术碰撞。任何一家企业都拥有自己的专业技术团队,他们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战技能,是一批战斗在第一线的高级实用型技术人才。市场的最新需求,新方法和新技术,正是通过他们聪明的大脑、勤恳的双手才转化为新成果,学校可以在校企合作期间依靠他们为学生传授实用技能,可以切实帮助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同时,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和机器打交道,相对而言理论知识可能会有一些老化,经常和学生们在一起相互学习,不免会技术碰撞,甚至擦出思想的火花,更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技术死角。

  3.有利于发挥企业的环境优势。在校企合作期间,企业员工勤奋努力,积极向上的工作精神可以让学生真切的感受到第一线的环境,让学生实实在在地接受企业管理,可以切身体验严格的工作纪律和一丝不苟的技术要求,感受工作的艰辛、团队合作的价值和成功的快乐。企业

篇十二: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梅品文草

  《校企合作法律问题及制度建设分析》

  【摘要】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为提升教学质星,增加学生社会活动

  经验,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在职业

  教育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过,在《职业教育法》中虽明确要求

  各行业、企业和事业组织需要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因为

  对这些事企业单位在职业教育中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方式没有做出详

  尽的要求,大部分事企业组织的校企合作架构其实还相当随意,本文

  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

  律对校企合作中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意

  见。

  【关键词】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法治制度;问题及建设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国家推行的职业教育发展及教育质量

  提升的主要方式。从XX年到XX年,我国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

  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卬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和产

  教融合相关联的政策,这些政策性文件的出台为校企合作的法制建设

  提供了良好的基础[2]。不过,因为事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承

  担责任还不够明确,导致了企业在参与办学和产教融合的过程中存在

  参与度不够,内在动力不足的现状。

  一、校企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在当前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关

  系不明、法律风险无法规避等弊病,这些问题导致当前的产教融合在

  建设过程中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需求存在严重脱节的情况,整个校

  企合作体系缺乏长期维持和运转的问题,这使得未来的产教融合建设

  困难重重。

  (一)

  法律体系不完善。对于职教发展,国家很早就给予了重视

  和

  精品文草

  关注,先后颁布了数条相关法律,较早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

  甚至己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在经济形式逐渐发展和变革的当下,法律制度却没有及时更新内容,很多法律依据和产教融合的建

  设环境不匹配,譬如《职业教育法》中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校企合作”的法条内容,大部分法规只是侧面提及事企业单位需要履行义务教

  学,而没有针对产教融合中的职教人才培养提出明确规定[2]。这使

  得产教融合过程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需要承担哪些教育责任,校方应该如何处理学生与企业间的关

  系,应当为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提供什么样的保护和工作支持,相关

  法律法规都没有予以明确。现下,国内的校企合作主要依赖于政策性

  文件来解决彼此的冲突问题,相关法律制度的运用则较少,这从侧面

  也显示出在校企合作上的法律依据缺少。同时,虽然政策性文件起到

  了处理法律问题,维护校企合作发展的作用,但政策毕竟不是法律,在职教校企合作的法制建设中不能完全依赖于政策性文件,让“依文

  件治校”代替“依法治校”。

  (二)

  法律风险无法规避。法律体系不健全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

  校企合作过程中,参与各方的主体法律关系无法明确,彼此承担的法

  律风险也无法预估。针对这类问题,以教育部为主导的“六部”曾在

  XX年制定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在该《办法》中,政府

  指出,校企合作的主导者为校方,推动和行业指导者为政府,实施主

  体为校企双方,该《办法》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在产教融合中的身份和作用,但对于产教融合中作为直接实

  施主体的学生,以及学生和企业、学校之

  精品文草

  间应该表现为什么样的关系,三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又有哪些,该怎么界定,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

  譬如学生是校企合作中的参与主体之一,但学生地位却远不如校方和

  企方一样重要,这样结果造成了学生在校企合作中通常没有主动权,被侵权的风险极高。举例来说,顶岗实习是校企期间的主要开展方式,但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和实习单位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法律关

  系,虽然用人单位和学生可以签署劳动协议,但根据相关教育法规,学生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理论知识的实践,工作与劳动是次要,企

  业在这其中是培养方案和培养环境的提供者与执行者,学生并不是真

  正意义上的企业劳动者,彼此没有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法》

  的相关对应也没法对学生的权益形成保护,学生有很大可能被作为免

  费劳动力使用,而且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伤害事故,以《工伤

  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补偿的规定,非正式员工的实习

  学生除了依靠商业保险取得补偿保障,也难以获得与正式员工对等的工作赔偿。加上商业保险的购买并非产教融合的硬性规定,这使得校

  方和事企业单位会刻意忽略或者将购买行为转嫁给学生,加重学生负

  担。

  二、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策略

  社会学家劳伦斯?R1?弗里德曼在《法律制度一一从社会科学角度

  观察》中说“法律制度是一种配给制度,是对社会权力分配的映照。”劳伦斯认为,权利是建设和完善法律体制的基本材料[3]。校企合作

  中的法律问题在于权责利划分不明确,参与主体的承担义务和合法权

  益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针对当前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

  要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精品文草

  关系做出详细解释。

  (一)教育行政关系的确定。校企合作是在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协

  议上实施的教育模式,尽管它的实施主体是学校和企业,但二者并不

  是唯一的法律关系,政府和学校,政府和企业,学校和企业,学生和

  企业,这些都是校企合作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权责利对象。政府是校

  企合作项目的主导者,也是引导和评估者,学校则是校企合作的方案

  制定者,负责开展公共课和就业指导等,因此需要按时接受有关部门

  的监督,履行对应的评价和考核义务。在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是

  关系最紧密的领域主体,它们各自的领域性质不同,学校是负责教育,企业则代表生产和经济,校企合作严格意义上说是跨界合作,因此学

  校和企业的合作协议必须基于一种针对该合作行为的特殊法律关系

  而实施。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教育合同关系,这个关系中,企业承

  担入职培训、实习管训,发展和终结性评价等权利,在学生实习中需

  要承担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包括配备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岗位安全

  普及等。而学校则要负责企业选择以及学生的就业推荐等任务,确定

  实习计划和实习内容是否对学生有利,如果发生相关问题,校方也应

  当承担对应的责任。同时,在校企合作中,学校需要明确承担对学生

  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教育行政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学生进入实习岗位便

  解除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如果学生在工作期间遭遇到相关问题,校方

  也应该作为学生法人组织对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依法处理,同时以

  学校名义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风险的规避。由于学生不是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双

  方的关系更接近于教育关系,所以《劳动合同法》中的诸多法律依据

  并不能有效应用。这使得学生在岗位实行期间,是否需要履行企业义

  务,是否需要遵守

  精品文草

  企业规定,企业是否应该给学生提供正式员工的法

  律保障都成为大问题。基于此,《职业教育法》应当对参与主体的法

  律关系及法律义务Y以明确,即学生虽然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但因

  为在岗位工作,为企业的生产提供了劳动力支援,故双方本身是准劳

  动法律关系,因此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必须为学生的实行提供对应的员工保障,给予匹配的劳动报酬,学生则需要尊重实习企业的规章制

  度和企业文化,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在学生发生商业泄密或者对企业

  生产及经济发展造成破坏的情况下,校方和学生需要为企业的损失承

  担对应的法律赔付责任,而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工伤意外等情况时,企业也必须为学生提供正式员工应当享受的赔付保障。除此之外,《职

  业教育法》还应当针对“校企合作”中涉及到教育执法给出详细的条

  文规定,明确对应的教育处罚程序和处罚措施,地方政府也需要尽快

  打造教育执法队伍,对校企合作的参与者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其严格

  履行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校方或者事企业单位逃避法律责任,侵犯其

  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三、结语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只有明确参与主体的各方

  权益和责任,才能保障该教育模式的顺利实施。校企合作中,无论是

  校方还是企业组织,他们都承担着对学生的教育责任,同时也得到了

  学生的劳动力回馈,因此各方参与者不能单独承担教育责任或者民事

  责任,而逃避另一方的法律义务,《职业教育法》必须明确对应的责

  任权限,以此确保产教融合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精品文草

  [1]张娟娟.校企合作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研究[j].科技经济

  导刊,XX,27(09):33-33.

  [2]曹玉梅.以法制建设推进校企合作深度发展[j].江苏教育,xx,05:44-44.

  [3]张丽佳.职业教育视域下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建设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xx,06:5-7.

  内容仅供参考

篇十三: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校企合作模式及风险策略研究

  傅伟

  【期刊名称】《成人教育》

  【年(卷),期】2010(000)00【摘

  要】校企合作模式按合作的程度可分为轻度合作模式、中度合作模式及深度合作模式.随着校企合作模式的探索与改革,合作中出现的风险也逐渐凸现.树立风险意识,寻求应对策略是降低风险的最佳选择.

  【总页数】2页(P38-39)

  【作

  者】傅伟

  【作者单位】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务处,重庆,401331【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G718.5【相关文献】

  1.校企合作模式下双方财务风险与防控策略研究——以独立院校为例[J],刘兰

  2."校企合作"模式下中职学校校园足球的推进策略研究[J],贺湘源

  3.基于校企合作模式下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策略研究[J],李皎

  4.基于校企合作模式的工程人才培养策略研究[J],刘俊杰;仝其宾;谢冬冬

  5.校企合作模式下中职物联网专业英语校本教材开发的策略研究[J],张宸瑞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篇十四: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OnOperationalRiskandLegalPreventionofSchool-enterpriseCooperationinVocationalEducation——BasedonAnalysisofTextofLocalLegislationofSchool-enterpriseCooperation

  作者:曾瑜[1,2];刘杨[3]作者机构:[1]重庆科技学院法政与经贸学院,重庆401331;[2]西南大学,重庆401331;[3]聊城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职业技术教育

  页码:28-32页

  年卷期:2018年

  第9期

  主题词:校企合作;地方立法;运行风险;法律防范困境

  摘要: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有效手段,受到国家与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步伐加快,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条例、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鼓励本地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通过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校企合作法规文本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存在立法与执法主体相悖、保障奖惩措施不够明确具体、合作目标存在分歧等问题。应提升法律保障水平、建立成本分担机制;着眼持续发展、构建领导协调小组;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校企合法权益;突出地方立法特色、营造良好环境,以期在多元主体的校企合作中提供制度保障。

推荐访问: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的法律风险 风险 校企 合作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