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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11篇)

发布时间:2022-11-18 16:30:05 来源:网友投稿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11篇)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我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百度文库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我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11篇),供大家参考。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11篇)

篇一: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tle>我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百度文库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我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

  作者:陈星贝

  周建宇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03期

  [摘要]“三农”问题一直都是全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解决“三农”问题始终需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金融的支持。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业金融服务的重要环节。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现状,进一步探究现阶段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信贷;担保;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3[文献标识码]A1引言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撑。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不仅能引导金融资本向农业投入,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且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又能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国家明确的政策要求,是农业部、财政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服务“三农”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一项重大政策,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2016年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正式建立并开始运营。

  2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现状

  2.1农业信贷的供给状况

  目前农业信贷资金供给机构可以大致分为五个方面:一是政策性银行信贷;二是商业银行信贷;三是农村信用社信贷;四是民间高利借贷;五是民间亲情借贷。以上资金信贷的供给机构可以分为正规金融信贷机构和非正规金融信贷机构。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和非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大概各占一半。农民主要通过担保的形式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种方式是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除了以上的方式,其他的通过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方式是不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而且这样的融资方式一般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从20世纪末以来,由于金融体

篇二: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tle>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写入乡村振兴促进法-百度文库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写入乡村振兴促进法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

  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并于6月1日起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共设十章七十

  四条,从促进农业全而升级、农村全而进步、农民全而发展三方而,明确、优化和规范了产

  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保护等各领域推进乡村振兴的%项政策措施,以及系统的配套扶持

  措施和监督检査制度。乡村振兴促进法与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国共产党农

  村工作条例》等共同构成了实施乡村振兴的“四梁八柱”,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长

  期稳泄的制度保障。

  乡村振兴促进法中明确规左,“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财政出

  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

  务”。乡村振兴促进法将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以法律形式固左下来,充分表明通过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以下简称全国农担体系)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解

  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作用机理经过实践检验,方式方法行之有效。

  截至2021年4月末,全国农担体系已累汁为157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贷款

  4977亿元,政策效能放大7.7倍,在保余额2493亿元,占全行业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的

  一半以上。2020年,全国农担体系在保余额增量占全国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增量的28.2%。

  全国已涌现出1237个农担业务“亿元县”、468个“3亿元县”、218个“5亿元县”、34个“10亿元县”,县均引入担保贷款超1.8亿元。累汁代偿率仅为1.54%,远低于融资担保行业平均

  水平。

  下一步,全国农担体系将以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

  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嵌入到%地方政府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中,将法律效力转变为政担合作的动力,更好地推进务项工作落地落实,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入

  农业农村。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三: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tle>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百度文库

  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动财政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南银综〔2018〕5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担保机构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本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的财政性资金;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是辖区内管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资本金、承担政策性涉农贷款担保的指定机构;合作银行是指与农担公司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发放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县农业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县委县政府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遵循“专注农业、市场运作、银担共赢”的原则,以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为方向,推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需求,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品种、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

  第五条:县农担公司在专注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六条:县农担公司资本金全额存入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扣应划承担担保债务外,只进不出。承担涉农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不高于资本金金额的10倍发放涉农小额担保贷款。

  第七条:为促进县农担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和《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县农担公司根据农业主体经营类型,一般按担保贷款额的年0.5-1%收取担保服务费。(粮食项目按照担保贷款额的年0.5%收取的担保服务费,其

  它项目按照担保贷款额的1%收取的担保服务费。)于放款前按用款金额及期限一次性收取,提早还款的担保费不退还。

  第八条:县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要加强协调,创新更多适合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和贷款产品、服务方式。合作银行要支持扩大信贷担保机构的杠杆倍数,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功能,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征信评级,改进服务方式,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第九条:申请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县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未解决经济纠纷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承贷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加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切实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信用推介、资本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小额分散原则,对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小微企业,一般情况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单户担保贷款余额控制在10-100万元之间,对于采用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由县农担公司负责组织实

  施。有贷款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贷款申请,经合作银行、农担公司、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农办)把关核查后,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按照贷款、担保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按程序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书》及《风险评估报告》,县农担公司对符合“双控”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为加强管理,确保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操作,成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工作开展中的重大事项。小组由分管财政副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副县长、分管县城投公司工作的同志担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办)、合作银行、农担公司为成员(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办)各1人,合作银行、农担公司各2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政局职责

  财政部门对开展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县级农担公司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二)农业农村局(农办)职责

  负责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事项的受理、审核、推荐。

  (三)合作银行职责

  负责对推荐到本单位的涉及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批,对已发放贷款进行监管,对逾期及形成的不良贷款

  (包括利息)进行追偿。

  (四)担保公司职责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精神,对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给予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分别提出贷款申请、担保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贷款担保申请表》《推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按程序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书》及《风险评估报告》,对符合“双控”条件的贷款申请提交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审批小组研究。

  (三)审批研究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单户担保贷款金额50万(含50万)以下,由副组长召集审批小组会议研究,参会人数不得低于80%,同意人数必须不低于参会人数的70%,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小组副组长审批,并报组长备案;单户担保贷款金额50万(不含50万)以上,200万(含200万)以下,由组长召集各成员参加会议研究,参会人数不得低于小组人数80%,同意人数必须不低于参会人数的70%,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小组组长审批;农担公司按小组审批的意见提供贷款担保,出具担保意见函。

  (四)借款申请人与合作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后,合作银行经确认担保费到账后,按自身流程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实行优惠利率,一般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上浮30%,还款方式由承贷银行与贷款主体商定。

  第十五条:县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农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在具备相应的条件下为涉农小额贷款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借款人需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不良贷款率达到5%时,县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应书面报告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审批小组,同时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不良贷款率恢复到5%以内时,方可恢复办理业务。

  第四章: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应加强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资本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办)、工信商务局、金融办、人行县支行等部门每半年应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召开涉农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推进专项资金等创新信贷服务中,未违反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勤勉尽责且未谋求私利,但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达到预期目标效果或非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在各类考核中,不做负面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tle>财政支持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指导意见-百度文库

  财政支持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指导意见

  作者:暂无

  来源:《粮食决策》2015年第15期

  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撑。

  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也具有积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将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点内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以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重点,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推动形成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三)基本原则。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坚持以下原则:地方先行。以省级为主,鼓励各地积极稳妥地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逐步形成省级以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中央支持。中央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地方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适时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专注农业。财政出资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必须专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市场运作。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市场经营的相应风险。

  银担共赢。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通过政策支持,降低银行农业贷款成本和风险,在政策要求范围内放大农业信贷担保倍数,实现银担合作共赢、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四)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暂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五)加快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2015年,各省要把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投入重点和工作重点优先放在支持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要在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方面实现突破,初步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也可以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2016年,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建成并正式开始运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并独立运营。暂时不具备条件成立独立运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地方,可以采取有效方式提供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作为过渡形式。

  过渡期不得超过2年。

  (六)适时筹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的基础上,适时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重点为省级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为规范和风险救助、再担保、人员培训和信贷政策对接等服务。

  (七)稳妥建立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省级担保机构要为省内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业务设计、业务指导、政策对接和监督管理等服务。

  三、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措施

  (八)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省级财政部门要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对省级、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进行资本金注入。除地方发起方投入资本金外,中央财政可以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给予一定资本金注入支持。鼓励省级财政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允许银行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适当参股,但非财政性资金占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资本股份不得超过20%。

  (九)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的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主要包括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等,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做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稳定经营预期,降低农业贷款者资金成本。担保费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业务费用,代偿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代偿风险。要明确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市场主体责任,对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实行上限控制。

  (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风险准备金等救助制度,应对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导致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出现资本流动性危机,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救助机制,帮助及时化解风险。

  (十一)明确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客户和业务定位。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

  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农业信贷担保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纳入支持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业务范围。

  (十二)支持扩大信贷担保机构的杠杆倍数。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信用优势,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征信评级,支持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服务农业能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战略合作银行要合理扩大分支机构业务授权,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十三)建立银担合作共赢机制。

  建立财政部门、农业部门、银监部门、战略合作银行的协商沟通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长期协同支农机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政策设计要明确合理的担保费率、贷款期限和代偿比例等,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战略合作银行要加强协调,创新更多适合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和贷款产品、服务方式。

  (十四)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要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对单笔和相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要有适当的上限控制。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和强化对借款者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共享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搭建服务农业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信贷对接平台。普及和强化金融法制意识,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探索完善违信处罚制度,加大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代偿率达到一定限度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预警,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强化业务风险评估和管控,审慎开展新业务。

  (十五)落实现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从农业中小企业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执行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完善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着力降低信贷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结合实际降低或弱化赢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建立持续性和政策性并重的业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十七)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人才队伍建设。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重视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和高层次金融人才,市县信贷担保机构要积极引进和大力培养既懂金融又懂农业的农业信贷担保专业人才。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加大业务人员培训力度,尽快建立一支作风扎实、专业素质高、严守职业操守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着力做好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组建工作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农〔2015〕31号文件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和运营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负责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市

  县工作给予指导。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及监督管理指南,指导各地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开展。

  (十九)明确职责任务分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农业部门、银监部门研究确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范围界定、农业信贷担保的资格认定条件,梳理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设立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做好公司筹备设立的前期工作。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供农业信贷担保项目的设计指导与推介,在担保机构申请财政经营风险费用补助时确认担保业务是否属于支持范围;对于农业担保信贷支持的项目,农业部门在其后续发展中给予积极的支持和辅导,降低贷款的风险。银监部门负责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动与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时与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沟通,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地要在2015年9月底之前将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备案。

  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工作由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在跟踪调研的基础上,经与各地协商后提出筹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十一)建立考评机制。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将从组织领导、制定方案、具体组建、业务运营、指导监管等方面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并开展考评工作。考评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作为下年度中央财政安排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篇五: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tle>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模式、困境及发展选择-百度文库

  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模式、困境及发展选择

  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模式、困境及发展选择

  摘要:农业信贷担保作为连接商业金融与农业发展的桥梁和纽带,对于促进信贷资金投向农村融资主体,缓解农业贷款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农业信贷担保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不少发展难题。文章归纳了现有农业信贷担保的几种业务模式,分析其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选择,以期为统一部署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模式;困境;发展选择

  中图分类号:F3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3-0012-007

  长期以来,农业、农民“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破解,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与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资金需求难以对接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如何顺应农村信贷需求的变化,创新性地设计出能有效满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及供给模式,是研究者与政策层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近年来,农业信贷担保作为连接商业金融与农业发展的桥梁和纽带,对于促进信贷资金投向农村融资主体,缓解农业贷款

  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少学者针对农业信贷担保的现状,对农业信贷担保的运作机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和案例研究。财政部、农业部和银监会联合发文提出,要用三年时间建立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目前,从研究层到政策层,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被认为是建立普惠农村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是新常态下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农业补贴改革试点以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也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与制度支持。然而在农业信贷担保的实践中,由于没有一套成熟、高效的方法可以借鉴,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涌现了一些各具特色的信贷担保模式,同时也遇到了不少发展难题。本文将归纳现有农业信贷担保的几种业务模式,分析其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并提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选择,以期为统一部署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参考。

  一、农业信贷担保的几种业务模式

  根据信贷担保运作方式的不同,目前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基于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的信贷担保

  在该模式下,农业信贷是由政府全额出资或主导组建的农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这种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信贷担保大多实行市场化运作,且担保项目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如苏

  该模式旨在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功能,即由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如专业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委托给信托公司,由其履行管理职责,将土地出租等的信托收益权作为农村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来取得融资。[7]黑龙江肇东市五里明镇的“五里明模式”,就是引入信托公司的信贷担保创新模式。即,农户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镇政府将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权、农机设备收益权以及鱼塘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中粮信托,中粮信托将上述信托收益权质押给龙江银行,作为合作社的贷款偿还担保,龙江银行与合作社签订贷款协议并向合作社发放贷款。

  (五)基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农业信贷担保

  自从1999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制度建设、操作运行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该种模式就是借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经验和运作模式,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向农业担保延伸。如四川泸州市于2000年成立了泸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了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搭建农业产业化发展融资服务平台,采取“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作方式,成立了泸州市兴泸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托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公司成熟的运营模式和经营策略,开展针对农业的贷款担保业务。[8]

  二、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

  农业信贷担保的发展晚于整个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积累的经验不足,已有的相对成熟和成功的模式较少。尽管形式各异的信贷担保模式在破解农民“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各地担保机构在业务拓展过程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仍面临发展困境。

  (一)担保基金与风险补偿的长效机制不健全,制约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

  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而言,其资本金来源以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但由于多数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尤其是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财政增收和增加财政支农的难度加大,担保机构难以持续、充足和及时地得到担保基金补充,加上农业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财政资金与担保公司之间的长效扶持机制尚未形成。由于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受注册资本限制,担保服务常常出现资金缺口,总量上无法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对于互助性担保机构而言,其担保资本金来自于成员的入股。由于成员多来自一个较小的社区,大多是本身经济处于劣势的农户为取得发展资金的联合,资本金规模难以壮大,所提供的担保贷款很难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

  (二)农业产业链自身的结构缺陷,加大了信贷担保的

  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农业产业链融资担保依赖产业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用状况和整体实力,决定了产业链融资的质量和效果。如果龙头企业与农户良性合作,则可以提高产业链成员的信用级别;但一旦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恶化,这种风险会扩散到整个产业链,影响产业链融资担保的可持续性。[9]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多,但普遍实力不强。受制于各地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及企业规模、资本、信用等级等,目前符合银行担保贷款的龙头企业较少,龙头企业担保额度有限。

  另外,在农业产业链融资担保模式下,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的特点决定了核心企业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农户不能实施对贷款资金的支配、监督和管理,农户的贷款履约责任被动地转为单一的生产或加工责任,不仅使农户失去了经营自主权和交易对象选择权,还进一步降低了农户的谈判能力。如果核心企业出现道德风险,则可以利用价格、交易、账期方面的优势,通过侵占农户利益实现短期收益最大化。[10]

  (三)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品种少,难以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资金需求

  目前,农业担保贷款主要集中于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较短。这主要是因为银行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对农业中长期贷款更趋保守和谨慎,使得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得到银行中

  长期贷款比较困难。据针对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以生产性资金为主,资金需求期限以一到三年为主,但银行更偏重于流动资金贷款。[11]可见,银行贷款与农业资金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农业担保贷款仍不能满足融资主体资金使用期限多样化的需求。

  另外,大多数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业务模式单一,尤其是互助合作基础上的信贷担保,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等特点,决定了担保贷款过于集中在农业生产中的某一行业。一方面,贷款方向的单一性,无法满足农业生产经营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市场、自然、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因素使风险更加集中,一旦发生代偿,极易引发资金链断裂,将担保机构推至破产的边缘。

  (四)农户有效抵押物少与担保抵押刚性约束的矛盾,导致农业信贷担保的覆盖面有限

  目前,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提供担保的过程中一般要求承贷主体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这种反担保机制设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担保机构的风险,但由于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所拥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主要产权归属不明、流转不畅,抵押或质押受到极大的限制。大多数农户由于无法提供有效担保物而被农业担保机构拒之门外,这不仅影响了农业担保公司担保作用的发挥,还使得农业信贷担保的实际服务对象有偏离农户的倾向。

  [12]据针对福建省近年成立的涉农担保机构的调查显示,担保机构以涉农中小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农业信贷担保在解决普通农户担保难、增加农户信贷可得性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农业信贷担保的覆盖面仍然过窄。[13]

  (五)银行缺乏承担信贷风险的动力,使担保机构陷入风险增大与持续经营困难的“两难境地”

  由于农业担保业务的特殊性,银行缺乏与担保机构,尤其是实力较弱的担保机构合作的动力。目前大多数农业担保业务发生在与信用社之间,更多的银行还没有把农业担保公司纳入合作对象,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并不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在担保业务合作中,银行与农业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甚至不是为了做大做强农业担保贷款,而仅仅是为了吸收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即使是基于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也通常在合作之前提出前置条件,要求担保机构按1∶1的比例缴存担保基金,并只按1∶1的规模提供贷款担保,一旦贷款发生风险,银行先从担保公司存在银行的担保基金中扣收贷款本息,将100%的贷款风险转给农业担保机构;或者直接规定单笔担保贷款限额(如浙江台州三门县农信社规定与其合作的扶农担保公司的最高担保额仅为20万元),限制了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14]不仅如此,在当前世界经济增长乏力、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不少中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必然向

  担保机构转移和集中,在担保机构承担100%贷款风险的情况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风险管控压力,代偿和风险处置可能将成为新常态,其持续经营能力受到巨大的挑战。

  此外,银行放贷支持的重点往往与农业担保公司的推荐项目不一致。一些农业担保公司愿意扶持的项目,由于用款规模小、产出周期长、效益不稳定等原因,银行却不肯放款,使得农业担保公司在融资主体与银行之间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15]可见,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中,担保机构基本处于被动地位,既承担了借款人的市场风险,还要面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六)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定位偏差与同质化竞争,危及担保机构的存续发展

  由于资本金来源不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社会责任存在差别。与互助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不同的是,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往往由政府出资组建,必然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履行扶农、助农的重任。但绝大多数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不仅要实现社会效益,还要保证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为履行其社会职能,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往往要低于一般商业担保。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担保费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50%收取,低于担保市场收费标准的部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贴。但目前政府承

  诺的保费补贴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加上农业信贷担保的高风险、高成本和担保贷款追偿困难,政策性担保机构甚至难以达成有效的收支平衡,面临难以维持生存的困境。

  通常,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高于政策性担保机构,但金融机构很少对担保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甚至实行利率上浮,再加上一定比例的担保费,使得借款户融资成本很高,从而制约了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如新希望集团旗下的六合集团,与无棣县政府共同出资成立和兴牧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专业养殖户提供贷款担保,其中与六合集团签约的农户(合同户)按照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贷款利息,非合同户贷款利率上浮100%,并一次性缴纳贷款金额3‰的担保费。如此高的融资成本使得商业性农业担保机构的市场认可度并不高,和兴牧担保公司在运作中对贷款的担保杠杆系数(3)只有3.08,担保放大倍数(4)只有0.9,远远低于与信用社约定的5倍担保倍数。[16]此外,随着经济与金融环境的变化,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业务目标与职能定位不断模糊,部分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转而开展商业性担保服务,凭借其政府背景和行政能力,在业务拓展上比商业性担保机构更具竞争力,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危及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存续发展。[17]

  (七)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之间缺乏有力的联系机制与合

  作平台,降低了农业信贷担保的运作效率

  目前,尽管大多数地区都尝试建立了形式各异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但农业担保体系松散化、低效化问题仍较为严重。尤其是各农业担保机构之间缺乏相互支持与协作,缺乏有力的联系机制和合作平台,使得担保业务的集中度较低,不仅无法发挥整体力量应对借款户和企业等方面的要求,导致其在与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合作时议价能力弱,也无法发挥信贷担保机构上下联保的效能,使财政资源无法共享,大大降低了农业信贷担保的运作效率。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信贷担保的区域分布不均,担保机构一般设立在县及其以上地域,甚至一个县里没有一家。即使在拥有担保公司的县城里,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也并不理想,这主要是由于这些担保业务大多担保金额小、笔数多,且大多远离城镇,管理成本较高,致使县以下的农业担保需求实际受理率低下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选择

  由于金融生态与产业环境的差异,农业信贷担保难以形成一套适于全面推广的担保模式。但各地在担保实践中仍然需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一个能力更强、带动更广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以促进各类担保机构形成合力,提升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

  投向农业农村领域,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建立农业担保资金投入和风险补偿的长效机制,提高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担保基金的来源和规模是担保机构存在与发展的关键,建立农业担保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是担保机构存续发展的前提。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省级财政部门要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对省级、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进行资本金注入。各地政府在落实这一政策措施时,不仅要在财政预算中明确作为农业担保基金的投入比例,还需规定资金投入逐年变动的计算方法和基金使用的权限等,形成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基金投入的长效机制。对于政府主导或参与成立的信贷担保机构,可以采用担保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不断增加注册资本,并将其上缴的税费以全额返还的形式增加担保基金,从而不断提高农业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农业担保成本高,收益低,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难以撬动担保资源向农业企业倾斜。大多数发达国家在担保实践中都建立了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和风险补偿。如日本成立了农业专项风险金补助制度,对各信用保证协会提交的涉农担保项目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8]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科学合

  理的风险补偿机制,一方面,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确定每年允许担保机构亏损的最高额度或比例,在额度内由补偿基金给予补贴,超过额度亏损部分,由担保机构自行承担;另一方面,加快组建省级和中央级再担保机构,逐步形成中央级担保机构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地市级担保的分级再担保运行模式,从根本上提升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为其全面兜底风险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二)鼓励分类设计差异化担保产品,提升农业信贷担保的惠及面和支持效率

  为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个性化的信贷需求,政府应鼓励担保机构根据信贷主体的特点对担保产品进行分类设计,实施差异化的支持政策。首先,根据农村经济主体的不同,将信贷担保分为农户类贷款、小微企业类贷款、农业产业化类贷款、龙头企业类贷款和农村创业类贷款等五类。在此基础上,结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可将农户类贷款细分为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种植的农户,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农户,从事养殖业、林业和渔业的农户,并对创业类贷款进一步划分为“初创型”和“成长型”两类。针对不同类型农户的特点,根据生产周期的不同灵活设定贷款期限,设计不同类型的担保产品,并相应规定不同的信贷流程和费用标准。其次,鼓励担保机构根据农业企业的信贷需求,结合其发展阶段和前景,为其量身定做信贷担保产品,提升农业担保的运作效

  果。再次,积极引导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逐渐从流动资金担保向生产性资金、农业服务业等更广的领域延伸,增大担保的市场份额和业务量。

  此外,还应通过引导信贷担保资金的流向,将担保业务的展开与贯彻产业政策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结合起来。在确定担保项目和贷款发放对象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农业管理部门的地缘、人缘、技术和信息优势,由农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科技含量、发展前景和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并结合农业发展政策导向,向担保机构推荐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农业项目,提高政策支持的效率。

  (三)引导探索可行的反担保途径,有效破解农户抵押品不足的困境

  如前所述,农业信贷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受到农户有效抵押品不足的限制。因此,需积极引导担保机构探索可行的反担保途径,解决农户因缺乏抵押物而难以获得担保贷款的问题,这也是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生存活力所在。农业担保机构可以根据融资主体的不同因地制宜地尝试保证、生产机器设备抵押、交通工具抵押、经营权及有价单证质押、存货质押、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抵押、公务员担保、不动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如,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大型农机购置融资担保”金融产品进行反担保,将贷款购置的农机作为抵押物;重庆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推行的农村“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担保贷款模式和“四权”(农村三权+生物资产)抵押融资委托贷款模式,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健全风险分担合作机制,改变担保机构承担全额风险的弱势地位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机构的认同与合作。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是担保机构实现有效运营的前提。一方面,对于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政府可以与银行协商降低利率水平,并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按比例补偿银行的利息损失。为促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政府还应将政策性贷款贴息资助的农业项目适度向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倾斜。另一方面,构筑由政府、担保机构和银行三方面共同参与的对话平台,促进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如政府定期组织举办“银担农”洽谈会等。目前,不少地区正在积极探索信贷担保风险分担的新模式。如安徽省从2014年起试点推进“4321”工程,即一旦发生代偿,由承办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40%,安徽省担保集团承担30%,银行承担20%,地方政府财政承担10%,从而构筑起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银政担”合作新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值得借鉴。

  (五)推动担保业务结构创新,实现农业担保政策内涵与商业价值的有效平衡

  农业信贷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兼顾各类资本的诉求,充分发挥各类担保机构的优势,实现担保资源和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公益性和收益性给予适度的比例设计,通过政策导向与市场化相结合、扶微扶农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平衡。另一方面,鼓励担保机构发挥业务特色,分层分类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充分体现政策性的扶持作用,其服务的目标群应该是带动辐射作用大的科技型、产业型农业企业和合作生产组织,以及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等。其他担保机构则着眼于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上,以避免由于业务对象重叠而引起的低效竞争。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促进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性担保机构职能的有机结合,既体现农业担保的政策内涵,也兼顾担保的商业价值。

  (六)加强担保机构培训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担保机构的业务水平

  农业信贷担保是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涉及的担保业务面更广,担保主体更为复杂,对人员素质的要求也比较高。近年来,尽管各类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不断涌现,但懂农业、懂金融、懂市场的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机构工作人员大多来自财务或银行部门,无法及时深入调查和把握企业、产业的运行风险,既不利于担保业务的拓展,也不利于

  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加强担保机构培训平台建设,强化担保专业人才培训,有利于更好地设计和开发担保品种,促进担保业的理念更新与创新能力的形成,提高担保机构的业务水平。农业信贷担保的人才队伍建设要根据不同层级担保机构的特点和业务需要,坚持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省级机构要重点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开展适合农业特点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的信贷担保产品设计和推广服务;市县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业务人员组成要接地气,培养一支沉得下心、深得下身的信贷担保队伍。

  (七)促进不同农业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作,推动担保业务的综合效率最大化

  受不同生产周期或销售季节的影响,业务对象与担保品种不同的农业担保机构,其信贷主体的融资需求与资金周转期存在差异,这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提供了可能。通过促进同一层级的农业担保机构之间的联合,担保机构按照各自能力实行比例分保、收益共享和协同监管,不仅能分散单一机构独自承担风险的压力,而且能有效提高担保基金的利用效率。而不同层级农业担保机构之间的联合,应由省级担保机构重点拓展批量业务,并与市县担保机构开展分包、联保,充分发挥担保体系的综合优势;市县农业担保机构则应充分发挥其与农户距离最近、担保业务管控最直接的优势,以此改变县以下农业担保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困

  境,逐步形成优势互补、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的合作新机制,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担保服务,推动担保业务综合效率的最大化。

  注释:

  (1)以担保基金为苏州市农民、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生产所需贷款提供担保,并对符合该市农业产业规划和农业产业政策的担保项目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补贴。

  (2)巨星担保公司在金融机构存入保证金,农户通过巨星集团引荐或者主动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直接转入农户在巨星集团的账户,巨星集团向借款农户供给生猪饲养所需的饲料等,待生猪收购时,巨星集团直接将生猪货款用于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余下金额返还养殖户,从而实现了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封闭运行。

  (3)担保杠杆系数和担保放大倍数是衡量担保公司运作效率的两个重要指标。担保杠杆系数=年内企业通过担保获得的贷款额/担保资金额。

  (4)担保放大系数=年末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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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晓妹)

篇六: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tle>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破解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百度文库

  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破解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

  作者:暂无

  来源:《粮食决策》2015年第15期

  胡静林(财政部副部长)

  近日,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基本思路、目标原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今天召开这个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部署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切实提高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思想认识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由财政支持、政策性和专业性比较突出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一项开创性事业,对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新常态下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政策举措。我们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一)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不仅可以发挥政策性担保的信用优势,为农业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且可以引入现代市场机制,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克服农业小规模经营引发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市场竞争力。

  (二)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创新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的必要举措。农业产业抵押物少,农业信贷成本高、风险大,需要建立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强化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一方面,将市场机制调节和政府支持有机结合起来,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较好地体现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使有限的财政支农资金不断放大政策效能;另一方面,增强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要求银行支农”向“银行要求支农”的转变,增强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的放大倍数,形成财政、金融和农业发展“三赢”局面。

  (三)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也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效破除农业农村发展中的融资瓶颈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持续增加农村就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大局稳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二、着力加快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10条具体政策措施。这里,我再强调几点:

  (一)抓紧搭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一是把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作为当务之急。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今年,各地要把中央财政安排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要在这方面实现突破。二是稳妥推进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主要在农村,运行高效的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是担保体系发挥好支农作用的基础。成立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避免一哄而上,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后再逐步推进。为避免在市县普遍建立独

  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带来的高成本问题,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以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对于一些粮食和农业生产规模大、新型经营主体数量多、市场容量高的市县,也可以建立独立运营的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主要是要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积极性,形成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紧密可控的格局。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主要承担两项职责:一是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政策、业务、行为规范、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二是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风险救助、再担保。具体组建方案,财政部将会同农业部、银监会结合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情况,尽快研究提出并按程序报批。

  各地在组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细化政策措施。一是要加大财政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力度。各地要慎重对待社会资本的进入,由于其逐利趋向,过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有可能削减农业信贷担保的政策性导向。二是要明确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市场主体责任。在支持政策明确和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实行市场化运营,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要建立健全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二)突出政策性、独立性和专注性。财政支持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主要任务就是破解农业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保持其政策性、独立性、专注性尤为重要。一是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要降低或弱化赢利考核要求,通过建立持续性和政策性并重的业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其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二是实现独立经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业务运营必须是独立的,也就是说法人、业务、财务,包括考核和管理都是独立的。三是专注农业发展。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来自农业补贴,信贷担保服务必须专注于农业发展,起步阶段要坚持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今明两年还要突出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

  (三)严格防控农业信贷担保风险。农业信贷担保要实现稳健发展,关键是防控风险,必须从一开始就要把防控风险放在突出位置来抓。一是要建立健全风险内控制度。把风险防控放在机构内控制度建设的首要位置,明确风险防控责任,建立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二是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要增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信贷担保额度要有适当的上限控制。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借款者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以及全国共享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搭建服务农业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信贷对接平台。探索完善违信处罚制度,加大金融监管执法力度。

  (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农业信贷担保的人才队伍建设要根据不同层级担保机构特点和业务需要,坚持“土”、“洋”结合原则。省级机构要重点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做好企业经营和内控管理,以及适合农业特点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的信贷担保产品设计和推广服务。市县机构组织架构和业务人员组成要接地气,吸纳一批懂农业、懂金融、懂市场的农村人才加入,培养一支沉得下心、深得下身,既了解金融又懂农业的信贷担保队伍。

  三、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组建工作

  组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和今天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抓紧开展各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级财政部门要同农业部门密切配合,高度重视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和运营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负责组建工作,同时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并对市县工作给(二)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银监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制定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的管理办法,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抓紧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银监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各项支持政策和工作要求,明确本省份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报告。需要说明的是,各省的实施方案在报省级人民政府前,要及时与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我们也会主动加强与各地的沟通交流。

篇七: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tle>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工作方案-百度文库

  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进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构建的“资源联合开发、信贷集合加工、风险共同管理、责任比例分担”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劝耕贷”工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快现代生态农业建设,助力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升级、农民发展、农村进步,根据《加快全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定位、专注农业。“劝耕贷”要牢牢把握专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性定位,坚持专注农业、专注适度规模经营,聚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止泛农化,更不得脱农、离农。

  (二)坚持协同推进、风险共管。县农委、县金融办、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省农担公司,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共同推进“劝耕贷”工作,共同管控担保风险。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全县农业发展状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劝耕贷”工作,积极打基础、抓典型、促推广,争取到20XX年底实现全县“劝耕贷”业务乡镇全覆盖。

  二、工作机制

  (一)担保贷款框架

  1.担保贷款对象。“劝耕贷”重点扶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和涉农的一二三产相关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2.担保贷款范围。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3.担保贷款条件。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信用记录,有还款能力,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生产经营正常。

  4.担保贷款额度。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剩余全文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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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tle>财农[2015]121号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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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农[201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提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重点要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工作,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撑。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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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也具有积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将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点内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以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重点,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推动形成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三)基本原则。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坚持以下原则:

  地方先行。以省级为主,鼓励各地积极稳妥地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逐步形成省级以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中央支持。中央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地方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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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适时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专注农业。财政出资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必须专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市场运作。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市场经营的相应风险。

  银担共赢。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通过政策支持,降低银行农业贷款成本和风险,在政策要求范围内放大农业信贷担保倍数,实现银担合作共赢、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四)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暂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五)加快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2015年,各省要把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投入重点和工作重点优先放在支持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要在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方面实现突破,初步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也可以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2016年,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建成并正式开始运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并独立运营。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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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备条件成立独立运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地方,可以采取有效方式提供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作为过渡形式。过渡期不得超过2年。

  (六)适时筹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的基础上,适时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重点为省级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为规范和风险救助、再担保、人员培训和信贷政策对接等服务。

  (七)稳妥建立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省级担保机构要为省内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业务设计、业务指导、政策对接和监督管理等服务。

  三、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措施

  (八)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省级财政部门要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对省级、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进行资本金注入。除地方发起方投入资本金外,中央财政可以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给予一定资本金注入支持。鼓励省级财政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允许银行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适当参股,但非财政性资金占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资本股份不得超过20%。

  (九)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的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主要包括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等,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做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稳定经营预期,降低农业贷款者资金成本。担保费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业务费用,代偿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代偿风险。要明确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市场主体责任,对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实行上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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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风险准备金等救助制度,应对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导致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出现资本流动性危机,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救助机制,帮助及时化解风险。

  (十一)明确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客户和业务定位。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农业信贷担保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纳入支持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业务范围。

  (十二)支持扩大信贷担保机构的杠杆倍数。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信用优势,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征信评级,支持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服务农业能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战略合作银行要合理扩大分支机构业务授权,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十三)建立银担合作共赢机制。建立财政部门、农业部门、银监部门、战略合作银行的协商沟通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长期协同支农机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政策设计要明确合理的担保费率、贷款期限和代偿比例等,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战略合作银行要加强协调,创新更多适合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和贷款产品、服务方式。

  (十四)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要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对单笔和相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要有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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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限控制。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和强化对借款者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共享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搭建服务农业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信贷对接平台。普及和强化金融法制意识,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探索完善违信处罚制度,加大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代偿率达到一定限度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预警,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强化业务风险评估和管控,审慎开展新业务。

  (十五)落实现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从农业中小企业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执行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完善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着力降低信贷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结合实际降低或弱化赢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建立持续性和政策性并重的业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十七)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人才队伍建设。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重视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和高层次金融人才,市县信贷担保机构要积极引进和大力培养既懂金融又懂农业的农业信贷担保专业人才。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加大业务人员培训力度,尽快建立一支作风扎实、专业素质高、严守职业操守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着力做好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组建工作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农〔2015〕31号文件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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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和运营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负责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市县工作给予指导。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及监督管理指南,指导各地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开展。

  (十九)明确职责任务分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农业部门、银监部门研究确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范围界定、农业信贷担保的资格认定条件,梳理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设立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做好公司筹备设立的前期工作。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供农业信贷担保项目的设计指导与推介,在担保机构申请财政经营风险费用补助时确认担保业务是否属于支持范围;对于农业担保信贷支持的项目,农业部门在其后续发展中给予积极的支持和辅导,降低贷款的风险。银监部门负责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动与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时与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沟通,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地要在2015年9月底之前将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备案。

  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工作由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在跟踪调研的基础上,经与各地协商后提出筹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十一)建立考评机制。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将从组织领导、制定方案、具体组建、业务运营、指导监管等方面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并开展考评工作。考评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作为下年度中央财政安排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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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tle>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农业信贷担保能力-百度文库

  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农业信贷担保能力

  作者:暂无

  来源:《粮食决策》2016年第5期

  马九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建立政策性农业担保体系的目的是,通过提供担保,协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分散农业信贷风险,缓解其对农业部门的慎贷心理,增加金融机构提供农业贷款服务的积极性,进而缓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面临的贷款难问题。所以,衡量农业担保体系效果的主要指标就是考查其是否真正撬动了更多资金资源流向农业部门,是否增加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信贷可得性。要取得有效的农业担保效果、实现缓解农业贷款难的目标,必须设计和完善政策性农业担保体制机制,培育和提升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一、设置合理的农业担保资本来源结构,调动各参与者的积极性,实现风险共担

  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弱势群体,而农业又具有多功能性,在实现粮食安全、社会安定、生态安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政府在解决农业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因而在设立农业担保体系过程中,政府应该是主要的出资方和控股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业担保体系的政策性,保证农业担保机构的业务要体现国家政策目标。但是,在设立农业担保机构时,应引导和鼓励甚至要求农业担保的另外两个主体参与出资。一是受到担保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放款时,可能由于对客户的不了解,对其信誉、偿还能力不确定,为防止信用风险,才需要农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但是,放款金融机构可能因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后而疏于对借款客户的管理、出现道德风险。如果金融机构出资参股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则会一定程度上缓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二是申请担保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者生产经营主体的组建合作组织或协会、联合会。如果被担保对象或者其参与的组织或协会出资参股,也会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努力控制项目风险有激励作用。如果将政府、放款金融机构和被担保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的合作组织或者协会共同出资,那么三方将形成一个风险共担体系,将会缓解将风险过于集中于政府的问题。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业信贷保证基金就来源于政府、签约银行及农渔会,比例分别为65%、30%、5%。

  二、优化担保体系的组织结构,实现合理的担保决策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

  农业具有非常明显的地方特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往往具有小规模、个性化和分散性、偏远性等特点,为农业提供担保的机构应该具有接近客户、了解客户、管控客户的能力。农业担保体系建设推进中,在将省级担保机构设立和发展作为主要抓手的同时,应该逐步出资控股设立地市级、县级的担保分支机构;在保证省级机构统一管理、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切实下沉担保决策经营重心。这样,可以防止担保决策链条过长、对基层信息掌握不充分导致的问题,进而也解决了担保机构只能为大规模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不能为中小微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的问题。

  三、限定农业担保机构的担保对象和用途,强化农业担保的专业性

  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应该将业务重点聚焦于农业领域,明确限定农业担保的对象、用途类别,切实防止偏农离农。担保领域可以从粮食生产经营为主,逐步扩展到农业其他产业部门。担保贷款的用途不仅包括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长期土地租金支付贷款,还要包括加工、运销、仓储环节的贷款,同时可以逐步延伸到休闲观光农业、农业基础设施改良等领域。但是要切实将担保的领域限定在农业。通过担保领域的聚焦,逐步加强担保机

  构在专用化人才队伍建设,积累对农业行业的风险识别、分析、评级、管理能力。同时,逐步积累在涉农的反担保资产价值评估、流转处置、债权保全等方面的能力。

  四、合理设置担保比例、担保限额,合理确立担保机构与银行风险分担关系,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中小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

  应根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以及贷款项目与国家政策的契合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评级、历史表现等,设定不同的担保比例。对于表现良好、努力管理贷款、风险小、债务追偿积极有效的金融机构,可适当增加担保比例。可以设定担保额度上限,并对小额的贷款给予更多的担保比例,这样一方面能够降低担保风险,一方面可以激励银行提供更多的中小微贷款,增强金融普惠性。从而防止担保机构贷款发放中垒大户、集聚风险。

  五、综合运用再担保、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多种手段,并尽可能和财政的农业支持项目相结合,提高农业担保的有效性

  农业担保的设立是帮助发放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分散风险,但是农业担保本身也是有风险的。需要综合运用多种风险分散手段,利用多种金融工具进行集成创新。各级政府、担保机构等需要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对出现代偿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中央政府、担保机构需要出资设立全国性的农业再担保组织,为省级农业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完善和推广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帮助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降低风险,进而也降低担保风险;需要加强农业产业链延伸、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农业的经营能力,也是降低农业风险的重要措施;需要尽可能和国家农业农村发展扶持项目相结合,形成支农合力,提升担保项目成功率,降低风险。

篇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tle>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百度文库

  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动财政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xx15〕1xx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xx17〕40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南银综〔xx18〕5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担保机构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本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的财政性资金;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是辖区内管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资本金、承担政策性涉农贷款担保的指定机构;合作银行是指与农担公司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发放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县农业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县委县政府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遵循“专注农业、市场运作、银担共赢”的原则,

  以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为方向,推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需求,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品种、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

  第五条县农担公司在专注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六条县农担公司资本金全额存入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扣应划承担担保债务外,只进不出。承担涉农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不高于资本金金额的10倍发放涉农小额担保贷款。

  第七条为促进县农担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06〕9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

  等七部委令〔xx10〕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和《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xx15〕1xx号),县农担公司根据农业主体经营类型,一般按担保贷款额的年0.5-1%收取担保服务费。(粮食项目按照担保贷款额的年0.5%收取的担保服务费,其它项目按照担保贷款额的1%收取的担保服务费。)于放款前按用款金额及期限一次性收取,提早还款的担保费不退还。

  第八条县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要加强协调,创新更多适合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和贷款产品、服务方式。合作银行要支持扩大信贷担保机构的杠杆倍数,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功能,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征信评级,改进服务方式,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第九条申请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县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未解决经济纠纷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承贷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加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切实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信用推介、资本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

  还”的小额分散原则,对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小微企业,一般情况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单户担保贷款余额控制在10-100万元之间,对于采用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xx0万元。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由县农担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有贷款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贷款申请,经合作银行、农担公司、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农办)把关核查后,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按照贷款、担保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按程序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书》及《风险评估报告》,县农担公司对符合“双控”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为加强管理,确保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操作,成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工作开展中的重大事项。小组由分管财政副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副县长、分管县城投公司工作的同志担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办)、合作银行、农担公司为成员(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办)各1人,合作银行、农担公司各2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政局职责

  财政部门对开展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县级农担公司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二)农业农村局(农办)职责

  负责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事项的受理、审核、推荐。

  (三)合作银行职责

  负责对推荐到本单位的涉及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批,对已发放贷款进行监管,对逾期及形成的不良贷款(包括利息)进行追偿。

  (四)担保公司职责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xx17〕40号)精神,对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给予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分别提出贷款申请、担保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贷款担保申请表》《推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按程序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书》及《风险评估报告》,对符合“双控”条件的贷款申请提交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审批小组研究。

  (三)审批研究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单户担保贷款金额50万(含50万)以下,由副组长召集审批小组会议研究,参会人数不得低于80%,同意人数必须不低于参会人数的70%,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小组副组长审批,并报组长备案;单户担保贷款金额50万(不含50万)以上,xx0万(含xx0万)以下,由组长召集各成员参加会议研究,参会人数不得低于小组人数80%,同意人数必须不低于参会人数的70%,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小组组长审批;农担公司按小组审批的意见提供贷款担保,出具担保意见函。

  (四)借款申请人与合作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后,合作银行经确认担保费到账后,按自身流程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实行优惠利率,一般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上浮30%,还款方式由承贷银行与贷款主体商定。

  第十五条县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农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在具备相应的条件下为涉农小额贷款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借款人需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不良贷款率达到5%时,县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应书面报告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审批小组,同时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不良贷款率恢复到5%以内时,方可恢复办理业务。

  第四章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应加强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资本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办)、工信商务局、金融办、人行县支行等部门每半年应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召开涉农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推进专项资金等创新信贷服务中,未违反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勤勉尽责且未谋求私

  利,但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达到预期目标效果或非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在各类考核中,不做负面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一: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le>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通知-百度文库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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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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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16.08.12?

  【字

  号】南府办发〔20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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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16.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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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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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积极发挥农业融资担保平台作用,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全市现代农业发展融资环境稳步改善;但我市农业担保机构还存在资本规模小、融资能力弱、融资担保覆盖率低等实际问题,致使“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仍未有效破解,严重制约我市现代农业转型发展。为进一步发挥现代金融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意

  见》(川办发〔2015〕10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省统一部署,进一步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利用现有平台,整合优势资源,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强市建设。

  (二)主要目标。以健全市级农业担保机构为重点,力争在2年内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网络,加快解决农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有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积极带动我市农业转型发展。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用好政策性资金,注重可持续发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承担市场经营的相应风险。坚持上下联动、统筹管理,统筹国资、财政、农业、金融、担保机构、农业经营主体六方关系,完善组织运营,创新市、县农业担保机构联动和信贷担保服务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立体化管理机制。坚持专注农业、银担互动,始终专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建立农业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

  二、加快体系建设

  (一)完善农业担保体系。市辖三区不再单独成立农业担保公司,由市农业担保公司在三区设立分公司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其他县(市)按照“自愿参与、平等协商、规范操作”的原则,可参照市辖三区的上述方案成立市农业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统筹联动扩大我市农业担保覆盖面,增强抗风险能力,也可自行组建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二)做大农业担保平台。认真落实中、省政策规定,将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

  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注入农业担保公司资本金,鼓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注入农业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允许银行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适当参股,但非财政资金占农业信贷机构资本股份不得超过20%。按现行财税体制有关规定和资本金投入额度,各县(市、区)对市农业担保公司上交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享受分成,并参与相应的利润分配。

  (三)拓展农业担保业务。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规范性运作,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主体需要。要加强与合作银行协商沟通,形成明确合理的担保费率、贷款期限和代偿利比,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要紧扣我市农业转型发展、突破发展和规模发展的实际,创新更多满足新型经营主体需求的担保贷款产品,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率。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农业现代担保体系建设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和运营工作,根据省上出台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及监督管理指南,指导各地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开展。要将全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纳入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确保农业担保体系建设如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要做好对全市农业担保公司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快在三区和自愿加入市农业担保公司的县(市)建设农业担保分支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将财政农业信贷担保资金拨付到位;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提供农业信贷担保项目的设计指导与推介,并对农业担保信贷支持项目的后续发展给予积极支持和辅导。市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完善市、区农业担保体系的流程和组织机构,制定总分机构人、财、物和业务管理实施方案,确保分支机构尽快投入营运。各区级分公司领导层人员由市国资委、市农业担保公司商区政府共同确定。

  (三)落实配套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我市农业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要健全农业信贷担保经营以奖代补和风险补助机制,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政策合力。要加强协调司法部门与金融机构连动,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严厉打击贷款诈骗、恶意逃债等行为。要加大农业担保机构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升农业担保机构业务水平。要加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宣传力度,着力营造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考核机制。各级财政、国资和金融办要根据省上的指导意见,从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具体组建、业务运营、指导监督等方面建立考评体系,切实降低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赢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业务规模、风险控制等,增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服务农业发展的工作导向。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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