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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7篇

发布时间:2022-11-18 09:0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7篇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  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作者:本刊评论员  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2015年第11期  文/本刊评论员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7篇,供大家参考。

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7篇

篇一: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

  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作者:本刊评论员

  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2015年第11期

  文/本刊评论员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党员队伍“出口”,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措施,是正本清源之举。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始终坚持原则,把好各个关口,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把好“认定关”。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进行认定。要把《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文件,作为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依据,科学制定评价认定标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要坚持民主公开原则,把好“评议关”。对党员进行党内评议,要把民主的精神渗透到每个环节之中,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要认真设计民主评议程序,建立和健全党员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等机制,同时要加大对评议结果的公示力度,通过畅通党内外监督渠道,确保党员评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要坚持教育为主原则,把好“帮教关”。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只是一种手段,教育提高才是目的。在实际过程中,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置为辅,将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把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观念、遵纪守法教育贯穿始终,注重因人施策、分类帮教。

篇二: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总结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党员队伍是否纯洁,党员思想是否过硬,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是否坚强,直接关系党的事业的发展。从总体上看我们党的队伍是好的,但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员的就业方式、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观发生了巨大变化。按党中央及省市县对党员队伍的严格要求和根据威信县县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麒麟社区党总支对全社区党员进行了深入调研,深入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麒麟社区党员队伍基本情况

  全社区共有党员201人,其中,正式党员198名,预备党员3名;女性党员76名,占党员总数的37.8%;70岁及以上的党员26名,占

  12.9%;初中及以下的175名,占87.1%。根据以上数据,可见当前党员队伍的状况难以适应改革和发展新形势需要,党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着男女比例不协调,老龄化结构严重,文化程度整体偏低等问题。

  二、党员队伍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要深化处置不合格党员,首先要找出我们党员队伍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不合格党员问题。通过走访、座谈和结合相关资料对照分析,当前党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组织观念淡薄,长期不交纳党费和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个别党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组织纪律观念差,人生观、价值观发生

  扭曲,对党丧失信心,或对党和国家的改革政策不理解,消极对待党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认为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都无所谓,不交党费党组织也不能把我怎么样。

  2、不发挥作用或作用不突出,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其突出表现是:政治热情下降,对政治理论学习不感兴趣,对党的事业不关心,对工作不负责任,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思想上没有正气,行动上没有豪气,工作中没有锐气,光有党员牌子,没有党员样子,长期平平庸庸,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群众。

  3、思想消极、表现落后,基本丧失了党员条件。主要表现是有的经常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对基层党委、支部的决策决议,不是正面向群众做宣传解释工作,而是背地里和群众一起发牢骚,表示不满情绪和附合落后群众的观点,个别党员甚至对群众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告状起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公然带头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及规定;有的公然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党员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4、少数党员趋利心理严重,为了个人私利不讲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甚至不择手段,损公肥私,以损害群众利益来达到利己目的。

  5、长期外出不归,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成了“挂名”党员。这部分党员主要集中在企业下岗党员和停产、半停产企业党员以及流动农民党员中。

  综合调查情况,产生不合格党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理想信念动摇,一些党员入党后放松了自我要求和党性锻炼,再加上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个人主义思想膨涨,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或一心向钱看,逐渐成为不合格党员。二是个别党组织把关不严,把本来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入党,一遇适当时机,这部分人就要暴露出本来面目。三是个别党员对党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理解,特别是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下岗党员,对党的深化企业改革政策不理解,抱怨情绪大,认为自己生活都没保障了,还谈什么党员不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也解决不了吃饭的问题,所以认为当不当党员都无所谓。四是部分农民党员文化素质低、家庭生活贫困,面对发展市场经济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自卑心理、失落感强烈,缺乏上进的动力,甘居平庸。五是党组织不健全或党员管理教育滞后。以至个别党员处于无人管和放任自流的状态。有的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不能及时处置,以至个别党员在偏离党员标准的轨道上越走越远。六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使个别不合格党员有机可乘。

  三、麒麟社区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方法

  不合格党员的数量不断增多,给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造成极大的影响,已引起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各地各单位党组织针对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取得了很好成效。

  1、认真组织评议,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突出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2、澄清模糊认识,消除思想障碍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前提条件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搞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高认识是前提和基础。实践证明,凡是宣传发动深入扎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思想统一、认识到位的地方,那里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就落在实处,富有成效;反之,少数支部民主评议走了过场,处置不到位,与党组织负责人和支部党员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很大的关系。提高思想认识,消除部分党员中存在的惋惜同情、怕得罪人等思想障碍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前提。

  3、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是做好处置不合作党员工作的关键

  搞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加强领导是关键。党总支把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基本上做到领导力量到位、工作队伍到位、指导督查到位。成立了由党总支“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小组,组建了强有力的工作机构,为党员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搞好指导和服务。实践表明,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

  密部署,评议工作落在实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就取得了实效,达到了目的。

  4、加大党建经费投入,抓好党员教育培训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保证。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关键在于教育培训;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真正达到优化队伍、提高素质的目的,首要环节是抓好学习培训。当要充分发挥远程教育、党员电化教育阵地的作用,力求培训内容职业化,培训阵地网络化,培训形式多样化,培训管理制度化,切实抓好党员的教育培训。

  5、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所要达到的最后目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目的,在于解决党员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特别要注重做好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要通过组织限改党员学习班、结对帮带等活动,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帮助他们转变思想,提高觉悟,增强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本领,使之在限期内转化为一名合格党员。同时,要做好被处置出党的同志的跟踪帮教工作,使之做一名遵纪守法、热爱社会的好公民,防止处置一名不合格党员,就增加一个钉子户,形成一个对立面。

  四、取得良好效果

  全社区现已处置不合格党员3人,其中开除1人,限期改正2人。全社区党员素质得到提高,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向心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深化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几点思考

  1、澄清模糊认识,消除思想障碍。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搞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高认识是前提和基础。实践证明,凡是宣传发动深入扎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思想统一、认识到位的地方,那里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就落在实处,富有成效;反之,少数支部民主评议走了过场,处置不到位,与党组织负责人和支部党员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很大的关系。提高思想认识,消除部分党员中存在的惋惜同情、怕得罪人等思想障碍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前提。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总结

  按照中组发?2014?21号文件对新的历史时期不合格党员的表现,我镇党委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契机,通过学习教育、党员民主评议等环节,对全镇25个党支部677名党员学习、工作、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认真进行总结,寻找差距,深刻剖析,现就此项工作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宣传发动,加强领导

  我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了评议计划、制定了评议的方法,确定了评议的重点。分别召开了党委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和镇村党员干部会议。宣传发动、统一思想,重点清查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组织交给任务的党员情况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设计程序,合理认定

  本着“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处置不合格党员采取“拟定方案、学习教育、民主评议、支部审定、调查核实、会议表决、宣布决定、教育帮助”的步骤进行,按照具备“六种”情形之一的党员数量;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党

  员数量;由于所在党组织不健全,活动不经常的党员数量;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党员数量;无法联系的党员数量;超过6个月联系不上的党员数量几个方面对党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做到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

  三、严肃处理,区别对待

  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加强党组织战斗力、提高党员队伍

  整体素质的一个突破口,经镇党委对各党支部党员综合评议情况全面审核后,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分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严肃

篇三: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

  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

  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从严治党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

  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

  4、革命意志衰退。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

  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按规定接受管理的;违反党章、党内法规,不能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不服从组织分配,对消极和错误的言论分辨不清或随声附和,带头、参与或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民主评议党员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6、工作作风漂浮。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不遵守工作纪律、自由散漫,不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的工作失误或重大安全、质量、设备、操作等事故,给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7、廉洁自律松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赌博、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8、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不讲职业道德,作风霸道,恃强凌弱;不讲家庭美德,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的;

  9、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第六条

  要严格区分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在不合格党员认定上,要把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丧失理想信念,反对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要把由于组织不健全、软弱涣散,放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要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内活动,同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要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要把党员参加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风俗活动与党员信仰宗教区别开来;要把在一时一事中或某项工作中不起作用与长期不发挥作用区别开来;要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尤其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中的“三不”党员,要区别主客观原因,客观公正的评定。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党员标准,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逐个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1、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愿意改正并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党员,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2、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仍不能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

  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

  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

  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

  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

  4、革命意志衰退。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

  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

  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按规定接受管理的;违反党章、党内法规,不能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不服从组织分配,对消极和错误的言论分辨不清或随声附和,带头、参与或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民主评议党员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6、工作作风漂浮。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不遵守工作纪律、自由散漫,不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的工作失误或重大安全、质量、设备、操作等事故,给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7、廉洁自律松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赌博、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8、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不讲职业道德,作风霸道,恃强凌弱;不讲家庭美德,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的;

  9、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第六条

  要严格区分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在不合格党员认定

  上,要把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丧失理想信念,反对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要把由于组织不健全、软弱涣散,放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要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内活动,同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要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要把党员参加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风俗活动与党员信仰宗教区别开来;要把在一时一事中或某项工作中不起作用与长期不发挥作用区别开来;要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尤其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中的“三不”党员,要区别主客观原因,客观公正的评定。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党员标准,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

  主评议,逐个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1、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愿意改正并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党员,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2、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仍不能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

  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

  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

  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

  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

  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

  4、革命意志衰退。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

  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按规定接受管理的;违反党章、党内法规,不能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不服从组织分配,对消极和错误的言论分辨不清或随声附和,带头、参与或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民主评议党员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6、工作作风漂浮。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不遵守工作纪律、自由散漫,不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的工作失误或重大安全、质量、设备、操作等事故,给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7、廉洁自律松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赌博、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8、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不讲职业道德,作风霸道,恃强凌弱;不讲家庭美德,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的;

  9、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第六条

  要严格区分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在不合格党员认定

  上,要把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丧失理想信念,反对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要把由于组织不健全、软弱涣散,放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要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内活动,同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要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要把党员参加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风俗活动与党员信仰宗教区别开来;要把在一时一事中或某项工作中不起作用与长期不发挥作用区别开来;要

  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尤其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中的“三不”党员,要区别主客观原因,客观公正的评定。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党员标准,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逐个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1、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愿意改正并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党员,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2、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仍不能改正,有下列情形的,应劝其退党:(1)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2)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3)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4)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3、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⑴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3)经教育,凡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4)

  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第四章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第九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1、调查核实。结合党员平时现实表现和党员民主评议结果,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名单,并调查核实拟认定和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根据其问题性质和对问题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2、组织谈话。党组织指定专人找应受处置的党员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由支委会报告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帮助教育过程和处理意见,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需获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4、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不合格党员的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均要按发展党员的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党委审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逐个讨论,要认真审议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定性是否准确、处置方式是否得当,支部上报的材料是否完备。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对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将其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6、以支部大会或其它形式,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可简化程序,由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委审批即可。

  第十一条

  对支部软弱涣散或因宗族、派性等不能正常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必要时,经厂党委授权,基层党(工)委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这类支部中的不合格党员直接做出决定,报厂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后,处理决定及其它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要允许被处理党员进行申辩,允许说明情况。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结论性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并签字。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理决定上注明。结论和处理决定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建立健全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材料不属实,有隐瞒重要情节的,要追究调查取证党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回复制度。对支委会研究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存在的问题,要求不合格党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支委会作出回答,说明事实真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回复的,按情况属实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思想汇报和教育帮助制度。

  限期改正的党员,每个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汇报一次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采取“一帮一”、“几帮一”等措施,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意识。

  第十七条

  建立结对帮教制度。对劝退、除名的党员,要明确支委或党员、劝退、除名者的亲属、邻居中的党员,与其结对帮扶,防止他们被劝退、除名后自暴自弃,放任自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

  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及其主要表现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

  二、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的基本要求

  首先,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严肃处置,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其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也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还是建立党员队伍正常的进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因此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在民主评议,听取

  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再次,处置不合格党员一定要同整顿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对那些因组织软弱涣散而产生的不合格党员,应先整顿组织,过一个时期再视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

  三、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

  注意把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念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四、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一般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⑴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⑵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

  ⑷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做出决定。

  ⑸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五、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形式

  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党员,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

  1、限期改正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

  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在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做出决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支部大会上,支委会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对劝退党员的教育情况、本人态度以及劝退的理由。经过讨论决定后,要形成书面的劝退材料,由本人签署意见,再报上级组织审批。

  3、自行脱党

  自行脱党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自己脱离党组织。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算自行脱党。

  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

  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4、除名

  党章规定,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或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的党员,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党支部委员会对被认为自行脱党的人除名,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楚是否符合自行脱党的有关规定,并查清楚原因是什么,然后,如实地向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大会讨论时,应当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如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会议,或通知后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决定。经过讨论,如认定确属自行脱党者,应当决定予以除名,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六、正确对待不合格党员

  对那些被劝退和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注意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歧视和排挤他们,要关心帮助和团结他们,教育他们在出党后要做个好公民。有些人经过努力,改正了缺点错误,具备党员时,还可以重新发展入党。

篇五: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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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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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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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

  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

  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意见

  (2005年8月5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强调:“这次教育活动,不单独搞一个组织处理阶段。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如何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组织处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员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坚实基础和可靠保证。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认真贯彻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在提高广大党员素质的前提下,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及时加强教育,促使他们改正缺点,弥补不足,尽快转化为合格党员;对那些不符合党员条件、不体现党的先进性、经教育帮助难以转化的不合格党员,在巩固扩大教育活动成果时做出组织处理,对于纯洁党的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树立和维护党的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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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

  二、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标准,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稳妥处置、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激励广大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和先进性意识,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本职岗位,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民主评议党员、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作为推进先进性教育活动、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

  二是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立足于教育转化,教育引导存在突出问题的党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经教育不改、问题性质严重的要做出处置,并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是坚持扩大民主、群众参与。组织广大党员群众讨论制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列举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严肃认真地搞好民主评议,加强监督。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不定指标、不卡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检验。

  三、要明确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一)理想信念动摇。丧失理想信念,痴迷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参与“FLG”等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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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治思想消极。不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对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公开反对。

  (三)宗旨观念淡薄。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个人名利斤斤计较;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甚至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四)革命意志衰退。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精神颓废,事业心差;对坏人坏事不敢斗争;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五)组织纪律涣散。不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拉帮结派,诬陷他人;搞非组织活动;不遵守工作、劳动纪律,自由散漫。

  (六)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消极懈怠,甚至失职、渎职;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劳民伤财,搞形式主义,骗取名利。

  (七)廉洁自律松懈。不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赌博。

  (八)道德行为失范。不遵守社会公德,见利忘义;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生活腐化。

  (九)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十)其他不符合党员标准条件的表现。

  >凡有上述行为者,就可确定为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问题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经教育帮助不改、需要进行组织处置的,即可认定为不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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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党员。

  四、要坚持的基本工作程序

  做好这项工作,要紧密结合开展各个批次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1、集中学习,列举表现。党支部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讨论制定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列举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并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向社会和群众公示;引导党员对照先进性具体要求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查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召开专题生活会,组织民主评议。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人进行”的方式,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作深刻的党性分析,逐个开展评议。要保证专题生活会的出席率,并吸收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参加。

  3、初步认定,党委初审。根据民主评议和平时掌握情况,由党支部确认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结合边议边改和边整边改,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同时,报上级党委备案。对本人态度不好、问题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群众意见大、拟作为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党委初审。

  4、调查核实,组织谈话。基层党委对拟作为不合格党员处置的党员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指定专人与其谈话,讲明拟处置意见,听取本人陈述、申辩。

  5、形成决议,上级审批。拟处置对象所在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由党支部通报不合格党员有关情况和拟处置意见;听取本人说明、申辩;党员讨论,或为其说明、作证;党员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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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决议形成后,党支部要将处置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上报上一级党委。上级党委要及时研究,以书面形式批复。党员本人如对处置结果不服,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6、明确责任,教育帮助。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逐一落实教育措施。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把帮教责任落实到支部和党员,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帮助工作,促其认真整改,努力做合格党员。对出党的同志,要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做好公民。经教育提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入党。

  五、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程序性强,必须严格把握政策。

  要认真执行《党章》规定。《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不愿上进的行为。劝党员不愿上进的行为,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不愿上进的行为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事实为依据,分清一时一事表现和长期一贯表现,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要把一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有意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一度思想消沉,同长时间消极落后区别开来;把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党的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党员因经验不足、方法不当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同工作作风粗暴、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思改正区别开来。要严防定比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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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指标、搞“末位淘汰”和泄私愤、徇私情、借机打击报复等现象的发生。

  处置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也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不愿上进的行为要求的,不能按不愿上进的行为处理,应予开除党籍。因同一原因,已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再进行组织处置。

  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是纯洁党的队伍、确保党的先进性、建立党内自我纯洁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指导,细化程序,精心组织,保证工作质量,保证不出偏差。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提高认识,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按原则、按政策、按程序办事,防止出现敷衍了事、被动应付、感情用事和打击报复等现象。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紧密结合,注意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篇六: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

  [摘要]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要手段。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对不合格党员加以区分,严格程序和标准,针对不同性质问题进行妥善处置。

  [关键词]不合格党员;处置;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28X(2015)03-0036-03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员是否合格,直接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更涉及到党的性质、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问题。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的要求,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及有关街镇党组织在2014年组成调研小组,就此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调研。

  一、目前党员队伍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归根到底要靠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保证和体现的。在世情、国情、党性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党员队伍诸多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调研,课题组发现,目前党员队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三不”现象增多。一方面由于党员管理属地化,另一方面由于党员生产生活自主性、独立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叠加作用,党员生产、生活的不稳定性、流动性和分散性更加突出,导致近年来农村党员中“三不”现象增多。“三不”是指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还有些党员因工作、房屋变更等情况造成“下落不明”。

  (二)党员存在党性不纯问题。一些党员思想蜕化、理想信念动摇;一些党员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忽视自己作为党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工作生活中丝毫体现不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比如在修路占地中涉及到一些人的利益斤斤计较);一些党员缺乏应有的组织纪律观念,对组织决定、上级指示不认真贯彻执行,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没利的就不执行,始终将个人利益放在第一的位置(比如违法乱搭建,在清违中不按规定执行);还有些党员在敏感事情上说一些煽动性的话,比如党员本人不参与集访,但在背后说一些煽动性的话,在公开场合说一些明显不符合党员身份的话,等等。

  (三)有些党员不像党员,甚至不如群众。有些党员经常性地在公共和公开场合参与赌博,还有的嫖娼、信仰宗教等,在群众中影响很坏。

  (四)在“两新”组织中,有些党员不愿暴露自己的党员身份,做隐形党员。在基层组织党员摸底中发现,有的党员有流动党员证,但不愿亮出自己的身份。隐形党员的存在,说明这些党员既不想失去党员身份,又不想参加党组织活动和发挥党员作用。甚至有的党员认为参加党组织活动和发挥党员作用是件麻烦事,尤其是异地参加组织活动需要请假,还会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

  (五)大学生党员组织转接不顺畅,导致一部分大学生预备党员无法按期转正。部分处于预备期的大学毕业生因工作、学习所在地没有建立党组织,而将党组织关系结转至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平时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造成预备期延误。甚至有些大学生将入党作为就业的一块敲门砖,毕业进入到外资企业或出国留学后,将党员身份作为一种包袱和累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及保留预备党员资格。

  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

  二、目前在处理不合格党员问题上存在的问题

  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基层党组织在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尤其是在处理不合格党员问题上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主要有:

  (一)有制度并很明确但执行不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

  例》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典型的就是放松对“三不”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二)制度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执行。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党章的规定是明确的,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对“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符合党员条件”等还是比较难以把握。民主评议也因缺乏具体的规定和量化的标准,对于不合格党员很难认定。

  (三)党员身份的多样性与评判标准的单一性。党员所在的地域不同、行业不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也不尽一致,但目前对不合格党员评判标准单一,一顶帽子人人戴,在某些定性标准上,党员领导干部、机关党员、农民党员、“两新”党员等群体一个要求,标准过高和过低的问题同时存在。

  (四)在基层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一是有些党组织负责人认为,现在社会风气不好,党内存在一些与党员标准不相符的党员很正常。二是有些党组织负责人存在“三担心”和“三怕”思想。担心如果有党员被处理了,甚至被开除了,就表明自己的工作没做好,怕影响工作业绩,尤其是在一些考核评比中会遭遇“一票否决”;担心如果处理不合格党员,等于揭自己的丑,怕影响单位的形象;担心处理不合格党员涉及到党员的切身利益,怕得罪人。因此,觉得还是不处理或是少处理为好,息事宁人,图个平安。甚至担心被处理的党员站到对立面。三是犯错难免论。有些党组织负责人觉得年轻人犯了错误也是难免的,如果将他开除了,就会断送其政治前途,感到可惜。而年老党员干了一辈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如果让其晚节不保,于心不忍。

  (五)党员管理滞后。一是新形势下党员队伍出现了诸多新情况,而党员管理工作却不能与时俱进,特别对农村流动党员、“两新”组织党员和下岗职工党员的管理办法不多,使有的党员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二是党内监督乏力。由于目前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使个别党员在偏离党员标准的轨道上越走越远。

  三、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对策思考

  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是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处置不合格党员本身不是目的,主要目的还是提升党员素质,保持和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课题组建议,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先”的指导思想;坚持慎重、分类处理,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处置过程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严格审核,热情关怀。

  (一)严格分类,区别处置不合格党员。建议按照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情况,分为四种类型区别对待和处置,一是主动要求退党党员;二是连续6个月的“三不党员”,包括正式党员与预备党员;三是因私出国(出境)党员;四是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三不党员”。

  对于主动要求退党的党员,党员本人必须向党组织提交具有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不得以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递交;对于平时表现很好,只因有模糊认识或一时冲动提出退党,事后又主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可以不作退党处理,但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于那些对共产主义丧失信心,或者消极落后,甚至蜕化变质,或者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的党员要求退党,应当及时作出批准退党的处理;对犯有严重错误,需要开除出党的,尽管本人提出退党,但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照党的纪律开除其党籍。党员退党后,党组织仍应从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不能歧视和排斥,而应该鼓励他们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对连续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游离于组织管理之外的“三不党员”,要区别情况,严格处置。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主动联系党组织,经查实,系客观原因造成,且本人态度良好,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其预备期半年。延长期满经党组织考察,可按期转正。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应当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和上级党委(党

  工委)批准。对在预备期满后一年内,经党组织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一律由所在党组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连续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正式党员,要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处置。

  妥善处理因私出国(出境)党员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人员。对未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出国(出境)的党员,要设法联系到本人,补办手续;在6个月内联系不到本人,无法补办手续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对即将出国(出境)的党员,要严格手续,规范管理。

  对于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三不”党员,党组织要通过民主评议程序认定其为“不合格”党员,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首先,要确定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第一,理想信念动摇,信仰宗教,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热衷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的;第二,政治纪律松懈,经常散布甚至公开发表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传播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经劝阻不改,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四,工作消极落后,不能发挥表率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引起群众不满的;第五,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以个人的好恶和私利,反对或阻挠民生实事项目推进,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六,搭建违法建筑,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的;第八,参与赌博、违反计划生育或其他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其次,根据上述标准,进行群众评议。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再次,规范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处理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公正规范。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第一,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第二,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第三,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第四,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第五,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二)统一思想,夯实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础。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只有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党员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各级组织才能具有强大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以切实解决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还存在的失之以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与制度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紧密结合,列入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之中,定期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要健全和完善不合格党员教育帮扶机制。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谈话制度、思想汇报制度、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健全流动党员、下岗职工党员、非公经济组织党员、离退休党员等特殊群体党员教育管理办法,提高日常教育管理水

  平。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关心爱护老弱病残和贫困党员,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要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制、发展党员公示制和票决制等制度,规范党员发展工作,从源头上治理不合格党员问题。

  理顺党员管理关系,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党员信息网络,堵住管理漏洞。完善和健全的党员信息网络平台有助于各级党组织梳理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党员队伍管理现状,可以理顺党员的组织管理。

  重塑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以法制化、制度化推进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严格按党章和党内规则条例办事,让法治的精神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中得以弘扬,让法治的权威在保持党的纯洁性中得以体现。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卞吉赋

篇七: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

  县委组织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探索建立党员能进能出长效机制,增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激励广大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为“推进新创业,建设新桃源”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二、基本原则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坚持以下原则:把握政策,严格程序。严格按照党章及其他相关党内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抓好处置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察党员的先进性,着重看党员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坚持按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以程序的公正保证处置结果的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既严格要求不降低党员标准,又禁止上纲上线,借处置不合格党员泄私愤,搞打击报复。发扬民主,面向群众。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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