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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中保障制度3篇

发布时间:2022-11-15 13:0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个人破产中保障制度3篇个人破产中保障制度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论文  论文摘要: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对比分析了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修订、变迁,从个人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设立个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破产中保障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个人破产中保障制度3篇

篇一:个人破产中保障制度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论文

  论文摘要: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对比分析了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修订、变迁,从个人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充分论证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构想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破产法中适用范围调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破产法扩大了破产法程序的适用范围,但仍未提及关于个人破产的相关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对多个债权人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普遍存在,假如自然人也可能通过破产法律程序来消除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对于当事人双方权益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使双方当事人不用陷入不必要的僵局之中。

  (二)破产原因不明确且缺乏实际操作性

  破产原因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于破产的界限,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是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依据。破产原因的规定,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平衡及保护倾向和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稳定。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较旧破产法的规定虽有所改善,但是,仅以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不能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如无法解决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清算中企业的破产标准等问题,还是没有明确什么是“不能清偿”,以及在破产申请时如何判断等。

  (三)对破产欺诈行为缺乏制约措施

  在我国,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利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空隙,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进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新《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效

  行为,就存在着对违法行为定性混乱,列举方式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能穷尽各种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缺乏制约措施等问题。对无效行为无论何时发现,均可追回非法转让的财产,而撤销权的行使则有时效的限制。现行立法将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掺杂规定在一起,均按可撤销行为处理,使无效行为在撤销权行使时效(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期满后成为有效行为,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四)破产法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重视不够

  整个破产程序的过程从破产申请到审理终结,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影响,但对二者的保护显然还不够。如新((破产法’))中没有说明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对债权人而言,其合法权利得不到合理保护,对债权人极不公平。法律上的这些不合理规定剥夺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因其指导思想本不是为解决债务的公平清偿,他只是要通过行政干预,将法院当作政府解决企业亏损、安置失业职工、调整产业结构的清算结构,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二、我国设立个人破产羽度的理由

  (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体现破产制度的法律价值

  1.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主义

  我国是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主义的国家,没有区分民法和商法的传统。有学者建议:“鉴于现代化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溶为一体,商人作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已经消失,原则上一切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从事商行为,民商合一主义符合发展潮流,因此制定民法典应当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主义。’惭以,在破产法中给予商人、非商人同等法律地位,即实行一般人破产主义符合经济发展需要。

  2.体现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也包括破产法,债权人应处于平等的位置上。个人破产制度则不同,他始终贯彻债权人平等原则。在提出对债务主体的破产宣告后,法院即应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或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对于依法申报并经破产程序加以确定的破产债权,无论该债权人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正当的程序权利,均可依其债权额等比例取得破产财产的分配。这就保证了“全体债权人得到共同满足”目标的实现,体现了民事生活中的平等原则,足以体现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保证债权人的权利义务有着深刻的法律价值。

  3.增进社会经济关系稳定性

  稳定性是法理学上用以形容社会关系状态的术语。诚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影响社会安全的稳定性因素是不一样的。在现代社会中,影响稳定的诸要素与其说是战争、自然灾害,不如说是经济。在基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而形成的关系中,绝大多数与经济要素有关,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因而维持经济稳定及经济安全是社会得以存在并发展的前提。事实证明,大量动态中的经济关系实质就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债的关系,这样债权、债务关系必将透过经济关系对社会的稳定性施以影响,因此债的关系的畅顺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1.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现实需要

  个人破产法的出现和发展是西方早期商业繁荣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二部分专门规定了个人破产程序,与公司破产程序并列规定;澳大利亚于1966年单独颁布了个人破产法;德国破产法第九编规定为消费者破产程序与其他小型程序;从破产历史看,先有个人破产后有公司破产,公司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很难设想,在一个连个人债权债务责任意识都不具备的社会里,其企业会具有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因此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应当也必须包括个人破产法的内容。

  2.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商行为普遍化的必然结果

  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结果。到现在为止,由个人商行为构成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而由于城乡居民经营行为所建立的经济实体一般有规模小、资金少、技术力量薄弱等特征。所以个体经济的淘汰率十分高,个体企业的出局前和出局后场面险象环生,赖账、逃债、三角债乃至以刑事暴力手段实现债权的情形比比皆是,本文认为这与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主体的狭隘主义不无关系。因此,我国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经营失败,受到牵连时得以保持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防止用不公平和非法手段实现债权。

  3.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实施消费信贷政策的需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多个地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隐藏的问题

  日益增加,消费者贷款后不还款,以及假借贷、故意骗贷的情况不断发生,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个人信贷问题解决的一个关键和最后的重要防线。对此,感受最深的银行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已向全国人大提出了议案,呼吁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大对金融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是减少金融风险、保障个人信贷业务高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是鼓励消费者诚实信贷,解除其贷款后顾之忧的重要手段。

  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世界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法律要求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融会贯通。在实行破产法的国家,无论是实行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还是破产折衷主义,都无一例外地将个人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假如我国仍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个人或在外国境内的我国个人具备破产条件时,在处理上会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难境地。例如,外国个人实体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遇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情况,依据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其破产,我国法院无法可施。相反,当中国公民在外国境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遇到同样情况时,外国法院能依其国内法宣告其破产,但在当事人回国后,我国法院没有依据承认其境内效力。所以我国应尽快拓宽破产法适用范围,以缩小国际间的差距。

  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体系

  (一)个人破产实体制度的构建

  1.自由财产制度

  自由财产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人所拥有的财产,不受破产程序干预和限制,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的那部分财产。自由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专属于破产人的权利;二是法律规定的不得作为破产财产的那部分财产。对个人破产人来讲,自由财产制度不仅可以使其免于立即失去全部生活所需而无法生存,还往往为其重新发展保留基本的物质条件。在美国破产法中称破产人的发展为“new-start”,也即“重新开始”,其实质是“把诚实的债务人从沉重的负债重压下解脱出来,并且免除其因不幸所负的义务和责任,许可其获得一个全新的开始。”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是符合“自由财产制度”的基本精神的,这一点也应当纳入新的破产法中。

  2.破产免责制度

  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对于债务人已无法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就是破产免责。免责制度在自然人破产的救济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其目的是避免使债务人的未来收入偿还以往的债务,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可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由于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不承认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而企业的法人资格是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终结的,法人资格一旦结束,就没有能力偿还剩余债务。由此可以看出免责制度在有限责任面前完全无法实施,所以在新的破产法中应依据债务人的清偿范围规定一个最后免责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债务人可以减少债务的压力,以重新规划日后的生活,重新发展。

  3.债务清偿计划制度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都规定了相似的债务清偿计划制度,他是对破产免责制度的补充。该制度的好处在于能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破产人未来的消费水平,也保证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可以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都得到保护。在英国的法院中对个人债务破产制定了财产管理命令程序,即法院可以依据债务人的申请,让其制定一个在将来的工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期付款的计划,债务人可以依据计划在该限度内进行清偿,剩余债务则不需清偿。但有些国家对申请这一程序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只有出于诚信,债务不超过一定的限度,有固定收入的债务人才能援引该程序。

  4.复权与人格破产制度

  复权制度是指允许破产人在破产后的一段时间内改变其破产人的身份,恢复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国宜采取复权制度中的申请复权主义,因为在我国破产惩戒机制尚处于未成熟阶段,采取申请复权主义更为权威、安全。关于解除人格破产的期限,在香港,以前从未破产的人士可于破产5年后解除破产,曾破产多于一次的人士可于破产3年后解除破产。在加拿大,申请清洗记录由3年改为1年。在我国,此期限不宜太短,否则难以达到惩戒破产人的效果。人格破产源于法国破产法,是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有学者认为自然人人格破产表现为其在生活消费、行动自由和社会权利上受到限制。人格破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惩戒主义。

  (二)个人破产制度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

  1.全面建构个人信用工程

  从整治社会信用的角度看,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信用危机现象很大程度上与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一方面,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强化信用观念,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个人信用体系及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我们要制定并完善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程。

  2.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和存款实名制

  通过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能够划清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界限,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迅速、清楚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破产人通过非法手段隐匿、转移财产。

  通过存款实名制,破产管理人可以掌握破产人的财务状况,了解破产人的资金流动情况,同时也可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和非法转移资金。我国已经于2000年4月1日起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对于实行个人破产来说已经初步完成了制度上的准备工作。:3.营造一个有利破产制度实施的文化心理环境

  破产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这种文化需要一定的文化心理氛围与之相容,假如缺少了这个环境就会导致实施中的障碍。从我国破产法律颁布十年来的情况看,我们缺少的正是这种文化心理氛围。破产就是倒闭清算,就是倾家荡产,所以当事人十分惧怕破产。务必要采取各种手段来纠正对破产的错误认识,打击利用破产进行的犯罪活动,给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4.建立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旅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与之相协调。例如,在当前破产中遇到的诸如失业、医疗、养老、公伤等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中,尤以职工失业保障问题最为突出。在当前失业救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假如对此不予重视,不采取妥善的措施对失业者生活加以保证,就会妨害破产法律的顺利实施。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破产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解除后顾之忧

篇二:个人破产中保障制度

  论文摘要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个人的所有财产不能支付其全部债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破产宣告的一种法律制度。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填补我国破产立法上的空白,促进债权人实现债权,促进个人债务人获得必要的救济尽快重生,保障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等有重要作用。本文首先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最后提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

  意义

  可行性

  措施

  目

  录

  前

  言

  .........................................................................................................1

  一、个人破产的概念与意义..................................................................1

  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2

  (一)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形式........................................................2

  (二)

  个人破产的立法例....................................................................2

  (三)

  个人破产立法的国际化趋势....................................................3

  (四)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情况................................................3三、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4

  (一)

  信用体系基本完善...................................................................4

  (二)

  《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4

  (三)

  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5

  (四)

  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5

  四、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措施

  ......................................................6

  (一)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6

  (二)

  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6

  (三)

  个人破产的特殊制度构建.......................................................7

  五、结束语..............................................................................................9

  参考文献....................................................................................................9

  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前

  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基于市场风险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经营失败的企业在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推动下,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推动市场资源不断优化配置,起到令人瞩目的效果。企业破产为我国人民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理念上所接受。但是,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和应用上还不完善,对于消费型透支的消费者而言,由于没有破产制度的保护,他的债权人处于自己的债权什么时候收回的忐忑,他们的债务人心头悬着一把时刻会追索债务的利刃。个人破产制度同样迫不及待的要求建立。鉴此,笔者认为解决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有关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个人破产的概念与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个人以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债务人在破产中和破产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1一般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证所有债权人更加平等而有效地受偿。一方面,处于破产边缘的债务人无法偿还所有债务,因此债务人所剩财产如何分配用于偿还债务成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破产制度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公平地分配财产,防止破产人将所剩财产偿还给部分债权人、隐匿转移财产或恶意不还债。另一方面,部分债务人的巨额债务清偿不能,在某种程度上和某些不负责任的债权人鼓励借贷、不加审慎地提供过多贷款有关,因此个人破产也可以警示债权人,使其明确信用风险从而理性借贷。

  第二,个人破产制度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对债务人的救济。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维护债务人利益,是债务人用以保障其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手段。个人破产虽限

  蒋莎莎:《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制度》,载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7期,第51页。

  制债务人的行为,但又积极通过与债权人进行和解或达成重整计划的方式挽救债务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为其保留一定数量的自由财产以保证生活;当债务人达到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后,给予其有限或绝对的免责,使其可以摆脱债权人的无理纠缠或背负一辈子债务的窘境。

  第三,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平衡各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个人破产制度采取确认、保护、限制和禁止的法律措施,使经济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并对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各个主体的行为予以指引和保护,使包括债务人在内的经济主体在遇有资不抵债的情况时获得正常的破产保护,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对于那些可归因于债务人原因而陷入支付不能的人,无法提供个人破产制度的救济方式。

  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形式

  当前世界各国个人破产的立法形式,总结起来可分为两大类:“混合式”与“单列式”。

  所谓“混合式”是指将个人破产与经济实体破产统一规定在一部破产法中,通用同一破产程序,仅在特别制度方面予以特别说明,比如规定某些条款在面对不同主体时,有着不同的适用等。该立法形式以美国、法国等国家为代表,并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推崇;

  所谓“单列式”是指将个人破产程序制定为单行法,或在一部破产法中对个人破产加以单独规定,独立成编章的立法形式。主要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例如澳大利亚针对个人破产制定了单独的成文法,具体有

  1966年《破产法》和1991的《破产法修正案》等,而法人的破产程序则规定在该国

  1989年《公司法》中。而英国则是将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统一制定破产法,在该法中分成三组将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程序分别开来加以规定,使得个人破产程序单独适用。1

  (二)个人破产的立法例

  根据个人破产的立法对象不同,在立法上有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当前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立法,只有少数国

  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1页。

  家继续采用商人破产主义。

  所谓商人破产主义,是规定仅商属性个人才具备破产的能力,这种立法例起源较早,个人破产制度起初的唯一一种破产例,乃中世纪意大利商人破产执行制度的产物,目前仅意大利、比利时等少数国家仍在坚持采用。

  所谓一般破产主义,是规定所有的个人均有破产能力,这种立法例公认起源于十三世纪西班牙的《七章律》。当前世界上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立法例,而且从大趋势看这一立法例终将完全取代商人破产主义。1

  (三)个人破产立法的国际化趋势

  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个人破产立法也趋于国际化发展。1997年联合国《关于跨国破产示范法》为个人破产的国际化趋势打开了新的局面。紧接着在

  1999年,联合国又出台了《破产法立法指南》,进一步明确了个人破产立法的国际化指导思想,强调应当在立法中将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在欧盟,个人破产立法国际化体现在欧盟内部跨国破产的立法上,2000年出台的

  1346号有关破产程序的规则,规定

  2001年欧盟理事会

  44/2001规则中欧盟破产规则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人和公司。同时日本在

  2000年大修改破产法律时,同样为破产法的国际化适用提供了空间。

  (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情况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国建立企业破产制度的开端;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不断探索破产制度,1994年开始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2002年破产法草案中规定破。产适用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和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和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从该规定的思路来看,实现的是商人破产主义,但是最终通过的

  2006年《企业破产法》对之进行了修正,只规定企业法人才适用该法,没有承认其他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只是作了一个衔接性规定:对于像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的非法人组织的

  ]刘静:《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版,第69页。

  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法人破产程序。1

  三、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一)信用体系基本完善

  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完善上,进步明显,这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生产的土壤。我国在存款实名制、信用卡申请人身份审核登记及财产申报等信用备案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且自2006年起,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工作。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比较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从房产登记情况、个人存款信息、到公共费用征收状况,甚至司法机关对个人信用的记录等等都有着完备的,成体系的记载。这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必要的生存土壤,也有力的反击了“信用体制不成熟”论。信用体系的完善,不仅为法院处理破产案件时,方便掌握债务人的财产及信用情况,也为对其采取何种破产措施,及其破产的善意情况判断,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在信用体系的发展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提供土壤的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在反哺信用体系,为了适应个人破产制度的某些要求,势必需要进一步及加速完善信用体系的构建。

  (二)《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

  物权法的颁布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物质保证。物权归属公正清晰,个人破产的财产范围才能确定,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才能有物质保证。市场经济以市场供给和需求为基础,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来完成的商品交易,物权法是产权制度构建的法律保障,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基础;物权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财产权,通过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安全。我国于2006年新颁布的物权法初步确立了我国商品交易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改变了我国一直以来所有权不清晰,个人无财产或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现状,确立了动产和不动产财产归属的权利体系,推进了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基本理念的实现,建立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各类财产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包括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在内的个人财产的重新界定和保护,使当代中国人的财产权利的保护达到新水平,使个人财产的范围开始清晰并有所扩大,为个人破产财产和自由财产的确

  刘静著:《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以中国的制度构建为中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215页。

  定奠定了基础。

  (三)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

  个人在破产宣告后,如何生存是破产法必须关心的一个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证破产人能够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条件,否则破产人的生存权都得不保证时就可能给社会的公共安全带来一定的不安定因素。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政府从国情出发,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总体框架。形成以社会保险为中心,设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的多层次、多种类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在积极推进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同时,也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保障农民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于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可见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且不断完善中。1

  (四)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公民法律意识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都有了法律来调整。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做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另外,随着新闻传媒的多样化,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也比以前开阔了许多。社会大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程度也较之前几年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如今,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司法途径已经成为大家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思想准备。

  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313页。

  四、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目前,对于破产法的立法主要有统一立法和分别立法两种模式,鉴于我国先行的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完全没有个人破产立法,也没有适用于合伙企业等经济实体的破产制度,要纳入破产制度调整的主体比较多,如果把个人破产单行立法,那么将造成合伙企业等经济实体得不到破产制度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将现已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和将要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的其他主体规定到一部破产法中,设立不同的破产程序。体例上可以分为实体和程序两部分,实体部分主要是对于个人破产能力和个人破产特殊制度的相关规定;程序部分是对我国个人破产具体程序的规定。在程序上则可以仿照德国的做法,先设立适用于所有破产主体的破产程序,也就是以破产清算程序为主线,然后制定适用于不同的破产主体的程序规则,将法人、个人、合伙企业等的破产程序分别规定,使其更加系统化和细致化。一方面,统一破产法可以避免多部法律调整而产生法律冲突和法律漏洞的局面,也便于不同的程序间相互转化,更好地发挥破产程序的功能。也可以避免对合伙企业等经济实体破产保护的缺失,以及使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破产单独立法或在不同法律中分别规定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我国消费者破产的问题并不突出,无需另外制定消费者破产法。加之我国之前的破产法适用范围较小,新增加的主体较多,且我国的破产法制定和修改的时间都是不久之前的事情,还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所谓法律传统,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对于破产法的实施和完善更加有利。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

  我国个人破产程序应包括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两种基本程序模式,这也是和世界模式靠拢的基本模式。清算程序可以设置司法外的自愿分配程序,从而避免资源的浪费。而重整程序则需要法院予以认证保护,因为重整程序牵涉到更多人的切身利益,而重整程序由于可能涉及人数众多因此有必要设置两种不同的程序,一种可以设置为全部债权人同意的自愿重整程序,另外一种可以设置为大多数人债权人同意,并得到法院认可的强制重整程序。

  在处理清算和重整两大程序之间的关系方面,有多种模式可以选择。第一种是“一门进入”模式。即将破产和重整依通常的逻辑顺序纵向排列,先重整,重

  整不成再进行清算,使之形成一种现行后继的纵向排列关系,使其统一于破产清算程序之中。第二种是“同时进入”模式。即将两种程序予以并列,使之成为两种并行的程序。双方当时人可以自由选择破产模式,当然具体全依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清算的就以清算程序进行,当事人申请重整的就以重整程序开始。当若在重整程序中出现了需要清算的事由的话就按照清算程序予以继续进行。1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没有必要予以重整的切不可勉强予以重整,以免影响分配。在次序方面的安排,应该设置一定的条件来保证程序的正常进行,在重整方面应该将有能力进行重整的个人进行重整。同时在权限方面应该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鼓励其进行适合自己的申请,在清算分配之前任何申请都应当是予以认可的。但在保护多数人意志和债务人利益上,应作出一定的权衡,在保护大多数意志的重整计划上还要衡量少部分持有异议的债权人的利益,赋予其更多的权利,以免在重整计划中出现多数人的暴政。

  (三)个人破产的特殊制度构建

  1、自由财产制度

  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特有的制度,也是世界各国立法普遍确立的制度。自由财产是在个人破产制度中与破产财产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法律规定的,由破产人自由使用和处分,不得用于查封和扣押并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设置自由财产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破产人及其供养的家属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需要,也给了破产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自由财产的确认问题则有法院裁定和自动确定两种程序,笔者认为可以采用自动确定的方式而不是法院裁定的方式来确定自由财产。原因是,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的立法方式己对自由财产的范围做出了比较明晰的确定,着实没有必要再要求法官一一审核来确认。其次,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自由财产的确定上属于利益相悖的群体,本身就有一定的约束机制来平衡自由财产确定上的权益。从促进债务人重生的角度考虑和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利来看,在法律对自由财产的基本范围做出确定规定的基础上,采用自动确定方式确认自由财产,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就自由财产的范围有了更宽松的合意我们不妨也做出认可,将其纳入自由财产之列。

  王琳:《论个人破产制度之适当构建》,载《科技资讯》2012年第34期,第19页。

  2、破产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独有的制度,当个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免除继续清偿债务责任。个人破产免责的获得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当然免责主义,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指破产财产清算程序结束后,破产人无须提出申请,依照法律自动获得免责。二是许可免责主义,目前为德国、日本等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用,指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并不当然获得免责,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向破产法院提出免责申请,经法院审查许可后,破产人可以适用免责。三是混合主义,即当然免责和许可免责相结合。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之初,各项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社会诚信机制尚不健全,对于免责制度在整体上应采取限制的策略,不能随意地给予破产人很多优惠,否则很可能导致破产人破产欺诈或滥用破产。因此,我国宜采取许可免责主义和当然免责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方式。1

  3、失权复权制度

  破产法上的失权和复权制度是专门针对个人破产设置的,适用主体仅仅是破产的个人债务人。失权制度是规定破产宣告后,对于破产人担任某些职务的资格、行使某些权利的限制的制度。复权制度则是规定对失权的债务人取消前述限制的制度。2

  失权的方式有两种立法例,形成主义和裁判形式主义。前者是在破产宣告的同时当然对破产人或准破产人产生失权的效果。后者则由法律明文规定,在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时,由法院进行裁判对债务人的某些权利进行限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失权所采用的形式应当和免责以及个人破产适用的不同程序(个人清算和个人重整)联系起来,以免在失权复权和免责的问题上形成过多的程序环节。

  关于复权的方式,有复权主义,即破产人在某种条件或情况下即可自动的复权,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裁判,如英国;有申请复权主义,即破产人满足一定的复权条件后,不能当然复权,如意大利、法国;也有当然复权为主,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页。

  刘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7页。

  申请复权为辅的立法原则,如日本。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取申请复权为主和当然复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说破产人因清偿全部债务和完全履行重整计划后向法院申请复权,法院向其下达解除破产令通知书或证明书。而对于那些未清偿全部债务和完全履行重整计划的破产人必须经过法定的、固定的时期后才产生复权,这个时间点届满后,破产人当然复权,同时也允许破产人向法院申请解除破产令通知书或证明书以证明其以完成破产义务,可以开始新的生活。对于那些在破产后有欺诈和不诚信行为的债务人,经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申请,可以考虑课以更长的失权期间,更加严格的复权条件,以及内容更加广泛的失权限制。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个人破产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已经视为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经济上、思想上的条件和基础的制度支持已经具备。在今后我国的立法中,需要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和社会经济地发展投入更多的研究和论证,从立法模式、程序以及特殊制度的构建方面完善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障更多人合法权益的个人破产制度。

  参考文献

  1、谢俊林:《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专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2、王利明:《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11年第12期;

  3、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郑远民:《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汤维建:《个人破产法的立法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9期;

  6、韩长印:《破产理念的立法演变与破产程序的驱动机制》,《法律科学》,2012年4月;

  7、孙颖:《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

  8、王彦英、王燕霞:《试论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7期;

  9、徐静:《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10、陈秋云:《论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选择》,《理论月刊》,2010年第3期。

篇三:个人破产中保障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中自由财产制度之价值

  摘要:在西方发达国家,自由财产制度是属于个人破产制度,并且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整个一个制度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个人破产制度在多个方面与一般的破产制度有着显著的区别,个人破产制度的存在是一种保护,对债务人的保护,能够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而自由财产制度就是对于债务人的权利的保护,作为个人破产期的基本存在,通过获得发展的可能性,债权人可以得到相对公正的补偿。在我国的破产法制度的体系中,提到了个人破产制度,但是还没有确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有关部门也认识到确立个人破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民间企业和民间金融的发展,个人债务问题越来越严重,司法审判之后的结果也难以执行,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确立的必要性日益突出。2019年7月16日,包括国家发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13个省厅发表了加快市场主体撤退系统改善的改革计划,并阶段性地提出了全面建立个人破产系统的建议。2019年10月9日,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与平阳县人民法院联合报告了温州破产企业股东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事件。这是第一个事件。在中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中,这对于在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非常实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个人破产制度以为债务人提供救济作为主要目标,相比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加侧重于促使债务人的全新开始。1其中,自由财产制度是实现该救济目标的一项重要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又称豁免财产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破产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同时为债务人的重新起步提供物质条件。该制度体现出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破产法律现代化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由于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迟迟未予建立,破产实践中关于自然人的债权债务问题只能援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实践中破产财产执行复杂和困难的程度来说适用远远不足。

  二、自由财产的概念与界定

  (一)自由财产的概念

  自由财产存在于个人破产制度之中,而自有资产制度就是对自由财产的解释和管理。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已经对自由财产展开研究,而对于自由财产的解

  释有三个人的定义被广泛的接受和使用。最初的是来自范建教授的,其说明如下。“自然人破产的情况下,不按照破产手续发放,但属于自然人的特定财产。”1第二个是来自齐树洁教授的。“自由财产是指不包含在个人破产财产范围内,可以用于债务人自由使用和支配的财产。”2第三个是邹海林教授的说明。“破产法所设立的前提是,考量到债务人及其家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所需,需要能够保护他们日常的生活正常进行,因此需要给与他们最低的保障。”基于人道和社会公共福利政策,考虑到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良俗,破产者被宣布破产的情况下,特别允许持有法律财产或生存权。这些受限制的属性被称为自由属性。”3第一个和第二个解释不同,但实际上意思基本相同,第三个解释则正好与前两个有差异,第一个解释和第三个解释的最大不同点在于,第三个解释认为在破产人对外宣称自己破产时,自由财产就已经存在。这也就再次确定了自由财产产生的时间,不会是在破产程序启动期间,对于破产人而言,这段时间内所获得资产不被包含在自由财产之中,而前两个说明并未就此进行界定。除此之外还存在另一个区别,那就是对于破产程序结束时所遗留的财产性质的划分,前两个说明认为这个是属于自由财产,而第三个说明则是持相反的观点。

  对自由财产,不同的学者,他的理解也个不相同,但是在本文则是采用了范健教授和齐树洁教授的观点,也就是前两种的说明。究其原因,第一,两位教授的说明没有明确说明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是否是自由财产,但是进一步研究的话,就能够发展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就能够定义或者是判断的。实际上,破产过程中债务人取得的资产是否为自由财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原则。而立法原则中的膨胀主义是指,虽然根据破产手续的开始并没有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但是随着破产手续的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完成,或是到破产手续结束为止持续变化。破产财产的范围只能最终决定,不能在一开始或者中过程中进行判定。固定性是指法院宣布破产时,不动产仅由债务人构成,之后债务人取得的不动产不是破产的财产。换言之,在采用膨胀主义法律的国家和地区,破产手续中债务人取得的资产不是免费的资产。但是,在采用固定法的国家和地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属于自由财产。4因此,范健教授和齐树洁教

  范健,王建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第

  128页.

  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

  511页.

  邹海林:《破产程序与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第

  265页-第

  266页.

  吕梅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的范围》,中国政法大学,2016,第

  5页-第

  6页.

  授关于自语财产的定义更为精准。

  (二)自由财产与相近概念之辨析

  1.自由财产和不可强制执行财产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债务人成为被执行对象,其财产将由法院执行,但法院不能执行所有财产,为了确保日常生活,必须留下一部分财产执行己被称为不能执行的财产。没有强制力的财产和自由财产功能都是为了保障债务人能够获得基础的生活权利,这两个非常相似,因此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统中,没有强制力的资产被直接分类为免费资产。在这些领域,直接规定没有强制力的资产不能用于个人破产的清算。也就是说,没有强制力的财产是免费的财产。但是,两个概念存在于不同的系统中,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不同的领域内使用不一样。首先有各种各样的应用程序。在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程序中适用了自由财产,当神情破产时,债务人就已经失去了对于债务的支付能力,而对于自有财产而言,它不能简单的拥有债务偿还,债务人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当债务人拒绝执行时,法院可以根据判决的结果去执行。

  第二,属性的范围不同。没有强制力的财产范围,只包含被执行死刑的人的基本生活财产,其价值非常低。在免费财产范围内,不仅包括债务人的基本生活财产,还包括价值不一定低的其他一些财产。

  第三,是否可以用其他方法实现安全权。2种财产有安全性的情况下,结果不同,没有强制力的物件的安全性不会受到物件的性质的影响,可以达成。在难以确保担保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没有占有,也不一定需要作为债权人担保的免费财产等免费财产。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需要分别理解和运用。

  2.自由财产和救济性财产

  救济性财产是指政府对于那些已经收到自然灾害所伤害,或者是那些由于客观原因,家庭生活困顿的人员所提供的家庭收入保障。对于这些人员而言,他们对于生活的物质要求通常也比较低,就算是如此,还是无法正常生活,因此国家发放救济性财产是为了保障他们基本生活。而对于救济性财产的发放是有一定的法律要求的,执行过程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而自由财产和救济性财产其实都是对

  于低收入人群的一种权利保护,因此在这种观点上,两者有所相同。虽然两者之间有共同点,但是两者也存在着不同点:第一,救济财产是国家面临个人无法应付的困难时发行的财产。和个人是否负债没有关系。但是,免费财产存在于个人破产制度中,只有在个人借款不能全额偿还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免费财产,救济财产只不过是满足个人最低生活水平的一种保证财产。而且最多只能保证个人的生存。免费财产不仅保证债务人的基本存在,还保证债务人能够继续发展。由免费财产提供的价值远高于救济财产的价值。属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两者之间的差异显著。

  (三)自由财产的特征

  1.自由财产的不确定性

  根据上述概念所定义的自由财产概念,自由财产实际上是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方面是指那些可以保护债务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基本权利的财产,另一方面则是指债务人与特定的个人关系或精神关心的财产。这两个部分定义属性的范围更宽,而且对于财产的界限也有些含糊,难以界定。根据债务人居住地区和债务人居住地区的不同,那么所需要的价值也自然不同。消费水平、不同领域需要不同的金额。例如,当债务人是处于不同的区域,生活着经济发达地区的债务人,和生活在西北地区的债务人,他们日常生活发展所需要的数量有着显著的差异。这特别适用于债务者和特定的个人关系或精神关心的财产。每个债务人都有自己和个人的关系和精神上关心的财产,不同债务人拥有的财产完全不同。比如说,运动员的奖牌对运动员来说是道德上的关心对象,但是对于奖牌的购买者来说,奖牌就不需要道德上的关心,它就是单纯的价值属性。因此,在决定债务人是否有特定的个人关系时,或者财产范围的精神利益也应该不同对待。因此,无论是列举还是一般化,都不能正确且全面地决定自由财产的范围。这是一种公平的财富,它带来了一定范围的无法界定,自然也就无法公平进行判断

  2.自由财产的暂时性

  自由财产制度只适用于个人破产期间,自由财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的确立,只是为了暂时保护个人破产期间,债务人能够获得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但

  是这个保障不是长久的,伴随一个人一生的。因此,在短时间内,债务人可以获得自由财产,但是不能长期去保障。对于自由财产,它只会存在在债务人在破产这个时间段内,当破产之后,那么自有财产就随之消失。这是由于,所谓的自有财产是对以前债务的一种财产定义,它并不能延续到后期的债务关系之中,所以自有财产的存在是短暂的,对于债务人而言,他并不能保障后期的生活,也不是一直持续到这个人生命结束。

  3.自由财产的最低保障性

  自由财产和救济性财产之间,在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方面有着一定的相同点,他们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这部分群体的生存,是对不幸的人们的救济。有几个相似的概念和内容。这当然会给免费的属性带来最小的安全特性。所谓最低限度的担保,就是指债务人也是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医院,他们的生活也就是在社会的最低层,自有财产就是给他们能够生活的支撑。结果,有必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自由财产的比例特别的大,就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影响,影响到他们的财产追偿。不过,这里所界定的对于债务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是和救济性资产的最低保障有所差异,因为自由资产其根本还是债务人自己的资产,而资产的界定是严格的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进行的,所以自由资产其实就是债务人自己的资产,也就是说自己保留部分资产用于自己的生活。但是救济性财产则是需要依靠国家或者是政府来提供,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是政府的。如果当政府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完整,或者是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那么弱势群体的救助就会收到严重的影响。而对于自有财产而言,则是当个人破产制度存在问题时,才会受到影响。

  三、自有财产制度的价值

  在个人破产制度中,自由财与债务人的个人利益有关。破产时债务人能否得到自己后期生活所需要的资产,以及资产数量的多少,会对债务人后期的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个人破产制度需要自由财产规定专用的制度,产生了自由财产制度。只有当自由财产制度设立之后,个人破产制度之中存在自由财产。对于债务人而言,缺少自由财产,债务人在个人破产期间便没有可以支配的财产,其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生存都无法保障了,债务人便很难做到如期偿还债务,更不用说债务人的再生了。如果债务人一心只想着逃避债务,必然会损害债权人的

  利益,更甚者,会对社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因此自由财产制度在个人破产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容忽视。

  (一)明确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范围

  需要自由财产制度的理由首先是,能够明确个人破产制度中自由财产的范围的自由财产制度。决定了自由财产的范围,破产期间,个人可以顺利地适用破产制度,得到有效的救济。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对于自有财产的界定,毕竟范围的大小关系到债务人在个人破产期间能够得到多少财产。而且自由财产范围的明确能够让债务人清晰的知道自己能得到多少可支配财产,更加主动地申请个人破产。自由财产的范围广就意味着债务人能够得到的可支配财产多,自由财产的范围窄就意味着债务人能够得到的可支配财产少。

  1.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原则明确

  任何规定都有其原则,自由财产制度之所以能够确定自由财产的范围,首先是因为能够对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原则进行明确。有了基本原则,确定自由财产的范围就有了依据。通过上文对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研究,我们发现,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原则都是由自由财产制度体现出来的,这些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虽然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但是其遵循着一些共同的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原则就是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美国自由财产制度还体现出了保障债务人精神生活的基本原则,因此,自由财产的范围比其他几个国家明显要大很多。

  2.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方法明确

  遵循原则过后还要有方法,自由财产制度之所以能够确定自由财产的范围,其次是因为能够对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方法明确。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方法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对自由财产设定价值上限。这种方法是指在个人破产期间,债务人可以在自己所有的财产中挑选出自己需要的财产,但是挑选出来的财产总价值必须在设定的价值上限之内。这种方法给了债务人挑选财产的权利;第二种是采取列举的方式确定自由财产的范围。这种方法是指直接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明确自由财产的范围,前文提到的美国和英国都是采用的这种方法。该方法能够清晰地确定自由财产的范围,可以说是对债务人利益的兜底保障;第三种是采取概括的方式确定自由财产的范围。这种方法是指在法律中只对自由财产范围进行

  大致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哪些属于自由财产,而且往往需要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辅助才能够确定。前文提到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是采用的这种方法。这三种方法各有优劣,但是不管是适用哪一种方法,都是由自由财产制度确定的。自由财产制度会根据不同国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不同规定选择最适合的方法。

  3.自由财产范围的一般构成明确

  自由财产制度之所以能够确定自由财产的范围,最后一个原因就是能够明确自由财产范围的一般构成。首先需要对于自由财产进行基本的界定,从而有了确定自由财产的方法,然后还需要对其进行深层次的解读,制定其的详细规定。如,美国在这方面制定的基本原则就是,需要对债务人的生活,发展,以及精神心理状态有保护,在方法上选择了列举的方法,此时,美国自由财产的范围包括一定价值的居住不动产、机动车、家庭陈设物、生活必需品、珠宝饰物、职业必需品等等。我们可以看出,自有财产的范围组成了自由财产制度。同时,自有财产制度的确定原则以及方法发生变化时,制度也就发生了变化,例如英国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并没有保障债务人精神生活的原则,这样一来,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基本原则和美国就有了差异,自由财产范围的一般构成便和美国产生了不同。但是,对于自有财产的范围发生变化时,自有财产范围是由制度决定这个原则是不会发生改变的。

  (二)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

  自由财产制度之所以有其必要性,其次就在于自由财产制度能够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在只有企业破产制度的国家,没有自由财产制度,其破产制度几乎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例如我国的破产制度,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制度,虽然明确规定会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债权人才是真正的主导者,债务人基本没有话语权。在破产法律条文中,破产法律制度会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保护债权人的规定比保护债务人的规定要多很多,债务人的利益在很多时候都是被忽视的,一旦债务人破产,整个破产程序都是由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主导的,债务人已经被忽视在了一边。就算是有帮助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程序,也不过是为了更好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或者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罢了。然而在有了自由财产制度的国家,债务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少则债务人的基本生存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多

  则债务人能够得到继续发展的经济支持。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依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得到了很好的平衡,而这一平衡的产生都是因为自由财产制度的存在。

  1.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

  自由财产制度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真的是对债务人及其家人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债务人一旦申请个人破产,自己的财产都会在第一时间被控制,此时,债务人及其家人日常的生活就会受到影响,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肯定是不行的。自由财产制度对债务人提供了申请自由财产的权利,债务人申请所得的自由财产不会用于破产清偿,全部可以由自己支配,而自由财产主要就是能够满足债务人及其家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这样一来,债务人及其家人日常的衣食住行能够在最低限度内得到满足,基本生存就得到了保障。

  债务人虽说理应用自己的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但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不能让债务人在无法生存的条件下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能够继续生存的机会都被剥夺了,那不就等于对债务人进行了死刑宣判。自由财产制度就是让债务人能够有喘息的时间,这样债务人就不至于连活下去的勇气都没有了。自由财产制度在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基本生存的同时还对债务人的发展提供了支撑。债务人申请得到自由财产,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之后还没完,毕竟债务人不可能靠着自由财产过完余生,国家也需要债务人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力的人,所以债务人需要能够走出破产的阴霾,开始全新的生活。为了帮助债务人破产之后的发展,美国的自由财产制度直接将自由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将有利于债务人发展的财产纳入了自由财产范围。其他国家的自由财产制度为了帮助债务人继续发展还提供了债务免除等方法。总之,自由财产制度为债务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2.鼓励债务人主动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自由财产制度既然能够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那么当债务人出现个人破产事由时,必然是非常愿意主动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的。因为自由财产制度的存在让债务人知道,就算是申请了个人破产,自己的衣食住行也是有着落的,自己和家人的基本生存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不至于流落街头。但是如果没有自由财产制度,那么也就没有保障债务人利益的自由财产,当债务人意识到自

  己破产期间的生存问题都无法解决时,肯定更倾向于逃避债务,而不是主动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同时,债权人一般也不会提出破产申请,因为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破产可能并不是最有利于自己的情形。债务人不破产,债权人就能够通过其他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样得到完全清偿都是有可能的。如果进入了破产程序,无数个债权人就会出现,基于公平受偿的理念,想要得到完全清偿基本是不可能了。我们发现,没有自由财产制度,整个破产程序可能都无法开展,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都不进行破产申请,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根本解决,这对于双方甚至社会都是一种危害。自由财产制度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给了债务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的信心,债务得到解决,未来的生活也有了一定的希望,债务人肯定是极其乐意主动提出申请的,自由财产制度可以说是解救了债务人。

  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重利益

  通过前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自由财产制度对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不遗余力,可以说就是为了保护债务人而生的,不仅为债务人提供了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免于陷入绝境,还为债务人的继续发展提供了支撑。但是自由财产制度就只是保护债务人吗,这显然不是的。虽说自由财产制度的主要目的确实是在个人破产制度中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但是也考虑到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首先,如果没有自由财产制度,债务人一味逃避尝还债务,不愿意进入破产程序,那么债权人可能连债务人在哪都不知道,更别说清偿债务了。而有了自由财产制度后,债务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得到了解决,这让债务人愿意进入破产程序,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部分清偿。

  其次,自由财产制度让债务人有了继续发展的可能,一旦债务人能够在破产过后重新发展起来,那么债权人也是能够受益的。因为在个人破产期间,债权人牺牲自己部分的债权利益帮助债务人维持基本的生活,为债务人的发展提供可能,这对于债务人来说不单单是制度带来的,还有债权人对自身利益的主动放弃,所以部分债务人重新发展起来过后,不会忘记这份情谊,会对之前无法清偿的债务进行重新清偿,债权人此时获得的利益不比当初放弃的利益少。因此,在自由财产制度的帮助下,债权人得到了还算满意的清偿,债务人也能继续开始自己的事业,双方实现了共赢。

  (三)保护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

  自由财产制度之所以有其必要性,还有一点就在于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保护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债务人产生债务以后,自己的生活肯定会过的不如负债以前,同时债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债权人就会一直来影响债务人的生活,如果债务人能够及时清偿债务还好,双方都皆大欢喜,但是一旦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能就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因为讨债而引发的惨案真的数不胜数,社会利益在一起起案件中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但是有了自由财产制度之后,这样的惨案必然会逐渐消失,社会整体利益将不会因为债务问题而受到损害。

  1.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社会能不能稳定发展和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息息相关,任何一个人都会因为自身的行为而影响社会,毫无疑问,个人破产过程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行为也不例外。也就是说,不管是个人破产过程中的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他们的行为都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影响。特别是债务人,如果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后变得一无所有,自己和家人的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流离失所,无法生存,债务人就会采取一些极端行为,这些极端行为势必会增加社会混乱的可能性,甚至滋生各种犯罪,社会的稳定必然受到影响。社会产生混乱以后,人们生存已经是不易,一般人难以为社会做出贡献,这样一来,社会的发展速度就会减慢。

  因此,债务人能否在个人破产期间得到应有保障,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影响重大。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充分考虑破产债务人面临的问题,为债务人在个人破产期间提供了应有的保障,债务人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自然就不会做出极端行为,社会自然就不会因为债务人而产生混乱,社会不乱,便能够稳定发展,总之,自由财产制度间接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文化特性

  信仰马克思主义的我们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一种,那么其一定由对应的经济基础决定,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不一样就是因为经济基础的不同。决定自由财产制度的经济基础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之前的社会之所以没有完整的自由财产制度,就是因为那个时期的社会没有市场经济来对自由财产制度进行支撑。从十六世纪的西方开始,市场经济逐渐成为主

  流,竞争也随之产生了,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这个时期的准则。在市场经济下,最常见的就是企业破产,因此各国都有了关于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企业破产相对是比较简单的,把企业剩余的财产进行破产处理,最后注销企业就行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经济活动变得越来越广泛,出现了个人破产,而个人破产比企业破产要复杂一些,个人破产过后,不能像企业一样直接消失,因为个人就算是破产了也要继续生活,不可能一破产就死去。此时,一些走在前面的国家制定出了个人破产制度。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法律制度也会不断出现,自由财产制度就是在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其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

  文化和法律制度一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种,而且文化和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法律制度可以说是文化的一部分,文化在潜移默化间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影响。不管是哪个国家,文化都是不断发展的,就像经济的发展一样,文化也会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产生变化。文化的变化和经济变化一样,也会带来法律制度的变化。自由财产制度当然也是受到文化变化的影响的,过去的人们在思想上不能接受个人破产,特别是债权人,因此,自由财产制度是不可能产生的。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接受了新的文化,思想产生了变化,变的可以接受个人破产了,此时,自由财产制度便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产生而出现了。可以说自由财产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文化下产生的。综上所述,自由财产制度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文化特性的产物。

  3.有利于国家对个人破产申请的控制

  有了自由财产制度之后,债务人依靠自由财产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债务关系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是,总会有一部分债务人滥用自由财产制度,谋取更多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且如果债务人过分依赖自由财产制度,导致个人破产案件过多,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因此,国家就需要对债务人的个人破产申请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恶意的债务人利用自由财产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控制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而自由财产制度本身其实就是国家对个人破产申请进行控制的最好工具。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一方面是为了摆脱债务纠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得到自由财产,如此一来,如果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以后得到的自由财产并不是很多的话,那么债务人对于申请个人破产的积极性就会大大下降,自

  由财产范围的大小成为债务人是否愿意申请个人破产的决定因素。

  例如美国新旧破产法施行时的不同,在新破产法施行之前,自由财产范围规定的窄,新破产法施行之后,自由财产范围规定的宽,新破产法施行之后的个人破产申请率明显比新破产法施行之前的个人破产申请率高很多,新破产法施行后,个人破产案件占破产案件的比例非常高。所以,可以通过自由财产制度控制自由财产范围这一方法来控制个人破产申请。个人破产申请的数量得到了控制,个人破产案件也就相应地得到了控制。综上所述,国家可以利用自由财产制度解决个人破产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并对个人破产申请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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