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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监理规范8篇

发布时间:2022-11-15 10:45:04 来源:网友投稿

完整版监理规范8篇完整版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完整版监理规范8篇,供大家参考。

完整版监理规范8篇

篇一:完整版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0.4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0.5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0.6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0.7

  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0.2

  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0.3

  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4

  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5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0.6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

  的监理工程师。

  2.0.7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0.8

  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2.0.9

  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2.0.10

  合同文件指施工合同、图纸、技术规格书、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2.0.11

  监理合同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署的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中责任、权力、义务等的协议和条款。

  2.0.12

  工程计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与方法,对承包人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或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其工程量或工作量。

  2.0.13

  支付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或工作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价款及方法付款给承包人,包括预付款、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

  2.0.14

  预付款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和动员费用。

  2.0.15

  中期支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被批准的承包人的申请,按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付款。

  2.0.16

  最终支付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后,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按照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付清全部工程款。

  2.0.17

  交工验收及保修期自承包人提出预验收申请及交工申请至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的时期。

  2.0.18

  分包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承包人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2.0.19

  指定分包按合同文件规定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施工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等,分包给由业主指定的其他承包人。

  2.0.20

  工地会议监理工程师为有效地进行工程监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围绕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合同管理等事宜召开的会议。

  2.0.21

  中间验收证书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施工完成并满足业主和使用要求,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

  2.0.22

  交工验收证书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完成,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

  2.0.23

  工程保修终止证书工程保修期满,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由业主组织复验后签发的解除承包人工程保修责任的证明文件。

  3

  一般规定

  3.0.1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下列文件和资料进行施工监理:

  (1)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等;

  (2)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与合同文件;

  (4)

  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

  (5)

  业主、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要和经确认的其它文字记载。

  3.0.2.

  施工监理阶段应包括施工招标期、准备期、施工期、交工验收和保修期。

  3.0.3

  监理组织和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3.0.3.1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并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工期、环境条件等因素,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3.0.3.2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现场设置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或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平行试验。

  3.0.3.3

  监理机构应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工作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3.3在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等。

  3.0.4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1)

  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标;

  (2)

  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

  (4)

  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控制点并核验承包人设立的测量网

  点或基线;

  (5)

  组织或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

  (6)

  检查施工人员、机械、材料的进场情况,审查承包人

  的开工申请,签署工程的开工令;

  (7)

  主持或参加工地会议,并进行有关协调;

  (8)

  控制施工质量,检查或检验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检查施工原始记录及报告;

  (9)

  对隐蔽、分项和分部工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验收

  并签字,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10)

  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

  处理方案及其补救措施;

  (11)

  检查工程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12)

  审查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13)

  进行工程计量,审核工程支付申请;

  (14)

  审核承包人提出的交工申请,组织初验合格后及时向

  业主转报;

  (15)

  参与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

  (16)

  提交相应的施工质量评价意见和监理工作报告;

  (17)

  协助业主审查竣工结算;

  (18)

  审核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情况。

  3.0.5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权力:

  (1)

  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受监工程独立进行监理;

  (2)

  查阅受监工程的有关文件;

  (3)

  参加业主和承包人召开的受监工程的有关会议;

  (4)

  制止各种质量与性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5)

  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进行验收的隐蔽工程拒绝计量;

  (6)

  当工程进度滞后于计划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

  (7)

  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情况严重

  时,报告业主同意后可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的人员,直

  至建议业主更换承包人。

  3.0.6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义务:

  (1)

  设置或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经业主认可;

  (2)

  按监理合同的规定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

  (3)

  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等情况;

  (4)

  及时向承包人转达业主指令和修改设计;

  (5)

  及时转达承包人对业主的要求、建议与意见等;

  (6)

  按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工程计量和支付

  等签认手续。

  3.0.7

  监理人员应具有下列职责。

  3.0.7.1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下列职责:

  (1)

  对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并定期向监理单位报

  告工作;

  (2)

  明确监理机构职能分工和监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3)

  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4)

  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5)

  组织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监理机构有关文件,下达有

  关指令;

  (6)

  参加招标和评标工作;

  (7)

  审批承包人申报的有关申请报告和报审表;

  (8)

  组织编制并签发监理月报;

  (9)

  组织审查承包人的交工申请和交工预验收;

  (10)组织实施工程项目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11)组织整理工程竣工监理档案资料,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3.0.7.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下列职责:

  (1)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组织并指导监理员的工作;

  (3)

  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方案;

  (4)

  检查承包人的测量控制网点或测量基线;

  (5)

  核实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情况,检查进场材料、构

  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6)

  组织或参加隐蔽工程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7)

  检查工程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问题;

  (8)

  进行工程计量;

  (9)

  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资料;

  (10)做好监理日记并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月报和

  监理工作总结。

  3.0.7.3

  监理员应具有下列职责:

  (1)

  掌握工程施工情况,旁站监察承包人施工;

  (2)

  记录工程进度的详细情况及有关情况;

  (3)

  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

  做好详细准确的监理日记,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

  报现场的异常情况。

  3.0.8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监理用表,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认真填写承包人用表。常用施工监理表见附录

  A。

  3.0.9

  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全面履行施工监理的职责、权利、义务;

  (2)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超越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3)

  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单位有利害关系;

  (4)

  监理人员不得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5)

  监理人员不得泄漏获悉的工程有关的商业秘密。

  4

  施工招标期监理

  4.0.1

  施工招标期,监理机构可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1)

  协助业主核定工程量;

  (2)协助业主编写施工招标文件;

  (3)

  协助业主审查投标人资格;

  (4)

  参加开标和评标工作;

  (5)

  协助业主签定施工承包合同。

  5

  施工准备期的监理

  5.1.1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派出能满足

  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组建监理机构。

  5.1.2

  依据监理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应在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现

  场,配备必要的监理设施与设备。

  5.1.3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并掌握有关标准及测试方法。

  5.1.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主持制定《监

  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按时报送业主。

  5.1.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施行。

  5.1.6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概述,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组成、结构型式等;

  (2)

  监理工作依据;

  (3)

  监理范围和目标,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质量等级、进度、费用控制等;

  (4)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职责分工和进场计

  划安排等;

  (5)

  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工地会

  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其他监理工作制度;

  (6)

  工程质量控制,包括质量控制目标分解、质量控制程

  序、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风险控制措施等;

  (7)

  工程进度控制,包括进度控制目标分解、进度控制程

  序、进度控制要点和进度风险措施等;

  (8)

  工程费用控制,包括费用控制目标分解、费用控制程

  序和费用风险控制措施等;

  (9)

  合同管理,包括工程变更、分包和索赔的管理及协调

  方法等。

  5.1.7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控制目标;

  (3)

  施工工序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4)

  采用的质量控制标准;

  (5)

  隐蔽、分项工程的验收方法和程序;

  (6)

  文件处理程程序

  6

  施工期监理

  6.1

  工程质量控制

  6.1.1

  工程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的签认;

  (2)

  巡视和旁站;

  (3)

  典型施工确认;

  (4)

  实验成果和检测结果的审查;

  (5)

  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检查;

  (6)

  组织召开必要的现场会议;

  (7)

  组织隐蔽工程、分项和分部工程的验收。

  6.1.2

  工程质量控制应遵循下列的原则。

  6.1.2.1

  工程质量控制应以预防为主,监督承包人按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1.2.2

  应以合同文件和有关标准为依据,督促承包人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6.1.2.3

  应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方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质量管理体系。

  6.1.2.4

  对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1.3

  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自检合格填写的“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报验单”,进行现场检测、抽样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掩盖或下道工序施工。对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责成承包人限期纠正后并重新报验。

  6.1.4

  “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的签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定货前,应由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等材料,必要时应进行考察。对新材料、新产品应核查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2)

  对进场的材料,承包人应取得材料质保书,进行复检,并由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送检,对重要材料应由监理机构进行平行试验;

  (3)

  对进场的构配件和设备,经承包人复检、测试合格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验产品合格证书。

  6.1.5

  对承包人自行检测的材料的混凝土试件,监理机构应按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进行平行试验。

  6.1.6

  巡视和旁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监理工程师应采用目视、测量或抽检试验等手段,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

  (2)

  监理工程师应对关键部位的混凝土浇注和倒滤层、沉桩、灌注桩、强夯、排水板、主要构件及设备安装等施工过程进行旁站;

  (3)

  对巡视和旁站所发现的质量问题,视程度可采用口头通知、监理例会纪要或监理通知单等形式,要求承包人予以改正,承包人应将整改结果书面报

  告监理工程师。

  6.1.7

  对重要工程部位的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查确认;对重要项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要求承包人进行典型施工,并在典型施工工艺和质量检查确认后,进行大面积施工。

  6.1.8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并进行工程的预验、复验、中间检查等工作。

  6.1.9

  对大型工程,监理机构应组织召开现场会,由各相关承包人对各施工项目进行互检。

  6.1.10

  隐蔽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0.1

  监理工程师应对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报送的“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进行验收;

  6.1.10.2

  监理工程师对验收合格的隐蔽工程,应签认“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对不合格的隐蔽工程,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

  “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

  6.1.11

  分项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自检合格报送的分项工程“隐蔽/分项工程报验单”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

  6.1.11.2

  对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

  6.1.12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对施工过程中可以弥补的质量问题,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必要时应进行返工。

  6.1.12.2

  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承包人写出质量问题报告,并报告业主,由承包人按设计单位的意见进行修补和加固。

  6.1.12.3

  对施工期间发生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的技术处理措施。当提交的技术处理措施得到批准后,应恢复施工。

  6.2工程进度控制

  6.2.1

  工程进度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查各施工项目之间的合理搭接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2)

  审查承包人的人员、船机、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3)

  检查进度安排与施工程序的协调;

  (4)

  检查施工进度与其他计划的协调;

  (5)

  审查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6.2.2

  工程进度控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应保证合同文件约定的工期目标;

  (2)

  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

  应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关键路线进行控制。

  6.2.3

  工程进度控制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

  对承包人报送的总进度计划、年计划、季进度计划,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2)

  对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计划进行审查签认;

  (3)

  对月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4)

  当工程进度严重偏离工期目标的应签发“监理业务联系(通知)单”,要求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直至实现计划目标。

  6.2.4

  应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动态控制,做到日掌握,周检查,月总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收集有关进度报表资料;

  (2)

  应检查工程进度的执行情况,核实承包人提供的进度报表、资料,每半月或一个月进行一次工程进度统计,报送业主;

  (3)

  应定期主持或参加有关工程进度协调会议;

  (4)

  应采用反映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差异的进度控制图、表,对工程实际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6.2.5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对实际工程进度的分析,当影响关键路线的工期滞后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进行调整,加大施工力度,其调整措施应经监理机构批准;

  (2)

  因业主、设计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签认并经业主批准,由承包人重新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3)

  对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拒绝接受监理机构提出的进度调整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并及时向业主报告。

  6.3

  工程费用控制

  6.3.1

  工程费用控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审核工程费用年度使用计划;

  (2)

  签认予付款申请;

  (3)

  工程计量,签认中期支付申请;

  (4)

  签认变更支付申请;

  (5)

  定期进行工程费用分析;

  (6)

  制定索赔防范措施,签认索赔文件。

  6.3.2

  工程费用控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6.3.2.1

  应依据国家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文件等有效控制工程费用。

  6.3.2.2

  对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约定不符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进行工程计量。

  6.3.2.3

  监理工程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认工程款申请。

  6.3.2.4

  对工程费用的索赔应合理、公正。

  6.3.3

  工程予付款申请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银行保函后依据合同文件签认。

  6.3.4

  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单价合同,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核实和确认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

  对总价合同,应根据承包人中标价,按项目进行分解,并将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在各项中,形成调整单价,报业主批准后执行;

  (3)

  工程计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可每月计量一次,也可按工程部位计量;

  (4)

  工程计量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

  (5)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填报的工程量有异议时,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量进行核实,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核实的工程量进行签认,并通知承包人;

  (6)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文件规定核实已完工程的费用。

  6.3.5

  中期支付申请,应以核定的工程量和工程费用为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中期支付应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扣除工程预付款。

  6.3.6

  因工程变更、物价和费率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应按合同文件规定,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工程费用,并签认变更支付申请。

  6.3.7

  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进行核查,或对承包人造成的工程损失进行测算,并经业主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认。

  6.4

  合同管理

  6.4.1

  合同管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分包工程管理;

  (2)

  工程变更管理;

  (3)

  索赔管理;

  (4)

  工程保险管理;

  (5)

  争端调解。

  6.4.2

  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6.4.2.1

  监理工程师应科学公正地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6.4.2.2

  监理工程师应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违约行为。

  6.4.3分包工程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4.3.1分包工程的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包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专业许可证、分包工程管理人员的资质及施工机械状况等;

  (2)

  分包工程类别与数量;

  (3)

  分包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4)

  分包工程的工期。

  6.4.3.2

  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承包人负责处理。对指定分包工程发现的问题应由指定分包人负责。

  6.4.4

  工程变更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4.4.1

  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4.4.2

  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变更,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

  6.4.4.3

  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查,并取得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6.4.4.4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延长工期报审表”进行审查,报业主批准。

  6.4.5

  对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就其中申诉的理由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程序报业主批准。

  6.4.6

  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工程保险情况的检查。工程保险应满足合同保险金额和合同工期的要求。

  6.4.7

  当业主和承包人因合同争端要求调解时,监理工程师应对争端事件进行调查,并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调解。当需由仲裁机构仲裁时,监理工程师应为仲裁机构提供准确真实的材料。

  6.5

  工地会议

  6.5.1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和工程具体特点,主持或参加工地会议,其形式宜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周例会、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和专题会议等。

  6.5.2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6.5.2.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开工令前进行。

  6.5.2.2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业主或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主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设计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负责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应参加会议。

  6.5.2.3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人员介绍;

  (2)

  承包人施工准备情况介绍;

  (3)

  业主职能部门和办事程序说明;

  (4)

  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监理程序和确定协调方式确定。

  6.5.3

  周例会和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应符合下列规定。

  6.5.3.1

  业主、承包人和监理机构应通过周例会和月度生产协调例会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5.3.2

  周例会和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应在施工期内定期召开,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月度生产协调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6.5.3.3

  周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承包人的负责人、分包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参加会议,业主代表可视情况参加会议。

  6.5.3.4

  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主持,承包人的负责人、分包负责人、业主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参加会议。

  6.5.3.5

  周例会和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纪要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的原因;

  (2)

  检查工程进度情况、确定下一阶段进度目标;

  (3)

  检查现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情况,分析存在的质量问题;

  (4)

  分析工程质量和工程技术方面有关问题,明确主要改进措施;

  (5)

  讨论工程费用核定及工程款支付中的有关问题;

  (6)

  讨论工程变更、存在的主要问题;

  (7)

  检查施工环境及施工安全等情况;

  (8)

  讨论索赔问题;

  (9)

  协调分包工程的管理;

  (10)明确对进度计划和工程质量的要求。

  6.5.3.6

  周例会和月度生产协调例会应由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应真实、简明扼要。会议纪要应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应附有参加会议人员签字表。纪要中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解决。

  6.5.4

  专题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6.5.4.1

  对施工专项问题,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6.5.4.2

  专题会议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对其他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6.5.4.3

  专题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业主代表、承包人的负责人、分包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参加会议,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6.5.4.4

  工地专题会应由监理人员作好记录,并形成会议记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6.6

  施工监理交底

  6.6.1

  监理机构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后、下达工程开工令前向承包人进行施工监理交底,其中心内容是贯彻《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6.6.2

  施工监理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

  6.6.3

  施工监理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

  (2)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

  监理工作内容和有关报表的填报要求;

  (4)

  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篇二:完整版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下称监理规范)4.2条对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下称“监理细则”)的编制已有基本规定。但目前监理细则很多是建设工程规范、标准的简单堆集,针对性不强,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不明确、没有什么可操作性,尤其是缺乏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加上把监理细则当成应付公司或主管部门检查的东西,细则编写流于形式,既不能指导监理工作,也未能充分展示自己的监理水平。

  现场监理人员大多仅仅是套用范本,并未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完善,还是在走形式。主要原因是对细则的编制与作用认识不足,达不到公司要求的“监理人员看了细则到工地就知道要干什么”的要求。

  1监理细则编制前的工作

  1.1监理细则编制计划和人员落实

  在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后,第一次工地例会召开之前,总监要就《监理规划》等作详细的内部监理工作交底,让监理人员对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有个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凝聚共识,保证以后工作衔接有序、顺畅,对后续的监理细则编制做好计划和人员落实(也可在监理规划中列出需编制的监理细则,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督促其尽早做好相关准备。

  1.2收集、熟悉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编制的细则要有针对性。编制人员首先必须非常熟悉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积极参加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对一些必要的技术资料要收集齐全并认真、仔细研究可能对工程实施及施工安全造成的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也有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3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很多细则中的编制依据根本就不提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也许确实是根本就没有仔细研究过,也就谈不上细则的针对性。当然也有很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本身就没有针对性、粗编滥造。这时监理人员首先就应该认真审核承包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督促其修改完善。

  1.4编制前组织讨论沟通,集思广益

  现在大多数监理人员来自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及刚刚毕业就从事监理工作的毕业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验等千差万别。虽然《监理规范》要求监理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但因个人精力、学识经验总是有限,所以细则编制前,总监应组织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参与研究前述文件资料,扬长避短、集思广益,不管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应积极参加细则的编制。目前很多监理细则的编制均由一人“搞定”(从“编制”栏签字可见),更有甚者多专业细则均是由同一人编制(这种“通才”毕竟少见),细则质量的高低可想而知。

  让项目监理人员都能参与监理细则的编制,既可以使之在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工程、对图纸的了解和熟悉程度,使监理细则内容更切合工程实际,也可以防止一些监理人员不看图纸只凭经验监理的倾向,实际上也培养了监理人员能算、能说、能写的能力。

  2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及编写

  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五个方面,即工程概况及特点、编制依据、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和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2.1工程概况及特点

  工程概况及特点是指所编制的分部、子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概况和特点。

  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位置,规模,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概况及功能,气象、水文、地质等主要自然条件等,也可以以表格的形式来表现。

  工程特点应概括工程的主要特征,例如屋面防水包括卷材、水泥基、911涂料等专业特点,应突出“新”、“难”、采用的“四新”技术及施工难点等。只有把握住工程难点、重点,监理细则编制才可能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2.2监理细则的编制依据

  《监理规范》已规定编制依据有已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这里需注意的是要注明所引资料尤其是规范标准的全称、文号或版本号及适用范围(现场经常发现细则的编制依据是过时作废的规范)。视实际情况,细则编制时还可能要参考《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文件规定以及建设单位等有关管理文件等,如有参考均应列入编制依据。

  2.3监理工作的流程

  监理工作的流程即监理工作的先后次序。监理工作流程应体现专业工程的特点,区别于监理规划中的监理工作总流程,流程应具体清晰地表示监理工作的名称及主要工作内容。流程要体现监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逻辑合理,执行方便通畅,监理工作流程中遇到判定性的程序宜统一使用“合格”、“同意”等中文用语,不要一时“合格”一时又“yes”。

  2.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我们常说要对工程实施“全面控制”,实际上监理的“全面控制”是建立在有效控制工程“要点”上。只有明确控制要点及目标值,指出控制、预防方法和措施,才能做到“全面控制”。“要点”的确定,与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理解、把握程度以及我们监理人员及监理企业的水平有关。因此在编制监理细则前就要明白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目标,才能按与之相适应的要求进行“要点”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合格工程是不能用省优、国优的标准去要求的,如果这样既会增加承包单位的成本,也会给监理工作带来被动。

  (1)对工程实施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就是“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所以除了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设置停止点,还要对工程的难点、重点以及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地方设置见证点或停止点,包括如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主要原材料、设备质量的进场检验和抽检,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审批,隐蔽工程的验收,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等都是控制要点。

  (2)控制要点的设置与否宜根据承包单位的工艺水平、施工条件、施工机械的性能和质量保证的可靠性等因素确定,应体现过程控制以及主动控制与预先控制的原则,且宜按监理工作流程的先后顺序逐一设置控制要点。

  (3)目标值应在符合合同条款、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目标值尽量定性,且宜统一使用表格形式表达。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颁布后,诸多监理细则并没有结合工程质量目标参考《评价标准》来写,也没有考虑当地的评优程序和要求,监理目标值基本上都是限于搞合格工程,施工时也是这个没做那个没搞给评优带来困扰。所以细则编制时还要注意根据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确定其分部、分项工程甚至检验批的质量目标来编写监理控制要点和目标值,之前也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创优方案,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创优分目标。这一点非常重要。

  2.5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应结合监理工作控制要点有针对性的阐述,对重要关键的控制点要重点阐述。

  (1)监理工作的方法,主要是明确控制要点怎样控制,即由谁(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在何时、何地、采用什么手段予以控制以及明确应有的控制记录。监理工作常用的控制手段有见证取样送检、抽查(含实测)、旁站、巡视等,在控制手段中应注明目测法、量测

  法、试验法等质量检验的具体应用。

  1)见证取样送检,包括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和施工安全设备、设施的送检。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应列明所需检查的材料名称、技术要求、检查内容、质量控制方法及报送的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材料进场报验单、质量检验或试验报告等)。对材料的进场见证抽样送检,应列明材料送检的内容和抽样比例,哪些材料不用送检。对一些建筑节能材料更是要列出其具体的设计要求参数等。

篇三:完整版监理规范

  1总则

  ........................................................................

  -3-2术语

  ........................................................................

  -4-3一般规定

  ........................................................

  -6-b5E2RGbCAP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

  -8-p1EanqFDPw4.

  1准备工作

  ..................................................

  -8-DXDiTa9E3d4.

  2监理工作内容

  ............................................

  -8-RTCrpUDGiT5施工阶段监理

  ...................................................

  -11-5PCzVD7HxA5.

  1质量监理

  ................................................

  -11-jLBHrnAILg5.

  2施工安全监理

  ...........................................

  -13-xHAQX74J0X5.

  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

  -14-LDAYtRyKfE5.

  4费用监理

  ................................................

  -15-Zzz6ZB2Ltk5.

  5进度监理

  ................................................

  -16-dvzfvkwMI15.

  6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

  -16-rqyn14ZNXI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

  -19-EmxvxOtOco7工地会议

  ........................................................

  -21-SixE2yXPq57.

  1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

  -21-6ewMyirQFL7.

  2第一次工地会议

  ..........................................

  -21-kavU42VRUs7.

  3工地例会

  ................................................

  -22-y6v3ALoS897.

  4专题工地会议

  ............................................

  -22-M2ub6vSTnP8文件与资料管理

  ..................................................

  -23-0YujCfmUCw8.

  1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

  -23-eUts8ZQVRd8.

  2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

  -23-sQsAEJkW5T8.

  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

  -24-GMsIasNXkA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

  -24-TIrRGchYzg9.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

  -24-7EqZcWLZNX9.

  2施工阶段监理

  ..............................................

  -25-lzq7IGf02E9.

  3试运行阶段监理

  ............................................

  -27-zvpgeqJ1hk9.

  4缺陷责任期监理

  ............................................

  -27-NrpoJac3v1附录

  A监理旁站工序

  /部位表

  ........................................

  -29-1nowfTG4KIA.1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

  /部位一览表

  ...........................

  -29-fjnFLDa5ZoA.

  2机电工程监理旁站工序

  /部位一览表.........................

  -30-tfnNhnE6e5附录

  B监理记录..................................................

  -32-HbmVN777sLB.1巡视记录................................................

  -32-V7l4jRB8HsB.2旁站记录................................................

  -33-83lcPA59W9B.3监理日志..................................................

  -34-mZkklkzaaP附录

  C监理指令单

  .................................................

  -35-AVktR43bpw附录

  D中间交工证书

  ...............................................

  -37-ORjBnOwcEd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

  -38-2MiJTy0dTT1总则..............................................................

  -39-gIiSpiue7A3一般规定

  ........................................................

  -40-uEh0U1Yfmh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

  -41-IAg9qLsgBX4.

  1准备工作

  ...............................................

  -41-WwghWvVhPE4.

  2监理工作内容

  ..............................................

  -42-asfpsfpi4k5施工阶段监理

  ....................................................

  -45-ooeyYZTjj1-1-/62

  5.

  1质量监理

  ................................................

  -45-BkeGuInkxI5.

  2施工安全监理

  ............................................

  -48-PgdO0sRlMo5.

  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

  -49-3cdXwckm155.

  4费用监理

  ...............................................

  -49-h8c52WOngM5.

  5进度监理

  ................................................

  -50-v4bdyGious5.

  6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

  -51-J0bm4qMpJ9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

  -52-XVauA9grYP7工地会议

  ........................................................

  -53-bR9C6TJscw7.

  1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

  -53-pN9LBDdtrd7.

  2第一次工地会议

  .........................................

  -53-DJ8T7nHuGT7.

  3工地例会

  ...............................................

  -54-QF81D7bvUA7.

  4专题工地会议

  ............................................

  -54-4B7a9QFw9h8文件与资料管理

  ..................................................

  -55-ix6iFA8xoX8.

  1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

  -55-wt6qbkCyDE8.

  2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

  -55-Kp5zH46zRk8.

  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

  -56-Yl4HdOAA61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

  -57-ch4PJx4BlI9.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

  -57-qd3YfhxCzo9.

  2施工阶段监理

  ............................................

  -57-E836L11DO59.

  3试运行阶段监理

  ..........................................

  -61-S42ehLvE3M9.

  4缺路责任期监理

  ..........................................

  -61-501nNvZFis-2-/62

  1总则

  1.0.1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0.

  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

  照执行。

  1.0.3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l.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l.

  0.

  5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

  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

  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jW1viftGw9

  1.0.

  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

  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xS0DOYWHLP

  1.

  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3-/62

  2术语

  2.0.1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

  0.2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

  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

  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LOZMkIqI0w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

  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

  0.9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

  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ZKZUQsUJed

  2.0.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巡回检查活动。

  2.

  0.1l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标准试验

  -4-/62

篇四:完整版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G10——2006)

  1总则

  1.0.1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

  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

  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

  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

  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

  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

  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

  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

  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0.15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

  2.0.16

  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2

  稳定性的时期。

  3一般规定

  3.0.1

  监理机构设置

  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

  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3.0.2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在0.8~1.2的系数范围内调整。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Km每系统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情况、如系统复杂或隧道机电工程内容较多,可适当增加。

  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到情况,上述人员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就工程内容的变化、人员的调整事宜签订补充合同。

  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或总监职务。

  驻地办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配备1~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

  3.0.3职责划分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3.0.4总监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5.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6.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3.0.5驻地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2.主持召开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的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

  5.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6.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

  8.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0.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

  3.0.6

  监理阶段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应增加试运行期阶段。

  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准备工作

  4.1.1

  配备试验室设备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4.1.2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范第1.0.3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当发现有关文件不一致或有错误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4.1.3

  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4.1.4

  编制监理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和内容,监理机构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

  4.1.5

  编制监理细则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措施及方法步骤,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监理工作内容

  4.2.1参加设计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熟悉对材料与工艺的要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

  4.2.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

  3.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4.安全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5.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3

  检查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5

  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

  4.2.4

  审核工地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2.5审批复测结果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4.2.6

  验收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结果进行抽测。抽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审核。

  4.2.7

  审批工程划分

  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2.8

  确认场地占用计划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地计划予以确认,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4.2.9核算工程量清单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进行核算。

  4.2.10

  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4.2.11

  召开监理交底会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有员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4.1.12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规定。

  4.1.13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施工阶段监理

  5.1质量监理

  5.1.1

  审查工程分包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6、7条的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

  5.1.2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

  5.1.3

  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并进行试验验证。

  5.1.4

  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施工管理、自检人员及主要施工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要求。

  5.1.5审查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重点审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施工单位如使用合同约定外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另行提出使用申请。

  5.1.6

  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

  5.1.7

  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重点按本规范5.1.1~5.1.6条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以确定是否批复其开工申请。

  5.1.8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对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可采用常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

  5.1.9巡视

  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实施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并按附录B.1格式详细做好巡视记录。

  5.1.10

  旁站

  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宜旁站的项目见附录A.1。

  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规范第5.1.9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时,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旁站监理人员应按附录B.2格式如实、准确、详细地作好旁站记录。

  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1.11

  抽检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

  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进一步的判定。

  5.1.12关键工序签认

  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未经签认不得进8

  行下道工序施工。

  5.1.13

  质量事故处理

  当发生可由监理工程师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并要求其立即书面报告质量缺陷、质量隐患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理并予以验收,处理合格、隐患消除的可发出复工指令。

  当发生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监理机构应和施工等单位一起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积极配合调查。对加固、返工或重建的工程,除特殊规定外,应视同正常施工工程进行监理。

  总监办应建立专门台帐,记录质量事故发生、处理和返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

  5.1.14

  中间交工验

  监理工程师收到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的交验单;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驻地办应按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1.15

  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5.2施工安全监理

  5.2.1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是: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现场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5.2.2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5.2.3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4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5.2.5

  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帐。总监理工程师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

  5.2.6

  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5.3.1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5.3.2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站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

  2.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3.施工现场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4.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5.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

  6.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7.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

  8.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

  9.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10

  措施。

  5.3.3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3.4

  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5.3.5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5.4费用监理

  5.4.1

  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

  5.4.2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

  5.4.3对实体质量合格,存在外观质量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规定折减计量与支付,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5.4.4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计量与支付台帐,根据施工单位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登账记录,实体动态管理。当有较大差异时应报建设单位。

  5.4.5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后应及时计量,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

  5.4.6监理工程师须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和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及核定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进行计量。

  5.4.7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进度监理

  5.5.1监理原则

  进度监理应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进行。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时提交进度计划,严格进度计划审批,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纠正。

  5.5.2计划编制

  11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提交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有文字说明、进度图表和保证措施等。总体进度计划中宜绘制网络图,标注关键路线和时间参数。总体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应绘制资金流量S曲线图。

  5.5.3计划审批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月进度计划等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总监办。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作为进度监理的依据。

  5.5.4计划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并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对每月的工程进度分析和评价。评价结论写入工程监理月报。

  5.5.5

  计划调整

  1.对总体工程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度明显滞后于计划进度且施工单位未获得延期批准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需要调整进度计划的,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

  2.施工单位获得延期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延期批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后施工单位未有明显改进,致使合同工程在合同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

  5.6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5.6.1

  工程变更

  施工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应提交变更申报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按施工合同要求须由建设单位批准的隐蔽工程的变更,还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共同确认;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令。

  变更费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会同未约定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5.6.2工程延期

  监理工程师应对符合合同规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做好现场调查和记录,在施工单位提出正式延12

  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位。

  5.6.3费用索赔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费用索赔意向和申请予以受理,对索赔发生的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编制费用索赔报告报建设单位。

  5.6.4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应由监理工程师安合同规定予以核定。

  5.6.5工程暂停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应明确工程暂停范围、期限及工程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并报建设单位。

  5.6.6

  工程复工

  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需复工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并签发复工指令。

  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后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指令。

  5.6.7工程分包

  1.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分包的管理,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报建设单位批准。

  2.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指令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5.6.8工程保险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保险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5.6.9

  违约处理

  1.监理工程师认为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2.违约事件已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调查分析,掌握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5.6.10

  争端协议

  1.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争端一方或双方提出的协调申请,并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

  2.仲裁或诉讼时,监理工程师有义务作为证人,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13

  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6.0.1审查交工验收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重点检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施工自检结果;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数量核对情况;工程现场清理情况。

  6.0.2

  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汇总、整编监理资料,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6.0.3

  参加交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接受对监理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评定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

  6.0.4

  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结账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工程交工结账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6.0.5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查、确认;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6.0.6

  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

  6.0.7

  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最后结账单及所附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最后结账单经施工单位认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6.0.8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14

  收检查工作。

  7工地会议

  7.1工地会议形式及记录

  7.1.1

  工地会议形式

  工地会议按召开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的不同,分为第一次工地回忆、工地例会、专题工地会议三种形式。

  7.1.2

  工地会议记录

  工地会议应由主持单位作好记录,会议形成的纪要应由参加单位确认,并可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会议中决定执行的有关事项,仍应按规定的监理程序办理。

  7.2第一次工地会议

  7.2.1

  会议组织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总监办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7.2.2

  会议内容

  1.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各方应介绍各自的人员、组织结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应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宣布对驻地监理工程师授权;施工单位应书面提交对工地代表(项目监理)的授权书。

  2.施工单位应陈述开工的各项准备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准备以及安全、环保等予以评述。

  3.建设单位应就工程占地、临时用地、临时道路、拆迁、工程支付担保情况以及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进行说明。

  4.监理单位应就监理工作准备情况以及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5.监理工程师应就主要监理程序、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报表格式、函件往来程序、工地例会等进行说明。

  6.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会议小结,明确施工准备工作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7.2.3开工条件具备的可下达开工令。

  7.3工地例会

  15

  7.3.1会议组织

  工地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宜每月召开一次,建设单位代表和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及三方有关人员参加。

  7.3.2会议内容

  会议应检查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就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其他事项等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7.4专题工地会议

  7.4.1会议组织

  专题工地会议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召开,建设单位代表和施工单位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7.4.2

  会议内容

  会议对施工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和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

  8文件与资料管理

  8.1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8.1.1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并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文件资料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8.1.2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材料、试验、测量、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安全、环保等各项台账。

  8.1.3

  监理文件与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有序、系统、完整、妥善存放和保管。

  8.1.4

  监理资料应内容完整、填写认真、审批意见与签认齐全。

  8.2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8.2.1监理文件与资料

  监理文件与资料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费用监理文件、进度监理文件、合同管理文件及工程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工作指令、工程变更令、工程分项开工的申请批复、试验抽检的原始记录等。

  8.2.2

  监理管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等。

  8.2.3质量监理文件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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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质量监理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试验检测资料、监理抽检资料、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8.2.4

  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

  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应包括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措施、会议记录、检查结果、安全事故的有关文件及施工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检查等。

  8.2.5费用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各类工程支付文件、工程变更有关费用审核工作、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等。

  8.2.6进度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进度计划审批、检查、调整的有关文件;工程开工/复工令及工程暂停令等。

  8.2.7

  合同管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施工单位办理保险的有关文件、延期索赔申请、分包资质资料、延期和索赔的批准文件、价格调整申请及批准文件等。

  8.2.8

  工程监理月报

  监理工程师每月应向建设单位和上级监理机构报送工程监理月报,其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概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支付、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月监理工作小结等。

  8.2.9监理工作报告

  工程结束时,监理工程师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监理机构及工作起止时间,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及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费用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8.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8.3.1

  监理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反映工程监理活动的全过程。

  8.3.2

  监理文件归档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及部、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3.3

  不列入归档的监理文件与资料也应分类整理,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文件资料,竣工后移交建设单位保管。

  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9.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17

  9.1.1

  监理工作条件准备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进行驻地建设,并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相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9.1.2

  检测仪器、仪表准备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要求配备机电工程监理的常规检测仪器、仪表,并制订进场计划。

  9.1.3

  监理工作准备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合同文件,进行施工条件调查。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

  9.1.4

  监理工作

  监理机构应按照本规范4.2节进行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参加设计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检查质保体系落实情况、审批工程划分、核算工程量清单、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召开监理交底会、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9.1.5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开工申请单,具备开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9.2施工阶段监理

  9.2.1检验进场设备、材料及软件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进场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质量检验单和出厂合格证;进口设备、材料还应提交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进场的计算机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拷贝、说明书和最终用户的授权文件。

  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软件,必须清退出场,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9.2.2

  厂验

  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或无法进行现场检测的主要设备、材料,监理工程师应到生产厂监督检测。监督检测频率不得低于15%,当设备数量少于3台件时宜逐台检测。

  9.2.3

  应用软件开发监理

  监理机构应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机电工程应用软件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和测试大纲。应用软件必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9.2.4

  审核施工机具

  18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9.2.5

  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具备开工条件的应批准开工。9.2.6

  巡视

  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安全、测试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到岗;现场使用的设备、材料、施工机具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测试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并按附录B.1格式详细做好巡视记录。

  9.2.7

  旁站

  监理人员应对重要工程施工、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宜旁站的项目见附录A.2。

  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时,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旁站监理人员应按附录B.2格式如实、准确、详细地做好旁站记录。

  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9.2.8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机电工程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规定执行。

  9.2.9

  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专项验收。

  9.2.10安装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安装完工并自检合格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设备、线缆安装的质量、数量、位置、工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安装验收合格证书;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调试工序。

  9.2.11施工安全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供配电、高空作业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光电缆布设、设备基础施工等执行安全生产要求。

  9.2.12

  费用监理

  19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实施费用监理。设备、材料报验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完备、安装验收资料不齐全的工程项目,暂不予计量。

  9.2.13

  进度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实施进度监理。

  9.2.14

  审批系统测试大纲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系统功能、技术指标等内容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系统测试大纲。

  9.2.15

  检查测试仪器、仪表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试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

  9.2.16

  系统检验测试

  施工单位按测试大纲完成自测并提交自测报告后,可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系统检验测试。受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的单机测试项目,可使用厂验检测数据。监理工程师应对系统测试的各项指标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9.2.17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6节的规定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等事项。

  9.2.18

  工地会议

  工地会议应按本规范第7章规定执行。

  9.2.19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编报应按本规范第8.2.8条规定执行。

  9.2.20

  审查完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完工申请,具备完工条件的合同工程,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

  9.2.21

  参加完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完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9.3试运行阶段监理

  9.3.1

  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完工验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9.3.2

  检查系统试运行情况

  监理工程师应巡视系统的试运行情况,并作好巡视记录。应重点检查试运行人员的值班记录、20

  系统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回应、整改。

  9.3.3

  核查专用工具、备品、备件

  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供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9.3.4

  审查交工申请与合同工程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申请,对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进行合同工程的质量评定。

  9.4缺陷责任期监理

  9.4.1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交工验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予以验收。

  9.4.2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设备缺陷及时修复,并重新界定相应设备的缺陷责任期。

  9.4.3竣工文件整理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8章规定整理文件与资料,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21

  附录A监理旁站工序/部位表

  A.1

  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单

  位工

  程

  路

  基工

  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软土地基处治(碎石桩、塑排板、粉喷桩等)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大型挡土墙

  路

  面工

  程

  路面工程

  基础

  底基层、基层、垫层、联结层

  沥青面层

  水泥混凝土面层

  桩基

  基础及下部构造

  地下连续墙

  沉井浇筑顶板混凝土

  桩的制作、墩台帽、组合桥台

  上部构造预制和安装

  上部构造现场浇注

  总体、桥面和附属工程

  预应力筋的加工和张拉

  转体施工拱

  吊杆制作和安装

  预应力筋的加工和张拉

  主要构件浇筑、悬臂浇筑

  桥面铺装

  钢桥面板上沥青混凝土面层

  伸缩缝安装,大型伸缩缝安装

  初期支护

  隧

  道工

  程

  洞身衬砌

  隧道路面

  辅助施工措施

  交通安全设施

  防护栏

  混凝土衬砌

  基层、面层等

  小导管周壁预注浆、深孔预注浆

  混凝土护栏

  旁站工序或部位

  路基土石方工程

  试验工程

  试验工程

  混凝土浇筑

  试验工程

  试验工程

  试验工程、摊铺

  试桩、钢筋笼安放、混凝土浇筑

  混凝土浇筑

  定位、下沉、浇筑封底混凝土

  张拉、压浆

  张拉、压浆

  桥体预制、接头混凝土浇筑

  穿吊杆、预应力束张拉、压浆

  张拉、压浆

  主梁段混凝土浇筑、压浆

  试验工程

  试验工程、面层铺筑

  首件安装

  试验工程

  试验工程

  同路面工程基层、面层

  注浆

  首段混凝土浇筑

  桥

  梁工

  程

  劲性骨架混凝土拱、钢管混凝土拱

  混凝土浇筑

  注:互通立交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须旁站的工序同主线各相应分项工程的规定。

  A.2

  机电工程监理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单

  位分部

  工

  程

  工程

  分项工程

  规定旁站工序

  2.1车辆检测器

  首个线圈布设、控制机箱安装

  2.2气象检测器

  首个基础施工、首件设备安装

  首个外场立柱基础施工、首个外场设备安装、首条2.3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视频电缆布放、室内设备以中心(分中心)为单位2的安装

  监

  2.4可变标志

  可变情报板、首个可变标志基础施工,首个可变标控

  志外场安装

  设

  2.5光、电缆线

  开盘测试、前5条光、电缆布施工、光缆接头和前施

  5个电缆接头接续施工、接续测试、中继段测试

  2.6监控中心设备安装及软件调测

  设备平面位置确定

  2.7地图板

  拼装安装、调试

  2.8大屏幕投影系统

  屏幕拼接安装、调试

  2.9计算器监控软件与网络

  3.1通信管道与光、电缆线

  首区段管道、首个人(手)井施工,光、电缆线路机

  同2.5电

  33.2光纤数字传输系统

  首站设备安装

  工

  通

  程

  信

  3.3程控数字交换系统

  首站设备安装

  设

  3.4紧急电话系统

  首对外场单机安装和控制台安装

  施

  3.5无线移动通信系统

  首站设备安装

  3.6通信电源

  首站设备安装

  4.1入口车道设备

  首站车道设备安装

  4.2出口车道设备

  首站车道设备安装

  4.3收费站设备及软件

  首站收费设备安装

  4收

  4.4收费中心设备及软件

  中心设备安装

  费

  4.5IC卡及发卡编码系统

  首站IC卡机安装

  设

  首个外场立柱基础施工、首个外场设备安装、首条施

  4.6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视频电缆布放、室内设备以中心(分中心)为单位的安装

  4.7内部有线对讲及紧急报警系统

  首站对讲分机、主机、报警设备安装

  4.8站内光、电缆线路

  首站光、电缆布设

  4.9收费系统计算机网络

  5低压配电设施

  6照明设施

  隧

  道

  机

  电

  设

  施

  机

  电

  工

  程

  5.1中心(站)内低压配电设备

  5.2外场设备电力电缆

  首站收费计算机网络设备安装

  首站低压配电设备安装

  前3条电力电缆布设施工、前3个电力电缆接头

  前3根低杆、高杆基础施工,前3根低、高杆安装,首站照明控制设备安装

  同2.1同2.2同2.3首对隧道单机安装

  首个控制箱、探头安装

  首个控制箱、诱导设施安装

  同2.4前2个对风机安装

  首个控制箱、前20个灯具安装

  首个隧道系统设施安装和管道试压

  首个控制器安装

  中心设备安装

  中心设备安装

  首个低压配电柜安装,前3条电缆布设和电缆接头

  首件新设备新材料安装

  首次施工新工艺施工过程

  照明设施

  7.1车辆检测器

  7.2气象检测器

  7.3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7.4紧急电话系统

  7.5环境检测设备

  7.6报警与诱导设施

  7.7可变标志

  7.8通风设施

  7.9照明设施

  7.10消防设施

  7.11本地控制器

  7.12隧道监控中心计算机控制系统

  7.13隧道监控中心计算机网络

  7.14低压供配电

  机电系统新设备、材料

  机电工程施工新工艺

  注:表中分部、分项工程编号引自《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F80/2)。

  附录B

  监理记录

  B.1

  巡视记录

  工程项目

  巡

  视

  记

  录

  编号:

  施工单位

  巡视监理

  初始时间

  合同号

  日

  期

  终止时间

  巡视范围、主

  要部位、工序

  施工单位主要设施项目、人员到位、工艺合规性简述

  巡视人发现的问题及处

  巡视人主要巡检数据记录

  理情况简述

  B.2

  旁站记录

  工程项目

  旁

  站

  记

  录

  编号:

  施工单位

  旁站监理

  到场时间

  质检人员

  天气

  旁站工序或主

  要工作内容

  施工过程简述

  监理工程简述

  主要数据记录

  发现问题及处

  理结果

  合同号

  日

  期

  离

  场

  时

  间

  部位或桩号

  B.3

  监理日志

  工程项目

  监

  理

  日

  志

  监理机构

  记录人

  审核人

  天气

  编号:

  合同号

  日期

  日期

  合同段主要施工项目简述

  监理机构主要工作简述(审批、验收、旁站、会议等)

  就有关问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澄清或处理的情况简述

  附录C

  监理指令单

  工程项目

  监

  理

  指

  令

  单

  编号: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签发人

  致

  (阐述指令依据、施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事实及整改要求等)

  请于

  年

  月

  日前回复

  抄报(送):

  签收人:

  日

  期

  合同号

  监理机构

  日期

  附录D

  中间交工证书

  工程项目

  中

  间

  交

  工

  证

  书

  编号: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合同号

  监理机构

  中间交工内容(桩号、项目划分、工程项目、工程数量)

  施工单位签字

  监理接受人

  申请日期

  接受日期

  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中间交工申请的评述意见及其结论

  监理机构签字

  施工单位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G10——2006)

  条

  文

  说

  明

  1总则

  1.0.2本条明确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项目如实施监理,可参照执行;对未实施监理制度的工程未作规定。

  1.0.4这里所说职责与权限应明确是否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以及合同其他事项监理、其变更、调整或处罚的范围和权限应量化,以保证监理机构依法、依合同,公正、有效地开展监理。

  1.0.5本条明确增加对安全、环保的监督和管理,是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环保有关文件。鉴于原监理内容和费用未包含这两部分,故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是否包含有关内容和相应费用。

  3一般规定

  3.0.1监理机构设置

  凡是应该招标的监理项目,总监办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总监办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组建。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总监办的名义,侵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费用。监理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设置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工作。

  3.0.2

  监理人员配备

  高速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和特长隧道工程分别以每年每5000万元、3000万元工程建安费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机电工程是以每50Km每系统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并规定了调整范围和原则。其他监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配备。

  本条中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均系监理机构中的岗位职务。工程技术复杂、监理工作难度大时,驻地办可配备驻地、副驻地等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

  3.0.3

  职责划分

  职责划分原则上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进行。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时,其职责是总监办和驻地办的全部职责。当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但不得将本规范明确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或职责授予或转嫁给驻地办。本规范明确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应为驻地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或驻地办的共同职责或权利,应通过授权明确。

  3.0.6

  监理阶段划分

  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标志着施工准备阶段的结束和施工阶段的开始。合同工程交

  工验收申请的受理,标志着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施工阶段监理始于监理合同签订,止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

  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准备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是施工监理的重要工作阶段,是事先监理、主动监理,是为施工阶段奠定良好基础的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既监理机构自身的准备工作和对施工单位开工前准备活动的监理工作内容,本节主要规定了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阶段自身应做的主要工作。

  4.1.1配备试验室设备

  监理试验室按不同监理层次分工负责、讲求实效、节约资源的原则,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试验为主、驻地试验室以现场抽查检测和试件制备为主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具体配备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原则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对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驻地试验室应按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

  试验是监理工作的最重要手段。监理试验可只包括土工、水泥及水泥混凝土、钢筋原材及焊接、沥青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基层材料等常规试验项目。对于钢绞线、锚具、防水、伸缩缝、支座等一些特殊材料,可由建设单位单独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试验。建设单位可以将监理试验全部或部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此时总监办不再履行对其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职责。具体承担形式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4.1.2熟悉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是监理工作的依据。熟悉合同文件是监理人员做好监理工作的基础。尽管监理机构没有审查合同文件的义务,但如发现合同文件中(如设计图纸)有误或各部分文件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4.1.3

  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主要是征地、拆迁情况的调查。调查建设单位是否能够按照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用地。如发生影响按时开工的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应,尽快解决。

  4.1.4

  编制监理计划

  项目监理计划是监理机构针对所监理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的指导、实施总体监理工作的总计划。监理计划的编制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计划。所属各监理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总监的要求和需要,组织编制本监理合同段的监理计划。

  项目监理计划的编制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的期限要求。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般应在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及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合同工程开工令下达之前。

  在监理计划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1.5

  编制监理细则

  二级以下公路、技术不太复杂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可不编写监理细则。

  监理细则应依据已经批准的监理计划进行编制,并于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呼应。监理细则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

  4.2监理工作内容

  4.2.1

  参加设计交底

  在参加设计交底前,总监应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熟悉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对发现的设计问题,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交底会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写会议纪要,监理机构参加交底会的负责人应与其他与会单位代表一起对会议纪要签认。

  4.2.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各施工合同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首先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准。

  4.2.3

  检查保证体系

  4.2.2条第3款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对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各方面安排情况。本条是要求监理工程师具体检查这三个体系的建立、到位、落实情况,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排。重点要求人员到位、设施到位、资金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和职责分工到位。

  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中,重点是施工自检体系是否完善,包括自检人员是否有技术、经验,自检负责人是否专职,职责及要求是否明确等。

  4.2.4审查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是施工单位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评价、验收工程质量的科学依据。通过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合格,使其充分发挥施工自检、质量保证作用,是质量监理的基础条件之一,应认真审查。

  4.2.5

  审批复测结果

  控制桩点是决定整个工程平面位置和高程的基准。为此,在施工单位进行复测后,监理机构应对全部控制桩点进行平行复测检查,以确认施工单位的复测结果。

  4.2.6

  验收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采取抽查测量的方式进行验收,抽测点为随机方式或指定的有疑问之处。抽测点位总数应包括所有有疑问之点,并不少于施工单位测定地面线测点的30%。

  4.2.7

  审批工程划分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是加强工程管理、统一口径的措施。经监理批准的工程划分应作为参建各方面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的申请和批准、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验收、评定和中间交工以及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的计量支付等施工全过程管理的依据。

  4.2.8

  确认场地占用计划

  施工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全部场地的占用计划应符合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及时提交建设单位场地占用计划的目的是促使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征地拆迁。避免因建设单位未能按计划提交施工用地而造成违约,进而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

  4.2.9

  核算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清单管理也是费用监理的主要工作是之一。工程量清单复核是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之一。

  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合用条件、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按照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进行工程数量核算。审核无误后,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予以签认。

  工程数量的审核应严格区分不同的计量方法,有的工程数量是严格以经核对无误的图纸数量为准(如结构水泥混凝土),不考虑超出设计尺寸或损耗数量;有的工程数量是按实际发生的计量(如路基填方中“挖除非适用材料”),通过工程量清单的计量说明,还应明确每项单价所包含的工程内容。

  4.2.11

  召开监理交底会

  监理交底会交底的主要内容是监理计划的主要内容。监理交底会可以在开工前单独举行,也可以与第一次工地会议一起举行。

  4.2.13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核查开工条件,原则上包括本节4.2.1~4.2.12的内容。

  某项条件因客观原因未完成,且其对开工后的工程正常进行无明显影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5施工阶段监理

  5.1质量监理

  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内容如下面程序图框所示:

  框图中第一排的6项工作即5.1.1~5.1.6条内容,为分项(部)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必须审批的6项内容,均合格的可批准分项(部)工程分工。

  框图第三排的6项工作即5.1.8~5.1.13条内容,为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理的工作内容。

  全部工程完成后,既进行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和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5.1.14)。

  然后随着工程的进展,陆续完成对合同工程各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为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做好准备(5.1.15)。

  5.1.2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本条中“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是指道路工程的路线平面控制点(直线转角点、圆曲线、缓和曲线起讫点、中点)和各种结构物定位的轴线控制桩位等以及各高程控制点。

  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审查工程分包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审批原材料与混合料

  审批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审批施工机械设备

  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5.1.3

  审批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

  本条中“必要时做标准试验”是指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中申请使用的配合比设计和标准试验结果进行复核性试验后,证明施工单位所作的配合比设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一般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人员旁站施工单位的设计和试验过程。如结果仍无改进时,可由监理试验室做平行的标准试验。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一般只对其具有出厂合格证的商品混合料进行复核性试验。不再对其原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如对一些直接影响混合料质量的主要原材料有疑问时,可对该原材料进行抽查检验。

  5.1.4

  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这项审查的内容和施工准备阶段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的审查有一定联系,但这里主要是审批一项分项工程的人员配备。

  5.1.5审查施工机械设备

  施工单位使用非合同规定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提出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械设备作充分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行的应及时批准,否则应提出否决意见批复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拟使用替代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既无充分依据批准使用,又无充分理由拒绝使用时,可通过试验工程的试验结果来决定是否批准使用。

  5.1.6

  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工程总结即为该分项工程合格的施工方案和工艺。

  5.1.7

  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内容应包括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厂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

  对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的批准,不仅仅是对某一特定分项工程的审批,也包括在同一合同工程中所有相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中相同分项工程的审批,但分项工程开工条件有变化的除外。

  因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以分项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为单位进行的,所以开工申请也应尽量以分项工程为主。但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内容相同时也可按分部工程报批。

  5.1.9

  巡视

  监理人员每次(天)巡视后,应将巡视的主要内容、现场施工概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巡视记录上。当天问题未及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及时补记。

  5.1.10

  旁站

  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计划时应依据附录B《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确定本合同旁站的项目,制订旁站计划并认真实施。

  旁站的工序完工后,应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的,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5.1.11

  抽检

  本条所指“抽检”,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已批准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和已完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抽查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抽检频率”是指监理抽检次数相对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或《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的规定进行施工自检的次数的比例(%)。该“抽检频率”仅适于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的次数,而对各种原材料、混合料和每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所有规定的检测项目要全部抽检。

  5.1.12

  关键工序签认

  本条所说的关键工序是指在分项工程中《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实测项目(即在标准中标有△的实测项目)相关的施工工序。对工程完工后无法再进行检验的关键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5.1.13

  质量事故处理

  本条款是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中建立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登记划分和报告制度”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制订的。即:“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即本条条文中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因“质量问题”基本上可在合同范围内处理,故列为“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其他两级质量事故则“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区别而主持或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5.5.15

  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交工之前随着施工的进展,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

  第3.2.2条“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规定,陆续完成对各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为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做准备。

  5.2施工安全监理

  5.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在开工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结合公路建设特点,重点审查1~8款所列的内容,并强调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5.2.2

  通过审查施工分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促进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强化质量意识,明确责任,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5.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生产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标准,是否违规作业,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如发生上述行为,则应立即制止,并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4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上级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的各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5.2.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安全监理台账是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与否的重要记录和证明。因此监理人员应将巡视、检查、旁站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施工安全隐患、事故苗头的情况、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等详尽、及时记入台账。

  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具体可由安全监理人员统一整理,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5.2.6

  如分项、分部工程发生过安全事故,到其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仍未按有关规定把事故现场处理完成,监理工程师可暂不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待处理完毕后签发。

  5.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5.3.1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主要依据是设计文件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要求的视为合格,可同意工程开工。

  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工程项目所处自然环境的特点,熟悉环境敏感点以及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检查1~9款所列内容,随时检查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

  5.3.2

  对照5.3.1条所列的9项检查内容,如发现施工中有任何一项未做到或布设不合理的情况,视为违反有关环保规定,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如发现不只一项未做到或不合理的,视为情况严重,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4费用监理

  自1995年出版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以下简称“95版规范”)实施以来,监理工程师对费用监理已基本熟悉并取得一些经验,因此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范围、原则,方式及程序等未再编入本规范。

  5.4.1

  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是已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经过自检和监理检验,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且各项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有效;同时符合5.4、5.5节安全和环保监理的各项规定。

  5.4.3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目前一些分项、分部工程经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其工程内在质量合格,但仍有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有关约定,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鉴定,确认质量缺陷的部位和程度,经施工单位修整后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协商折减计量与支付,报建设单位批准。

  上述折减计量与支付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和掌握。

  5.4.4

  监理工程师以合同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单价、金额为基础,以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清单核算为主要依据建立台账,将计量与支付随时发生的变化登账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并与计量与支付申请、批准的数量和金额相一致。

  5.4.5

  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应及时与其共同计量,并准确记录。对条款中所列及类似情况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现场共同确认计量。

  5.4.7

  施工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应包括相关的各项资料与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签发支付证书。

  5.5进度监理

  5.5.1监理原则

  进度监理主要以进度计划的审批、核查和调整为手段。进度计划审批应满足工期目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将各种损失降到最低。

  5.5.2计划编制

  依合同规定按时编报进度计划是施工单位的责任。监理工程师从进度监理出发,有特殊要求时,可以细化或补充具体规定,施工单位应遵从。总体进度计划网络图时间参数供发生延期或索赔事件时使用。进度计划不能仅有图表,还须有相关保证措施。

  5.5.3

  计划审批

  进度计划审批应以合同文件、工艺周期、工期定额、主要构、配件及设备供货期限、气候条件、征地拆迁计划、其他现场实际状况等为依据,审批时限遵从合同文件规定。对于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和阶段工程进度计划,宜在批准前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5.5.4

  计划检查

  进度计划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重点监督进度的执行情况,分析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偏差及其产生原因。一方面要敦促施工单位做好进度记录,抽查验证其符合性,另一方面要自己做好记录和评价。

  5.6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95版规范”中的“合同管理”章节,本规范改为“合同其他事项管理”,且作出较大调整和修改,其中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等做了删减,增加了工程暂停、工程复工、价格调整和计日工的内容。

  5.6.1工程变更

  本条对工程变更的提出、监理工程师审核及工程变更的确定提出原则要求。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有关规定。

  5.6.4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价格调整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及可调整的项目给予调价,并将相应的金额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合同价格中扣除。

  计日工属于合同清单内容,一般在合同总价范围内。计日工按合同已确定的单价和费率,以日计月累计形式,通过每月(期)支付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支付。

  5.6.5

  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以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为依据。

  5.6.8

  工程保险;5.6.9违约处理;5.6.10争端协调的内容,在“95版规范”基础上,本次规范依据施工合同作了删减,并提出原则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结合工程情况执行。

  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6.0.1

  审查交工验收申请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主要指拟交工工程是否已满足“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的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的六项条件;“施工自检情况”主要指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施工自检结果是否合格。

  6.0.2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合同工程的质量评分及质量等级评定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监理工作报告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附件5中“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

  6.0.5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主要是指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时提交并经交工验收小组批准的剩余工程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完成未完工程和修复交工验收时指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对完成或修复的工程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监测、试验,合格的予以验收。

  “巡视检查已完工程”,主要是为了发现以前未发现的工程缺陷或交工验收后新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分析产生工程缺陷的原因和责任。确属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修补、修复缺陷或重建的费用在与施工单位协商后予以确认,报建设单位批准、支付。

  7工地会议

  7.1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工地会议是目前公路施工监理形成的工作制度,是工程建设三方的工作协调会议,通过会议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研究下阶段工作。并对工程中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7.1.1

  工地会议形式

  工地会议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与专题工地会议,本次修订取消了“95版规范”的现场协调会,因现场协调会没有三方主要负责人参加,仅是部分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人员参加,不符合工地会议的基本要求。增加了专题工地会议的目的是突出合同履行中,通过专题工地会研讨解决

  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的作用。

  7.1.2工地会议记录

  工地会议记录是会议原始资料,应根据记录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纪要中包括三方协商一致意见及各方有保留的意见。会议纪要三方确认后,可作为监理文件下达。本次修订强调工地会议纪要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同时强调会议纪要内容涉及合同条件变更及变更设计等内容时,要在工地会议三方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按规定监理程序办理必要手续。

  7.2第一次工地会议

  7.2.1会议组织

  会议组织重点强调会议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目的是在施工准备阶段就能及时召开第一次会议。强调总监主持是说明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施工实行监督与管理,反映了监理的定位。

  7.2.2会议内容

  会议的内容与“95版规范”大致相同,但增加了施工安全与环保监理内容。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三方介绍各自的组织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通报、检查、落实开工准备工作,也是对开工前各项工作的一次全面总结,会议内容应记入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以便执行与检查。

  7.2.3会议通过对开工准备情况的通报、检查、落实,认为开工条件已具备时,会议在结束前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不具备开工条件时,也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意见,特别是对准备开工的日期要提出要求,并统一各方认识。

  7.3工地例会

  7.3.1

  会议组织

  工地例会为施工阶段每月定期召开的工地工作会议,如有必要也可以监时增加,工地例会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三方对工程的检查与协调的例行会议,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总工必须出席。

  7.3.2会议内容

  在会议检查与落实的内容中增加环保一项,其中安全问题“95版规范”已经列入。会议研究的内容与决议应记入工地会议纪要,以便会后落实与检查,会议纪要应经三方确认后方能签发。

  7.4专题工地会议

  施工阶段有些重点、难点问题在工地例会上有时不能深入讨论,而需要进行专题研讨,故增加专题工地会议一节。

  7.4.1会议组织

  专题工地会议研讨问题涉及到施工阶段各方面需要专题研讨的问题,三方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专家及设计代表参加。

  7.4.2

  会议内容

  专题工地会议研讨的问题主要根据工地工作需要确定,贯彻时涉及到合同管理和变更设计内容,仍应按合同文件要求与有关监理程序办理。

  8文件与资料管理

  “95版规范”对这部分内容称“记录与报告”,结合当前公路工程监理实践,这部分内容改称“文件与资料管理”。8.1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8.1.1文件与资料管理是监理工作重要工作,监理的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合同的管理以及工程各方的往来函件及重要工程活动全部要通过监理文件与资料系统、完整地反映,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并运用计算机管理软件,设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管理工作。

  8.1.2

  建立各项台账是文件与资料管理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它可简明地了解资料简况,便于检索与检查。

  8.1.3

  监理文件与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有序。目前,文件、资料尚无明确的定义与规范性的解释,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KTQI“监理归档文件”,而交通部2004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附件二——“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三部分称“监理资料”。在是常监理工作中,应注意对须归档文件与资料的积累与整理,避免竣工时再补资料。监理工作的日常资料管理可参照8.2.1条执行。

  8.2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了安全、环保监理方面的内容,相应地将安全、环保监理有关文件列入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328-2001)附录A表中“监理归档文件”和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第446号)第三部分“监理资料”,将监理月报中的工程质量内容与监理工作报告列入归档范围,本次修订也将监理月报中的工程质量内容与监理工作报告列入监理文件之中。

  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按本节8.2.2至8.2.9条进行分类的文件与资料可列入其他文件与资料栏目。

  8.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8.3.1

  监理单位应建立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将文件与资料分类管理,特别是需要归档的文件从工作开始应需要系统、完整地收集、整理。资料管理应建立各种如账,并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手段进行有效管理。

  归档的监理文件仅是监理文件与资料中的一部分,但必须能系统、完整、准确地反映工程监理活动。

  8.3.2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归档文件分为长期保存与短期保存两类。监理归档文件中短期保存的文件包括监理计划、监理细则、专题总结、监理月报等。列入长期保存文件包括监理月报中有关质量问题、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开工/复工审批表、开工/复工令及暂停令、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等。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通知,工程变更、延期与索赔的报告与批复,合同争端、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监理工作总结等也应长期保存。

  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交通主管部门对归档文件内容要求不尽相同,因此文件与资料归档与保存

  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8.3.3列入归档文件的仅是监理单位的部分文件及资料,对不能列入的各类文件与资料,监理单位也应分类整理,竣工后上述资料应交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可以制订管理办法确定必要的保存年限。

  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9.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9.1.1监理工作条件准备

  监理按合同的约定派出监理人员进场,完成监理机构的组建、驻地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选址、设施建设、条件准备;并逐项落实本规范第4.1节的各项监理准备工作。

  9.1.2检测仪器、仪表准备

  因机电系统设备安装、调试、测试的工序特点,本条规定监理机构须保证监理检测常用仪器、仪表类型配备和到场时间安排符合合同要求。

  9.1.3

  监理工作准备

  熟悉合同文件是监理人员做好监理工作的基础,如发现合同文件(如设计图纸)有误或各部分文件不一致,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监理工程师应详尽了解与

  机电工程相关的土建、房建等工程界面情况,如机房装修、电力条件、光、电缆路由、预埋、预留的构件、设施等是否符合机电工程施工要求,如有影响按时开工的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尽快解决。

  编制机电工程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与本条文说明第4.1.4条和第4.1.5条相同。

  9.1.4监理工作

  机电工程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4.2节的规定进行工作。机电工程不涉及4.2.5、4.2.6、4.2.8条的内容。对机电工程施工单位自测仪器、仪表的准备工作可参照第4.2.4条要求。

  9.1.5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核查开工条件原则上包括本节第9.1.1~9.1.4条的内容。

  某项条件因客观原因未完成,且其对开工后的工程正常进行无明显影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9.2施工阶段监理

  9.2.1

  检验进场设备、材料及软件

  保证进场设备、材料的质量是保证机电工程质量的首要步骤,监理工程师应用专业技术方法到场设备、材料进行检验,保证机电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且合格。经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应批准进场。没有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进场的设备、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国产设备、材料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生产厂方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质量检验单和出厂合格证。国外进口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出具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

  审查到场平台软件的合法授权的合法授权文件、平台软件组成及说明书。

  9.2.2厂验

  监理工程师认为在施工现场无法对施工单位订购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时,可向建设单位建议进行厂验。厂验是在生产厂家的测试条件下对所供设备、材料进行检验测试。监理工程师检测按供货设备、材料数量15%~100%的比例抽样。设备

  、材料数量少抽样比例大;设备、材料数量多,抽样比例小。抽样比例最低不得小于15%。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测试合格的设备、材料应批准启运。监理工程师参加测试的设备、材料的测试数据可作为工程资料的组成部分。

  9.2.3

  应用软件开发监理

  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在工程建设时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应用软件开发。监理工程师主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软件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和软件测试大纲。安装应用开发软件

  前应在开发商实验室进行应用开发软件的测试。监理工程师主要进行系统功能、软件运行稳定性测试。数据准确性测试在系统测试时进行。经监理工程师测试合格后应批准现场安装;开发软件安装后按系统测试大纲进行测试。

  9.2.4

  审核施工机具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器材、工具是否与投标书承诺的及进度计划所附的进场施工机械、器材、工具表一致;是否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施工单位使用非合同规定的施工机具,应提出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具作出充分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行的应及时批准,否则应提出否决意见批复施工单位。

  9.2.5

  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

  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其内容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文明施工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机具等进场情况,施工条件等。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重点按上述要求审查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并明确批复开工申请。

  9.2.6

  巡视

  监理人员巡视中应同时随机抽查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每次巡视后监理人员应将巡视的主要过程

  、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监理日记上。当天未及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及时补记。

  9.2.7旁站

  旁站人员应做好记录并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旁站工序或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自检资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签字认可,一份交施工单位,另一份监理留存;不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指出问题、签署意见后退回施工单位,待其改正并经自检合格后再重新提交工序交验单。未经监理认可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如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工程师增加旁站监理内容,应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须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9.2.9

  隐蔽工程的验收

  机电工程隐蔽工程主要包括:直埋光电缆、光电缆接续、外场设备基础、管道等,直埋光电缆、光电缆接续和管道工程可以按区段验收;外场设备基础可按单个独立基础按分项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处理,见本规范第5.1.14条。

  9.2.10安装验收

  安装验收指机电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设备、线缆安装质量、数量的验收。

  机电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自合格,汇总各道工序的自检记录及测量数据编制安装验收报告,报监理工程帅审查,自检资料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可拒绝机电工程安装验收。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安装验收报告涵盖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报验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的质量、数量、安装位置、安装工艺。报验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安装验收合格证书;未经监理工程师进行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调试工序。

  安装验收合格的机电工程,施工单位可开始进行系统参数设置、功能调试。在此阶段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的方法,掌握调试工作进展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将系统调试达到合同技术规格书的全部要求并作好调试记录。

  9.2.11施工安全监理

  施工安全监理的重点是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保证措施到位情况,同时应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以保证机电工程施工安全。

  9.2.14审批系统测试大纲

  监理工程师根据

  合同约定的系统功能、技术指标、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测试大纲的测试内容、测试方法、测试仪表、测试时间

  、测试人员、测试表格,以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进度的全面实现。

  9.2.15

  检查测试仪器、仪表

  测试仪器、仪表是度量机电工程质量的工具,监理工程师主要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试仪器、仪表是否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的型号、规格、数量提供,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以保证测试数据正确、有效。

  9.2.16

  系统检验测试

  公路机电工程系统检验测试内容:施工单位自测与监理签证测试;功能测试(包括软件测试)与技术指标测试。施工单位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测试大纲进行系统测试,并编制自测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经审查认为施工单位的自测项目完整,各项功能、指标满足合同要求,应

  通知施工单位开如签证测试。公路机电工程的签证测试在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按100%的项目比例进行。测试合格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在系统测试表格上签署检验测试结论意见;签证测试不合格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调试,调试合格后再进行签证测试。

  监理工程师按系统测试大纲逐项逐条进行系统功能、系统技术指标的测试,并认真做好记录。机电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在试运行期间进行考验,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巡视与试运行人员值班记录作出评估。

  系统测试完成后应整理出完整的检验测试报告。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合格与否的评定结论。

  9.2.20审查完工申请

  机电工程的完工条件是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设备、材料全部安装到位,经调试满足合同规定的系统功能、技术指标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具备试运行条件。在施工单位提出完工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的完工申请文件,作出是否可以进行完工验收的意见,并建议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

  9.3试运行阶段监理

  9.3.1

  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

  机电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通常会在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就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进行分析并制订整改措施。监理工程师经审查认为措施得当,即可批准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此项整改结果进行检验,合格的,应在整改单上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9.3.2检查系统试运行情况

  机电工程试运行主要考查系统设备、开发软件的运行稳定性、可靠性,在此期间监理工程师应巡视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并作好巡视记录,重点检查试运行人员的值班记录、系统工作情况。对发现的功能、设备故障等问题应详细记录,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排除故障、调整系统参数等,保证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稳定运行。

  9.3.3核查专用工具、备品、备件

  机电工程投入试运行后,施工单位须提供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进场设备的检验方法对其进行检验,使之在数量、质量上符合合同约定。

  9.3.4

  审查交工申请与合同工程质量评定

  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申请报告内容完整并与现场情况相符,评估机电工程已满足“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所规定的交工条件,各系统设备工作正常、稳定,且试运行期满,机电工程总监办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监理工程师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F80/2)对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及时进行合同工程的质量评定。

  9.4缺陷责任期监理

  9.4.1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

  对机电工程交工验收纪要中列明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就此进行分析和制订整改措施,并进行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分析正确、整改措施恰当,即可批准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此项整改结果进行检验,合格的,应在整改单上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9.4.2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在缺陷责任期发生的设备故障、系统功能缺陷,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及时排除故障、修复缺陷,并根据合同条件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起调查、分析产生工程缺陷的原因和责任。如果属施工单位的原因(设备或工程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在施工单位排除故障、修复缺陷后,应重新界定相应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如果确属非施工单位的原因,监理工程应对施工单位排除故障、修复缺陷的费用在与施工单位协商后予以确认,报建设单位批准、支付。

篇五:完整版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单位用表

  (电子版)

  二○一四年十二月

  A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JL-A00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JL-A002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使用授权书

  JL-A003

  监理规划

  JL-A004

  监理实施细则

  JL-A005

  工程开工令

  JL-A006

  监理通知单(质量/安全)

  JL-A007

  监理报告

  JL-A008

  工程暂停令

  JL-A009

  旁站记录

  JL-A010工程复工令

  JL-A011工程款支付证书

  B类表(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JL-B001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JL-B0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JL-B003

  工程复工报审表

  JL-B004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

  JL-B00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JL-B006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JL-B007

  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审表

  JL-B008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

  JL-B009

  分部工程报验表

  JL-B0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JL-B011

  监理通知回复单

  (质量/安全)

  JL-B012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JL-B013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JL-B014

  施工机械、设施报审表

  JL-B015

  费用索赔报审表

  JL-B016

  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

  JL-B017

  报审、报验表

  C类表(通用表)

  JL-C001

  工作联系单

  JL-C002

  工程变更单

  JL-C003

  索赔意向通知书

  JL-C004

  会议纪要

  JL-A001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建设单位)

  兹任命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为我单位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

  (2)注册证书复印件

  监理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使用授权书

  JL—A002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与

  (建设单位)签订的

  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我单位成立

  项目监理机构,为了便于项目监理机构施工现场工作的开展,决定于

  年

  月

  日起启用项目监理机构印章。该项目监理机构印章仅用于项目监理机构施工现场发文、分部工程以下的验收及相关工程文件资料,用于分部工程(含分部工程)以上的验收及签证、经济合同无效。

  该项目监理机构印章授权截止日期为监理合同终止之日或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之日。

  监理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多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他有关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印章模

  JL—A003

  工程

  监

  理

  规

  划

  (备注

  备注

  第三卷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1234…

  第四卷

  安全生产监理资料

  123…

  第五卷

  工程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资料

  123…

  移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已完成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请予以审查。

  附件:□

  施工组织设计

  □

  专项施工方案

  □

  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

  项目经理(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

  同意

  □

  不同意

  □

  按以下主要内容修改补充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

  同意

  □

  不同意

  □

  按以下主要内容修改补充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建设单位(印章)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

  JL-B002工程开工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承担的

  工程,已完成以下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申请于

  年

  月

  日开工,请予以审批。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审批签认

  □

  3、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

  □

  4、管理人员已到岗

  □

  5、施工人员已按计划到位

  □

  6、施工机械设备已具备使用条件

  □

  7、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

  8、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

  附:证明文件资料

  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

  项目经理(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印章)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JL-B003工程复工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项目监理机构)

  根据编号为

  《工程暂停令》所停工的

  部位(工序),现已满足复工条件,我方申请于

  年

  月

  日复工,请予以审批。

  附件:证明文件资料

  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

  项目经理(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1、具备复工条件

  □

  2、不具备复工条件

  □

  3、满足以下条件后再报

  □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印章)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JL-B004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已建立了

  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经自查合格,请予以审查。

  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审查记录表

  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JL—B004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审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编号:

  项目部主要人员

  项目经理

  土建负责人

  专职质检员

  项目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责任制度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搅拌站及计量设备

  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书汇总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资料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主要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施工措施

  技术负责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负责人

  安装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内容

  监理审查情况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

  JL-B00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项目监理机构)

  经考察,我方认为拟选择的

  (分包单位)具备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安装资质和能力,可以保证本工程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条款的约定进行施工/安装。请予以审查。

  分包工程名称

  合计

  分包工程量

  部位

  分包工程合同额

  占总包合同总价的%

  附件:1、分包单位资质材料

  2、分包单位业绩材料

  3、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4、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印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JL-B00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已完成

  的施工控制测量,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查验。

  附件:1、施工控制测量依据资料

  2、施工控制测量成果表

  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或部位名称

  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控制测量内容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JL-B007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项目监理机构)

  于

  年

  月

  日进场的拟用于本工程

  部位的,经我方检验合格,现将相关资料报上,请予以审查。

  附件:1、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清单

  2、质量证明文件

  3、自检结果

  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名

  称

  生产厂商(来源)

  规格、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

  数量

  拟用部位

  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JL-B008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已完成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经自检合格,请予以验收。

  附件:□

  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检验批质量检验资料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JL—B009分部工程报验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已完成

  (分部工程),经自检合格,请予以验收。

  附件: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篇六:完整版监理规范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1总则

  1.0.1

  为加强对监理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公正地维护建设各方的利益,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特指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0.3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投标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

  1.0.4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的委托,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并对工程合同、信息进行管理的过程。

  1.0.5

  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4)

  业主和监理单位依法签定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5)

  业主与承包单位、设备提供、材料供应单位依法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供应合同、材料供应合同。

  1.0.6

  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业务应与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相一致,并依据工程项目的类别和规模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和监督制度。

  1.0.7

  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所确定的。

  1.0.7.1

  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

  (1)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2)

  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公正维护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

  (3)

  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签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并要求承包单位改正、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业主更换承包单位。

  1.0.8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公平、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1.0.9

  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河南省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1.0.10

  施工监理工作的程序。

  1.0.11

  工程建设监理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本规程与国家有关规范相矛盾时,以国家规范为准。

  1.0.12

  设计阶段和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应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基本术语说明

  2.0.1

  业主(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房地产开发商以及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3.1.1

  监理单位:取得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业主提供建设监理服务的企业。

  承包单位:取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业主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企业。

  工程分包: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经监理单位的认可,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项目监理部:监理单位派到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的总负责人,行使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派项目监理部中的一名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期间,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单位部分职责和权利。

  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的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可以签发有关监理文件。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是在监理委托合同签定后,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按合同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指定的指导监理工作开展的纲领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规划指导下,项目监理机构的各专业监理的责任落实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的具有实施性可操作性的业务文件。

  进度控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进度实施情况采取审核、检查、比较以及进行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

  质量控制:项目监理部为使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对承包单位的质量体系、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的认定等施工全过程质量实施控制的监理活动。

  投资控制:项目监理部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为目标,在工程项目满足质量、进度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计量、工程结算、工程变更、索赔、审批工程款的支付等监理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为控制施工部位的状态,用观察、量测、试验等手段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监控的监理活动。

  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施工作业进行连续监控的监理活动。

  工程计量:根据工程质量认可凭证和设计图纸,按有关工程量计算的规定,对承包单位上报的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的监理活动,用作业主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3施工监理的前期工作

  3.1

  项目监理部

  项目监理部的设置: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时,必须建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既项目监理部。

  3.1.1.1

  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在工程施工现场。

  3.1.1.2

  项目监理部的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工期、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监理部内的职能部门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人员配置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满足施工监理各专业的需要。

  3.1.1.3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部的机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及职责作出书面任命,并于监理中标后十天内书面函告业主。

  3.1.2

  监理人员构成:

  3.1.2.1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管理人员;

  3.1.2.2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在项目监理过程中保持稳定;必须调整时,应征得业主的同意;项目监理部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工程项目进展的需要调整,但应书面函告业主。

  3.2监理人员职责

  3.2.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3.2.1.1

  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并定期想监理单位报告工作;

  3.2.1.2

  以文件形式明确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和监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3.2.1.3

  主持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2.1.4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重要文件,下达重要指令;

  3.2.1.5

  审批、签署承包单位申报的重要申请和工程费用支付凭证;

  3.2.1.6

  审核索赔要求,签发处理意见;

  3.2.1.7

  组织编制并签发监理月报;

  3.2.1.8

  组织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在认定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并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向业主办理工程交付;

  3.2.1.9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竣工监理资料档案,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等工作做全面总结;

  3.2.1.10

  组织实施工程项目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3.2.1.11

  就工程项目的主要监理工作和工程情况记好监理日记。

  3.2.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位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2.2

  监理工程师职责:在总监理工程师或起代表指导下,按专业分工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并相互配合对工程项目进行巡视、重点旁站、见证取样、分项(工序)、分部工程验收等工作,监督承包单位施工,并记监理日记。

  3.3监理设备与设备

  3.3.1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工程所在地环境条件,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需要的设备及设备。

  3.3.2

  项目监理部应按省的有关规定配备计算机,辅助监理工作管理。

  3.3.3

  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办公设施、通讯工具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3.4熟悉施工图纸

  3.3.1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工程特点、质量要求。

  3.4.2

  熟悉施工图纸中应该核查的主要内容。

  3.4.2.1

  施工图纸审批签认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3.4.2.2

  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是否与图纸目录相符;

  3.4.2.3

  地基与基础的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4.2.4

  施工图纸中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的要求;

  3.4.2.5

  施工图纸与说明文件中指定使用的规程、标准图册、规范等是否现行有效;

  3.4.2.6

  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

  3.4.2.7

  施工图纸中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如各部分尺寸、标高、位置、地上地下之间、上下楼层之间、各专业之间等);

  3.4.2.8

  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图纸有无相互矛盾之处。

  3.4.3

  将施工图纸中的问题汇总,在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会议上提出,协商研究后,写进会议纪要。

  3.5分析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6

  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6.1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原则:

  3.6.1.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组织监理工程师完成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工作;

  3.6.1.2

  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有针对性,做到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分工清楚,对监理实施工作有指导作用,操作性强;

  3.6.1.3

  监理规划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批准后执行;

  3.6.1.4

  批准后的监理规划应报送业主;

  3.6.1.5

  监理规划应有时效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视情况变化宜做必要的调整。

  3.6.2

  监理规划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6.2.1

  工程项目概况:

  (1)

  工程项目特征(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类型、工程特点等);

  (2)

  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相关单位名录(业主、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等)。

  3.6.2.2

  监理工作依据。

  3.6.2.3

  监理范围和目标:

  (1)

  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2)

  监理工作目标(包括工期目标、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和质量等级目标)。

  3.6.2.4

  工程进度控制(如工期控制目标的分解、进度控制程序;质量控制要点和控制质量风险的措施等)。

  3.6.2.5

  工程质量控制(如质量控制目标的分解、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要点和控制质量风险的措施等)。

  3.6.2.6

  工程造价控制(如造价控制目标的分解、造价控制程序和控制造价风险的措施等)。

  3.6.2.7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如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管理等的管理要点,管理程序,以及合同争议的协调方法等)。

  3.6.2.8

  项目监理部的组织机构:

  (1)

  组织形式、职能部门设置和人员构成;

  (2)

  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3)

  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4)

  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安排。

  3.6.2.9

  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一览表。

  3.6.2.10

  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1)

  信息和资源管理制度;

  (2)

  监理会议制度;

  (3)

  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4)

  其他监理工作制度。

  3.6.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3.6.1.1

  对于大型工程或重要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组织监理工程师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以便更周密地对工程项目实施控制。

  3.6.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执行,并报送业主。

  3.6.4

  监理实施细则一般应写明控制目标、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重点部位、关键控制点以及控制措施等。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4.1

  参与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4.1.1

  设计交底由业主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4.1.2

  监理工程师通过设计交底应了解和掌握的基本内容。

  (1)

  业主对本工程的要求,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问地质条件等。

  (2)

  设计主导思想,建筑艺术要求与构思,使用的设计规范,抗震烈度;基础设计、主体结构设计、装修设计、设备设计(设备选型)等,对施工的要求,对建筑材料的要求,对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才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4.1.3

  设计交底应记录清楚: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中的问题的答复,并由承包单位负责整理;图纸会审纪要应经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签认。

  4.2

  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2.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定程序:

  4.2.1.1

  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开工前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定。

  4.2.1.2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审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实施;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修改后再报,重新审定。

  4.2.1.3

  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项目监理部还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审定后再签认发给承包单位。

  4.2.1.4

  经项目监理部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承包单位如须做较大的变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同意。

  4.2.1.5

  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2.1.6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分项、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定。

  4.2.2

  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4.2.2.1

  施工总平面设计图是否合理;

  4.2.2.2

  施工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施工方法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4.2.2.3

  工期安排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4.2.2.4

  进度计划是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4.2.2.5

  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2.2.6

  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先进性、经济性;

  4.2.2.7

  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3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4.3.1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使用的测量设备应进行标定。

  4.3.2

  承包单位应将施工测量方案、红线桩的校核成果,水准点的引测成果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4.3.3

  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及高程控制网后,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4.3.4

  对承包单位的报验,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必要的内业及外业复核,符合规定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4.3.5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的控制桩等是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4.4

  第一次工地会议

  4.4.1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业主主持,在工程正式开工前进行,应由下列人员参加:

  (1)

  业主授权驻现场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

  (2)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全体监理人员;

  (3)

  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4.4.2

  会议主要内容:

  4.4.2.1

  业主负责人宣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按合同约定向其授权。

  4.4.2.2

  业主负责人宣布驻现场代表,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经理。

  4.4.2.3

  总监理工程师与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相互介绍各方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职务分工。

  4.4.2.4

  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汇报施工现场施工准备情况。

  4.4.2.5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其内容:

  (1)

  国家及本省、市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2)

  阐明有关合同规定的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3)

  介绍监理工作内容;

  (4)

  介绍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

  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

  4.4.2.6

  业主、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在会议上确定会后相互协调的方式,参加监理理会的人员、时间及安排。

  4.4.2.7

  其他事项。

  4.4.2.8

  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分发有关各方。

  4.5

  核查开工条件

  4.5.1

  承包单位认为建设项目已达到开工条件时应想项目监理部申报《工程动力报审表》。

  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下列条件:

  政府主管部门是否签发《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复查承包单位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

  施工组织设计已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测量控制桩已检查合格

  承包单位人员已到位,施工设备已按需要进场;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讯等是否达到开工条件;

  业主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报经业主同意,由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动力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工程进度控制

  5.1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5.1.1

  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

  5.1.2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进度。

  5.1.3

  应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调整控制。

  5.2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5.3

  工程进度控制的内容与方法

  5.3.1

  审批进度计划:

  5.3.1.1

  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并按时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5.3.1.2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的条件(工程的规模、质量标准、工艺复杂程度、施工的现场条件等),全面分析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5.3.1.3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并进行分析。

  5.3.1.4

  对季度及年度进度计划,应分析承包单位主要工程材料及设备供应等方面的配套安排。

  5.3.1.5

  有重要的修改意见应要求承包单位重新报审。

  5.3.1.6

  进度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批准实施并报送业主。

  5.3.2

  进度计划实施监督:

  5.3.2.1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实际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实施情况做出记录;

  5.3.2.2

  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价和分析;

  5.3.2.3

  发现偏离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实现计划进度的安排;

  5.3.2.4

  承包单位每月25日前报当月工、料、机动态表。

  5.3.3

  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

  5.3.3.1

  发现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原因分析,研究措施,并签发《监理通知》;

  5.3.3.2

  召开各方协调会议,研究采取的措施,保证合同约定目标的实现;

  5.3.3.3

  必须延长工期时,应填报《工程延期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工程质量控制

  6.1

  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6.1.1

  以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评标准等为依据,督促承包单4.5.2

  4.5.2.1

  4.5.2.2

  4.5.2.3

  4.5.2.4

  4.5.2.5

  4.5.2.6

  4.5.2.7

  4.5.3

  位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6.1.2

  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6.1.3

  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承包单位执行有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6.1.4

  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执行有关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

  6.1.5

  坚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6.1.6

  实行报验制,坚持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

  6.2

  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6.3

  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

  6.3.1

  质量应以事前控制(预防)为主。

  6.3.2

  应按监理细则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操作,消除质量隐患,跟踪质量问题,验证纠正效果。

  6.3.3

  应采用必要的检查、测量和试验手段,以验证施工质量。

  6.3.4

  应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6.3.5

  严格执行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6.3.6

  应建设撤换承包单位不称职的人员及不合格分包单位。

  6.4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6.3.1

  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体系:

  6.3.1.1

  核查承包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与分工的落实情况;

  6.3.1.2

  督促各级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

  6.3.1.3

  查验各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的特征情况;

  6.3.1.4

  检查承包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4.2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

  6.4.2.1

  总承包单位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查

  6.4.2.2

  审查分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业许可证、岗位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进豫施工许可证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等;

  6.4.2.3

  审查分报单位的业绩;

  6.4.2.4

  经审查合格,签发《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4.3

  查验承包单位的测量放线:

  6.4.3.1

  检验施工控制网(平面和高程);

  6.4.3.2

  检验施工轴线位置,高程控制标志,核查垂直度控制;

  6.4.3.3

  签认承包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6.4.4

  签认材料的报验:

  6.4.4.1

  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主要原材料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及材料准用证、出厂质量证明等资料随《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签认;

  6.4.4.2

  对新材料、新产品眼核查签定证明和确认文件;

  6.4.4.3

  对进厂材料进行抽样复试,必要时可会同业主到材料厂家进行实地考察;

  6.4.4.4

  审查混凝土、砌筑沙浆《配合比申请单和配合比通知单》,并应:

  (1)

  对现场搅拌设备(含计量设备)、现场管理进行检查;

  (2)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的资质和生产能力进行考核。

  6.4.5

  签认建筑构配件、设备报验:

  6.4.5.1

  承包单位应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构配件和厂家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进口材料和设备商检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复试;

  6.4.5.2

  监理工程师应参与加工定货厂家的考察、评审,根据合同的约定参与定货合同的拟订和签约工作;

  6.4.5.3

  进厂的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应进行检验、测试,判断合格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

  6.4.5.4

  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验,签认审查结论。

  6.4.6

  检查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

  6.4.6.1

  承包单位主要施工设备进场调试合格后,使用《月工、料、机动态表》报项目监理部;

  6.4.6.2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现场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6.4.6.3

  对需要定期标定的设备(如仪器、磅秤等)承包单位应有标定证明。

  6.4.7

  审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6.4.7.1

  项目监理部可规定某些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应将施工工艺、原材料使用、劳动力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情况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

  6.4.7.2

  承包单位应按季节性的施工方案(冬施、雨施等),提前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

  6.4.7.3

  上述方案未经批准,该分部(分项)工程不得施工。

  6.5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6.5.1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回检查和旁站。

  6.5.1.1

  应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和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6.5.1.2

  应对施工过程的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

  6.5.1.3

  对所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先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改正,然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

  6.5.1.4

  承包单位应将整改结果书面回复,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复查。

  6.5.2

  核查工程预检:

  6.5.2.1

  承包单位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核查。

  6.5.2.2

  监理工程师对(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抽查。

  6.5.2.3

  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整改,并跟踪复查,合格后以文件形式准予下一道工序。

  6.5.3

  验收隐蔽工程:

  6.5.3.1

  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将《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

  6.5.3.2

  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查;

  6.5.3.3

  对隐检不合格的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由承包单位整改,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复查;

  6.5.4

  分项工程验收:

  6.5.4.1

  承包单位在一个分项工程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报项目监理部;

  6.5.4.2

  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查;

  6.5.4.3

  对符合要求的分项目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确定质量等级;

  6.5.4.4

  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由承包单位整改;

  6.5.4.5

  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项工程应按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再评定和签认;

  6.5.4.6

  建筑采暖、卫生与燃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等工程的分项工程签认,必须在施工试验、检测完备、合格后进行。

  6.5.5

  分部工程验收:

  6.5.5.1

  承包单位在分部工程完成后,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汇总评定,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并附《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报项目监理部签认;

  6.5.5.2

  单位工程基础分部已完成,进入主题结构施工时,或主体结构完成,进入装修前应进行基础和主体工程验收,承包单位填写《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申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核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质量验收,由各方协商验收意见,并在《基础/主题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并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6.6工程竣工验收的初验

  6.6.1

  当工程达到交验收条件时,项目监理部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6.6.2

  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包括无负荷试车),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阅试验报告单,并对重要项目亲临现场监督;必要时应请业主及设计单位派代表参加。

  6.6.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与竣工验收的初验:

  6.6.3.1

  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自检合格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填写《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报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

  6.6.3.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对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核查,并督促承包单位完善;

  6.6.3.3

  总监理工程师参与业主、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

  6.6.3.4

  检查结果需要对局部进行修改的,应在修改符合要求后再验,直至符合合同要求;

  6.6.3.5

  检查结果符合合同要求后,由业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并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质量等级。

  6.6.4

  竣工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由监理单位、业主盖章后,送承包单位一份。

  6.7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6.6.1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确保质量事故级别(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别处理。

  6.6.1.1

  对一般质量问题且可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经业主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6.6.1.2

  对一般质量事故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除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方案,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再与业主和设计单位研究,经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完毕后应重新进行验收。

  6.6.1.3

  对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立即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6.1.4

  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6.7.2

  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监理单位。

  6.7.3

  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

  工程造价控制

  7.1

  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5.1

  7.5.2

  7.5.3

  7.5.4

  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工程变更、洽商。

  市场价格信息。

  河南省现行的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工程定额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条款。

  施工合同或协议的补充。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

  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法规和规定。

  7.2

  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价、单价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法。

  应坚持在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的约定不符、为经质量签认合格或有违约时不予审核和计量的规定。

  工程量与工作量的计算应符合有关的计算规则。

  处理由于设计变更、合同补充和违约索赔引起的费用增减,应坚持合理、工整。

  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应采取协商的办法确定,在协商无效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决定。

  对工程量及工程款的审核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内进行。

  7.3

  工程造价控制的基本程序

  7.4

  工程造价的控制方法

  应根据工程土纸、概预算、合同的工程量建立工程量台帐。

  应审核承包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及各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应通过风险分析,找出工程造价最易突破的部分、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原因及部位,并制定防范性对策。

  应经常检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情况,对实际发生值与计划控制值进行分析、比较。

  应严格执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通过《监理通知》与业主、承包单位沟通信息,提出工程造价控制的建议。

  7.5

  工程量计量

  工程计量原则上每月一次,计量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承包单位每月26日前,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分项工程,填写《()月完成工程量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申报进行核实(必要时应与承包单位协商),所计量的工程量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对某些特定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计量方法则由项目监理部、业主和承包单位协商约定。

  7.5.5

  对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如地基基础处理等),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单位进行计量。

  7.6

  工程款支付

  7.6.1

  工程预付款:

  7.6.1.1

  承包单位填写《工程预付款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

  7.6.1.2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并及时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

  7.6.1.3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抵扣工程预付款。

  7.6.2

  月支付工程款:

  7.6.2.1

  按月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及洽商款、索赔款等)时,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工程量,按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或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款,并填写《月付款报审表》、《月支付汇总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7.6.2.2

  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制服证书》,报业主。

  7.7

  竣工结算

  7.7.1

  工程竣工,经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7.7.2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与承包单位、业主协商,提出审查意见。

  7.7.3

  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各方协商的结论,签发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证书》。

  7.7.4

  业主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结算支付证书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有关事项。

  合同管理

  8.1

  管理的原则及内容

  8.1.1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和施工中的问题,及时通过《监理通知》纠正承包单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前向业主和承包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时间的发生。

  8.1.2

  合同管理内容:

  8.1.2.1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的管理;

  8.1.2.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8.1.2.3

  工程延期的管理;

  8.1.2.4

  费用索赔的管理;

  8.1.2.5

  合同争议的调节;

  8.1.2.6

  违约处理。

  8.3

  设计变更、洽商的管理

  8.3.1

  设计变更、洽商无论由哪一方提出和批准,均须按设计变更、洽商的基本程序进行管理。

  8.3.2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必须经监理单位签认后,承包单位方可执行。

  8.3.3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8.3.4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填写的内容必须表述准确、图示规范。

  8.3.5

  设计变更、洽商的内容应及时反映在施工图纸上。

  8.3.6

  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应通过总承包单位办理。

  8.3.7

  设计变更、洽商的费用由承包单位填写《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后,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8.3.8

  设计变更、洽商的工程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应按正常的支付程序办理变更工程费用的支付手续。

  8.4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8.4.1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

  8.4.1.1

  应业主的要求,工程需要暂时停工;

  8.4.1.2

  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时;

  8.4.1.3

  为避免安全隐患发生,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机人身安全时;

  8.4.1.4

  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

  8.4.2

  在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前,应征求业主的意见。

  8.4.3

  在工程暂停经处理达到可以继续施工时。

  8.4.3.1

  如工程暂停是业主原因,或非承包单位的原因时,监理工程师应在暂停原因小时,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承包单位复工。

  8.4.3.2

  如工程暂停是由于承包单位原因,承包单位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复工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批,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审批意见。

  8.4.3.3

  承包单位在街道同意复工指令后,继续施工。

  8.4.4

  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所诱发的各类问题。

  8.5

  工程延期的管理

  8.5.1

  项目监理部应对合同规定的下列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时间给予受理:

  8.5.1.1

  非承包单位的责任使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开工;

  8.5.1.2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8.5.1.3

  非承包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一周内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5.1.4

  国家和河南省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不可抗力事件;

  8.5.1.5

  业主同意工期响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5.2

  项目监理部只在下列情况下受理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申请:

  8.5.2.1

  工期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了工期延期意向报告;

  8.5.2.2

  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了有关工期延期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8.5.3

  在工程延期时间发生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8.5.3.1

  向业主转发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8.5.3.2

  对工程延期事件随时收集资料,并做好详细记录;

  8.5.3.3

  对工程延期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对减少损失提出建议;

  8.5.3.4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延期的过程中,还要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8.5.4

  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工期延期申请表》:

  8.5.4.1

  申请表填写齐全,签字、印章手续完备;

  8.5.4.2

  证明资料真实、齐全;

  8.5.4.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

  8.5.5

  监理工程师评估延期的原则:

  8.5.5.1

  工程延期事件属实;

  8.5.5.2

  工程延期申请依据的合同条款准确;

  8.5.5.3

  工程延期事件必须发生在被批准的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

  8.5.6

  最终评估出动延期天数,在与业主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期延期审批表》。

  8.5.7

  监理工程师应注意按施工合同中对处理工程延期的各种时限要求处理。

  8.6

  费用索赔的管理

  8.6.1

  监理工程索赔管理的主要任务:

  8.6.1.1

  对导致索赔的原因有充分的预测和防范;

  8.6.1.2

  通过有力的合同管理防止干扰事件的发生;

  8.6.1.3

  对已发生的干扰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它们的影响及损失;

  8.6.1.4

  参与索赔的处理过程,审核索赔报告,向反驳业主和承包单位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或索赔要求中不合理的部分,使索赔得到圆满解决。

  8.6.2

  项目监理部将受理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原因引起的费用索赔:

  8.6.2.1

  下列有经验的承包单位无法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造成施工费用的增加:

  (1)

  山洪暴发;

  (2)

  地震等。

  8.6.2.2

  非承包单位引起的费用索赔:

  (1)

  延迟提交设计图纸;

  (2)

  未按合同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引起承包单位费用的增加;

  (3)

  提供的红线控制桩和放线资料不准确;

  (4)

  由于国家法律的更改引起的费用增加;

  (5)

  为特殊运输加固道路、桥梁而引起的费用增加;

  (6)

  因监理工程师的命令,全部或部分工程暂停施工所采取妥善保护而导致额外的费用支出;

  (7)

  凡合同未明确规定要进行检验的资料、设备等,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所支出的费用;

  (8)

  监理工程师批准覆盖或掩埋的工程,又要求开挖或穿孔复验,且查明工程符合合同规定,为开挖或穿孔并恢复原壮而支付的费用;

  (9)

  在工程施工和保修期间内,承包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的缺陷进行调查和维修支付的费用;

  (10)

  在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化石,为保护和处理而支付的费用。

  8.6.2.3

  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增加。

  8.6.3

  监理单位只在下列情况下受理承包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

  8.6.3.1

  费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费用索赔意想;

  8.6.3.2

  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了有关费用索赔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8.6.3.3

  费用索赔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了正式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8.6.4

  监理工程师的审查与评估;

  8.6.4.1

  费用索赔申请报告的程序、时限符合合同要求;

  8.6.4.2

  费用索赔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

  8.6.4.3

  费用索赔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8.6.4.4

  申请索赔的合同依据、理由必须正确、充分;

  8.6.4.5

  索赔金额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必须合理、合法。

  8.6.5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审查与评估结果,经与业主协商、同意后,确认索赔金额,并签发《费用索赔审批表》。

  8.6.6

  索赔费用批准后,承包单位应按正常的支付程序办理索赔的支付。

  8.7

  合同争议的调解

  8.7.1

  合同争议发生后,争议一方可书面通知项目监理部,请求予以调节。

  8.7.2

  项目监理部收到争议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查和取证,与双方协商后做出决定。

  8.7.3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后,如果业主或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项目监理部作出的决定未提出异议,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双方必须认真执行。

  8.7.4

  不同意项目监理部的决定时,可按合同约定办理。

  8.7.5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部有资格,有义务做为证人,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争议有关的证据。

  8.8

  违约处理

  8.8.1

  违约处理的原则:

  8.8.1.1

  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醒有关各方,防止或减少违约时间的发生;

  8.8.1.2

  对已发生的违约时间,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合同约定为准绳,公平处理;

  8.8.1.3

  处理违约事件应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与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解决方案。

  8.8.2

  按合同规定,业主有下列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部可确认其违约:

  8.8.2.1

  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或批准;

  8.8.2.2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8.8.2.3

  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项目监理部签发的支付证书,向承包单位进行支付。

  8.8.3

  按合同规定,当承包单位有下列时间发生时,项目监理部可确认其违约:

  8.8.3.1

  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

  8.8.3.2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和合同的要求;

  8.8.3.3

  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8.8.4

  违约事件的处理过程:

  8.8.4.1

  受损失方可向监理部提出违约时间的申诉;

  8.8.4.2

  监理工程师对违约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8.8.4.3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平谷工期及费用损失的数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的凭证(如《监理通知》)。

  8.8.5

  由违约一方提出要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要求时,监理单位应慎重处理。

  工地会议

  9.1

  监理例会

  9.1.1

  监理例会是履约各方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处理,研究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由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与主持的例行工作会议。

  9.1.2

  监理例会应定期组织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

  9.1.3

  监理理会参加单位及人员:

  9.1.3.1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有关监理工程师;

  9.1.3.2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

  9.1.3.3

  业主驻工地代表;

  9.1.3.4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邀请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9.1.4

  监理例会的主要议题:

  9.1.4.1

  检查上次会议决议落实情况,检查未完成事项及其原因;

  9.1.4.2

  工程进展情况;

  9.1.4.3

  确定下一阶段进度目标,研究承包单位人力、设备投入情况和实现目标的措施;

  9.1.4.4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情况及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改进要求;

  9.1.4.5

  工程的质量和技术方面的有关问题,明确主要改进措施;

  9.1.4.6

  分包单位的管理及协调问题;

  9.1.4.7

  设计变更、洽商主要问题;

  9.1.4.8

  工程款的核定及财务支付中的有关问题;

  9.1.4.9

  违约、工期、费用索赔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9.1.4.10

  其他事项。

  9.1.5

  项目监理部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为召开会议作好准备。

  9.1.5.1

  了解上次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9.1.5.2

  准备会议资料、确定有关事项的处理原则;

  9.1.5.3

  与有关各方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督促做好准备。

  9.1.6

  会议机要:

  9.1.6.1

  监理例会由指定的监理人员记录。

  9.1.6.2

  会议机要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主要的内容:

  (1)

  会议地点和时间;

  (2)

  会议的主持人;

  (3)

  出席者姓名、单位、职务;

  (4)

  会议内容及议决事项(包括负责落实单位、负责人和时限要求);

  (5)

  其他事项。

  9.1.6.3

  会议纪要的审签、打印和发放;

  (1)

  纪要内容应真实,简明扼要;

  (2)

  机要需经与会各方签认;

  (3)

  会议纪要发放到有关各方,并应有签收手续。

  9.1.6.4

  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有关各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

  9.2

  专题工地会议

  9.2.2

  专题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

  9.2.3

  专题工程会议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

  9.2.4

  专题工地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由与各方签认,发有关各方。

  工程保修期的监理

  10.0.1

  监理单位应检查承包单位在保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内缺陷修复的质量;

  10.0.2

  对业主反映的工程缺陷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协助进行处理;

  10.0.3

  协助业主和承包单位按保修合同的约定结算保修费用;

  10.0.4

  做好保修期监理工作的记录和总结。

  11

  监理月报

  11.1

  监理月报编制要求

  11.1.1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报送业主和监理单位。

  11.1.2

  监理月报的编制周期为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在下月的5日前发出。

  11.1.3

  监理月报应真实反映工程现壮和监理工作情况,做到数据准确、重点突出、语言简练,并附必要的图表和照片。

  11.1.4

  监理月报采用A4规格纸。

  11.2

  监理月报的基本内容

  11.1.1

  工程概况:

  11.1.1.1

  工程基本情况(除第一份监理月报外,如无重大变化从第二月起可略去):

  (1)

  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业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类型、建筑面积、檐口高度(或总高度)、结构类型、层数(地上、地下)、总平面示意图等;

  (2)

  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业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内容(道路、桥梁、各类管线、场站等)、工程规模(道路长度、面积,桥梁总长度、跨度、面积,管线管径、长度等);

  (3)

  合同情况:合同约定质量等级、合同价等。

  11.2.1.2

  施工基本情况:

  (1)

  本期在施形象部位及施工项目;

  (2)

  施工中主要问题等。

  11.2.2

  承包单位项目组织系统;

  11.2.3

  工程进度:

  11.2.3.1

  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总进度计划比较;

  11.2.3.2

  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11.2.3.3

  本月工、料、机动态;

  11.2.3.4

  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11.2.3.5

  本月在施部位工程照片。

  11.2.4

  工程质量:

  11.2.4.1

  分项工程验评情况(部位、承包单位自评、监理单位签认、一次验收合格率等);

  11.2.4.2

  分部工程优良率统计;

  11.2.4.3

  主要施工试验情况(如钢筋连接、混凝土试块强度、砌筑砂浆强度、以及暖、卫、电气施工试验等);

  11.2.4.4

  工程质量问题;

  11.2.4.5

  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11.2.4.6

  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11.2.5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的支付;

  11.2.5.1

  工程量审批情况;

  11.2.5.2

  工程款审批情况月支付情况(月支付汇总表);

  11.2.5.3

  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11.2.6

  构配件与设备:

  11.2.6.1

  构配件及设备供应与到场质量情况;

  11.2.6.2

  对供应厂家资质的考察情况。

  11.2.7

  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

  11.2.7.1

  设计变更、洽商情况(数量,主要内容等);

  11.2.7.2

  工程延期情况(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及审批情况);

  11.2.7.3

  费用索赔情况(次数、数量、原因、审批情况)。

  11.2.8

  天气对施工影响的情况(影响天数及部位)。

  11.2.9

  项目监理部机构与工作统计:

  11.2.9.1

  项目监理部机构框图(含人员);

  11.2.9.2

  监理工程统计。

  11.2.10

  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11.2.10.1

  对本期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综合平定;

  11.2.10.2

  意见和建议;

  11.2.10.3

  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12

  监理资料的管理与归档

  12.1

  监理资料的基本内容

  12.1.1

  合同文件:

  12.1.1.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12.1.1.2

  施工招投标文件;

  12.1.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各类定货合同等。

  12.1.2

  设计文件;

  12.1.2.1

  施工图纸;

  12.1.2.2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2.1.2.3

  测量基础资料。

  12.1.3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2.1.3.1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

  12.1.3.2

  监理实施细则;

  12.1.3.3

  项目监理部编制的总控制计划等其他资料。

  12.1.4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2.1.5

  监理月报。

  12.1.6

  会议纪要。

  12.1.7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2.1.7.1

  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设计或分阶段设计);

  12.1.7.2

  分部施工方案;

  12.1.7.3

  季节施工方案;

  12.1.7.4

  其他专项施工方案等。

  12.1.8

  分包资质:

  12.1.8.1

  分报单位资质资料;

  12.1.8.2

  分共货单位资质资料;

  12.1.8.3

  见证实验室等单位的资质资料等。

  12.1.9

  进度控制:

  12.1.9.1

  工程开工报审表(喊必要的附件);

  12.1.9.2

  年、季、月进度计划;

  12.1.9.3

  停、复工资料。

  12.1.10

  质量控制:

  12.1.10.1

  各类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

  12.1.10.2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

  12.1.10.3

  施工试验报告;

  12.1.10.4

  分项(工序)、分部工程质量报验与认可;

  12.1.10.5

  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

  12.1.10.6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等资料。

  12.1.11

  造价控制:

  12.1.11.1

  概预算或工程量清单;

  12.1.11.2

  工程量报审与签认;

  12.1.11.3

  预付款报审与支付证书;

  12.1.11.4

  月付款汇总表;

  12.1.11.5

  工程竣工结算表等。

  12.1.12

  监理通知:

  12.1.12.1

  有关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

  12.1.12.2

  有关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

  12.1.12.3

  有关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

  12.1.13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12.1.13.1

  工程延期报告、审批等资料;

  12.1.13.2

  费用索赔报告、审批等资料;

  12.1.13.3

  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处理资料;

  12.1.13.4

  合同变更资料等。

  12.1.14

  工程验收资料:

  12.1.14.1

  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等中间验收资料

  12.1.14.2

  设备安装专项验收资料;

  12.1.14.3

  竣工验收资料;

  12.1.14.4

  竣工移交证书等。

  12.1.15

  其他往来函件。

  12.1.16

  监理管理台帐及监理日记。

  12.1.17

  监理工作总结(专题、阶段、竣工总结和报告等)。

  12.2

  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

  12.2.1

  监理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及时整理、真实齐全、分类有序。

  12.2.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进行监理资料管理,但总监理工程师为总负责人。

  12.2.3

  应利用计算机建立图、表等系统文件辅助监理工作控制和管理,也可在计算机内建立监理管理台帐,如:

  12.2.3.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台帐;

  12.2.3.2

  施工试验(混凝土、钢筋、水、电、暖通等)报审台帐;

  12.2.3.3

  分项、分部验收台帐;

  12.2.3.4

  工程量、月付款报审台帐;

  12.2.4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基本要求认真审核资料,不得接受经涂改的报验资料,并在审核整理后交资料管理人员存放。

  12.2.5

  在监理工程过程中,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监理案卷盒(夹),分专业存放保管,并编目,以便于跟踪检索。

  12.2.6

  监理资料的收发、借阅必须通过资料管理人员履行手续。

  12.3

  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12.3.1

  监理资料归档的内容:

  12.3.1.1

  监理合同;

  12.3.1.2

  项目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12.3.1.3

  监理月报;

  12.3.1.4

  会议纪要;

  12.3.1.5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

  12.3.1.6

  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

  12.3.1.7

  造价控制资料;

  12.3.1.8

  工程验收资料;

  12.3.1.9

  监理通知;

  12.3.1.10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资料;

  12.3.1.11

  监理工作总结。

  12.3.2

  监理档案组卷的方法:

  12.3.2.1

  以单位工程,按归档的内容进行组卷;

  12.3.2.2

  卷内文件应按专业和形成资料的时间排序并编写卷内目录;

  12.3.2.3

  封面、移交目录、审核备考表的格式见附录C;

  12.3.2.4

  档案的规格、图纸的折叠与装订应执行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同意规定。

  12.3.3

  监理档案的验收、移交和管理:

  12.3.3.1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并负责审核和签字验收;

  12.3.3.2

  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于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将监理档案送公司总工程师审阅,并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12.3.3.3

  存档的监理档案需要借阅时应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

  12.3.3.4

  一般工程建设档案保存期至少为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五年,超过保存齐的监理档案,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销毁,但应有记录。

  12.3.4

  河南省及个市、地城市建设档案馆有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3

  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的考核

  13.0.1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部经常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

  13.0.2

  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监理部是否按本规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工作。

  13.0.2.1

  进度控制的内容、方法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应检查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

  13.0.2.2

  质量控制的内容、方法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应检查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

  13.0.2.3

  造价控制的内容、方法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应检查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

  13.0.2.4

  合同事项的管理措施、处理情况及效果;

  13.0.2.5

  监理资料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对监理工作所起到的作用;

  13.0.2.6

  遵守施工监理基本准则的情况及监理工作的到位的情况;

  13.0.2.7

  项目监理部内部综合管理的情况与效果;

  13.0.2.8

  业主、承包单位的反映。

  13.0.3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项目监理部进行纠正,并根据问题、数量和情节进行教育、批评、通报,直至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篇七:完整版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主要内容:

  一、工

  程

  慨

  况

  二、监

  理

  依

  据

  三、监理工作范围和目标

  1、监理范围

  2、监理目标

  四、监理组织机构

  1、现场监理机构

  2、监理部人员职责

  五、监理控制要点

  六、工程质量控制

  1、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2、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3、工程质量控制方法

  4、工程质量事前预控措施

  5、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6、工程质量事后把关控制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七、工程进度控制

  1、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2、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3、工程进度的组织措施

  4、工程进度控制的技术措施

  八、工程造价控制

  1、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

  2、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3、工程造价控制基本程序

  4、工程造价的控制方法

  九、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1、安全监理目标

  2、安全监理范围

  3、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4、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5、安全监理程序

  6、安全监理措施

  十、工程合同管理

  1、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2、管理的基本程序

  十一、监理工作制度

  1、图纸会审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4、材料、构件检验及复核制度

  5、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6、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8、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9、施工进度监督报告制度

  10、工程造价监督制度

  11、监理报告制度

  12、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3、现场协调会制度

  14、备忘录签发制度

  15、工程款签审制度

  16、索赔签审制度

  十二、监理工作程序

  1、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2、施工阶段工程进度监理程序

  3、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理程序

  4、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监理程序

  十三、监理工作协调的措施和方法

  1、监理协调工作的内容

  2、监理协调工作的原则

  3、监理协调工作的措施

  十四、旁站监理措施

  1、工程旁站监理部位

  2、工程旁站监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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