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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8篇

发布时间:2022-11-14 21:05:03 来源:网友投稿

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8篇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  莫干山民宿的成功之道  在“洋家乐”成为莫干山的代名词后,德清县及莫干山的乡村旅游发展一路高歌猛进。2015年,德清乡村旅游接待游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8篇

篇一: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

  莫干山民宿的成功之道

  在“洋家乐”成为莫干山的代名词后,德清县及莫干山的乡村旅游发展一路高歌猛进。2015年,德清乡村旅游接待游客461.5万人次,比前一年增长了21.5%。以裸心谷、法国山居为代表的洋家乐客房均价也在3000元以上,价格丝毫不输奢华度假酒店,对于那些想在出游高峰期涨价都被政府部门约谈的传统五星级酒店,恐怕只能望而兴叹了。

  图:莫干山地理位置

  今年初,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创建名单中,莫干山榜上有名,被列为中国国际乡村度假旅游目的地,杭州都市圈仅此一地入选。为何是这个面积只有91平方公里,包括2个居民区和14个行政村的莫干山?高昂的民宿价格背后是否已经出现泡沫?在德清县旅游委员会副主任杨国亮看来,这并非偶然,“高定价有高品质服务来支撑,亦是维持相对良好的度假氛围的价格手段。”杨国亮向旅界(lvjienews)表示。

  洋家乐的成功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制度创新和规范引导,土地政策方面的“点状供地”、木结构房屋的消防标准。然而,随着近两年民宿数量的快速增长,如何促进民宿项目形成集聚效应,解决同质化、品牌异地复制,以及由此引发的保护环境和村民违约纠纷等,德清县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考验。以下是旅界(lvjienews)对杨国亮的专访。

  德清县旅游委员会副主任杨国亮,自2007年起分管德清县乡村旅游工作并主导了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及民宿标准施行。

  旅界:是否能够为我们整体介绍下目前莫干山民宿的发展现状?2015年的营收规模、税收贡献,以及带动就业的情况。

  杨国亮:整个民宿数量现在有400家左右,包括度假村、精品民宿和农家乐,其中比较精致的特色项目,除了老外做的,还有上海、杭州、当地人做的100多家,已经初步形成一个集聚效应。随着好项目越来越多,村民的理念也在转变,很多农家乐现在重新改造,要减少房间数量,做成精品民宿。

  2015年民宿的营业收入达到6、7亿,有统计的税收将近2500万元,预计今年可以突破3000万。像裸心谷2015年营收是1.4亿,贡献了1200万的税收,121个房间,基本上一间房可以纳税10万,德清县城3个大宾馆也不如这样一个121个房间的度假村。

  图:莫干山裸心谷

  初步统计,民宿产业解决闲散劳动力3600多个,很多50后、60后阿姨月薪在3000元左右,年终还有奖金;民房的租金收益也是连年上涨,2009年租金5000元每年的房子现在可以达到四五万;此外,不断有年轻的80后、90后大学生回乡创业,这是最让我们最欣慰的,也是乡村发展的希望。

  旅界:从什么时候政府开始介入当地民宿管理?政府对这种业态的发展上有哪些支持?

  杨国亮:政府从2008年左右开始正式有序引导这一产业发展,包括项目的引进、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乡村改造、绿化工程等。特别是2010年以后,看到民宿发展越来越好,开始有更大投入和引导,进一步促进“洋家乐”品牌推广,营造了整个莫干山很好的民宿氛围。

  我们在土地政策、民宿消防与管理等方面有很多创新,政府的服务意识很强,不只是奖励政策,还有全方位支持,比如县领导亲自担任组长做协调工作,这是其他地方很少见的。

  在土地政策方面,像裸心谷这种不是的房地产项目正常是不可能征用300亩土地的,当时我们给的创新政策是“点状供地”,就是说他们房屋落地的地方我们出让给他们,这也是

  全国首创的,即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又不浪费土地资源,最终只出让了三四亩地就解决了问题;

  民宿消防及管理方面,为了保证木结构的房子可以做经营活动,2013年我们制定发布了《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在新的规定中,耐火等级超过2级的木结构房子就可以用于经营;

  在卫生方面,要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的基础设施配套及污水处理池等,这些规范保证了民宿的健康发展。

  旅界:我们看到,每年到莫干山的游客越来越多,这400家民宿应该也会出现局部过热的情况,政府在民宿整合发展、客源协调等方面有没有做相关工作?

  杨国亮:大环境、品牌营销这些是政府要做的。民宿经营这块还是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我们希望他们用心去做,优胜劣汰,也会支持实力强的扶持弱的。现在很多个体都做成了公司,我们有意引导他们去做管理品牌,不止是产品表面的打造,还有后台管理系统的建立,成立酒店管理公司,比如西坡、裸心谷等,可以帮助周边的民宿做管理,甚至品牌输出到外地。

  在客源共享方面,我们有一个微信群,有些项目满房接待不了,可以介绍给其他民宿,这个氛围一直是很不错的。

  旅界:民宿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有一定同质化现象存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杨国亮:同质化现象肯定是存在的。有些民宿看到人家做的好,自然会模仿,但这几年我们已经培养了一批喜欢德清洋家乐和民宿的优质客源,这些80、90后对产品是有要求的,单纯模仿对他们没有吸引力。

  我们希望每一个新开业的民宿都有自己的主题、特色,一个好的业主、好的设计团队绝对不会模仿人家,如果做不到这点,投资风险是很大的。在这一过程中,有困难我们也会帮他们引荐优秀的设计和运营团队。

  而且现在慢慢形成一种氛围,只有不同的风格才能达到客源共享,住了你那里之后还可以住我这里。普通的农家乐容易形成恶性竞争,洋家乐却因为各具特色而实现了客源共享,投资主体为了投资安全也会选择不同风格。

  旅界:民宿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环境问题?

  杨国亮:民宿数量增加了,难免会有一些污水、建设垃圾排出来,但我们这两年整体环境还是提升的。

  以前我们民宿不多,但是有很多工厂,比如竹拉丝厂,需要用硫磺熏竹子,废水污染比较严重,这两年政府花了很大力气把这些厂关停,并且投资了好几个亿,安装污水统一处理系统,对新开建的民宿也有明确要求,污水处理必须达标,因此这两年民宿尽管数量在增加,但是我们的水质其实在变清。

  未来我们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希望发展的同时保护好环境,否则会影响游客重游率。

  旅界:如果发生村民违约问题,政府如何介入处理?

  杨国亮:这在全国范围内看也是比较普遍的,因为前两年租金的确比现在便宜很多。这种事情处理起来会比较棘手。作为政府,如果双方已签合约,村民违约,我们会站在投资方一边解决这个问题,司法部门肯定也会保护投资方,如果村民纠缠或者有其他不好的行为,我们也不会纵容。

  旅界:就这些问题有出台过相关规范么?

  杨国亮:这个出规范很难,这种问题属于民事纠纷,我们还是通过派出所等部门协调解决,也要跟村民做好诚信意识、契约精神的宣传。

  旅界:裸心谷、西坡等一批优秀项目现在已经在开拓异地项目,怎么看待民宿品牌的异地复制?

  杨国亮:一个品牌发展壮大了肯定会走出去,但他们的原产地是我们这里,出去的越多,我们的影响力越大。我们也会在输出的同时培育更多品牌,每年大约有20多个精品出来,充实我们的新鲜血液,走出去和引进来,形成了一个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

  现在每天都会有全国各地的人到我们这里来考察,去年只旅游委就接待了五、六百批客人,有时候一天有七、八批。但如果没有理念,单纯表面复制是不行的。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建筑风格、文化民俗,如果把莫干山的设计带到其他地方,失败的几率会很大;用我们的理念去改造具有当地特色的民宿,成功的几率会大一些。

  莫干山民宿的成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对于做民宿、乡村旅游来说,表面复制就像做山寨一样,始终不是原创,很难做成品牌,洋家乐的成功在于坚持原创品牌;尊重生态,与自然融合,低碳环保,保护当地文化、民俗、建筑,希望客人来真正享受度假,而不是简单吃喝,把这些简单的理念坚持到底也非常重要。

  旅界:洋家乐房价现在很多可以达到3000元每天,远超五星级酒店。这样的定价是否存在一定的泡沫?

  杨国亮:作为一个跟国际接轨的度假产品,洋家乐虽然价格高一些,但是市场的认可度还是很高的,这个地方是好还是坏,该让度假客人评价,而不是靠我们的宣传口号。民宿的价格取决于市场,并不是我们有意抬高的,市场认可,为什么不可以高一点呢?

  我认为要两方面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不能以次充好。我们接下来会有一系列整治措施,如果产品质量不行,这是砸牌子,绝对不允许经营;反过来,如果产品很优质,有本事定价很高,可以提供优质服务,也有他们存在的道理——高价格才有高服务,如果价格一两百,不可能用欧舒丹这种质量好的配套用品。

  像裸心谷的房间卖3000元还是客满,以后裸心堡价格可能还会更高。

  还有一点,我们不希望定价太低,否则客人蜂拥而至,度假氛围可能会失去。宁可房间价格高一点,接待的客人少一点,这样产生的效益也是一样的,但可以提供给来这里度假的客人一个安静的空间。很难想像当这里都是大巴车的时候,还会有谁期待来这里?

  旅界:莫干山比较理想的发展状态应该是怎样的?

  杨国亮:民宿的客房量不要太多,始终保持有一个高品质、安心的空间,才能支撑这个价格,提供优质服务。不要像传统的旅游度假区那样,人山人海,价格马上就会下来了。

  现在整个区域民宿的数量有400家左右,这个数字可以了,不过要打造一个目的地度假区的话,精品民宿还有提升空间,精品洋家乐现在很多时候还是订房比较困难,满足不了客人的需求。

  旅界: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什么?政府对莫干山民宿的期待是怎样的?

  杨国亮:如何做成全国最有特色的、最健康的民宿,促进民宿的持续发展;如何解决民宿与村民的融合发展,让民宿安心经营而不受过多的外来干扰等,都是接下里的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希望莫干山洋家乐保持这样的发展态势,保持自己的特色和理念,不要像有些地方那样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能够做成一个可以与台湾、日本等国外乡村民宿媲美的区域,成为国内真正的国际化乡村旅游度假区。

篇二: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

  XX县农村民宿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农村民宿”经营行为,提高“农村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我县农村民宿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县农村民宿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象界定】

  农村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民宿”经营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原则】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四条

  【经营用房】

  从事农村民宿经营的经营用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民宿建筑应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新建、改建用于农村民宿即经营性用房的,均须完

  善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和按照建设报建程序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

  农村民宿单栋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

  (三)

  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四)每层楼面至少设一个通风采光的卫生间,地面应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干湿分隔,卫生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配备洗漱台、淋浴装置、梳妆镜等设施。

  第五条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确有困难时,应对装修材料进行防火处理;

  (二)主体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每间客房均应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应按每层不少于2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应按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MFC/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

  (四)设置有能覆盖照明所有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五)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六)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确需存放的,应存放在独立的建筑内。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等易燃易爆用品,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妥善存放管理;

  (七)设置零售、餐饮等辅助功能用房的,应设在首层或第二层,且其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0平方米;

  (八)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主体建筑为4层时,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房间门应具备相应防火功能;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烧体;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主体建筑为3层或4层时,应每层配置有缓降器、逃生软梯或辅助爬梯等逃生设施,且应采取保护措施;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宿,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1.楼梯间可通屋顶平台,通向屋顶平台的门应向外开

  启,屋顶平台安装有应急照明灯具,且该屋顶平台可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

  2.主体建筑为3层及3层以下时,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主体建筑为4层时,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

  (十)每间客房应按床位数量配备等同于床位数的防毒面罩;

  (十一)客房、厨房、餐厅、和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二)民宿建筑高度超过15米或者体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他民宿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第六条

  【治安安全】

  从事农村民宿经营应符合下列治安安全基本要求:

  (一)各民宿经营者须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在接待处配置电脑等设备,及时登记旅客资料,并按照要求建档保存。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经营者应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二)民宿接待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于民宿集中的村庄和聚集地,在满足治安管理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资源整合的方式,在村庄和聚集区域的重要路口和关键部位统一安装视频监控点。

  (三)民宿内应设置用于住客寄存贵重物品的设施。民宿客房要安装防盗装置。

  鼓励经营者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在满足以上要求外,鼓励民宿每层可加装摄像头、安装门卡(一户一门卡)和防盗链、楼梯通道可加装摄像头和烟雾探测器。

  第七条

  【卫生安全】

  从事农村民宿经营的卫生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二)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做好公共用品用具保洁工作。

  第八条

  【环境保护】

  从事农村民宿经营应符合下列环境保护要求:

  (一)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应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可以直接或经预处理后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油烟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准入区,严禁新建、扩建规模民宿项目。

  第九条

  【食品安全】

  从事农村民宿经营应符合下列食品安全要求:

  (一)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原料存放等功

  能区相对独立,均设在室内,有纱窗(门)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其中切配烹饪间面积≥8平方米。

  (二)清洗餐具和原料的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

  (三)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等场所地面平整、不透水、易清洗,并有排水系统;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四)根据民宿餐饮服务的规模大小,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冷藏设施、电子消毒柜和餐具清洁柜,切配操作台。各个卫生保洁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所有的餐饮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条

  【通信便捷】

  从事农村民宿经营应符合下列通讯要求:

  (一)配备与外界沟通联系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

  (二)提供互联网络连接服务,实现民宿经营区域无线WIFI全覆盖。

  第十一条

  【规范管理】

  从事农村民宿规范管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二)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设立投诉电话。

  第三章

  证照办理及备案

  第十二条

  【办证备案】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注明“民宿服务”,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民宿,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民宿经营者应自营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1.XX县民宿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3);

  2.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民宿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全省统一的民宿标识牌。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属镇(街)和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决定停业的,应及时办理民宿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民宿标识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

  成立XX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XX分局、各镇(街)等部门组成(详见附件1),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下设XX县民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十四条

  【日常巡查】

  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各镇(街)要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登记备案、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民宿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镇(街)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分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五章

  行业协会开展自律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

  XX县客栈民宿协会应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一)拟定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经营、服务、安全及定价规范,报XX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规范客栈民宿市场秩序,对客栈民宿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服务定价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客栈民宿品质星级评定和年度复评工作,开展客栈民宿行业的宣传、推广、咨询等活动。

  (四)防范和惩戒客栈民宿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XX县客栈民宿台账和诚信档案并发布相关信息,成立旅游及客栈民宿服务点、提供客栈民宿信息查询等旅游服务。

  (五)

  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管机制】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镇(街)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

  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街)和县相关部门。各镇(街)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九条

  【依法办事】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部门监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公路沿线不得非法设置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

  (九)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七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

  【星级民宿】

  实施精品民宿规范提升工程。鼓励民宿自愿申请星级客栈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由XX县客栈民宿协会组织实施。同时,加大XX县星级客栈民宿的宣传推介,引导广大游客前往星级客栈民宿消费,通过市场倒逼的方式,提升农村民宿服务水平。每年评比一批精品民宿,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二条

  【优惠政策】

  县旅游、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引导规模经营农村民宿单位按照星级民宿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大提升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星级民宿,引导其转为限额以上服务业,实现公司化、规范化运营,提升其对地区生产总值和税收的贡献率。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办公室结合每年开展的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考核,对转为限额以上服务业的星级民宿,按照限上服务业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和奖补政策。

  第二十三条

  【金融扶持】

  加大民宿发展的金融扶持力度,建立XX县客栈民宿协会,共同出资成立民宿发展互保基金,争取在农信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

  第八章

  附则

  11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附件1

  1、XX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及职责

  2、XX县农村民宿办理证照所需材料

  3、XX县民宿信息采集表

  12

  XX县民宿发展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成员单位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县林业局、各镇(街)。

  民宿发展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兼任。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民宿游客的入住登记和治安安全指导管理工作,加强民宿遵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县消防大队: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宿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做好民宿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查,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负

  13

  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办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做好交通道路沿线民宿的选址审核。完善、规范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牌,加强民宿经营区域交通安全监管。

  县住建管理局:研究制定XX县民宿生活污水处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镇(街)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协助和指导镇(街)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订全县民宿相关服务项目卫生标准,做好民宿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检查;加强对民宿经营户的卫生监督检查,督促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

  生态环境局XX分局: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指导各民宿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县发改局:对民宿发展进行政策和资金的扶持。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镇(街)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落实,及时

  14

  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县水务局:参与民宿的选址,防止民宿的发展影响防汛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指导镇(街)将乡村旅游的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建立民宿防汛防台安全联系人制度;指导镇(街)完善民宿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编制,明确避灾场所,确定避灾路线;协同县国土、安监等职能部门督促镇(街)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山边、溪边、涉水项目及其它危险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游客涉险。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引导“三品一标”农产品进民宿工作。

  县委农办:协同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开展星级民宿经营户评定和民宿特色村、示范点评定工作,将民宿集聚区村庄环境建设纳入各村日常管理机制。

  县林业局:指导民宿做好林地的流转,按有关规定做好民宿涉及林地的选址审核(审批)以及监督指导森林消防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使我县民宿的发展与生态县建设相协调。

  各镇(街):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所在辖区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2

  15

  XX县农村民宿办理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XX县农村民宿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1、XX县民宿信息采集表;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XX县农村民宿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食品安全承诺书

  16

  附件3

  XX县民宿信息采集表

  民宿名称

  户籍地

  固定电话

  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开业时间

  房屋占地面积

  房屋位置

  业主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从业人员数

  营业用房面积

  客房数及床位数

  家庭人口

  楼

  层

  餐位数

  镇(街)意见及签章:

  年

  月

  日

  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及签章:

  年

  月

  日

  17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镇(街)、县旅游委办各一份。凭此表格办理相登记备案工作。

  18

篇三: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

  DB330521/TXXXX—XXXXICS03.080.30

  A

  12DB330521德清县地方标准规范

  DB330521/TXXXXX-XXXX

  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Thedemarcationandevalutionofservicequalityrankofruralhomestay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I

  DB330521/TXXXX—XXXX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德清县旅游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德清县旅游委员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际休闲产业协会休闲乡村专业委员会、伴城伴乡上海城乡互动发展促进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杨国亮、奚经龙、邵坤泉、朱至珍、张易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330521/TXXXX—XXXX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村民宿的术语和定义、服务质量基本要求、等级划分条件及评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县域内开展经营的乡村民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LB/T007-2006绿色旅游饭店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乡村民宿

  指经营者利用乡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及乡村资源加以设计改造,倡导低碳环保、地产地销、绿色消费、乡土特色,并以旅游经营的方式,提供乡村住宿、餐饮及乡村体验的场所。

  3.2

  文化主题

  指在乡村民宿的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服务内容和方式等方面,体现某种具有地域、民族或乡土特色的文化内涵。

  4等级划分

  依据乡村民宿的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卫生环保、服务水平、主题特色等软硬件水平进行评分确定,按照分数由低到高,将乡村民宿依次划分标准民宿、优品民宿、精品民宿三个等级。

  DB330521/TXXXX—XXXX5基本要求

  5.1经营场地

  5.1.1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镇乡村旅游民宿发展总体规划。

  5.1.2建筑不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占用水利红线,不破坏林地,无自然灾害(如塌方、洪水、泥石流等)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5.1.3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

  5.2接待设施

  5.2.15.2.25.2.35.2.45.2.5接待设施基本齐备,质价相符,旅客体验满意。

  交通设施完善,交通组织便捷。

  各活动区配套、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通讯设施完善,确保畅通。

  设有行路、场所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10001的要求。

  5.3安全管理

  5.3.1乡村民宿应获得当地公安部门的书面许可,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5.3.2明确乡村民宿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民宿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及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民宿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及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参加各类相关知识培训。

  5.3.3易燃、易爆、易辐射等物品的储存和管理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5.3.4易发生危险的设施、地段等标有警示标志。

  5.3.5经营用房结构安全,门窗、屋顶等房屋构建完备,四周无乱搭乱建设施。

  5.3.6配备必要的、有效的各项安全设施,确保旅客人身及财产安全。

  5.3.7不得设置妨碍旅客隐私的设备或从事影响旅客安宁的任何行为。

  5.3.8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5.4卫生环保

  5.4.1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各项卫生检查。

  5.4.2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及健康合格证明。

  5.4.3餐饮场所应符合GB16153规定的卫生标准。

  5.4.4食饮具消毒应符合GB14934的规定。

  5.4.5公共卫生间应符合GB/T17217的规定。

  5.4.6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符合GB5749要求。

  5.4.7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

  5.4.8无建筑、装修、噪音污染,室内环境符合人体健康要求。

  5.4.9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25m内无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等污染源。

  5.4.10遵守相关卫生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

  5.5服务要求

  5.5.1树立旅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

  5.5.2在规范化服务的基础上,提倡特色化服务。

  5.5.3从业人员掌握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文明礼貌,服务态度热情。

  DB330521/TXXXX—XXXX5.5.4产品销售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遵守价格相关法律,不得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6服务质量等级划分条件

  6.1标准民宿

  6.1.1经营场地

  6.1.1.1经营场地的交通条件能满足旅客的进入及出行需要。

  6.1.1.2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

  6.1.1.3室外接待区域根据经营需要,进行适当的绿化、硬化处理。

  6.1.2接待设施

  6.1.2.1厨房布局、流程合理,配备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并设有隔油池。有冷藏、冷冻、消毒设施,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分设。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厨具卫生并及时消毒,厨房整洁卫生,防止蚊、蝇、鼠及其它害虫的进入和隐匿。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

  6.1.2.2餐厅布局合理、宽敞,采光、通风好,整洁卫生。餐具、酒具等各种器具配套,有消毒设施并及时消毒,有卫生的存放场所。

  6.1.2.3客房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家具配置齐全,摆放合理,体量适当。配备拖鞋等基本生活用品,且使用性能良好。根据气候需要配备经济型取暖或降温设备。床单、被套、枕套等床上用品以浅色为主,并做到一客一换,且定期消毒。

  6.1.2.4客厅布局合理,动线设计顺畅,整洁卫生,功能完善。采光、通风条件好。各类设施摆放合理。

  6.1.2.5至少有一间公共卫生间,整洁卫生。采光、通风、照明条件好。冲洗设备完好,且有洗手池(备有洗涤用品)等辅助设施;卫生间内适当装修,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防滑标志。

  6.1.2.675%以上客房内单设卫生间,供住宿旅客洗漱、洗浴和方便等。上下水设备完好,干湿分离,清洁卫生。配备梳妆镜、洗脸盆。地面经防滑处理。24小时供应冷、热水。

  6.1.2.7附近有供旅客专用停车场地,车辆管理规范,停放安全有序。

  6.1.3安全管理

  6.1.3.1制订和完善火灾、食品安全、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

  6.1.3.2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并能在适当时间进行安全巡查。

  6.1.3.3每间客房内需在明显位置张贴疏散逃生标识或示意图。

  6.1.3.4水、电、气等设施设备、门窗及其他室内室外设施、器具安全可靠,定期检查并进行维修保养。

  6.1.3.5备有消防、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施,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6.1.3.6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等级应达到C级及以上标准要求,新建项目应达到B级及以上标准要求(见附录A至附录C)。

  6.1.3.7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及操作技能。

  6.1.4卫生环保

  6.1.4.1经营场所有专人打扫,基本上无污水污物,乱扔乱放。

  DB330521/TXXXX—XXXX6.1.4.2方案。

  6.1.4.36.1.4.46.1.4.56.1.4.66.1.4.7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至少提供早餐,如不能供餐需提供替代客房内部结构合理,采光、通风、隔音良好,无异味。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等不破坏周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公共场所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生活污水集中收集,集中处理。

  有一定数量的垃圾桶,实行垃圾分类处理。

  6.1.5服务要求

  6.1.5.1制定服务接待岗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并按规定提供接待服务。

  6.1.5.250%以上从业人员能用普通话进行接待服务。

  6.1.5.3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意见簿,无严重质量投诉。

  6.1.5.4从业人员应保证着装整洁大方。

  6.1.5.5能提供公用电话、信息查询、小件物品寄存、当地旅游资源介绍及宣传品、雨伞出借等综合服务。

  6.1.6主题特色

  6.1.6.1文化主题定位明确,表现基本到位。

  6.1.6.2建筑室内室外设计体现出主题性。

  6.2优品民宿

  6.2.1经营场地

  6.2.1.1经营场地的交通条件状况较好,基本实现路面硬化,能满足自驾游需求。

  6.2.1.2经营用房主体建筑结构合理,建筑外立面及室内经过设计,具有明显的乡村风情及地方特色,人居环境优越。

  6.2.1.3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

  6.2.1.4室外接待区域根据经营需要,进行适当的绿化、硬化、美化处理,提供室外休闲活动的空间。

  6.2.2接待设施

  6.2.2.1厨房布局、流程合理,紧邻餐厅,配备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设有隔油池。有冷藏、冷冻设施和消毒设备,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分设。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厨具卫生并及时消毒,厨房整洁卫生,防止蚊、蝇、鼠及其它害虫的进入和隐匿,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

  6.2.2.2餐厅经过精心装修,布局合理、宽敞,采光、通风好,整洁卫生。餐具、饮具等各种器具配套,无破损,有消毒设施并及时消毒,有卫生的存放场所。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

  6.2.2.3客房布局合理,舒适宽敞。客房装修、装饰体现主题特色。家具配置齐全,摆放合理,体量适当。配备拖鞋等基本生活用品,且使用性能良好。根据气候需要配备舒适型取暖或制冷设备。床单、被套、枕套等床上用品以浅色为主,并做到一客一换,且定期消毒。客房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整洁卫生,做到应叫服务。

  6.2.2.4客厅布局合理,动线设计顺畅,整洁卫生,功能完善;装修与装饰符合主题风格。采光、通风条件好。各类设施及摆件配置合理,位置恰当。

  DB330521/TXXXX—XXXX6.2.2.5至少有一间公共卫生间,整洁卫生。采光、通风、照明条件好。冲洗设备完好,有手纸框、洗手池(备有洗涤用品)、镜台等辅助设施。卫生间适当装修,地面经防滑处理,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防滑标志。

  6.2.2.6所有客房内单设卫生间,供住宿旅客洗漱、洗浴和方便等。配有抽水马桶及洗浴设施,干湿分离,清洁卫生。配备梳妆镜、洗脸盆。地面经防滑处理。24小时供应冷、热水。

  6.2.2.7附近有供旅客专用停车场地,车辆管理规范,停放安全有序,且容量能满足旅客接待量需求。

  6.2.3安全管理

  6.2.3.1制订和完善火灾、食品安全、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

  6.2.3.2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并在固定时间派专人进行安全巡查。

  6.2.3.3每间客房内需在明显位置张贴疏散逃生标识或示意图,以及公安、消防、医院、民宿紧急联络电话。

  6.2.3.4水、电、气等设施设备、门窗及其他室内室外设施、器具安全可靠,指定专人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维修保养。

  6.2.3.5备有消防、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施,由专人负责维护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6.2.3.6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等级应达到B级以上标准要求(见附录A、附录B)。

  6.2.3.7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及操作技能。备有旅客常用、应急的非处方药品。

  6.2.4卫生环保

  6.2.4.1经营场地有专人打扫,无污水、污物,无乱扔乱放,无异味。

  6.2.4.2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台帐记录完整,食品来源可以追溯。有能力提供一日三餐,如不能供餐需提供替代方案。

  6.2.4.3客房内部结构合理,照明、采光、通风、隔音条件良好、无异味;内部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2.4.4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等能保护好周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6.2.4.5公共场所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6.2.4.6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6.2.4.7设置一定数量垃圾桶,桶体完好、有盖,表面整洁。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进行垃圾分类,统一处理。

  6.2.5服务要求

  6.2.5.1服务接待岗位应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并按规定提供接待服务,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有完整记录。

  6.2.5.2从业人员能用普通话进行接待服务,民宿主人亲自提供服务。

  6.2.5.3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意见簿,认真并及时地处理客户投诉,并能按旅客意见改进服务。无严重质量投诉,旅客满意度达95%以上。

  6.2.5.4从业人员应着装整洁大方,符合整体风格。

  6.2.5.5从业人员可为旅客进行有关当地旅游景点及民宿自身特色的介绍。

  6.2.5.6有专人可以为有需求的旅客提供游线及行程的安排。

  DB330521/TXXXX—XXXX6.2.5.724小时提供接待、咨询、结账和留言等服务。提供信用卡结算、客房预订等服务。

  6.2.5.8能提供公用电话、信息查询、小件物品寄存、当地旅游资源介绍及宣传品、本民宿的介绍及宣传品、雨具出借、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综合服务。

  6.2.5.9有为残障人士提供有效服务。

  6.2.6主题特色

  6.2.6.1文化主题定位明确,表现到位,内涵健康。

  6.2.6.2主题体现本地文化,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6.2.6.3建筑室内室外设计均能体现出明显的主题性,采用与符合主题的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和天花板,风格明显;材料的选择基本遵循地产地销的原则。

  6.2.6.4灯光的设计及运用有助于文化主题的营造,灯光照度适宜,开关与插座位置合理。

  6.2.6.5配置及陈设的艺术品,与主题风格相符,形成良好氛围。

  6.2.6.6环境美化设计与主题相匹配,绿色植物规划合理,养护情况良好。

  6.3精品民宿

  6.3.1经营场地

  6.3.1.1经营场地的交通条件便利,路面状况良好,完全满足自驾游需求。

  6.3.1.2经营用房主体建筑结构合理,建筑外立面及室内经过精心设计,具有明显的乡村风情及地方特色,与当地环境协调,有特定的文化内涵。辅助建筑及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

  6.3.1.3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有特色景观。

  6.3.1.4室外接待区域根据经营需要,按实用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经专门设计,按服务功能进行布局,进行绿化、硬化、美化处理。室外可绿化地的绿化覆盖率达到100%。提供环境优美的室外休闲活动空间。

  6.3.2接待设施

  6.3.2.1厨房布局、流程合理,紧邻餐厅,配备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设有隔油池。有冷藏、冷冻设施和消毒设备,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分设。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厨具卫生并及时消毒,厨房整洁卫生,防止蚊、蝇、鼠及其它害虫的进入和隐匿,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

  6.3.2.2餐厅经过精心装修,与建筑整体室内室外装修风格协调,布局合理、空间宽敞、格调高雅,采光、通风好,整洁卫生。餐具、饮具等各种器具配套,无破损,有消毒设施并及时消毒,有卫生的存放场所。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

  6.3.2.3客房布局合理,舒适宽敞。客房装修、装饰及客房用品的材质、工艺、色彩与主题特色相适应。家具配置齐全,摆放合理,体量适当。在不降低旅客舒适度的前提下,客房用品使用符合LB/T007-2006标准。配备拖鞋等基本生活用品,且使用性能良好。根据气候需要配备舒适型取暖或制冷设备。床单、被套、枕套等床上用品以浅色为主,并做到一客一换,且定期进行消毒。客房及公共通道等区域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整洁卫生,做到随叫随时服务。

  6.3.2.4客厅布局合理,动线设计顺畅,整洁卫生,功能完善;装修与装饰依据主题精心设计、工艺精良、主题特色鲜明。采光、通风条件好。各类设施及摆件配置合理,位置恰当,体量适宜,与整体风格协调。

  DB330521/TXXXX—XXXX6.3.2.5至少有一间公共卫生间,且男女分设,厕位各不少于1个,有专人负责打扫,整洁卫生。采光、通风、照明条件好,有除臭措施。冲洗设备完好,且有手纸框、洗手池(备有洗涤用品)、镜台等辅助设施。卫生间内适当装修,地面经防滑处理,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防滑标志。

  6.3.2.6所有客房内单设卫生间,供住宿旅客洗漱、洗浴和方便等。配有知名品牌的抽水马桶及洗浴设施,干湿分离,清洁卫生,并提供免费洗浴用品。配备梳妆镜、洗脸盆。地面经防滑处理,并有防滑标志。24小时供应冷、热水。

  6.3.2.7自备有供旅客专用停车场地,车辆管理规范,停放安全有序,且容量能满足旅客接待量需求。

  6.3.2.8广告牌、空调机等室外附属设施及线路规范、整洁,视觉效果好。

  6.3.2.9指示符号牌制作精美,中英文双语标识,位置合理。

  6.3.3安全管理

  6.3.3.1制订和完善火灾、食品安全、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有年度实施计划,并定期演练,有完整记录。

  6.3.3.2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并在固定时间派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建立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制度。

  6.3.3.3每间客房内需在明显位置张贴疏散逃生标识或示意图,以及公安、消防、医院、民宿紧急联络电话,保证电话24小时畅通。

  6.3.3.4水、电、气等设施设备、门窗及其他室内室外设施、器具安全可靠,指定专人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维修保养。

  6.3.3.5备有消防、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备,由专人负责维护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建立完整的维修、保养、更新制度,每次维修与保养均有记录。

  6.3.3.6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等级应达到A级标准要求(见附录A)。

  6.3.3.7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及操作技能,备有旅客常用、应急的非处方药品。

  6.3.4卫生环保

  6.3.4.1经营场地有专人打扫,无污水、污物,无乱扔乱放,无异味。

  6.3.4.2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台帐记录完整,食品来源可以追溯。有能力提供一日三餐,有特色菜。有专门印制的菜单和饮品单,出菜率在80%以上。

  6.3.4.3客房内部结构合理,照明、采光、通风、隔音条件良好,无异味;内部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3.4.4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等能保护好周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6.3.4.5公共场所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6.3.4.6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设施位置合理,并防渗、密封。

  6.3.4.7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设计美观,布局合理。桶体完好,有盖,表面整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统一处理。

  6.3.5服务要求

  6.3.5.1制定服务接待岗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并按规定提供接待服务,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有完整记录。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6.3.5.2从业人员能用普通话及英语进行服务和接待,民宿主人亲自提供服务。

  DB330521/TXXXX—XXXX6.3.5.3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意见簿,认真并及时地处理客户投诉,并能按旅客意见改进服务。无严重质量投诉,旅客满意度达95%以上。

  6.3.5.4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整洁大方,符合整体风格。

  6.3.5.5从业人员可为旅客进行有关当地旅游景点及民宿自身特色的详细介绍,在服务过程中能为旅客做民宿文化主题的解说。

  6.3.5.6提供管家式服务,指派专人为对应的旅客提供在住宿期间有关吃、住、行等各方面的全程安排和规划。

  6.3.5.724小时提供接待、咨询、结账和留言等服务。提供信用卡结算、客房预订等服务。提供网上预订及付款的服务。

  6.3.5.8设有专门的住宿登记接待处。提供公用电话、信息查询、小件物品寄存、当地旅游资源介绍及宣传品、本民宿的介绍及宣传品,雨具出借、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综合服务。能提供贵重物品专用寄存,提供上网、传真、洗衣等服务,收费合理。

  6.3.5.9有为残障人士提供有效的服务。

  6.3.5.10有降低餐饮物资及能源消耗的对策措施。

  6.3.5.11餐厅供应的食物、特色产品应遵循地产地销的原则,与当地居民或当地产业互动效果良好。

  6.3.6主题特色

  6.3.6.1文化主题定位明确,表现到位,内容健康。文化主题创建范围覆盖所有营业区域产品、服务,文化氛围浓厚。

  6.3.6.2项目特色文化在本地区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在地域文化中有代表性。

  6.3.6.3建筑室内外设计均能体现出明显的主题性,采用与符合主题的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和天花板,风格突出,形成浓郁主题氛围;材料的选择做到地产地销的原则。

  6.3.6.4灯光的设计及运用有助于文化主题氛围的营造,灯光照度适宜,目的物照明效果良好。灯饰造型有特色,符合主题风格。开关与插座位置合理。

  6.3.6.5配置及陈设的艺术品,与主题风格相符,形成良好文化氛围。

  6.3.6.6环境美化设计与主题相适应,绿色植物规划合理,造型美观,养护情况良好。

  6.3.6.7餐厅的餐饮用具及菜单设计、餐饮出品配合文化主题的展示,并形成特色菜系列。

  6.3.6.8背景音乐曲目适宜,音质良好,音量适中,能烘托主题文化气氛。

  6.3.6.9有与主题文化相适应的员工服饰,具有艺术性、观赏性、实用性。

  7评定规则

  7.1申报

  按自愿申请的原则,逐级上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德清县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乡村民宿经营点消防认可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用地合法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试营业一年后方可申请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7.2责任分工

  由乡镇联系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按本标准第五章要求进行审查,现场核实情况,并将现场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由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进行最终评定。

  7.3日常管理

  DB330521/TXXXX—XXXX由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获得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乡村民宿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在检查和复核时,如果服务质量水平下降,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或取消相应的称号。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登记申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11

  DB330521/TXXXX—XXXX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德清县乡村民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A级标准

  A.1治安消防安全管理A级标准

  A.1.1治安安全管理标准

  治安安全管理A级标准应在满足B级标准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主要出入口、通道、前台、停车场、楼道、室外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监控设施,并保存监控记录30天以上;

  b)

  易发生危险的设施、地段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c)

  落实符合治安管理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对监控落实人员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d)

  每月组织一次对重点部位和物防、技防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作书面记录;

  e)

  应有明确的治安保卫组或治安责任人,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保安人员;

  f)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机制,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在紧急情况下旅客疏散、电话报警、快速救援等知识和技能。

  A.1.1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消防安全管理A级标准应在满足B级标准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吊顶及墙面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A级的材料(难燃材料),其它部位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可燃材料)。当该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装修材料可降低一个等级;

  b)

  周边150

  m范围内应设有消防水源,当消防水源为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取水口,储3水量不少于150

  m;

  c)

  密集区所在村(社区)或者服务中心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d)

  应修建便于车辆通行的消防车道,且消防车能到达离乡村民宿建筑20

  m范围内;

  e)

  工作人员应取得《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消防培训结业证》。

  12

  DB330521/TXXXX—XXXX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德清县乡村民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B级标准

  B.1治安消防安全管理B级标准

  B.1.1治安安全管理标准

  治安安全管理B级标准应在满足C级标准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主要出入口、前台安装监控设施,并保存监控记录30天以上;

  b)

  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通报相关情况,并有书面记录;

  c)

  落实符合治安管理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

  d)

  应有明确的治安保卫组或治安责任人,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

  e)

  主要从业人员经过消防、治安等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安全设备使用的基本技能,并具有在紧急情况下旅客疏散、电话报警、快速救援等知识和技能。

  B.1.2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消防安全管理B级标准应在满足C级标准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吊顶及墙面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难燃材料),其它部位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材料(可燃材料);

  b)

  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时,阁楼夹层需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系统,并联动接入主机;

  c)

  厨房与其他部位采用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d)

  安全管理员持有《消防安全管理人结业证》;

  e)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能“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达到一般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3

  DB330521/TXXXX—XXXX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

  德清县乡村民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C级标准

  C.1治安消防安全管理C级标准

  C.1.1治安安全管理标准

  治安安全管理C级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要求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正常使用;

  b)

  主要出入口安装监控设施,并保存监控记录30

  天以上;

  c)

  接待境外人员的乡村民宿应制作中英文《旅客住宿须知》和各类提示牌;

  d)

  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e)

  落实符合治安管理的安全防范设施;

  f)

  按“四实”要求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证件号码。接待境外人员住宿,要按照要求如实准确登记各项内容,接待境外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g)

  应有明确的治安责任人;

  h)

  指定专人负责旅客登记传输工作;

  i)

  无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j)

  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活动;

  k)

  住客登记、值班、贵重物品保管、消防制度台帐齐全;

  l)

  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m)

  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并具有在紧急情况下电话报警等基本知识。

  C.1.2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消防安全管理C级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乡村民宿及其所在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但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乡村民宿及其所在主体建筑原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但是所在建筑装修材料大量使用低于B2级的,且占建筑吊顶、墙面面积90%以上,应按照耐火等级低于二级标准核定,如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原主体建筑耐火等级核定);当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时,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果设置高位水箱距喷头安装高度最高处落差不应小于5m,末端试水压力不小于0.1MPA,水箱容量3不少于50m;同时还应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确保每个房间、过道及辅助用房都在报警器保护范围内,同时在前台设置接收主机;

  b)

  乡村民宿及其所在建筑中零售、餐饮、美容美发等辅助功能用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应设在首层或者二层,且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乡村民宿内严禁设置公共娱乐场所,乡村民宿附近严禁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

  c)

  乡村民宿及其所在主体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3层及3层以上房间的窗户或者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14

  DB330521/TXXXX—XXXXd)

  乡村民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部,若确有困难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当房屋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应符合下列条件:

  ?

  楼梯间应通向屋顶平台,通向屋顶平台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

  乡村民宿所在建筑为3层及3层以下时,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乡村民宿所在建筑为4层时,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150㎡;

  ?

  在3层及3层以上,每间房间应当配置逃生绳、逃生面具、手电筒等逃生设施,并在利于逃生位置处设有支撑点,且应采取保护措施。

  当房屋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低于二级应符合下列条件:

  ?

  每个房间应设置阳台或平台,确有困难时,需每层设置有两个安全出口;

  ?

  疏散楼梯背面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不低于6

  L/min.㎡,喷头最大间距不大于3m,喷头工作压力不低于0.05

  MPa;

  ?

  每间房间显著位置上应当配置逃生绳、逃生面具、手电筒等逃生设施,并在利于逃生位置处设置支撑点,且应采取保护措施。

  e)乡村民宿内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者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烧体,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楼梯可采用其他材料;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1m;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f)每层不少于2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的,应按每50㎡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kg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宜放置在公共部位;

  g)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用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者可燃构件上。明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或者金属管保护;

  h)

  应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处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i)

  乡村民宿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15

篇四: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4条

  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第5条

  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6条

  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于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7条

  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8条

  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客房及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

  二、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于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三、配置灭火器两具以上,分别固定放置于取用方便之明显处所;有楼层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第9条

  民宿之经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房及浴室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

  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且热水器具设备应放置于室外

  三、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它妨害卫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四、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10条

  民宿之申请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使用用途以住宅为限。但第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并得以农舍供作民宿使用.二、由建筑物实际使用人自行经营。但离岛地区经当地政府委托经营之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设于集合住宅

  四、不得设于地下楼层。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经营民宿: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或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三、经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处感训处分确定者

  四、曾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或第二百九十八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五、曾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确定,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者。

  第12条

  民宿之名称,不得使用与同一直辖市、县(市)内其它民宿相同之名称。

  第13条

  经营民宿者,应先检附下列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缴交证照费,领取民宿登记证及专用标识后,始得开始经营

  一、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分区证明文件影本(申请之土地为都市土地时检附)

  三、最近三个月内核发之地籍图誊本及土地登记(簿)誊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时免附)五、建物登记(簿)誊本或其它房屋权利证明文件

  六、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或实施建筑管理前合法房屋证明文件

  七、责任保险契约影本

  八、民宿外观、内部、客房、浴室及其它相关经营设施照片

  九、其它经当地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第14条

  民宿登记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民宿名称

  二、民宿地址

  三、经营者姓名

  四、核准登记日期、文号及登记证编号

  五、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民宿登记证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当地主管机关自行印制。

  第15条

  当地主管机关审查申请民宿登记案件,得邀集卫生、消防、建管等相关权责单位实地勘查。

  第16条

  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应补正事项,由当地主管机关以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第17条

  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当地主管机关叙明理由,以书面驳回其申请:

  一、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仍未办理

  二、不符发展观光条例或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经其它权责单位审查不符相关法令规定。

  第18条

  民宿登记证登记事项变更者,经营者应于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备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当地主管机关应将民宿设立及变更登记资料,于次月十日前,向交通部观光局陈报。

  第19条

  民宿经营者,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者,应于十五日内备具申请书,并详述理由,报请该管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申请暂停经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有正当理由者,得申请展延一次,期间以一年为限,并应于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

  暂停经营期限届满后,应于十五日内向该管主管机关申报复业

  未依第一项规定报请备查或前项规定申报复业,达六个月以上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登记证。

  第20条

  民宿登记证遗失或毁损,经营者应于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备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21条

  民宿经营者应投保责任保险之范围及最低金额如下:

  一、每一个人身体伤亡:新台币二百万元

  二、每一事故身体伤亡:新台币一千万元

  三、每一事故财产损失:新台币二百万元

  四、保险期间总保险金额:新台币二千四百万元

  前项保险范围及最低金额,地方自治法规如有对消费者保护较有利之规定者,从其规定.第22条

  民宿客房之定价,由经营者自行订定,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变更时亦同

  民宿之实际收费不得高于前项之定价。

  第23条

  民宿经营者应将房间价格、旅客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客房明显光亮之处。

  第24条

  民宿经营者应将民宿登记证置于门厅明显易见处,并将专用标识置于建筑物外部明显易见之处。

  第25条

  民宿经营者应备置旅客资料登记簿,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依式登记备查,并传送该管派出所

  前项旅客登记簿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一项旅客登记簿格式,由主管机关规定,民宿经营者自行印制。

  第26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应即协助就医;发现旅客疑似感染传染病时,并应即通知卫生医疗机构处理.第27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以叫嚷、纠缠旅客或以其它不当方式招揽住宿

  二、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费或以其它方式巧取利益

  四、设置妨害旅客隐私之设备或从事影响旅客安宁之任何行为

  五、擅自扩大经营规模。

  第28条

  民宿经营者应遵守下列事项:一、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二、维护民宿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

  三、供旅客使用之寝具,应于每位客人使用后换洗,并保持清洁

  四、办理乡土文化认识活动时,应注重自然生态保护、环境清洁、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29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报请该管派出所处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者

  三、施用烟毒或其它麻醉药品者

  四、有自杀迹象或死亡者

  五、有喧哗、聚赌或为其它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行为,不听劝止者

  六、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者

  七、有公共危险之虞或其它犯罪嫌疑者.第30条

  民宿经营者,应于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将前半年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依式陈报当地主管机关

  前项资料,当地主管机关应于次月底前,陈报交通部观光局。

  第31条

  民宿经营者,应参加主管机关举办或委托有关机关、团体办理之辅导训练。

  第32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予以奖励或表扬

  一、维护国家荣誉或社会治安有特殊贡献者

  二、参加国际推广活动,增进国际友谊有优异表现者

  三、推动观光产业有卓越表现者

  四、提高服务品质有卓越成效者

  五、接待旅客服务周全获有好评,或有优良事迹者

  六、对区域性文化、生活及观光产业之推广有特殊贡献者

  七、其它有足以表扬之事迹者.第33条

  主管机关得派员,携带身分证明文件,进入民宿场所进行访查

  前项访查,得于对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时实施

  民宿经营者对于主管机关之访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之协助.第34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加强民宿之管理辅导绩效,得对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导考核。

  第35条

  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当地主管机关依发展观光条例之规定处罚。

  第36条

  民宿经营者申请设立登记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其申请换发或补发登记证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因行政区域调整或门牌改编之地址变更而申请换发登记证者,免缴证照费。

  第37条

  本办法所列书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3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篇五: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总则

  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

  第三条

  观

  旅

  第四条

  (市)

  第二章

  第五条

  定:

  关

  第六条

  平

  规定。

  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为县(市)政府。

  民宿之设立申请、发照及变更登记

  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

  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

  许

  区、楼

  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

  第七条

  应

  第

  积

  楼

  以

  定

  规

  第八条

  器。

  楼

  第九条

  查後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

  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

  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

  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

  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

  办理。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定。

  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客房及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

  二、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於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三、配置灭火器两具以上,分别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显处所;有

  层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民宿之经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房及浴室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

  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且热水器具设备应放置於室外。

  三、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

  害卫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四、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条

  民宿之申请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使用用途以住宅为限。但第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并得

  以农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筑物实际使用人自行经营。但离岛地区经当地政府委托经营之

  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设於集合住宅。

  四、不得设於地下楼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经营民宿: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或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

  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三、经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处感训处分确定者。

  四、曾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刑法第

  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

  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或第二百九十八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者。

  五、曾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确定,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後未满五

  年者。

  第十二条

  民宿之名称,不得使用与同一直辖市、县(市)内其他民宿相同之名称。

  第十三条

  交

  附)。

  经营民宿者,应先检附下列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缴证照费,领取民宿登记证及专用标识後,始得开始经营。

  一、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分区证明文件影本(申请之土地为都市土地时检

  三、最近三个月内核发之地籍图誊本及土地登记(簿)誊本。

  第十四条

  制。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时免附)。

  五、建物登记(簿)誊本或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文件。

  六、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或实施建筑管理前合法房屋证明文件。

  七、责任保险契约影本。

  八、民宿外观、内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关经营设施照片。

  九、其他经当地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民宿登记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民宿名称。

  二、民宿地址。

  三、经营者姓名。

  四、核准登记日期、文号及登记证编号。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民宿登记证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当地主管机关自行印

  当地主管机关审查申请民宿登记案件,得邀集卫生、消防、建管等

  相关权责单位实地勘查。

  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应补正事项,由当地主管机关以书面通知申

  请人限期补正。

  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当地主管机关叙明理由,以书面驳回其申请:

  一、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仍未办理。

  二、不符发展观光条例或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经其他权责单位审查不符相关法令规定。

  民宿登记证登记事项变更者,经营者应於事实发生後十五日内,备

  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当地主管机关应将民宿设立及变更登记资料,於次月十日前,向交

  通部观光局陈报。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者,应於十五日内备具申请书,并详述理由,报请该管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申请暂停经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有正当理由者,得

  申请展延一次,期间以一年为限,并应於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

  暂停经营期限届满後,应於十五日内向该管主管机关申报复业。

  未依第一项规定报请备查或前项规定申报复业,达六个月以上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

  民宿登记证遗失或毁损,经营者应於事实发生後十五日内,备具申

  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三章

  民宿之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投保责任保险之范围及最低金额如

  下:

  一、每一个人身体伤亡:新台币二百万元。

  二、每一事故身体伤亡:新台币一千万元。

  三、每一事故财产损失:新台币二百万元。

  四、保险期间总保险金额:新台币二千四百万元。

  前项保险范围及最低金额,地方自治法规如有对消费者保护较有

  利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民宿客房之定价,由经营者自行订定,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变更时亦同。

  民宿之实际收费不得高於前项之定价。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将房间价格、旅客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於客房明显光亮之处。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将民宿登记证置於门厅明显易见处,并将专用标识

  置於建筑物外部明显易见之处。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备置旅客资料登记簿,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依式登

  记备查,并传送该管派出所。

  前项旅客登记簿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一项旅客登记簿格式,由主管机关规定,民宿经营者自行印制。

  第二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应即协助

  就医;发现旅客疑似感染传染病时,并应即通知卫生医疗机构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以叫嚷、纠缠旅客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招揽住宿。

  二、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费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四、设置妨害旅客隐私之设备或从事影响旅客安宁之任何行为。

  五、擅自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二、维护民宿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

  三、供旅客使用之寝具,应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换洗,并保持清洁。

  四、办理乡土文化认识活动时,应注重自然生态保护、环境清洁

  、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报请该管派出所处

  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者。

  三、施用烟毒或其他麻醉药品者。

  四、有自杀迹象或死亡者。

  五、有喧哗、聚赌或为其他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之行为,不听劝止者。

  六、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者。

  七、有公共危险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第三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将前半年每月客房住用率

  、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依式陈报当地主管机关。

  前项资料,当地主管机关应於次月底前,陈报交通部观光局。

  第三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参加主管机关举办或委托有关机关、团体办理之

  辅导训练。

  第三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

  关得予以奖励或表扬。

  一、维护国家荣誉或社会治安有特殊贡献者。

  二、参加国际推广活动,增进国际友谊有优异表现者。

  三、推动观光产业有卓越表现者。

  四、提高服务品质有卓越成效者。

  五、接待旅客服务周全获有好评,或有优良事蹟者。

  六、对区域性文化、生活及观光产业之推广有特殊贡献者。

  七、其他有足以表扬之事蹟者。

  第三十三条

  主管机关得派员,携带身分证明文件,进入民宿场所进行访查。

  前项访查,得於对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时实施。

  民宿经营者对於主管机关之访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之协助。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加强民宿之管理辅导绩效,得对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导考核。

  第三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当地主管机关依发展观光条例

  之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申请设立登记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其申请

  换发或补发登记证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因行政区域调整或门牌改编之地址变更而申请换发登记证者,免

  缴证照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书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篇六: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4条

  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5条

  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6条

  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于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7条

  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8条

  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客房及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

  二、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于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三、配置灭火器两具以上,分别固定放置于取用方便之明显处所;有楼层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第9条

  民宿之经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房及浴室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

  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且热水器具设备应放置于室外

  三、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它妨害卫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四、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10条

  民宿之申请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使用用途以住宅为限。但第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并得以农舍供作民宿使用。二、由建筑物实际使用人自行经营。但离岛地区经当地政府委托经营之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设于集合住宅

  四、不得设于地下楼层。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经营民宿: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或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三、经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处感训处分确定者

  四、曾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或第二百九十八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五、曾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确定,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满五年者。

  第12条

  民宿之名称,不得使用与同一直辖市、县(市)内其它民宿相同之名称。

  第13条

  经营民宿者,应先检附下列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缴交证照费,领取民宿登记证及专用标识后,始得开始经营

  一、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分区证明文件影本(申请之土地为都市土地时检附)三、最近三个月内核发之地籍图誊本及土地登记(簿)誊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时免附)五、建物登记(簿)誊本或其它房屋权利证明文件

  .

  六、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或实施建筑管理前合法房屋证明文件

  七、责任保险契约影本

  八、民宿外观、内部、客房、浴室及其它相关经营设施照片

  九、其它经当地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第14条

  民宿登记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民宿名称

  二、民宿地址

  三、经营者姓名

  四、核准登记日期、文号及登记证编号

  五、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民宿登记证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当地主管机关自行印制。

  第15条

  当地主管机关审查申请民宿登记案件,得邀集卫生、消防、建管等相关权责单位实地勘查。

  第16条

  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应补正事项,由当地主管机关以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第17条

  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当地主管机关叙明理由,以书面驳回其申请:

  一、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仍未办理

  二、不符发展观光条例或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经其它权责单位审查不符相关法令规定。

  第18条

  民宿登记证登记事项变更者,经营者应于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备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当地主管机关应将民宿设立及变更登记资料,于次月十日前,向交通部观光局陈报。

  第19条

  民宿经营者,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者,应于十五日内备具申请书,并详述理由,报请该管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申请暂停经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有正当理由者,得申请展延一次,期间以一年为限,并应于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

  暂停经营期限届满后,应于十五日内向该管主管机关申报复业

  未依第一项规定报请备查或前项规定申报复业,达六个月以上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登记证。

  第20条

  民宿登记证遗失或毁损,经营者应于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备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21条

  民宿经营者应投保责任保险之范围及最低金额如下:

  一、每一个人身体伤亡:新台币二百万元

  .

  二、每一事故身体伤亡:新台币一千万元

  三、每一事故财产损失:新台币二百万元

  四、保险期间总保险金额:新台币二千四百万元

  前项保险范围及最低金额,地方自治法规如有对消费者保护较有利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22条

  民宿客房之定价,由经营者自行订定,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变更时亦同

  民宿之实际收费不得高于前项之定价。

  第23条

  民宿经营者应将房间价格、旅客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客房明显光亮之处。

  第24条

  民宿经营者应将民宿登记证置于门厅明显易见处,并将专用标识置于建筑物外部明显易见之处。

  第25条

  民宿经营者应备置旅客资料登记簿,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依式登记备查,并传送该管派出所

  前项旅客登记簿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一项旅客登记簿格式,由主管机关规定,民宿经营者自行印制。

  第26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应即协助就医;发现旅客疑似感染传染病时,并应即通知卫生医疗机构处理。

  第27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以叫嚷、纠缠旅客或以其它不当方式招揽住宿

  二、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费或以其它方式巧取利益

  四、设置妨害旅客隐私之设备或从事影响旅客安宁之任何行为

  五、擅自扩大经营规模。

  第28条

  民宿经营者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二、维护民宿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

  三、供旅客使用之寝具,应于每位客人使用后换洗,并保持清洁

  四、办理乡土文化认识活动时,应注重自然生态保护、环境清洁、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29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报请该管派出所处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者

  三、施用烟毒或其它麻醉药品者

  四、有自杀迹象或死亡者

  .

  五、有喧哗、聚赌或为其它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行为,不听劝止者

  六、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者

  七、有公共危险之虞或其它犯罪嫌疑者。

  第30条

  民宿经营者,应于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将前半年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依式陈报当地主管机关

  前项资料,当地主管机关应于次月底前,陈报交通部观光局。

  第31条

  民宿经营者,应参加主管机关举办或委托有关机关、团体办理之辅导训练。

  第32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予以奖励或表扬

  一、维护国家荣誉或社会治安有特殊贡献者

  二、参加国际推广活动,增进国际友谊有优异表现者

  三、推动观光产业有卓越表现者

  四、提高服务品质有卓越成效者

  五、接待旅客服务周全获有好评,或有优良事迹者

  六、对区域性文化、生活及观光产业之推广有特殊贡献者

  七、其它有足以表扬之事迹者。

  第33条

  主管机关得派员,携带身分证明文件,进入民宿场所进行访查

  前项访查,得于对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时实施

  民宿经营者对于主管机关之访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之协助。

  第34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加强民宿之管理辅导绩效,得对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导考核。

  第35条

  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当地主管机关依发展观光条例之规定处罚。

  第36条

  民宿经营者申请设立登记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其申请换发或补发登记证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因行政区域调整或门牌改编之地址变更而申请换发登记证者,免缴证照费。

  第37条

  本办法所列书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3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篇七: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规定

  CompanyDocument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民

  宿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法令之

  第三条

  然景观

  提供旅

  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四条

  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政府。

  第二章

  第五条

  之规定:

  民宿之设立申请、发照及变更登记

  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

  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第六条

  五十平

  经营许

  地区、房总楼

  九、非都市土地。

  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

  查後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七条

  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

  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

  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

  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

  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办理。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

  定。

  第八条

  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客房及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

  二、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於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三、配置灭火器两具以上,分别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显处所;有楼

  层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第九条

  民宿之经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房及浴室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

  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且热水器具设备应放置於室外。

  三、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

  害卫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四、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条

  民宿之申请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使用用途以住宅为限。但第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并得

  以农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筑物实际使用人自行经营。但离岛地区经当地政府委托经营之

  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设於集合住宅。

  四、不得设於地下楼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经营民宿: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或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

  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三、经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处感训处分确定者。

  四、曾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刑法第

  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

  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或第二百九十八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者。

  五、曾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确定,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後未满五

  年者。

  第十二条之名称。

  第十三条并缴交

  附)。

  民宿之名称,不得使用与同一直辖市、县(市)内其他民宿相同

  经营民宿者,应先检附下列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证照费,领取民宿登记证及专用标识後,始得开始经营。

  一、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分区证明文件影本(申请之土地为都市土地时检

  三、最近三个月内核发之地籍图誊本及土地登记(簿)誊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时免附)。

  五、建物登记(簿)誊本或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文件。

  件。

  第十四条

  六、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或实施建筑管理前合法房屋证明文

  七、责任保险契约影本。

  八、民宿外观、内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关经营设施照片。

  九、其他经当地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民宿登记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民宿名称。

  二、民宿地址。

  三、经营者姓名。

  四、核准登记日期、文号及登记证编号。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民宿登记证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当地主管机关自行印制。

  第十五条管等

  第十六条知申

  第十七条理由

  当地主管机关审查申请民宿登记案件,得邀集卫生、消防、建相关权责单位实地勘查。

  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应补正事项,由当地主管机关以书面通请人限期补正。

  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当地主管机关叙明,以书面驳回其申请:

  一、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仍未办理。

  二、不符发展观光条例或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经其他权责单位审查不符相关法令规定。

  第十八条内,备

  向交

  第十九条书,民宿登记证登记事项变更者,经营者应於事实发生後十五日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当地主管机关应将民宿设立及变更登记资料,於次月十日前,通部观光局陈报。

  民宿经营者,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者,应於十五日内备具申请并详述理由,报请该管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申请暂停经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有正当理由者,得

  申请展延一次,期间以一年为限,并应於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

  暂停经营期限届满後,应於十五日内向该管主管机关申报复业。

  未依第一项规定报请备查或前项规定申报复业,达六个月以上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

  民宿登记证遗失或毁损,经营者应於事实发生後十五日内,备具申

  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三章

  民宿之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投保责任保险之范围及最低金额如

  下:

  一、每一个人身体伤亡:新台币二百万元。

  较有

  第二十二条

  备查

  二、每一事故身体伤亡:新台币一千万元。

  三、每一事故财产损失:新台币二百万元。

  四、保险期间总保险金额:新台币二千四百万元。

  前项保险范围及最低金额,地方自治法规如有对消费者保护利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民宿客房之定价,由经营者自行订定,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变更时亦同。

  民宿之实际收费不得高於前项之定价。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将房间价格、旅客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於客房明显光亮之处。

  第二十四条

  标识

  第二十五条

  式登

  印制。

  民宿经营者应将民宿登记证置於门厅明显易见处,并将专用置於建筑物外部明显易见之处。

  民宿经营者应备置旅客资料登记簿,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依记备查,并传送该管派出所。

  前项旅客登记簿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一项旅客登记簿格式,由主管机关规定,民宿经营者自行

  第二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应即协助

  就医;发现旅客疑似感染传染病时,并应即通知卫生医疗机构处

  第二十七条

  为。

  第二十八条

  理。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以叫嚷、纠缠旅客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招揽住宿。

  二、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费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四、设置妨害旅客隐私之设备或从事影响旅客安宁之任何行

  五、擅自扩大经营规模。

  民宿经营者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二、维护民宿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

  三、供旅客使用之寝具,应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换洗,并保持清洁。

  清洁

  第二十九条所处

  四、办理乡土文化认识活动时,应注重自然生态保护、环境

  、安宁及公共安全。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报请该管派出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者。

  三、施用烟毒或其他麻醉药品者。

  四、有自杀迹象或死亡者。

  五、有喧哗、聚赌或为其他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之行为,不听劝止者。

  六、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者。

  七、有公共危险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第三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将前半年每月客房住用率

  、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依式陈报当地主管机关。

  前项资料,当地主管机关应於次月底前,陈报交通部观光局。

  第三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参加主管机关举办或委托有关机关、团体办理之

  辅导训练。

  第三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

  关得予以奖励或表扬。

  一、维护国家荣誉或社会治安有特殊贡献者。

  第三十三条

  查。

  二、参加国际推广活动,增进国际友谊有优异表现者。

  三、推动观光产业有卓越表现者。

  四、提高服务品质有卓越成效者。

  五、接待旅客服务周全获有好评,或有优良事蹟者。

  六、对区域性文化、生活及观光产业之推广有特殊贡献者。七、其他有足以表扬之事蹟者。

  主管机关得派员,携带身分证明文件,进入民宿场所进行访

  前项访查,得於对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时实施。

  民宿经营者对於主管机关之访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之协助。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加强民宿之管理辅导绩效,得对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导考核。

  第三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当地主管机关依发展观光条例

  之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申请设立登记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其申请

  换发或补发登记证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因行政区域调整或门牌改编之地址变更而申请换发登记证者,免

  缴证照费。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书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篇八: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管理规定

  Preparedon22November2020

  民

  宿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法令之

  第三条

  然景观

  提供旅

  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四条

  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政府。

  第二章

  第五条

  之规定:

  民宿之设立申请、发照及变更登记

  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

  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

  第六条

  五十平

  经营许

  地区、房总楼

  九、非都市土地。

  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地板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

  查後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七条

  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

  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

  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该楼

  层之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

  上之直通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办理。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

  定。

  第八条

  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客房及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

  二、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於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三、配置灭火器两具以上,分别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显处所;有楼

  层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第九条

  民宿之经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房及浴室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

  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且热水器具设备应放置於室外。

  三、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

  害卫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四、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条

  民宿之申请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使用用途以住宅为限。但第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并得

  以农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筑物实际使用人自行经营。但离岛地区经当地政府委托经营之

  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设於集合住宅。

  四、不得设於地下楼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经营民宿: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或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

  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三、经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处感训处分确定者。

  四、曾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刑法第

  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

  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或第二百九十八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者。

  五、曾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确定,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後未满五

  年者。

  第十二条之名称。

  第十三条并缴交

  附)。

  民宿之名称,不得使用与同一直辖市、县(市)内其他民宿相同

  经营民宿者,应先检附下列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证照费,领取民宿登记证及专用标识後,始得开始经营。

  一、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分区证明文件影本(申请之土地为都市土地时检

  三、最近三个月内核发之地籍图誊本及土地登记(簿)誊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时免附)。

  五、建物登记(簿)誊本或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文件。

  件。

  第十四条

  六、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或实施建筑管理前合法房屋证明文

  七、责任保险契约影本。

  八、民宿外观、内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关经营设施照片。

  九、其他经当地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民宿登记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民宿名称。

  二、民宿地址。

  三、经营者姓名。

  四、核准登记日期、文号及登记证编号。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民宿登记证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当地主管机关自行印制。

  第十五条管等

  第十六条知申

  第十七条理由

  当地主管机关审查申请民宿登记案件,得邀集卫生、消防、建相关权责单位实地勘查。

  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应补正事项,由当地主管机关以书面通请人限期补正。

  申请民宿登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当地主管机关叙明,以书面驳回其申请:

  一、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仍未办理。

  二、不符发展观光条例或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经其他权责单位审查不符相关法令规定。

  第十八条内,备

  向交

  第十九条书,民宿登记证登记事项变更者,经营者应於事实发生後十五日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当地主管机关应将民宿设立及变更登记资料,於次月十日前,通部观光局陈报。

  民宿经营者,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者,应於十五日内备具申请并详述理由,报请该管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申请暂停经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有正当理由者,得

  申请展延一次,期间以一年为限,并应於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

  暂停经营期限届满後,应於十五日内向该管主管机关申报复业。

  未依第一项规定报请备查或前项规定申报复业,达六个月以上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

  民宿登记证遗失或毁损,经营者应於事实发生後十五日内,备具申

  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三章

  民宿之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投保责任保险之范围及最低金额如

  下:

  一、每一个人身体伤亡:新台币二百万元。

  较有

  第二十二条

  备查

  二、每一事故身体伤亡:新台币一千万元。

  三、每一事故财产损失:新台币二百万元。

  四、保险期间总保险金额:新台币二千四百万元。

  前项保险范围及最低金额,地方自治法规如有对消费者保护利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民宿客房之定价,由经营者自行订定,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变更时亦同。

  民宿之实际收费不得高於前项之定价。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将房间价格、旅客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於客房明显光亮之处。

  第二十四条

  标识

  第二十五条

  式登

  印制。

  民宿经营者应将民宿登记证置於门厅明显易见处,并将专用置於建筑物外部明显易见之处。

  民宿经营者应备置旅客资料登记簿,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依记备查,并传送该管派出所。

  前项旅客登记簿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一项旅客登记簿格式,由主管机关规定,民宿经营者自行

  第二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应即协助

  就医;发现旅客疑似感染传染病时,并应即通知卫生医疗机构处

  第二十七条

  为。

  第二十八条

  理。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以叫嚷、纠缠旅客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招揽住宿。

  二、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费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四、设置妨害旅客隐私之设备或从事影响旅客安宁之任何行

  五、擅自扩大经营规模。

  民宿经营者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二、维护民宿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

  三、供旅客使用之寝具,应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换洗,并保持清洁。

  清洁

  第二十九条所处

  四、办理乡土文化认识活动时,应注重自然生态保护、环境

  、安宁及公共安全。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报请该管派出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者。

  三、施用烟毒或其他麻醉药品者。

  四、有自杀迹象或死亡者。

  五、有喧哗、聚赌或为其他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之行为,不听劝止者。

  六、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住宿者。

  七、有公共危险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第三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将前半年每月客房住用率

  、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依式陈报当地主管机关。

  前项资料,当地主管机关应於次月底前,陈报交通部观光局。

  第三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参加主管机关举办或委托有关机关、团体办理之

  辅导训练。

  第三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

  关得予以奖励或表扬。

  一、维护国家荣誉或社会治安有特殊贡献者。

  第三十三条

  查。

  二、参加国际推广活动,增进国际友谊有优异表现者。

  三、推动观光产业有卓越表现者。

  四、提高服务品质有卓越成效者。

  五、接待旅客服务周全获有好评,或有优良事蹟者。

  六、对区域性文化、生活及观光产业之推广有特殊贡献者。七、其他有足以表扬之事蹟者。

  主管机关得派员,携带身分证明文件,进入民宿场所进行访

  前项访查,得於对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时实施。

  民宿经营者对於主管机关之访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之协助。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加强民宿之管理辅导绩效,得对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导考核。

  第三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当地主管机关依发展观光条例

  之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申请设立登记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其申请

  换发或补发登记证之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因行政区域调整或门牌改编之地址变更而申请换发登记证者,免

  缴证照费。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书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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