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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8篇

发布时间:2023-08-09 11:55: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9.28?

  【字

  号】承县政办字〔2018〕110号

  【施行日期】2018.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承县政办字〔2018〕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直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承德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承德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绩效目标指标设定

  第四章

  绩效目标指标审核

  第五章

  绩效目标批复

  第六章

  绩效执行监控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八章

  考核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198号)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绩效监管责任,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遵循目标导向、分工负责、全程跟踪、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含乡镇,下同)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行

  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促进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提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级统一组织、市县区具体实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在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全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

  第六条

  县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八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统筹整合后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按资金新的使用单位确定绩效管理主体。

  第三章

  绩效目标指标设定

  第九条

  应将所有拟申请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全部设定绩效目标指标,并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本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分项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县脱贫工作重点部署,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参照省级模板分项制定绩效目标设定规范和目标指标参考体系,并做好本级绩效目标指标设定工作。

  第四章

  绩效目标指标审核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间等要求,编报并正式提交本行业、本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并对绩效目标指标的设定依据、设定理由等逐项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成立绩效目标指标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扶贫和农业开发、发展改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加,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第五章

  绩效目标批复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包括上级增加补助、本级调整

  预算安排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级财政、扶贫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将批复的分管行业、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绩效执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定期向县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在全省的统一部署下,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财政部门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对省级财政部门实时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和形式,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和扶贫部门。

  算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县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抽查结果应报县政府、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八章

  考核问责

  第二十九条

  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有关单位扶贫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追责。

  第三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承德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篇二: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财政厅文件

  黔财农〔2005〕28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在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

  〔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冬修水利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基本农田建设扶贫资金和财政扶贫培训资金等)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与扶贫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管理密不可分,在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

  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主要有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水利和林业等部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是具体负责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政府专业部门(如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也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请款人。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强化扶贫项目的调查、规划、设计、论证、立项、申报、审批(备案)、检查、验收工作,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置及管理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在国库设置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未设国库的地县,可在预算设置。实施单位也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即: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在开户行设置(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置)。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或拨付;实施单位则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拨付或支付。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省、地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将资金逐级调拨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省、地两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资金外,其余资金原则上也应按照报账制程序请款和拨付。

  县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应根据已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进度、报账请款情况等,拨付到实施单位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不得拨付到主管部门,也不得直接从县级专户开支。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账和专人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应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年度终后由开户单位以“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财政扶贫资金利息收入)”预算收入科目缴入同级国库,由同级财政部门等额通过“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支出科目继续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央和省的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扶贫开发规划,认真做好项目调查、规划、设计、论证、评估和筛选,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扶贫项目库。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一般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或改项的,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及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此项目资金指标下达给实施单位,不得以电话或复印文件的方式通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也应及时下达给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根据县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具体实施财政扶贫项目,并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要求报账和请拨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

  (一)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已批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进行项目公示公告,正式实施项目,开始请拨资金。

  (二)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启动情况和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请拨项目首付资金(一般为该扶贫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0-50%),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

  乡(镇)实施的项目,拨到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拨到单位在开户行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拨到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

  (三)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首付资金使用情况(用完70%以上),提出报账请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和《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见附件二),并附有效报销凭

  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加盖“XX县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审核专用章”)后予以报账,同时拨付第二批扶贫项目资金。再按上述程序报账和请拨第三……等批次资金。

  乡(镇)实施的项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所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单位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

  (四)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完工情况,提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附项目验收意见)和项目实施后的公示公告通知书,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和请拨资金,请款额为该扶贫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扣除已拨付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五)扶贫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拨付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按上述规定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并按

  规定报账。

  第十八条

  对少数特殊性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款,一次性报账。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请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一律通过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费用支出的资金支付,一般也应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本级批准、下达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主管部门没有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没有审批意见或加盖“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审核专用章”的;

  (五)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等。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人应及时提供各种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

  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录入数据资料,准确反映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实行报账制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系统”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系统”的地、县,省财政将缓调资金,并商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调减其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指标。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篇三: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琼府〔1999〕5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9.07.28【实施日期】1999.07.28【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府〔1999〕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6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

  1/4解决农村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印发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贫困地区(以下简称“老、少、边、穷”地区)改变落后面貌,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加快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扶贫贷款贴息支出和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置专户管理。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第四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地域范围:国家和本省确定的贫困市、县(贫困乡、镇)、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以及非贫困市、县的贫困乡、镇(贫困村)。

  第五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范围:

  (一)改善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种养业和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二)帮助“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特别是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以及农民技术培训等;

  (三)修建县、乡村道路(不含省道、国道)、桥梁及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

  (四)帮助解决人畜饮水及少数民族民房改造等。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本省预算安排的支援农村生产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统筹,避免重复。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原则上按照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可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支和人员经费;

  2/4(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和单位住宅;

  (五)各部门经济实体的开支或经费;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七)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其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支出。

  第八条

  安排年度财政扶贫计划和确定扶贫项目,贯彻长短结合的方针,近期着力以扶持短、平、快项目为主。

  种植、养殖扶贫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

  (二)按“统一规划、到户种养、管理”模式安排使用;

  (三)提供就业机会,特别是贫困人口就业机会;

  (四)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生态平衡;

  (五)注重发展优质、名牌和有特色的产品。

  安排扶贫资金项目,要对群众投劳、配套资金、承担单位或部门以及项目效益等,进行认真的评价、审查。

  第九条

  省政府扶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省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财政扶贫计划。

  第十条

  年度财政扶贫计划及扶贫项目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省有关部门将拟定的扶贫计划和项目报省政府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并与财政、计划、农业、教育、卫生等部门衔接,防止重复安排和不恰当安排。

  然后,省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审定。

  3/4最后,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审定的年度财政扶贫计划和项目组织上报、实施。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金推行项目管理,投资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报帐制”,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项目承担者一部分项目所需的“预付借款”,项目完成后,按“报帐制”财务管理办法核拨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挤占和截留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凡挪用、挤占和截留财政扶贫资金的市、县,下一年度不再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财政厅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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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扶贫资金暂行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使困难群体得到刚好有效救助,确保扶贫资金管理、运用及运作规范化,特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

  扶贫资金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待遇之外,对困难群体实施应急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集团公司拨付;

  (二)企业员工捐助;

  (三)扶贫资金利息增值;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扶贫资金实行公司及直属各单位两级管理。公司直属各单位须依据此方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扶贫资金管理方法,专款专用,账目单立。

  其次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直属各单位应建立扶贫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原则上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以及财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人事、维稳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扶贫资金管理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条

  扶贫资金管委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方法的制订、修改和完善;

  (二)负责对扶贫资金管理运用状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负责特别事项的探讨和处理。

  第七条

  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公示、发放、登记造册工作。协调各部门了解和驾驭本部门所辖困难群体的基本状况,编制、保管、完善困难群体档案等工作。

  (二)负责对救助对象的状况进行审核,提出救助看法,对特别状况提交扶贫资金管委会探讨。

  (三)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帮扶组织,对困难群体结成帮扶对子,落实帮扶对象,制定帮扶目标,确保困难群体有人帮扶。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

  救助对象为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各类生活困难群体;救助原则是对特别困难员工重点救助,临时困难员工刚好救助。

  第九条

  员工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原则上赐予救助5000元。特别状况经本级管委会探讨赐予相应救助。

  第十条

  员工家庭受到自然灾难、意外损害、突发事务等不行预见状况,导致家庭遭遇重大经济损失,需开具居住地社区及派出所证明,原则上赐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十一条

  员工去世的,赐予一次性抚恤救助3000元。

  第十二条

  重大节日期间,可依据本单位实际,赐予困

  难群体500-1000元/人的救助。

  第十三条

  按国家政策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员工遗属,原则上每月救助工亡遗属150元、自然死亡遗属100元、六十年头精简人员100元。其中,没有收入或没有劳动实力的员工孤儿,每年救助3000元。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特别困难群体的救助,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经本级扶贫资金管委会探讨赐予救助。

  第四章

  管理与运用

  第十五条

  公司直属各单位均须按财务管理程序要求,规范做好管理、审批、列支及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

  由基层困难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基层车间(部门)确认,提交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特别状况由办公室提出看法;经扶贫资金管委会审核批准。领取扶贫资金时,审批人、经办人、领取人均需签字,表簿要规范、清楚,一式三份,分别由基层车间(部门)、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存查。

  第十七条

  其他困难群体救助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直属各单位每年须将扶贫资金管理运用状况向公司管委会汇报;公司扶贫资金管委会要定期听取管委会办公室基金运用状况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要对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状况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于违规

  行为,一经发觉,肃穆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条

  本方法由公司扶贫资金管委会负责说明。

  其次十一条

  ****可参照此方法,结合企业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方法。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扶贫资金暂行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篇五: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大量扶贫资金的投入改善了贫困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速了脱贫致富的步伐,同时也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增强抗灾防御能力,加快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经济振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文是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

  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当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年度资金总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八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

  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九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财政扶贫资金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筛选,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

  (四)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并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五)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意见。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

  应建立专帐,设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贷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

  (5)各种周转金;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7)大中型基建项目;

  (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扶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

  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从财政扶贫资金组成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有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四个部门。扶贫办负责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发改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报帐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意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的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发挥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三张皮”现象。

  二是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

  扶贫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它是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其宗旨是“扶贫”,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少数地方往往为了政绩,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所以年年为了形象在找

  “扶贫”的“看点”。笔者在有的贫困村调查时就有群众说

  “我们村这么多年从没得到国家扶持,而有的村国家年年安排资金;我们村的路是自己掏钱修的,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贫项目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益。

  扶贫项目国家投入有限,资金只是对项目建设的适当补充,资金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项目的需求,大部分要靠群众自筹解决,所以各项目施工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尽量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特别是以乡镇、村为主体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具体项目时往往只能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

  四是扶贫贴息贷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扶贫贴息贷款作为扶贫投入的重头戏,随着农业银行机构改革,基层营业网点逐渐萎缩,基本上退出了农村市场。国家在政策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将这块下放到地方,由地方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宣恩县每年上级安排项目资金50万元左右,按最高到户贴息规模可达到1000万元左右。但银行是自负盈亏独立的金融实体,首先考虑的是贷款风险,存在“嫌贫爱富”的思想,资金充足的企业收到贷款的机会就多,而没有抵押的贫困户,根本得不到贷款的扶持,这样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篇六: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七一一八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川委发〔1994〕22号)以及《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川委发〔1996〕43号)精神,为了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用于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各项资金,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中央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和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扶贫贷款。

  第三条

  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省计委、省以工代赈办、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事前要提出初步意见供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审定后的分配方案,分别依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九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当年4月底前下达,7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在当年4月底前下达,7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按审定权限由省扶贫领导小组立项;由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在当年初下达到各市(地、州)、县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收放贷款。

  年度省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

  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年度省一般扶贫贷款的具体计划,由省农业银行四川分行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年初下达到各市(地、州),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

  第十条

  本着使用扶贫资金、履行扶贫义务的原则,用于工业、基础设施的扶贫开发项目必须履行扶贫责任。履行扶贫责任的方式包括:帮助贫困地区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吸收贫困户劳力务工,效益覆盖贫困户,缴纳扶贫基金等。

  第十一条

  各项扶贫资金使用期限和利率应严格按中央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第十二条

  项目要借鉴国际、国内实施扶贫项目的成功经验,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问题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综合设计、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一片一片地开发、一批一批地解决贫困户温饱问题。

  第十三条

  选择扶贫项目应根据本地扶贫攻坚的实际情况,一切围绕解决群众的温饱问题,与开展农户“五个一”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安排到贫困乡村。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成片开发,综合治理的原则选择项目。一是要立足于本地资源条件,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总的规划和要求,产品要有可靠的销售市场;要有一定的技术开发力量,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竞争能力,要考虑到交通、能源、服务体系等相应条件,真正做到把资源优势变成商品优势;二是要坚持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三是要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优先支持贫困户种养业项目,优先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县、乡、村、户兴办扶贫开发项目,优先支持效益好的续建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是:贫困户、联户的项目,由贫困户、联户向乡提出申报;在一个乡范围内的项目,由所在乡向县申报;跨乡的项目由县申报;跨县的项目,由市(地、州)申报。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项目由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规划、设计、筛选、论证,资金管理部门评估,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立项。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建立项目库,做到项目等资金。县内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批准进入项目库。跨县项目由市(地、州)或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批准进入项目库。

  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经过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批准后进入项目库。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经同级扶贫开发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充分协商一致,由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逐级上报。

  财政扶贫项目,经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后,由各级财政、扶贫开发办联合上报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统一下达项目。

  其它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编报,要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年度工作的要求报送。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经过选择确定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的,由申报单位委托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规模较小的,可委托有关业务部门或自己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论证的项目一般要提出几个方案进行比较,用多种开发方案进行测算,从中选出最佳项目、最优开发方案,写出论证报告,报送扶贫开发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扶贫开发部门和投资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小组或咨询单位对论证报告进行评估,看项目在经济上是不是合算,效益高不高,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产品有没有竞争力,项目有没有发展前景,是否具有长期经济生命力,能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投资和归还贷款,项目的组织实施措施是否得力可行。在此基础上写出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立项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此之外擅自审批项目,发放扶贫资金。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下达的项目,任何部门都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

  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批,种养业项目由各市(地、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和审批;加工业项目固定资金贷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和审批;省留资金项目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和审批。各市(地、州)立项和审批的各类项目,要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查。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批准的项目,要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开发规模和难度比较大的项目,其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购置以及整个项目的技术开发等由项目执行单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征集最佳服务,吸引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科研和教育单位的经济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承包开发,以保证建设项目科学、经济、质量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属较大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纳入各级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对项目工程的完成和应取得的效益承担全面责任。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完成到逾期贷款回收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各市(地、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省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11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建设进行认真的总结评价,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数据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完成并达到稳定生产后,要进行总结验收。大项目验收工作要聘请有关专家和经济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原来的论证报告和设计书进行验收,看原来立项的论证和判断是否正确,有什么经验和教训,以便为今后项目开发创造条件。

  12第二十九条

  总结验收后,由验收小组写出验收报告并上报项目领导部门。项目建设优良的、效益好的,要给予鼓励;项目建设质量差的、不合格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承包建设和执行单位赔偿损失,进行补救;挪用资金的、造成浪费的,要追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项目开发顺利和有效地进行,必须加强对项目的领导和管理。为了不新设机构,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作为项目领导机构。项目的管理可以委托有关业务部门分口负责,对涉及业务部门较多的大型综合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项目领导机构可设立项目办公室,加强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订项目开发规划,做好项目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项目的工程进度及资金的使用(保证按投资和贷款偿付本息),对项目执行人员进行

  13必要的培训,为项目开发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市(地、州)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补充规定。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4

篇七: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四)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

  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规范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三)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臵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7、互联网门户网站保密检查范围(2022-06-16)8、五个专项治理活动剖析(2022-06-20)9、互联网门户网站等保密检查工作(2022-06-22)10、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2022-06-22)11、六个专项整治内容(2022-07-11)12、六个专项治理是什么(2022-07-12)13、六个专项治理汇报(2022-07-13)14、公安交通管理专项整治个人先进材料(2022-07-16)15、制定关于“四风”和腐败问题,的专项工作制度(2022-07-30)16、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07-30)17、南开大学农村专项招生初审结果(2022-08-02)18、四个专项治理个人台账(2022-08-09)19、四个不为专项治理活动查摆整改(2022-08-16)20、四个专项治理自查(2022-08-16)21、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整改(2022-08-25)22、开展“两查两保”专项行动情况(2022-09-05)23、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工作情况汇报(2022-09-06)24、山东省关于治理小金库(2022-09-13)25、开展税收执法专项检查(2022-09-13)26、工商部门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2022-09-13)27、开展庸政懒政怠政专项治理工作(2022-09-13)28、惠农资金专项整治情况汇报(2022-09-23)29、施工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2022-10-24)30、旅游局开展非法朝觐专项整治工作情况(2022-10-30)31、检察院一问责十清理专项行动情况(2022-11-01)32、机关互联网保密检查(2022-11-06)33、检察院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汇报材料(2022-11-07)34、深入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2022-11-14)

  35、武汉大学农村专项招生(2022-11-18)36、关于保留专项检查经费的请示(2022-12-16)37、九年级英语名词专项训练及解答(2022-12-29)38、专项治理吃空响实施方案(2022-01-04)3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2-01-10)40、关于申请专项经费的请示(2022-01-16)41、关于请求拨付资金的请示(2022-01-22)42、幼儿园防雨雪冰冻应急预案(2022-02-21)4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2022-03-19)4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篇)(2022-03-19)45、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22-03-20)46、会议制度管理办法(2022-03-24)47、值班管理制度(2022-03-25)48、费用报销管理制度(2022-03-25)49、农贸市场管理制度(2022-03-25)50、印章管理制度(2022-03-25)

篇八: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结合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农村贫困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第三条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资金。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预算级次分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

  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

  第五条

  中、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后,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分配,各镇和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联合发文报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原审定机关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重新备案。对于政策性、创新性支出项目,按照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县财政安排、盘活及整合的专项资金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分配下达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申报项目,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县扶农办、财政局备案。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原审定机关同意后报县扶农办、县财政局重新备案。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考评方案由县财政局商县扶农办根据当年扶贫项目相关情况确定,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下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新阶段扶贫开发有关投入政策,根据我县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参照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方案,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每年不低于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30%,并确保每年增长不低于20%,同时达到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增幅。

  第八条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向有扶贫开发任务的镇村。

  第九条

  中、省、市级财政扶贫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后,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县扶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主要考虑各镇村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等因素确定扶持项目。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按照上级下达项目清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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