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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5篇

发布时间:2023-08-03 19:0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建立与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把握收益分配原则

  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要依据经营成果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防止跨空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坚持发展优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分配与积累、扩大再生产与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村民权益的关系,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确保分配的可持续。

  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或股东)会议或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报镇街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建立健全集体积累制度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积累制度。要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提取比例不得

  低于30%,其中公积金不低于20%。零星征地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全部转作公积金,不允许私自分配。村组建制撤销,确需分配的,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各镇街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做好收益分配前的核实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核实可供分配收益总额和参加分配人员;要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款项加大清收力度;搞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对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承包上缴款等收益,要按时、足额收缴。

  四、关于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

  集体经济收益指土地收益以外的集体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分配时间:原则上是一个会计年度,即从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分配人员

  1、上年末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权、分配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本年内正常迁入和出生并已入户的人口;

  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等其他享有分配权的人口。

  (三)需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的对象

  1、新增及当年迁出或死亡人口的分配问题。原则上按照当年在籍时间比例(按月计算)计算分配金额。新增人口与集体经济组织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临时迁出人员的分配问题。在校大中专生(含中、高职)、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临时迁出人员均应参加分配。

  3、“农转城”人员的分配。2010年8月1日之后,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4、其他人员的分配问题。有协议不参加分配的临时户口挂靠人员;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人员;户籍仍在村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的轮换退休人员均不参加分配。

  五、关于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

  集体土地收益包括土地征用、占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用于农转非安置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不含承包人应得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

  (一)核算单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算到户。

  (二)参加分配的截止时间:征、占地封户日。

  (三)分配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部分被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

  收,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依照在册的农业人口以及承包地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分配对象,待处理好遗留问题,所有在册人口、有地无户人员及其他有分配资格的特殊人员无异议后,再行分配。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户有地”的,全额参与分配,“有户无地”或“有地无户(2010年8月1日以后转户的除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讨论按一定比例分配。

  (四)特殊人员分配界定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内部全体成员分配的,以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时点的在籍农业户口为分配对象,同时综合考虑承包土地以及履行义务等因素,结合当前农村实际,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有关人员分配问题。

  1、政策外生育人员。政策外生育人员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或违法捡养)的子女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区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子女,可以参加分配。分配资金首先用于依法接受计划生育处理,完清社会抚养费(以区人口计生部门结案报告为准)。在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本组已出生未上户的小孩,视同已上户的小孩对待参加分配。

  2、临时迁出人员。在校大中专生(含中、高职)、现役义务兵和一二级士官、正在服刑劳改人员等户籍临时迁出本村组的应参加分配。

  3、“空挂户”人员。为上学、进城经商等方便以及政策外生育对象,将户口登记在亲属或其他户籍上的人员,包括临时户口挂靠人员。不应在户口登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但之前有协议并履行了相关义务的按协议执行。原已与集体签订了脱钩协议的,不参加分配。

  4、公职人员。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籍仍在村组的不参加分配。国有企业的轮换退休人员,户籍仍在村组且有承包地的,可按比例参加分配。无承包地的不参加分配。

  5、已转非人员。原农转非(包括煤矿工人家属、劳模照顾、参战立功、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干部家属农转非、购买户口等)人员,有承包地且承担相应同等义务的,可按一定比例分配。

  原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及其子女因国家依法征地而就地农转非,且土地征用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平均分配的,应参加分配。

  6、“农转城”人员。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2010年8月1日之后,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转户后未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

  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7、婚迁人员。女儿出嫁(男方到女方落户)户口未迁出的,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后户口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含子女)的,以及有承包地且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同等义务的,可参加全额分配;没有承包地的,可按一定比例分配。因结婚到国外的人员如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应参加分配。

  8、已故人员。在政府征地公告日之后分配之前死亡的,有承包地的,其继承人可享受全额分配,无承包地的按一定比例分配;在政府征地公告日之前死亡的,有承包地的,其继承人可享受一定比例分配,无承包地的,不分配。

  六、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分配政策

  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章程规定向全体成员(股东)按份额(股份)进行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可纳入当年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弥补亏损后,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剩余部分再确定合理的比例对成员(股东)进行分配。

  可以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范围主要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机动地流转收入,以及按规定可以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等。

  不得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范围主要有:征收土地补偿费、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固定资产动拆迁补偿款、集体资产

  变卖收入、上级专项补助,以及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分配的收入。

  预收的以后年度租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等预收收入要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度进行分配。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时,应先预留一定比例的后续发展资金,根据分配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建立还贷和以丰补歉机制。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对分配水平要设立上限,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70%(净收益=当年度的总收入-总支出-相关税费)。

  七、严格分配程序

  (一)成立组织机构。村民小组应当成立由村民小组长、会计、社员代表等5-9人组成的收益分配小组,负责年度财务的公布和拟定收益分配方案。

  (二)公示收支情况。村民小组应当采取上墙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等方式,向村民公布当年财务收支情况、分配项目和金额。

  (三)制定分配方案。分配小组应当根据分配政策拟定本组的分配方案。要严格界定参加分配人员,按照在册的户籍关系和所尽义务的情况,坚持男女平等和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其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享受对象。凡要求享有收益分配待遇的,须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

  意后方可享受。分配方案先通过村民代表充分讨论,再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街审批。

  (四)公布分配方案。分配小组依据镇街审核批准的方案,按照相关的分配政策,拟定分配明细,分户计算分配金额,再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八、加强监督管理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具体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数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问题,各镇街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监督作用,分配单位或镇街管理部门在分配兑现结束后要及时将年度经营收益基本情况、分配情况等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自觉接受全体村民(成员、股东)的监督。区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落实措施,强化指导。纪检监察、民政、林业、审计、国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把农村收益分配纳入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范畴,确保政策落实、农民满意、社会和谐。

  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篇二: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XX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物质保障。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夯实发展基础,改善人居环境,增加成员收入,充分体现改革成果,依据我村2021年度未分配收益资金总额,根据《XX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X农办法〔2021〕X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收益分配方案(草案)》。

  一、分配原则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村级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二、分配使用

  2021年度未分配收益资金总额XX元,按以下计划计提:

  (一)扩大生产规模和再生产经营方面(27.2%):计划3.5万元,投入恒旺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牛产业),每年分红5%,增加集体收益,确保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公益事业方面(60%):

  1、国土绿化方面:3万元,计划用于小游园建设,苗木调运、机械租赁及村庄内所有栽植苗木的灌水、日常管护。

  2、垃圾污水治理方面:4万元,计划用于垃圾污水的清理清运。

  3、其他公益性事业方面:0.7万元,计划用于排水渠的修建。

  (三)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5.2%):

  1、精神文明方面:0.67万元,计划用于村级文体活动、文明股奖励及老党员慰问。

  (四)剩余资金:X万元机动使用或参加下年度分配。

  三、分配程序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在核实年度收入、开支的基础上按照扩大再生产27.2%、公共服务等公益性事业60%、精神文明建设5.2%的比例,提出2021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草案),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商议后,张榜公示,并印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召开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具体开支计划,通过后在村域范围内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具体开支计划及时支付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四、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村财乡(镇)管”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监督,接受县农村经济经营指导站指导审计,坚决防止资金挪用、侵占、流失等情况出现。

篇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的思索-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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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的思索

  1现有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的具体表现

  1.1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和数量都呈现上升的趋势。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能够有效提高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再给农民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问题。对于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2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是一种惰性分配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属于惰性分配制度。具体表现如下:分配的对象模糊,属于天然分配机制。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具有本村户籍的人员,就具备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资格;分配的规则属于不劳而获的形式。实行农村集体经济分配制度后,相当部分的农民不用继续耕种土地,而是转移到城市就业或者自行创业,农民不仅能够从转移就业中获取一定的经济报酬,还能定期从集体经济组织中收取一定的利益分成;无需承担管理风险,收入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和管理势必存在一定的风险,然而由于农民并未实际参与到集体经济的管理中去,他们自然也不清楚资产运营的风险,更加不会主动去承担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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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分配制度的主要对策

  2.1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正义体系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作为调整农村集体成员之间的一种重要的利益分配关系,应具备正义性。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应关注集体成员之间拥有平等的分配机会,并且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保分配制度的秩序性和公平公正性。运用正义的分配机制并不是为了制定具体的分配结果,而是将权利、义务、利益、财富、责任等各项要素有机的协调起来,并实现各要素的优化配置,最终达到一种稳定和谐的利益关系。因此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和谐的分配正义体系。

  2.2建立产权明晰的集体产权制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健全清晰的农村产权制度是确保集体经济科学分配的前提。重点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在法律上明确保护集体资产。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不明、责任不清、管理不民主的问题日趋严重,导致大量集体资产流失。公共资产的流失将会导致集体成员收益分配的减少,严重损害了集体成员的经济利益。因此应严格立法,防止公权力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对集体资产的侵害,确保集体成员的利益分配。通过立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所有农村集体成员的唯一代表,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其法定主体的地位。使其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3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担民事责任。从而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有效保障自身以及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了社会保障的作用,集体成员能够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供的保障。由于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若是取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意味着使其失去了一份保障。所以为了体现公平公正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是确定其成员资格的核心。一旦集体成员取得了城镇社会保障或者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保障外,则应将其从之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中予以消除;明确农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的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规则应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并且体现集体成员的意志;凡是具备集体成员资格的对象均应享受平等的集体收益。

  2.3加强外部监督,处理好内外部的关系

  基层政府应通过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监督,通过程序监督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为了实现外部监督的有效作用,还应该积极协调民间法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应尽量通过沟通理解的方式。在干预集体内部事务的时候,一定要严谨,需注意干预的方式方法以及程度,避免过度干预造成农民的不满情绪。

  2.4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纠纷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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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纠纷所导致的群体上访问题大量出现,严重的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纠纷的救济途径,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问题,维护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科学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能够有效确保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提升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还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分配纠纷的产生,维系农民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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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石庙村集体经济盈利分配方案

  丹凤县寺坪镇石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于2017年12月,共有理事会成员7名,监事会成员5名,有股东1583人,运营规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39户503人。

  2018年7月1日,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丹凤县伟丰农贸有限公司签订入股定比分红协议,2018年7月15日资金50万元注入丹凤县伟丰农贸有限公司,合作期为三年,其中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按注入资金的10%获取红利(计5万元)、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按注入资金的8%获取红利(计4万元)、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按注入资金的6%获取红利(计3万元)。2018年10月份,收到丹凤县伟丰农贸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2019年7月1日年度红利5万元。

  为了兼顾好国家、合作社、股东三者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按照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石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盈利分配方案如下:

  (一)集体经济所获得盈利的40%用于村级积累。

  1、其中公积金占10%,用于扩大再生产;

  2、其中公益金占10%,用于发展公益事业、开展公益活动;

  3、其中风险基金占10%,用于规避经营风险;

  4、其中管理费占10%,用于合作社的管理开支。

  (二)集体经济所获得盈利的60%用于贫困户及全体股东分红。

  1、其中70%用于全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支配分红;

  2、其中30%用于全体股东分红。

  3、2020年脱贫以后,集体经济所获得盈利的60%由全体股东共同分配。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全体股东分配金额。

  1、可分配总额21000元,全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共503人,人均可分配41.74元。

  2、全体股东共1583人,可分配总额9000元,每人可分配5.68元,由于金额太小,无法分配,可结转到下年再行分配。

  分配方案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进行公示,若无异议才可执行。

  丹凤县寺坪镇石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019年6月18日

篇五: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统计

  1.经营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指标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2.发包及上交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农户和其他单位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本指标应根据“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3.投资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4.补助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本指标应根据“补助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6.经营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本指标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7.管理费用: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本指标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8.干部报酬: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用于本村行政管理干部的补助款。本指标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9.报刊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用于订阅报刊杂志发生的费用。此数据由管理费用项相对应的明细科目中查寻填列。

  10.其他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指标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1.本年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实现的收益总额。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2.年初未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上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收益”数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3.其他转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14.可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可分配的收益总额。本指标应根据“本年收益”项目、“年初未分配收益”项目和“其他转入”项目的合计数填列。

  15.各项分配: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各项收益分配,具体包括下列几项: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2)提取应付福利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3)外来投资分利: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外来投资者的分利。

  (4)农户分配: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成员分配的款项。

  (5)其他分配:指除上述分配项目以外的其他分配项目。

  16.年末未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累计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可分配收益”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17.汇入本表村数:指本统计表统计的村数。

  18.当年有经营收益的村:指集体经营收益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及投资收益之和,减去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后的差额。其计算方法为: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经营

  收益。其计算结果为零或小于零的村,统计为无经营收益的村。其计算结果大于零的村,统计为有经营收益的村,具体划分以下几组:

  (1)5万元以下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不足5万元的村。

  (2)5-10万元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村。包括5万的村,不包括10万元的村。其他依次类推。

  (3)100万元以上的村: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超过100万元的村。

  19.当年扩大再生产支出: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扩大生产规模当年发生的支出。包括为扩大生产规模新购建、改扩建固定资产的支出和追加流动资金的支出。不包括为维持原生产规模发生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

  20.当年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指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财政资金等兴修村内道路、水利、电力、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等公益性设施投入。应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支出类帐户中分析填列。

  21.(当年)获得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指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财政为鼓励村民筹资筹劳建设村级公益事业而给予的奖补资金。

  22.当年村组织支付的公共服务费用:指当年村组织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公共卫生(如垃圾处理、防疫)、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五保户供养、消防、治安、公益设施维护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发生的劳务费用、优抚和供养资金、材料费、运输费等,但不包括村组织的管理费用。

  2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宗数:指本年度发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次数。

  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使用者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统计。

  2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面积:指本年度发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计出租出让面积。

  2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收入:指本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总额。出租,以报告期实际收入为准;出让,以签定的合同金额为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一并统计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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