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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3-07-28 10:00:09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社团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协会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协会法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协会财务负责管理。

  第五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一、社团账目管理

  1.各社团内部必须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两名成员组成。一人负责掌管账本,按时记账,管理发票;一人负责保管现金,具体属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作好现金记账。

  2.各社团的出纳与汇总定期进行财务核对,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3.社团每学期至少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4、协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过千元),须作书面报告,交主席团审核通过。具体经办由会长签核。

  二、社团经费来源管理

  1.会员会费社团吸纳新会员时可按规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在收取会员费用前,须向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收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费,并向会员开出收据;收取会费后,须向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会费收取情况。

  2.赞助各社团不得参与赞助商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赞助费只能用于被赞助的活动,如有剩余则转入本社团经费并登记

  入账。

  3.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对社团参加或举办全校性的且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活动,学院及学校可酌情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所拨款项登记入账后归各社团作为社团活动经费。

  4.其它收入社团举行如捐赠、义卖等活动所得的收入在上报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由社团自行管理使用,并做好账目记录。

  三、社团公共财产管理

  各社团对购入的公共财产除按常规支出作帐外,还要标明其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社团财产为社团所有,社团任何成员不得随便处理或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监督处理。

  四、社团发票管理

  尽量取用带有正规公章的全国统一发票,条件不允许时可用收据。发票填写必须全面真实无涂改。发票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才可入账。若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开出发票或收据,则必须由社团指导老师书面证明该款项的具体用途及无法开出发票的原因。

  五、社团账本转交

  各社团在换届时应及时上一届负责人的更换名单;交接账本时,应在账本上注明转交时间、原因,注明剩余现金的数量,转交时要有财务负责人签字。

篇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文化类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文化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成立社团应符合国家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

  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文化部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

  文化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并经其资格审查的全国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

  文化部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社团的资格审核,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文化部有关司局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负责社团的挂靠和日常管理。对具有行业管理性质又不宜挂靠事业单位的少数社团,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直接挂靠在文化部,由部委托有关司局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人(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由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作为挂靠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名称、工作条例、负责人和办公地址等;(三)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四)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特点、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期和职责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会员大会、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等;(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法人社团应有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基金会应有2,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基金数额;(六)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程序:

  (一)成立社团,应当组成筹备组织,筹备组织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和联络方式;(二)筹备组织在征得挂靠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经部业务指导司局审核同意后,向人事司提出设立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见附件);(三)人事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认真审查。因特殊情况确定业务指导司局困难的社团,由人事司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并商定业务指导司局;(四)筹备组织应在人事司指定日期将所规定注册资金汇入指定帐户,进行验资;(五)通过审查的,人事司将审查材料及有关意见报部研究决定;(六)经文化部核准,社团筹备组织可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七)已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设立帐号的社团,应当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人事司、业务指导司局和挂靠单位备案;(八)对获准注册登记的,办结备案手续后将注册资金的本金转入社团开立的帐户;未获准注册登记或自行放弃申请登记的,经社团筹备组织申请及时返还注册资金的本金。验资期间的注册资金利息留作社团

  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应逐级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人事司上报,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团的名称;(二)社团的业务范围;(三)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四)社团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五)社团办公地址;(六)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七)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逐级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人事司上报申请,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三)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四)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社团终止的.,应成立善后组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办理手续十日内,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和人事司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第十五条

  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职责。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自律管理;(二)引导会员尽各种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三)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依法开展文化活动,推动文化事业发展;(五)依法对政府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六)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助;(七)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八)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和业务司局的指导、业务管理,每年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和人事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九)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

  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活动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团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设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6名。

  社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

  社团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是文化系统内的工作人员(现职公务员除外),且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经部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应预先经其行政隶属单位或属地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报送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和人事司逐级审核备案。其中社团法定代表人要报部审定。

  第二十条

  国家现职公务员一般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也不得兼任社团工作人员。确因现职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部

  级干部需报国务院批准,司局级干部需报部批准,处级以下需报人事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挂靠单位、人事司审批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领导。

  第二十二条

  社团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团应先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定社团编制,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在聘任期间可由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代理,也可以由挂靠单位代管。但不能计入文化部及所属机构职工队伍。社团终止的,其专职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安置。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团机构名称、规格,不比照国家行政、事业、企业机构名称、规格设置。

  第二十七条

  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用于社团管理的必要支出应由社团负责。社团应当有偿使用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

  社团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社团资产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社团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八条

  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经挂靠单位审查同意,报业务指导司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与国外或港澳台的机构、个人进行文化活动,须经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经外联局或港澳台文化事务司审批;与境外机构、个人举办会议还须报经办公厅批准。

  第三十条

  法人社团可以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经济实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所获盈利用于弥补社团事业发展。

  基金会不得开办经济实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领导;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党员可编入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职责第三十二条

  挂靠单位职责:

  (一)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干部具体负责社团管理工作,并明确社团管理机构;(二)对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核;(三)对社团人事、财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实施管理和监察;(四)指导、监督社团正常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五)对社团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社团对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处罚或建议上级机关处罚;(六)督促社团进行年检工作;(七)向主管部门报告社团的有关情况;(八)对发生问题的社团,经报部主管部门批准,可停止其活动、吊扣其公章、查封账目;(九)有权根据本办法制定社团管理规章。

  第三十三条

  人事司职责:

  (一)对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二)制定有关文化部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审核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秘书长以上领导人人选并提出意见;(四)负责对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专业委员会等的成立、撤销及社团编制进行审核;(五)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

  第三十四条

  业务指导司局职责:

  (一)对业务相关的社团成立、变更、终止及社团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二)对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对社团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司职责:

  (一)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对社团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局职责:

  (一)监督指导挂靠单位对社团的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对社团直接进行审计;(二)审查社团年检审计报告和换届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监察局职责:

  (一)指导督促社团挂靠单位对社团违纪问题的查处;(二)必要时可直接对社团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靠单位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限期整顿,直至向上级机关申请解除挂靠关系等处罚。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可由人事司报部同意后向登记机关建议予以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进行登记或上报有关情况的;(二)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出售社团登记证书或有关活动批件的;(三)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的;(四)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五)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六)不按规定上报社团管理情况或办理变更、备案和审批手续的;(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八)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九)对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十)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十一)违反规定接受实体挂靠的;(十二)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财务管理混乱、社团资产流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或收取费用的;(十五)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十六)其他违反法规、章程的。

  第三十九条

  挂靠单位不履行职责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社团出现第三十八条有关情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其提出批评,并限其改正。

  第四十条

  挂靠单位为社团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纵容、支持、包庇、参与社团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应对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现职国家公务员兼任社团工作人员,或不经批准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应劝其退出社团或辞去公务员职务。经劝阻既不退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的有效事项,由社团挂靠单位监督实施,执行中发生争议,难以解决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加强联合会的财务管理,应制定规范的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合会财务管理,促进联合会健康发展,根据《联合会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三)建立和完善联合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义工联合会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义工联合会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联合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联合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联合

  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联合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联合会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联合会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

  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联合会的经费资助及购买服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四)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五)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联合会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联合会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联合会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联合会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属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三)联合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联合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第八条,联合会会费收取。联合会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

  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联合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作为议案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联合会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联合会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联合会不得列支与联合会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联合会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可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三)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联合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五)联合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六)联合会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基金、职工福

  利基金,其中事业基金不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七)联合会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基金中列支;(八)联合会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九)联合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联合会的经济状况办理,联合会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联合会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联合会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十)联合会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十一)联合会财务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条,联合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

  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联合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联合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联合会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三条,联合会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联合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五条,联合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

  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联合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其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联合会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特殊原

  因须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联合会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联合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联合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联合会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联合会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

  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使用《湖南省联合会会费收据》的联合会单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联合会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发票。民政、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联合会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联合会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联合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联合会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帐、明细帐,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报表,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联合会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

  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联合会的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报业务主管部

  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联合会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联合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联合会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联合会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联合会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联合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联合会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联合会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联合会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三十条联合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联合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联合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监察局、常德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应制定规范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设立、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种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社会团体购置、自制、业务主管部门调拨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制定明细目录。

  第五条

  社会团体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应进行一次实物清查、盘点。

  第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一般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核销。属于国有资产的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收入:

  1、会费收入。

  2、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3、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4、有偿服务收入。

  5、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社团的经费补助及委托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6、社团兴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

  7、其它合法收入。

  第八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和开展经营性活动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时,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社会团体在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时,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支出:

  l、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的费用。

  2、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费。

  3、公用经费开支。包括租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差旅费等所需的经费。

  4、其它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税的有偿服务收入必须按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合理使用经费,正确提取和使用团体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专项基金,其中团体事业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含风险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建立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按5%提取;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按2%提取;专项基金在

  五百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l%提取。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帐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者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经济报酬。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购买控购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会议费开支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财经法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

  社会团体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资格。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社会团体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各项物资、材料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接收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命令解散、撤销的社会团体,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做好清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财务报表和帐册进行验证,并将处理结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按照规定只允许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项收入和经费支出。社会团体设立、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收据必须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到民政部门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社会团体从事的其他活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国家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坚持“帐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帐证、帐表、帐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现金支出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奖励费、费、津贴费、旅差费和一百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七章

  会计机构、人员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

  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关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规定,对社会团体的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社会团体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2、依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年终决算,开展经济分析,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以保证和监督社会团体业务活动的正确执行。

  3、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

  4、社会团体应每季度末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务报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于次年元月上旬报登记管理机关汇总

  后送财政部门审批。

  5、保护社会团体不动产和资金的安全。

  6、财会人作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手续。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每年应当按规定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外,应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会团体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社会审计,并将审计结论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可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地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各社团的经费管理使用,进一步实现社团联合会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社团活动的良好开展,促进社团的稳步发展,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社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有:

  1会员所交会员费;

  2社团通过举办培训班、有偿服务等方式获取的合法费用中留存部分。

  3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赠的款项;

  4社团联合会发展基金和专项活动拨款;

  第三条

  社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对该社团全体会员负责,不得肆意浪费或静置资金。社团应根据自身实际财务状况安排活动,保持年度收支的平衡。

  第四条

  社团财务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统一的账目,接受校社团联合会委派的审计人员的监督复核,审计员每学期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递交各协会收支状况的报告。

  第五条

  各社团必须做好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六条

  社团应设立财务部,并有财务人员两名。一人负责账目,一人负责现金,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职位,不得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院团委根据情况对社团开展的具有创造性的特色活动给予适当的物质支持。学生社团应积寻求学校及其他极部门的经济支持和社会赞助。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及组织活动上。

  第八条

  社团财务人员履行的职责:

  1明晰登记资金来源、去向,并备有相应的原始凭证。

  2在学生社团财务部长换界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应将所有物资交接清楚,列出物资清单,由新旧财务部长,主管及指导老师签名认证后存档备案。

  3定期向社团主席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全体社团会员的监督。

  4每次活动的资金预算方案经团委审批后,应交到财务部存档备案。

  5应积极主动配合财务部人员的工作。

  6学期末,每个社团要将本社团一学期以来的财务工作作出总结。对帐目进行核对、汇总,并作书面总结,一式两份,一份社团自己存档,一份交给社联财务部,财务部对社

  团的帐本进行监督。各协会应在期末将统一的帐本交回财务部,财务部将对本社团一学期以来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核实。

  第九条

  各社团根据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会员年费,收缴的会费应如实入账,如有会员变动应及时在账目中反映会费的增减。

  第十条

  收缴的会费全部交由社团联合会统一保管,成立社团发展基金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范本。若需使用经费,提前一周向社团联财务部提交经费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协会自留款的管理:

  1财务人员对每一笔收支做详细登记

  2财务人员应以公正,严明的态度,认真,细心的做好日常的工作,及时地、真实地做好每一笔帐目。详细记录收支时间、经手人姓名、活动名称及用途。凭据作帐,记帐是用黑色钢笔,不能有错,有错用红色笔把整条记录划掉,不能用涂改液,务求社团帐目清晰无误。

  3协会的收支必须有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协会自留款用途:

  协会内部常规活动及其他活动的部分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赞助费和赞助物品的管理:

  协会与外单位合作所获赞助费,统一上交社团联管理,并提取总金额的20%—50%作为该协会发展基金。凡以社团联合会名义所得款项和物品统一上缴入帐,由主席团统一调配,避免不必要的开支,专款专用。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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