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洁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律师协会理事是干嘛的8篇

发布时间:2023-07-08 20:55: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律师协会理事是干嘛的

  

  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山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

  (三)在市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律师代表大会职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向律师代表大会提议罢免或增补会长、理事;

  (五)审议市律协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市律协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听取执行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八)制定行业管理规则等市律协有关规章制度;

  (九)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执行会长、非执行会长组成会长办1/5公会议,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制定或修改市律协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市律协的日常工作;

  (四)享有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本规则及理事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决议;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市律协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个人或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谋取私利;

  (四)协助并支持其他理事的工作;

  (五)不得接受因执行职务而对个人的馈赠;

  (六)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执行会长指定的非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2/5理事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理事一年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者一年累计四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理事会应提请律师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由执行会长、非执行会长及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秘书处应于每次召开理事会会议七日前书面通知理事,并同时发送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通知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可能列席会议人员的名单;

  (三)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与理事会审议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预先做好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十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对重要事项应形成书面决议。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执行中遇到特殊问题需要改变原决议的,应提交理事会重新审议。

  理事对会议决议如持有不同意见,应将其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3/5

篇二:律师协会理事是干嘛的

  

  保定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保定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保定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常务理事会的性质和职能

  第二条

  保定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由保定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能:

  (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能,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提议修改本协会规则、制度;

  (三)

  聘任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四)

  审查本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草案),监督本协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五)根据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财务预算,决定本协会办公用房、车辆等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处分和举行会议等重大财务支出;

  (六)

  批准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七)

  负责制定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八)

  批准本协会的机构和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九)

  讨论、研究和决定本协会工作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三章

  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

  在常务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与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监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

  享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常务理事的义务:

  (一)

  遵守并执行本规则及常务理事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决议;

  (二)

  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协助并支持其他常务理事的工作;

  (四)

  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为个人或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谋取私利;

  (五)严格遵守协会规章纪律,不得接受因执行职务而对个人的馈赠;

  (六)

  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于每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常务理事,并同时发送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也可书面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代为表决。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对重要事项应形成书面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执行中遇到特殊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提交常务理事会议重新审议。

  常务理事对会议决议如持有不同意见,应将其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原始记录、工作记录应由与会者签名存档。

  第十一条

  会议决议应由到会者表决并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二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共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应由会长指定的其他副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律协秘书长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副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其他与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也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章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

  会长职责:

  (一)

  对外代表本协会;

  (二)

  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

  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

  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本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

  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草案;

  (七)

  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专门工作机构和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建议;

  (八)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协会日常领导工作;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修改、解释。

篇三:律师协会理事是干嘛的

  

  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2007年1月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一次理事会通过,2010年5月2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一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省律师事业的发展,切实提高四川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自律管理水平,规范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理事会的性质

  第二条

  理事会由四川省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的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副会长、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管理规则、-1-

  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六)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八)

  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

  (十)经会长办公会议提请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二)推选或罢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川省代表;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四)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一)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

  (二)本会监事会成员;

  (三)本会秘书长、副秘书;

  (四)市州律师协会负责人或指派的人员;

  (五)与理事会议议题有关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

  (六)律师代表。

  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2-

  列席理事会的监事会或委托的监事可就会议出席情况及议事程序发表意见。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做出决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四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临时议题应于理事会召开七日前向秘书处提出,经会长会决议通过后列入理事会会议议题予以审议;临时议题经会长办公会议决议未通过的,不列入会议议题,但秘书处应向联名理事说明理由。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秘书处应将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发送各位理事。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应由秘书处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通知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罢免会长、副会长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当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程序、出席及缺席理事的人数、是否符合召开理事会的法定条件等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理事会会议应安排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意见和结果在理事会会议上公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下列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一)决定或推荐人选的议题;

  (三)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其他事项。

  -3-

  表决的统计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出现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决定采用通讯或互联网表决方式表决。

  本会秘书处根据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将需要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和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提交每位理事进行审议和表决。参与表决的理事应达理事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形成决议须经参与表决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的统计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以通讯或互联网表决通过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并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有权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理事回避。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发送至全体理事、监事,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要求

  在本会网站和会刊上公布。

  第五章

  理事职务的取得和丧失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五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未受到过通报批评以上(含)惩戒处分或者停止执业(含)的行政处罚;

  (四)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由律师代表会从理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由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以推荐或者选举的方式产生。

  -4-

  第二十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职务自动丧失: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本会公开谴责以上(含)行业处分的;

  (四)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含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形);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的,或未在本省登记执业的;

  (七)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未参加理事会或未参与表决的,因病住院治疗的除外。

  (八)理事书面提出辞职的。

  秘书处对理事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会长、副会长丧失理事职务的,即暂停履行会长、副会长职务,由理事会罢免其会长、副会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因本规则第二十条的原因理事名额发生空缺的,不再增补,理事会总人数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审议本会的有关事项,履行理事享有的职权;

  (三)监督本会的日常工作;

  (四)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享有理事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工作规则及行业纪律;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

  (三)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5-

  (四)不得利用理事职务,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承担理事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与律师协会、全体律师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公开在其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明确要求不能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律师代表大会所赋予的职权,认真倾听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其监督;仔细阅读理事会的各项报告,及时了解本会的工作动态和信息;积极支持和参与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会可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6-

篇四:律师协会理事是干嘛的

  

  保定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律师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保定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保定市律师协会章程》,为促进保定市律师事业的发展,规范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理事会性质与职能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领导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职能:

  (一)

  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研究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三)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四)

  选举罢免保定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及执业监察惩戒委员会、保定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保定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及科学管理委员会委员;

  (五)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增补或免除理事;

  (六)

  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批准会费财务预算,审议通过经审计的会费年度决算报告;

  (八)

  制定和表决通过行业规则;

  (九)

  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能。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理事会召开十日前应当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九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应不少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需书面向常务理事会请假。

  第十条

  理事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出,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四章

  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

  在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与研究、批准律师协会的有关事项;

  (三)

  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四)

  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

  享有理事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的义务:

  (一)

  全心全意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担任理事工作便利,为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二)遵守理事会规则;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

  (四)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五)履行理事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的辞免:

  (一)

  理事本人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或受到纪律处分,以及不能履行本章第十五条的义务时,常务理事会有权终止其理事职务,提请理事会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保定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结束——

篇五:律师协会理事是干嘛的

  

  2022年律师协会理事述职报告

  非常荣幸地向您们报告,我于2022年担任律师协会理事,并以此记录我整个任期所做的工作和成就。

  作为理事,我一直致力于维护法律职业者的利益,改善律师协会的运营管理,并且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为了切实做到这些,在上任以来,我和我的团队成功组织了律师协会的两次会议,并与国内外的律师协会及有关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一次会议的主题是“关于律师业未来发展的思考”,让法律界的专家,教授和学者共同探讨,提出未来发展的方向。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讨论,分析和讨论了问题,最终确定了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并对未来发展作出一系列具体措施。

  第二次会议的主题是“关于司法改革的深入探讨”,与此同时,我们也积极地探讨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比如加强检察官的审查权,提高法官的责任感,以及利用技术手段来强化司法审核程序。最终,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改善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以及提高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

  此外,在上任以来,我们还努力推进律师协会的一系列改革,比如改进律所业务实施程序,优化律师培训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流程,加强律师事务所开展的诉讼代理活动,以及改善法律师的就业实现等,以此提高律师职业的信誉。

  最后,我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把律师协会的发展推向更高的一个台阶。只有我们全体理事联手合作,才能实现律师协会更高的目

  -1-

  标,为本职业和整个社会带来更多的福祉。

  祝一切顺利!

  -2-

篇六:律师协会理事是干嘛的

  

  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为切实履行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推动绍兴市律师协会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依照本规则进行。

  常务理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是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常务理事根据《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

  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工作部门,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

  (三)

  执行、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管理方案;

  (四)

  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五)

  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

  决定市律师协会的具体年度、季度工作、活动计划;

  (七)

  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八)

  决定有关奖励事项;

  (九)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但在有关事务处理完毕后应向理事会报告,并且处理时应以全体会员的整体利益及律师协会的宗旨为出发点;

  (十)

  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安排常务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公布;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有按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讨论与表决的义务。

  常务理事在会议上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形成的决议遵照执行;对会议上所涉及的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保密。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

  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书面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题。

  第九条

  会长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督

  促、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行使由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无论是何种情况召开常务理事会,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做好常务理事会召开的会务工作。

  第十条

  确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的,由律师协会秘书处在会议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常务理事及应当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其他人员。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会议讨论审议的各项议题及相关说明材料应当随同书面通知一并送达全体常务理事。特殊情况不便送达的应在书面通知中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书面邮寄方式进行。必要时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电话联系每一位应当出席常务理事会的成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召开的时间;因故确需变更召开时间的,应在原常务理事会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发出延期通知,延期通知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全部已就任的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有效召开;若常务理事会未达有效人数,则常务理事会暂停召开,由秘书处在当日再次发出召开常务理事会的通知,第二次召开时,若仍不能达到有效人数的,但超过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召开常务理事会并作出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如常务理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

  议,应在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前书面报告秘书处。

  常务理事若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其职务自动取消。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与表决。对于未列明的议题可以讨论,但不应提交正式表决。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题内容如下:

  (一)

  决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

  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置;

  (三)

  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四)

  批准召开理事会会议及会议议题;

  (五)

  律师协会会费实施情况的说明;

  (六)

  律师协会的具体年度、季度工作、活动计划的制定;

  (七)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所做事项的总结说明;

  (八)

  对于理事会规则、常务理事会规则的解释;

  (九)

  决定授予会员的荣誉称号;

  (十)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联的常务理事的回避。

  对于一个议题中有若干相互独立的内容时,则每一个独立内容应当分别表决。

  四、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多数同意方可通过。当所议事项表决票数对等时,会长享有特别表决权。

  第十七条

  每一位常务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常务理事会表决应当至少有1名常务理事和一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有关人员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人提名,全体与会常务理事会过半数通过。

  公布表决结果时,应当宣布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结果。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及与会常务理事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重新进行点算。重新点算应重新确定清点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人数,占常务理事总体人数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常务理事对于理事会的质询意见、建议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其他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档案由绍兴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永久保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五届律协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七:律师协会理事是干嘛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或者反映其他情况;

  (八)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在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由本会理事会罢免其代表资格及在本会担任的一切职务。

  事会暂时会议。

  监事从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

  (六)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七)完成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各市律师协会代本会收取会费,并于本年度考核结束时,将会费上缴本会。

  市律师协会及会员不得截留、挪用、拖欠本会会费。

  一、在

  签

  订

  合

  同

  以

  前,经

  营

  者

  必

  须

  认

  真

  审

  查

  对

  方

  的真

  实

  身

  份

  和

  履

  约

  能

  力。二

  、审

  查

  合

  同

  公

  章

  与

  签

  字

  人

  的身

  份,确

  保

  合

  同

  是

  有

  效

  的。如

  果

  对

  方

  公

  章

  为

  法

  人

  的分

  支

  机

  构

  公

  章

  或者

  内

  设

  机

  构,应

  要

  求

  其

  提

  供

  所

  属

  法

  人

  机

  构

  的授

  权

  书。对

  方

  在

  合

  同

  上

  签

  公

  章,并

  不

  能

  保

  证

  合

  同

  是

  有

  效

  的,还

  必

  须

  保

  证

  合

  同

  的签

  字

  人

  是

  对

  方

  的法

  定

  代

  表

  人

  或者

  经

  法

  人

  授

  权

  的经

  办

  人。三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当

  严

  格

  审

  查

  合

  同

  的各

  项

  条

  款,有

  条

  件

  的不

  妨

  向

  专

  业

  人

  员咨

  询。根

  据

  合

  同

  诈

  骗

  的特

  点,为

  了防

  止

  对

  方

  利

  用

  合

  同

  条

  款

  来

  弄

  虚

  作

  假,应

  该

  严

  格

  审

  查

  合

  同

  各

  项

  条

  款

  以

  便

  使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规

  范

  、明

  确,便

  于

  履

  行。四

  、约

  定

  违

  约

  条

  款,违

  约

  责

  任

  要

  量

  化

  为

  违

  约

  金

  或者

  确

  定

  违

  约

  赔

  偿

  金

  的计

  算

  方

  法。五

  、约

  定

  争

  议

  管

  辖

  权

  条

  款,解

  决

  争

  议

  办

  法

  为

  协

  商

  、诉

  讼,约

  定

  由

  本

  司所

  在

  地

  法

  院

  管辖

  或者XX地

  区

  仲

  裁

  委

  员

  会仲

  裁。

  六

  、妥

  善

  保

  管

  对

  于

  证

  明

  双

  方

  之

  间

  合

  同

  具

  体

  内

  容

  具

  有

  证

  明

  力

  的下

  述

  资

  料

  :

  与

  合

  同

  签

  订

  和

  履

  行

  相

  关

  的发

  票

  、送

  货

  凭

  证

  、汇

  款

  凭

  证

  、验

  收

  记

  录

  、在

  磋

  商

  和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电

  子

  邮

  件

  、传

  真

  、信

  函

  等

  资

  料。在

  合

  同将

  无

  法

  将

  其

  作

  为

  定

  金

  看

  待。八

  、合

  同

  形

  式

  :

  合

  同

  的形

  式

  有

  书

  面

  形

  式

  、口

  头

  形

  式

  和

  其他

  形

  式

  。除

  了

  交

  货的同

  时

  负

  款

  的合

  同

  外,一

  般

  应

  以

  书

  面

  的形

  式

  签

  定

  合

  同,在

  以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包

  括

  电

  报

  、电传

  、传

  真

  、电

  子

  数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等

  形

  式签

  定

  合

  同

  时

  一

  定

  要

  要

  求

  以

  书

  面

  的形

  式

  做

  最

  后

  的确

  认,以

  避

  免

  双

  方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分

  歧。当

  然

  如

  果

  当

  事

  人

  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但

  一

  方

  已

  经

  履

  行

  主

  要

  义

  务,对

  方

  接

  受

  的,该

  合

  同

  是

  成

  立

  并

  有

  效

  的,但

  这

  样

  的行

  为

  会

  给

  企

  业

  带

  来

  许

  多

  不

  必

  要

  的风

  险

  和

  麻

  烦,应

  当

  尽

  量

  的避

  免;

  九

  、签

  定

  合

  同

  时

  还

  应

  注

  意

  到

  重

  要

  细

  节

  、保

  留

  好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身

  份证

  复

  印件

  等

  有

  关

  可

  以

  证

  明

  身

  份

  的材

  料;

  、盖

  公

  章

  时

  一

  定

  要

  清

  晰;

  、合

  同

  中

  有

  修

  改

  的地

  方

  一

  定

  要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无

  合

  同

  不

  交

  易

  经

  济

  形

  势

  变

  化

  导

  致

  部

  分

  企

  业

  不

  能

  正

  常

  履

  约,少

  数

  企

  业

  会

  利

  用

  企

  业

  之

  间

  合

  同

  手

  续

  上

  的欠

  缺

  逃

  避

  违

  约

  责

  任。完

  备

  的书

  面

  合

  同

  对

  于

  保

  证

  交

  易

  安

  全

  乃

  至

  维

  系

  与

  客

  户之

  间

  的长

  久

  关

  系

  十

  分

  重

  要。建

  议

  您

  尽

  可

  能

  与

  客

  户

  签

  署

  一

  式

  多

  份

  的书

  面

  合

  同,保

  持

  多

  份

  合

  同

  内

  容

  的完

  全

  一

  致

  并

  妥

  善

  保

  存。

篇八:律师协会理事是干嘛的

  

  东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2.09.202012.09.2律师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东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2012年9月8日东营市律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20日经东营市律师协会四届理事会全体理事电子邮件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东营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理事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理事会的职能作用,推动全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派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本会秘书长列席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律师管理科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会议,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选举、推荐本市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评价常务理事、秘书长履职情况;

  (九)在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审议通过本会有关制度;

  (十)在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罢免其代表资格及在本会担任的一切职务。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审议本会有关事项;

  (三)提议制定或修改本会的规章制度;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享有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规则及理事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决议;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并支持其他理事的工作;

  (四)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为个人或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五)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工作;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理事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请假,并就会议议题表明意见。

  理事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得作为下一届理事候选人人选。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全体理事及秘书长可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会审核确认。

  第九条

  与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有关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由秘书处负责筹备,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通知、发送

  每名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对重要事项应形成决议。

  秘书处负责起草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理事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必要时,理事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以此方式通过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文件应以理事会的名义书面形式作出,由会长签发。并以本会名义下发本会有关机构或全体会员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东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结束——

推荐访问:律师协会理事是干嘛的 协会理事 律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