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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7篇)

发布时间:2023-07-04 20:11: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简评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犯罪学(压缩版)

  犯罪学

  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一、犯罪学的概念

  关于犯罪的学问,是关于犯罪的科学,包括犯罪的本质属性及其特征,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的学科。

  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1、犯罪现象,指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内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基本状况、特点及其变化、运行的规律。

  2、犯罪原因,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与演变的各种因素,包括犯罪根源、特定社会历史阶段上犯罪升降变化的原因(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犯罪

  主体和犯罪的相关因素和条件等。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元的、多变量的动态系统,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3、犯罪对策,指为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而采取的社会性与专门性的综合治理措施。其主要内容:构建治理犯罪的基本理论;进行犯罪预测;研究犯罪主体及其各自的职责、总结推广治理犯罪的措施和经验;研究如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系。

  第二节犯罪学的学科体系

  一、犯罪学的学科体系的概念

  犯罪学的学科体系是指在有关犯罪学的知识相互联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中,各个部分之间的结构关系。

  第三节西方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1、古代西方关于犯罪的思想观点

  以古希腊罗马尤其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他们分别在《论国家》和《政治学》论述了犯罪的性质、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刑罚等犯罪学的问题。

  2、犯罪学的诞生和发展

  犯罪学的诞生

  “犯罪学”一词最先由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在1879年提出来,后来龙勃罗梭的学生加罗法洛于1885年以《犯罪学》的名称出版了他的专著,第一次使用了这一学科的名称。总之,作为一门学科,《犯罪学》产生的历史并不长。

  二、西方犯罪学主要流派的理论

  犯罪学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20世纪至今的现代犯罪学派。

  (一)古典犯罪学派

  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一种抨击封建司法专制与酷刑,提出司法人道化与理性化的改革,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

  其创始人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英国的边沁等人。

  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

  在抨击封建主义专制刑罚的野蛮、残酷与黑暗的同时,提出新的刑罚主张,尤其是提出现代刑法所确认的三大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罚人道化原则。

  对这一学派理论的简单评价:

  对封建特权和罪刑擅断进行无情的批判,解放人们的思想,同时,所提出的三大原则具有

  重要意义。

  (二)实证犯罪学派

  这是一种以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研究犯罪人,通过对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及其相关方面的实际考察来说明犯罪的因果关系,并探讨预防犯罪对策的学派。其创始人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及其两位学生菲利、加罗法洛。

  1、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

  以龙勃罗梭(1836—1906年)为代表,其被称之为“犯罪学之

  父“。在其名著《犯罪人论》提出天生犯罪人的观点。他认为,犯罪是天生的,是一种返祖现象,属于具有隔世遗传和病理性先天特征的野蛮人。在天生犯罪人的基础上,龙勃罗梭提出他的犯罪预防观。他强调,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而是社会防卫。

  2、犯罪社会学派的犯罪学思想

  以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1856—1929年)为代表。其著有《犯罪社会学》,在该书中他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和”多元犯罪预防论“的著名观点。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人生理、心理以及种族特征;地理环境因素;社会因素。多元犯罪预防论:刑罚替代措施

  3、加罗法洛的犯罪学理论

  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1851—1934年),著有《犯罪学》,其主要犯罪思想主要体现在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上。

  (三)当代西方主要的犯罪学理论流派

  当代西方犯罪学是指20世纪尤其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意大利实证学派之后的西方犯罪学。

  犯罪学发端于意大利,但到当代其研究重心逐渐由意大利转移到美国。

  当代犯罪学流派很多,诸如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经济学、犯罪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政治学犯罪理论、多因素论、当代犯罪古典学派等等。主要有三大流派:当代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生物学。

  1、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变化,犯罪社会学内部又分化出许多小流派,主要有社会异常论、文化冲突论、亚文化理论、社会控制论、社会生态学理论、标签论、社会冲突论等。

  2、当代西方犯罪生物学

  这是指运用生物学观点,从人的生理结构与行为机制之间的联系来解释犯罪原因的理论。在西方,犯罪生物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生物学包括了犯罪人类学,狭义的犯罪生物学仅仅指20世纪

  初发展起来的应用生物学方法研究犯罪的理论。

  犯罪人类学与狭义的犯罪生物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不同。

  当代犯罪生物学的主要流派:内分泌失调理论、染色体异常论和人种论。

  (1)内分泌失调理论这是20世纪20年代由迪·杜里奥首先提出来的。

  其基本观点:内分泌是人体无管腺体的分泌物,它对人体起调节作用。当内分泌失调时就会引起人的某些行为异常,甚至实施犯罪行为。

  (2)染色体异常论

  这是1965年由英国女学者帕特里西娅·雅各布斯首先提出来的。其基本观点:人的染色体异常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犯罪人的染色体与正常人相比异常的结果。

  3、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

  这是从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来研究犯罪原因的理论。这一学派有很多分支流派,主要有:不适应理论、判别交往论、智力低下理论、精神分析理论、挫折攻击理

  论和犯罪人格论。

  (1)精神分析理论

  这是由奥地利著名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弗洛伊德(1856—1936年)首先提出来的。他通过分析人的人格心理结构来说明犯罪的原因。

  其基本观点:认为人格(或人的精神结构、心理结构)由三部分组成,即“本我”、“自我”和“超我”组成。“本我”:指“潜在的我”。“自我”:指“现实的我、实在的我”。

  超我”:是从“自我”中分裂出来的、道德化了的“自我”。

  弗洛伊德认为,人的人格心理中的三个层次即“本我”、“自我”和“超我”能保持平衡,人格就能健康发展,否则就会导致精神病,或产生犯罪。

  (2)挫折攻击理论

  这也是从心理角度分析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其基本观点是,当个人的动机行为受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和侵犯性反应,从而引起犯罪。在攻击下,人们一般的反应可能有三种:第一,指向外部;第二,指向内部;第三,不指向任何一方。

  (四)恢复性司法

  1、恢复性司法的概念

  英国犯罪学家托尼·马歇尔: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

  2、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1)被害人与犯罪人调解模式;(2)小组会议模式;(3)圆桌会议

  3、恢复性司法的价值

  第四节中国犯罪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犯罪学思想

  与古代西方一样,我国古代也没有形成犯罪学,只是涉及犯罪的概念、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对犯罪的处罚、预防和治理等犯罪学问题。

  (一)犯罪概念方面

  1、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墨子·经说上》:“罪,犯禁也”。

  3、庄子:“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二)犯罪原因方面

  我国古代思想家在这一方面的探索极为丰富,涉及人性、政治、法律、经济、财产和人口等犯罪原因。在人性方面有性善论、性恶论。

  3、犯罪惩处、预防方面

  影响深远、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代天行刑、代天行道

  2、以刑去刑

  3、以德去刑

  4、德刑并用

  第二章犯罪现象

  第一节犯罪现象概述

  一、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

  2、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指以刑法法定为基础的、对社会历史发展具有一定危害的行为和现象。

  3、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的关系

  (1)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2)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的外延要大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的外延,不仅包括法定的犯罪,还要包括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一,触犯了刑法而不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第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不良行为。

  二、犯罪现象

  第二节犯罪现象的内容与属性

  一、犯罪现象的内容(犯罪行为、犯罪状况、犯罪特点和犯罪规律)

  1、犯罪行为

  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或者必须进行社会监控和矫治的行为。

  2、犯罪状况

  指一定时空内犯罪的发生数量及其比率、类型、分布以及罪犯的构成情况。比如:我国现阶段犯罪情况的基本特点

  现阶段我国的犯罪同20世纪50\60年代相比,在犯罪类型、情况、结构、成员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突出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暴力犯罪增多,并且花样不断翻新暴力犯罪如凶杀、伤害、抢劫、强奸等的发案率高低,是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最主要指标之一。

  (2)经济犯罪突出。所谓经济犯罪,是泛指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

  (3)有组织犯罪增多。(4)青少年犯罪严重。(5)犯罪主体改

  变。(6)流窜犯罪突出。(7)农村犯罪逐年增多。

  3、犯罪特点

  指犯罪现象所表现出来的、发生于加害—被害、犯罪人—被害人互动过程中的个别或一般的特殊性或共同性。

  4、犯罪规律

  犯罪规律是指犯罪状况的变化、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主体的条件等诸多关系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或者指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犯罪变化发展的一般趋势或必然倾向,即犯罪的流量、流向的一般运动过程。

  犯罪规律是最深层次的犯罪现象。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犯罪状况和犯罪特点,并通过后者体现出来。如犯罪现象必然律、犯罪现象依存律、犯罪现象概然律和犯罪现象饱和律等。

  二、犯罪现象的属性(特性)

  1、历史性;

  2、阶级性;

  3、社会性;

  4、法律性;

  5、时间性;

  6、空间性;

  7、因果性。

  第三节犯罪现象的分类、结构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现象的分类

  2、犯罪学上的分类

  (1)按犯罪行为的性质与方式分,有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与杀伤犯罪等。

  (2)按犯罪行为的手段分,有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等。

  (3)按犯罪动机外化为犯罪行为的过程分,有预谋型犯罪、突发型犯罪、随机型犯罪与胁从型犯罪等。

  (4)按犯罪的动机与目的分,有贪利性犯罪、权欲性犯罪、仇怨性犯罪、色情性犯罪、挑衅性犯罪和过失性犯罪等。

  (5)按犯罪的组织形式分,有个人犯罪、结伙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等。

  (6)按犯罪的发生地分,有城市与农村犯罪;沿海地区与内陆犯罪;室内犯罪、街头犯罪与野外犯罪等。

  (7)按犯罪主体的情况分,有少年犯罪、青年犯罪、中年犯罪与老年犯罪;男性犯罪与女性犯罪等。

  (8)按有无犯罪历史记载分,有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等。

  (9)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分,有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和国际犯罪等。

  二、犯罪现象的结构

  所谓犯罪现象的结构是指一定国家或地区在相应时期内的用以综合反映犯罪状况的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一)犯罪数量结构

  这是反映犯罪严重程度性的一个结构。

  1、犯罪数量和犯罪率

  犯罪数量是指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犯罪总量。可用犯罪案件数和犯罪人数表示。

  犯罪率是指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犯罪数量与同期总人口数之比,通常按万分比计算,计算公式为

  犯罪率(0/000)=犯罪数/总人口数×10000(0/000)

  犯罪率表示:一是犯罪案件数与总人口数之比;二是犯罪人数与总人口数之比

  对于现实中的犯罪数量,有两点应注意:

  (1)犯罪数量的明数和暗数

  犯罪明数:即官方统计数。指实际发生并经正式立案而纳入司法机关统计的犯罪数量。?犯罪暗数:又称黑数。指虽已实际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经正式立案并未经纳入司法机关统计的犯罪数量。

  犯罪暗数又可分为绝对暗数与相对暗数两种。

  绝对暗数,又称绝对犯罪隐案数,指虽然已实际发生,但尚未被被害人以及社会所觉察和识别,或者无法回忆起来而未纳入统计的犯

  罪数量。

  相对暗数,又称相对犯罪隐案数,指虽然已实际发生,并且已经被被害人以及社会所觉察和识别,但因被害人、知情人等不报案,或者因公安司法机关接报案后不给予立案因而未能纳入统计的犯罪数量。

  2、立案数与立案率

  立案数指一定地区和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犯罪案件的立案总量,即犯罪明数。

  立案率指一定地区和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立案数与同期总人口数之比,即犯罪明数。一般以每万人中的立案起数来表示。其计算公式:

  立案率(起/万)=立案数/总人口数×10000(0/000)

  3、破案数与破案率

  破案数指一定地区和时间内(以年、季度、月为单位)的侦破犯罪案的总量。

  破案率指一定地区和时间内(以年、季度、月为单位)的破案数与同期立案数之比,破案率(%)=破案数/立案数×100%★这两个指标反映了司法机关办案能力与水平。(二)犯罪类型结构

  这指犯罪现象总量中不同犯罪类型的比例关系。不同类型的犯罪有不同的结构,它的主要特点是层次性。

  三、犯罪现象的主要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犯罪人和被害人)

  1、犯罪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

  2、犯罪人

  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的越轨行为,应被采取矫治措施的人。3、被害人

  广义:指受到包括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在内的外力损害的人。

  狭义:指自身的合法权益被他人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自然人、单位和国家。它与犯罪人相对应。

  第三章犯罪行为

  第一节犯罪行为概述

  一、犯罪学的犯罪行为概念

  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或者必须进行社会监控、矫正的行为。

  1、涵盖了不具有相应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不但包括法定犯罪行为,还包括刑法法定之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治理犯罪除刑罚之外,还应包括非刑罚的处罚以及社会监控、矫正等预防措施。

  二、犯罪行为的特征1、严重危害性;;2、主观罪过性;3、广义处罚性

  三、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人、被害人、时空环境和行为方式)

  1、犯罪人:这是犯罪行为的核心。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被害人:即其合法权益或正当活动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其中自然人占绝大多数。

  3、时空环境:这是犯罪行为构成中必不可少的自然因素,也必然影响着犯罪动机的维持或转化,并且由此而制约着犯罪的过程和后果。

  4、行为方式:指犯罪行为方法、形式的总称。

  第二节犯罪行为的价值分析,犯罪行为的价值可从正面价值和负面价值两个方面分析。

  一、负面价值。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直接经济损失,这又体现如下几个小方面:

  (1)被害人的伤亡以及单位损失,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社会财产所有权的非法转移以及使用价值的降低或丧失。

  (3)刑事司法机关的有关费用的支出。

  (4)个人和社会组织所支付的保安费用。

  (5)社会控制犯罪的投入。

  2、犯罪行为造成的其他消极方面的影响,这又主要体现在两小个

  方面:

  (1)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宁,降低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和社会组织的运行效率。

  (2)犯罪行为损害了法制的尊严,降低了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

  二、正面价值。这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对犯罪公正及时惩罚的作用,这又体现如下几个小方面:

  (1)对犯罪公正及时的惩罚,有助于确立法律的权威,增加社会的和谐与团结。

  (2)对犯罪公正及时的惩罚,使遭到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到及时的弥补和配置,强化了公众的优患意识。

  (3)对犯罪公正及时的惩罚,有助于增强社会成员守本份的优越感,以及增强社会的疑聚力。

  2、犯罪存在与发展的作用,这又体现如下几个小方面:

  (1)犯罪存在与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集体所存在的缺陷,从而为社会的改良指明了方向。

  (2)犯罪的状态与变化趋势,是检验现行刑事政策和制定的法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

  (3)犯罪存在与发展,是推动社会变革和剌激人类社会技术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节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犯罪决意——犯罪准备——犯罪实施

  一、犯罪决意(最主要的标志的是犯罪人格的生成)

  1、概念:指犯罪人全部内在品质的总和。

  2、特征:缺乏一般人所具有的责任感;需要的层面相对较低;等。

  二、犯罪准备(最主要的标志的是罪前情景的生成)

  1、概念: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面临的直接影响其情感意识并促使其作出与其人格特征相

  应的具体行为的各种内在和外在的情势。

  2、罪前情景的构成因素

  (1)客观因素①社会因素②犯罪人本身的因素③被害人因素④自然因素(2)主观因素

  三、犯罪实施★犯罪形成的最终标志是社会反应的生成。

  1、含义:指犯罪人的行为已直接指向犯罪所要侵害的目标。

  2、犯罪实施的方式(1)秘密方式(2)公开方式(3)欺骗方式(4)暴力方式(5)协议方式

  3、犯罪实施的特殊情况

  (1)犯罪行为的实施遇到阻碍(2)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突发新的动机

  1、社会反应的概念

  指立法者把某些越轨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执法者依照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判决某些行为为犯罪行为以及社会群体把某些行为视为犯罪行为并作出相应反应的过程。

  2、社会反应的分类

  依据作出反应的不同,有社会群体、新闻媒体、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反应。

  第四章犯罪人

  第一节犯罪人概念与类型

  一、犯罪人的概念

  犯罪学所要研究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越轨行为,应被采取矫治措施的人。

  1、它不同于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

  2、它是外显的反社会行为的实施者,即其实施了严重破坏社会法律秩序、伦理以及政治秩序的行为。

  3、它也不能被任意地扩大使用。

  4、它是以犯罪自然人为基本标本的。

  5、它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

  二、犯罪人的类型

  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犯罪人进行鉴别、比较之后,再根据其相似特征而划归的犯罪人群落。

  犯罪人类型的通常分类

  1、以犯罪人生物、生理为标准,可分为男性罪犯与女性罪犯;少

  年犯、青年犯、中年犯和老年犯。

  2、以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手段为标准,可分为暴力性罪犯与智力性罪犯。

  3、以犯罪人实施犯罪的需要倾向和动机为标准,可分为淫欲型犯罪人、贪利型犯罪人与游戏型犯罪人。

  4、以犯罪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为标准,可分为常态犯罪人与精神异常犯罪人。

  5、以犯罪人反社会的强度为标准,可分为初犯、偶犯、再犯、累犯和惯犯。

  6、以犯罪人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个体犯罪人、团体犯罪人、集团犯罪人与法人犯罪人。

  7、以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情绪状态为标准,可分为激情犯罪人与预谋犯罪人。

  8、以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政治罪犯、经济罪犯、涉外罪犯和综合型罪犯。

  第二节犯罪人的属性

  一、犯罪人的一般属性

  1、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2、是理性与自我意识的精神性存在的统一(理性与自我意识是指人所具有的明辨善恶、自我省察和自决自律的能力)

  3、是善与恶的统一

  二、犯罪人的特殊属性:反社会性与亲社会性的统一

  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是指犯罪人的人格中所呈现出来的与社会法律规范、伦理准则等相悖的品质和倾向。?犯罪人的亲社会性是指犯罪人的人格中所呈现出来的与社会法律规范、伦理准则等相一致的品质和倾向。

  第五章犯罪被害人

  第一节犯罪被害人概述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自身的合法权益被他人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自然

  人、单位和国家。

  现实生活中把其合法权益受到非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为损害的人,称之为“受害人”。

  二、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1、被害性:指犯罪被害人在与犯罪人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的互动过程中,由于自身存在着各种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致害因素,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

  (1)被害的倾向性:指被害人所具有的足以使其陷入被害情境的那种生理、心理,内在或外在的趋势或可能。(2)被害的易感性:指被害人由于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惑而被犯罪人确定为侵害对象。(3)被害的受容性: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与侵害后的一种顺从状态,从而被犯罪人认为具有有助于犯罪得逞的特征。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自觉性的受容,第二、被迫性的受容,2、互动性:指在一定的被害环境中,被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外显的交互作用的过程,被害不外乎是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从而互动成为被害发生的内在机制。

  3、可责性:又称为归责可能性,指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如轻佻、疏忽甚至引诱、挑衅、推动等态度和行为而促使了被害的发生,从而对被害负有一定的伦理、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的谴责。

  现实生活中的这种可责性主要有:

  (1)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大多数具有应当受谴责的责任

  (2)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往往具有可以被谴责的余地

  (3)意外或正常情况下的致害因素,一般不具有可责性

  第二节犯罪人与犯罪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伙伴”关系

  在犯罪活动的全过程中,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总是相互依存而又处于一种动态的关系。?20世纪40年代初,德国汉斯·冯亨梯:互补的合作者

  1968年美国犯罪学家斯蒂芬·谢弗:能动责任

  20世纪70年代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美国犯罪学家斯蒂芬·谢弗:无被害即无犯罪

  被害人学的创始人门德尔松:刑事伙伴关系

  刑事伙伴关系的含义:

  1、被害人与犯罪人间的关系是矛盾的关系,即对立又统一关系。对立:双方相互排斥;统一:促使犯罪的发生、发展。

  2、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是犯罪的动因。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内在犯罪意图的欲求;二是外在刺激诱因目标。其中,“欲求”就是“动因”,“目标”就是“诱因”。犯罪动机正是在动因与诱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中形成的。

  (1)犯罪人的非法需求和犯罪人格无疑是犯罪行为的起动原因。

  (2)被害人的被害性是犯罪动因的有机构成。

  第一,助成犯罪行为;第二,诱发犯罪行为;第三,激起犯罪行为。

  3、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影响着犯罪行为的力度和范围

  (1)被害人是否感知并减少被害性(2)被害人是否做出拒绝或反抗行为

  4、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在互动中发生角色转换

  (1)被害前的转化(2)被害中的转化(3)被害后的转化

  二、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模式

  1、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又称为“单向利用”模式,即犯罪人单方面地利用被害人某些无意识的致害因素实施其犯罪行为的作用模式。

  2、冲突模式

  指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又均有被害状态并发展到一方最终被子害为止的作用。

  3、被害人推动模式

  也称为“单向诱发”模式,指被害人一方首先实施了具有激化、推动作用的某些行为,从而诱发加害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作用模式。

  4、斯德哥尔摩模式

  指补救害人基于生命、安全、前途和声誉等方面的严重威胁而出现了创伤性的心理倒退,从而使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由敌对转化为融洽的一种“不打不成交”的特殊作用模式。

  第六章犯罪规律

  第一节犯罪增长的变化规律

  一、犯罪总量的起伏律

  指犯罪现象整体上的发展变化,不是呈直线状,而是呈时起时伏、波浪式的运动态势。其特点:

  1、不平衡性;

  2、与社会变革状况有依存性;

  3、具有潜伏周期性和时间持续性。

  二、犯罪因素的消长律

  指犯罪的态势的变化必然受到社会上的抑制犯罪的积极因素和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之间相互斗争的影响与制约。

  积极因素占了上风时犯罪就减少;消极因素占了上风时犯罪犯罪则增多。其特点:

  1、派生性

  2、转化性

  三、犯罪状态的辐射律

  指新型犯罪呈现向外迅速扩散的状态,诸如犯罪类型、方式、手段等在某些地区出现后,会通过各种信息媒体迅速辐射开来,以致周边或更远区域的犯罪群体通过学习、模仿或联手作案等形式,从而使这一犯罪状态迅速蔓延扩大。其特点

  1、犯罪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辐射。

  2、犯罪由城市向农村辐射。

  3、犯罪类型由“重灾区”向外地辐射

  四、犯罪质量的升级律

  指犯罪活动由其作案方式、社会危害和犯罪主体珠有组织程度而综合形式的反社会效应呈现增长的态势。其特点:

  1、犯罪手段向暴力化、智能化和科技化升级。

  2、犯罪方式向跨地区、跨国入境作案升级。

  3、犯罪的社会危害向威胁治安、牟取暴利升级。

  4、犯罪主体向有组织化升级。

  第二节犯罪行为的运行规律

  一、预期收益律

  指在犯罪之前,犯罪人先要对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进行一番权衡,当其认为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时,就会实施犯罪行为的规律。

  一方面,犯罪人要考虑犯罪收益,即通过犯罪可能获得的好处。犯罪收益越高时,犯罪人越可能选择犯罪。

  另一方面,犯罪人还要考虑犯罪成本(即犯罪所要付出的代价)。犯罪成本越低时,则越有可能选择犯罪。犯罪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

  机会成本:由选择犯罪而必须舍弃的其他利益。

  惩罚成本:指因为犯罪败露所直接付出的代价,诸如被社会法制惩罚而遭受的肉体、经济、名誉和精神等方面的损失与痛苦。

  二、时空影响律

  指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环境必然影响着犯罪行为运行的规律。其主要体现在:

  (1)时空变化必然对犯罪人的生理、心理乃至犯罪行为产生

  相当的影响。

  (2)时空条件作为犯罪人出于作案方便考虑的一种精心选择。

  三、行为得逞律

  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总是要使其行为得逞的规律。

  1、犯罪人会自觉选择最为方便可行、最可能成功的犯罪方式与手段。

  2、犯罪人会选择最可能得逞的社会领域、部位来实施犯罪。

  3、犯罪人会选择防范意识薄弱,对抗能力低的侵害对象。

  四、逃避处罚律

  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总是设法逃避社会发现和惩处的规律。

  因此,犯罪人总是企图规避法律制裁,寻找适合的安全系数较高的犯罪方式和手段来达到目的。

  1、避开行政管理与治安防范相对严密的地段或部门。

  2、避开法律界定清楚的犯罪类型。

  3、避开法律惩罚严厉的犯罪方式。

  第七章犯罪原因概述

  第一节犯罪原因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原因的概念

  指由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和作用机制构成的动态系统。

  二、犯罪原因的特征

  1、社会性;

  2、综合性;

  3、系统性;

  4、复杂性;

  5、动态性;

  6、等级性。

  第二节犯罪原因系统及其层次

  一、犯罪原因系统

  又称犯罪原因体系,指引发犯罪现象的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和作用机制而形成的结构。

  二、犯罪原因的层次性

  1、犯罪根源

  2、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3、犯罪主客观原因的具体化

  4、犯罪各项具体原因的进一步细化,属于能够具体分析出、列举出的诱发、推动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致罪因素

  第八章犯罪的社会原因

  第一节犯罪的社会原因概述

  一、犯罪社会原因的概念

  犯罪社会原因是一个与犯罪的个体原因相对应的集合概念。它是

  指能够引起犯罪发生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作用过程。

  其含义:

  1、犯罪的社会原因内容十分广泛而复杂。

  既包括主观因素,又包括客观因素;既包括宏观因素,又包括微观因素;既包括动态因素,又包括静态因素。

  2、犯罪的社会原因对个体犯罪行为发生作用的机制。

  往往表现为多种多样相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犯罪社会原因的特征

  1、普遍性;

  2、客观性;

  3、系统性;

  4、间接性。

  三、犯罪社会原因的一般分类

  犯罪社会原因是一个多层次多成份的综合体系。它一般被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两个大方面。宏观因素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诸多因素;微观因素包括家庭、学校和社区等因素。第二节犯罪原因的宏观社会因素

  一、经济因素与犯罪

  1、经济发展与犯罪

  2、贫穷与犯罪

  3、失业与犯罪

  4、人口与犯罪

  二、政治因素与犯罪

  1、阶级斗争对犯罪的影响

  2、政治体制弊端与犯罪

  (1)权力过于集中;(2)政治运作过程缺乏透明度;(3)权力运行缺乏监督

  三、文化因素与犯罪

  1、文化的含义及犯罪的文化原因

  广义的文化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

  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包括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社会制度、文学艺术、音乐美术、哲学、历史、宗教和科学技术等意识形态和劳动成果。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犯罪的文化原因,是指引起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的意识形态的文化。

  2、文化因素与犯罪

  一般来说,引发主体实施犯罪的文化因素主要是文化冲突,(1)文化变迁与犯罪

  文化变迁指文化内容的增量或减量所引起的结构性变化,表现为文化革命、工业革命、发明创造、宗教变迁、政治体制改革等多种形式。

  (2)文化传播与犯罪

  所谓文化传播,是指一种文化伴随社会交往与沟通而广泛地散播开来,为其他社会所采取和吸收,即文化特质从社会的一部分到另一部分的传播过程。不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可直接影响社会的变迁。

  (3)国民性差异与犯罪

  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形成过程,不同国家、同一文化类型内存在的不同民族的国民性差异,实际上就是不同文化模式的差异,国民性冲突实际上就是异质文化的冲突。异质文化的冲突会进而发展为社会行为规范的冲实。激烈的冲突便有促发犯罪行为的可能。(4)亚文化与犯罪

  所谓亚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与统治阶级倡导的主流文化相对应的部分,是一部分人具有的特殊性质的价值体系和文化标准的局部文化,一般都不一定得到多数社会成员和社会的认同。

  第三节犯罪原因的微观社会因素

  一、家庭环境与犯罪

  (一)家庭与家庭功能

  1、家庭是个体最基本的社会环境

  2、家庭的功能

  (1)性爱与生育;(2)生产与消费;3、抚养与赡养;

  (4)教育功能;(5)精神生活的功能。

  (二)不良家庭环境与犯罪

  不良家庭主要有:残缺家庭、问题家庭和贫困家庭。

  由于不良家庭欠缺实现家庭的功能,矛盾较多,因而对家庭成员较易形成不良的影响,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是不良家庭环境与犯罪的关系。

  1、残缺家庭与犯罪

  (1)缺少父母的家庭;(2)婚姻离异的家庭;(3)缺少子女的家庭。

  这类家庭因家庭成员的不完整,往往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家庭功能的不完善,这是个人犯罪的最初原因之一。

  2、问题家庭与犯罪

  问题家庭主要是指教育不当、滥施暴力、违法犯罪以及家庭成员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家庭。这类家庭会促使未成年人的子女形成不良人格甚至犯罪人格。

  3、贫穷家庭与犯罪(指经济状况不好、生活供给不足的家庭。)

  这类家庭的成员犯罪成本明显低于富裕家庭成员,因而反社会的倾向更易被唤起。二、社区与犯罪

  社区指因生活地点与活动范围的临近以及相互熟悉、交往频繁而形成的社会局部环境。

  1、社区的功能

  (1)生产互助功能;(2)守望相助功能;(3)思想教育功能

  2、不良社区环境与犯罪

  不良社区环境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1)可诱发和纵容犯罪行为;(2)给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3)往往导致犯罪活动的流行。

  三、学校环境与犯罪

  1、学校教育在人成长中的作用

  (1)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2)对学生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3)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的教育;(4)对学生进行法制的教育;(5)对学生的教育纳入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划。

  2、不良的学校环境与犯罪

  两者的关系:不良的学校环境也是犯罪诱因之一。

  (1)忽视德育教育;

  (2)存在“淘汰”或“放水型”的不良教育;

  (3)教育方法失当;(4)学校管理失当;(5)流失生增多。

  第九章犯罪的个体原因

  第一节犯罪的个体原因概述

  一、犯罪个体原因的概念

  指触引、促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生物、生理、心理特质与观念结构等主体的内在质素及其相互关系。

  二、犯罪个体原因的特征

  1、综合性;

  2、个体性;

  3、终极原因性

  第二节生物—生理因素与犯罪

  所谓生物—生理因素是指导致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生物—生理特质及其相互作用的机制。其中生物—生理特质是指个体的身体结构、年龄特征、生物化学特点及其外在指标。一般以性别、年龄和智力水平为主。

  一、性别与犯罪

  1、男性犯罪

  2、女性犯罪

  二、年龄与犯罪

  从年龄上看,犯罪的高峰期是在18—30岁这一年龄段,因此,青少年居于突出位置。此外,老年人犯罪也不容忽视。

  1、青少年犯罪

  2、老年犯罪

  三、智力与犯罪

  近代启蒙主义者认为,智力低下与犯罪的发生呈现正比例的关系。但现在这种观点受到质疑和批评。

  第三节犯罪心理原因:非观念层面

  这里的非观念层面因素是指导致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切人格、个性因素,诸如情绪、情感、意志、需要、动机、性格、气质、能力、成隐性等与行为密切相关的要素,以及个体心理过程的特点。

  一、情绪情感与犯罪

  所谓情绪情感是指人们对外在客观世界的好恶态度的一种体验具体表现为快乐、愤怒、恐惧、悲哀、喜悦和赞叹等,其中快乐、愤怒、恐惧、悲哀被认为是最基本的最原始的情绪情感。

  1、激情与犯罪

  激情是一种迅猛爆发、激动而又短暂的情绪状态。研究表明,人处于激情状态时认训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受阻,控制能力聚减,无法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和后果,因而往往出现不顾一切、孤注一掷的行为,严重者甚至于出现应激性心理变态。

  2、不良情绪与犯罪

  二、需要、动机与犯罪

  1、相对被剥夺感与犯罪

  2、刺激与犯罪

  3、侥幸心理与犯罪

  三、成隐性与犯罪

  成隐性是指人在生理或心理对于一种物质或者一种行为方式的依赖性,分为生理与心理依赖两种。

  成隐性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

  1、犯罪人的动机不合常理。

  2、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行为人并没有处心积虑的反侦察手段。

  四、个性与犯罪

  五、变态心理与犯罪

  所谓变态心理是相对于常态心理而言的概念,包括感知觉变态、思维过程变态、情绪情感变态、意志变态和人格变态。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格变态。

  人格变态又包括三类:精神病后遗症人格变态;变态人格和性变态。与犯罪密切联系的是“反社会变态人格”。

  第四节犯罪心理原因:观念层面

  所谓观念层面因素是指支配犯罪人行为的观念及其依据,犯罪人对此具有明确的意识并且信守不渝。

  一、价值观与犯罪

  1、贪利

  2、成就意识

  二、道德观与犯罪

  1、道德判断的偏离会直接导致行为的失范。

  2、道德情感的错位可能使行为人丧失起码的羞耻感。

  3、道德信念的丧失直接引起个人道德危机,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法律意识与犯罪

  1、法律意识缺失

  2、法律意识扭曲

  第十章犯罪的自然环境因素

  第一节犯罪的自然环境因素原因概述

  所谓自然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依赖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时间、地理位置、气候、季节以及其它自然资源等。

  一、犯罪自然环境因素的概念

  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与犯罪现象有关联的外部自然因素的总和。

  二、犯罪自然环境因素的特征

  1、原生性

  2、关联性

  3、具象性

  第二节时间与犯罪

  一、昼夜时间与犯罪

  一般来说,夜晚的发案率要高于白昼。但某些犯罪白昼的发案率却高于夜晚。

  二、社会周期与犯罪

  所谓社会周期,是指具有社会性内容、循环往复的时间段落,如周、月、固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下班周期、经济危机周期等。既然犯罪主要是一种社会性行为,当然随社会周期的更替而变化。经济危机是一种带有周期节律的社会经济现象,与犯罪现象之间同样具有密切的相关性。

  三、自然周期与犯罪

  所谓自然周期,特指诸如妇女例假、生物节律以及月之圆缺等周而复始的生理、自然的时间段落,这种周期因直接导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相应变化,而表现出其与犯罪的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

  妇女在例假期间;在大约一月复始一次的生物节律低潮期,犯罪与气温、气压和湿度以及日月的阴暗圆缺等因素均具有一定的关系。

  四、季节周期与犯罪

  在四季差别分明的地带,犯罪随季节交替而出现的涨落曲线最为明显。

  五、自然灾害时期与犯罪

  在社会控制机制处于常态运作下,犯罪率一般会呈现出相对稳定的曲线变化,但是当自然灾害突然发生的时期,这种相对的自然状态会被破坏,犯罪率有所增加,尤其是掠夺性、财产性、渎职性犯罪,可能出现短暂的犯罪高峰期。

  第三节地理环境与犯罪

  地理环境指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因素。在现代社会中,城市是人口的主要聚集区,尤其是大城市人口密度高,犯罪的绝对值明显高于农村地区。

  一、城市社区与犯罪

  1、城市社区与其特殊的社区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2、城市犯罪的高发区

  (1)商业区、娱乐区(2)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金融区(3)车站码头、旅馆饭店以及公共交通钱路(4)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区等其它治安管理较薄弱的区域(5)国、边境地区(6)僻远的矿山、工厂区(7)城市死角。

  二、农村地区与犯罪

  农村地区可分为城市外围的农村环境和边远的农村地区,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环境和内地农村环境,一般农村环境和集镇农村环境。

  第十一章犯罪预防概述

  第一节犯罪预防的概念、特征和地位

  一、犯罪预防的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预防,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使犯罪行为被防范于未然。亦称犯罪前预防。其特点是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广义的犯罪预防,是指一切防止犯罪发生和再发生的各种措施的集合及过程。

  二、犯罪预防的特征

  1、预防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而不仅仅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

  2、犯罪预防的对象是全体社会公民,而不仅仅只是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

  3、预防犯罪的目的是防范、减少与根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是力图通过消除和减少犯罪发生的一切原因和条件,防止、阻遏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和根治

  犯罪现象。4、预防犯罪的措施是一系列的对策体系。5、预防犯罪是一个控制过程

  三、犯罪预防的地位

  犯罪预防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解决犯罪题的治本之策,是整个犯罪研究带有根本性和战略性的重大课题,在犯罪学学科体系、社会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第二节犯罪预防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犯罪预防的必要性

  其必要性在于犯罪是一种社会恶害。犯罪不仅为社会和公众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害、人身乃至生命损害,而且会造成深刻的精神和心理损害。

  二、犯罪预防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犯罪是可能被预防的,这样理解:

  1、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和预防的。

  2、阶级社会的犯罪是统治阶级和立法者对于某些行为的法律标定,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的犯罪由此而生。

  3、即使是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的犯罪现象的消亡,也仍将一个相当漫长的渐进过程。

  4、不要因预防和消灭犯罪的过程漫长和艰巨而对此丧失信心。

  5、控制与预防犯罪的可能性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性质以及政府的决策和作为。

  第三节犯罪预防的基本原理

  主要有四个原理:一、因果关系原理二、社会互助原理三、自我保护原理。四、平等竞争原理

  第四节犯罪预防的手段与方法

  一、犯罪预防的手段

  (一)犯罪预防手段的含义

  犯罪预防手段,即实现预防犯罪目的的工具。具体是指,旨在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发生,针对犯罪形成的原因及其作用与犯罪心理的外化过程,设计、选择和设置的各种防治犯罪的工具及其措施。

  二、犯罪预防的方法

  犯罪预防的方法,是对犯罪预防手段的具体运用及其适用程序的设计。

  犯罪预防的方法很多,从广、狭角度划分,可以分为宏观预防方法、微观预防方法;整体预防方法、部分预防方法和个体预防方法。从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划分,可以分为犯罪前预防方法、犯罪中预防

  方法和犯罪后预防方法。

  第五节犯罪预防的体系

  一、犯罪预防体系的概念:根据犯罪原因和规律建立起来的各种预防犯罪措施的总称。

  二、犯罪预防体系的历史考察

  1、我国古代时期,建立了一个庞大的犯罪预防体系。这个体系大体上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以发展农业经济为基础;第二,以礼教为主体;第三,以机构和制度为保证;

  第四,强调严刑峻法。

  2、资本主义时期,如法律预防、心理学生物学预防、共同体预防、社会防卫体制、综合预防措施、情景预防、技术预防等。

  3.二战后,预防犯罪在单一的对策理论上逐步向预防措施体系化方向发展。多数西方国家的犯罪预防体系都是由警察、法院和矫正机构组成的。警察预防和侦查犯罪,法院对犯罪进行审判,矫正机构对犯人进行矫正,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二、犯罪预防体系的依据和内容

  (一)犯罪预防体系的依据

  它的存在是由社会原因(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综合作用的结果,犯罪作为一种人的行为则是行为人犯罪心理(包括生理、心理等)的外化。

  (二)犯罪预防体系的内容

  通说认为:犯罪预防体系应该是由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所组成的有机和谐的系统。

  三、犯罪预防体系的特点

  (一)有序性(二)层次性: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不仅是有序的,而且是有层次的。对于消除整个犯罪现象而言,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是最根本的、最一般的预防措施。(三)动态性:是系统保持平衡的源泉。犯罪预防体系要想保持防治犯罪的高效益,必须是针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罪因结构呈现出动态的随机的能动性反映。

  (四)整体性:是系统的生命及最大外显特征。社会预防、心理预

  防、治安预防和刑罚预防从预防对象的全体到个体,从预防措施的一般到专门,从有序衔接到层次相连,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

  第十二章犯罪预防体系

  第一节社会预防

  一、社会预防概述

  (一)社会预防的概念

  指旨在使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和运行,减少或消除社会弊端与漏洞,避免和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减少或控制犯罪发生的社会规划、调整与完善的过程,以及通过特定的机构、群体或组织进行的社会整合、社会管理与社会控制活动。

  (二)社会预防的特点

  1、社会预防的核心目的是创造一个健康、完善、和谐的社会,提供一个能够抑制犯罪和其他消极现象的社会环境。

  2、社会预防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具有同一性或统一性。

  3、社会预防特别强调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政策与预防犯罪规划及策赂的相互衔接,社会预防遵循这样一个指导思想:“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语)。

  4、与刑罚预防和治安预防相比,社会预防是一种积极预防和治本措施。它的作用在于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现象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原因与条件,而不在于对犯罪行为的事后惩罚和强制。

  社会预防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它们分别由若干种具体措施所构成。

  二、宏观社会预防

  1、概念:宏观社会预防是以社会整体为单位的全局性的犯罪预防活动,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地抑制和克服犯罪现象的宏观社会环境。

  2、内容

  (1)社会改革——社会本体的建设与完善

  (2)社会政策——社会问题的控制阀

  (3)道德、法制与政府行政——社会控制的三种主要力量

  三、微观社会预防

  1、概念

  以社区、群体以及公民个人为单位而进行的预防犯罪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消除犯罪机会和条件,减少自身被害的可能性。

  2、内容

  (1)环境设计与防卫空间

  (2)社区、群体和个人对犯罪预防的参与

  ①社区参与②群众自治③企业、事业单位以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④公民个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防卫

  第二节犯罪心理预防

  一、犯罪心理预防概述

  (一)犯罪心理预防的概念

  指对人的健全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过程,其作用在于增强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使人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场合下能够做出符合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选择。

  这一心理预防概念的提出有其充分的科学依据。1、人性依据。2、事实依据。

  (二)犯罪心理预防的原理和特点

  1、犯罪心理预防的核心目的是使人养成健全的人格,是人的完善、人的内在充实。

  2、特别强调人的内在自我控制与外在社会控制之间的相对均衡。

  3、心理预防是一个过程,确切说,是指人的社会化过程包括人的自我修养过程。

  4、心理预防是一种积极预防,其对象(同时也是主体)主要是未犯罪的正常人,而不是罪犯、变态人格者和精神病患者。

  二、犯罪心理预防的基本途径

  (一)社会化——社会对个体人格的塑造

  1、传授和学习社会文化与社会规范的形式

  (1)家庭教育(2)学校教育(3)劳动集体教育(4)人际互动(5)文化传播媒介

  2、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传授与学习的主要内容

  (1)道德规范。(2)法律规范(3)社会习俗、行为模式(4)科学文化知识

  3、大力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和心理健康咨询活动

  (二)自我修养——人格的自我养伤和完善

  1、加强自我修养

  2、善于自我调节

  三、变态人格的矫治

  (一)物理疗法(理疗)(二)精神分析疗法(三)行为疗法(四)人本主义疗法(五)生物反馈疗法(六)认识领悟心理疗法(中国心理分析)

  第三节犯罪的治安预防

  一、犯罪的治安预防概述

  (一)犯罪治安预防的概念

  犯罪治安预防,也可说是犯罪控制,是指由专门的社会控制力量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控制犯罪行为实施所需要的或者可能利用的外部条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实施,防止和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的各种行政措施。

  (二)犯罪治安预防的特点

  1、针对性

  2、专门性

  3、有效性

  (三)犯罪治安预防的分类

  按照犯罪治安预防的规模把它分为犯罪的宏观控制和犯罪的微观控制两类。此外,犯罪的技术预

  防作为辅助措施,为第三类。

  1、犯罪的宏观控制

  2、犯罪的微观控制

  犯罪的微观控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对重点人员的控制,(2)对特定场所的控制,(3)3、犯

  罪的技术预防技术预防是微观控制和宏观控制的辅助性手段,它不仅非常实用有效,而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应用前景越来越光明、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二、犯罪的治安预防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人员的预防

  1、对有犯罪趋向人员的教育与管理

  2、对犯罪嫌疑人员的调查与控制

  3、对“两劳人员”和社会服刑的考察与监管

  4、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二)重点场所的控制

  1、对相对固定的公共场所的控制

  2、流动型公共场所的控制

  3、对僻静型犯罪多发区的控制。

  (三)特殊行业的控制(特殊行业主要指旅馆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等行业。)第四节犯罪的刑罚预防

  一、刑罚预防的概念和功能

  1、概念:指国家通过刑罚的创制、适用和执行来遏制犯罪和改造犯罪人的活动。刑罚预防的作用和目的在于发挥刑罚的威侵和道德教育功能,使社会危险分子不敢犯罪,使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不愿或不能再次犯罪。

  2、功能:(1)传达刑法禁令,规范公民行为。(2)引导社会心理,制止犯罪冲动。(3)减少再犯机遇,改善犯罪心理。

  二、刑罚预防的主要内容

  1、犯罪心理的矫治

  2、犯罪习性的矫正

  第十三章中国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综合治理

  第一节中国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概述

  第二节综合治理概述

  一、综合治理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基本内涵和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要求:1、明确了综合治理的领导问题2、明确了综合治理的力量问题3、明确了综合治理的手段问题4、明确了综合治理的对象问题5、明确了综合治理的目的问题总之,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基本特点就是它的“综合性”,即组织、动员各种力量,运用各种手段,从各个方面来治理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二、综合治理的提出及其客观依据

  (一)提出

  (二)综合治理方针的客观依据

  1、社会治安的复杂性决定了实行综合治理的客观必要性

  2、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决定了实行综合治理的客观可能性

  第三节建立“预测”、“预防”、“处理”和“改造”的工作体系

  一、科学的犯罪预测是预防犯罪的必要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

  二、犯罪预防是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

  三、依法处理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

  四、改造罪犯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系统工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治安的重要措施

篇二:简评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弗洛伊德精神分析^p的犯罪原因思考

  [【摘要】:^p]本文主要阐述的是精神分析^p学派中弗洛伊德的观点。弗洛伊德虽然没有系统的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但他的理论对犯罪原因的解释在今天看来还是具有很大的价值。本文首先阐述了与犯罪原因有关的弗洛伊德的基本观点,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运用精神分析^p的原理对案例进行了解释,并阐述了各种基本观点具体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与解释。

  [【关键词】:^p]弗洛伊德

  精神分析^p犯罪原因

  19世纪末,弗洛伊德以精神分析^p理论为人们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维度,一个对人、社会以及世界认识的新天地。他的精神病症、潜意识、梦的机制、本能、人格的发展与结构、焦虑论等理论,为解释人类行为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p工具。犯罪是一种恶性社会现象,各个学派都对其原因试图进行过解释。精神分析^p学派中,在对犯罪人心理和行为进行分析^p时,后来者多采用弗洛伊德精神分析^p的基本理论观点,所以在本文中,将主要介绍弗洛伊德精神分析^p理论中与犯罪行为心理分析^p有关的内容。

  1、弗洛伊德精神分析^p理论的基本观点

  1.1潜意识理论。潜意识又称无意识,是整个精神分析^p学派的基本主题。弗洛伊德主张,人的心理由意识(表层、)前意识(中层)和潜意识(深层)三个层次所构成。

  在弗洛伊德看来,无意识的精神活动远比有意识的精神活动重要的多。意识就像大海中整个冰山露出水面的一小部分,而藏在水面以下的部分是无意识,占整个冰山的大部分。

  意识(consciousness)是我们可以感知到的心理的表面层次,与外部世界联系,直接引发人们的行为,但不是行为的原动力[1]。

  前意识(preconscious)是指人们能够无意识中回忆起来的经验。它处于潜意识和意识之间,担负着“稽查者”的任务,潜意识部分的内容要达到意识层面会受到前意识的检查和抑制,但是,当前意识丧失警惕时,被压抑的欲望或本能也会通过伪装的而迂回地渗入意识。

  潜意识(unconscious)是个体精神结构中最深层、最黑暗的部分,包括原始的本能冲动以及与本能冲动有关的欲望,特别是性的欲望。潜意识具有冲动性、无道德性、反社会性、非理性、非逻辑性、非时间性、非语言性和不可知性等重要特征(车文博,1992)。由于这些冲动不被社会风俗、伦理道德、习惯、宗教法律等所容纳,而被排挤到意识阈下。当其出现时,就会在意识中唤起焦虑、羞耻感和罪恶感(这有时就成为犯罪的一种动因)。所以,这种潜意识的心理过程,虽不为人所觉察,却在人的一生中占有重要的支配地位。正常人的举止言谈、日思梦想、偶然失眠,神经症患者的各种症状,以及宗教、科学、艺术等活动,无不受它的支配和影响[2]。

  1.2人格结构学说及人格发展理论

  1.2.1人格结构学说

  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的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构成。

  本我,是人格中与生俱来的最原始的潜意识结构部分,是人格形成的基础,并将其形容为“巨大的深渊,一口充满沸腾刺激的大锅”。它纯粹依照本能快乐原则,具有冲动性和攻击性,追求本能能量的释放和紧张的解除。

  自我主要是根据现实原则调整本我的冲动。它“并不是要放弃最终获得愉快的目的,而是要求和实行暂缓实现这种满足,要放弃许多实现这种满足的可能性,暂容忍不快的的存在,以此作为获得通向愉快的漫长而曲折的道路的一个中间步骤”[3]。

  超我即人格发展到较高阶段,把社会规范、道德内化,即外部权威变成了内部权威,形成了理性与良知,其活动原则是“理性原则”。弗洛伊德指出:“自我基本上是外部世界的代表、现实的代表,超我则作为内部世界和本我的代表与自我形成对照”[4]。

  人格的三个方面如果能够协调一致,个人就能够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反之,就会导致个人异常行为的发生。

  1.2.2人格发展阶段理论

  弗洛伊德的人格发展理论,是建立在他的性心理发展理论基础之上的。他认为,性欲是人所有本能中持续时间最长,冲动力最强,对人的精神活动影响最大的本能性欲求。弗洛伊德将人格的发展划分为口唇期、肛门期、性器期、潜伏期和生殖期五个阶段。在生殖器时期,儿童对双亲的异性表现出较强烈的亲近感,他在自己的著作中把它叫做“相好愿望”;对同性则表现出一种嫉妒和敌意,他对这种状态叫“杀人愿望”。这些内容由于社会道德的压力,而被“冲击”和“阉割”,之后便会产生焦虑,一旦社会具备条件,极易产生犯罪行为。

  弗洛伊德在回答为什么儿童时期会有这些表现时认为,在儿童时期具有在人身上退化、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冲动的复活,是儿童的这个时期的幼稚的冲动和超我之间失去平衡调节的心理表现[5]。

  1.2.3本能论

  弗洛伊德认为,本能是人的生命中的基本要求、原始冲动和内驱力。它具有四个特征:本能的根、本能的目的性、本能的对象和本能的动力性。早期的弗洛伊德把本能分为性本能和自我本能。性本能是指与性欲和种族繁衍相联系的一类本能,自我本能与躲避危险、保护自我不受伤害相关的。后来,弗洛伊德把本能又划分为了生的本能与死的本能。死的本能主要表现的两个方面:一是其能量向外投放,表现为破坏性、攻击性等;

  二是向内投资,表现为自责自罪,自我惩罚、自杀等。

  2、弗洛伊德精神分析^p的犯罪观

  弗洛伊德对人类的巨大贡献在于他创立了精神分析^p理论,但他并没有系统地研究犯罪行为。19___年,他在“由于罪恶感而犯罪的人”一文中,初次应用精神分析^p学的观点解释犯罪问题,为犯罪学中精神分析^p学流派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吴宗宪,1997)。本文将从以上潜意识、人格与人格的发展和本能三个方面,并结合一些案例来具体阐述精神分析^p学派对犯罪原因的解释。

  2.1潜意识的罪恶感与犯罪

  无意识罪恶感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p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人格发展过程中,由于利比多的固着与倒退,个体对母亲产生了不正常的恋母(恋父)情结,使其在超我的作用下产生了很深的无意识罪恶感,这种罪恶感可能引起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发生。对这些人来说,当犯罪发生并得到应有的惩罚后,他们倒会感到欣慰和满足。在对一名惯盗犯的精神分析^p中[6],亚历三大和希利对一个8岁开始进行盗窃的惯盗的男孩的精神分析^p中发现,这个惯盗的盗窃活动主要是由非理性的、情绪性的和无意识的动机决定,而不是由理性的牟利动机决定。在其结论中有如下的分析^p:

  (1)对母亲强烈的寄生性(口唇接受性)依恋;对他强壮的哥哥的强烈羡慕和依赖,在潜意识中,他对哥哥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被动的女性态度(femaleattitude)。

  (2)他的盗窃也是摆脱他对哥哥产生的罪恶感的一种手段。他帮助哥哥,为了哥哥而让自己遭受危险,甚至为哥哥而进入看守所,从而消除其罪恶感。

  (3)他的盗窃也是对母亲的一种怨恨反应,具有潜意识的意义:“如果你只是对哥哥表示感兴趣和爱,而不对我表示感兴趣和爱,那么,我就当一个犯罪人,让你丢脸,对你进行报复。同时,如果你不把你的爱给我,也不在我需要支持的时候支持我,那么,我就通过武力和抢劫来获得我所需要的东西”。

  在这个案例中,充分体现出了潜意识(包括潜意识的“恋母情结”和无意识的罪恶感)在罪犯进行违法活动时的支配力量。

  精神分析^p家埃蒙德€凡窭眨‥dmundBergler)在其《赌博心理学》一书中,深入探讨了赌徒的无意识心理,并用三种精神分析^p学的概念来解释赌徒的心理动机[7]:(1)儿童无所不能的感觉(feelingofomnipotence)在赌徒心理上的复苏;(2)对超我的抗拒;(3)自我惩罚的欲望。

  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许多罪犯身上,特别是在青少年罪犯身上,人们可能发现在犯罪以前就存在着非常强大的罪恶感,所以,罪恶感不是犯罪的结果,而是它的动机。因此,足见弗洛伊德对罪恶感与犯罪关系看法的独特性。

  2.2人格结构说与犯罪

  弗洛伊德认为,虽然本我中的原始本能是犯罪的根。但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并不会去犯罪。人格中的自我和超我是人行为中两个重要的控制系统,人们会根据现实社会道德法律的要求约束控制自己。如果自我和超我不完善,存在缺陷,已有的道德观念无法抵制本能的诱惑,或自我的力量过于强大,压倒了现实原则所带来的抑制力量,就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并且它们三者对人类的行为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影响。本我是影响人类行为的生物驱力;自我代表着行为的心理根;超我则反映出社会道德力量的影响力[8]。

  如,在成瘾行为中,就精神分析^p的观点而言,成瘾患者的自我被认为属于比较脆弱得或受损的(Khantzian1980;Wurmser,1980)。在处理本我的内在驱动力上,他们未能发挥出适当的内在控制;这促使他们必须依赖外在的环境(如酒精及药物)才能满足心理上的需求。随着时间流转,成瘾患者对这些外在控制的依赖会越来越严重,同时他们的自我会因此而逐渐失去功能。

  2.3人格发展理论与犯罪

  弗洛伊德认为,儿童在其心理性欲发展的各个阶段中获得的各种经验决定了他们成年的人格特征。在发展过程中,弗洛伊德认为很少有人能够达到真正的生殖期这个理想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是利比多会遇到固着和倒退这两种现象。

  如在《沉默的羔羊》中,若从精神分析^p的客体心理学分析^p,变态杀人犯“野牛比尔”的杀人和剥取女性人皮以完成女性服装的事件最大的可能来自其幼年时的冲动,就是“野牛比尔”的母亲多数在养育上存在很大问题,甚至可能是精神分裂症患者。“野牛比尔”在被关怀和性别(生殖器期)分化上存在严重的问题,这导致他的心理发育根本还是处在幼稚期,而试图通过一种幼稚的行为来达到其内心冲动的满足。

  他在被害者嘴里所放的蛹充分说明了他希望自己变成女性的一种希望。其实变成女性是他自己希望获得母亲之爱的象征,他通过自己变成女性来满足其自体意象的需要。而这种假设自己是女性的自体意象则来自更早期的心理发育为成熟。他的冲动以一种非正常方式出现。如果童年能给予一种罗杰斯式的非条件关怀,他就不可能出现那种病态后果。

  从这里可以看出,“野牛比尔”出现了固着和倒退两种现象,这样就导致了其杀人和剥取女性人皮等变态行为的出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酒精或毒品成瘾者其实也就是出现了心理性欲的固着现象,可能是在口唇期没有发展好的原因。

  而在影片《爱德华大夫》中所涉及的弗洛伊德精神分析^p理论最根本的观点就是:如果一个人拥有一个比较幸福的童年和随之形成的健康人格的话,从心理学意义上讲,他将是“幸运的”,他的生活将会在健康人格的决定下,在一个比较健康的轨道上运行。这种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健康人。而如果一个人的童年经历和成长环境比较恶劣的话,他的心理发育必不可少的阶段会中断或者发育不足,导致必要的精神养料的匮乏,将会形成各种人格缺陷和复杂的情结,势必为将来的各种心理障碍留下祸根。

  2.4本能与犯罪

  在论及人类的本能时,弗洛伊德涉及了犯罪的问题。他认为,人类社会中犯罪的根在于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因为,犯罪就是违反了为了文明的存在而确定的各种禁律,而这种禁律是违反人类本能的。

  人类的历史自从有了阶级社会以后就持续存在着违法犯罪活动等极端的越轨现象。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从本质上说,都是与人类的攻击行为有直接密切的联系[9]。死亡本能转向外部世界,往往就以攻击本能和破坏本能的面目出现。人类本能中这种攻击性和破坏性的滥肆满足就会导致犯罪。此外,性本能也与犯罪有关。儿童恋母(恋父)情结的存在,就意味着它们很早就有这种但对文明的款论倾向。按照弗洛伊德的看法,儿童是作为犯罪着出生的,只是由于他们没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他们的暴力破坏、攻击行为才不被认为是在犯罪。一旦长大成人,他们的行为就会被社会视为犯罪。

  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常会发生一些自杀、自残或自伤等的事件。用弗洛伊德的理论来解释,也就是说,当这种本能的冲动由于种种社会所不能容许的道德、宗教或法律等得约束,不能向外发泄的时候,在寻求发泄的渠道时就要通过自身来发泄,因为人生来就具有死的本能。

  如在一女偷窃狂者的案例中,在抓获后得知其偷窃并不是因为家里贫穷或其他一些困哪,而据她自己述说,所偷到的物品并不是她的目的,而在偷盗那些物品,她会有一种像是性欲得到满足后的欣快感。在这里支配其进行偷窃行为的就是本能,而本能有具建设性的也有具破坏性的。

  “本能”一词在精神分析^p中将其定义为:一种与生俱来的,且是一种存在体内的动力心里象征(Hall&Lindzey,1978)。从心理角度来看,这个需求则被表达成对事物的愿望或渴求。此外,药物也会变成一种使身体产生兴奋状态的动力,并且转而唤起个人对该种药物的渴求。精神分析^p师发现成瘾者的本能驱力使他们对外在的刺激和诱因极端的敏感(例如在朋友家里看到令其沉醉的药品、火柴燃烧的味道、香烟、酒精广告等),这些刺激不仅会引发渴望,也会使他们犯下“小失误(slips)”而故态复萌[10]。

  3.简评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p理论对犯罪原因的解释

  3.1弗洛伊德精神分析^p对犯罪原因解释的贡献

  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p观点分析^p犯罪的原因,可以揭示引发犯罪行为的许多深层次的心理原因,这是其他人也理论无法比拟的。它的主要贡献在于:

  [6、7]吴宗宪.中国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法律出版社,20__4.10[8、10]杨波.人格与成瘾.新华出版社,20__5.6[9]刘建清.三大心理学流派对犯罪心理学的影响.政法学刊:21(1),20__4.2[11]高维俭.弗洛伊德本能论之犯罪学思考,犯罪研究:20__5年第5期

  [12][英]RonaldBlackburn著.吴宗宪.刘邦惠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_.10

篇三:简评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说

  摘要:关于犯罪原因的学说浩如烟海,从心理学角度出发来研究犯罪原因的学说不少,目前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学说能够完满地解释犯罪原因。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派对犯罪原因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于心理的深层次的意识——无意识的冲突的外化。尽管该学说本身存在其局限性,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也不尽然都取得学界的认可,但通过其独特的本能理论、无意识理论和人格机构理论来分析解构犯罪原因,有助于我们对犯罪原因的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犯罪原因

  前言

  精神分析理论属于心理动力学理论,是奥地利精神科医生弗洛伊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创立。精神分析理论是现代心理学的奠基石,它的影响远不是局限于临床心理学领域,对于整个心理科学乃至西方人文科学的各个领域均有深远的影响,它的影响可与达尔文的进化论相提并论。尽管弗洛伊德几乎没有谈到犯罪,但是,后来的精神分析学家对犯罪表现出广泛的兴趣,他们采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把犯罪行为看出是病态过程的一种表现。其中,本能理论、无意识理论和人格结构理论经常被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心理成因。笔者拟就精神分析学的这三个方面理论对犯罪原因展开探讨。

  一、本能理论

  弗洛伊德认为人的精神活动的能量来源于本能,本能是推动个体行为的内在动力。人类最基本的本能有两类:一类是生的本能,另一类是死亡本能或攻击本能,生的本能包括性欲本能与个体生存本能,其目的是保持种族的繁衍与个体的生存。弗洛伊德是泛性论者,在他的眼里,性欲有着广义的含意,是指人们一切追求快乐的欲望,性本能冲动是人一切心理活动的内在动力,当这种能量(弗洛伊德称之为libido)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机体的紧张,机体就要寻求途径释放能量。

  弗洛伊德将人的性心理发展划分为5个阶段:①口唇期;②肛门期;③生殖器期;④潜伏期;⑤生殖期。刚生下来的婴儿就懂得吸乳,乳头摩擦口唇粘膜引起快感,叫做口唇期性欲。此阶段发生的固着会导致成人具有抽烟、过度饮食,被动性强和易受骗的性格特点;1岁半以后学会自己大小便,粪块摩擦直肠肛门粘膜产生快感,叫做肛门期性欲。此阶段发生的固着会导致成人具有杂乱无章、吝啬、固执或者相反的性格特点;儿童到3岁以后懂得了两性的区别,开始对异性父母眷恋,对同性父母嫉恨,这一阶段叫性生殖器期,其间充满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儿童会体验到俄底普斯(Oedipus)情结和厄勒克特拉(Electra)情结,这种感情更具有性的意义,不过还只是心理上的性爱而非生理上的性爱。此阶段发生的固着会导致成人具有虚荣、莽撞或者相反的性格特点;只有经过潜伏期到达青春期性腺成熟才有成年的性欲。成年人成熟的性欲以生殖器性交为最高满足形式,以生育繁衍后代为目的,这就进入了生殖期。弗洛伊德认为成人人格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前三个发展阶段

  已基本形成,所以儿童的早年环境、早期经历对其成年后的人格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许多成人的变态心理、心理冲突都可追溯到早年期创伤性经历和压抑的情结。当成人的变态心理和心理冲突外化并与社会规则冲突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犯罪行为。国内外很多变态杀人狂的案例中,在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进行分析之后,很多时候,心理学专家都不得不将其变态心理归结于童年的心理创伤和性心理发展的障碍。美国系列影片《沉默的羔羊》、《德州杀人狂》等等都是以这样的现实案例为题材的心理学影片,影片艺术化地将现实案例重现于观众面前,同时也利用了精神分析学派的犯罪心理学理论对犯罪人的心理成因进行了解读。

  弗洛伊德在后期提出了死亡本能即桑纳托斯(thanatos),它是促使人类返回生命前非生命状态的力量。死亡是生命的终结,是生命的最后稳定状态,生命只有在这时才不再需要为满足生理欲望而斗争。只有在此时,生命不再有焦虑和抑郁,所以所有生命的最终目标是死亡。弗洛伊德后期提出的死本能是在第一次大战之后,之前的弗洛伊德是个泛性论者,认为人的本能只有一个,那就是性欲,在目睹世界大战中人类的残酷血腥暴力之后,弗洛伊德才反思自己的本能理论,提出了死亡本能作为性本能的补充。他认为人类的攻击、破坏欲望是死本能的一种表现形式,人的攻击和破坏行为是本能的外化。死本能是原始的毁灭他人也是自我毁灭的冲动。死亡本能派生出攻击、被破坏、战争等一切毁灭行为。当它转向机体内部时,导致个体的自责,甚至自伤自杀,当它转向外部世界时,导致对他人的攻击、仇恨、谋杀等犯罪行为。

  二、无意识理论

  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理构造分为能意识到的部分和不能意识到的部分,共有三个层次:意识、前意识和无意识(或称为潜意识)。人的心理活动有些是能够被自己觉察到的,只要我们集中注意力,就会发觉内心不断有一个个观念、意象或情感流过,这种能够被自己意识到的心理活动叫做意识。而一些本能冲动、被压抑的欲望或生命力却在不知不觉的潜在境界里发生,因不符合社会道德和本人的理智,无法进入意识被个体所觉察,这种潜伏着的无法被觉察的思想、观念、欲望等心理活动被称之为无意识。前意识乃界于意识与无意识的层次中间,一些不愉快或痛苦的感觉、觉、意念、回忆常被压存在前意识这个层次、一般情况下不会被个体所觉察,但当个体的控制能力松懈时比如醉酒、催眠状态或梦境中,偶尔会暂时出现在意识层次里、让个体觉察到。无意识是一切意识行为的基础和出发点。人类的一切精神活动,不管是正常的或变态的、外在的或内在的、高级的或初级的、复杂的或简单的、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都不过是这种无意识的演变结果。无意识在本质上是原动的,它那不断争取表露或升华为意识的内容,乃是精神活动背后的原动力量。虽不能被人所意识,但却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它不仅是人的正常活动的内驱力,而且也是人的一切精神疾患产生的深层基础。无意识包括人的本能冲动、被压抑的欲望、过去的精神创伤经历、不能为现实所容许的情感和思想、动机冲突等。潜意识是本能活动的源头,也是性冲动和感情经验的起源。这些潜意识虽然受到压制,但它们不断地为得到自我满足而斗争。当无意识冲出前意识和意识的层面而直接地、赤裸裸地表现出来时,就有可能与社会规则发生冲突,冲突的结果就是犯罪行为的产生。很多犯罪人在回忆犯罪的原因也承认自己的行为似乎是被某种未知的力量所主宰而不能自主。

  三、人格结构理论

  (一)弗洛伊德的晚期理论从无意识、前意识、意识的垂直层次把人格结构分为本我(伊底)、自我和超我。他把这三个部分又称作“三部人格结构”。这三部人格结构是在他的无意识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本我即伊底(id),是指原始的自己,包含生存所需的基本欲望、冲动和生命力。本我通常被看成追求生物本能欲望的人格结构部分。本我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它不理会社会道德、外在的行为规范,它唯一的要求是获得快乐,避免痛苦,本我的目标乃是求得个体的舒适,生存及繁殖。本我是人格的基本结构,完全处于无意识之中,是由遗传决定的生物本能,弗洛伊德把本我形容成浑浑沌沌的,一口充满了各种冲动、各种激情的沸腾的大锅。如果没有任何节制的话,它很可能成为罪恶的渊薮。因为,它没有任何秩序,不会产生统一的欲望,只是一味地追求本能需要的满足,它没有时间的概念,不遵循思维之法,不考虑价值的观念,不辨别优劣,不顾及道德——一句话,它对任何社会规范都是无知的,它最初的、唯一的目的是达到一种绝对不受任何约束的本能欲望的满足,追求快乐原则是它的宗旨。如果欲望和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出现焦虑,而且获得快感和满足欲望的要求则更趋强烈,在本我的推动下会不顾困难、痛苦和挫折去获取满足。

  自我(ego),其德文原意即是指“自己”,指的是人格积极的控制、观察以及学习的功能,是自己可意识到的执行思考、感觉、判断或记忆的部分,自我的机能是寻求“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它遵循的是“现实原则”,为本我服务。自我是由本我中分化出来的,是被现实了的本我。自我是本我和外界关系的调节者,它既要满足本我的需要,又要制止违反社会规范、道德准则和法律的行为。所以自我不再遵循“快乐原则”去追求无条件的、即刻的满足,而是按照逻辑,接受现实,并在“现实原则”的指导下,力争既不与现实的要求相冲突,又能使自己获得满足。弗洛伊德认为,本我代表了各种无拘无束的激情,自我则代表了理性和良好的理智。自我是人格结构中的理性部分,它的任务是对外感受现实、认识现实、适应现实,对内负责管理本能冲动和欲望的疏泄。

  超我(superego),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指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习得的道德理想、社会戒律和规范。它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内化社会及文化环境的价值观念而形成,其机能主要在监督、批判及管束自己的行为,超我的特点是追求完美,所以它与本我一样是非现实的,超我大部分也是无意识的,超我要求自我按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去满足本我,它所遵循的是“道德原则”。超我的最主要的职能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自我进行监督和指导,另一方面是对自我进行谴责和惩罚。

  (二)弗洛伊德在《精神分析引论续编》一书中,准确地概括了三者之间的关系“:自我的每一种行为都需受到严厉的超我的监督。超我坚守着行为的特定准则而不顾及来自外部现实和自我的任何困难。如果这些准则没有得到遵守的话,超我就会从自卑感和犯罪感表现出来的紧张感来惩罚自我。自我受本我的驱遣,受超我的控制,又受现实的约束,于是就拼命要完成自我的任务,把内外交困的力量和影响加以排除,以达到某种妥协。”当自我能够平衡本我、超我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时候,人就能够保持一种健康的心理状态。当本我和超我不适当发展,自我不能作为一个平台整合、平衡三者的力量的时候,人的心理状态就要失衡、混乱不堪,走向极端的境地。由此可见,有强大的自我才有健康的人格,现实的自我要同时受到来自本我、现实和超我三方面的压力,这三者若能保持动态平衡,人就能保持心理健康。如果平衡失调,就会造成心理冲突,甚至产生异常心理。根据弗洛伊德的观点,人的大部分行为都是心理冲突的结果,心理的混乱和极端化,将导致人的行为与社会现实规范发生冲突,轻则导致越轨行为的产生,重则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其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是本我力量完全掌控了自我和超我力量畸形发展两种情况:

  本我力量掌控自我导致行为人不顾现实条件追求本我欲望的满足,其中攻击欲、利欲(生存欲望)、性欲和权力欲是本我欲望表现于外的常见类型。行为人的自我在本我的掌控下,失去了平衡本我与超我和现实力量,行为人的自我对本我失去控制,本我驱使行为人一味满足本能欲望,不顾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的要求,触犯法律,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不适当的超我的形成,同样也会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神经症犯罪人就有一种惩罚性的超我,他们体验着对被压抑的童年愿望的极端的无意识罪恶感。无意识显露的愿望是追求法律制裁部门的惩罚。犯罪人为了追求刑罚惩罚,以减轻其内心的过度道德谴责的压力,竟然主动犯罪,经常犯罪之后主动投案自首,欣然入狱。很多犯罪人都将童年某些意外的事故归结自己的过失,对自己进行归罪和谴责。曾经有个案例,犯罪人幼时有个弟弟,俩人在玩耍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弟弟被车撞死。作为哥哥,犯罪人认为自己没有尽到照顾弟弟的责任,将弟弟的死归结于自己的过失,一生都背负道德上的压力,以至于最后竟然主动追求刑法的惩罚,为得到惩罚而主动去杀人。而在少年犯罪中,可能出现一种“越轨认同”的超我形态。当犯罪的父母与儿女的关系良好,儿童摄取(模仿)父母的犯罪特性时,就会产生这种越轨认同的情形。

  四、后精神分析学以及新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论

  在古典精神分析学(上文主要是采用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理论)之后,出现了后精神分析学和新精神分析学,这两个精神分析学流派继承了古典精神分析学的基本观点,又有所创新和发展,关于犯罪原因的论述也有其独到之处。下面简单归纳一下这两个理论关于犯罪原因的一些阐述。后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瑞士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荣格扩展了“力比多”的概念,认为“力比多”并不局限于性欲上,它是一切行为的本源性精神能量。他根据生命意志所指方向,把人格分为内向型和外向型,认为外向型的人容易违法犯罪。

  后精神分析学的另一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的精神病学家阿德勒。他认为,人的基本欲求不是性,而是克服自卑感和补偿欲望。如果一个人生理上有缺陷,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或在人生早期接受了不良的教育影响(如娇生惯养或受到忽视等),就会在人的一生中染上不适应感和自卑感。自卑感一旦形成,就会对环境采取敌对态度,从而推动人去追求优越目标以获得补偿。因此,一个人犯罪不是由于感到自卑,而是由于感到自卑所引起,是为了追求优越而采取的过度补偿行为。根据这一理论,人的犯罪心理形成过程是:生理缺陷,或社会地位低下,或不良教育影响→自卑感→努力追求优越→过度补偿→犯罪。

  以美国学者霍妮、弗洛姆和沙利文为代表的新精神分析学派,放弃了弗洛伊德学说中强调的性本能、幼儿性欲等观点,重视社会文化、家庭、学校、人际关系对儿童的影响,认为由于来自这些方面的不良影响,容易使青少年出现情绪障碍,从而通过违法犯罪来求得代偿性满足。

  五、小结

  精神分析理论最先提出人的心理异常并不都是由大脑的生理结构的损坏造成的,人的深度心理冲突,无意识存留的残片同样能造成异常心理,从而开辟了研究异常心理由完全的生理

  剖析转向研究病态表现的动力和内容,成为挖掘人类内心深处疾患原因的先驱。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古典精神分析学理论,夸大了本能对产生犯罪行为的决定作用,显然有失偏颇。但提出了无意识对产生犯罪行为的作为及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协调发展对抑制犯罪行为的作用的观点却是一大贡献。后精神分析学者和新精神分析学者有关犯罪原因的观点颇有参考价值,一些学者在运用精神分析理论解释犯罪行为发生原因之探索富有启发性。

  参考文献:

  [1]张传开,章忠民.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述评.南京大学出版社

  [2]叶浩生.西方心理学理论与流派.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3]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张英.精神分析学述评.辽宁大学出版社.

  [5]刘邦惠.犯罪心理学.科学出版社.

  [6]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浙江出版社.

  [7][英]RonaldBlackburn.吴宗宪,刘邦惠.犯罪行为心理学.中国轻工

  业出版社.

  [8][美]理查德·格里格,菲利普·津巴多.王垒,王甦.心理学与生活.

  人民邮电出版社.

  [9][美]弗雷罗恩.从弗洛伊德到荣格:无意识心理学比较研究.中国国

  际广播出版社.

  [10][奥]弗洛伊德.林尘.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上海译文出版社.

  [11][奥]弗洛伊德著.[台]廖运范译.弗洛伊德自传.东方出版社.

  [12][美]马尔库塞著.黄勇,薛民译.爱欲与文明:对弗洛伊德思想的哲

  学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

  [13]苏隆编译.弗洛伊德十讲.言实出版社.

  对精神分析犯罪理论的评价

  发布时间:2011-02-16来源: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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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精神分析理论观点分析犯罪人的心理,可以揭示引发犯罪行为的许多深层次的心理原因,这是其他任何理论无法比拟的。它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生物学因素在犯罪行为中的巨大作用。尽管现有的研究已经揭示出犯罪行为是由行为人的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诸多因素相互作用而导致的,但生物遗传的主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弗洛伊德及其后继者的许多精辟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翔实的资料。第二,大大扩展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围。精神分析理论家对犯罪人无意识犯罪动机的深入剖析是独到的、有创见的。大多数犯罪是犯罪人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发动的,但是,有些奇特的、动机不明的案件用常规思维及方法是很难搞清楚的,精神分析理论为我们分析这些奇怪的犯罪案件提供了方法。使我们能够从犯罪行为的表层深入到犯罪人的内心,揭露引发犯罪行为的深层动机。这不仅对刑事侦察、审判等司法实践活动有帮助,而且对于犯罪人的矫正、预防犯罪也有重要的价值。第三,引起我们对犯罪人早期经历的关注。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特别强调儿童早期经验在其人格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这一点对分析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历程有直接的帮助。通过对犯罪人过去经历(尤其是创伤性经历)的分析,了解犯罪人潜意识的心理冲突,有助于对其犯罪心理进行更有效的矫正,预防其重新犯罪。

  对犯罪行为的精神分析也存在一些局限:第一,精神分析理论强调人的本能与犯罪的密切关系,基本上持一种“性恶论”的倾向,弗洛伊德本人还主张“孩子是作为犯罪者出生的”,后来的精神分析家如亚历山大也继承了这一观点,这显然是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背道而驰的。第二,精神分析理论能较好地解释一些非理性的犯罪行为,如对一部分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等与本能冲动密切联系的自然犯罪有较强的说服力,但是,该理论对政治性犯罪、智能犯罪、高科技犯罪等难以做出详细严密的分析。尽管精神分析理论提出了所有人生来就是犯罪人的假设,但在实践中却举步维艰。第三,精神分析犯罪理论的研究方法缺乏严密的科学性,他们过分强调主观的理性思辨,带有唯心主义的精神色彩,无法经实证进行客观的检验,使其研究结论的科学性受到质疑。

篇四:简评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篇五:简评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犯罪心理学讲义

  犯罪心理学讲义提纲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研究哪些人

  (一)犯罪与犯罪人

  1.犯罪: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而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2.犯罪人:犯罪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通常是指经过审判确定触犯刑法的人。

  (二)一般违法人和虞犯

  1.一般违法人: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2.虞犯:是指有犯罪之虞的人。根据品性和环境,预测其有较大可能犯罪的人。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二、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

  (一)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在犯罪时所实施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法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二)犯罪心理: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因素的总称。如犯罪动机、犯罪决意、犯罪者的团伙心理。

  (三)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的关系

  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因。犯罪行为具有外显性,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

  2.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独立性,犯罪行为具有依存性,不受犯罪心理支配的犯罪行为是不存在的。

  3.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具有复杂的关系。

  三、犯罪心理结构

  1.定义:是犯罪心理因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统一整体。

  2..类型:分为故意犯罪心理结构和过失犯罪心理结构。

  3.性质:它是个体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是犯罪人个性倾向性畸变,实质是社会心理的缺陷。

  四、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什么是犯罪心理学

  1.狭义:是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及其结构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科学。

  2.广义:既研究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规律,也研究如何对付罪犯的心理。诸如侦查心理、预审心理等。

  (二)学科特点

  1.是犯罪学科和心理学科的一门交叉学科。

  2.偏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

  3.既是理论学科,又是应用学科。

  4.是一门或然性学科。

  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的任务

  一、理论方面的任务

  充实和丰富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的内容,为提高整个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的理论水平做出贡献。

  二、实践方面的任务

  (一)为家庭、学校和社会提供犯罪心理学知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保护下一代健康成长。

  (二)为公、检、法等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犯罪心理学知识,提高其犯罪对策方面的业务能力。

  第三节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

  一、研究时会遇到下列困难

  (一)犯罪心理的隐蔽性

  (二)犯罪心理研究的间接性

  (三)难于试验或不可试验性

  二、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一)统计研究法

  (二)调查研究法

  (三)个案与追踪研究法

  (四)心理分析法

  (五)观察法

  (六)实验法与测验法

  第四节犯罪心理学发展概况

  一、西方犯罪心理学发展的概况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埃宾出版了《犯罪心理学纲要》被称为“犯罪心理学始祖”。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于1876年出版了《犯罪者论》从多角度研究罪犯。20世纪20年代,犯罪心理学正式从犯罪学中独立出来。

  二、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概况(略)

  第二章犯罪心理形成与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第一节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各种学说

  一、生物学的犯罪原因论

  (一)犯罪人类学理论

  龙勃罗梭主张犯罪者的特征具有“返祖现象”。

  (二)体格类型说

  克瑞奇梅尔认为瘦长型和斗士型的人犯罪的倾向性大。

  (三)犯罪遗传决定论

  一种是双生子说,发现同卵双生子比异卵双生子的犯罪一致率高。另一种是染色体异常说,认为性染色体数量异常,出现了XYY(男性XY)或XXY(女性XX)时,便容易犯罪。

  (四)物质代谢异常说

  一个人走向犯罪与人体内物质高低和平衡与否有密切关系。

  (五)内分泌失调说

  认为内分泌失调是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

  二、社会学的犯罪原因论

  (一)模仿论

  塔尔德(法国人,1843一1904)认为,犯罪的原因在于模仿他人

  的犯罪活动。

  1890年提出三条模仿法则:1.距离法则;2.自上至下法则;3.插入法则。

  (二)不同接触论

  萨瑟兰(美国,1883一1950)认为,一些人在与犯罪人接触的过程中不仅通过模仿,更主要是学习,获得了犯罪的方法犯罪动机和态度等。

  (三)条件反射论

  艾森克(英国人)于1964提出了条件反射论,认为,人的“社会化”就是“朝向正确方向”的条件反射的形成,没有完成这个过程的人就容易犯罪。

  (四)社会学习论

  美国学者班杜拉认为,攻击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获得的。大多数攻击性行为并发生在以下三种社会联系中:家庭影响;副文化群的影响;符号示范。

  三、心理学的犯罪原因论

  (一)性冲动说

  精神分析学派认为,由于人格结构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自我和超我发展的缺陷,不能对本我加以监督和调节而导致犯罪。

  (二)利欲说

  此学说把欲求看作是引起犯罪心理的原动力。美国心理学家希利认为,正常的欲求并不构成犯罪心理,只有在正常欲求受到阻碍从而谋求不正当的补偿性满足时,其行为就成为犯罪行为。

  (三)“挫折——攻击”说

  此学说认为,当个人动机、行为受到挫折时,攻击与侵犯就成为一种原始而普遍的反应。

  (四)病态人格说

  由于病态人格,不能对刺激产生正确反应,因而导致犯罪行为。

  四、多元犯罪原因论

  主张犯罪原因不是由某一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

  用的结果。

  第二节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诸因素

  一、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因素

  (一)主体因素

  1.生理因素:(1)年龄因素;(2)性别因素;(3)神经类型因素;(4)异常的生物学因素

  2.心理因素:(1)个性倾向性因素;(2)性格结构因素;(3)控制系统的缺陷;(4)个性人格异常

  3.行为因素:(1)进行社会禁止的活动;(2)不良的行为方式及其结果;(3)有害的行为习惯;(4)模仿和学习不良模式

  (二)主体外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1)大社会环境因素(政治、经济、文化、精神、法制等环境因素);(2)小社会环境因素(家庭、学校、居住工作等不良环境及职业与职权等)

  2.自然环境因素:(1)地域因素(2)时间和季节因素;(3)自然灾害因素。

  3.情境因素:(1)侵害对象;(2)现场其他人;(3)现场条件和气氛;(4)机遇。

  二、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

  (一)犯罪行为人因素:

  1.犯罪心理结构已形成

  2.身体条件具备

  3.具有作案的知识与技能

  4.作案方式和时机已定

  5.作案工具齐备

  (二)犯罪行为情境因素

  1.侵害对象的存在

  2.有力的现场条件和气氛

  3.不存在第三者的威胁

  三、犯罪综合动因论

  (一)犯罪综合动因论的含义

  以此理论用系统论的观点解释犯罪原因,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

  (二)犯罪综合动因论的特点

  1.整体性:各种因素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2.层次性:注意整体及各层次之间的联系、质的差异及作用。

  3.结构性:注意构成因素的性质、比例和构成方式对犯罪原因的影响和作用。

  4.动态性:个体犯罪原因系统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相互作用的过程。

  第三章犯罪心理的形成与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第一节犯罪心理结构的分析

  一、犯罪心理结构

  (一)意义

  1.犯罪心理结构是行为人发动犯罪行为的内因和根据,与犯罪之间是因果关系。

  2.犯罪心理结构与守法公民的个性结构相对立,反映了犯罪心理的特殊性。

  3.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的核心。

  (二)犯罪心理结构的特点

  1.具有驱动性和指向性

  2.客观性和隐蔽性

  3.是动态发展变化的4.稳定性与可变性

  (三)犯罪心理的结构形态

  潜在形态:犯罪心理结构趋向形成,但属于不稳定无序组织的状态。

  恶变与整合形态:不良心理因素增强并自行组织起来,变得稳定而有序。使整体心理结构发生恶变。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

  衰落和衰减形态:当犯罪实施或者未遂犯罪心理结构呈衰落状态

  (初犯、偶犯)或衰减状态(惯犯、累犯)

  二、犯罪心理的结构的(一)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指个性倾向性)

  1.反社会意识

  2.强烈的、畸变的需要

  3.具有犯罪动机

  4.犯罪人的兴趣

  (二)犯罪心理的调节结构

  1.不成熟的自我意识,缺乏自控能力。

  2.扭曲的道德意识,为犯罪寻找支持。

  3.缺乏法律意识。

  (三)犯罪心理的特征结构

  1.犯罪人的气质

  2.消极的性格特征

  3.犯罪人的智能

  4.不良的行为习惯

  (四)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1.不良心境

  2.异常心理状态

  3.潜意识状态

  三、犯罪心理结构的类型

  (一)典型的与非典型的犯罪心理结构

  (二)需要型与情绪型犯罪心理结构

  (三)稳固的与非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

  典型的故意犯罪心理结构模式

  1.以畸变的需要为核心

  2.反社会意识作支撑

  3.以不良习惯为基础

  4.与自身的智能相适应

  5.表现出消极的性格特征

  需要型心理结构

  1.以畸变生理需要为内驱力,包括性欲型犯罪和物欲型犯罪。

  2.以反常的精神需要为内驱力,包括政治犯罪、迷信犯罪。

  第二节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

  犯罪心理的内化过程是从吸收客观的消极因素到形成主体的犯罪心理的过程(即内化机制)。

  一、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

  (一)以选择、模仿和学习消极因素为开端

  (二)经历不完全社会化和错误的社会化

  1.不完全社会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年龄阶段,个体的社会化进程没有达到正常人的水平。表现有:(1)知识技能方面;(2)社会规范方面;(3)家庭与人际关系;(4)思想观念方面;(5)年龄特征方面。对策是补课教育。

  2.错误的社会化:是形成反社会观念和恶劣的生活习惯(流浪、吸毒、淫乱),是对社会化的否定。对策是对之改造教育。

  (三)形成不健全人格

  人格分为健全人格、不健全人格。

  不健全人格只是存在犯罪的可能性,还不能称作犯罪心理。由不健全人格蜕变为犯罪心理,必须经历道德上的“下滑”尝试阶段。反社会人格是不健全人格的极端表现。

  (四)产生不良行为,并使之习惯化和态度定型化

  打架斗殴、淫秽、玩弄女性、小偷小摸、赌博、贪图财物、接受贿赂。

  (五)萌发犯意、形成犯罪心理

  犯罪意向简称“犯意”是实施犯罪的意向、冲动或意图。是一种暂时未被意识到的、处于朦胧状态的模糊不清的犯罪动机。

  犯罪意向的产生,表明犯罪心理结构中的各种因素开始聚集、组合起来,表明行为人有了独立犯罪的冲动。犯罪意向的萌发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标志,它表明行为人的不健全人格蜕变为犯罪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已经形成一股在某种条件下能够支撑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合

  力。至此,犯罪心理内化机制的各个环节均告完成。

  二、犯罪心理形成规律

  1.交往和模仿的不良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础。

  2.个体对消极社会信息的选择为犯罪心理的形成作了量的积累。

  3.违法尝试获得体验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关键。

  4.不良行为习惯和态度的定型化是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阶段。

  5.犯罪意向的萌发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标志。

  第三节犯罪心理策动过程

  犯罪心理的外化过程是由犯罪心理发动犯罪行为的过程(即外化机制)。

  一、外化的适宜刺激与情境

  (一)适宜犯罪的条件(单位财务混乱、居民来源复杂、治安状况不佳、结案率低)

  (二)特定的情境和气氛(球场上球迷狂热、情绪异常、参加下流舞会。)

  (三)引诱(老熟人的劝说,金钱美女的诱惑,被侵害对象的出现等)

  (四)着手犯罪时巧合的机遇(家门没有锁,或钥匙在门上,夜遇单身女郎)

  二、犯罪心理策动过程

  (一)犯罪动机及其形成

  1.犯罪动机:是引起和推动行为人产生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和动力因素,由犯意转化而来。

  2.犯罪动机形成

  (1)不正当需要是基础;(2)不良的个性心理品质起促进作用;(3)犯罪目标是诱因。

  (二)犯罪目的确定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手段所达到的结果。它决定犯罪的方向和性质。犯罪目的确定既受犯罪动机强度的影响,也受犯罪人的主客观条件的影响。

  (三)作出犯罪决意

  犯罪决意是指行为人对实施犯罪行为作出最后决定,即将付诸实施。包括:

  1.行动目的的确定

  2.行动手段的选择

  3.行动时机的捕捉

  犯罪决意过程中的动机斗争

  双趋冲突:有两个目标必择其一的心理冲突。

  双避冲突:对两个有威胁性目标的择一的心理冲突。

  趋避冲突:对具有利弊性质的某一目标的抉择的心理冲突。

  (四)进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准备。

  1.心理准备状态

  2.行动准备

  第四节犯罪心理内外化机制模式

  一、渐变的犯罪模式:

  犯罪心理内外化机制:消极因素→选择和模仿→不健全人格→不良行为→犯意→犯罪心理结构→情境(外)→犯罪动机→犯罪决意→犯罪预备→犯罪行为。

  二、突变的犯罪模式

  由犯意到发生犯罪行为,时间短、带有突发性。

  在人际冲突、回避危险、特定气氛下引起的突变模式。

  三、机遇性的犯罪模式

  (一)机会性的犯罪模式(易于实施而又不容易发现)

  (二)境遇性的犯罪模式

  1.刺激型

  2.胁迫型

  3.从众型

  四、无意识犯罪动机模式

  定势的影响;习惯性犯罪行为;冲动性犯罪行为;变态心理的作

  用。

  第四章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

  第一节实施犯罪过程中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

  一、犯罪动机发展变化的趋势

  (一)犯罪动机的复杂多样性

  1.动机指向性:物欲型犯罪、性欲型犯罪、情感型犯罪和信仰型犯罪。

  2.动机产生时间:已久动机和突发动机

  3.动机的复杂程度:简单动机和复杂动机

  4.动机地位与作用:主导性动机与辅助性动机

  5.主体对动机意识水平: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和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

  (二)犯罪动机结构的动态型

  一般结构:内隐层和表露层。

  复杂结构:内隐层、过渡层和表露层。

  内隐层是指狭义的犯罪动机,是犯罪活动的深层原因。

  过渡层是犯罪活动的间接目的或长远目的。

  表露层是犯罪活动的直接目的和结果。

  (三)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

  1.犯罪动机转化的性质

  (1)良性转化;(2)恶性转化。

  2.犯罪动机转化的具体表现

  在实施犯罪中犯罪动机变化的情况:

  (1)犯罪动机的自动放弃;(2)犯罪动机的被迫放弃;(3)犯罪动机实现后而消退;(4)犯罪动机被迫终止;(5)犯罪动机的派生;(6)犯罪动机的转移。

  第二节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一、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

  (一)犯罪心理强化的概念

  犯罪心理的强化是指犯罪心理的巩固、加强并向恶性发展过程。

  是犯罪心理的继续和发展。

  (二)影响犯罪心理强化的因素

  1.外在因素

  (l)对犯罪打击不力,惩罚处理不及时;(2)不良交往的感染,使犯罪恶习不断加深;(3)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2.内在因素

  (l)犯罪得逞的体验,强化了犯罪意识;(2)不断增长的非法需要,引起更强烈的犯罪动机;

  (3)反社会情绪的加深,犯罪的自觉性增强。

  (三)犯罪心理恶化的表现

  1.犯罪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

  2.犯罪动机转化和逐渐增强。

  3.形成了顽固的犯罪定型。

  4.犯罪心理结构体系更加系统完善。

  (四)恶性发展的阶段

  1.定型化阶段

  2.个性化阶段

  3.职业化阶段

  二、犯罪心理的消退

  (一)概念

  犯罪心理的消退是犯罪心理的减弱和消失过程。

  (二)消退的影响因素

  1.良好的社会环境

  (1)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稳定与社会风气的好转;(2)打击犯罪、改造罪犯的政策加强和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

  2.犯罪主体内存在着积极因素

  (l)犯罪主体未完全泯灭的良知;(2)主体存在着合理需要;(3)一定的进取心、自尊心。

  (三)消退的过程

  1.抗拒到初步改变阶段

  2.反复动摇阶段

  3.稳定巩固阶段

  第五章故意犯罪心理

  第一节物欲型犯罪心理

  物欲型犯罪是指出于财物欲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

  一、盗窃犯心理

  (一)盗窃犯的心理特点

  1.认识方面:有利己主义、歪曲的信仰和观念;有较稳定的犯罪观;文化水平较低,自以为聪明,追求享乐。

  2.情绪方面:初犯恐惧、紧张,多次行窃后有通过偷窃而满足“精神上的愉快”。

  3.动机方面:盗窃动机,也有侥幸心理和追求成功心理。

  4.能力方面:有与盗窃相适应的技能。

  5.习惯方面:品行不良,盗窃多为惯犯。

  (二)盗窃者的行为特征

  1.偷窃犯的行为特征:目标是场所。单独或团伙作案。青少年初犯多,成年人多为惯犯。

  2.扒窃犯的行为特征:目标是人身上的财物。作案有规律:时间、地点、对象。行为表现:乱窜、尾随、钻挤、试探。具体方式:掏兜、割包、调包。

  (三)盗窃犯心理的产生与发展

  1.恐惧试探阶段

  2.大胆适应阶段

  3.形成犯罪心理定势及动力定型

  4.惯犯阶段

  二、抢劫犯心理

  (一)抢劫犯的心理特征

  1.认识方面:反社会的思想观念,逞强好胜的亡命徒式的英雄观。

  2.需要方面:强烈的物质占有欲,3.性格方面:胆大、凶残、难于自控。

  4.动机方面:绝大多数是财物动机,也有好奇、寻求刺激,有冒险心理。5.抢劫活动强化了抢劫的动机。

  (二)抢劫犯的行为特征

  1.作案方式各异。

  2.作案时间、地点的选择。

  3.选择特定的作案对象。

  4.作案手段多种多样。

  5.损害事主残忍不堪。

  三、诈骗犯心理

  (一)诈骗犯的心理特征

  1.认识方面:观察力强、思维敏捷、反应灵活。

  2.情感方面:灵活、多变,善伪装。

  3.个性方面:双重人格。

  4.能力方面:有交际、模仿、应变多种能力。

  (二)诈骗犯的心理依据

  1.利用人们的虚荣心理和贪婪心理。

  2.利用人们的某种需要。

  3.利用人们的无知。

  (三)诈骗犯行骗的心理历程

  1.预备期

  2.引诱

  3.行骗期

  4.逃避期

  (四)行骗方法

  1.假名身份、自我表演。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伪造证件、证实可靠。

  4.博得信任、速战速决。

  四、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心理和行为特征

  (一)经济犯罪的动机的形成

  1.思想上腐化,自私自利,追求享乐

  2.有职务的优越感,职业人格消极

  3.心理失衡,寻找“合理化”的心理补偿

  4.特权思想

  5.心存侥幸

  (二)行为特征

  1.精心预谋策划

  2.伪装性

  3.合法性

  4.贪婪性

  5.应变性

  第二节性欲型犯罪心理

  一、概述

  (一)什么是性欲型犯罪

  性欲型犯罪是指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或以性行为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的犯罪,是一种侵犯性权利,妨害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二)性欲型犯罪的主要类型

  1.强奸妇女罪

  2.奸淫幼女罪

  3.强迫妇女卖淫罪

  4.流氓罪中的一部分

  二、性欲型犯罪的影响因素

  (一)主体外因素

  1.腐朽性意识的存在

  2.性教育的落后

  3.不良文化的传播

  4.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的管理不严

  (二)主体元素

  1.生理因素

  2.青春期的性心理

  3.错误的性观念

  4.性欲的冲动性

  5.低级情趣和不良习惯

  6.醉酒状态

  三、性欲型犯罪的心理特点

  (一)对性的反社会认识

  (二)性犯罪的动机

  (三)个性的典型特征

  (四)利用被害人的心理

  四、性欲型犯罪的行为特征

  (一)作案手段多样

  (二)性行为犯罪的残忍性

  (三)性行为犯罪的偶发性与连续性

  第三节情感型犯罪心理

  一、影响情感型犯罪的因素

  (一)主体外因素:

  1.社会条件与人的需要的矛盾:

  2.人际关系间的利益冲突。

  3.生活和工作中的各种纠纷。

  4.社会客观条件与社会心理方面的缺陷。

  (二)主体因素

  1.生理方面

  2.认识方面

  3.需要方面

  4.意志方面

  5.情感具有不良品质

  二、报复犯罪型心理与行为特征

  (一)报复型犯罪犯罪动机的形成

  1.婚姻恋爱挫折

  2.尊重需要受挫

  3.社会不公正现象导致的挫折

  4.个人恩怨导致的挫折

  (二)报复型犯罪心理特征

  1.偏狭固执的认识特征

  2.强烈、冲动的情绪情感

  3.薄弱的意志特征

  4.消极的气质、性格特征

  (三)报复型犯罪的行为表现

  1.暴力式报复犯罪的行为表现

  (1)突发性强;(2)手段简单;(3)当面行凶,行为外露;(4)作案时间短;(5)行为疯狂。

  2.非暴力式报复犯罪的行为特征

  (1)预谋性强;(2)手段隐蔽,阴险狡猾。

  三、其他类型的情感犯罪

  (一)激情犯罪

  在暴怒、绝望、狂喜等短暂的强烈情绪下的犯罪。

  (二)应激犯罪

  1.防卫过当

  2.危险情况下失控产生的犯罪

  (三)消极心境犯罪

  第四节信仰型犯罪心理

  一、政治信仰型犯罪心理

  (一)政治信仰型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

  1.主体外因素:

  (1)国际上的歪曲的宣传和破坏;(2)各种矛盾的长期存在;(3)反动政治思潮的和西方生活方式的影响。

  2.主体因素

  (1)追新求异;(2)极端的个人至上;(3)对党和国家产生不满。

  (二)政治信仰型犯罪的心理特征

  1.极端的个人主义和名利的需要

  2.形成反社会认识

  3.反社会的情感

  4.反社会的政治信仰型动机

  5.意志上的薄弱性和行动上的顽固性

  (三)政治信仰型犯罪的行为表现

  1.智力的方式、暴力的方式和集团的方式

  2.预谋性、隐蔽性、疯狂性、模仿性

  二、迷信信仰型犯罪

  (一)影响迷信信仰型犯罪的形成因素

  1.主体外因素

  (1)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2)文化教育的落后;(3)迷信活动的存在。

  2.主体因素

  (1)缺乏科学知识,愚昧;(2)自私与恐惧;(3)轻信与盲从。

  (二)迷信信仰型犯罪的犯罪心理

  1.认识上无知而偏激。

  2.情感上虔诚、狂热、畏惧

  3.意志和动机表现为执迷而顽固。

  (三)信仰型犯罪的行为表现

  1.行为的迷信色彩

  2.行为的奇异性

  3.行为的狂暴性

  第六章过失犯罪心理

  第一节过失犯罪心理概述

  一、什么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二、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心理与行为的异同

  (一)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共同特点

  1.同属犯罪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2.同样受到个体心理特点及心理状态的制约;

  3.都有主观方面的罪过,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犯罪的主动性不同

  2.心理状态不同

  3.心理结构形式、内容不同

  4.对犯罪行为持不同的态度

  5.对客观因素的依赖性不同

  第二节过失犯罪发生心理原因

  一、影响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

  1.性格上自私,缺乏责任心和认真态度。

  2.情绪失度。易产生,难自控,处于焦急状态。

  3.注意品质有缺陷。违规操作,注意分心,注意转移不当,注意力狭窄等。

  4.能力方面:判断能力差,缺乏相应的应激能力。

  二、影响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

  1.个性方面:极端自私,有名利需要和自我表现欲;自我意识不完善,自我监督放松,盲目自信,自负。

  2.角色认知与社会角色严重分离,缺乏责任感。

  3.不注意客观变化,抱有侥幸心理。

  4.缺乏预期能力,单凭主观感觉或经验行事。

  第七章未成年人犯罪心理

  第一节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

  18岁以上视为成人犯罪,负全部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投毒等

  罪,负刑事责任。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14岁—18岁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l4到未满18岁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1.低龄化趋势比较明显

  2.流失生和流浪儿犯罪增加

  3.伙同犯罪突出

  4.犯罪向暴力化发展

  5.作案手段成人化

  6.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上升

  第二节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分析

  一、成熟的缺陷与社会化缺陷

  (一)成熟的缺陷

  1.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不一致;

  2.性意识不够成熟;

  3.社会性成熟不足

  人格成熟标准

  (1)有道德责任感和成熟的敏感性;敢于负责;懂得自由的含义包含满足和责任。

  (2)十分关心别人的体验和福利的得失。;

  (3)没有敌视和怨恨之心;

  (4)对现实没有大的歪曲;

  (5)有自知之明;有自控能力,能应付人格中的危险因素;能对抗原始性犯罪行为的条件反射。

  不成熟人格的特点:

  (1)留恋家庭,由于胆怯而不愿意走向社会;

  (2)行为出于利己动机;

  (3)缺乏独立性、自觉性;

  (4)情绪不稳定,有攻击性行为和逃避性行为。

  (5)为人不可靠,没有责任感,不宽容;

  (6)劳动不认真;

  (7)生活上追求眼前的快乐;

  (8)不能正确认识世界和自己;

  (9)不能和他人建立亲切、和睦的关系。

  (二)社会化缺陷

  在知识技能方面、社会规范方面、家庭与人际关系、思想观念方面、年龄特征方面形成不完全社会化。或者进行了错误的社会化是形成反社会观念和恶劣的生活习惯(流浪、吸毒、淫乱)不完全社会化的影响因素:

  1.不良文化的影响;2.家庭人际关系障碍;3.对学校生活的不适应;4.青春期发育的不安状态。

  二、犯罪心理形成的适应观点(矛盾论)

  1.客观现实复杂性与辨别力低下的矛盾;2.个人兴趣与社会要求的矛盾;3.个体的需要与现实可能的矛盾;4.独立性意向与周围外界的矛盾;5.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的矛盾;6.认识与行为的矛盾;7.认识与情感的矛盾;8.情感与意志行为的矛盾。

  第二节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点

  一、认识方面

  (一)认知结构畸型和认知水平低

  (二)思想观念缺乏或倒错

  1.道德、法制观念有缺陷。

  2.倒错的是非观念

  3.利己、享乐、悲观厌世的人生观

  二、情感方面

  1.社会性情感不良

  2.情绪体验低级、庸俗

  3.情绪经常处于对立状态

  4.情绪具有突发性,又不能自控

  三、意志方面

  (一)动机方面

  1.情境性,易为诱因引起

  2.易变化、不稳定

  3.情绪情感性

  4.未被意识性

  (二)意志行动的两极性

  1.薄弱性

  2.顽强性

  四、性格方面

  (一)我国的特点

  1.缺乏理想、追求、精神空虚

  2.社会性低,无责任感

  3.分辨力差

  4.无社会情感,对人冷淡,有敌意

  5.暴躁、好攻击

  6.少独立性和自控力,易受暗示性。

  (二)性格类型

  1.攻击型

  2.放纵型

  3.虚荣型

  4.抑制型

  第三节未成年犯罪的行为特征

  一、模仿性(感染性)

  二、情景性与纠合性

  三、戏谑性

  四、冲动性

  五、反复性

  第八章变态心理犯罪

  第一节人格障碍与犯罪

  一、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是一种人格在发展上和结构上的明显偏离正常,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心理行为表现。

  二、人格障碍产生的原因

  (一)生物学因素

  (二)心理因素

  (三)环境因素

  三、人格障碍的特征

  (一)早年开始

  (二)个性有明显的缺陷

  (三)情感严重变异

  (四)意志和行为障碍

  (五)自我意识低下

  (六)人格障碍形成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四、人格障碍的类型与犯罪

  (一)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犯罪

  (二)偏执型人格障碍犯罪

  (三)爆发型人格障碍犯罪

  (四)怪癖型人格障碍犯罪

  五、人格障碍犯罪的一般特征

  (一)犯罪行为的意识清晰

  (二)犯罪动机的偶然性

  (三)违法犯罪目的不明显

  (四)犯罪行为具有残忍性、冲动性

  (五)犯罪行为的连续性

  六、人格障碍的预防和矫治

  (一)预防

  (二)矫正

  第二节性心理障碍与犯罪

  一、性心理障碍的概念

  性心理障碍即性心理和性行为异常。

  二、性心理障碍的特点

  (一)性欲对象异常

  (二)性欲的唤起异常

  (三)性爱好异常

  (四)满足性欲的方式异常

  (五)无视亲属界限

  三、性心理障碍类型与犯罪

  (一)性满足对象的倒错

  1.同性恋(或同性相爱症)

  2.恋童癖

  3.恋物癖

  4.乱伦

  5.恋尸癖(或奸尸)

  (二)性欲满足方式的倒错

  1.异装癖

  2.窥阴癖

  3.裸露癖

  4.摩擦瘾

  5.口瘾

  6.施虐狂和施虐狂

  第三节精神病与犯罪

  一、精神分裂症与犯罪

  (一)精神分裂症及主要心理特征

  1.幻觉;2.思维障碍;3.妄想;4.情感淡漠与倒错;5.意志障碍。

  (二)精神分裂症犯罪的特点

  1.犯罪动机离奇、古怪;2.犯罪行为突然、缺乏充分的准备和预谋;3.多为暴力行为,作案手段残忍;4.作案后缺乏自我保护性,不逃遁、不掩饰;5.做案意识清晰,对做案过程能正确回忆,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犯罪后果淡然处之,无后悔、内疚、焦虑不安等;7.情感淡漠,眼神呆滞,常独自发笑和自语。

  二、情绪型精神病与犯罪

  (一)躁狂症与犯罪

  (二)抑郁症与犯罪

  三、偏执性精神病与犯罪

  以妄想为主,情绪易激动,焦虑忧郁。情绪和行为受幻觉支配,出现惊恐、报复、伤人、自杀行为。

  四、癫痫与犯罪

  (一)癫痫症概述

  (二)疯病症的主要心理特征

  1.癫痫自动症;2.癫痫朦胧状态;3.癫痫性谵妄状态。

  (三)癫痫发作的犯罪特征

  1.缺乏动机目的;2.犯罪过程突然发作,无任何预谋和准备;3.行为残酷;4.对作案过程不能回忆;5.多有癫痫史和病前性格反常等表现。

  第四节智能障碍与犯罪

  一、智能障碍的概述及类型

  (一)愚鲁型智能障碍

  (二)痴愚型人格障碍

  (三)白痴型智能障碍

  二、智能障碍犯罪的一般特点

  (一)动机简单,行为露骨,易被发现

  (二)认识低下,对后果缺乏预见

  (三)易受暗示,被引诱或利用而犯罪

  (四)缺乏控自制,因激情发作而导致犯罪

  (五)由于惊恐、烦躁而发起暴力攻击

  (六)易犯强奸罪

  第九章不同经历犯罪人的心理

  第一节初犯心理

  一、初犯概述

  (一)初犯的概念

  刑法学中的初犯是指“第一次犯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人”。

  广义的初犯是指第一次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二)初犯的一般特征

  1.年龄:

  2.人员构成:地区、职业、性别

  3.罪行特征:性质特征和罪名特征

  二、初犯类型

  (一)冲动型

  1.报复冲动型;2.欲求冲动型。

  (二)智谋型

  (三)习惯型

  (四)游戏型

  1.模仿型;2.恶作剧型。

  三、初犯心理特点

  初犯心理:首次触犯刑律并被科以刑罚的心理状态。

  (一)犯罪前的心理特征

  1.有犯罪征兆;2.动机冲突激烈、持久,处于矛盾之中;3.犯罪决议慎重。(二)实施犯罪时的复杂心理

  1.恐惧心理;2.情绪紧张;3.侥幸心理。

  (三)犯罪后的心理

  1.心情不易恢复平静;2.悔恨心理。

  (四)不良个性与心态

  第二节再犯心理

  一、什么是再犯

  再犯是指在第一次犯罪判刑后又再次或多次犯罪的人。

  二、再犯类型

  (一)一般再犯

  (二)累犯

  (三)惯犯

  (四)职业犯

  1.职业性之职业犯

  2.营业性质职业犯

  3.无业性之职业犯

  三、再犯的心理特征

  (一)畸形的需要结构

  (二)反社会意识

  1.反社会的犯罪观

  2.反社会的人生观、幸福观、英雄观

  (三)不能适应社会的人格特性

  (四)持重而冷酷与郁结的情感

  (五)特殊经历与经验

  (六)稳定的犯罪倾向

  四、再犯行为特征

  (一)犯意习惯型

  (二)行为频发性

  (三)手法类似性

  (四)态度狡诈性

  (五)手段残忍性

  第十章群体犯罪心理

  第一节群体犯罪心理概述

  一、群体犯罪与共同犯罪

  群体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通过相互交往,在犯罪目的一致或暂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直接故意情况和间接故意情况。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群体犯罪涉及面广,包含共同犯罪。

  二、群体犯罪的形式

  (一)以群体的组织结构划分

  1.越轨的集群行为。这是一种由多数人在特定情境中表现出的无组织行为。如聚众哄抢财物、球迷闹事。

  2.团伙犯罪。这是指依靠犯罪团伙(帮伙)而实施的共同犯罪。

  3.犯罪集团。这是以明确犯罪目的为核心结合而成的组织十分严密成员及其角色固定的团伙,是团伙犯罪的最高形式。

  (二)以犯罪形式划分

  单一犯罪的群体犯罪和复杂犯罪的群体犯罪。

  (三)以犯罪恶性划分

  反革命性质的群体犯罪、重大恶性案件的群体犯罪和一般刑事案件的群体犯罪。

  三、群体犯罪心理

  (一)概念

  群体犯罪心理是指在群体中,各成员的意向、动机和目的相互影响而形成适合于犯罪的共同心理倾向。

  (二)群体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心理原因

  1.社会结构的不稳定

  2.社会压力的负效应

  3.需求和供给的矛盾

  4.犯罪机遇

  5.不良榜样的作用

  (三)群体犯罪心理形成

  1.犯意表达

  2.犯意交流

  3.犯意沟通

  4.犯罪决策

  (四)群体犯罪的动力特征

  1.凝聚力

  2.集合效应

  3.压力作用

  4.犯罪群体文化传播

  第二节青少年共同犯罪

  一、青少年共同犯罪心理特点

  1.犯罪动机更容易实施。

  2.犯罪行为的“相乘效应”。行为更残忍。

  3.寻找帮手或靠山,增加安全感的需求。

  4.“责任扩散”作用。责任共负,要罚大家同罚。

  5.对权威的服从。

  二、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心理特点与行为特征

  (一)团伙犯罪的心理特点

篇六:简评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心理学基本概念系列——犯罪精神分析学派形而上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文明之一,情志,即现在所说的心理学,在人类医学有重要地位。本文提供对心理学基本概念“犯罪精神分析学派”的解读,以供大家了解。

  犯罪精神分析学派运用精神分析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犯罪学流派。产生于19世纪末叶,至20世纪30年代逐渐形成。在西方犯罪学研究史上产生较大影响,但因其把犯罪视为由人的本能所致,亦受到许多质疑。主要有经典犯罪精神分析派、后精神分析派和新精神分析派。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经典犯罪精神分析,运用精神分析学中由性压抑、性发展障碍所引起的人格异常与行为偏离来解释犯罪原因,强调性本能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以荣格为代表的后精神分析派扩展“力比多”的概念,认为“力比多”是一切行动本源的精神能量,并根据这种生命意志所指的方向,将人类的态度区分为外倾型和内倾型,认为外倾型者较内倾型者易出现反社会行为,违法少年和犯罪者多为外倾型者。阿德勒认为,人的基本欲望不是性,而是克服自卑感和保全自己的欲望。早期不良教育形成的不适当的克服自卑感的生活方式易造成犯罪。

  以霍妮、弗洛姆和沙利文为代表的新精神分析派主张应注意家庭、学校、文化给予儿童的影响,重视社会文化、人际关系的影响。他们以情绪障碍解释犯罪现象,认为情绪障碍即由本人素质、家庭、环境等因素而处于情绪异常状态,犯罪源于得不到满足的愿望和欲求。布朗纳分析违法青少年情绪体验与情绪性态度特征为:(1)在爱情关系中得不到满足的强烈感情;(2)因自我表现愿望、儿童期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异常愿望及青春期愿望受到妨碍而引起的深刻体验;(3)在家庭、学校、交友方面的强烈不适应感和自卑感;(4)因家庭不和及双亲控制错误所引起的强烈不满情绪;(5)对兄弟、姐妹的嫉妒感;(6)因内心压抑而产生的不幸感;(7)对幼年时期违法行为的罪责感。

篇七:简评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

  陈堪文09133137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社会系统和结构等越来越多元化

  、复杂化,上层建筑无法适应经济基础时,容易造成许多犯罪现象。罪犯心理是罪犯在监禁环境中特有的心理状态,包括常态心理,犯罪心理和刑罚心理。了解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分析其原因对于我们罪犯改造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罪犯改造分为行为改造和心理改造,其中罪犯心理改造是罪犯改造的主要工作。罪犯改造的实质是转变罪犯在遗传和环境影响中的不良行为和心理因素,促使其向积极的,健康的行为和心理发展,成为符合特定时代社会要求的合格公民。当前监狱服刑人员心理危机事故频发,轻则造成服刑人员心理适应不良,焦虑,抑郁,抗拒等心理和行为,重则造成服刑人员暴力,脱逃,自杀等危机事件,给监狱管理和安全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为此,我们应当从其心理根源抓起,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去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可以深刻了解罪犯心理的形成重要因素,为矫正罪犯心理,预防相关心理危机,为监狱工作创造良好的实效。

  关键词:精神分析

  罪犯心理

  罪犯改造

  心理危机

  本我

  人格理论

  正文:

  什么是罪犯心理?罪犯心理是指触犯刑法被判处刑罚执行的人员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罪犯心理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产

  生心理状态,是在特定的监禁环境或者非监禁环境特有的心理,但这种心理又包括人类共性心理和犯罪时所具备的犯罪心理。罪犯心理是罪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这一反映包括罪犯对以前的生活环境的反映,实施犯罪活动过程的反映,对刑罚执行的反映,对监禁生活环境的反映等。

  人的心理现象产生方式,心理现象的表现形式及其活动的基本规律都是相同的。从心理的内容来看,监狱服刑的罪犯与在押的犯罪人,未被抓捕的犯罪人以及守法公民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心理构成也不同。在普通心理学中,通常把人的心理现象分成由动态的心理过程,相对稳定的心理状态和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所构成;在临床心理学中,把人的心理活动分成由正常的心理和异常的心理所构成等。【1】为了便于理解罪犯心理构成,进一步分析各种主体心理差异,为了便于认识,理解和研究罪犯心理,把罪犯心理分成三个部分:一;罪犯作为一个社会人,虽然由于社会化的缺陷或不完全,而未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但犯罪心理和行为,并不是其心理与行为的全部,而仅仅是其中一部分,罪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社会教化使其仍具有社会一般公民的正常心理。【2】所以存在与常人共同具备的常态心理;二,罪犯与在押的犯罪人、未被抓捕的犯罪人,都实施过犯罪行为,因而罪犯具有犯罪心理;三,罪犯是被人民法院审判为有罪被监狱收监的服刑人员,他们的一些政治权利被剥夺,人身自由被限制,接受监狱的管理、教育、矫治和改造,因此,具有其他人没有的刑罚心理。

  对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分析有几种重要的理论方法,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行为主义学派理论,认知主义学派理论,人本主义学派理论。在此,笔者运用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的形成因素,首先,是对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的理解。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结构由三个部分组成,既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本我代表不受控制的生物驱力,超我是社会良心之声,自我是调节本我和超我并与现实打交道的理性思维,这三个系统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本我:本我即原我,是指原始的自己,包含生存所需的基本欲望、冲动和生命力。是心理能量的基本源泉,是本能的中心所在,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本我的目标是求得个体的生存,它是无意识的,不被个体所觉察。它的能量处于动态,随时可能释放出来,或者从一个目标转移到另一个目标上。本我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也不因以往的经验而削弱;本我不受理智和逻辑的法则约束,也不具有任何价值、伦理和道德的因素,它只遵循“快乐原则”,它不理会社会道德、外在的行为规范,它唯一的要求是获得快乐、避免痛苦、满足本能的需要。本我是古老而又长存的,从种族遗传的角度看是如此,从个人的一生看也是如此。它是建立人格的基础,终生保持着幼儿期的特点,即不能容忍紧张状态,希望立即得到满足。新生儿的人格结构主要是本我。本我的目标乃是求得个体的舒适、生存及繁殖,它是无意识的,不被个体所觉察。出生时,婴儿全是本我,遗传和生理驱力如饥饿、渴和排泄,驱动着婴儿,没有意识知觉,只有

  无意识的行为。本我的运作方式是快乐原则,只有本我运作时,对于婴儿或成人,个体尽力寻求快乐,避开或减少痛苦。因此,处于饥饿中的婴儿,在快乐原则的操纵下,寻求母亲的乳头。新生儿投入所有的能量用以满足其需要(快乐原则)。那么婴儿被说成投注于(投入能量)能满足其需要的客体。把能量投入诸如毯子或乳头等客体--客体投注--是为了减少需要,初级过程是形成减弱有妨碍的驱力的某种形象的方法,儿童对母亲乳头的形象,因为其存在是为了满足饥渴,是初级过程的实例。在成人,梦中出现的满足愿望的幻想或其他无意识材料中可以见到初级过程。

  自我即是指现实生活中的“我”,是自己可意识到的执行思考、感觉、判断或记忆的部分,是人格的行政机构,它控制和协调着本我与超我,并且为了整个人格的利益与外部世界进行“贸易往来”,满足人格的长远需要;自我的机能是协助“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它遵循的是“现实原则”。现实原则的目的就是推迟能量的释放,直到真正能满足需要的对象出现为止(延迟满足)。推迟行动就需要忍受紧张,现实原则最终目的还是把个体引向快乐。此外,自我还要在超我的指导下,按外部现实的条件,去驾驭本我的要求。自我是在生长发育中形成的。人能意识到的各种活动,如知觉、记忆、思考和动作都是自我的功能,但自我的活动有时也不完全能意识到。自我是寻求“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为本我服务。自我必须调和婴儿周围的世界与婴儿内部的本能或驱力,通过暂停或中止快乐原则,自我追随现实原则。例

  如,小孩在需要未满足时,学会了要求食物而不是立刻就哭,现实思维指的是次级过程,与初级过程的幻想性形成鲜明的对照,检验现实,做计划,进行逻辑思维,为满足需要而制定计划,这些是自我的功能。对本我的控制或限制指的是反投注。自我以这种方式让我们在没有办法时不去哭或愤怒地行动。

  超我,是从自我发展起来的,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它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社会文化及价值观念而形成,其机能主要在监督、批判及管束自己的行为。超我包括自我理想和良心,自我理想与儿童心目中父母的道德观念相吻合,良心则与儿童心目中的丑恶概念相一致。超我的特点是追求完美,所以它与本我一样是非现实的,超我大部分也是无意识的,超我要求自我按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去满足本我,它所遵循的是“道德原则”。超我是人格中专管道德的司法部门,它为至善至美而奋斗,不为现实或快乐而操心。超我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父母的影响,是儿童与父母的是非观念和善恶标准同化的结果,是通过奖励或惩罚在儿童的心灵中扎下根的。超我的目的是控制和引导本能的冲动。许多时候,人们用道德标准约束自己的欲望时,不感到是在被约束,这与超我处于潜意识中有关。本我和自我是个体的层面,而超我代表着父母的价值观,更为广义的是社会的标准,当孩子接受了父母的价值观,自我理想就形成了。自我理想代表着父母赞许的行为,而良知指的是父母不赞成的行为。因此个体建立了一套道德准则或价值观来确定行为是好的或坏的。超我是非理性的,求完美,坚持理想,抑制本我和自我,控制生理驱力(本

  我)和求完美的现实努力(自我)。

  本我、自我与超我的关系,弗洛伊德认为本我满足需要的活动方式之一,是一种冲动性行为,即要求即刻满足,如饥饿了要立即得到食物,愤怒了就要立即发泄,不顾后果。而自我满足需要的活动方式之一,是推迟行动。推迟行动是为现实原则服务的,推迟行动就是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即根据需要制定行动计划去发现和制造现实的能满足需要的对象。推迟行动能够完成即刻满足所办不到的事,能够把主观的心理世界与客观的现实世界区分开来。弗洛伊德曾把自我和本我的关系比作骑马的人和他的马之间的关系,认为马提供了运动的力量,而骑马人则具有决定方向和指导他那有力的坐骑的大权;但也有时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形,即骑马人必须得按马自己所要去的方向来指导他的马。

  弗洛伊德还认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所占据的意识水平是不同的。它们的相互关系就构成人的复杂的人格动力结构。超我一部分在意识之中,一部分在潜意识之中。自我也是同样。本我则完全处于潜意识领域。前意识是既可以变为意识又可以成为无意识的边缘部分,就像水中的冰块,随冰块的起伏而变化。意识是露在水面上的部分,而无意识是深藏于水下的那一部分。随冰块的起伏,三部分人格维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

  如果把本我看作是生物进化的产物,是生理遗传的心理表现,而把自我看作是客观现实相互作用的结果,是较高级的精神活动过程的领域,那么超我就可以说是社会化的产物,是文化传统的运载工具。

  本我中产生自我,自我中又产生超我,它们在整个生命过程中不是静止的,而是始终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融合的状态。本我是求生存的必要的原动力;超我在监督、控制个体按社会道德标准行事;而自我对上按超我的要求去做,对下则吸取本我的动力,调整其冲动欲望,对外适应现实环境,对内调节心理的平衡。一旦超我形成以后,自我就要同时协调本我、超我和现实三方面的要求。这样,人的一切心理活动就可以从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之间的人格动力关系中得以阐明。自我在超我的监督下,按现实可能的情况,只允许来自本我的冲动有有限的表现。在一个健康的人格之中,三部分人格的作用必然是均衡、协调的。一个人要保持心理正常,要生活得平稳、顺利和有效,就必须依赖这三种力量维持平衡,否则就会导致心理失常的产生。

  其次,弗洛伊德从本我、自我、超我这三个人格结构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本我是犯罪的内在因素,自我和超我是约束本我的两个控制系统,因此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与犯罪人的自我和超我的发展密切相关。

  1.犯罪者的自我及其特征

  艾希霍恩很早就开始了对犯罪者的不完善、不成熟的自我进行分析,在用精神分析理论探讨少年犯罪问题之后,他提出了“潜伏性少年犯罪”的概念。艾希霍恩认为,初生婴儿是一种不合群的动物,家庭教养的作用就在于随着他们的成长,使他们从不合群的状态中摆脱出来,进入到适应社会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十分重要。如果儿童没有与父母产生情感依恋,没有经历认同父母的人格

  特点的心理过程,没有学会像父母那样的心理控制能力和恰当的行为方式,就会使他们具备犯罪的倾向,随时都有可能犯罪。这种状态被艾希霍恩称为“潜伏性少年犯罪”。具备潜伏性少年犯罪状态的青少年具有这样的人格特征:①以冲动性方式寻求需要的即刻满足;②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③只管满足其本能的需要,而不管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性质,即不分对错、缺乏罪恶感【3】(吴宗宪,1997)。

  雷德尔等人在对犯罪少年精神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少年犯罪自我”,并详细描述了少年犯罪自我的症状,它们是:经不起挫折,不能处理稳定感、焦虑感和恐惧感,缺乏对诱惑的抗拒力,兴奋、醉心于群体的心理强烈,不能升华,不会照管自己的东西,害怕新事物,不能处理过去的外伤性经验,不能处理罪恶感,忘掉自己参与事件的原因,不能迅速置换,无限制地要求得到爱和满足,不会灵活运用过去得到满足的体验,不会评价社会现实,不能借助于经验进行学习,不能借鉴别人的经验,对失败、成功、失策的反应异常,不能忍受竞争性刺激,在群体内不能正确评价自己,没有选择、评价工具的能力。【4】(森武夫,1982)。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雷德尔等人进一步发展了“薄弱的自我”的观点,并提出了薄弱的自我具有下列主要特征:①低的挫折耐受力;②对恐惧和焦虑的极端性反应;③低的诱惑抵抗力;④兴奋感染;⑤缺乏对所有物的爱护;⑥对规则和日常工作缺乏现实主义的态度;⑦不能从经历中吸取教训;⑧对失败过度恐惧;⑨一次“成功”之后就极度

  地骄傲自满;⑩放弃或抨击错误的事件。

  他们还认为,犯罪少年的自我缺陷与父母的错误教养方式有关,是由于儿童没有得到爱,受到粗暴的对待等造成的。

  2.犯罪者超我的缺陷

  研究者十分重视对犯罪人超我的研究,可以说,不适当的超我的形成及其功能,是精神分析学解释犯罪行为的核心。超我的缺陷主要以下面几种形式表现出来:

  (1)发展不足的超我

  艾希霍恩认为,犯罪少年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这使得他们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难以控制本我的表现,按照“快乐原则”行动,以致构成了犯罪。其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或缺乏父母之爱。

  弗里德兰德提出,犯罪人由于早年的亲情剥夺,与父母没有形成亲密的依恋关系,形成了无力的、有缺陷的超我,由于超我无力,不能控制本能冲动,从而形成明显的反社会性格,所以他们采用攻击外界,使周围人受苦的行动来摆脱心理冲突,获得直接的满足。

  (2)严厉的超我

  与上述无力、软弱的超我相反,有一些犯罪人则是在严厉的超我支配下犯罪的。一般而言,神经症病人的超我十分强大,过分严格,在犯罪性神经症中,无意识冲突是在改变环境的尝试中“无意识显露的”,神经症性犯罪人有一种惩罚性超我,他们体验着对被压抑的童年期愿望的极端的无意识罪恶感,无意识显露的愿望是追求法律制裁部门的惩罚。斯托特(D.Stott,1982)根据对英国城市格拉斯哥的少年犯罪人

  的观察,提出少年犯罪行为通常都是对家庭压力做出的反应。他们犯罪的动机包括逃离家庭、通过追求刺激而回避压力、敌意、检验忠诚、补偿性冒险心理等等。

  (3)越轨超我

  超我是儿童通过自居作用与父母认同而形成的。有的犯罪少年与犯罪父母的关系良好,摄取了父母的犯罪特性,因此形成了越轨超我。越轨超我的形成与上述发展不足的超我和严厉的超我不同的是:儿童的超我在形式上是正常的,但是超我的内容却是不正常的,他们不会对其犯罪行为产生内心冲突,没有罪恶感。

  与此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超我空隙”。费尔德曼提出:犯罪行为是由于超我意识中受到了损害而出现空隙,或因违法者在服从法律规范方面的规定性定向方面存在着不成熟的地方。这一切可能源于孩子父母的潜意识纵容,即父母想从子女违法行为中获得冲动的代偿性满足。这样一来,孩子就会为得到父母的赞扬而从事犯罪行为。于是,孩子的那种不完善的超我便形成了,即出现了缺乏控制社会所禁止的行为能力的“超我空隙”。

  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犯罪趋势依然严峻,监禁服刑人员结构复杂化、罪犯改造动机功利化、改造意识淡薄化、改造行为消极化、等特点。同时,狱内犯罪屡见不鲜,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罪犯暴力、脱逃、自杀等危机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和防范,必将削弱监狱教育改造的效果,影响监狱职能的发挥。因此,对罪犯心理健康评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理论,在教育

  改造罪犯之前,通过建立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分析掌握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才能够更有效地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改造,以减轻罪犯心理问题,降低罪犯重犯率,让重新回归社会的服刑人员能够成为社会上有用的人。

  参考文献:

  【1】杨威,主编.罪犯心理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2]范辉清,主编.罪犯心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11[3]林崇德,主编.发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4]章志光,主编.社会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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