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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怀安县发展改革局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13 19:55:05 来源:网友投稿

怀安县发展改革局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办法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怀安县发展改革局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怀安县发展改革局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怀安县发展改革局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办法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5〕107号)、及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以行政处罚为主要内容,以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推动建立涵盖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规范、科学、适用、易行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有效确保行政执法科室合法、合理地履行法定行政职权。
二、基本原则
(一)着眼需求,立足实际。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着眼于行政执法工作需求,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切合实际地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和音像记录。
(二)简便易行,公开透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为出发点,采取书面化、可视化相结合等具有可操作性的多种方式,公开透明地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公信力。
(三)规范执法,完善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需求相结合,完善符合行政执法实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细化全过程记录程序。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文书送达等每一项活动都进行相应的记录,及时收集、固定案件证据,确保所有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到全程跟踪管理范围。
(二)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着重综合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录像等记录设备,对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关键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可视化的音视频记录。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公职身份、说明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调查结束时,还应当征询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或意见建议,确保音视频记录连续、完整。
(三)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制度,行政执法科室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健全行政执法日常和专项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各项执法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
四、具体措施
(一)执法程序启动的记录。行政执法科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科室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合法性审查意见。
行政执法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二)调查与取证的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1、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3、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4、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6、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7、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科室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科室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1、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2、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3、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三)审查与决定的记录。审理审查和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审理审查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1、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2、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5、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6、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7、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四)送达与执行的记录。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五)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行政执法科室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依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文件,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资料一并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局内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由行政执法科室合同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按照《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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