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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意见】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实施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23-06-12 16:22: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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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意见】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稳步推进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高我县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根据市公安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公字〔20161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234号)、《江西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着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到2020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标,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全面加强,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相适应,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全面修编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一)全面完成城乡消防规划。2015年,全县对县城控规区及向塘、蒋巷、南新、三江、武阳、塘南进行了专项规划编制。2016年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县规划委员会通过,开始实施。2017年,有条件的建制镇完成编制消防规划。

(二)强化消防规划的执行实施。要建立健全城乡消防规划近期实施内容的滚动编制机制,规划实施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并在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时序方面与城乡规划同步衔接,确保消防站纳入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健全完善消防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考评机制,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加快消防站建设。县发改、城建、财政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根据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和灭火救援任务量等实际需求,依照标准、综合评估,及时安排消防站新建项目,并严格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及相关设施。2016-- 2020年,因地制宜地增建规模适当的消防站。

(二)加强市政消防供水建设。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确保市政消火栓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使用,有条件的地区,道路两侧市政消火栓宜交错布置。在确保不欠“新账”的同时,加大补建力度。根据排查情况,县城控规区市政消火栓缺配844个,分三年全面进行补缺、维修、完善,落实。建制镇应当基本补齐市政消防水源“欠账”,确保基本达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国家标准要求,实现建成区消防供水全覆盖,满足消防用水需求。采用井水等地下水源和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取水设施和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技术措施。无市政集中供水,市政给水系统为间歇供水或者供水能力不足、为枝状管网以及有需求的高速公路封闭区内应当建设市政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三)加强消防通信设施建设。市政、城建、交通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和建(构)筑物、消防水源、道路监控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提供灭火救援专用通信链路和信息服务支持;2016年,完成消防指挥网络与政府应急指挥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延伸至具备条件的专职、志愿消防队;所有队员采用4G单兵图传设备和数字集群电台。2017年,完成消防通信主干网的升级扩容,提升语音、视频及数据的承载和传输能力。统筹加快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火灾报警等消防安全防控的信息化水平。应用物联网技术对部队各类装备实施统一管理,全面应用智慧城市辅助进行灭火救援以及防火监督工作,实现各级政府部门、安监、公安、消防、地震、环保、供水、供电、医疗、电信等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四)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县城建部门应当按照市政道路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优先打通断头路和拓宽巷道,提高道路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能力,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确保消防车的通行能力。靠近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道路和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沿街道路,应当确保消防车的作业需要。

四、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

(一)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综治、安监、工商、房管、民政、城建、司法、财政、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依托综治办等部门设立消防办公室,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坚持加强政府管理与鼓励社会参与相结合,将消防安全纳入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应当制定防火公约,开展群众性防火巡查和宣传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和管辖范围内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大力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一专多能”作用,使其承担扑救火灾、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综合救援等综合职能,辐射带动提高周边农村的消防安全条件。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对因工作需要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依法申请登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加快乡镇消防专职消防队建设, 2016年,向塘、蒋巷专职消防队按照标准达标,2017年,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建制镇全面按照标准建成专职消防队。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完成招收任务。

(三)全面加强乡镇农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要落实发改、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责任,大力加强小乡镇和农村消防力量建设,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全面贯彻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加快推进志愿消防队伍建设,落实站舍营房和装备器材,培训志愿消防人员,实行适当补贴和机会回报等激励。2016年,80%的乡镇按照标准建成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志愿(兼职)消防队,8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并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公共消防服务功能。上述两项比例,2017年达到100%。到2020年,行政村、自然村应当基本建立志愿消防队。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管理的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其纳入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社会综合治理考评等内容,加大考核比重。要结合“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规划内容,将农村消防安全条件的改善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并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全面纳入城镇化统计工作和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建立相应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指导和项目绩效考核,落实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经费保障等支持政策。

(二)明确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发改、城建、财政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监督指导,建立定期联络会商制度,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全面纳入数字化管理平台和综合信息系统,建立公安消防、城建(水务)等部门的建设维护使用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加强综合保障。要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管理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基层消防组织健康有序运转。要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使用经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费中,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充分考虑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将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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