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办法】高邑县县城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县城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城主城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高邑县县城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县城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主城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主城区(以下称主城区)是指《高邑县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区域。具体范围是:东至高速公路,南至光武路,西至107国道,北至太行路。
第三条 主城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高邑县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文件要求。
第二章 主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第四条 高邑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高邑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审议全县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规委会采取分级审议方式,分为全体委员会和专题委员会两级会议。
规委会全体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二)重大产业项目的选址、规划方案;
(三)专题委员会认为需经全体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规委会专题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需经全体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批准的事项;
(二)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
(三)标志性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重大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
(五)一般性产业项目的选址、规划方案;
(六)其他需提交专题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主城区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应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外立面效果图。
第六条 县规划局须对拟审批项目进行初审并按程序报请召开高邑县规委会,由高邑县规委会对拟建项目进行审定。未经规委会审定的建设性项目不得进入土地交易程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经高邑县规委会审定后,由县规划局按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第八条 主城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各类建设项目应在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选址建设,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
第九条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向规划局申请选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标明拟选位置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示意图;
(四)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规划要求的,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其他项目核发选址意见函。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规划局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规划局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县规划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的,须经县规划局批准。
第十三条 在主城区进行建设的有关单位,应向县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经由高邑县规委会审定的建设工程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外立面效果图;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主城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到县规划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不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人防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并符合我县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退让五线等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报经县规划局批准。
第三章 城中村改造管理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县规划计划进行开发, 列入片区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不再翻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城中村以街道合围区域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整体开发,城中村改造可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要与周边区域统筹改造,并与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条 建立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机制,严格控制未批先建、私搭乱建等违建行为,高邑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第四章 个体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主城区下列区域禁止进行个体建设工程:
(一)土地已经征收、正在征收或计划征收的区域;
(二)正在进行开发、改造或已列入县城近期整体开发、改造计划的区域;
(三)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区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
(四)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范围内;
(五)房屋占地位于规划市政道路红线以内的,由政府进行评估补偿。
(六)影响环境、道路交通、城市防洪、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七)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八)已建成小区内禁止私搭乱建。
第二十二条 主城区个体建筑工程建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村(居)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1)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
(4)房屋施工图纸、外立面效果图;
(5)迁入户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村(居)委会收到个体建筑工程沿市政道路建设的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高邑镇政府。
经审查或公示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村(居)委会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高邑镇会同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踏勘,并对宅基地权属进行审查。
(四)高邑镇政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建设条件的,由高邑镇政府签署审查意见,按批次报县规划局。拟建个体建筑工程面积300平米以上的,由县规划局报请召开高邑县规委会,由高邑县规委会对拟建房屋的层数、外立面效果、间距、建筑面积等进行审议。拟建个体建筑工程面积300平米以下的,由县规划局报请主管县长进行审批。
审议通过后,规划局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工程开工前,向县规划局申请放验线,由县规划局牵头,会同村(居)委会对拟建个体工程进行定位放线;申请人对拟建房屋的四至、占地面积、层数、间距、建筑面积、外立面效果等内容在建筑现场公示,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个体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占用农用地建房的;
(三)违法占地的;
(四)相邻权属有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的。
第二十四条 主城区个体建筑工程沿市政道路建设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禁止在建筑设计中采用高纯度、高彩度的鲜艳色彩。同一地段内同一组建筑主体色调要协调统一。旧区内因周边现状建筑的色彩限制不宜选择与周边环境既有建筑有较大色差的色彩。
(二)楼层以二、三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四层(含阁楼)。
(三)个体建筑工程位于东西道路路北的,与后邻建筑间距应符合采光要求。
(四)个体建筑工程外墙应后退市政道路红线1.5米,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房屋附属设施的, 不得突出建筑外墙1.5米。
(五)室内平计算规则:H=20%X+0.45(H指室内平,X指人行道宽度,计量单位为m)。
第二十五条 主城区内市政道路两侧以外区域,村民进行翻建、扩建住宅的,由村(居)委会根据村规民约进行管理。在村庄内进行建设的楼层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含阁楼)。
第五章 监督监察
第二十六条 县规划局负责按规定依法征收主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限额以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配套费。
第二十七条 在主城区各类建设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围挡作业。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堆放,确需占用市政道路的,应向县城管局提出临时占道申请,经城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占用,占用市政道路的建筑材料及施工产生的垃圾应于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
第二十八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辖区内沿市政道路个体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沿市政道路个体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村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高邑镇政府。
已建成小区内物业为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小区内个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拆除;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已建成小区无物业的,由小区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高邑镇政府为沿市政道路个体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具体负责
(一)对辖区内沿市政道路个体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进行不定期巡查。
(二)对接到的举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个体建筑工程及时制止和处理。
(三)对于主城区城中村村民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由高邑镇牵头组织,规划、国土部门配合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 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为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的主要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具体负责:
(一)加强对主城区建设的监督检查,落实规划管理动态巡查制度。
(二)对未按照高邑县规委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建设的,由县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县国土局和县规划局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无法控制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上报县政府,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启动联动机制后,由县政府组织高邑镇、城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按照分工要求,落实拆除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县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供电供水;县税务、卫生、文广新、环保、气象、消防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和登记、备案等行政许可手续。县电信、移动、联通、光电网络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已提供服务的,应立即停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主城区以外的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应加强本乡镇规划管理所的力量配备,对沿主要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严格规划管理,严禁村、镇、开发区私自批地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已发布的文件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邑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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