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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05 13:44: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老年人优待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 号)和重庆市老龄委办公室等2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渝老办发〔20153号)精神,为做好我县60岁以上老年人优待工作,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积极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督查检查、示范引领方面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优待对象、优待内容和优待标准。积极推进优待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稳步提升。

——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从不同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优先考虑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统筹协调,和谐共融。统筹社会优待与社会保障、优待工作与老龄事业、物质帮助与精神关爱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发展农村老年人优待项目;统筹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

(三)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建立健全我县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各项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二、梁平县老年人优待服务项目和范围

梁平县的优待对象为本县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对常住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给予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仍具有入住和照料老年人条件的,可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入住。(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2.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责任单位: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

3.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责任单位:县国土房管局)

4.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

5.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责任单位:县农委、县国土房管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

6.有关部门要逐步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老龄办)

7.对具有我县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低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生活困难老人,实施免除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接运专用尸装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骨灰盒(价值200元以内)购置费等基本丧葬费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8.对本县9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高龄津贴制度,909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9.对具有本县户籍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二)卫生保健优待

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要求,优先为本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宣传老年疾病防控知识和中医药预防保健,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护理指导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

11.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支持社会资本开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县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

12.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提倡为老年人义诊。(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

13.倡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当地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委)

14.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纳入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

(三)交通出行优待

15.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和水路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责任单位:县交委)

16.对70周岁以上具有本县户籍和在本县居住半年及以上的外埠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实行免费,县政府对落实老年优待任务的公交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县交委、县财政局)

17.倡导60周岁以上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各保险公司,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18.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县交委)

19.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委、县旅游局)

(四)商业服务优待

20.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商务局)

21.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气、视、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提倡饮食服务单位设立老年人用餐点。(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委)

22.金融机构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人力社保局)

(五)文体休闲优待

23.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减免老年人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的门票。(责任单位:县文化委)

24.公共文化体育部门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等公益性流动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责任单位:县文化委)

25.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提倡体育机构每年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责任单位:县文化委)

26.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责任单位:县文化委)

27.对具有本县户籍及外埠老年人,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对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减或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县旅游局)

28.老年人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具有我县户籍的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责任单位: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县文化委、县总工会、县老干局、县老龄办)

(六)维权服务优待

29.县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责任单位:县法院)

30.各级司法机关应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31.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司法局)

32.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县、镇(街)、村(社区)三级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把涉及老年人养老、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社会保障等与老年人民生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加强敬老养老助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进一步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

(二)协力推进实施。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各有关涉老优待主管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职,根据部门职能和行业特点,制定细化具体的优待标准,切实加强管理,督促和指导所管理的行业和单位,在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实施规范服务,让各项优待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三)监督检查落实。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到尽早发现、及时解决。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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